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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和離”制度及其法律實踐看唐代婦女地位

2023-09-14 09:20張夢茹
區域治理 2023年22期
關鍵詞:妻書夫妻婦女

張夢茹

山東師范大學

《禮記·昏義》曰:“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边@則最早的關于婚姻的定義反映了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以宗族為本位,是家族中倫常關系的載體。在宗親制度下,婚姻締結的目的在于宗族血脈的延續以及祖先的祭祀?;橐鲆宰孀谒美m為重,以家族為中心,若不能達到這種目的,婚姻自當解除。唐律規定了三種解除婚姻的方式:其一為“七出”,以夫為中心,指男方單方面休妻的婚姻解除制度;其二為“義絕”,以法律為中心,指婚姻關系中出現了法定的破壞夫妻之義的行為,不論當事人意愿如何,官府都會強制性介入,解除婚姻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此二者都是為維護家族倫理權威,是在傳統儒家思想影響下的嚴格遵照禮教的法定離婚制度;其三“和離”制度,是一種協議離婚方式,以夫妻雙方本人意愿為中心,指夫妻因情感破裂而自愿解除婚姻。與前兩種方式不同的是,在“和離”制度中,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地位??梢钥闯?,和離制度充分考慮了夫妻雙方意愿,夫或妻任一方如若不想存續婚姻形態,即可協議離婚。從側面體現出唐代女性對婚姻有了一定自主權,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

一、唐代“和離”制度的淵源及內容

“和離”并非唐朝婚姻解除制度之首創。唐代之前,歷朝婚姻家庭制度雖以維護家族主義為目的,婚姻的解除有著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但有史書也記載了大量有關貴族甚至民間百姓協議離婚的案例。至唐代,繁榮的社會經濟及開放的思想直接影響了“和離”制度作為一項極具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正式入律。

(一)唐代和離制度的淵源

唐代和離制度的成熟發展不僅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還受到了歷代律法和佛教思想的綜合影響。

首先,唐代和離制度源于早期儒家思想中的“和”和“離”觀念。儒家經典《論語》中的“和而不同,離而不殊”思想表明,儒家強調個體和社會之間的互動和諧關系。這一思想觀念為唐代和離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礎。和離制度初始旨在規范家庭婚姻關系,維護家族和社會穩定。當時儒家的“禮治”居于主位,法制為其輔助。

其次,唐代和離制度的法律淵源也受到了前代法制的影響?!吨芏Y》最早記載了有關“和離”之意的規定,“媒氏,掌萬民之判?!踩⑴衅奕胱诱?,皆書之”,宋代鄭鍔注曰:“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離,已判而去,書之于版,記其離合之由也”。由此可知先秦時期不論婚姻的締結還是解除都需要正式的文書記錄,夫妻之間的協議離婚也被允許。兩漢時期,有不少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案例。西漢朱買臣家貧,然“其妻亦負戴相隨,數止買臣毋歌嘔道中。買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買臣不能留,即聽去”。魏晉南北朝時期,夫妻雙方皆有提出解除婚姻的權利。至唐代,開放的社會環境促進了“和離”制度進一步發展,上至皇室貴族下至民間百姓,以“和離”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已經較為常見。

最后,佛教思想對唐代“和離”制度的形成有著重要影響。唐代是中國佛教興盛的時期,佛教一些戒律直接被引入唐律中。佛教強調因緣、慈悲、平等,其體系中包含著關于家庭與婚姻的規定,影響了唐代人的婚姻觀念。

(二)唐代“和離”制度的內容

《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曰:“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傲x絕離之”條疏中對“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的解釋為:“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

從和離的主體上來看,該制度是建立在雙方平等地位之上,不受國家或宗族強制力的干涉;從內容上看,僅涉及“彼此情不相得”,和離的理由只是夫妻情感不和;從法律后果來看,和離的后果是“不坐”。但是從現在的立法層面看,唐律的和離律并不完整,法律條例也過于抽象,對“情不相得”沒有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

二、唐代“和離”制度的法律實踐

根據流傳至今有關唐代夫妻和離的史料記載,我們可以窺見唐代和離制度的整體情況。在唐代,夫妻因感情問題而自愿解除婚姻的情況已較為常見。雖然唐律沒有對和離做程序上的規定,但可以從現存史料中推測出和離的具體程序。典型史料就是20世紀敦煌出土的一批被稱為最早離婚協議的“放妻書”。此處舉幾例進行闡述: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十七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這一概念以后,時隔10年,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黨的十九大提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1.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鞎爸T親,各遷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蟬鬢,美掃娥媚,巧逞窈窕之姿,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于時年月日謹立手書。

2.放妻書一

蓋以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聚會二親,以俱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后,更選重官雙職之夫?!暌录Z,便獻柔儀。伏愿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3.夫妻相別書一道

蓋聞人生一世,夫妻語讓為先?!詣e以后,愿妻再嫁,富貴得女。今對兩家六親眷屬,團坐亭騰商量,當便相別分離。自別以后,愿妻再嫁,富貴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論理?!?/p>

從以上放妻書內容,可以窺見唐代夫妻和離程序的一些特點。

第一,放妻書中說明了和離的原因僅僅為夫妻情感不和,且是二人共同協議的結果,并無外界強制力介入。

第三,有關夫妻雙方財產分割的問題在放妻書中也能找到一些解決方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無法進行分割的情況,一般夫家會在和離時補償妻子一定的財物,還會歸還女子陪嫁之物。第二件放妻書中“三年衣糧,便獻柔儀”說明了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補助。

第四,放妻書中“愿妻娘子相離之后,……聘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選重官雙職之夫”“愿妻再嫁,富貴得高”等句,表明唐代對婦女離婚和改嫁沒有進行約束和限制,同樣也能反映出當時女性擁有一定的離婚自主權。

三、從“和離”制度看出唐代婦女婚姻地位的提升

(一)唐代婦女擁有一定的婚姻離異自主權

在婚姻解除方面,唐代女性在離婚關系中的地位與婚姻法制中對女性離婚進行嚴格限制的規定有很大不同。離婚雖由夫方提出者居多,但唐代“和離”制度給予了女性一定的婚姻離異自由,女性主動提出解除婚姻的案例也時有發生。

唐代女性在某些特殊情況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總結來看有以下幾種離婚原因:第一,若夫家生活條件極度貧困,女方對婚姻質量不滿意而無法與之繼續生活的,妻子可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如顏真卿時任臨川內吏,有讀書人名曰楊志堅,家徒四壁,時常斷炊。楊志堅妻子因忍受不了貧苦的生活而提出離婚,顏真卿予以批準;第二,若丈夫有犯罪行為,妻子可提出離婚?!杜f唐書·列女傳》記載了黃門侍郎裴矩之女離婚的案例。裴矩之女嫁與李德武為妻,剛過一年李便被發配嶺表,于是裴家“奏請德武離婚”;第三,有丈夫患有惡疾妻子提出離婚的:《舊唐書·武宗紀》載,右庶長呂讓的之女嫁與左衛兵曹蕭敏,生下二男,后“敏心疾乖忤,因而離婚”;第四,還有因丈夫品德不端而離婚的:書生崔涯與妻子本感情和睦,但因崔涯對岳父不敬,岳父久不能容,令女與崔離異。

從上例中可以看出,唐代婦女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享有一定的婚姻離異自主權,也比前朝婦女婚姻家庭地位有所提高。其中原因有很多,首先唐朝經過魏晉南北朝、隋末戰亂,完成了統一,由此形成了繁榮的社會經濟和寬松開明的政治環境,體現在文化上,就形成了兼收并蓄、十分開放的文化環境。這使得唐代婦女生活在一個相對寬容的社會中,獲得比以往女性更多的話語權,其婚姻自主性進一步提高;其次,唐代“尊道、禮佛、崇儒”,原本相斥的三家學說在此時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并且儒家立法式微,唐人自我認同感進一步提升。由于統治者的極力推崇,佛教在此時變得世俗化。佛教教義中“眾生平等”觀念深入人心,使得女權在此時迅速崛起。反映到婚姻家庭中,就是婦女在婚姻中敢于突破傳統封建禮教,對婚姻有更大的自主權。

(二)唐代婦女享有相對自由的離異后再婚權

唐代婦女除有一定的婚姻離異自主權利外,其改嫁現象也較為常見,政府對于婦女改嫁問題也是允許甚至是鼓勵的。從上層貴族到民間社會,改嫁再婚現象屢見不鮮。通過對唐代墓志資料梳理,可以對民間社會婦女改嫁情況進行總結見表1。

表1 民間社會婦女改嫁情況

從以上民間社會婦女改嫁事例來看,最常見的改嫁原因是夫死無所依靠或是被尊長奪志,可以說明在民間社會婦女改嫁已經不受封建禮教約束,族中尊長甚至會主動要求婦女改嫁,奪志現象屢見不鮮。碑志文書中的唐代法律案例很好的佐證了這一點。如右金吾將軍獨孤思莊次女獨孤氏夫亡后本宗欲奪其志將其再嫁案:

夫人姓獨孤,河南洛陽人。曾義順,右光祿大夫。祖元愷,給事中。父思莊,右□(金)吾將軍。夫人即將軍之弟(第)二女也。家承教義,地襲勛華,日日笈年,作嬪君子?!?夫喪后,)及本宗將欲奪志,乃剪發自誓,義不再適。貞節孤立,誠貫幽明?!呵镓α?,終以開元九年歲辛酉十月十一日,歸祔葬于亡夫舊塋,禮也。

《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律》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笨梢?,婦女除有一定再嫁權外,除近親屬外他人不可奪其志。

分析原因,其實與唐代氣度恢宏的民族融合政策有關。南北朝之后,各民族融合趨勢加強,少數民族粗豪開放的風俗對漢族產生深遠影響,使唐人的價值取向進一步突破傳統儒家的桎梏,形成了唐人包容兼蓄的社會心理定式,所以對婦女改嫁問題并無歧視,婦女因此獲得相對自由的再嫁權。

(三)唐代婦女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唐代婦女的財產繼承分為本家財產繼承權及夫家共同財產繼承權。本家繼承的財產在此處限縮解釋為嫁妝。女性在出嫁前,娘家會按例給女兒準備一份嫁妝,女子將嫁妝隨嫁夫家后,這份嫁妝就成了女性的私有財產?!短坡墒枳h·戶婚律》“同居卑幼私輒用財”條規定:準戶律“應分田宅及財務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雖然唐律并無對女子離婚后嫁妝以及本家繼承的財產安置問題的明確規定,但從“放妻書”中看出離婚后婦女私人財產可以歸還本人。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離婚時夫家會給予女性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保證她之后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唐代和離制度對女子財產的保護體現了其給予女性一定的離婚表達權。

結論

“和離”制度作為唐代婚姻家庭法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形成過程受唐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統治者開明的思想政策等綜合因素影響。它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給予婦女在婚姻解除方面一定的自主權,同時反映出唐代婦女處于比前代更為寬容的社會環境;女性家庭婚姻地位提升,女性可以為維護自身正當利益主動提出離婚;婦女也享有較為自由的離異后再嫁權;唐代婦女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婦女還擁有在家庭生活中財政和家政管理權。

雖然唐代婦女社會地位有所提升,但仍未擺脫時代局限性的束縛。婦女生活仍在封建傳統禮教規定的框架之下,唐代婦女社會地位仍存在很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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