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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邏輯、風險和優化路徑

2023-08-15 00:49
關鍵詞:數字國家

劉 佳 佳

(福建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從國家治理的漫長歷史來看,科學技術始終發揮著關鍵的驅動作用??茖W技術正在極大地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格局的重塑,并由此對包括國家治理體系在內的上層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1]。尤其是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推進,以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為核心的數字技術深刻影響著世界各國國家治理的理念、價值、制度和方式等?;跀底旨夹g發展與應用的數字治理正成為全球數字化轉型的最強勁引擎。數字治理的核心是探討數字技術與國家治理的關系。數字技術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廣泛應用,帶動了國家治理過程、治理層級和治理任務的變化,驅動國家治理發生了系統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變革,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國要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不僅需要在數字技術層面實現突破,還需要將數字技術運用到國家治理活動中,助推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但在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實踐中,數字技術改變著社會的運行邏輯,與現有的社會秩序和社會規范產生沖突,不可避免地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鑒于此,探究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內在邏輯、潛在風險和優化路徑等,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一、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內在邏輯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具有其內在邏輯性,突出體現為馬克思主義科技思想為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提供學理依據,數字技術為國家治理提供方法論可能,以及數字技術助推國家治理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梢?數字技術與國家治理的有效融合會釋放出巨大的能量,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一)馬克思主義科技思想為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提供學理依據

在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無論是早期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哲學的貧困》,還是后期的《資本論》《機器。自然力和科學的應用》等,都明確指出科學技術是促使生產力發展的動力。馬克思還指出:“隨著一旦已經發生的、表現為工藝革命的生產力革命,還實現著生產關系的革命?!盵2]這體現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內在聯系,說明技術革命不僅會解放生產力,還會影響生產關系,能夠改變社會的整體結構。雖然馬克思肯定了科學技術作為生產力對推動社會變革具有重大作用,但同時也洞察到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科學技術的資本主義運用會給人類生活方式和國家治理方式帶來負面影響。即科學技術與資本結合會導致科學技術物化成勞動資料,成為資本家壓迫勞動者的工具。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異化!科學原本是理想主義、對自然的好奇心和對真理的熱愛的結果,可以幫助人從自然的統治下解放,現在卻沾滿了金錢的銅臭味,幫助資本賺錢謀利和壓榨工人,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加深社會對比和加強社會對抗”[3]。尤其是當數字技術超越人類掌控和干預時,科學技術異化導致的機器排擠工人、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勞動強度、惡化工人生活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倫理問題會隨之而來??梢?國家治理的善治目標與數字技術的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會加大國家治理的難度。因此,在馬克思主義科技思想的指導下反思國家治理的邏輯與數字技術的邏輯之間的關系,應對數字技術采用審慎的態度,即采用多元、理性、寬容的態度對待數字技術,合理開發和利用數字技術的優勢來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

(二)數字技術為國家治理提供方法論可能

數字技術不僅實現了機器和工具的自動化,也在某種程度上重構了人與技術的關系,會影響人類的思維模式和行動方式,從而會影響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從現實情況來看,數字技術已經拓展到國家治理的各個領域,為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可能性和現實性。具體表現為:(1)數字技術推動國家治理效率的高效化。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數字治理的超強互動,打造了一個開放、暢通的數字平臺,使社會資源可以在更廣闊的時空范圍內優化配置,顛覆了傳統以地理空間分割為基礎的邊界,簡化了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國家治理的過程和方式。于是,不同的地區、領域、階層和群體等都可以利用數字平臺及時準確地將自身需求和問題反饋到決策層面,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都可以依托數字技術推進精準治理和智慧治理。(2)數字技術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的智慧化。數字技術擁有強大的數據收集和分析能力,能夠結合國家治理的需求將復雜的社會運行體系映射在多維、動態的數據體系之中[4],預測社會運行規律和變化趨勢,跟蹤和掌握危害社會的網絡輿情和意識形態問題等,及時為各級政府部門提供預警決策信息和決策參考,從而及時化解各類社會風險,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傳統型治理向智慧型治理轉化。(3)數字技術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表現為治理主體能力的現代化以及治理客體的參與感和獲得感。對于治理主體來說,數字技術通過分析與國家治理有關的客觀數據,為國家治理決策提供參考,提高國家治理決策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對于治理客體來說,社會公眾利用數字技術來拓寬國家治理的參與渠道,與國家治理主體產生有效互動,充分表達自身合理訴求??梢?數字技術推動傳統治理模式向科學技術驅動的數字治理模式轉變,為國家治理提供了一種科學的治理工具,不斷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

(三)數字技術助推國家治理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國家治理的制度優勢并不會自動轉化為治理效能。但數字技術一旦與國家治理有效融合,必定會促使國家治理主體提高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的能力,以及轉變領導方式和治理方式,以更好地適應和應對不斷變化的國際國內環境,有效化解國家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和挑戰,進而助推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5]。哈貝馬斯認為,政府如果在治理中找到技術、環境和調控間的必然規律,那么在之前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狀況就會被技術的效用所解決,推動國家進行改革以適應技術的發展需求[6]。尤其是在數字時代背景下,數字技術與國家治理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緊密融合。政府部門面對繁多的治理任務和碎片化的治理網絡時,充分利用數字技術的覆蓋面、滲透度和回應性等特點,既從橫向上重塑科層部門間的業務流程,也從縱向上促使科層結構扁平化和彈性化[7],進而有效提升了政府部門的資源整合能力、判斷決策能力和快速回應能力等。同時,數字技術逐漸成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監督政府行為和參與政府事務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大規模的網民政治表達和網絡輿情壓力逐漸對公權力的運行產生制約、監督和規范。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有效互動逐步推進了治理的精細化、精準化和人性化,健全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尤其是數字技術嵌入國家治理已遠遠超越了電子政務的治理形式,不僅表現為外在形式的數字技術工具化,還表現為內在形式的數字技術思維化??梢?數字技術嵌入國家治理帶來了整體性、系統性和深層次的國家治理范式重塑,促使數字技術成為優化國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極大地提高了國家治理效能。

二、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潛在風險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已經成為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驅動力量,但不可避免會對既有的社會秩序和社會規范造成影響,在運用中存在技術理性的泛濫、數字鴻溝的加大、數字政績的追求和倫理問題的突顯等潛在風險,會影響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效果。

(一)技術理性的泛濫,容易忽視社會需求和公共利益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過程涉及技術和治理兩個方面。其中,技術強調技術理性,以效率原則為導向;治理強調價值理性,以公平原則為導向。技術理性的合理運用,有助于國家治理不斷提升信息獲取、事實判斷、行為預測和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技術理性的泛濫則會導致國家治理片面追求純粹的技術和程序,以技術取代個體的思維、觀念、價值等主觀判斷活動,削弱個體的自主性,導致以人性關懷為核心的價值理性逐漸迷失,從而容易忽視社會需求和公共利益。技術理性和價值理性二者之間的失衡會給國家治理帶來負面影響,具體表現為2個方面:(1)技術理性為先和價值理性后置。雖然政府部門可以憑借技術優勢來發展生產力和提升行政效能,但實踐中部分政府部門容易過度依賴和崇拜技術,傾向于通過技術來化解和消除社會問題,導致個體被物化成機器,使得政府部門無法對生態危機和人文危機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從而容易忽視公眾的真正訴求和利益表達。(2)技術理性替代價值理性。雖然數字技術是中性的,但是利用數字技術的部門或組織不一定會持絕對中立的政治立場。部分政府部門可能會利用技術優勢和數據壟斷,將不具備相關技術和知識的公眾排除在治理之外,形成“中心—邊緣”的治理結構,無形之中會在政府部門和公眾之間建立起新的交互“隔離帶”,從而會加深政府和公眾之間的對立矛盾。

(二)數字鴻溝的加大,容易弱化困難群體的政治參與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逐步深化了技術與政府組織體系及治理實踐的聯結。其中,掌握數字技術的優勢群體充分享受到數字技術應用于國家治理所帶來的時代便捷性,但數字資源的非均衡化擴散客觀上形成了數字鴻溝,而數字鴻溝會導致數字技術困難群體因數字技能缺失而逐步被邊緣化。即這一群體無法使用數字技術參與國家治理,無法利用多種渠道保障自己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等公民權利;反之,這一群體會隨著數字化程度的提高,其權益訴求被數字時代的政府科層體系所忽視或屏蔽,從而會加劇社會系統的歧視和不公平[8],導致系統性的社會排斥現象產生,從而會加大國家治理的難度。具體表現為2個方面:(1)區域數字鴻溝。即不同區域之間由于數字資源稟賦的差異引起的數字鴻溝。其中,經濟發達地區受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豐富的數字資源驅動,數字技術和數字平臺能夠得到有效推廣,政府信息化水平較高,使得地區治理效率和服務效能持續提升;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囿于較滯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貧乏的數字資源限制,政府信息化水平不高,導致無法有效發揮數字技術在地區治理實踐中的作用。(2)群體數字鴻溝。即不同人群之間由于數字技能的差異引起的數字鴻溝。其中,掌握數字技能的群體對數字技術的獲取、掌握和運用能力較強,在資源獲取、風險感知、公共參與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能夠積極有效地參與國家治理;而缺少數字技能的群體對數字技術的理解、反應和運用能力較弱,在信息獲取、權益維護等方面可能會遇到層層阻礙,從而會產生政治參與的無力感。

(三)數字政績的追求,容易擴大部門合作治理的裂縫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治理理念、治理資源、治理制度、治理方式等要素,還涉及多元治理主體,需要統籌協調、整體推進。數字技術作為國家治理的一種工具,為多元主體參與合作治理提供了契機,但在壓力型體制影響下,部分治理主體會片面地追求數字政績,形成重“數”不重“術”的本末倒置的錯誤局面,導致各類治理資源零散化,從而無法有效發揮數字技術的效能,進而會影響數字技術與國家治理的有效融合,以及擴大部門合作治理的裂縫。具體表現為2個方面:(1)治理主體片面追求硬件技術。治理主體片面追求硬件技術的建設,盲目照搬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加快建設大數據中心平臺,會忽略數字技術與政府、政策和能力的配套。雖然數字技術賦予了政府部門云端交互的行為資格,但數據的無序性和多邊性特征,以及政府部門的結構壁壘等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府部門利用數字平臺識別社會治理難題、處理特定社會問題和處置責任主體的效度和力度。(2)治理主體片面追求部門利益。在數字化時代,數據作為一種基礎性的戰略資源能夠給治理主體帶來一系列的現實利益。其中,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是各部門合作治理的前提,但合作治理主體未必會將相互間的數據信息視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會通過技術手段隱藏部分數據信息,以信息不對等的優勢來謀求部門利益,這無疑會增加集體行動達成的難度,不利于部門之間的合作。

(四)倫理問題的突顯,容易削弱政府的話語權

隨著我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的出臺,我國逐步形成系統的數字規則體系,但數字治理中的數權責任制度尚未建立,風險規避手段尚未健全,使得數字技術嵌入國家治理會產生算法歧視、隱私泄露等倫理問題,導致隱藏在數據背后的信任缺失問題成為數字技術治理的盲區,給國家治理帶來諸多沖擊和挑戰。具體表現為:(1)算法歧視問題。數字技術的核心為決策算法,當決策算法嵌入國家治理后,治理主體可以通過決策算法大量收集公民特征形成數據集,借此分析用戶偏好以及結合用戶偏好進行服務推送,但由于收集的數據存在客觀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不足等問題,使得這些數據在進行自動化決策的過程中對某些群體造成歧視,導致決策不合理、不公平。如芝加哥法院使用Northpointe公司開發的犯罪風險評估算法COMPAS時,由于數據庫擁有更全面的白人資料,導致黑人被錯誤標記為具有高犯罪風險的概率是白人的兩倍[9]。在國家治理決策過程中,公平是重要的價值導向,然而算法歧視卻以不易為人察覺的方式損害公平,這會導致國家治理決策的偏差問題更加嚴重,會影響公民對政府的信任。(2)隱私泄露問題。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使國家治理對數字技術存在高度依懶。而數字技術的廣泛運用離不開對公民隱私數據的獲取和發掘,尤其是數字時代廣泛采用的移動設備、手機APP、監控設備、定位技術和人臉識別技術等會收集和掌握個人的經濟生產、社會交往和行為習慣等數據信息。若數據監管不到位,必然會增加個人隱私信息泄露的風險,而一旦個人隱私信息被不法無德之人操縱,則隱私泄露問題會逐步轉變為數字信任問題,從而會削弱政府的話語權。

三、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優化路徑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題中應有之義,要主動把握數字時代的發展機遇,在價值契合、增權賦能、協同共治和制度規約等層面充分發展好、運用好、治理好數字技術,解決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風險和挑戰,將數字技術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讓數字技術更多地造福于人類,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一)價值契合:強化以民為本的數字技術治理理念

國家治理追求的是效率與公平的統一,其最終價值目標是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國家治理僅僅依靠技術理性無法實現善治,也無法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僅要發揮技術理性在降低治理成本和提升治理績效方面的作用,還要發揮價值理性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方面的作用。即只有將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相統一,且工具理性從屬于價值理性,在價值理性的指導下發揮作用,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10]。因此,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除了遵循效率原則外,更是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場,契合“以民為本”的治理價值取向。具體來說: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要重視公眾的現實價值訴求,讓公眾從“不被需要者”轉變為“被服務者”。因為隨著數字技術的專業化發展,數字技術會在“無意”中將公眾排除于治理之外,造成技術治理主體與公眾的分隔,所以要尊重公眾在國家治理中的話語權,注重提升公眾的政治參與感和認同感。同時,政府部門要打破技術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割裂,走向“人”與“器”的高效協同。即既要運用數字技術在工作速度和穩定運行等方面的優勢,又要充分發揮人的發散思維、創新邏輯和情感意識等方面的優勢,用技術理性規避價值理性的主觀性弊病,以價值理性約束技術理性的突變性風險[11],從而有效提升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增權賦能:優化數字共享的數字技術治理環境

數字困難群體在融入數字社會時遭遇的數字排斥問題不僅與數字素養缺失密切相關,而且與數字社會頂層設計息息相關。數字困難群體對社會的認知與數字時代所特有的知識文化、價值觀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差異所引發的認知與技能沖突會導致他們無法適應快速發展的數字社會,日益被邊緣化。因此,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應通過優化數字共享的數字技術治理環境,調動數字困難群體參與國家治理的積極性,提升數字困難群體的數字技術運用能力,以推進其融入數字社會。具體來說:(1)提高數字技術可及性。通過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中,進一步規劃與推進欠發達地區的數字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提供免費的數字信息服務,扎實推進電信服務設施普及、互聯網提速降費等惠民工程,從而加快欠發達地區的數字化轉型發展,以強化數字困難群體的權利保障,切實提高數字困難群體的數字技術可及性。(2)提升數字技術運用能力。通過動員社會和家庭的力量,以欠發達地區和老年群體為重點,以社區為抓手,基于社會福利導向健全終身教育體系,通過“文化反哺”的方式為數字困難群體提供學習數字知識和數字技能的實用性課程,切實提升數字困難群體的數字技術運用能力。

(三)協同共治:構建條塊銜接的數字合作治理格局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既是政策工具的創新,也是增進多元主體互動的一種制度安排[12]。數字技術在國家治理中的運用,會受到政府部門的結構壁壘影響,使得數字系統內各業務部門條塊分割明顯,導致“智”“治”分離,難以構建整體、可共享的數據資源體系。因此,破解“智”“治”分離,形成“智”“治”互嵌的跨域治理,應推進組織結構優化和加強多元主體共治,以構建條塊銜接的數字合作治理格局。具體來說:(1)推進組織結構優化。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統籌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通過數字技術實現跨層級聯動和多部門聯動,以及通過數字技術形成扁平化的組織網絡,以實現跨域治理信息整合和共享,完善并聯審批、聯合辦理、矛盾聯調等業務的同步機制,從而推進組織結構優化,進而讓數字化、智能化貫穿國家治理的全過程,有效提升國家治理效能。(2)加強多元主體共治?;跀底制脚_打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治理共同體,充分發揮政府精準掌握社會運行情況和公眾訴求,社會組織擴大社會資本參與,以及公眾監督反饋的優勢,以實現數字技術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四)制度規約:構建科學合理的數字技術監管體系

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會產生一定的倫理風險,這一倫理風險有些是數字技術本身造成的,有些是個體的不合理運用造成的,切不可混淆“數字技術本身”和“數字技術運用”,將國家治理中的風險和負面效應片面地歸結于數字技術[13]。因此,數字技術賦能國家治理應進一步完善數字立法和健全監管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數字技術監管體系,以實現數字技術與國家治理的深度良性融合。具體來說:(1)完善數字立法。數字技術監管體系涉及數字安全、數字壟斷、數字隱私權等諸多數字倫理風險,應進一步完善數字立法,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來明確和規范數據采集使用的權限,明晰數據泄露和濫用等違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效約束和防止數字資本與公權力相互勾結的行為,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2)健全監管機制。在數字時代,監管主體的多元性、監管對象的多樣性,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與傳統監管有了實質性的變化,因而政府要改進傳統的監管機制,建立政府、媒體、公眾等多元主體聯合的監管機制[14]。其中,政府應嚴格把控數字從業準入標準,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和控制數字壟斷等,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媒體應發揮輿論引領作用,倡導隱私安全、數字公平的價值導向;公眾應提升數字倫理素養,進行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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