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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簡式合規程序的檢察探索

2023-07-14 07:53吳京偉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3年6期
關鍵詞:小微企業

吳京偉

摘 要:司法實踐中,我國企業合規案件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小微企業適用刑事合規,具有合規基礎薄弱、合規風險相對集中、合規激勵對其效果有限等特點,因此探索適合小微企業合規特點的合規程序就有了緊迫性。通過簡化程序,注重實質考察,探索差異化的簡式合規審查模式與考察標準,構建一條適合小微企業“治罪”與“治理”并重的簡式合規道路,是拓寬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渠道途徑,更是創新企業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小微企業 簡式合規 不起訴 社會綜合治理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保?]檢察機關也在不斷探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應機制的改革。在最高檢、司法部、財政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將企業合規程序區分為范式合規和簡式合規,簡式合規適用于企業規模較小、合規問題明確、監督評估專業性要求較為簡單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小微企業適用刑事合規還面臨合規制度成本較高、合規考察體系不完善等問題?,F階段,如何把握小微企業簡式合規有效標準,探索契合實際的小微企業有效合規樣板,亟需進行深入探索。

一、構建小微企業簡式合規程序的必要性

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如果出現不合規情況,將會對其生存發展造成嚴重甚至致命的影響。

(一)小微企業合規基礎薄弱

1.小微企業缺乏人力物力保障。國務院新聞辦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我國小微企業已經超過5200萬戶,占全國市場主體的90%。[2]但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相比,面臨的刑事風險更加嚴峻,大部分小微企業合規建設目前仍處于空白階段,即使設置了相應職能還是停留在過去法務部的層面,主要是對民商事合同的審核,處理合同、票據、債權、租賃關系等傳統民商事糾紛,欠缺防范刑事風險的合規建設,現代企業合規治理體系還沒有建構。合規管理體系建設需要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如招募合規管理人員、提供資金支持等。在合規不產生效益的情況下,部分小微企業或缺乏合規意識或單純為節約成本,拒絕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或不設置合規人員或雖有“紙面合規人員”但安排了大量其他工作,使得合規工作難以實質展開。

2.小微企業風險防控制度缺位。從小微企業自身來講,內控設計上“重民輕刑”,缺乏刑事犯罪預警機制和自我監管措施等合規文化,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缺乏對刑事犯罪風險的應對措施。[3]雖無法苛求小微企業的管理體系滴水不漏,但至少在關鍵風險領域要有應對管理制度的存在。然而受限于長期以來較為粗放的管理模式,我國小微企業在建章立制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如最高檢公布的上海J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張家港市L公司污染環境案,兩家小微企業在日常經營關鍵風險領域制度缺失,化工企業沒有環境保護合規制度、創新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等致命缺陷也為企業違法犯罪埋下了伏筆。[4]

(二)小微企業合規風險相對集中

1.小微企業特點導致犯罪風險集中于日常經營。小微企業具有經營內容單一和市場容量有限等特點,使其合規風險相對集中,涉案罪名往往跟企業日常經營息息相關。例如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衛東區院”)辦理的兩起汽車銷售類小微企業買賣國家機關印章案件,企業業務經理購買印章證件是為了編造虛假證明文件拍照上傳給汽車廠家,用于應付經銷商上新款車型必須購置一臺車輛并進行登記用作試駕車的廠家要求。經調查發現兩家涉案企業主要業務是銷售品牌汽車和提供售后維護,員工只有十幾名,企業治理結構簡單,沒有設置風控部門和法律專業人員。違法原因有廠家的不合理要求因素,但其背后成因是企業缺乏信息錄入審核制度,管理人員法治觀念淡薄。

這類小微企業缺乏合規的基礎,無法面面俱到,整改需突出重點。兩家企業因經濟下行和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根本無力購買新車應付廠家考核,管理人員才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如對這種情節輕微、合規問題明確的小微企業開展專項合規計劃,進行全方面合規整改,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恐怕企業難以支撐,也違背了實行合規改革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健康發展的初衷。因此如何通過合規審查使這類小微企業“活下去、留下來、經營好”是檢察機關進行合規改革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

2.小微企業特點導致涉案罪名較為集中。小微企業一般業務規模小,產品單一,產銷鏈條簡單,所涉行業主要集中于商貿批發、小規模制造業和互聯網產業,涉案罪名也較為集中。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21年以來,小微企業犯罪集中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合同詐騙罪、環境污染罪等。因罪名高度集中,容易總結出有效的合規審查標準,可圍繞所涉罪名對小微企業采取針對性更強的簡式合規方案。如根據小微企業管理與監督失靈問題和主要違法風險,抓住涉案企業的行業屬性,建立簡式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標準,更能縮短合規辦案期限,減輕企業壓力,增強合規激勵效果,提升司法效率。同時針對小微企業常見罪名和高發風險設計簡式合規方案,對小微企業經營中最薄弱的環節,最突出的風險點摸排、識別、整改,對企業風險清單進行進階式風險管理,可有效預防企業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

(三)合規激勵對小微企業效果有限

司法實踐中,小微企業犯罪風險較為集中,所涉罪名多數為法定刑3年以下輕微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且有自首情節,案件本身就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企業負責人為何還要大費周章通過合規來獲得不起訴的從寬利益?進行合規整改后給企業帶來的直接效應體現在何處?小微企業縱使有合規意愿,也要斟酌考量合規成本,這是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5]如何激發小微企業合規積極性、降低合規成本,是檢察機關進行小微企業合規改革面對的首要問題。因此,檢察機關探索為小微企業量身打造的簡式合規模式具有必要性和現實性。

二、小微企業適用簡式合規需考慮的主要問題

(一)涉嫌輕罪小微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的必要性問題

司法實踐中,企業合規整改后從寬處理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相對不起訴,但是對于本身就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是否需要通過合規整改、評估驗收合格之后才做相對不起訴?是否將合規附加為相對不起訴的先決條件?現行法律并沒有針對企業、單位犯罪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此時合規的必要性、正當性在哪里?相較于傳統企業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規更加注重企業犯罪治理的“社會本位”和“事前預防”。因此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和犯罪預防目的,企業合規顯然具有適用于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小微企業的現實必要。而針對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涉企案件,需要檢察機關探索構建適合小微企業的差異化的企業合規審查模式,如通過“簡式合規+檢察建議”這種時間短、成本低且企業愿意接受的方式,消除企業涉案違法風險和社會風險。[6]

(二)小微企業適合第三方機制的必要性問題

大中型企業往往已構建較為完整成熟的公司內控制度,在啟用合規建設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而中小企業一般是家族式管理,缺乏建立有效合規體系的基本條件。小微企業如夫妻店、父子店、員工人數十人以內的小企業等,第三方機制能否有效運用于企業合規監督考察評估?有學者認為:對于小微企業沒有必要做完整合規,第三方合規考察機制應盡量適用于大型企業,對中小微企業應當慎重適用。[7]筆者認為,小微企業并非沒有合規審查價值,相較于具備完整規范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專門法務部門的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方面發生不合規問題觸犯刑律的幾率更大,所以更應探索適用于小微企業的特殊合規機制?!钡谌胶弦幙疾鞕C制應針對更為重大的單位犯罪,只有對重大犯罪的涉案企業才需啟用司法資源改變企業經營模式和商業模式,對其進行“去犯罪化”改造。而根據小微企業的特點,對于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完全可以由檢察機關主導進行合規考察。依法規范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完善中國特色涉案企業合規司法制度,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在合規方案的制定上充分做到“因案制宜”,也是當下檢察機關參與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改革必須考量的重要課題。

(三)如何界定小微企業合規有效性評價指標

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囿于其專業知識及能力精力有限,對于涉案企業的情況難以全面掌握,其判斷依據主要基于企業的自述或者附卷的書面材料。同時,作為一項司法改革制度,如其啟動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也容易引起詬病,不排除個別地方檢察機關受到外部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可能會將一些本不具有建立合規體系條件的涉案企業,人為納入合規考察對象,加上沒有相應的審查標準以及合規評估驗收標準,就容易出現“為企業出罪而合規”或者“為挽救企業家而合規”的現象,以至于背離了合規考察的本來目的。[8]因此,探索和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涉案小微企業合規審查標準,是當前合規改革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三、小微企業刑事合規的實現路徑

(一)探索檢察機關主導的小微企業簡式合規程序

檢察機關對涉案小微企業實施合規審查,要嚴格把握標準,簡化程序不簡化標準。積極探索小微企業合規簡易程序,精簡合規方案的考察驗收評估。通過引入專業外腦,聘請特邀檢察官助理方式替代第三方評估機構。例如衛東區院在辦理兩起小微企業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時,簡化了合規方案的驗收評估程序,沒有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而改由律師、涉企人大代表等專業人士協助參與對企業的評估考察,通過采取組織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合規評估驗收。

同時為確保企業合規整改的實質化,避免走過場式的“紙面合規”,維護司法公信力及法治尊嚴,應堅持檢察主導下的實質合規標準,加強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制定、執行的審查把關,做到簡化程序但不簡化標準。如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某假冒注冊商標案過程中,曾督促涉案企業圍繞商標規范使用進行合規建設,聘請兼職合規顧問、開展安全生產主題培訓,但企業沒有按照合規計劃建立商標規范使用獎懲機制、不當行為舉報機制等,導致出現商標注冊地未變更等級、生產活動記錄不全、賬目混亂等問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合規考察結果為不合格,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9]

(二)探索“治罪”與“治理”并重的企業合規模式

企業合規的靈魂并不是大而全的合規管理體系,而在于針對企業的合規風險點確立專項合規計劃。小微企業具有合規基礎薄弱,合規風險相對集中等特點,“對癥下藥”將資源集中于專項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針對性的合規計劃明顯更加行之有效。如衛東區院在辦理小微企業合規案件時,結合企業經營模式和風險特點為其提供違法風險重點突出、量身定制的整改建議。同時關注行業發展,針對近年來行業領域高發犯罪現象向行業協會發出檢察建議,促進行業治理,讓“一企”合規變為“一起”合規,這都是探索小微企業合規改革的有益經驗。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整改不到位的涉案企業是否一律提起公訴?筆者認為應當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主觀上動機不純、怠于合規整改、確無實際整改措施的,經評估不通過可以提起公訴。從而傳遞“紙面合規無法過關”的價值導向,體現合規監督考察的實質性。[10]但對于確實進行整改,只是認識不到位、能力有限的企業,即使暫時沒有達到評估驗收標準,不宜一律認為不合格而提起公訴。畢竟合規目的還是保企業發展,建議可適當延長考察期以觀后效。如某科技公司及負責人顧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針對合規計劃中第三方記賬、公司決策制約機制等落實不及時、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決定延長合規監督考察期限2個月。該公司對此高度重視,積極性明顯增強,完成相應整改,經驗收評估合規后,檢察機關作了相對不訴處理,企業可正常規范生產經營。

(三)探索構建差異化合規審查模式與考察標準

探索小微企業合規路徑,前提是對“規”加以明確界定,從而為小微企業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引,切實起到規范引導和促進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提升合規管理能力、識別和防范合規風險、建設合規文化的作用。關于合規考察的標準,檢察機關應當結合特定領域的刑事法律規范,參考行政法領域規范,結合企業的性質特征、風險漏洞和制度隱患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管經驗,出臺宏觀性的指導標準。同時建議采用綜合標準,因合規案件專業性極強,企業犯罪的具體情節也難以窮盡,不宜規定過細。小微企業的合規應該是“一企一議、千企千面”,針對每個案件的根源、結合刑事合規的根本標準進行整改與改造,并根據企業合規的通用理論進行完善與調整??紤]案件具體情況、企業類型、規模、涉罪風險復雜程度、監督考察的實際工作量等因素,在合規監督考察期限上彈性化處理。根據小微企業涉案的具體情況,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制發企業合規檢察建議。遵循靈活、便利、有效的原則,對于企業確實積極有效整改的,亦可適當縮減合規整改期限,確保企業發展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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