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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轉型背景下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
——突尼斯和埃及的比較分析

2023-12-08 12:23
阿拉伯世界研究 2023年5期
關鍵詞:制憲突尼斯埃及

沈 欣

革命與社會運動是政治學研究的重要議題,性別作為考察該領域的重要視角并未受到足夠重視,傳統研究未經批判地自然呈現為一種男性面向。然而事實上,首先,革命與社會運動在其組織和目標中都以明確或隱含的方式設定了性別議程,如通過立法確立新的性別關系和社會政策,(1)Valentine M. Moghadam, “Gender and Revolutions,” in John Foran, ed., Theorizing Revolutions, London: Routledge, 1997, p. 139.沿襲還是推翻既有的父權制社會結構和政治制度成為必須要做出的選擇。其次,女性在革命和社會運動中的大規模參與,與該運動的性別特征或女性成為自主領導人之間的聯系往往比人們預期得要少。(2)Jack A. Goldstone, “Toward a Fourth Generation of Revolutionary,”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4, No. 1, 2001, pp. 158-159.而基于其重要貢獻,女性期望被承認為共同的革命者,對國家的未來具有發言權,并獲得更廣泛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但這在革命或社會運動結束后的政治轉型和制度變遷方面通常并未得到充分體現。(3)Elisabeth Johansson-Nogués, “Gendering the Arab Spring? Rights and (In)security of Tunisian, Egyptian and Libyan Women,” Security Dialogue, Vol. 44, No. 5-6, 2013, pp. 393-409.甚至,在部分社會運動中,女性更容易遭到嚴重侵害,常伴隨革命和社會運動而來的民主轉型也最有可能給其帶來風險。(4)Valentine M. Moghadam, “Women and Democracy After the Arab Spring: Theory, Practice, and Prospects,” in Marwa Shalaby and Valentine M. Moghadam, eds., Empowering Women After the Arab Spring,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p. 195.因此,性別與社會運動和政治轉型關系的研究進路不僅對于探討以性別為核心關切的運動議程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理解所有社會運動的動態過程、發展機制與分配結果也有助益。(5)Heather Hurwitz and Alison Crossley, “Gender and Social Movements,” in David A. Snow et al., eds., The Wiley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19, p. 546.更進一步地,革命與社會運動通常成為制度變遷的關鍵節點,而女性權利保障以制度安排為最顯見和穩固的形式,因此考察革命或社會運動結束后根本性的憲法框架以及立法內容的變遷與調整,有助于厘清其與女性權利保障之間的復雜關系。

本文以中東劇變這一地區性重要的政治和社會運動為研究對象,聚焦其中的兩個典型國家,即突尼斯和埃及,基于政治轉型背景的憲法設計在女性權利保障方面的差異及其原因。目前國內關于中東劇變與政治轉型的研究主要關注民主化、軍政關系、政治伊斯蘭運動等議題,即便是憲法學領域的探討也多聚焦整體的憲法變遷而尚未涉及女性權利議題。國際學界針對中東劇變與女性權利關系的論述相對充分,但描述性內容居多,且重在突出若干阿拉伯國家女性在社會運動過程中的重要參與及其動員方式等,(6)Muhamad S. Olimat, ed., Arab Spring and Arab Women: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xford: Routledge, 2014; Nasser Yassin and Robert Hoppe, eds., Women, Civil Society and Policy Change in the Arab World, Cham: Palgrave Macmillan, 2019; Nermin Allam, Women and the Egyptian Revolu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部分研究也對運動結束后女性權利的實現與保障情況有所探討。(7)Larbi Touaf et al., eds., North African Women After the Arab Spring: In the Eye of the Storm, Cham: Palgrave Macmillan, 2017; Sahar Khamis and Amel Mili, eds., Arab Women’s Activism and Socio-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Unfinished Gendered Revolutions, Cham: Palgrave Macmillan, 2018; Marwa Shalaby and Valentine M. Moghadam, eds., Empowering Women After the Arab Spring,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Fatima Sadiqi, eds., Women’s Movements in Post- “Arab Spring” North Africa,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然而關于女性在革命或社會運動后可能獲得的悖論性結果,即所做貢獻與權益保障的不相匹配,以及不同國家之間呈現的顯著差異,則未能開展具體詳盡的比較研究,提出基于經驗材料的結構性分析與較為系統的因果機制闡述。本文基于簡明的分析框架,試圖對中東劇變后突尼斯和埃及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的差異做出描述與解釋,以補充中東地區社會運動和政治轉型在女性視角方面的相關研究;同時作為憲法學這一交叉學科研究,本文也是拓展政治學和法學研究視野的嘗試。因此,本文總體上具備一定程度的創新性和研究價值。

一、 問題的提出

突尼斯和埃及的政治轉型過程具有較大差異,憲法本身隨政治局勢發展呈現不同的變遷特征。具體而言,2010年12月,突尼斯各地爆發群眾示威游行。2011年1月,本·阿里流亡沙特,標志著突尼斯長達23年的政治強人統治被徹底推翻。10月23日,突尼斯舉行制憲議會選舉,臨時憲法通過。2014年1月,突尼斯正式頒布新憲法。同時,埃及于2011年1月25日爆發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活動。2月11日,穆巴拉克被迫辭職,埃及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 of the Armed Forces)接管國家權力。3月,埃及過渡政府頒布憲法修正案。2012年6月,穆兄會下屬自由與正義黨(Freedom and Justice Party)主席穆爾西成為埃及首位民選總統。12月,埃及新憲法草案通過。2013年6月,埃及再次爆發大規模示威游行,次月軍方宣布罷黜穆爾西。2014年1月,新憲法頒布??傮w上,突尼斯在政治轉型期間僅出臺一部臨時憲法和一部正式憲法,憲法更迭較為穩定且相對順利,而埃及在三年內頒布一部臨時憲法、四部憲法聲明和兩部新的正式憲法,制憲和修憲進入高峰期,憲法變遷速度極快,歷經多次存廢,與政權更迭相伴而生。

本研究以突尼斯和埃及政治轉型期間正式憲法文本中的重要信息為主要分析內容,兼顧其制定過程與實施狀況。根據比較,在突尼斯與埃及政治轉型期間頒布的正式憲法中,女性權利的相關內容呈現如下特征。(8)本文主要從積極權利的角度對埃及和突尼斯兩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進行比較和解釋,即將基本權利看作是對自由的保障。具體是指,憲法是否規定國家具有相應的作為義務,要求其積極介入以保障女性公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的平等權利。

首先,從變化趨勢與穩定程度上看,突尼斯憲法在女性權利保障方面整體呈穩步推進態勢。突尼斯2014年憲法的起草過程不僅與1959年憲法形成鮮明對比,而且是自1956年頒布《個人身份法》(PersonalStatusCode)以來進一步的飛躍。(9)Marwa Shalaby, “Challenges Facing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ost Arab Spring: The Cases of Egypt and Tunisia,” in Marwa Shalaby and Valentine M. Moghadam, eds., Empowering Women After the Arab Spring, p. 173.而埃及憲法本身更迭頻繁,女性權利保障內容在此過程中改動較大,呈現倒退、落后,而后恢復、改進的急劇波動。

其次,就保障內容而言,國際社會稱突尼斯2014年憲法為該國婦女的重大勝利。此憲法較為全面地確保了女性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在政治權利方面,通過多項條款明確了女性在議會中的平等代表權與競選總統的權利,這使突尼斯成為中東地區為數不多的將保障民選議會中的性別平等作為憲法義務的國家,而競選總統也是阿拉伯世界其他國家女性從未享有的權利。同時,突尼斯確保所有國內法符合國際標準,致力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10)Gadi Hitman, “Arab Spring Era: Winds of Change in the Direction of Gender Equality for Tunisian Women,” Digest of Middle East Studies, Vol. 27, No. 4, 2018, p. 10.該國2014年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協定的地位高于法律,低于憲法?!边@為突尼斯后續取消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的所有保留奠定基礎,為促進突尼斯性別平等提供國際渠道。(11)Jane D. Tcha?cha and Khedija Arfaoui, The Tunisian Women’s Rights Movement: From Nascent Activism to Influential Power-broking, New York: Routledge, 2017, p. 120.

相較而言,埃及2012年憲法在女性權利內容上全面倒退。首先,該憲法第2條將伊斯蘭教法原則作為主要的立法來源,第219條進一步明確了伊斯蘭教法原則的主要內容和范圍,(12)該條款規定,伊斯蘭教法的原則包括一般證據、基本規則、法理規則以及遜尼派教義和更大群體所接受的可信來源。有研究認為該表述潛在地徹底拓展基于伊斯蘭教法的教義領域,而該教義可以作為推翻實在法的基礎。具體可參見Lama Abu-Odeh, “Egypt’s New Constitution: The Islamist Difference,” in Susanna Mancini and Michel Rosenfeld, eds., Constitutional Secularism in an Age of Religious Reviv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 165。這是埃及憲法中首次出現極具宗教性質的規定。(13)張小虎:《后穆巴拉克時代埃及憲法變遷研究》,載《中西法律傳統》2014年第2期,第342頁。雖然伊斯蘭教法原則并不意味全面排斥或否定女性權利,但基于其內容,現代社會的女性在婚姻制度、財產繼承、法庭證言等方面仍受較大限制,不能享有與男性完全平等的權利,(14)哈寶玉:《伊斯蘭教法:經典傳統與現代詮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55-80、143-169頁。因此以伊斯蘭教法原則作為憲法來源仍將潛在地對女性權利構成消極影響。(15)學術界關于伊斯蘭和女性權利的關系有激烈復雜的探討。首先,伊斯蘭教法部分是既定的,即古蘭經和圣訓,部分是后人的推理與解讀,包括司法共識、類比推理、公共福利原則等。它有時也指特定政治制度下的實體法體系。因此,伊斯蘭教法是動態發展和存在闡述空間的。綜合多方觀點可知,伊斯蘭教法及其解釋與應用并不是唯一影響女性權利的因素,經濟水平、文化傳統、父權制社會結構等也與后者相關,因此不能將女性權利問題完全歸咎于伊斯蘭主義。在明確這一點的基礎上,本文認為,伊斯蘭教法與女性權利并不構成絕對對立,即伊斯蘭教法并不意味全面排斥或否定女性的權利。一方面,伊斯蘭教法在特定的歷史階段具有進步性,改善了前伊斯蘭時代女性的生活狀況,某種程度上肯定和保障了女性的部分權益。另一方面,對伊斯蘭教法的理解,也取決于教法學家如何闡釋。當父權文化占主導地位時,對文本的保守、字面和選擇性解釋盛行,這將剝奪婦女在古典伊斯蘭法學中已經具有的權利。綜上,本文的觀點是,盡管伊斯蘭教法承認了女性的部分權利,但在現代社會背景下,其部分內容及現實操作極易導致較為局限和保守的結果,實際上使女性權利相對男性有限或不完全平等。相關討論參見Judith E. Tucker, Women, Family, and Gender in Islamic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Haifaa A. Jawad, The Rights of Women in Islam: An Authentic Approach,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1998; Amira Mash ̄hour, “Islamic Law and Gender Equality: Could There Be a Common Ground? A Study of Divorce and Polygamy in Sharia Law and Contemporary Legislation in Tunisia and Egypt,”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7, No. 2, 2005, pp. 562-596; Ruud Peters, “Islamic Law and Human Rights: A Contribution to an Ongoing Debate,” Islam and Christian-Muslim Relation, Vol. 10, No. 1, 1999, pp. 5-14。其次,雖然該憲法在序言提及女性地位,但正文第33條規定:“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無差別地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毕噍^另兩部憲法,該憲法并未專門強調性別維度上的平等,有意忽略1923年以來所有埃及憲法都承諾的國家保障男女平等的責任。(16)Moushira Khattab, Women’s Rights Under Egypt’s Constitutional Disarray, Washington, D.C.: Wilson Center, January 2013, p. 2.此外,該憲法中唯一將女性作為特定群體予以提及的條款,即第10條“家庭作為社會的基礎”的第4款,并非來自“權利與自由”部分,而是置于家庭道德和婦女責任的主題之下。它強調婦女對家庭的義務,以及國家在幫助婦女協調這一義務與公共領域角色方面的作用,(17)Hind Ahmed Zaki, “El-Sissi’s Women? Shifting Gender Discourses and the Limits of State Feminism,” égypte/Monde Arabe, Vol. 13, No. 2, 2015, p. 44.這暗示照顧家庭僅為或主要是由女性單獨承擔的責任,可能會強化傳統的性別分工和社會偏見。即便特定條件下女性依法能夠獲得特殊照顧,其邏輯也根源于國家對兒童的支持??傊?此憲法尚未確立任何針對所有女性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基本權利的保障內容,未能達到幾乎所有民主憲法都遵守的最低國際標準。穆爾西政權更是于2013年3月表示反對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關于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的聲明草案》(DraftStatement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ViolenceAgainstWomenandGirls),對埃及的性別平等和婦女解放問題回應消極。(18)“The Muslim Brotherhood and Women’s Rights in Egypt: A Project of Patriarchal Extremism,” Qantara.de, April 26, 2013, https://en.qantara.de/content/the-muslim-brotherhood-and-womens-rights-in-egypt-a-project-of-patriarchal-extremism, 上網時間:2021年9月27日。此外,埃及2014年憲法雖然名義上是對2012年憲法的巨大改進,但女性政治賦權事實上并非憲法設計的優先事項,(19)Marwa Shalaby, “Challenges Facing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ost Arab Spring: The Cases of Egypt and Tunisia,” p. 180.且伊斯蘭教法原則作為憲法主要來源的規定并未改變,因此仍將對女性權利保障構成潛在威脅。該憲法雖對地方議會選舉中的女性比例做出規定,但旨在總體上保障女性議會代表權的第11條采用“適當”這一模糊措辭,未能明確實質性目標。

最后,憲法實施狀況方面,以核心的政治權利為例,突尼斯女性在2014年10月26日的議會選舉中獲得68個席位,約占總席位的31%,(20)Ibid., p. 177.雖暫未實現憲法要求的平等比例,但高于彼時全球范圍內女性在議會中的平均占比,(21)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Women in Parliament: 1995-2020, Geneva, 2020.并超過法國、英國和美國。(22)Gadi Hitman, “Arab Spring Era: Winds of Change in the Direction of Gender Equality for Tunisian Women,” p. 12.同時,截至2017年1月,擔任突尼斯國家部長級別職位的女性有6位,占比為23.1%,該指標隨后雖有跌落但近三年逐漸回升,于2023年達到33.3%;相較2017年埃及女性在34個部長級職位中僅占據4席,比例為11.8%,目前穩定在24.2%,(23)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and 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 (UN Women), Women in Politics: 2017, Geneva, 2017. 其余年份報告來源相同。突尼斯的表現更為樂觀。更進一步地,2021年9月,娜杰拉·布登·拉馬丹(Najla Bouden Romdhane)成為突尼斯歷史上乃至阿拉伯世界歷史上首位女總理。這一任命具有歷史性意義,是突尼斯憲法保證女性具有獲得各層級政治職位平等機會的顯著表現和累積性成果。與此相對的是,埃及穆爾西政權否認女性在政治運動過程中的重大貢獻及其遭受的侵害,并將女性從自由與正義黨內部的高級職位驅逐至行政性、支持性角色,拒絕保障女性代表配額,部分黨派也將女性候選人列于名單末尾,這直接導致2012年埃及人民議會的女性代表比例從穆巴拉克時期的13%下降至2%。(24)Emily Dyer, Marginalising Egyptian Women, London: The Henry Jackson Society, 2013, p. 57.2015年埃及議會選舉中,女性代表占總席位的14.9%,創下歷史新高,這幾乎是埃及歷史平均水平的四倍,(25)Mazen Hassan, Women in the Egyptian Parliament: A Different Agenda?, Houston: Rice University’s Baker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September 2018, p. 3.表明女性權利保障相對推進。上述表現與兩國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內容的變化相呼應。

上述比較表明,政治過渡期間突尼斯和埃及憲法中的女性權利保障內容差異甚大,前者相對全面、徹底和穩定,后者變動更加劇烈且保障相較薄弱?;诖?本文提出的核心問題是,中東劇變后突尼斯與埃及的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保障內容為何呈現較大差異?研究該問題有利于厘清憲法框架下女性權利的影響因素,推動探討社會運動、政治轉型與性別平等的復雜關系,作為具體的比較案例對該議題的經驗累積與理論探索具有重要意義。此外,突尼斯與埃及均為伊斯蘭和阿拉伯國家,在政治轉型前都是政治強人統治的威權體制,社會運動與政權過渡時期基本重合,具有總體上的可比性。

二、 解釋框架: 制憲進程中的政治精英與社會團體

本研究將憲法文本中的女性權利視為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或政策安排,其內容及變遷可理解為制度結構下政治精英和利益集團的觀念選擇與互動博弈的結果。本文基于經驗材料將其歸納為兩個分析角度,即正式制度內直接參與制憲過程的各個派別的政治精英間的斗爭與妥協,以及通過院外活動對制憲過程施加影響力的組織機構,在此語境下尤指利益最為相關、表現最為突出的女性社會團體。

基于此,研究探討的第一個方面是,正式制度結構內的關鍵行為者如何具體地參與制憲進程,進而對憲法中的女性權利內容構成影響。本文借鑒歷史制度主義理論視角,注重政治分析中的時間性、歷史情境與權力結構的不對稱。革命或社會運動后的政治轉型時期通常成為制度變遷的關鍵節點。在制度分析中,在關鍵節點這一情境下,結構對政治行為的影響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顯著減弱,強勢政治行為者可選擇的范圍會大大擴展,對于最終結果作出的決定可能具有更加關鍵的影響力。(27)Giovanni Capoccia and Daniel Kelemen, “The Study of Critical Junctures: Theory, Narrative, and Counterfactuals i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World Politics, Vol. 59, No. 3, 2007, pp. 341-369.同時,政治社會內部的權力具有不平等或不對稱性,(28)Walter Korpi, “Contentious Institutions: An Augmented Rational-Action Analysis of the Origins and Path Dependency of Welfare State Institutions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Rationality and Society, Vol. 13, No. 2, 2001, pp. 168-184.何者的理念或信仰能夠反映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取決于持有不同理念的眾多集團中擁有權力資源的一方。(29)[韓]河連燮:《制度分析:理論與爭議》,柴寶勇、李秀峰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頁。換言之,主要政治行為者的所處位置和權力資源塑造著轉型期間的權力結構,其觀念和利益將會反映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同理,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內容深受政治過渡時期關鍵行為者及其互動結果的影響。對阿拉伯國家而言,宗教和世俗力量是政治舞臺上的重要角色,其內部亦有溫和或激進的派別之分,甚至相互間有復雜的聯盟構成,對不同領域的女性權利也持有或進步或保守的意識形態立場,因此難以一概而論。綜上,具體考察關鍵行動者的觀念利益、互動關系及其在制憲議會中的權力分配結果將有助于理解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條款的變遷。

同時,權力結構還包括各方政治角色的互動關系和力量博弈。解決沖突的方式可簡要歸納為暴力和非暴力兩端,前者以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為主要內容,試圖鎮壓、制服或消滅對方,是代價巨大的零和博弈;而后者更多體現為協商、妥協與和解,通過權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彼此雖不完全滿意但至少可以接受的方案以最終達成一致?,F實中的政治互動可能兼有兩種方式,但整體上通常集中體現其中一種傾向。此外,阿拉伯世界處理教俗關系,在追求妥協的智慧與策略的同時,也呼喚一種寬容的政治文化與道德品格。阿爾弗萊德·斯泰潘(Alfred Stepan)在探討宗教與民主關系時提出“雙重寬容”(twin tolerations)的概念,即在憲法和人權的范圍內,民主機構必須自由地制定政策;宗教機構不應有憲法賦予的特權以強制民主選舉的政府推行公共政策。同時,與民主的制度性定義相一致,個人和宗教團體必須擁有完全的信仰自由,只要其行為不對其他公民的自由產生消極影響,或違反民主和法律,則可以在公民社會中公開推行自身的價值觀念,或在政治社會中發起組織和運動。(30)Alfred Stepan, “Tunisia’s Transition and the Twin Tolerations,”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23, No. 2, 2012, pp. 89-90.借鑒其論述,考察突尼斯和埃及的政治情境是否寬容時,需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一方面,世俗主義者是否同意伊斯蘭力量充分參與政治,政治體制是否先在地禁止宗教團體成立政黨;另一方面,伊斯蘭政黨是否認同人民主權是民選機構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是否以宗教之名要求憲法給予特權,甚至凌駕于其之上?;诖?本文將政治力量的妥協程度識別為暴力和妥協兩種傾向,并結合政治力量在各自意識形態光譜內的立場、互動的方式與結果等內容綜合分析。本研究探討的政治力量是指正式制度結構內對政治權力展開競爭的政治行為體,因此下文的社會團體或公民組織不在設定的討論范圍之內。另外,基于突尼斯和埃及的政治現實,還需專門考察軍隊這一主體。軍隊雖然可以被納入世俗力量,但由于控制著強大的暴力機器且職業化程度不一,是否介入政治、支持哪一方力量、對民主化改革的態度均不確定,且會對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需要專門討論。

第二個解釋維度是女性團體的動員能力。此處“動員”不同于“資源動員論”狹義上對資源的組織與聚集,而是指在特定政治社會背景下社會團體基于自身性質和外部條件能夠對制度安排產生影響的努力和行動?;谕荒崴古c埃及的女性團體狀況,為使分析簡明清晰,本文擬將女性團體的動員能力具體化為資源基礎、集體認同、機會結構三個維度。資源基礎主要是指資金、組織、機制等方面的積累,其中組織則進一步包括領袖、成員、社會網絡等內容。集體認同維度旨在分析女性團體內部及其與普通民眾之間是否對女性權益相關的制度安排,包括其主要內容、重要地位、發展方向持有一致的立場與態度,或是前者能在多大程度上獲得后者的回應和支持。機會結構則借鑒包括麥克亞當(Doug McAdam)在內的眾多政治過程論學者提出的分析思路,(31)如艾辛杰(Peter Eisinger)提出“政治機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概念,認為個人或群體以何種方式行事,除其掌握的資源外,政治系統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弱點、障礙和資源也將產生影響。蒂利(Charles Tilly)提出“政體模型”(polity model),將集體行動的發生劃分為動員和機會兩個方面,后者力圖說明不同的政治結構對斗爭者而言成本不同。其中特別關注國家鎮壓的能力和傾向(the state’s capacity and propensity for repression)以及制度化政治系統的相對開放和封閉程度(the relative openness or closure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political system)兩個方面,(32)Doug McAdam et al., “Introduction: Opportunities, Mobilizing Structures, and Framing Processes — Toward a Synthetic,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Social Movements,” in Doug McAdam et al., eds.,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Mobilizing Structures, and Cultural Fram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0.以考察女性團體運動是否獲得國家的認可乃至支持,以及能否通過制度化的正式渠道表達意見和施加影響。

圖1 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內容的解釋框架(來源: 作者自制)

基于具體情境的解釋維度和系統分析的理論基礎,(33)解釋框架思路部分源自政治系統理論,參見[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王浦劬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8頁。本文嘗試提出如圖所示的研究框架。在既有結構的規范和約束下,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內容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決策。它基于正式的制度安排,經由制憲議會選舉出的政治精英商討決定,在輸出到社會環境后獲得反饋并產生變化。一方面,政治格局的力量構成及其互動方式直接影響制憲議會內部的代表組成及其觀念偏好,進而決定輸出的憲法框架中女性權利條款的性質和傾向。另一方面,作為相關利益行動者的女性團體,對憲法框架內的女性權利條款具有更積極主動的表達意愿和更為強烈的利益訴求,并呈現不同程度和性質的支持表現。實際上,女性團體在制憲議會前即可通過與正式制度的溝通渠道及社會活動完成輸入的實際行動。因此,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內容整體上可以看作是特定國家政治系統中正式結構內的政治精英與院外活動的女性團體之間多次互動與循環博弈最終達到相對穩定結果的過程。

三、 政治力量博弈: 權力結構及其妥協程度

憲法框架下的女性權利很大程度上經由民主選舉出的參與制憲進程的政治精英直接構建。就突尼斯而言,各方政治力量組成的權力結構比較平衡,在制度變遷的決策方面總體呈妥協態勢,這使2014年憲法并未納入伊斯蘭教法原則,女性權利內容仍保持溫和色彩,整體上呈現比較穩定的變遷過程。與其相反,埃及政治轉型的主導力量變更頻繁,教俗較量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形成激烈對抗的局面。以2012年憲法和2014年憲法為代表的幾輪修憲活動均帶有典型的工具性立憲色彩,是在敵對政治陣營之間不信任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起草的,以擴充本利益集團權力為根本目的,(34)Zaid Al-Ali, “Egypt’s Third Constitution in Three Years: A Critical Analysis,” in Bernard Rougier and Stéphane Lacroix, eds., Egypt’s Revolutions: Politics, Relig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p. 124.而未將包括女性權利在內的公民權利與政局的和平過渡置于重要地位。

(一) 突尼斯: 平衡寬容的妥協式制憲

確立新的憲政安排是轉型時期的核心任務。突尼斯各方政治力量圍繞制憲開展的互動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舊政權終結,2011年召開制憲議會,伊斯蘭政黨“復興運動”(Ennahda Movement)勝出,與世俗政黨保衛共和大會黨(Congress for the Republic)、爭取工作與自由民主論壇(Democratic Forum for Labour and Liberties)開啟聯合執政,但表現不佳,制憲進程緩慢。其二是2013年新技術內閣成立后,(35)這里是指“復興運動”高級領導人阿里·拉哈耶德(Ali Laarayedh)獲得總理提名后組建的技術型政府。制憲議會恢復工作,于2014年初正式公布憲法。

首先,過渡時期即制憲議會前成立的政治變革團體本身具有妥協包容色彩,其對制憲議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和投票原則等進行規定,進而對后續制憲議會的組成及女性權利條款產生深遠影響。埃塞卜西接任總理后,政府內部的“政治改革高級委員會”(Higher Political Reform Commission)和反對派團體組織的“保衛革命委員會”(Committee to Safeguard the Revolution)合并為“實現革命目標、政治改革和民主轉型高級委員會”(Higher Authority for Realisation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Revolution, Political Reform and Democratic Transition),其中包括各界公眾人物、政黨代表、公民社會組織以及地區代表,(36)Bosco Govantes and Miguel Hernando de Larramendi, “The Tunisian Transition: A Winding Road to Democracy,” The Journal of North African Studies, Vol. 28, No. 2, 2023, p. 424.并由法學和伊斯蘭專家亞德·本·阿舒爾(Yadh Ben Achour)擔任主席。委員會決定,采取“過程優先”(process-first)原則,建立一個能夠合法地并在公眾同意下進行改革的民主政府;第一次普選將確定制憲議會成員,以避免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具備形塑憲法的巨大權力;選舉制度確立為比例代表制,以促進民主、鼓勵聯盟。(37)Alfred Stepan, “Tunisia’s Transition and the Twin Tolerations,” pp. 92-93.同時,為確保婦女大規模參與憲法起草過程,在選舉名單上引入男女平等原則。最終,女性在217個席位中占據27%,即58個席位,同時有大約5,000名女性候選人競選公職。(38)Marwa Shalaby, “Challenges Facing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ost Arab Spring: The Cases of Egypt and Tunisia,” p. 172.這一公開的文職機構以和平協商促進民主轉型所需的制度性安排達成一致,與下文埃及軍方通過強制性的單邊聲明推動政治變革構成鮮明對比。

基于上述共識和決定,2011年10月23日,突尼斯開啟制憲議會選舉?!皬团d運動”以41.4%的得票率成為議會第一大黨,但由于未能取得絕對多數,與世俗政黨保衛共和大會黨、爭取工作與自由民主論壇建立聯合政府。過渡政府成立初期,伊斯蘭政黨和世俗政黨表現出較強的合作意愿,但圍繞憲政設計在政治體制、宗教地位和公民權利等方面存在核心分歧,并集中表現為伊斯蘭教法在憲法中提及的程度。(39)Silvia Colombo, 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in North Africa: Egypt and Tunisia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ndon: Routledge, 2018, p. 278.“復興運動”擬寫的草案使伊斯蘭教法作為立法的主要來源,這成為世俗政黨的紅線,左翼政黨爭取工作與自由民主論壇甚至表示若伊斯蘭教法以任何形式出現在憲法中,該黨將退出執政聯盟。(40)“The Current Status of Constitution Making in Tunisia,”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April 19, 2012, 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2012/04/19/current-status-of-constitution-making-in-tunisia/ah1s, 上網時間:2023年5月15日。具體到女性權利,“復興運動”認為國家法律應反映宗教屬性,彰顯伊斯蘭教原則、規范和生活方式,女性若與男性享有同等權利則與伊斯蘭教原則和阿拉伯文化傳統相悖,因此并無意愿將性別平等納入憲法。(41)曾向紅、陳亞州:《政治妥協與突尼斯的和平政治過渡——基于對突尼斯“伊斯蘭復興運動”的考察》,載《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第68頁。后續為避免分歧進一步擴大,“復興運動”同意取消憲法條款內強化伊斯蘭教法的內容,(42)“Tunisia’s Islamist Ennahda Edges Away from Sharia,” BBC, March 26, 201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frica-17517113, 上網時間:2023年3月2日。制憲議會得以頒布憲法草案。但實際上,“復興運動”仍使用宗教術語以為憲法條款的多種可能解釋提供空間。(43)Amel Grami, “The Debate on Religion, Law and Gender in Post-revolution Tunisia,” Philosophy &Social Criticism, Vol. 40, Nos. 4-5, 2014, p. 395.由于多項條款仍存爭議,草案最終暫時擱置。這一時期,“復興運動”與薩拉菲派的關系曖昧不清,(44)中東劇變后,突尼斯伊斯蘭意識形態光譜主要包括以“復興運動”為代表的伊斯蘭主義者,以“改革陣線”(Jabhat al-Islah)為代表的薩拉菲派政黨,各種意識形態的宗教組織和以“伊斯蘭教法支持者”(Ansar al-Shari’a)組織為主的薩拉菲圣戰分子(Salafi-Jihadis)。2013年兩名左翼政治領導人被圣戰分子刺殺,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這最終導致“復興運動”正式切斷與薩拉菲派的關系,轉而支持技術官僚政府。具體可參見:Fabio Merone et al., “The Evolution of Tunisian Salafism after the Revolution: From La Maddhabiyya to Salafi-Malikis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 Vol. 53, No. 2, 2021, p. 455。為爭取后者支持承諾法律應反映伊斯蘭教屬性,并在各級政府部門安插成員、擴大權力,積極謀求和強化政治主導地位,再加上兩起針對世俗主義領導人的政治暗殺事件發生,民眾產生極大的不滿與疑慮,反對派組織起大規模的民眾抗議運動,部分世俗議員宣布辭職,制憲議會停擺,突尼斯陷入政治僵局。

在此關鍵時期,公民社會組織發揮著重要的橋梁作用,扮演權力格局中凝聚各方的政治角色。2012年9月,“突尼斯全國對話四方集團”(Tunisian National Dialogue Quartet)(45)該組織由突尼斯工人聯盟(Tunisian General Labour Union),突尼斯工業貿易及手工品聯會(Tunisian Confederation of Industry, Trade and Handicrafts),突尼斯人權聯盟(Tunisian Human Rights League)和突尼斯律師聯會(Tunisian Order of Lawyers)構成?;谏詈竦纳鐣A和廣泛的影響力,向制憲議會內的所有黨派發出和平協商的呼吁,敦促各方政治力量溝通對話,提出和平路線圖并說服21個主要政黨接受。(46)Elizabeth Murray and Susan Stigant, eds., National Dialogues in Peacebuilding and Transitions: Creativity and Adaptive Thinking,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June 2021, p. 80.該路線圖提出,各黨派應在核心問題上達成共識,并就技術官僚政府組建、新憲法頒布、總統和議會選舉等議題做出明確規劃。(47)Bassem Karray, “Proposals, Intermediation, and Pressure: The Three Roles of the UGTT in Tunisia’s Post-revolutionary Constitutional Process,” in Irene Weipert-Fenner and Jonas Wolff, eds., Socioeconomic Protests in MENA and Latin America: Egypt and Tunisia in Interregional Comparis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20, pp. 136-137.基于此,全國對話大會于2013年10月舉行,以“復興運動”為代表的執政聯盟與反對派持續若干星期的談判后,就成立獨立人士為總理的看守政府和新憲法的制定規則達成共識。突尼斯由此實現政權的和平過渡,擺脫了深重的政治危機。

“復興運動”的妥協主要源于其力量在特定時期相對衰弱。一方面,突尼斯政治伊斯蘭內部出現明顯分裂,作為溫和派的“復興運動”逐漸遠離薩拉菲主義者,特別是激進的“伊斯蘭教法支持者”組織;再加上國內派和海外派因政策立場差異產生分歧,“復興運動”的支持基礎總體上相對削弱;另一方面,埃及穆兄會遭到壓制的事實也使該政黨意識到政治伊斯蘭的脆弱性及自身的危險處境。(48)曾向紅、陳亞州:《政治妥協與突尼斯的和平政治過渡——基于對突尼斯“伊斯蘭復興運動”的考察》,第71-75頁。因此,“復興運動”的創始人與領導人拉希德·加努希(Rached Ghannouchi)不再堅持突尼斯社會轉型的伊斯蘭計劃,公開表示愿意放棄政治主導權,支持一個中立政府,認為民主憲法比“復興運動”持有權力更加重要,為避免內戰必須尋求共識、放棄零和游戲。(49)“Ghannouchi: Tunisia’s New Political Order,” Wilson Center, February 26, 2014, https://www.wilsoncenter.org/article/ghannouchi-tunisias-new-political-order, 上網時間:2021年10月2日。與此同時,世俗力量也尊重伊斯蘭價值觀,接納伊斯蘭政黨參與政治競爭,愿意與其開展務實合作。突尼斯世俗政黨呼聲黨(Nidaa Tounes)成員表示設法調和穆斯林身份與普遍性的自由和權利。(50)Marwa Shalaby, “Challenges Facing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ost Arab Spring: The Cases of Egypt and Tunisia,” p. 175.基于教俗力量間的妥協與共識,雖然正式憲法最終將伊斯蘭教作為突尼斯國教,但伊斯蘭教法原則并未成為憲法來源,性別平等共識受到普遍尊重,婦女地位得到有效保障。

總體而言,各方的權力力量及其妥協程度決定其觀念在憲法文本中的體現,因此各自所代表的宗教屬性和觀念利益將影響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條款。突尼斯政治轉型和制憲進程的妥協、和平特征也體現于多個層面。首先,議會中獲得席位較多、參與組閣的政黨雖有左右之別,但都偏中間立場。其次,在“寬容”層次上,伊斯蘭力量能夠參與政治,人民主權和民主原則受到尊重,立憲議會始終作為國家唯一權力機構以確保政府的合法性與連續性。(51)若木:《回到“革命”始發的地方——從突尼斯新憲法頒布說開去》,載《世界知識》2014年第14期,第39頁。此外,突尼斯軍隊作為權力結構的組成部分,本身制度化水平較高且與社會聯系緊密,(52)Derek Lutterbeck, “Arab Uprisings, Armed Forces, and Civil-Military Relations,” Armed Forces &Society, Vol. 39, No. 1, 2013, pp. 34-36.在過渡時期保持中立立場,(53)Ahmed El-Sayed, “Post-Revolution Constitutionalism: The Impact of Drafting Processeson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in Tunisia and Egypt,”Electronic Journal of Islamic and Middle Eastern Law, Vol. 2, No. 10, 2013, p. 48.對民主化改革抱以開放和默許態度,這也有助于維持國家整體的安全和秩序。綜上,突尼斯政治轉型伊始即以順利實現民主轉型為核心目標,過程雖有波折,但教俗力量逐漸從意識形態斗爭和政治極化困境中跳脫出來,并基于較為有序和理性的政黨政治開展競爭與合作,始終以談判、妥協等低暴力方式推進政治轉型和憲政設計。審慎、穩步和妥協的制憲過程綜合了各方政治力量的意識形態和觀念立場,并尊重占主流地位的世俗主義傾向,從而避免了憲法的伊斯蘭化和女性權利保障的后退。

(二) 埃及: 零和博弈的工具性制憲

穆巴拉克下臺后,埃及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接管國家權力,并完全主導2011年憲法草案的修訂,而該憲法委員會沒有納入任何女性成員。(54)Reem Wael, “Betrayal or Realistic Expectations? Egyptian Women Revolting,” Interface, Vol. 6, No. 1, 2014, p. 487.2011年11月至次年1月,埃及革命后的首次人民議會選舉開啟三輪投票,自由與正義黨和薩拉菲派光明黨(Al-Nour Party)分別獲得47.2%和24.7%的支持,即總共超過70%的席位,再加上協商會議(即上議院)近90%的競爭席位,伊斯蘭政黨在兩院均占絕對多數。(55)“2012 Egyptian Parliamentary Elections,”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January 22, 2015, 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2015/01/22/2012-egyptian-parliamentary-elec ̄tions-pub-58800, 上網時間:2023年8月9日。其中,由于確保女性64個席位的配額制度遭到廢除,且2011年新選舉法雖要求政黨名單中至少包括一名女性,但并未說明女性在名單中應處的具體位置,事實上超過70%的女性被置于政黨名單底端而無緣勝利,女性代表在508個議會席位中僅占約2%,其中8位由直接選舉產生,2名由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任命。(56)Laila El Baradei and Dina Wafa, “Women in the Second Egyptian Parliament Post the Arab Spring: Do They Think They Stand a Chan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omen’s Studies, Vol. 14, No. 3, 2013, pp. 42-63.

根據過渡時期安排,人民議會和協商會議當選議員將召開聯席會議,選舉100人組成的制憲議會,并于6個月內制定憲法草案。宗教是新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和自由部分的辯論焦點。少數基督徒和世俗的埃及公民要求一部宗教中立的憲法,即避免任何涉及伊斯蘭教的內容,保守的穆斯林則希望伊斯蘭教法在政治和社會中占據中心地位,許多埃及人居中間立場,認為伊斯蘭教法成為憲法的一部分即可。(57)Mahmoud Hamad, “The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Post-Mubarak Egypt,” Insight Turkey, Vol. 14, No. 1, 2012, pp. 59-60.3月,制憲議會產生,100位名單中近70%是伊斯蘭成員,僅有6名女性。(58)“Annual Report: Egypt 2013,” Amnesty International, May 17, 2013, https://www.amnestyusa.org/reports/annual-report-egypt-2013/, 上網時間:2023年8月9日。由于婦女、青年和少數族裔代表性不足,法院宣布第一屆制憲議會違憲。自由主義者和世俗派成員對議會代表組成表示強烈不滿,紛紛宣布退出委員會,軍方表示若仍未就組成標準達成一致則將頒布補充憲法聲明代為制定。6月7日,更為平衡的第二屆制憲議會產生,其中6個席位分配給法官,9個席位分配給法律專家,武裝部隊、警察和司法部各擁有一個席位,愛資哈爾大學獲得5個席位,科普特教會獲得4個席位,憲法是否應該更嚴格地遵循伊斯蘭法原則是起草過程中的核心爭論之一。(59)“Egypt Parties End Deadlock over Constitutional Panel,” BBC, June 8, 201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middle-east-18360403, 上網時間:2023年8月9日。然而,平衡與調整后的制憲議會中,女性成員仍僅有7名,且4名來自伊斯蘭政黨。(60)Mariz Tadros, “Negotiating Women in Egypt’s Post-Mubarak Constitutions (2012-2014),” Politics &Gender, Vol. 16, Special Issue 1: Special Symposium on Women’s Parties, 2020, p. 158.其中一名女性代表馬納爾·埃爾蒂比(Manal El-Tibi)質疑制憲議會的公正性,認為新的權力結構將阻礙包括婚姻和繼承等內容在內的改革前景,伊斯蘭教法的限定將使上述問題無法受到質疑。她在辭職信中表明,“繼續擔任制憲議會成員是無用的”,“憲法正在準備為某一特定群體服務,從而鞏固了宗教國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權力的觀念”,新的憲法和國家機構是“埃及歷史上的一大倒退”。(61)“Manal El-Tibi’s Resignation Letter to Egypt’s Constituent Assembly,”Ahram Online, September 26, 2012, https://english.ahram.org.eg/NewsContent/1/64/53896/Egypt/Politics-/Eng ̄lish-text-of-ElTibis-resignation-letter-to-Egyp.aspx/,上網時間:2023年8月10日。

6月17日,埃及總統選舉進入決勝投票階段,軍方突然頒布補充憲法聲明,要求解散議會,收回立法權。最高行政法院推遲該決定,制憲議會獲得一定的憲法起草時間,但仍面臨軍方否決權等限制。6月30日,穆兄會下屬自由與正義黨主席穆爾西獲得總統大選勝利,在政府和司法部門開展權力爭奪,并兩度發布憲法聲明,確保對憲法制定權的壟斷,積極推進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全面伊斯蘭化?!叭珖汝嚲€”(National Salvation Front)等反對派聯盟表示不滿,要求取消憲法草案與公投,眾多團體和個人退出制憲議會,但未能阻止伊斯蘭主義指導下的制憲工作。制憲過程蒙上伊斯蘭色彩,階層利益分配不均,多元復雜的利益訴求遭到有意忽視,憲法中女性權利內容被單方面刪除。12月,反對派呼吁在公投期間舉行游行示威,憲法草案最終在兩輪投票中以約63%的支持率通過,但投票率為30%,(62)“Egyptian Constitution ‘Approved’ in Referendum,” BBC, December 23, 201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middle-east-20829911, 上網時間:2023年8月10日。僅具有相對意義上的合法性。這表明該憲法安排僅體現特定政治力量的意識觀念,未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因此仍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穩定狀態。

2013年6月30日,因穆爾西未能兌現改革承諾,且與世俗政黨和民主派分歧嚴重,埃及再次爆發大規模示威游行。7月3日,埃及軍方宣布罷黜穆爾西,并公布政治發展路線圖,宣布暫停使用現行憲法,成立專門委員會商討憲法修改事宜。7月底軍事沖突再起,截至8月14日埃及軍警實施清場行動,即以武力驅逐穆爾西支持者,死亡人數達638人,約4,200人受傷。(63)王泰:《埃及的政治發展與民主化進程研究(1952—2014)》,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86頁。當局不久將穆兄會解散并將其定性為恐怖主義集團,穆爾西及其余穆兄會領導人被移交審理并判處終身監禁。宗教力量不被允許參與政治活動,教俗間顯現為排斥性關系。隨后頒布的新憲法也進一步明確,禁止以宗教為基礎成立政黨或從事政治活動,以及擁有軍事、準軍事力量。最高法院院長阿德利·曼蘇爾(Adly Mansour)隨后就任臨時總統,在軍方支持下頒布過渡時期憲法聲明,并根據該聲明成立以司法人士和憲法學者構成的10人修憲委員會,以及由50名代表各政治黨派、宗教機構、警察軍隊、知識分子和工農階層、企業工會等人士組成的“憲法復議委員會”。(64)張小虎:《后穆巴拉克時代埃及憲法變遷研究》,第346頁。后者包含5名女性,雖然比例相較2012年制憲議會僅略微提升,但其中4位具有任職國家婦女機構或從事婦女權利活動的豐富經驗。(65)Mariz Tadros, “Egypt’s Tale of Two Constitutions: Diverging Gendered Processes and Outcomes,” in Ruth Rubio-Marín and Helen Irving, eds., Women as Constitution-Makers: Case Studies from the New Democratic Er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 331-332.基于較為廣泛的階層代表性及女性議員的影響力,2014年憲法祛除較多伊斯蘭性質的內容,增添了關于公民權利,特別是女性權利條款,在性別平等方面總體較2012年憲法有較大改進。

總體而言,以穆兄會為代表的宗教勢力和以軍方、自由派為代表的世俗勢力的激烈斗爭,甚至是暴力沖突,導致過渡時期埃及政權更迭頻繁。如果制憲權被用來鞏固多數人的政治綱領而排除相互競爭的政治力量,那么和平變革將受到威脅。(66)Dieter Grimm, “Types of Constitutions,” in Michel Rosenfeld and Andrs Sajó,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14.埃及的新政權往往是某一勢力占據完全主導地位,排斥其他力量參與,這使憲法安排僅集中體現單方面意志因而急劇波動,女性權利保障內容也相應刪改,特別是因伊斯蘭力量掌握制憲優勢而發生巨大后退。此外,與突尼斯軍隊退居政治后臺不同,埃及軍方積極介入政治轉型,極大地改變了埃及的政治力量格局,憑借其強制基礎,在重要時刻頻繁以武力干預政權更迭,使轉型和制憲過程更為激進和剛性。

綜上,就政治力量的妥協程度而言,突尼斯各方政治力量在制度化的政黨競爭框架以及公民組織構建的對話平臺上達成共識,制憲過程盡可能多地納入各政治派別的意識形態和觀念立場,伊斯蘭主義力量的單方面擴張得到限制,女性權利實現穩步推進。而埃及由于政治力量的對抗更為強烈,制憲工作中教俗勢力難以達成根本性妥協,無法凝聚社會共識。強硬的乃至暴力性的政權更迭使特定時期一方勢力占優并以憲法為工具鞏固自身利益,包括女性權利在內的公民權利與自由未能受到保障,始終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四、 女性團體的資源基礎、集體認同與機會結構

憲法設計中的女性權利也受到與其利益緊密相關的社會團體的動員能力影響。突尼斯女性團體的組織基礎較強,社會網絡廣泛而緊密,具有共同的信念和使命感,在支持性的政治結構與寬容開放的文化氛圍中,能夠通過大規模密集、有效的組織動員對2014年憲法中的女性權利條款產生積極影響。與此構成較大差異的是,埃及女性團體長期以來受到國內政治的結構性限制,威權政府和伊斯蘭力量實際上均不重視甚至打壓其組織建設與社會動員,加上內部凝聚力不足,埃及女性團體總體上對政治過渡期間的制憲工作缺乏重要影響。

(一) 突尼斯: 良好組織下動員能力強大

突尼斯國內的女性主義組織至少達百余家,其規模、風格不一,世俗主義和伊斯蘭傾向兼有,團體成員遍布政界、企業、學界、職業協會等各個領域,(67)“Feminist Associations in Post-Revolution Tunisia,” Rice University’s Baker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August 30, 2018, https://www.bakerinstitute.org/research/feminist-associations-post-revolution-tunisia, 上網時間:2023年5月20日。并大多由行業精英和中產階級女性負責管理。其中,成立于1989年的突尼斯民主婦女協會(Tunisian Association of Democratic Women)是突尼斯歷史悠久且最具影響力的女權組織之一,(68)Valentine M. Moghadam, “How Women Helped Shape Tunisia’s Revolution and Democratic Transition,” Current History, Vol. 118, No. 812, 2019, p. 333.擁有廣泛的支持基礎和密集的社會網絡,與國內的工人聯盟、人權聯盟和進步政黨人士合作,(69)Valentine M. Moghadam, “Women and Democracy After the Arab Spring: Theory, Practice, and Prospects,” p. 205.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女性團體保持緊密聯系。此外,以突尼斯民主婦女協會和突尼斯婦女研究與發展協會(Association of Tunisian Women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為代表的婦女組織與突尼斯政府也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作為政權的支持者,(70)李競強:《突尼斯政治轉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版,第198-199頁。通過有效的正式互動為婦女解放做出巨大貢獻。

爭取憲法對女性權利的保障獲得突尼斯社會的普遍認同。伊斯蘭和世俗婦女權利組織因共同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而結盟,圍繞民主化期間的性別改革和婦女政治參與展開討論。(71)Maro Youssef, “Strategic Choices: How Conservative Women Activists Remained Active throughout Tunisi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Sociological Forum, Vol. 37, No. 3, 2022, pp. 845-846.雙方發展出集體的性別認同和對目標的共同信念,認為爭取性別平等的斗爭屬于人類尊嚴和自由這一更宏大的目標,意識形態差異并不排斥反對威權主義的共同努力。(72)Andrea Khalil, “Tunisia’s Women: Partners in Revolution,” The Journal of North African Studies, Vol. 19, No. 2, 2014, p. 198.除婦女團體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政治人士,如高級委員會主席阿舒爾也重視女性的政治參與,制憲議會中的女性議員和普通民眾則廣泛地加入運動之中。

制憲期間,突尼斯婦女組織和活動人士意識到憲政時刻對于國家政治發展和女性權利保障的重要性,因此積極關注制憲議會的選舉進程、組織成員及討論事項等,試圖影響制憲議程。她們認為,政治轉型為開辟新的政治參與和經濟實踐道路,以及實現為未來更實質性成就鋪墊的憲政成果提供了機會。(73)Amel Grami, “The Debate on Religion, Law and Gender in Post-Revolution Tunisia,” p. 398.首先,圍繞制憲進程的政治談判和社會動員在議會正式啟動前已經展開。突尼斯民主婦女協會將突尼斯婦女研究與發展協會、突尼斯女性選民聯盟(League of Tunisian Women Voters)、“女性之聲”(AswatNissa)等16個理念相近的團體組建為一個聯盟。該聯盟在制憲議會前就婦女問題起草了五點宣言,包括取消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保留,政治領域中的性別平等,以及婦女在教育、工作和健康方面的權利等內容,以為即將展開的憲法辯論確立核心議題。(74)Nanako Tamaru and Marie O’Reilly, How Women Influence Constitution Making After Conflict and Unrest, Washington, D.C.: Inclusive Security, January 2018, p. 32.突尼斯民主婦女協會同時將制憲議會內部成員作為宣傳對象和游說重點,通過與每個政黨的多位成員建立緊密關系,試圖使自身觀點在政黨一級的辯論中占據重要地位,進而影響制憲議會內部的決定;同時,邀請各方代表參與虛擬議會,就爭議性問題展開充分辯論,以培養社會大眾對關鍵議題的認知和共識。(75)Ibid., p. 41.這說明女性團體與正式制度結構之間具有較為暢通的聯系渠道,能夠通過建立公民社會與制憲議會的聯結,促進利益表達和共識凝聚。

在推動女性政治參與方面,突尼斯平等與均等協會(Association Egalité et Parité)積極督促最高獨立選舉委員會(Independent High Authority for Elections)在議會選舉過程中遵守性別平等法,履行政黨名單中男女候選人交替的原則,保障婦女在制憲議會中的平等代表權。(76)Caitlin Mulrine, Women’s Organizations in Tunisia: Transforming Feminist Discourse in a Transitioning State, Brattleboro: SIT Independent Study Project (ISP) Collection, December 2011, pp. 21-22.突尼斯女性選民聯盟等團體也通過深入基層社區,特別是突尼斯的郊區和農村地區,向女性公民闡述投票與個人的利益關系,解釋選舉的復雜流程,舉行選舉模擬活動,鼓勵婦女走出家門投票。此外,突尼斯社交平臺也成為公民組織活動的重要領域。非政府組織“指南針”(Al-Bawsala)緊密跟蹤報道制憲議會活動,通過門戶網站公布議會成員名單、政黨從屬關系及其對擬議憲法條款的投票記錄,在促進透明度和問責制方面發揮重要作用。(77)Jane D. Tcha?cha and Khedija Arfaoui, The Tunisian Women’s Rights Movement: From Nascent Activism to Influential Power-broking, p. 120.“女性與尊嚴”(Women and Dignity)組織則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慶祝突尼斯婦女成就的視頻內容和女性權利相關的法律信息,(78)Ibid.在輿論動員和法律普及方面有所貢獻。

(二) 埃及: 結構限制下動員能力脆弱

埃及女性團體的組織基礎較為薄弱,動員資源相對匱乏。深厚的威權主義傳統和等級制結構使婦女團體組織松散、臨時性強,成員與組織之間缺乏緊密聯系。(83)邢桂敏:《埃及婦女非政府組織芻議》,載《西亞非洲》2008年第3期,第52頁。集體認同方面,埃及婦女內部的利益訴求具有較強的異質性。其一,婦女團體的階級性較強,主要成員為中上層女性,下層女性基本被排斥于非政府組織之外。不同階層的思想觀念和利益需求差異較大,難以達成統一行動以促成全體性的婦女運動。2011年,僅有約300名女性參與國際婦女節游行示威,且多為中產階級女性。(84)Nadia Taher, “‘We Are Not Women, We Are Egyptians’: Spaces of Protest and Representation,” City, Vol. 16, No. 3, 2012, p. 370.其二,世俗主義和宗教主義立場的女性就婦女解放和女性地位的思想分歧較大,部分保守的宗教團體和女性公民認為不必追求男女平等,且因害怕失去原有的性別身份和集體認同而對社會運動持懷疑態度。(85)谷亞平:《論埃及劇變中的女性政治參與》,載《國際論壇》2017年第2期,第76頁。其三,2011年之前,國家女權主義(state feminism)壟斷了埃及女性的官方表達與主流敘述,未能吸納多元的公眾訴求。(86)Shereen Abouelnaga, “Reconstructing Gender in Post-Revolution Egypt,” in Maha El Said et al., eds., Rethinking Gender in Revolutions and Resistance: Lessons from the Arab World, London: Zed Books Ltd., 2015, p. 37.前第一夫人蘇珊·穆巴拉克(Suzanne Mubarak)曾主導全國婦女理事會(National Council for Women)工作,加上媒體有側重的宣傳,這使婦女權利與其本人形象乃至與穆巴拉克威權政府緊密相連,進而使政治轉型時期對該政權的社會異議升級為對婦女權利的公然反彈。(87)Aliaa Dawoud, “Why Women are Losing Rights in Post-Revolutionary Egyp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omen’s Studies, Vol. 13, No. 5, 2012, pp. 160-169.制憲期間,埃及社會在爭取婦女權利方面也未能形成廣泛堅定的共識,存在較多分歧。2011年對婦女權利的激烈抵制所造成的威脅感,以及2012年伊斯蘭多數派集團構成的潛在危險,使婦女權利活動人士至少在目標上能夠團結一致。然而在2013年,女權主義者內部出現明顯分裂,部分人將新的現狀視作擁護對性別事項更為敏感的新憲法的機會,另一些人則認為軍方接掌政權對作為公民的女性的權利具有遠甚于對性別平等問題的潛在威脅,因此抵制憲法起草過程。(88)Mariz Tadros, “Egypt’s Tale of Two Constitutions: Diverging Gendered Processes and Outcomes,” p. 330.統一的女性團體及共識的缺乏,使實現性別正義的婦女動員與集體行動受到限制。

機會結構方面,國家對婦女運動的廣泛鎮壓以及宗教極端主義的興起,使婦女團體遭到限制和迫害,女性被迫回到私人領域,參與政治決策的機會與能力受到極大限制。90年代初,穆巴拉克將女性主義作為打擊目標,以資金濫用為由取締了阿拉伯婦女團結協會(Arab Women Solidarity Association)。根據1964年第32號法律及1999年和2002年對其進行的修訂,國家限制包括婦女團體在內的志愿性機構的組織建立、成員人數和活動范圍,并對其資金往來予以嚴格監督,禁止其從事任何宗教或政治活動,并掌握隨時解散組織的權力。(89)邢桂敏:《埃及婦女非政府組織芻議》,第51頁。非政府組織被迫從事慈善工作,或者僅限于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務,以避免與國家話語產生任何對抗。(90)Shereen Abouelnaga, “Reconstructing Gender in Post-Revolution Egypt,” p. 37.埃及智庫機構納茲拉女性研究中心(Nazra for Feminist Studies)領導人表示,該組織獲收的資助經一年方得通過,革命后便完全停止,組織的注冊也遭到穆巴拉克政權的正式拒絕。(91)Emily Dyer, Marginalising Egyptian Women, p. 63.革命后的臨時政府也加大對女性團體和人權組織的打壓力度,如指控約40個非政府組織接收外國非法資金,禁止部分成員出境并凍結其資產。(92)Emma Sundkvist, “Navigating Human Rights, Feminism, and History: Egyptian Feminist Activists’ Demands for Constitutional Equality,” Social Politics, Vol. 30, No. 1, 2023, p. 52.穆爾西政權也曾提出法律草案,要求進一步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注冊和資助,削弱其改善婦女權利的能力。(93)Emily Dyer, Marginalising Egyptian Women, p. 64.埃及全國婦女理事會作為聯結女性團體和國家機構的橋梁,在該政權下遭到忽視,發言權有限,例如其提出的關于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法律草案始終未能進入協商委員會議程,“難以與國家直接溝通”。(94)Ibid., pp. 65-66.

基于結構性限制,埃及婦女團體和社會活動人士的努力在2012年憲法制定進程中幾乎未能發揮任何實質性作用。革命后女性團體主導起草兩份重要文件《埃及婦女憲章》(EgyptianWomenCharter)和《婦女與憲法文件》(WomenandConstitutionDocument)以呼吁保障女性在立法委員會的代表權及其他領域權利,(95)Maya Morsy, “Egyptian Women and the 25th of January Revolution: Presence and Absence,” The Journal of North African Studies, Vol. 19, No. 2, 2014, p. 220;Hala Kamal, “Inserting Women’s Rights in the Egyptian Constitution: Personal Reflections,” Journal for Cultural Research, Vol. 19, No. 2, 2015, pp. 156-158.并與其他公民社會組織和青年運動成員舉行多次抗議游行,要求女性獲得50%的代表權。同時,由婦女團體和公民個人組成的游說聯盟擬出100位可作為委員會候選成員的女性名單,全國婦女理事會也積極推薦30位符合資格且經驗豐富的女性成員,但最終制憲委員會仍幾乎排除了所有由社會運動和民間組織提名的婦女活動人士。(96)Hania Sholkamy, Gender, Activism and Backlash: Women and Social Mobilization in Egypt, Brighton: BRIDGE Cutting Edge Program, May 2013, pp. 3-4.事實證明,女性團體運動并未對制憲會議產生足夠的壓力與影響,2012年兩屆制憲議會的女性成員均僅有個位數,極低的代表率導致其話語權嚴重不足。此外,總統選舉期間,女性組織本應合力推選候選人或是組織投票團體,但由于缺乏動員,政治活動家波泰娜·卡梅爾(Bothaina Kamel)作為唯一宣布參選的女性候選者,未能收集到30,000個選民簽名,無法正式登記為總統候選人,(97)Reem Wael, “Betrayal or Realistic Expectations? Egyptian Women Revolting,” p. 489; “Bothaina Kamel Poised for Second Presidential Run,” Ahram Online, April 13, 2014, https://english.ahram.org.eg/News/98946.aspx, 上網時間:2023年5月15日。這使女性喪失發揮政治影響力的重要機會。而在2014年制憲議程中,雖然女性代表僅有5人,但女權活動人士決定與制憲議會內部的女性成員和支持婦女權利的男性合作,而非要求增加不一定支持婦女權利的女性代表率,(98)Hala Kamal, “A Century of Egyptian Women’s Demands: The Four Waves of the Egyptian Feminist Movement,” in Shaminder Takhar, ed., Gender and Race Matter: Global Perspectives on Being a Woman, Bingley: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2016, p. 16.新的憲法中多項條款賦予婦女權利,相對2012年憲法有所推進。

綜上可見,突尼斯女性團體具有較強的組織基礎和廣泛的社會支持,通過與政治體制正式的溝通渠道與非正式的聯系,以及對基層民眾強有力的動員,對制憲議程產生積極影響,促使女性權利保障達成共識,這以抵抗女性作為補充性角色的行為和成果為突出表現。而埃及女性團體的資源基礎相較薄弱,異質性較大而凝聚力不強,再加上來自威權國家和伊斯蘭主義的部分限制,在憲法設計中難以發揮關鍵作用,進而無法形塑女性權利的相關條款與內容。

五、 結語

本文基于權力結構及其妥協程度與女性團體動員能力兩個維度,分析了中東劇變后突尼斯和埃及兩國的憲法設計中女性權利保障內容的差異及其原因。突尼斯基于教俗妥協達成政治共識,使制憲工作綜合各方意識形態,呈現為平穩溫和的變遷過程,再加上婦女團體強大的動員能力,最終憲法給予女性權利有力保障。與此相對的是,埃及的世俗和宗教力量斗爭較為激進,表現為零和邏輯,憲法完全隨政權更迭而變遷起伏,極端地體現暫占權力優勢一方的意志,使伊斯蘭主義在某段時期籠罩憲法,女性團體也未能通過議會參政或院外活動積極影響制憲過程,因此憲法中的女性權利保障內容變化較大,經歷后退。

而為進一步理解研究提出的分析維度,即兩國在權力結構及其妥協程度和女性團體動員能力兩個方面顯著差異的深層原因,本文認為有必要追溯其歷史以簡要補充和回應。突尼斯具有寬容開放的文化遺產,早在19世紀即可能形成了所謂“雙重寬容”的政治氣氛,(99)Alfred Stepan, “Tunisia’s Transition and the Twin Tolerations,” pp. 97-99.在阿拉伯國家中最先開啟憲政民主的改革進程,獨立后也進一步推動世俗化和西化的政治改革。例如,突尼斯將提升婦女法律地位作為國家建設的主要議程,以對抗父權制色彩濃厚的部落和宗教忠誠。(100)Andrea Khalil, “Tunisia’s Women: Partners in Revolution,” p. 191.這培育起自由、平等與民主的政治文化和思想趨向,影響了后續政治力量的互動方式以及大眾的性別平等意識。而“伊斯蘭是埃及政治發展本質的歷史屬性”,(101)王泰:《埃及的政治發展與民主化進程研究(1952-2014)》,第104頁。20世紀70年代伊斯蘭激進化并走上政治化道路,幾任威權政權對宗教力量的排斥使教俗矛盾始終未能解決并延續至今,追求性別平等的社會共識也尚未形成。因此,在政治轉型背景下,為確保憲法安排中的女性權利得以實現,應追尋政治力量間的妥協與和解,也應確保女性團體能夠在政治結構的系統性支持下發揮強有力的社會動員作用。公民權利保障考驗的是國家的基本治理能力,轉型過程中的制度安排更應關注公平、正義和福利等深層次價值。

性別在政治話語、意識形態、法律政策和國家認同構建中占據重要地位,但革命與社會運動以及政治轉型研究尚未系統考察基于性別視角的相關內容。(102)Valentine M. Moghadam, “Gender and Revolutions,” p. 133.而這一進路通過破除既有研究普遍默認的男性立場,能夠揭示上述要素的互動關系,即性別是如何塑造社會運動的動態進程和后續結果并為其所影響的。具體到本文,中東劇變是中東地區影響深遠的政治和社會運動,女性在其中體現出極強的自主性并做出重大貢獻,但在運動結束后部分卻面臨失望與落空,即未能獲取應有的激勵和保障,甚至繼續遭受歧視和不公。這一悖論性結果為思考政治轉型、制度設計與性別平等的復雜關系提供經驗基礎,也呼喚更具解釋力的理論話語和知識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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