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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初步研究*

2023-08-19 08:07
草原文物 2023年1期
關鍵詞:桿秤大德權衡

劉 錚

(安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

自重銘文是表明物品自身重量的銘文。從現有資料看,鑄刻自重銘文的銅權(以下簡稱“自重銘文銅權”)最早見于戰國時期,如三晉的“司馬禾石”銅權和秦國的“高奴禾石”銅權①。提系桿秤大致出現于三國至北魏期間②,而與提系桿秤配套使用的自重銘文銅權則首見于元代。

在銅權上鑄刻自重銘文,是元朝為加強權衡管理而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目前尚無學者對這類銅權進行專門討論。筆者從各類資料中搜集到33 件元代自重銘文銅權,擬對其形制、類別、特征等相關問題作一系統探討。

一、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形制

元代的自重銘文銅權一般由鈕、肩、腹、腰、座等五部分組成。依據腹部特征的差異,可將其分為A 型和B 型兩種形制。

A 型,六面體,共31 件。此類銅權的總體特征是:鈕部的縱剖面一般為四邊形;肩部為溜肩或平肩,平面形狀為六邊形;腹部由六個面組成,橫切面為扁六邊形,縱剖面為等腰梯形;腰部兩端外侈,中間內束;座部通常為六面體臺式。

如標本4③,內蒙古明博草原文化博物館藏品④,倒梯形鈕,溜肩,六面體腹,束腰,六棱臺式底座。其中,腹部上窄下寬、最大徑在腹部下端;腹部六個面均為梯形,正面和背面較大,其余四面相對較??;腹部橫切面為扁六邊形,縱剖面為等腰梯形(圖一)。

圖一 六面體銅權(標本4)

B 型,圓體,僅2 件。此類銅權的總體特征是:鈕部的縱剖面一般為四邊形;肩部通常為溜肩,平面形狀為圓形;腹部通常為上大下小的圓柱體,最大徑一般在腹部中線以上、頂端以下位置,橫切面為圓形或橢圓形,縱剖面大致為上下兩邊平行、左右兩邊外凸的倒梯形;腰部上下兩端外侈,中間內束;座部通常為圓臺式。

如標本26,陜西省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所藏品⑤,倒梯形鈕,溜肩,圓腹,束腰,圓臺式底座。其中,腹部為上大下小的圓柱體,橫切面為圓形,縱剖面為左右兩弧邊的倒梯形(圖二)。

圖二 圓體銅權(標本26)

總體來看,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形制是比較單一的。其中,六面體銅權的數量最多,共31 件,約占總數(33 件)的93.94%;圓體銅權僅2 件,約占總數的6.06%(本文相關計算均保留兩位小數)。

二、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類別

依據自重銘文內容的不同,可將元代的自重銘文銅權分為“一斤錘”“斤半錘”“二斤錘”“斤三兩錘”和“斤九兩錘”等五類。其中,前三類是八思巴文的漢譯⑥,共30 件,均是A 型權;后兩類則是漢文,僅3 件,包括1 件A 型權(標本14)和2 件B 型權(標本26 和標本27)。

(一)“一斤錘”

此類銅權共13 件,即標本1-13(表一)。如標本9,河北省張家口市博物館藏品,權腹正面銘文為“大德九年”“大都路造”,背面銘文為“一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兩個側面為回鶻蒙文“一十五斤秤”,另外兩個側面為波斯文“一十五斤秤”(圖三)⑦。此處的八思巴文,漢譯為“一斤錘”。

表一 元代“一斤錘”相關信息一覽表

圖三 標本9 銘文拓片

此類銅權中,除標本13 未辨識出稱重銘文外,余下12 件的稱重銘文可分為三類:一是“一十五斤”,1 件(標本9);二是“一十六斤”,5 件(標本3、標本4、標本8、標本10 和標本11);三是“二十五斤”,6 件(標本1 和標本2、標本5、標本6、標本7 和標本12)?!耙唤镥N”與這三類“最大稱重數”的比率分別是(計算公式:自銘重量÷最大稱重數×100%=比率):6.67%、6.25%和4%。

從實測重量看,除3 件銅權(標本1、標本3 和標本6)殘缺、2 件銅權(標本4 和標本12)無實測重量外,余下9 件銅權的實測重量范圍為580 ~755 克。其中,最小值(標本7)與最大值(標本5)相差了175 克。

從紀年銘文看,除1 件銅權(標本13)的紀年銘文不能辨識外,余下12 件銅權中,標本1 的年代最早,鑄頒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標本12 的年代最晚,鑄頒于至治元年(1321 年)。

從紀地銘文看,除2 件銅權(標本1 和標本13)的紀地銘文不能辨識外,余下11 件銅權均鑄頒于大都路⑧。

(二)“斤三兩錘”

此類銅權僅1 件,即標本14,至治元年(1321 年)鑄頒于保定路;自銘重量為“斤三(兩)”,最大稱重數為“二十五斤”,二者的比率為5.2%。

(三)“斤半錘”

此類銅權共11 件,即標本15-25(表二)。如標本16,內蒙古博物院藏品,六面體;權腹正面銘文為“元貞元年”“大都路造”,背面銘文為“三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兩個側面為回鶻蒙文“三十五斤秤”,另外兩個側面為波斯文“三十五斤秤”(圖四)⑨。此處的八思巴文,漢譯為“斤半錘”。

表二 元代“斤半錘”相關信息一覽表

圖四 標本16 銘文拓片

從稱重銘文看,此類銅權可分為兩類:一是“二十五斤”,1 件(標本20);二是“三十五斤”,10 件(標本15、標本16等)?!敖锇脲N”與這兩類最大稱重數的比率分別是6%和4.29%。

從實測重量來看,除1 件銅權(標本20)殘缺、1 件銅權(標本21)無實測重量外,余下9 件銅權的實測重量范圍為870~950克。其中,最小值(標本16)與最大值(標本19)相差70 余克。

從紀年銘文看,11 件銅權中,年代最早的鑄頒于元貞元年(1295 年),如標本15;年代最晚的為標本25,鑄頒于大德九年(1305 年)。從紀地銘文看,11 件銅權均鑄頒于大都路。

(四)“斤九兩錘”

此類銅權僅2 件,即標本26(圖二)和標本27(表三)。元代官定的“斤制”為“十六兩”,“斤九兩”為二十五兩。

表三 元代“斤九兩錘”相關信息一覽表

從紀年銘文來看,標本26 鑄頒于皇慶元年(1312 年),標本27 鑄頒于至治元年(1321 年)。從紀地銘文來看,二者均鑄頒于陜西行省的奉元路。從實測重量來看,二者比較接近,僅相差了25 克。

(五)“二斤錘”

此類銅權共3 件,即標本28、標本29 和標本30(表四)。如標本29,中國國家博物館藏品,權腹正面銘文為“大德八年”“大都路造”,背面銘文為“五十五斤”和八思巴文;兩個側面為回鶻蒙文“五十五斤秤”,另外兩個側面為波斯文“五十五斤秤”(圖五)⑩。這里的八思巴文,漢譯為“二斤錘”。

表四 元代“二斤錘”相關信息一覽表

圖五 標本29 銘文拓片

此類銅權的共同特征是:最大稱重數均為“五十五斤”,自銘重量與最大稱重數的比率為3.64%,均鑄頒于大都路。

從鑄頒時間來看,年代最早的為標本28,鑄頒于至元三十年(1293);年代最晚的為標本29,鑄頒于大德八年(1304 年)。

從實測重量來看,最重者為標本29,實測重量1275 克;最輕者為標本28,實測重量1229 克;二者相差48 克。

此外,標本31、標本32 和標本33 等3 件銅權的八思巴文,字體結構基本一致,應屬于某一類自重銘文,但尚不能辨識。如標本31,河北省張家口市博物館藏品,六面體,權腹正面銘文為“大德九年”“大都路造”,背面銘文為“一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兩個側面為回鶻蒙文“一十五斤秤”,另外兩個側面為波斯文“一十五斤秤”(圖六)?。從字體結構和形態來看,這里的“八思巴文”與上述八思巴文“一斤錘”“斤半錘”和“二斤錘”均有很大差別,具體含義尚待進一步考察。

圖六 標本31 銘文拓片

這3 件銅權的共同特征是:均鑄頒于大德年間的大都路,實測重量比較接近。其中,最小值(760克)與最大值(775 克)僅相差了15 克,最大稱重數有“二十五斤”和“一十五斤”兩種。

三、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特征

與提系桿秤配套使用的自重銘文銅權,學界通常稱之為“定量砣”。北宋景德年間(1004—1007 年),劉承珪創制了戥秤。他對砣重、桿長、最大稱量以及分度值都作了明確規定?。這為元代銅權開始向“定量砣”的方向發展提供了技術保障。

元代的“定量砣”除上述“形制單一”“類別多樣”兩個特征外,還具有以下五個特點(表五):

表五 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特征

(一)數量較少

從公開發表的資料中,我們總共搜集到672件元代銅權。其中,自重銘文銅權共有33 件,僅為總數的4.91%。

(二)地域分布集中

從紀地銘文看,33 件自重銘文銅權中,1 件因漫漶不清而未能辨認出紀地銘文(標本13),1 件為“□□司”(標本1),1 件為“保定路”(標本14),2 件為奉元路(標本26、標本27),余下28 件均鑄頒于大都路。

(三)年代分布集中

從紀年銘文看,33 件自重銘文銅權中,1 件(標本13)因漫漶不清而未能辨識紀年銘文,2件鑄頒于元世祖的至元末年,8 件鑄頒于元貞年間,18 件鑄頒于大德時期,1 件鑄頒于皇慶元年,3 件鑄頒于至治元年??傮w來看,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鑄頒時間在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和至治元年(1321 年)之間,集中于至元、元貞和大德三個時期(1295-1307 年)。

(四)同一類定量砣最大稱重數不同

從稱重銘文看,同一類定量砣的最大稱重數是不同的,可以有多個。如“一斤錘”的最大稱重數有“一十五斤”“一十六斤”和“二十五斤”三種(表一)。又如“斤半錘”的最大稱重數有“二十五斤”和“三十五斤”兩種(表二)。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較為復雜的。這是因為在制作桿秤的實際操作中,秤砣的實際重量、提鈕的位置、秤桿的粗細、桿秤的長短、秤鉤或秤盤的輕重等,都是影響桿秤最大量程的重要因素。

(五)同一類定量砣實測重量差別較大

從實測重量看,同一類定量砣的實測重量不同,有的誤差很大。如表一中13 件“一斤錘”的實測重量范圍為580 ~755 克,最小值與最大值相差了175 克。又如表二中11 件“斤半錘”的實測重量范圍為870~950 克,最小值與最大值相差了80 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桿秤檢定規程》中規定:2~100 斤秤,砣重與最大稱重數的比值為5%?。元代這類稱量范圍的桿秤,砣重與最大稱重數的比值僅有半數在4%~6%之間,說明元代的桿秤制造技術還不夠成熟,尚待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但是,“定量砣”的出現,表明古代桿秤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是中國權衡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三、結 語

元代的自重銘文銅權絕大多數為“四體銘文銅權”(共29 件),即銘文包含漢文、八思巴文、回鶻蒙文和波斯文四種文字的銅權。這類銅權反映了元朝時期多民族共存的特點,適應了不同民族的生活、生產需求,有利于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融合和共同發展。

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年代分布狀況,與元代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密切相連。至元至大德時期,是元代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誠如《元史·食貨志》中所言“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

元代自重銘文銅權的地域分布狀況,與元代經濟發展的地域性特征休戚相關。大都路為大都所在地。大都既是元代的首都,又是一個國際性的大都市;不僅是蒙、漢、回鶻、波斯等多個民族的輻輳之地,而且是經濟貿易的興盛之所?!恶R可波羅行紀》中載:“外國巨價異物及百物輸入此城(大都)者,世界諸城無能與比”,“百物輸入之眾,有如川流之不息”,“僅絲一項,每日入城者計有千車”?。

商品經濟的發達,社會經濟的繁榮,需要大量的度量衡為貿易行為提供保障。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市場秩序的穩定,就需要對度量衡的制作和使用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在銅權上鑄刻“自重銘文”,便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自重銘文和實測重量的對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合法式”權衡的制造、使用和流通。這是元代自重銘文銅權集中分布于至元、元貞、大德時期大都路的主要原因。

同一類定量砣的實測重量參差不齊和差別較大,反映出元代權衡的混亂狀況。元朝政府鑄頒的權衡“輕重無準”,直接導致了私造權衡的出現和泛濫?!对湔隆分休d,“各路行鋪之家行用度尺升斗等秤俱不如法”;又載,“本路(吉安路)河岸市井行鋪之家,多有私造斛斗秤尺,俱不依法”?。

元朝政府在銅權上鑄刻“自重銘文”的目的是促進權衡的統一化和規范化,同時防止權衡的私造和使用。但是,元代自重銘文銅權“數量較少”“年代分布集中”和“地域分布集中”等特點,說明在銅權上鑄刻自重銘文的做法并不是一貫的、普遍的行為,這顯然不利于元代權衡標準的規范和統一;而“同一類定量砣的實測重量差別較大”這一特點,則說明自重銘文與實際重量相符的基本要求因沒有得到認真地執行而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元代權衡的統一化進程,與元代統治者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附表 元代自重銘文銅權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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