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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氣副詞“則”的焦點標記作用探微*

2023-08-19 22:25蔡英杰
語言科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復句用例左傳

蔡英杰

福建師范大學文學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提要 文章結合《左傳》等先秦古籍中“則”字的用例,重新審視了“則”字的用法,論證了一個常常被人忽略或誤解的一個語法事實:“則”字用在主謂之間,常用作語氣副詞。在單句或聯合式復句中,“則”用來強調前面的主語;在偏正式復句中,“則”用來強調其所在分句的主謂結構。語氣副詞“則”具有焦點標記作用。

1 引言

“則”是古漢語中很常見的一個虛詞,學者們對它的用法有過很多不同的見解和討論。有人認為,“則”只用作連詞(馬建忠 1983:297-304;李杰群2003:525-530),也有人認為“則”字除用作連詞外,還可以用作時間副詞(楊樹達 1986:244)。但是對于“則”字用作語氣副詞,卻很少有人提及。實際上,在古漢語中,處在主謂之間的“則”字用作語氣副詞的用例很多,在《左傳》中的用例近40次,在其他先秦典籍如《詩經》《孟子》《莊子》中也有不少用例。例如:

(1)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則使然。(《左傳·桓公六年》)

(2)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3)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4)我則不德,而徼怨于楚。(《左傳·宣公十二年》)

(5)惡之來也,己則取之。(《左傳·宣公十三年》)

(6)德則不競,尋盟何為?(《左傳·成公九年》)

2 “則”用作語氣副詞的驗證

2.1 訓詁學家對“則”的有關訓釋

上文用例中“則”的詞性是什么向來頗有爭議,多數學者把它看作連詞(馬建忠 1983:297-304),部分學者把其中的一些用例看作副詞,但未明確為“語氣副詞”(楊伯峻 1981:324-327),也有學者把其中的一些用例看作動詞(楊樹達 1986:243)。清代學者吳昌瑩首先敏銳地發現了“則”在這類用例中的獨特意義。例如在《經詞衍釋·卷八》中這樣解釋“則”:“則,猶是也,寔也。左傳宣公十二年:我則不德,而徼怨于楚。謂我寔不德也。定十四年:太子則禍余。此皆則之訓寔?!?/p>

寔與實同?!洞呵铩せ腹辍贰皩亖怼?杜預注:“寔,實也?!薄抖Y記·坊記》“寔受其?!?孔穎達疏:“寔,實也?!薄对姟ふ倌稀ば⌒恰贰皩伱煌?朱熹集傳:“寔與實同?!瘪R瑞辰《毛詩傳箋通釋》:“詩中凡作寔者皆正字,作實者皆假借字?!庇纱丝芍?表示“誠然、確實”意義的語氣副詞“實”本是“寔”之假借?!皠t”用作寔,其為表“誠然、確實”義的語氣副詞無疑。這些用例中的“則”用作語氣副詞,還可以用語法學的一些方法加以驗證。

2.2 位移法(1) 匿名審稿專家指出,位移法、替換法、對舉法用于證明現代漢語的結構,或者用于古漢語詞匯研究大概還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很難用于古代漢語的句法結構。筆者認為,這些方法有的是對傳統虛詞研究方法的繼承,如對舉法;有的是對現代語言學組合理論、聚合理論的應用,如位移法、替換法。清代學者王引之《經傳釋詞》,近代學者張相《詩詞曲語詞匯釋》,均運用對舉法研究虛詞,取得了突出成績。古代漢語句法雖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非排斥組合、聚合理論。退一步說,運用一種方法就得出結論,不免有些偶然性、片面性,運用多種方法都能得出同樣結論,其可靠性就大大增強了。

作連詞用的“則”如果引領的是一個主謂句,一般放在這個主謂句的前面,而不是放在主語與謂語動詞之間。因為“則”連接的是句子與句子,而不是主語與謂語。例如:

(7)物不足以講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左傳·隱公五年》)

(8)宗邑無主則民不威。(《左傳·莊公二十八年》)

即使有的句子中“則”出于語用需要,放在了主謂之間,也是可以通過位移法加以還原的,位移后語法關系及語義均不發生改變。例如:

(9)a.舉正于中,民則不惑。(《左傳·文公元年》)→b.舉正于中,則民不獲。

(10)a.我若受秦,秦則賓也。(《左傳·文公七年》)→b.我若受秦,則秦賓也。

作副詞用的“則”放在謂語動詞前面修飾謂語動詞,一般不能放在主語的前面。即使放在主語之前仍能成立,其語法關系及語義均會發生改變。例如:

(11)a.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則使然。 → b.*吾不得志于漢東也,則我使然。

(12)a.我則無禮,何以戰乎? →b.*則我無禮,何以戰乎?

例(11)b似乎能說得通,但其語法關系與語義關系均發生了改變。位移前,“則”對謂語動詞有修飾作用,位移后喪失了這種修飾作用。不唯如此,其意義也與原義大相徑庭。例(11)a的意思是:楚國在漢東不得志的原因在于楚國自身(我),例(11)b的意思是:如果我們(楚國)不能在漢東得志,那么我們就要想辦法使自己得志。由此可見,這些用例中的“則”是副詞而不是連詞。如果是連詞,把它們的位置移到主語之前,其意義是不會發生改變的。

2.3 替換法

如果這些用例中的“則”都能被同一個詞語所替換,替換后其意義和語法關系均不發生變化,說明這些用例中的“則”和該詞語的詞性相同。第一部分列舉的所有用例中的“則”都能被表示“誠然、確實”意義的副詞“實”字所替換,替換后的意義及語法關系均未發生改變。例如:

(13)a.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則使然。 →b.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實使然。

(14)a.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 →b.己實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

古代漢語的“也”是一個表示確認語氣的語氣助詞,在功能上與“則”相近,只不過語法位置不同,前者放在句末,后者放在句中。表示確然意義的“則”字也可以被“也”字替換,替換后的意義及語法關系均未發生改變。例如:

(15)a.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有? →b.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無禮也,何施之有?

(16)a.我則為政而亢大國之討,將以誰任? →b.我為政也而亢大國之討,將以誰任?

因此,我們可以較有把握地說,這些用例中的“則”的詞性是語氣副詞,表示“實在”“確實”的意義。

2.4 對應法

前人常常根據對舉來確定一個詞的語法性質。所謂對舉,就是在兩個結構相同的句子中的相應位置上出現的兩個詞所呈現的關系。處于對舉狀態的詞語,其詞性應是相同的。我們姑且把這種確定詞性的方法稱為對應法,這種方法無疑是符合語法原則的。如果在一組結構相同的句子中,與“則”對舉的是副詞,那么句子里的“則”也理應是副詞。例如:

(17)非我無信,汝則棄之。(《左傳·宣公十五年》)

(18)今二子者,君生則縱其禍,死又益其侈,是棄君于惡也。(《左傳·成公二年》)

(19)瘠則甚矣,而血氣未動。(《左傳·襄公二十一年》)

(20)范、中行氏雖信為亂,安于則發之。(《左傳·定公十四年》)

“則”與“非”“未”對舉,二者表示的語義相反,“非、未”為表示否定的副詞,“則”當為表示肯定的副詞?!皠t”與“信”對舉,二者表示的語義相同,均為表示確然意義的副詞。

3 語氣副詞“則”的焦點標記作用

副詞一般用來修飾動詞,語氣副詞“則”的作用卻不盡然。在單句和并列、承接等聯合類復句中,“則”指向其前的主語;在因果、條件、假設、讓步等偏正類復句中,“則”指向其前的主語和其后的謂語所組成的主謂結構。蒲立本(2006:80-81)較早注意到“則”強調主語的作用,認為“由于‘則’從語源上毫無疑問是指示性的,它跟指示性的語根‘茲’‘此’是有聯系的,因而可以用來標記突顯的名詞短語以示對比。在通常的情況下,當然并非沒有例外,被突顯的成分是主語?!弊⒁獾健皠t”有標記突顯名詞短語(一般是主語)的作用是難能可貴的,但從其所舉的例子“士則茲不說” “是則可憂也” “圣則吾不能”來看,“則”主要起指示作用,跟語氣副詞的“則”是兩回事。楊永龍(2016)認為“(語氣副詞‘則’)句法上可以說是做狀語,但不是修飾后面的動詞謂語,而是強調前面的主語。功能在于表明其前名詞是焦點,語義指向是前指而不是后指?!边@一發現是敏感、獨到的,但不能全面反映“則”的焦點標記功能。楊先生所舉的3個例子是:

(21)大子告人曰:“戲陽速禍余?!睉蜿査俑嫒嗽?“大子則禍余。大子無道,使余殺其母。余不許,將戕于余?!?《左傳·定公十四年》)

(22)楚子將殺之,使與之言曰:“爾既許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無信,女則棄之。速即爾刑!”(《左傳·宣公十五年》)

(23)“雞既鳴矣,朝既盈矣?!薄胺穗u則鳴,蒼蠅之聲?!薄皷|方明矣,朝既昌矣?!薄胺藮|方則明,月出之光?!?《詩經·齊風·雞鳴》)

從這三個例句來看,“則”可以認為是強調其前的主語,但這三個例句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個例句是單句,下面兩個例句是正反并列式聯合復句。如果換成偏正復句,情況就大大不同了。例如:

(24)斗伯比言于楚子曰:“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則使然。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以武臨之,彼則懼而協以謀我,故難間也?!?《左傳·桓公六年》)

“吾不得志于漢東矣,我則使然”是個因果復句?!拔岵坏弥居跐h東”是既成事實,是舊信息,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什么,誰應該對此負責才是新信息,是語義焦點?!拔覄t使然”,突出了“我”是造成這一結果的責任者,既強調責任者(我),也強調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擴充軍隊,修整兵器,以武力相威脅,使得漢東諸國團結起來,難以離間)。換言之,句中的“則”強調的是“我使然”,而不是單純用來強調主語“我”,“則”的語義指向并非僅僅前指。例如在《左傳》中有這樣一段話:

(25)九月,晉惠公卒。懷公命無從亡人。期,期而不至,無赦。狐突之子毛及偃從重耳在秦,弗召。冬,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睂υ?“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數年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臣聞命矣?!蹦藲⒅?。卜偃稱疾不出,曰:“周書有云:‘乃大明服?!簞t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其何后之有?”(《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這段話中有兩處用到語氣副詞“則”:“淫刑以逞,誰則無罪”和“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前一句是條件復句,“淫刑以逞”是條件,“誰則無罪”是結果。晉懷公發布命令,要求跟隨重耳逃亡的人歸國并約定了期限,如果不能按期歸國,就要殺害他們的家人,從而達到削弱重耳的勢力,實現其政權穩定的目的。這些舊信息作為條件造成的后果才是句子要強調的新信息。通過連坐而濫殺無辜,造成的結果是連那些忠義之士都會獲罪,那天下人誰還會沒有罪過呢,這才是句子要強調的新信息。該句的語義焦點是“誰無罪”,而不是“誰”,“則”作為焦點標記,其語義指向也是“誰無罪”。后一句是轉折復句,“殺人以逞”是舊信息,“己不明”是新信息,是句子的語義焦點?!皠t”作為焦點標記,其語義指向是“己不明”。再如:

(26)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奉不可失,敵不可縱??v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睓柚υ?“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這段話中,有一處用到語氣副詞“則”的句子:“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這個句子是按斷復句,“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是按語,“秦則無禮,何施之為”是斷語。按語是舊信息,斷語“秦無禮”是句子要強調的新信息,為整個句子的語義焦點?!皠t”作為焦點標記,指向的是“秦無禮”,而不僅僅是前面的主語“秦”。

4 語氣副詞“則”誤釋考辨

用作語氣副詞的“則”常被誤認為表示對待關系、假設關系或者讓步關系(許仰民 1988:111-113),對此我們有必要加以辨明。

4.1 “則”被誤認為表示對待關系

下列句子,常被認為表示對待關系:

(27)小人恐矣,君子則否。(《左傳·僖公二十六年》)

(28)非我無信,女則棄之。(《左傳·宣公十五年》)

(29)君生則縱其禍,死又益其侈。(《左傳·成公二年》)

“則”字表示對待的說法最早見于《馬氏文通》,其后學者靡然相從。馬建忠(1983:301)說:“事有對待而見為異同者,‘則’子承之,乃以決其為異為同也?!币馑际钦f,如果兩個分句所標舉的事物是兩兩對待的事物,那么其后用“則”字來判定它們之間的同異?!皠t”字究竟有沒有表示對待關系,判定事物同異的作用呢?我們從馬氏所舉的例句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30)指不若人,則知惡之;心不若人,則不知惡,此之謂不知類也。(《孟子·告子上》)

(31)庶人召之役則往役,君欲見之,召之則不往見之,何也?(《孟子·萬章下》)

對待關系既是要判定事物的同異,如果表述的對象只是一個事物,沒有另一個事物和它相比較,自然就無須用“則”字來判定同異。換句話說,上述所謂表示對待關系的句子,是由語義相對的兩個句子組成的,如果我們刪掉了其中的一個,另一個句子中的“則”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這個句子就不能成立,但事實并非如此。例如:

(30)’指不若人,則知惡之。 (31)’庶人召之役則往役,君欲見之。

這些句子都能夠成立。這說明這些句子中的“則”字的用法是獨立的,并不受另外一個句子的影響。例(30)至例(31)的對待關系是由句子本身的語義邏輯決定的,與“則”字無關。換句話說,“則”即使用在對待關系的句子中,只用作語氣副詞,并不表示對待關系。

4.2 “則”被認為表示假設關系

下列句子中的“則”常被認為表示假設關系:

(32)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33)我則無禮,何以戰乎?(《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34)秦不哀我同喪而伐我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35)己則無禮,而討于有禮者。(《左傳·文公十五年》)

事實上,這些句子中的“則”如被看作表示假設關系,或捍格難通,或與原義相違。反之,如果把“則”看作表示“確實”意義的語氣副詞,則與整個句子所表示的意義契合無間。

4.3 “則”被誤認為表示讓步關系

下列句子中的“則”常被看作表示讓步關系:

(36)瘠則甚矣,而血氣未動。(《左傳·襄公二十一年》)

(37)己則勇矣,將若君何?(《左傳·哀公二十五年》)

這兩個句子中的“則”雖然看作表示讓步關系能夠說得通,但是把它看作語氣副詞無疑更合乎實際。因為表示讓步關系的連詞既可以放在主謂之間,也可以放在主語之前;而上面兩個句子中的“則”只能放在主謂之間,而不能置于主語之前。

(36)’*則瘠甚矣,而血氣未動。 (37)’*則己勇矣,將若君何?

楊伯峻(1993:486)把例(37)譯為:“您固然勇敢,可是打算把國君怎么辦?”以“固然”對譯“則”是很準確的。同理,下列句子中的“則”,習慣上被當作表示讓步關系的典型例證,但實際上是語氣副詞。

(38)其室則邇,其人甚遠。(《詩經·鄭風·東門之墠》)

(39)美則美矣,抑臣亦有懼矣。(《國語·晉語》)

(40)美則美矣,而未大也。(《莊子·天道》)

5 “則”用作語氣副詞源于重新分析(2)匿名審稿專家指出,“則”的語氣副詞用法從連詞重新分析而來,不符合語法演變的一般規律?!皠t”本就是副詞,其來源與“此則寡人之罪也”有關。筆者推測,匿名審稿專家所說的“一般規律”是指語法化一般表現為詞義虛化,語氣副詞的意義并不比連詞更虛,因而不符合“一般規律”。詞義虛化確實是語法化的一般規律,但“重新分析”并不限于語法化,只要在結構關系當中容易誘發新的理解,不論詞義由實向虛還是由虛向實,都容易引起重新分析。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回指代詞“是”經重新分析成為系詞,系詞的意義顯然比代詞實在,但卻不能認為不符合語法演變的一般規律。

“則”用作連詞,表示承接關系,一般位于后一分句的句首,即主語之前;但如果需要強調后一分句的主語,則需將主語置于“則”的前面。例如:

(41)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書·湯誓》)

(42)而康而色,曰予攸好德,汝則賜之福。(《書·洪范》)

(43)王出郭,天乃雨,禾則盡起。(《書·金滕》)

(44)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盡起而筑之,歲則大熟。(《書·金滕》)

“則”置于主謂之間,處在了狀語的位置上,易被重新分析為副詞。錢宗武(2004:191)認為上述句中“則”為關聯副詞,即源于其語義角色和句法位置的沖突。從語義角色上看,“則”處于承接復句的后一分句前,表承接關系;從句法位置上看,“則”處在主謂之間,具有副詞的性質?!皠t”被重新分析為副詞后,由于后一分句往往表示對某一虛擬或既成事實的確認,如例(41)、(42)表示對虛擬事實的確認,例(43)、(44)表示對既成事實的確認,“則”被再次重新分析為語氣副詞。當“則”脫離了表示承接關系的復句,可以置于復句的前一分句的主謂之間的時候,例如“淇則有岸,隰則有泮?!?《詩·衛風·氓》),“其室則邇,其人甚遠?!?《詩·鄭風·東門之墠》),“雖則如云,匪我思存?!?《詩·鄭風·出其東門》),“則”的語氣副詞的用法就真正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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