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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與序貫創新
——基于A 股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

2023-11-29 07:11笪瓊瑤
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 2023年11期
關鍵詞:創新者專利知識產權

笪瓊瑤

(咸陽師范學院,陜西 咸陽 712000)

一、引言

為了避免外部性引發“公地悲劇”、產生“創新活動開放悖論”所導致的市場失靈,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培育知識傳播的環境、明晰產權、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激勵創新活動。然而,任何新知識(現在的創新) 的產生皆以現存知識(過去的創新)為基礎,那么對于具有累積性質的創新活動即序貫創新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專利灌木林”又將造成“反公地悲劇”。為了減少“反公地悲劇”,保持序貫創新的持續進行,如何設計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來減少創新阻塞備受學術界關注。當下,隨著數字技術的深入應用,信息發散速度日益加快,知識交流模式得以改進、交易成本不斷減少、創新更迭加速推進,那么,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創新阻塞具有什么樣的影響?換言之,數字經濟是加劇還是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塞?這種影響是否因地理位置、企業特征、行業的不同而不同?數字經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序貫創新效應又通過哪些渠道來實現?

基于上述問題,文章選取2012—2021 年中國A 股上市公司經濟活動數據,探討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機制與影響效果。研究發現: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序貫創新的實現;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通過賦能企業數字化轉型與提升專利回報率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序貫創新阻塞;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序貫創新阻塞與數字經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序貫創新效應均具有區域異質性、企業性質(資本密集還是勞動密集) 異質性與行業異質性。與以往的研究相比,文章的邊際貢獻可能在于:第一,思考了數據賦能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效應是否發生了變化。第二,對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序貫創新進行了機制檢驗。第三,為探討數字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創新的有效激勵提供了新的視角,對創新驅動中的制度保障作用進行了新思考。

二、文獻綜述

自Nordhaus(1969)基于“孤立創新模型”證明知識產權保護越嚴格越能激勵創新以來,“孤立創新”框架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新的激勵作用得到了學術界的一致認同(Maskus 等,2019)[1]。然而,現實經濟中的創新并不是孤立的,即當下的創新活動往往是對先前創新活動的改進。由此,知識產權保護對具有累積性質創新的影響引發了學術界的關注。

序貫創新(Sequential Innovation)又稱為累積創新或復合創新,指的是創新具有順序性,即后續創新活動以前期創新成果為基礎。Scotchmer(1991)最早研究了累積創新條件下的創新激勵問題,認為如果后續創新活動并不能給自身帶來好處,那么由于擔心被“搭便車”故而創新動力缺乏,因此,迫切需要依靠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暫時壟斷”進行“事前激勵”,或明確知識產權防范了“事后征用風險”,故而,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激發創新(Green&Scochmer,1995)。與Nordhaus(1969)專利壽命應該有限的研究相一致,O' Donoghue 等(1998)、Bessen &Maskin(2002)研究發現要盡量減少專利持續時間進而減少因壟斷所產生的市場扭曲,即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強序貫創新的難度越大。Fershtman&Markovich(2010)研究發現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加大了模仿的難度,減少了使用既有技術的空間進而不利于序貫創新。實證研究上,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也具有不統一的結論,即影響微不足道(Dosi 等,2006;Lerner,2009)、倒“U”型影響(Aghion 等,2005;Hashmi,2013)、負面影 響(Woo 等,2015;Brüggemann 等,2016;Halilem 等,2017)。Woo 等(2015)選取電子、制造和化學產業1995—2005 年國際面板數據,Brüggemann 等(2016)通過反事實模擬,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導致了越來越少的復雜創新,顯著減少了創新者20%~30%的總福利,即越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不利作用就越大[2,3]。

創新活動的實質是創造性破壞的過程。數字化時代,數據的能量將創造性破壞提級加速(李玉花、簡澤,2021)[4]。數字經濟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研究主要通過數字經濟強化了知識溢出效應(Akcigit 等,2018)[5],數字技術推陳出新產品改變社會需求進而驅動企業創新(Teece,2018;Gaglio 等,2022)[6,7]和數字經濟所形成的社會互動、信息渠道以及示范效應所引發的企業創新(周廣肅、樊綱,2018;Raddats 等,2022)[8,9]三個方面展開。例如,Van Leeuwen &Farooqui(2008),Alvarez(2016)基于2007 年和2009 年的智利企業縱向調查數據,研究發現信息和通信技術資本投資對服務和制造業方面的技術和非技術創新都有積極的影響。Bhimani 等(2019)、Muninger 等(2019)研究發現,因數字信息技術發展所產生的社交媒體,能夠提供促進用戶想法的互動的平臺,促進組織內外知識流動和快速決策,進而推動創新[10,11]。申明浩等(2022)利用2011—2019 年A 股上市公司的樣本數據研究發現,數字經濟發展可通過高端人才集聚效應和降低環境不確定性兩個途徑,化解企業創新人才資源不足的困境,提升企業創新績效[12]。

從上述研究可以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主要體現在因產權制度的存在引發知識使用的難度。那么,既然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具有阻礙作用,是否可以放松產權保護呢?顯而易見,不可以。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將從源頭上斬斷對創新的激勵,產生“公地悲劇”。防范“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的實質在于知識產權保護對當前(或過去) 創新者和未來(或現在) 創新者進行充分激勵的考量。如果存在一種機制,能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適用性,能更加靈活、全面、完善地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對當前(過去) 與對未來(現在) 創新者激勵的矛盾,那么知識產權對序貫創新影響的困局將被破解。當下經濟社會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經濟條件下更加強勁的知識溢出效應、更快的信息解構速度、更加多樣的經濟社會需求模式變化對整個創新方式的變化都產生了新的沖擊與影響?;诖?,文章的目的在于分析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嘗試解析數字經濟影響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是否會產生新變化,如果確實產生了新變化,探索變化發生的原因,并分析數字經濟在知識產權對序貫創新影響中的作用機制。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 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新的激勵來自為創新成果的外部性賦予了傳播價格、規范了知識溢出渠道、穩固創新者在價值鏈中的位置進而保障創新者的市場福利。盡管如此,創新的累積屬性,使得當前(過去) 創新者和未來(現在) 創新者在因創新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中存在著矛盾。一方面,通過賦予創新成果以產權,激發了創新動力,規范知識溢出的渠道,為后續創新者提供獲取所需知識的路徑,使創新者免于遭受“知識被竊取”風險,創造了激發創新的環境,為后續創新培育了知識基礎,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創新。另一方面,對于后續創新者而言,知識產權保護設置了知識獲取屏障,壓縮了因模仿、更新、改進既有的創新成果而獲得的市場收益,增加了后續創新的交易成本,對后續創新者產生了負面激勵,而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序貫創新的實現。據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H1: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創新的實現,然而也因產生創新阻塞而不利于序貫創新。

2. 數字經濟影響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

第一,數字經濟提供了信息對稱的環境,有利于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事前補償功能,以此降低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鉗制”。

知識產權保護的存在,使得創新成果具有“專有”屬性且排他性顯著,因對后續創新者設置了成果使用的“障礙”,故而“鉗制”了后續創新,即不利于序貫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初期創新者和后續創新的矛盾,從實質上講即為利潤分配的權衡。具體而言,知識產權保護賦予初期創新者“臨時壟斷”保障了創新所獲的超額利潤,故而激發創新;“臨時壟斷”又對后續創新產生了“排他”“鉗制”作用,使得后續創新者遭受因“技術授權”所產生的高額費用,壓縮了因下一步創新所獲利潤的空間,故而阻礙了后續創新。

然而,在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鉗制”將有所緩解。數字經濟發展帶來了更快的信息流動,使得創新主體之間對相關信息的搜索成本大幅度降低,進而快速改善了創新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優化了初期創新者與后續創新者之間的博弈結果。數字經濟所提供的信息政策環境能使市場中擁有相近技術的初期創新者進行公開的市場報價(知識產權使用的事前報價),進而能與多個可能進行后續創新潛在創新者進行快速、有效的匹配。一方面,降低了后續創新者因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盲目模仿、侵權、放棄創新等不理性行為;另一方面,信息的對稱也減少了初期創新者的道德風險。技術相近的創新者之間的公開報價與后續創新者的公開競價,最終既能保障初期創新者的利益,又能給后續創新者留得可行的合理的利潤空間,進而實現初期創新者與后續創新者之間的利潤平衡。

第二,數字經濟加快了突破性創新的速度,促使創新企業加速合作。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創造了新的商業模式,拓寬了企業保持競爭優勢的渠道,為企業創新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加速了企業突破性創新的速度。突破性創新的提速,使得知識產權保護賦予先期創新企業的市場勢力縮水,進而因臨時壟斷所產生的市場優勢不再明顯。因此,一方面,先期創新企業會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條件(包括專利技術的轉讓),加速獲取創新回報;另一方面,為了延續創新成果所產生的價值鏈優勢位置,創新企業也更加愿意與后續創新企業合作,對其創新成果進行發掘和升級。在這一過程中,先期創新企業和后續創新企業利潤的來源,既在于專利回歸率的提升,又在于隨著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數字技術持續生長性特征得以有效發揮,產品和服務的邊界得以拓展,創新環境從靜態轉向動態、從封閉轉為開放,先期創新企業與后續創新企業均能不斷地運用數字技術對各自所處的數字環境加以掃描和更新,以合作競爭替代孤立發展,加速對創新機會的識別,推動序貫創新?;谏鲜龇治?,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H2:數字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激勵作用,進而減少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負面影響。

假設H3:數字經濟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主要通過提升專利回報率、加速企業數字化轉型等機制實現。

四、實證分析

1. 模型設定與變量

相比較于靜態視角下的一般創新,序貫創新被描述為動態視角下的技術復合創新,這類創新基于現有技術的不斷相互作用,體現出創新的累計(順序) 本質。為了分析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建立如下所示的計量模型:

其中,被解釋變量為j省份i企業在t年平減后的R&D 支出。主要的解釋變量有Rijt-1,IPRjt,DIGjt。Rijt-1為i企業t-1 年企業R&D 存量,以此衡量企業已擁有的研發知識;IPRjt為j省i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基于GP 方法,首先測算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GP 指數,再建立執法強度指標體系,測算各省不同的執法力度,最終得到30 個省份(不含西藏和港澳臺地區)2012—2021 年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數字經濟DIGjt的測度,文章借鑒劉軍等(2020)[13]的研究,以信息化水平、互聯網發展和數字交易三個方面,構造13 個二級指標,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對數字經濟發展進行測度。

交互項IPRjt×PKijt。根據上文的理論分析,以互補技術為特征的復合(序貫) 創新中,先前授予的專利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下通過阻止潛在發明者的模仿來阻止后續創新。因此,借鑒Woo 等(2015)[2]構造交互項IPRjt×PKijt(IPKijt)來檢驗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礙于序貫創新的實現,其中,PKijt為i企業j省t年所授予的專利存量對R&D 存量的占比。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專利知識對R&D 存量占比交互項的系數αIPRPK為負數時,說明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護的專利是對序貫創新產生負面影響的根源,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減緩了復合(序貫) 創新的實現。

為了獲取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序貫創新更合理的估計,對其他一些可能影響企業創新的變量進行了控制。這部分控制變量既包括社會環境層面對創新有影響的一些因素:社會經濟發展程度(GRjt),用GDP 增速表示;金融發展程度(FIN),用貸款存款余額總和占GDP 的比值表示;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程度(ASS),用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對GDP 的占比表示。還包括企業層面影響后續創新的因素,有上一年R&D 存量總和(L.(R&D))、企業總資產利潤率(ROA)、企業規模(lnSALE)與企業年限(lnAGE)等。

2. 數據來源與描述性統計

文章以2012—2021 年中國A 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構建平衡面板模型,考慮到企業R&D 投資與專利授權的可得性,最終獲取觀測值7620 個。上市公司經濟活動數據來源于CSMAR、CNRDS 數據庫,其他經濟數據均以省份為單位來自《中國科技統計年鑒》 《中國區域經濟統計年鑒》 《中國金融年鑒》等。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 所示。

表1 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

3. 實證結果與分析

(1) 基準回歸結果

表2 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影響的基準回歸分析結果??梢钥吹?,IPK即IPR×PK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為負,說明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確產生了序貫創新阻塞;交互項DIG×IPK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為正,說明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序貫創新阻塞效應。這一結果與假設H1 和假設H2 相一致,即數字經濟因其新模式、新業態與數據這一不同于傳統要素的新作用,便于企業降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沖突、減少搜尋與匹配成本、降低交易費用、增加多樣化學習路徑等,既能有效利用資源為突破性創新創造條件和提升成功率,又能有益于推進企業合作,實現專利轉化。因此,突破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專利灌木林”與市場勢力影響下的序貫創新阻塞,進而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

表2 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

(2) 穩健性檢驗

為了更客觀探討結果的可靠與穩健,本部分采用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一是變更模型設定形式,采用固定效應模型進行估計。二是使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度量知識產權保護,對原模型進行估計。以上兩種方法都得到了與基準回歸一致的結論,即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數字經濟能緩解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具體如表3 所示。

表3 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穩健性檢驗)

五、進一步分析

1. 機制分析

遵循理論分析的邏輯,從數字經濟賦能企業數字化轉型與提升專利回報率兩個方面進行數字經濟減緩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阻礙作用的機制分析。具體而言,首先,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可以加速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步伐,進而加快企業突破性創新的速度。隨著突破性創新速度的提升,原先知識產權保護對市場提供的優勢縮水,從而削弱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其次,數字經濟的發展調節了企業供需矛盾,在需求側通過降低搜尋成本、交易成本、明晰交易信息進而減少因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創新障礙,促使供應鏈上下游信息交流、聯系更為緊密;在供給側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將產品市場邊界予以拓寬和擴展,有利于尋找創新利潤的著力點,提升企業因創新所產生的市場回報(專利回報率)。企業專利回報率的上升,釋放創新創造回報這一有利信號,進而鼓勵本企業乃至行業中、供應鏈上下游其他企業亦投入創新活動。下文將對上述兩種影響機制逐一進行檢驗。

為驗證數字化轉型與專利回報率的機制效應,文章借鑒潘紅波和高金輝(2022)[14]的做法,基于國泰安數據庫所涵蓋的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和數字技術應用等信息,基于均方差賦權法計算數字化轉型;借鑒蔡衛星等(2019)[15]做法,用收盤價與開盤價的差值對開盤價的占比來衡量專利回報率。表4 為機制分析檢驗結果,如表所示,數字經濟的發展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提升了企業數字化轉型(DIGTR)的速度和企業專利回報率(PACO);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步伐和企業專利回報率的上升均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

表4 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機制分析)

2. 異質性分析

(1) 區域異質性

根據地理位置,將我國劃分為東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區。從表5 中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序貫創新的影響還存在地區差異,對西部地區的影響遠大于對中部和東部地區的影響;數字經濟改善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負面影響,也同樣表現為西部地區影響大于中部和東部地區影響。這種情況的出現可能是受西部地區企業在創新鏈中位置影響,西部地區企業位于創新鏈下游,受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西部地區企業的技術活動多發生在一些技術成熟領域,也就是漸進性創新多過突破式創新。因此,西部地區企業序貫創新活動受上游(中部和東部地區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影響較大,尤其是上游知識產權保護如果范圍越廣、力度越強,那么下游企業可實現漸進性創新的阻力就越大,如果此時數字經濟的發展能為處于創新鏈下游的西部企業提供新的知識學習渠道,那么就越有利于緩解知識產權保護對西部地區企業序貫創新的阻礙。相反,中部和東部地區企業因其處于創新鏈上游,其尚存較大創新空間,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所產生的市場勢力相對較??;在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下,更有利于中部和東部地區加速突破式創新與加速專利成果轉化。因此平均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中部和東部地區企業序貫創新的影響低于對西部地區企業序貫創新的影響,同樣的,數字經濟的緩解作用也小于西部地區企業。

表5 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影響(異質性分析)

(2) 企業性質異質性

文章借鑒董屹宇和郭澤光(2021)[16]的做法,通過對上市公司年報數據的整理,以研發費用對應付職工薪酬之比(技術投入) 和固定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之比(資本投入) 為指標,采用Ward 聯結法聚類分析將企業分為勞動密集型企業與資本密集型企業兩類。由表5 可知,知識產權保護對資本密集型企業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大于勞動密集型企業;數字經濟緩解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阻礙作用也表現為資本密集型企業大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原因可能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因其既不重視技術又不重視資本投入,對員工的知識與技能要求不高,員工亦不太需要進行技術創新的培訓,導致員工創新能力不強,同時同類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較低,進而其他企業在序貫創新中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負面影響也比較小。數字經濟這一新的發展動能主要通過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提供更多的“學習途徑”,進而為企業帶來技術水平的提升、生產水平與生產工藝的改進,但企業在中短期進行創新的可能性依然比較低。反觀資本密集型企業,因其重視通過技術創新來降低每一單位的生產成本而獲得相對有利的市場地位。這類企業一般會通過增加資本投入而獲取新技術、新生產工藝與新生產模式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較強,因此企業在序貫創新中受知識產權保護掣肘也較大。數字經濟發展下的技術溢出效應和學習效應為序貫創新創造了條件,因此相對于創新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數字經濟發展對資本密集型企業緩解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效果更大。

(3) 行業異質性

在行業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對輕工業、化學工業與醫藥制造、設備制造和通信四個行業的序貫創新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其中,對輕工業和設備制造行業的影響較大,對化學工業與醫藥制造、通信行業的影響較小,這一結論與Woo 等(2015)基于12 個國家1995—2005 年化學、電子和機械行業的分析基本一致。數字經濟緩解知識產權保護阻礙序貫創新具有同樣的作用效果。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國輕工業與設備制造行業發展較為成熟,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較大的市場擴張效應。對于化學工業與醫藥制造、通信行業,雖然依舊存在著專利“灌木叢”的影響,但是,隨著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行業推陳出新的速度加快,進而使得新技術的提升、新工藝的改進等技術成本增加,在提高總體許可成本的同時,也緩解了因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

六、結論與政策啟示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通過賦予創新者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的排他性權利,在對創新成果產權化保護的同時,又因其專有屬性增加了后續創新活動的學習成本,故而阻礙了序貫創新。然而,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搜尋效率的進一步提升,企業管理、組織能力、對外界環境反應能力的進一步改進,突破性創新得以激發,成果轉化速度得以加快,企業合作得以強化,進而數字經濟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阻礙作用。文章運用2012—2021 年中國A 股上市公司經濟活動數據驗證了這一論點,即數字經濟的發展緩解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的負向影響,且體現為區域差異、企業性質差異與行業差異?;谶@一研究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啟示: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適用性。知識產權保護對序貫創新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意味著社會經濟中需要更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一旦社會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力度減弱,表面上企業的學習效應將得以提升同時交易成本將減少,似乎有利于企業創新活動的進行;但實際上,因“搭便車”更為容易,同時創新活動具有風險性與不確定性,由此,企業進行創新的積極性將受到較大的負面影響。長此以往,隨著整個社會等待“搭便車”企業數的不斷增多,“公地悲劇”必然出現,經濟主體創新意愿將不斷下降。創新意愿的下降必然導致經濟社會中新知識、新技能數目的減少,知識這種準公共品溢出效應將進一步地下降,進而整個社會的創新將不斷地減少。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了企業創新的順利、有序、可持續實現。

第二,經濟社會需要既形式多樣又內容豐富且執行方式靈活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了激勵與保護創新,發揮技術的公共屬性功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完善與優化,如可通過發放許可證、特許經營等方式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又削減潛在創新者所面臨的阻礙,進而做到以科學、合理的制度解決這一問題。同時,以技術許可證、特許經營權促進知識產權資源(如技術、專利、商標、品牌) 的流動,優化知識產權資源有效配置,為整個社會創新活動的持續實現注入活力。

第三,需要注重數字經濟這一時代新動能,更新符合數字經濟時代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方式并強化執法力度。一方面,政府可從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處理能力等領域加大對數字產業的支持力度,企業則需加快數字化轉型的步伐,發揮數據要素對企業創新尤其是突破性創新的能動作用。具體而言,重視數據要素的通用性、滲透性、技術密集性等特征,充分利用數字經濟產生的學習效應、溢出效應、疊加效應與倍增效應,加快企業開拓新市場、發展新業態、創造新模式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更新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多樣性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紤]到數字經濟這一新的經濟形態使得企業創新面臨更大的侵權風險與產權保護的新環境,應主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執法支持力度,與時俱進,面臨數字經濟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的新情況,找出解決的新辦法,與創新主體一起營造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為企業創新的持續推進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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