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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法經濟學研究

2023-12-11 23:28吳子熙
財經理論與實踐 2023年6期
關鍵詞:法經濟學數字金融理論邏輯

摘 要:以法經濟學相關理論為依據探尋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理論邏輯,運用法經濟學善用的演化博弈分析方法,對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與消費者進行三方演化博弈及穩定性策略分析,考慮從三個方面進行創新:監管思路創新,明確監管對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驅動作用;監管機制創新,探索并完善試驗性監管機制,實現監管的提前介入;監管手段創新,充分利用監管科技,使不同階段的監管激勵手段合理化。

關鍵詞: 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理論邏輯;演化博弈;法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23)06-0138-08

一、引言及文獻綜述

數字金融是金融與科技結合的高級階段產物,是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金融形態,是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數字金融實踐的不斷加深,金融創新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數字金融、移動支付、數字保險以及數字證券等為消費者投融資帶來了便利,切實滿足了“長尾人群”的金融需求;數字人民幣促進了人民幣國際化,維護了國家金融安全,為構建公平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貢獻中國方案和中國力量;大數據以及智能投顧等智慧金融降低了消費者金融投資的門檻,也進一步擴大了社會金融活動,促進了生產和消費,推動了經濟增長[1]。與此同時,由于存在監管缺位等問題,相關業態在發展過程中缺乏必要及有效的規制,負面問題不斷涌現,從之前的網貸平臺集中“爆雷”到現在數字金融領域頻繁出現的價格歧視、算法合謀、壟斷式創新、數據安全以及網絡安全問題,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同時,重創了社會經濟秩序,也為數字金融的發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2020年末,以移動支付等數字金融業態為主營業務的“螞蟻金服”在IPO前夕因其經營方式存在巨大的金融風險而被監管機關緊急叫停。這一出人意料的結局更是從側面反映出數字金融監管存在嚴重的路徑依賴問題,使用傳統金融的監管方式可能無法應對數字金融發展帶來的挑戰。因此,亟需對當下的數字金融監管問題進行研究并在此基礎上變革和創新。

從傳統金融發展到數字金融,雖然金融的本質沒變,但金融監管的標的發生了變化,即數字金融在金融生態、創新速度、金融風險、業務模式、產品結構和經營方式等方面和傳統金融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使用傳統金融問題驅動型的監管思路、事后干預方式以及單一粗暴的負面激勵手段不僅無法實現有效監管,也不利于金融創新的社會氛圍的維護。因此,數字金融監管的變革和創新已然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從現有成果來看,相關學者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研究:(1)研究數字金融監管體系和制度的完善。這類研究的數量最多,研究的內容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分析某一數字金融業態發展困境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監管體系變革或制度安排[2-4];另一類是分析國外數字金融體系和制度安排,提倡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外經驗進行借鑒或在某方面進行法律移植[5,6]。(2)在分析金融創新發展現實的基礎上,對金融監管理念或手段的更新和發展進行展望,探討“適應性”監管、“穿透式”監管或“智能環路”監管等手段的合理性和適當性[7,8]。(3)分析支撐數字金融創新發展的底層技術和應用,探討科技在金融監管創新中可能發揮的重要作用。研究內容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研究監管科技本身,探索相關技術(區塊鏈、大數據以及人工智能等)應用于數字金融監管的可行性[9,10];另一類是分析監管科技應如何與金融監管相結合,以更有效地回應現實需求[11,12]。

總的來說,學界對于數字金融監管創新實踐層面的研究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深度。但是,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首先,數字金融監管的理論研究匱乏。中國政法大學于2021年12月發布的《數字金融法治發展報告》認為,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數字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處于萌芽階段,在部分領域還存在著理論落后于實踐的問題,這會導致數字金融監管立法工作缺乏完整理論邏輯鏈條的支撐,出現立法缺陷、滯后以及空白等問題,使法律難以解決實際問題。其次,對于數字金融監管創新方面的研究不夠深入。已經有部分學者從不同視角研究創新數字金融監管的模式、機制或手段,但對其中的底層邏輯(監管在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中的定位,是起到驅動作用還是輔助作用,抑或是出現問題后的急救措施;監管應在何時介入金融業務,是在相關業務開始之前還是在業務開始之后;監管機關應如何激勵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采用何種激勵手段才能有效地實現監管目的)未能進行深入的論證和探討,這會導致相關結論缺乏扎實的理論依據。再次,相關研究將信息不對稱作為研究的前提,只考慮客觀及外在環境的不確定性,而未對導致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以及消費者機會主義等非理性選擇的主觀限制作進一步討論,導致研究的前提不充分,這可能會影響研究結果的適當性。最后,相關研究基本上都使用規范分析方法,基于安全、秩序、效率以及公平等視角,對監管策略轉化或者制度變遷的應然性進行探討,但這些研究大多數缺乏對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以及消費者互動關系的討論,所以,得到的結論可能無法做到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

二、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理論邏輯

鑒于當前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理論分析存在不足,本文以法經濟學相關理論為指引,探尋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理論邏輯。

首先,以有限理性為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研究的前提。法經濟學家認為,人類行為的有限理性不僅包括客觀上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也和人的主觀因素息息相關。恩格斯認為,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時又不是至上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同時是有限的[13]。數字金融監管以數字金融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消費者守約消費為目標,勢必需要考慮平臺企業和消費者行為背后的主觀因素。而以往的研究前提只包含對客觀信息不對稱的探討,缺乏主觀因素的考量。因此,本文將研究的前提性因素進行擴展,以人類行為的有限理性作為假設條件,使研究更加貼近現實。

其次,以制度變遷理論為基礎,克服數字金融監管中存在的路徑依賴問題,探索導致路徑依賴的底層邏輯。路徑依賴,是指制度變遷過程中,先前的選擇會對現在可能的制度選擇產生重大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傳統金融監管秉持“父愛主義”的監管思路,主要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對特定時間內的報告材料實施審查,信息獲取滯后,工作繁重。這種事后的、靜態的、依賴人工實施的金融監管模式明顯與數字金融的特征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數字金融監管的低效率。數字金融監管要在克服路徑依賴的基礎上實現有效變遷,勢必要求對導致路徑依賴的底層邏輯進行詳細研究。為什么傳統金融的監管思路、機制和激勵手段無法有效應用于數字金融領域?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監管定位不清。傳統金融監管采用問題驅動型的監管模式,并未對監管定位問題(監管在金融健康有序發展中的定位,是起到驅動作用還是輔助作用,抑或是出現問題后的急救措施)進行探討。而當金融創新不斷涌現且快速變化的時候,監管應不應介入、何時介入、如何介入,都需要建立在監管定位明確的基礎之上。二是監管介入時點不明。和傳統金融不同,數字金融業務流轉和創新速度加快,影響的消費者數量龐大,明確監管應在何時介入金融業務(在相關業務開始之前還是在業務開始之后)具有重要意義,尋找實現監管效率最高的監管介入時點,并以此為依據對監管機關的相關行為做出明確規范,可以提升監管效果,防止懶政和推卸責任。三是監管激勵手段單一。創新是數字金融快速發展的核心因素,保護金融創新是數字金融監管研究中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傳統金融監管中普遍采用罰款、吊銷執照等負面激勵手段,而單一的負面激勵會抑制金融創新,不利于數字金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應對監管激勵手段進行改革,探尋更加高效的監管激勵方式。

最后,以交易費用理論為依據,以監管效率達到帕累托最優的平衡點作為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目標。交易費用的普遍存在是法經濟學的一個基本主題,法律制度的產生以及發展實際上就是人們在尋找能優化其社會行為和組織秩序的過程中進行的[14]。法經濟學家認為,廣義上的交易費用指的是經濟世界中的摩擦性因素,是全部社會“經濟制度運行的費用”[15]。具體而言,是指在一個缺乏法律制度調整的社會中,每個主體之間在交易或者發生關系(包括“私”或者“公”的法律關系)時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變量,正是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制度的重要性才顯示出來[16]。數字金融監管思路、監管機制以及監管激勵手段的創新順應數字金融的發展,減少監管過程中的不適應性因素,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在實現有效監管的同時促進金融創新,推動數字金融的發展。體現在博弈分析模型中,就是要在眾多博弈均衡點中找到監管效率最優的平衡點,在實現監管目的的同時,達到最小化交易費用的效果。

三、三方動態博弈模型的推導及路徑仿真

(一)基本假設與相關參數設定

假設1 數字金融監管的利益相關方包括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以及消費者三方。監管機關對數字金融的發展起到引導作用,數字金融平臺是數字金融業務承載的主體,消費者作為服務對象是數字金融服務需求的終點。

假設2 各主體均為有限理性,主體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假設3 監管機關僅就數字金融平臺是否合規經營進行監管,數字金融平臺對消費者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管機關不直接處理消費者的違約行為。

假設4 監管機關對數字金融平臺實施監管和不監管策略。當選擇監管策略時,監管機關為實施監督和管理投入的資金、物資以及人力成本為A1,對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行為的獎勵支出為B1,對不合規經營行為的處罰收入為C1。監管機關積極作為帶來自身形象提升的收益為R1,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和消費者守約消費帶來監管機關形象提升的收益設為R′1。當選擇不監管策略時,監管機關不實施任何監管行為,放任數字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數字金融平臺不合規經營和消費者不守約消費帶來監管機關形象下降的損失為D1。

假設5 數字金融平臺在市場經營中可以選擇規范經營和不規范經營策略。當選擇規范經營策略時,數字金融平臺需要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同時對消費者的違約行為進行約束。數字金融平臺的合規經營會帶來消費者滿意度的上升,增加消費者使用量而帶來平臺的額外收入為R2;相對應地,數字金融平臺投入的人員和資金等成本為A2。平臺給予消費者按時履約的獎勵為B2(比如數字信貸業務中給予按時還款客戶的還款折扣),給予不守約消費者的處罰為C2(比如數字信貸業務中收取逾期還款消費者的滯納金),消費者的不履約行為給數字金融平臺造成的損失為D2。數字金融平臺采取不規范經營策略時,其不必為加強管理和服務而增加投入,也無須對消費者的違規行為進行監控,還可以通過其他不合規行為增加自身收入,這些額外收益為S2。

假設6 消費者可以選擇守約和不守約策略。當消費者選擇守約策略時,其需要完全遵守數字金融平臺的管理要求,按約定目的使用資金以及足額、準時地歸還本金和利息。消費者為遵守數字金融平臺管理要求而額外付出的成本為A3;消費者選擇不守約策略時,因不履行相關義務帶來的額外收益為S3。數字金融平臺不規范經營會導致消費者的信息甄別和搜索成本上升,這些成本為D3。

假設7 監管機關監管的概率為x,不監管的概率為1-x;數字金融平臺規范經營的概率為y,不規范經營的概率為1-y;消費者守約消費的概率為z,不守約消費的概率為1-z。

(二)三方博弈關系圖及其損益值表

根據上述假設以及相關參數變量的設定,構建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以及消費者三方博弈決策樹(略)以及三方博弈損益值表(表1)。

(三)復制動態方程

令監管機關實施監管策略和實施不監管策略的預期收益分別為ES1和ES2。

弗里德曼(1991)認為,雅克比矩陣能夠用于分析均衡點的穩定性問題。李雅普諾夫穩定性理論認為,平衡點的穩定性主要表現在雅克比矩陣的特征值上,某一均衡點是演化博弈穩定點的必要條件,該均衡點的特征值小于0。

根據上述分析,對本博弈中每個均衡點進行局部穩定性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以均衡點(0,0,0)為例,只有其特征值λ1、λ2、λ3均小于0,也就是說滿足穩定性條件的時候,才可以認為該均衡點具備穩定性。在特征值表中,可以觀察到不同均衡點的穩定性條件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這也就意味著,此博弈中只存在少數具備穩定性的均衡點。

(五)三方動態博弈演化路徑分析

均衡點(0,0,0)是本博弈的起點,而現實中的均衡目標應該是監管機關積極監管、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以及消費者守約消費,三方良性互動,構成一個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循環。也就是說,均衡點(1,1,1)是本博弈的目標和終點。在此基礎上,探索可能存在的六條博弈演化路徑,具體如表3所示。

演化路徑2中,均衡點(1,0,1)穩定需滿足條件:A1-C1-R1<0,R2-A2-B2-S2+B1+C1<0,A3+S3<0,但A3+S3的結果一定是正數,因此,此均衡點不是一個穩定點。所以,演化路徑2也就不是最優路徑。

在演化路徑3和演化路徑4中,先不直接依據均衡點是否穩定判斷這兩條路徑的最優性。從現實角度出發,這兩條路徑選擇中,監管機關不監管,完全依賴數字金融平臺的自我約束,根據囚徒困境理論,可以預測到數字金融平臺在此情況下的占優決策應是不合規經營。據此,這兩條路徑在現實中無法實現,應予以剔除。

在演化路徑5和演化路徑6中,均衡點(0,0,1)穩定也需要滿足條件A3+S3<0,因此,和路徑2的分析一致,路徑5和路徑6均不是最優的演化路徑。根據常識也可推斷,在沒有監管并且數字金融平臺不合規經營的情況下,想要消費者守約消費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剔除路徑5和路徑6。

所以,只有路徑1,即監管驅動的三方動態博弈演化路徑具備可行性。

(六)演化路徑仿真

根據上文的動態博弈演化模型以及演化路徑分析,構建算例進行模擬仿真分析。相關參數設置如表4所示。

令監管機關監管、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以及消費者守約消費的概率均為0.5,橫軸為時間t。根據相關參數,求得多階段三方動態博弈的演化路徑,如圖1所示。

1. 多階段三方概率演化。

由圖1可知,監管機關監管概率的演化速度最快,在第1階段已趨向于1;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概率的演化速度慢于監管機關,到第1.5階段已趨向于1。消費者守約消費概率的演化速度最慢,直到第3.5階段才趨向于1。最終監管機關、數字金融平臺以及消費者都達到了(1,1,1)的穩定均衡狀態。此仿真結果驗證了上文推導的監管驅動的三方博弈均衡路徑的正確性。也就是說,只有監管機關率先制定并執行監管規定,引導并規范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并為消費者履約創造條件,才可能實現帕累托最優。

2. 關鍵因素影響效用演化模擬。

三方概率演化受多種因素影響,為提高研究的效率,僅對部分關鍵性因素進行模擬測試。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令研究的影響因素正向變化80%,比較此因素的變化對其他因素概率變化的影響。

如圖2所示,在第1.2時間段之前,提高對數字金融平臺不合規行為的處罰C1會增加監管機關的監管概率;提高對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的獎勵B1則會降低監管概率。在第1.2時間段后,無論對平臺的不合規行為采取處罰或者對合規經營的平臺進行獎勵,都不會對監管概率產生影響。

如圖3所示,數字金融平臺獎勵消費者履約消費的提高會降低平臺合規經營的概率,而提高消費者不守約消費行為的處罰C2會增加平臺合規經營的概率。而從圖4可以看到,B2、C2的提高對數字金融平臺合規經營概率的影響明顯與其對消費者守約消費概率的影響不同,B2、C2的提高都會增加消費者守約消費的概率,并且C2增加產生的影響效果明顯超過B2。

如圖5所示,增加為履約消費額外付出的成本A3以及不履約消費帶來的收益S3都會降低消費者守約消費的概率。而且從影響程度來看,S3增加帶來的負面影響遠大于A3,若S3的數額足夠大,甚至能在一段時間后使消費者守約消費的概率降為0。

四、數字金融監管創新的建議

(一) 明確以監管驅動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思路

上文的三方博弈以及演化路徑仿真結果已經證明了監管對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驅動作用,為實現更有效率的監管,應明確以監管驅動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思路,通過監管的提前介入規范數字金融平臺行為,引導平臺運用合理的激勵手段教育消費者守約消費,并為消費者履約提供便利條件。在監管制度構建方面,應整合現行的數字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在以監管驅動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思路下對相關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并在合適的時機推動數字金融監管的專項立法工作。在監管機構整合方面,應統籌數字金融監管部門,解決分業監管中形成的條塊分割以及重復建設,適時推動成立全國統一的數字金融監管機構,構建國家級數字金融監管平臺。

明確以監管驅動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思路會產生兩方面效應:一是會進一步提高數字金融平臺的合規水平,激勵其不斷提高自身產品質量及服務水平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二是會促進消費者守約消費,消費者只有守約才可能更好地滿足其金融需求。這兩方面效應形成了一個正向的循環,使金融創新有了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數字金融也就可以不斷向前發展。明確以監管驅動數字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思路,不代表數字金融平臺及消費者的主觀能動性不重要,而是只有此種思路才可以實現帕累托最優,在最小化交易費用的同時實現對數字金融行業的有效監管。

(二) 探索并完善試驗性監管機制,實現監管的提前介入

監管的提前介入即監管應于數字金融相關業態或者業務進入市場之前介入,也就是說相關監管制度在數字金融交易開始之前就應該準備妥當。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必須變革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摒棄對金融創新先發展后治理的監管理念,吸取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試驗性監管機制。

監管機關的有限理性導致其不可能預知未來,更不可能全知全能,而監管提前介入的基礎是在新業態或新產品正式進入市場之前對其進行充分的了解,也就是說,需要在這些業態或者產品正式進入市場之前進行測試,通過測試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這就是試驗性監管機制的實施過程。在此領域,英國提出了適應其國情的試驗性監管機制,即監管沙盒機制,通過該機制的執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金融監管滯后問題,緩解了金融創新與監管之間的矛盾。我國可以借鑒此種機制并結合我國國情,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創新之路。關于探索和完善我國的監管沙盒機制,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首先,應從總體上對監管沙盒機制進行規劃。當前,我國對監管沙盒機制的探索還處于初始階段,試點范圍僅限于銀行業及其相關業務,亟需制定長期以及全局性的規劃。監管機關需根據現實情況設定監管沙盒機制試點的總體目標、階段性目標及具體實施路徑。監管沙盒機制的推動和覆蓋應循序漸進,不可冒進。其次,完善監管沙盒機制的制度規范。應明確實施監管沙盒機制的部門及職責范圍。目前監管沙盒機制試點僅限于人民銀行負責的貨幣領域。但是,伴隨著試點范圍的擴大,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必然會介入其中。這就容易引起監管混亂以及監管資源的浪費。我國可以參考英國的做法,設定一個機構全權負責實施監管沙盒機制,避免監管混亂和無序監管;制定完備的準入機制,通過設定并嚴格執行標準,確定使用監管沙盒機制測試的業務適當,防止監管沙盒機制被濫用而導致監管資源的浪費;制定完備的溝通機制并保持溝通管道暢通,為數字金融平臺與監管機關的溝通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強相互理解,及時處理爭議。再次,應大膽嘗試不同測試工具并積累經驗。測試工具使用的正確性會影響監管沙盒機制運行的效果,合理使用多種測試工具組合可以起到減少測試成本、提高測試效率的作用。最后,應重視消費者保護問題。高質量發展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監管沙盒機制的運行和推廣必須注意保護消費者利益。監管沙盒機制的本質是提供一個安全的測試環境,在此環境中可以測試創新的金融業態或產品并充分暴露其風險,避免這些業態或產品在不了解或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投入市場。在監管沙盒機制的執行過程中存在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可能性,應完善監管沙盒機制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重點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信息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并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救濟路徑。

(三)充分利用監管科技,使不同階段的監管激勵手段合理化

監管機關合理化監管激勵手段,具體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在數字金融創新業態或者產品進入市場初期,監管機關宜采取罰款和取消牌照等負面激勵手段對其進行規制;隨著市場主體行為的不斷規范,應加入政府補助、獎勵等正面激勵手段,防止過度的負面激勵損害金融創新以及單一激勵手段的邊際收益遞減問題。第二,監管機關不僅應直接采取行動激勵數字金融平臺,規范其行為,也應引導數字金融平臺在不同階段對消費者履約管理采取不同的激勵措施,以間接提高消費者的履約水平。監管機關還應與相關數字金融平臺合作,完善征信系統等基礎設施,降低消費者履約的成本;同時,對惡意不履約的消費者,監管機關應在核實情況后將其通報給信用管理系統,對其后續的金融行為進行嚴格限制,減少消費者違約的收益。監管機關將激勵手段合理化,可以更好地促進數字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監管科技的應用能夠為激勵手段的合理選擇提供支撐。監管科技指的是將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以及區塊鏈等現代技術融入金融監管,提高數據收集、整理的速度以及分析的準確性,從而獲得快速的風險識別、風險定位以及風險監控的能力,實現更有效率的監管。監管科技的廣泛應用不僅僅是科學技術進步的結果,也是克服數字金融監管路徑依賴的必然之路,更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趨勢。當下,監管科技正處于發展的萌芽期,但不可否認其具有風靡全球的巨大潛力[17]。監管科技的應用可以有效化解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就是解決法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問題。數字金融平臺的交易信息和相關數據均以數據形式儲存和流轉,監管機關需要使用監管科技對被監管者的信息和數據進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預測,從而選擇具體的激勵手段對數字金融平臺進行規制,以實現交易費用的最小化和社會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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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鐵軍)

Law and Economic Research on Digit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nnovation

WU Zixi

Abstract:Based on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law and economics, we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logic of digit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nnovation, and use the evolutionary game analysis method used in law and economics to conduct a three-party evolutionary game and stability strategy analysis on regulatory agencies, digital financial platforms, and consumers, considering the innovation? from three aspects: innovation in regulatory ideas by clarifing? the driving role of supervision in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finance; innovation in? supervision mechanisms by exploring and improving experimental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achieve early intervention of supervision; innovation in?? supervision methods by making? full use of regulatory technology to rationalize regulatory incentives at different stages.

Key words:digital finance;regulatory innovation;theoretical logic;evolutionary game;law and economics

收稿日期: 2023-03-11; 修回日期: 2023-09-01

基金項目: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項目(22ZDA073);數據共謀法律規制研究項目(20FFXB066)

作者簡介: 吳子熙(1989—),男,吉林四平人,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法經濟學、數字經濟、數字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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