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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屋及烏:家庭住房資產與城市居民的社區治理參與

2023-11-24 09:09張志原
東南學術 2023年6期
關鍵詞:住房居民資產

張志原

住房市場的興起與繁榮刺激了過去幾十年間中國城市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在計劃經濟時代,住房供給被納入政府的社會福利體系,住房的居住屬性在這一時期居于主導性地位。 改革開放后,政府通過公房出售試點的形式,啟動了以住房商品化為主要目標的城鎮住房供給制度改革,商品房開始逐步成為城市居民獲得住房的主要途徑。 在經歷了長期的房地產市場繁榮后,住房的資產屬性日益凸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9 年的《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情況調查》,以住房資產為代表的實物資產占據了家庭總資產的八成。 此外,96%的城鎮家庭擁有住房產權,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占比則達到了41.5%。①《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調查》,《上海商業》2020 年第5 期。這意味著住房已經成為當前中國城鎮居民家庭最廣泛也是最重要的財富形式。

與中國住房市場蓬勃發展所相伴的則是社區生活的回歸。 隨著單位制逐漸解體和城鎮住房體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單位原本所負擔的社會職能弱化,商品房社區成為城市社區治理的核心節點,政府對于居民的日常管理、資源分配、訴求回應都以所擁有的住房為基礎而組織起來。①陳友華、邵文君:《分類與分權:社會變遷視野下的社區治理重構》,《東南學術》2023 年第1 期。在這一背景下,住房與社區的治理與發展愈發緊密相關。 現有研究分析了住房產權與社區治理參與的關系,并得出了一項較為一致的結論:住房所有者相較于租房者更珍視房屋的價值,更關注社區的公共生活,在以居委會選舉投票為代表的社區公共事務中是更加積極的參與者。②李駿:《從收入到資產:中國城市居民的階層認同及其變遷——以1991-2013 年的上海為例》,《社會學研究》2021 年第3 期。在主流的西方城市政治學研究中,住房所有者通常被視為社區公共事務中 “更好的公民” ,這些擁有住房的居民會出于房產增值和保值的目的,積極參與社區治理,通過維護和改善社區的設施與服務來推動社區房價的增長。③Z Bueno N S,Nunes F,Zucco C, “Making the Bourgeoisie? Values,Voice,and State-provided Homeownership” ,Journalof Politics,2022,84(4),pp.2064-2079.目前基于歐美國家的實證經驗也證實了房屋價值升高與公共參與的正向相關性。④Larsen M V,Hjorth F,Dinesen P T,et al., “When do Citizens Respond Politically to the Local Economy? Evidence from Registry Data on Local Housing Markets” ,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2019,113(2),pp.499-516;Hankinson M, “When do Renters Behave Like Homeowners? High Rent,Price Anxiety,and NIMBYism” ,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2018,112(3),pp.473-493.然而,也有文獻指出住房價格上漲也會強化購房的投機性,削弱居民對社區生活的融入程度和歸屬感。 那么,在中國城鎮的社區的情境下,住房資產上漲對社區治理到底是推動力還是抑制力? 住房資產的多與少會對民眾的政治參與產生怎樣的影響? 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從而探索中國城鎮社區參與的經濟根源與物質動力。

一、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住房資產及其政治社會影響

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住房日益成為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關注點。 長期以來,住房一直被作為社會交往發生的 “場域” ,而非獨立的經濟社會變量。 近年來,隨著以住房為代表的財產占有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不平等的主要源頭,住房的資產屬性日益凸顯,住房對政治社會系統的獨立影響也開始得到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重視。 例如,本·安索爾(Ben Ansell)提出,住房資產相較于職業收入具有獨立性,可以為家庭提供可持續性收入,減少對勞動市場收入的依賴度,起到家庭金融安全網的作用。⑤Ansell B, “The Politics of Housing” ,AnnualReviewofPoliticalScience,2019,22,pp.165-185.費舍爾則提出了 “住房投票人理論” (home voter hypothesis),他指出在美國的城鎮地區,住房是家庭最主要的財產形式之一,因此,住房所有者會根據住房保值增值的需求來決定自身的政治立場,并積極地參與到影響住房價值的各項地方治理活動中。⑥Fischel,William A.,TheHomevoterHypothesi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17-20.

從住房的資產屬性出發,學者們檢驗了住房對于一系列政治、經濟、社會態度的影響。 扎維斯卡和格柏總結了住房與主觀幸福感的研究,他們發現,住房產權與幸福感之間的正向關系得到了來自多國的經驗證據支持,住房所有權可以通過改善住房質量、居住穩定性和經濟安全感,顯著提升民眾的主觀幸福感。①Zavisca J R,Gerber T P, “The Socioeconomic,Demographic,and Political Effects of Housing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nnualReviewofSociology,2016,42,pp.347-367.此外,住房也會影響政治態度與政策偏好的形成。 總的來說,住房所有者的政治立場與房產增值的需求密切相關。 在基于西方國家的經驗研究中,住房所有者的意識形態更趨向于保守,更偏好于以自由市場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對社會保險的依賴度小,因此會更支持減少政府福利開支,同時也更積極地看待全球化的影響。②Ansell B,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Ownership: Housing Markets and the Welfare State” ,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2014,108(2),pp.383-402.

(二)住房資產與社區治理參與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社會治理體系發生了巨大轉變。 隨著單位制的瓦解與私營部門的興起,社區成為政府自上而下開展基層治理和民眾自下而上進行意見表達的關鍵樞紐。⑥吳曉林:《治權統合、服務下沉與選擇性參與:改革開放四十年城市社區治理的復合結構》,《中國行政管理》2019 年第7 期。中國城市社會管理體系從單位制到社區制的轉型為開展社區自治提供了空間。 然而,并非所有城市居民都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其中,基于住房產權所區分的住房所有者與租房者之間就存在著較大的分野:相較于沒有產權的租房者,擁有產權的社區業主群體是社區治理參與的主力,他們在居委會投票、業委會活動,以及社區維權行動中的參與度都更高。⑦熊易寒:《從業主福利到公民權利——一個中產階層移民社區的政治參與》,《社會學研究》2012 年第6 期。

如何解釋住房產權對中國城市社區治理參與的影響? 現有研究從住房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角度進行了闡述。 改革開放后,福利住房產權化與住房商品化在全國范圍內逐漸展開,大部分城市居民第一次擁有了受到法律保護的私有不動產。 在中國城市房價持續十余年的快速上漲下,很多城市家庭在房產上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城市居民會為了來之不易的住房產權免受侵害而積極參與到社區治理中。⑧王德福:《業主自治的困境及其超越》,《求索》2019 年第3 期。此外,中國一直有著 “安家置業” 的傳統,住房不僅是家庭最主要的財富形式,也是社會地位的象征,對舒適宜居環境的權利訴求,和對 “家” 的心理支撐。①張傳勇、羅峰、黃芝蘭:《住房屬性嬗變與城市居民階層認同——基于消費分層的研究視域》,《社會學研究》2020 年第4 期。相比于流動性高的租房群體,住房所有者的居住環境更加穩定,與社區其他居民的社會交往更多。 這些因素都驅動著住房產權所有者更積極地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

然而,現有的研究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其一,正如上文所述,住房兼具居住屬性和資產屬性,前者代表著社區居民爭取良好生活環境的愿望,而后者則體現了作為一種家庭重要資產,其所有者有住房能持久保值增值的需求。 然而,現有的研究大多對住房的雙重屬性含糊處理,并沒能區分出到底是哪一種機制在影響著居民的政治參與。 其二,當前中國城市的住房自有率較高,大部分的家庭擁有自己所居住住房的產權,這意味著以住房產權來劃分社會群體并不能把握住當前社會所存在的主要差異。 相比之下,住房價值在不同的地域、城鄉、社區間差異更大,也更能區別出城鎮居民在財富占有上的差別,但住房價值與社區治理兩者間的關系仍然未被充分探討。

(三)研究假設

本文試圖從住房的財產屬性出發,探討家庭住房資產如何影響中國城市居民的社區治理參與。 區別于其他的資產類型,住房具有三項顯著的特征。 首先,住房是一種不動產,流動性較差,一旦購買再次出售時往往面臨著較高的交易成本。 其次,購房者能夠從社區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房產升值中獲得收益,這是租房者所難以實現的,反而會帶來租房成本的上漲。 最后,住房在中國家庭的財富占比中居于重要地位,將近60%的份額使得住房的增值與保值成為中國城鎮家庭最重要的考慮事項,也會進而影響到政治社會態度與行為的產生?;谧》抠Y產的退出成本高、價值受社區環境影響、占據家庭資產較大份額這三項特點,住房所有權可以構建起住房所有者與所在社區的利益紐帶,從而構成了經濟動因,促進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

圖1 具體展示了住房資產與城鎮社區治理參與間的關系。 住房產權是連接社區居民私人利益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紐帶,相較于租房者,住房所有者具有更強的財產性動機,因此對于社區公共事務更為關心,有著更強的動力參與到社區治理中。 居民對社區治理的積極參與將有助于提升社區的治理效能,例如,一些社區會為了更換服務能力較差的物業公司,改善社區的治理面貌而成立業主委員會,而在一些業主維權的案例中,居民也獲得居委會的支持,而積極參與到居委會的選舉中來。②曹宇:《后單位制時代社區治理的維權模式與行為分析》,《北京社會科學》2019 年第1 期。社區整體治理水平的提升與公共服務的優化,反過來促進社區房價的上漲,增加家庭所持有的財富。 由此構成了基于財產性收益而驅動的社區治理參與的過程閉環。

圖1 住房資產與社區治理參與間關系

基于上述理論框架,本文提出兩項假設。 第一,相較于租房者,購房者與社區間的經濟關聯更緊密,退出難度大,從社區治理改善中獲益更多,因此將是更為積極的社區治理參與者。

H1:住房所有者比非所有者在社區治理參與中表現得更為積極。

這篇閱讀量早早過了百萬的文章,收到的留言不計其數,而其中90%以上的都是網友對大阪總領館的“感激與支持”。

第二,住房價值越高,住房的資產屬性對于社區居民的意義越大,從而產生一種 “鎖定” 效果,居民會有更強的動力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以此來保衛家庭財富獲得增值或免受損失。 從這一角度出發,房屋價值越高也意味著退出所付出的代價更高,在售賣房屋時面臨的交易成本也越大,住房所有者與居住的社區間的利益綁定也就越緊密,因此,住房資產對社區治理具有積極作用。

H2:住房價值越高,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越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資產的增長也會帶來投機性的增強,當房價快速上漲時,住房作為投資品的屬性被強化,也可能會引發經濟決策的短期性與更加頻繁購入賣出住房。①李雪松、黃彥彥:《房價上漲、多套房決策與中國城鎮居民儲蓄率》,《經濟研究》2015 年第9 期。而社區參與恰恰是需要相對穩定的社區環境與更長期性的視野。 此外,圖1 中也提到了住房資產與社區治理參與間正向關系所要具備的一系列前提,例如居民與社區間強有力的利益綁定、政治參與能夠達成更好的治理效果,以及社區治理與房價增長間的正向反饋,但這些條件在現實中不一定能夠得到滿足。 在后續的分析中,本文也會對這些限制性因素作進一步的探討。

二、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

本文對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2014 年和2020 年調查數據進行實證分析。 這兩期的調查問題設置中包含與社區治理相關的信息,如是否參與社區居委會選舉投票、是否主動進行投票等。 其中,2014 年是CFPS 開展的第三波追蹤調查,樣本涵蓋了居住在城鎮地區的16349 名成年受訪者;2020 年則是CFPS 的第六波追蹤調查,包含城鎮地區的13497 名受訪者。

在變量設置方面,CFPS2014 和2020 所調查的內容都包括住房、收入、財富等家庭層面的信息,以及教育、職業、社會態度及行為等個人信息。 兩者的差異在于:CFPS2020 是公開發布的最新一期數據,更能體現出當下中國社區治理的運行狀況;而CFPS2014 則包含了村居問卷,同時設有更豐富的社區治理相關問題。 本文將綜合使用兩期的調查數據,取長補短,同時也能提供經驗證據上的相互驗證,用于探索過去近十年間中國城市社區治理參與的變與不變。

(二)變量與測量

本文使用 “社區居委會選舉投票” 作為社區治理參與的因變量測量,主要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首先,居委會選舉是當前最基礎、最主要的一種社區治理參與形式。 盡管在實際運行中,居委會承擔了大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但其依舊在調解社區糾紛、服務社區居民、傳遞社區民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實現基層民主自治不可缺少的一環。①崔月琴、張譯文:《雙重賦能:社區居委會治理轉型路徑研究——基于X 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實踐的分析》,《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2 期。其次,居委會選舉也是最普遍的社區治理參與形式。 相較于業委會、協商議事會等社區治理活動在不同地區之間的規定和執行差異極大,居委會選舉的模式相對較為固定,適合在大范圍內進行居民治理參與的比較分析。 最后,居委會選舉投票對社區治理具有重要意義,并非只是 “走個過場” 。 例如,有學者發現,當社區居民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時,居民會更積極地參與到居委會選舉投票中,用手中的選票來影響居委會在社區維權行動中的立場。②Bing Guan,Yongshun Cai, “Interests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Urban China: The Case of Residents’ Committee Elections” ,TheChinaReview,2015,15(6),pp.95–116.

目前,有不少社區治理研究都將居委會選舉投票作為社區治理參與的測量方式。③Li,Jun,Hongbo Wang, “Home Ownership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Urban China” ,ChineseSociologicalReview,2012,44(4),pp.58–81.然而,簡單的投票率很難反映出社區治理的實際效果。 例如,當前的居委會選舉中存在著大量的被動員投票,或者社區居民委托受信任的積極分子代為投票,這些都不能被視為積極參與社區治理的表現。④張磊、田舒:《社區居委會選舉中的社會交換:行政介入和居民參與——基于D 社區的個案分析》,《社科縱橫》2020 年第8 期。因此,本文采用兩個因變量測量社區居民在居委會選舉中的投票行為。第一個因變量是居委會選舉投票,這是一個虛擬變量,在CFPS2014 和CFPS2020 中, “您在最近一次本村/居委會的選舉中有沒有投過票?” ,如果參與投票記作1,沒有參與投票記作0。 本文的第二因變量是主動參與居委會選舉投票。 在CFPS2014 中,受訪者還被問到 “您投票是自發去的還是被要求去的?” 受訪者主動參與居委會投票記作1,沒有投票或被動員投票記作0。 此外,本文還剔除了那些自我匯報為沒有投票權的群體,以確保因變量測量的是投票行為而非投票資格的差異。⑤在調查問題的設置中,受訪者所匯報的是上一次居委會選舉中的投票情況,而選舉的時間分散在此前的5 年間,因此,直接使用受訪者當年的信息來解釋其在早些年的投票行為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估計偏差。 由于CFPS2014 提供了村居問卷,其中包含 “最近選舉開始年份” 信息,因此在CFPS2014 數據的分析中,本文只保留了在2014 年進行居委會選舉的社區樣本,保證住房價值信息與社區治理參與都是在同一年份發生的,從而得到更準確的估計量。

本文的自變量包括兩項,住房產權與住房資產。 住房產權是一個虛擬變量,將城市社區居民劃分為了住房所有者和非所有者兩部分群體。 本文采用了以家庭為單位的住房所有劃分方式,即如果受訪者或者其家人擁有當前所居住的房屋,則住房產權的虛擬變量記作1。這主要是由于住房產權在核心家庭內部是共享的,住房價值對核心家庭成員都具有意義。依照這一編碼方式,CFPS2014 的城鎮樣本中有83.7%的居民家庭擁有自有產權的住房,其中19.9%的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的住房;CFPS2020 的城鎮樣本中則有80%的居民擁有自有產權,住房自有率較為穩定。

對于住房資產,本文采用的是現居住房屋的市場價值與家庭年收入之比,住房價值來自于受訪者自匯報的 “您估計您家現在居住的這所房子當前的市場總價是多少萬元?” ,家庭年收入則來自 “過去12 個月,您家各項收入加在一起的總收入有多少元?” 住房價值/家庭年收入的現實含義是,需要家庭多少年的收入才能購買到當前住房,比值越大,住房資產相對于家庭收入越高,也意味著住房資產對于家庭而言更為重要。

本文還包含了一系列控制變量,包括個體層面的年齡、戶口、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家庭層面的年度收支情況,以及社區層面的社區類型變量,這些變量既可能會影響受訪者的房產價值,也可能會與居委會投票行為相關。 本文對這些變量進行了控制,以期更好地獲得住房資產對于社區治理參與的因果效應。

三、實證結果

(一)主回歸結果

本文首先對住房所有權是否影響居民參與居委會選舉投票進行了檢驗(見表1)。 模型1 使用了CFPS2020 年的調查數據,因變量是 “居民是否參與投票” 的虛擬變量,因此采用了Logistics 模型進行回歸分析,同時都加入了個體、家庭、社區三個層次的控制變量。 本文還控制了區縣層級的固定效應,從而消除地區層面帶來的遺漏變量影響,回歸系數的標準誤差在區縣層面做聚類處理。 在模型1 中,住房產權變量的回歸系數在99%的置信區間上正向顯著,意味著在給定個體、家庭、社區狀況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在2020 年時,擁有住房產權將會使得居民投票的可能性將增加0.35(e0.303-1)倍。 模型2 和模型3 則使用了CFPS2014 的調查數據。 其中,模型2 的因變量仍然為是否參與居委會投票,采用與模型1 中相同的變量、模型設置,住房產權的回歸系數依然在90%的置信區間上顯著。 模型3 則將因變量更換為了 “居民參與主動參與居委會選舉投票” ,同樣使用Logistics 模型做分析,并與模型1 加入了相同的控制變量。 結果顯示,住房產權依然能夠在95%的置信區間上增加社區居民主動參與居委會選舉概率。 表1 的結果為假設H1 提供了支持:住房所有者在居委會投票的主動性上要高于租房群體,住房產權能夠促進更積極的社區治理參與,這與既有的實證研究發現是較為一致的。 表1 說明了,2014 年到2020 年間,盡管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狀況發生了較大改變,但住房所有與社區治理參與間的關系仍然保持著相對穩定。

表1 住房產權對社區投票的回歸結果

本文進一步地分析了住房價值對社區投票行為的影響(見表2)。 模型1 首先使用了CFPS2020 年的調查數據,以住房價值-收入比為自變量,對居民是否投票做Logistic 回歸分析。 結果顯示,住房資產在99%的置信區間上與城鎮居民的投票行為顯著正向相關。 具體而言,給定2020 年CFPS 樣本中家庭年收入的平均值是8 萬元,則住房價值每平均增長8 萬元,城鎮居民參與居委會投票的概率就會上升0.013(e0.013-1)倍。 模型2 將數據更換為CFPS2014 后,依然發現住房價值能顯著提升社區居委會的選舉投票率。 模型3 則將因變量進一步更換為 “主動投票” ,結果顯示,城鎮居民的住房價值相對于家庭年收入越高,參與居委會投票的積極性越高。 這為驗證本文的假設H2 提供了支持,即住房的資產屬性能夠對居民的社區治理參與提供持續性的正向影響。

表2 住房資產對社區投票的回歸結果

然而,這是否是住房資產與社區參與之間關系的全貌? 模型4 至模型6 進一步考察了住房價值與居民參與居委會選舉投票間的非線性關系。 模型4 和模型5 除去住房價值與家庭年收入之比外,又加入了住房價值/家庭年收入的平方項,對居民是否參與居委會投票做Logistics 回歸分析。 結果顯示,在CFPS2020 和CFPS2014 兩期數據中,住房價值的一次項與投票行為間依舊保持著99%置信區間上的正向相關,然而,二次項的回歸系數則是負向的且在95%的置信區間上顯著。 這意味著,住房資產與投票行為間存在著倒 “U” 型關系。 類似的結果也出現在模型6 中,當因變量更換為了 “主動投票” 后,住房資產的一次項系數依然為正且二次項系數為負,這進一步佐證了倒 “U” 型關系的存在:住房價值對于社區投票的正向效應只存在于一定的區間內,而當房價收入比高于一定臨界值,住房資產的效應就會由正轉負,降低城鎮居民對于社區治理的參與。

為了進一步消除潛在干擾變量的影響,本文采用廣義傾向值匹配法,選取年齡、性別、戶口、教育水平、政治面貌、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支出、社區類型等變量用于匹配的協變量。 在處理變量方面,本文選取住房資產從低到高,在第20%、40%、60%、80%處的值作為臨界值,將受訪者樣本按照住房資產大小分為5 組,每一組內部又按照傾向得分值平均分為4 段。平衡性檢驗的結果顯示,經過廣義傾向值匹配后,控制組與實驗組在0.01 的水平上滿足平衡性要求。 最終估算的響應函數曲線如圖2 所示。

圖2 住房資產與社區投票間的倒U 型關系

圖2a 描繪了不同的住房價值-家庭收入比水平所對應的投票概率的潛在結果,其中實線代表著響應函數,虛線分別是95%置信區間的上界與下界。 結果表明,隨著住房價值相對于家庭年收入的增加,城市居民參與社區居委會選舉的投票概率也隨之提升。 然而臨界點出現在住房資產是年收入20 倍的位置,當超過這一臨界點后,住房價值的增長就會導致投票概率的下降。 圖2b 進一步分析了對于不同的住房價值-家庭收入比水平對應的主動投票概率的潛在結果,與結果變量為投票時情況相似,住房價值相對于家庭收入越高,城市居民主動參與居委會投票的概率就越大,但當住房價值-收入比超過20,主動投票的概率反而會下降。 給定CFPS中家庭平均年收入為5.3 萬元,拐點處的房屋價值大約為106 萬元。

倒 “U” 型曲線的結果展示了住房價值和城鎮居民的社區參與間的復雜關系。 假設H2是西方城市政治學中對于家庭住房資產與政治參與的經典假設,即住房資產越大,增長速度越快,城市居民與社區間的利益紐帶就越強,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也會越高。 本文的回歸結果也為這一理論假設提供了支持,即在大部分情況下,住房資產的上漲能夠成為經濟激勵,增加社區居民參與居委會選舉投票的積極性。 然而,對于住房價值與社區參與間非線性關系的分析則表明,住房資產的正向效應僅存在于特定的區間,當房價上漲超出一定的閾值時,反而會降低社區與居民間的紐帶,削弱了城鎮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動力,造成了投票行為與積極性的降低。

(二)樣本異質性分析

那么,為什么住房價值與社會參與間存在著倒 “U” 型關系? 為什么住房價值增長的正向效應只存在于特定的房價區間中? 本文認為,這或許與一系列前提未能達成有關。 圖1展示了住房價值促進社區治理參與的邏輯關系鏈,即住房所有者與社區間存在的以住房為紐帶的利益關聯,住房所有者可以通過參與社區內的決策、管理和監督,促進治理水平的提高,而更好的社區治理效果又會反過來提升社區房價,為社區居民帶來資產收益。 然而,如果這一邏輯關系鏈其中一環出現了缺失,則住房資產與社區治理參與間的正向關系就有可能消失,甚至出現負向關系。 本文將通過一系列的樣本異質性分析,檢驗哪些因素在促進或阻礙著住房資產與治理參與的關系。

首先, “住房投票人假說” 成立的一項重要前提在于,居民與社區間存在著圍繞著住房資產而形成的利益綁定,換言之,居民能夠從社區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房產升值中受益,因此會更加關注社區治理的狀況。 然而,中國城市地區的一項顯著特征就在于高比例的多套房持有率。在CFPS2014 年的城鎮樣本中,接近20%的城鎮家庭擁有2 套及以上的住房。 多套房所有者的房產價值總量更高,通常也分散在多個社區,這會削減居民與單一社區間的紐帶關系,因此社區治理參與的積極性也會減弱。 在表3 的模型1 和模型2 中,本文使用主動投票作為因變量,將樣本區分為單套房持有者與多套房持有者,分別進行回歸分析。 結果顯示,住房價值對于社區治理參與的積極影響都只存在于單套房家庭中,而在多套房擁有者中并不顯著。

表3 住房資產對社區投票的差異化影響效應

其次,住房資產對社區治理參與發揮作用的另一項前提在于,居民的社區公共事務參與能夠促進治理水平的提升。 然而在現實的社區治理中,卻存在著很多因素阻礙著居民的參與發揮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社區的人口結構。 在居民的異質性高、人口流動性強的社區中,通常會出現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分離的情況,居民的需求多種多樣難以平衡,往往出現集體行動難以組織、治理參與效果較差的情況。 本文根據CFPS 居情表中 “你認為村/居成員的同質性如何” 這一問題,將調查樣本區分為了同質性高和同質性低的兩部分,分組進行回歸分析。 結果顯示,在社區居民經濟社會差別不大的社區,住房資產對于社區選舉投票的正向影響是存在的,但在同質性低、集體行動難以組織的社區中,住房資產則很難作為經濟動力,促進社區投票行為的增加。

最后,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也會影響到住房資產與社區治理參與間的關系。 在表3 的模型5、6、7 中,本文將各受訪者匯報的住房價值增長速度在區縣層級取平均數,并劃分出了房價增速低、中、高三部分的樣本,分別做回歸分析。 結果顯示,在房價增速居中的地區,住房價值對于社區治理參與的正向效果是最顯著的,而在房價增速低或是房價增速高的地區,住房資產的上升并不能對社區居委會選舉投票產生顯著的促進作用。 這一結果意味著居民的預期十分重要:當總體房價增速慢時,居民對自身住房價值增長的預期降低,參與社區治理經濟動力較弱;但在房價增速過快的背景下,房地產的投機屬性增強,不需要參與社區治理也可以實現住房價值的提升。 只有房價增速保持在合理區間,住房價值對社區治理參與的正向效應才能顯現。

四、總結性評論

本文基于CFPS2014 和CFPS2020 的調查數據,對家庭住房資產如何影響城鎮居民的社區治理參與做了分析。 總體而言,家庭住房資產相較于收入水平越高,增長幅度越大,城鎮居民參與社區居委會選舉投票以及投票積極性都會越高。 然而,當房價收入比到達一定的臨界值時,住房價值的繼續上漲非但不能繼續拉動投票,反而會降低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 本文還發現,住房資產對于社區治理參與的影響與家庭資產配置、社區人口結構、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有關:在單套房所有者群體、經濟社會同質性高的社區和房價增速位于中等水平的區縣中,住房資產能夠發揮對于社會參與的積極促進作用,但對于多套房持有者,高流動性社區以及高房價增速地區則沒有顯著效果。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然而長期以來,中國城市地區的社區治理面臨著居民參與積極性低下的困境。 一方面,在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下,社區人員結構復雜、流動大,加劇了社區內部社會資本的耗散。①江小莉、王凌宇、許安心:《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動力機制構建及路徑——破解 “奧爾森困境” 的視角》,《東南學術》2021年第3 期。另一方面,由于社區內部自組織能力低下,行政力量成為社區建設的主導者,擠占了居民自治的空間,降低居民參與的意愿。②燕繼榮、張志原:《市民訴求驅動的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創新——以北京市 F 街道 “接訴即辦” 實踐為例》,《中國行政管理》2022 年第10 期。在內生性社會治理資源不足的背景下,如何才能驅動城市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 本文從一個經濟動因的視角,探討了住房資產與城鎮居民社區治理參與間的關系,并證實了來自于房產價值上漲的資產性收入,可以成為激勵民眾參與到社區治理的重要推力。 在目前城市社區治理普遍存在居民意愿不高、集體行動組織困難的情況下,基于家庭財富增值的愿望將成為激活居民治理參與意愿,應對當下基層社區治理難題的一種可行性方案。

本文研究發現對如何完善和改進我國住房政策有所啟發,從政治學、公共管理的學科視角出發,闡述了住房在社會治理領域的重要意義。 進入新時代以來,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及 “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 逐漸成為我國房地產政策的主要導向,中央也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等文件,支持和鼓勵房地產政策的發展。 本文的結論也表明,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僅對于經濟運行至關重要,也是促進社會治理體系良好運轉的重要一環,應當支持城市居民購買住房并從中獲得合理收益;另一方面,也應當堅持 “房住不炒” ,嚴格控制和打擊投機性行為,穩定房價變動的預期,抑制高房價帶來的貧富差距分化。

本文的結論表明,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權利與能力對促進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共同富裕的價值意涵既包括 “共同” 所倡導的平等和公正,也包括 “富?!?所允諾的財產權利的保障與鼓勵,以住房為代表的居民財富正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個重要方面。 此外,共同富裕的結果也將會增強人民群眾與國家發展、社會建設的紐帶關系,通過將房屋價值及其增長保持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內,可以激勵社區居民將個人利益動機與社區公共事務相結合,進一步牢固主人翁意識,成為營造 “共有共治共享”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經濟基礎,為中國城市地區的社區建設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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