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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地是否有效平抑土地出讓溢價
——來自集中供地試點城市的證據

2023-12-12 11:50陳淑云張冬陽
關鍵詞:供地溢價預期

陳淑云,張 穎,張冬陽

一、引 言

隨著我國土地出讓市場的建立與完善,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地價發現機制成為學界研究的重要議題。早期文獻主要從拍賣機制設計視角研究土地價格的形成,在招標、拍賣和掛牌三種不同出讓方式中,競拍價格是否對外公開,參與者是否可以根據最新報價調整競拍價格等土地出讓機制設計,直接影響土地出讓價格[1][2][3][4]。1998年我國住房貨幣化分配制度實施之后,城市住房需求持續增長,住房市場進入長達23年的快速發展階段,這期間我國商品房平均價格從1 963元/每平米,上漲至2021年的10 139元/每平米。在土地招拍掛制度框架下,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期房價上漲,通過提高土地競拍價,獲得土地開發權,導致部分城市出現房價與地價倒掛現象,這種 “面粉比面包貴”的現象,進一步促進了房價上漲的預期形成,形成了地價與房價循環上漲的局面。為打破地價與房價互為因果的循環上漲,我國提出 “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房地產調控目標[5],其中為實現 “穩地價”目標,2021年2月自然資源部對中國22個重點城市實施集中供地政策,要求試點城市由原來不定期出讓土地,改為集中發布出讓公告、集中組織出讓活動,同時提高保證金占基準地價的比例,縮短土地出讓價款清繳時限。早期文獻未能涵蓋集中供地政策調整的實施情境,那么集中供地試點政策與穩地價之間的內在邏輯是什么? 政策通過什么渠道發揮作用? 不同特征的地塊是否存在政策效果的差異? 及時回答這些問題,有利于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背景下,通過適時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現有少量文獻針對集中供地政策研究,其研究設計延續了早期文獻的拍賣機制,但對土地價格影響的具體研究邏輯和研究路徑上存在差異。一是構建了同步多輪升價的數理模型刻畫集中供地政策,認為在一年不超過三輪集中供地的信息沖擊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抱有 “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家店”的風險心理,導致第一輪的集中供地對住宅用地出讓市場形成了一次向上的需求沖擊,進而提高了土地溢價[6]。二是從私人價值渠道和市場預期渠道分析集中供地政策作用的機制,認為通過私人價值效應,篩選出資金雄厚的競拍者參與土地競拍,進而推高了土地溢價率,尤其是在首輪集中供地期間,土地儲備短缺的焦慮影響參與者決策,推高了土地出讓價格和溢價率,同時也提出該政策可能存有抑制土地溢價的長期趨勢[7]?,F有文獻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基礎,但忽略了集中供地政策,通過提高競拍保證金數額與壓縮出讓金價款時限等條件,提高了土地競拍門檻,特別是企業在融資約束條件下,面對同期出讓的不同地塊,需根據本企業經營自身條件以及潛在競爭對手的情況,選擇不同地塊參與競拍,降低了單一地塊的競爭程度,具有需求分流的效果。同時,現有文獻立足競拍人視角,從土地市場的需求方進行研究,忽略了集中供地政策的實質是把分散在不同時點的交易集中于特定時點,壓縮了土地交易時間,改變了土地市場的短期供求關系,即土地出讓市場在同一時間節點上有眾多地塊和眾多競拍企業,在分流效應作用下單一地塊溢價率的向下波動,可能引發其他競拍人的行為決策,進而導致整個土地市場土地成交溢價向下波動。

與現有的文獻相比,本文有以下邊際貢獻。一是發現了試點政策除預期以外的潛在影響渠道——分流效應。企業在融資約束的背景下,根據不同地塊的競拍門檻,做出競拍選擇,分流單一地塊的競拍需求,達到平抑土地溢價的效果。二是相較于拍賣機制分析視角,本文基于供需理論,構建了集中供地政策對土地溢價影響的分析框架,補充了現有文獻關于政策實施效果的理論機理。三是現有文獻主要聚焦于首輪集中供地的結果,認為首輪的集中供地提高了土地溢價,盡管提出了該政策可能存在抑制土地溢價率的長期趨勢,但還缺少數據層面的驗證。本文擴充了政策實施的時間跨度,發現政策實施有效平抑了土地溢價,并通過異質性分析發現政策實施效果還存在差異。

本文余下內容安排為:第二部分理論機理與研究假設;第三部分進行數據選取并設計了回歸模型;第四部分通過實證檢驗了基準結論影響機制與結果的穩健性;第五部分對于政策作用效果的異質性進一步檢驗分析;第六部分為研究結論和政策啟示。

二、理論機理與研究假設

在我國,地方政府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財政依賴,集中供地政策實施前,地方政府基于地區發展競爭和土地供給總量約束[8],自主決定土地供應的數量與時間,特別是在土地供給的時間分布上,地方政府通常選擇分散供給。這種時間軸上的分散供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就存在利用有限的資金,多次滾動參與土地競拍的機會,在預期房價上漲的情況下,爭相獲得更多土地的開發權。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競爭加劇,房地產開發企業間拍地競爭越來越激烈,地價隨著競拍激烈程度不斷攀升,最終導致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與政府設定的起拍價格之間的差額不斷增加,土地溢價水平不斷上升。集中供地政策實施后,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對土地資源統籌規劃,提前編制供地計劃,降低土地供應的隨意性,集中發布供地公告,供地市場信息更為透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提高競拍保證金占比,壓縮土地出讓價款繳清時限,提高拍地門檻。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對特定土地出讓市場而言,壓縮了交易時間,提高了土地市場的信息透明度。參與競拍的房地產企業面對多個地塊可以有多種選擇,客觀上減少了有效參與土地競拍的企業數量,單一地塊的土地競拍需求減少,達到平抑土地溢價的目標。

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通過兩個渠道平抑土地的溢價水平,如圖1所示。

圖1 集中供地政策的作用機制

影響渠道一為預期平抑作用。集中供地政策對于預期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集中供地政策使得地方政府由過去的無約束隨機供地,轉變為信息披露更為透明的分批次供應,減少了外部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政府行為的理性判斷,充分發揮了公開土地出讓信息對于穩定和引導企業理性預期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集中供地政策的出臺與實施,進一步證明了政府調控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決心,加劇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于未來經營利潤下降的預期,促使企業在土地市場中采取更為保守的競價行為,最終有效平抑了土地溢價水平。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異質性,可能同時存在向后看的適應性預期[9][10][11]和向前看的理性預期[12][13][14],預判未來的房價走勢,做出不同的決策。

影響渠道二為競拍者分流效應。集中供地政策出臺之前,全國范圍內已經實施了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 “三道紅線”與針對銀行業的 “兩道紅線”的信貸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處于融資收緊的大背景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屬于資金密集型企業,特別是在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金嚴重依賴信貸資金,能否獲得貸款通常與企業的規模、性質有直接的關系,一般情況下,規模越大或具有國有背景的開發企業,更容易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集中供地政策提高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參拍資金門檻限制,在試點城市集中供地節奏趨同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很難籌集到足額的保證金。同時參與多塊土地的競拍,降低了參與單一地塊的競拍者數量,產生了分流效應,達到平抑土地溢價的效果。集中供地政策對開發企業資金籌集能力要求更高,產生了分流效應,獲取資金的渠道限制和約束更小的企業,更具融資優勢,參與土地競拍。同時,為獲取拍地資格,企業間可能以合作的方式作為同一競拍方參與競拍。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設1。

H1:集中供地政策可以顯著降低土地的溢價水平,通過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期和競拍者分流效應兩個渠道達到平抑土地溢價水平的效果。

土地成交價格的形成與土地所處區位、周邊基礎設施、人口密度,以及附加出讓規則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15],政策影響渠道作用于不同的地塊可能存在異質性,最終導致地塊溢價水平受政策影響的效果之間存在差異。

從不同地理區域城市的地塊來看,工業用地占比高于30%的城市多集中于我國東部地區①數據來源于 《中國土地資源統計年鑒》。,住宅用地的比例則明顯偏低,房價相對更高,東部地區城市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拍地的熱門區域,土地溢價水平較高。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推動了東部地區土地市場回歸理性,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期東部地區土地未來的經營利潤下降;同時,由于分流效應的存在,部分房地產企業將投資目標轉向中西部地區城市的土地,導致相較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城市的土地受集中供地政策的影響更為有限。

從不同級別的城市來看,相較其他城市,一線及新一線城市②本文涉及的一線及新一線城市包括:上海、北京、廣州、深圳、成都、重慶、杭州、西安、武漢、蘇州、鄭州、南京、天津、長沙、寧波、合肥、青島。擁有完善的產業鏈和發達的基礎設施,人口和資金等要素長期凈流入,土地資源相對稀缺,土地供不應求,導致土地溢價水平較高。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受預期和分流效應的影響,企業預期未來一線及新一線城市的土地帶來的經營利潤下降。另外,一線及新一線城市的地價相對更高,所需繳納的保證金高昂,自然導致了企業間的分流,最終企業參與一線及新一線城市的地塊競拍的數量減少。一線及新一線城市土地競爭激烈程度下降,溢價水平顯著降低,對政策可能更為敏感,其余城市溢價水平降低的程度更為有限。

從城市內部不同區位的地塊來看,中心城區由于人口相對集中,具有優質公共資源,中心城區的地塊溢價相對較高。集中供地實施后,相對于非中心城區的地塊,本身價格高昂的中心城區的土地隨著地方政府提高競拍保證金占比,進一步提高了中心城區的土地拍地門檻,位于中心城區的單一地塊的需求減少,導致中心城區的地塊的溢價波動相對于非中心城區更為明顯。

在集中供地的基礎上,地方政府針對不同的地塊創新地搭配了不同的競拍規則,從地塊附加的五種主要不同競拍規則來看,限房價和限地價通過價格的直接封頂,嚴格限制了開發企業未來從特定地塊所能夠獲得的經營利潤,平穩了企業對未來經營利潤的預期,對控制溢價水平直接且有效。競自持則直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提高土地的自持比例和自持年限,直接拉長了企業銷售回款的時長,同樣有利于平穩企業對未來經營利潤的預期,改善企業高周轉的開發模式。競配建和含保障房則屬于對企業的開發思路方面的限制,對土地價格的直接影響極為有限。因此,集中供地疊加上限房價、限地價和競自持這類嚴格的出讓規則限制,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購地門檻,通過分流效應減少了參拍企業的數量,導致地塊溢價水平顯著降低。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進一步提出假設2。

H2: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效果具有異質性,東部城市的地塊、一線及新一線城市的地塊、中心城區地塊的降幅更大。此外,對設定限房價、限地價和競自持這類更為直接的競拍限制條件的地塊溢價水平具有更加顯著的政策影響。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選取與描述性統計

為了檢驗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是否顯著影響了城市的土地溢價水平,考慮到集中供地政策涉及的用地性質主要包括住宅用地、綜合用地③綜合用地為兩種以及兩種以上用途有差異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居住房加上商業或辦公所需用地的組合。,以及商業用地④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一樣,同屬于經營性建設用地。三種,因此,本文使用的土地出讓數據涵蓋以上三種用途的土地,剔除了工業用地與其他用地。

本文選取了36個城市①36個大中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 (不含拉薩和烏魯木齊)和計劃單列市,以及實施集中供地的蘇州和無錫。作為研究對象,選取的樣本時間范圍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間成交的共17 206宗地塊,數據來自中指數據房地產數據庫。分析所使用的數據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地塊交易數據和城市行政區基礎設施數據。參照范劍勇等[16]與周玉龍等[17]的研究,本文選取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上限、起始價和保證金用于控制地塊出讓水平;由于地方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提高了土地的內在價值,構成了土地價格不斷上漲的重要基礎,所以本文選擇控制地塊所在行政區軌道交通、醫院、公園、產業園區、負面設施②地塊周圍的負面設施包括監獄、戒毒所、殯儀館、重點污染性工廠、精神病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和人口的密度,作為出讓地塊的初始稟賦,以上指標口徑均為行政區范圍。模型構建的詳細數據見表1。

表1 主要變量描述性分析

(二)基準模型的設定

考慮到地塊層面的數據是混合截面數據,但是同時有時間和個體兩個維度,因此,本文選擇構建混合截面DID 模型進行集中供地政策的評估,如式 (1)所示。

其中,Yi,t表示地塊i在年份t的土地出讓溢價率;treati表示地塊是否為集中供地出讓的土地,其系數ζ1反映了集中供地政策對各個地塊平均溢價率的影響;Xi,t包括地塊出讓數據和擴充的地塊位置屬性兩個方面的控制變量;δi和θt分別表示地塊固定效應和時間固定效應;εi,t表示隨機擾動項。

針對每個地塊的被解釋變量土地溢價情況Yi,t,本文選取了兩個指標來度量微觀地塊交易市場的波動和土地出讓金額的變動情況,分別為地塊相對溢價水平和地塊絕對溢價水平,如式 (2)和(3)所示。

(三)影響渠道檢驗模型的設定

針對影響渠道一,考慮到房地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異質性,在預期房價變化時,既可能采用適應性預期,也可能采用理性預期。由于無法區分兩種預期在企業決策中發揮作用的大小,本文同時考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兩種預期。借鑒況偉大[11]、張浩等[18]的研究,適應性預期本文使用上一年的新房均價作為代理變量;理性預期使用下一年的新房均價作為代理變量?;诖?為了檢驗集中供地政策抑制地塊溢價水平關于預期的作用機制,本文構建如下的適應性預期模型 (4)和理性預期模型 (5):

其中,HPC,t-1為地塊i所在的城市C上一期的年度商品房平均價格,HPC,t+1為地塊i所在的城市C下一期的年度商品房平均價格,均進行了取對數處理①2023年的新房價格數據使用2023年1-6月的新房均價代替。。Xi,t為控制變量 (具體見表2模型 (1))。房價數據采用國家信息中心宏觀經濟與房地產數據庫的城市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

表2 集中供地與地塊溢價水平

針對影響渠道二,由于參與單宗土地的競拍者數量難以獲取,本文嘗試通過分析拿地企業的性質以及是否合作拿地,檢驗分流效應的作用機制。一是考慮到集中供地政策對開發企業資金籌集能力要求更高,相對民企而言,國企獲取資金的渠道限制和約束更小,具有融資優勢[19][20]。本文將拿地企業的性質劃分為國企和民企兩種,若集中供地實施國企拿地概率顯著增加,便驗證了受融資約束影響的民企參拍數量減少。二是在融資約束下,多家房企通過合作拿地的方式參與競拍,多家企業以合作的方式作為同一競拍方,也減少了競拍者數量。本文構建如下的國企拿地性質模型 (6)和企業間合作拿地概率模型 (7):

其中,Pi,enterprisenature為競得地塊i的企業性質是否為國有企業,Pi,cooperate為地塊i是否為企業合作拿地競得。Xi,t為控制變量 (具體見表2模型 (1))。

四、實證檢驗

(一)基準回歸

本文加入了地塊交易信息和地塊特征指標作為控制變量,對每個出讓地塊的相對溢價水平和絕對溢價水平進行混合截面雙重差分回歸,并采用個體和時間雙固定效應,估計結果如表2的模型 (1)和模型 (2)所示。集中供地政策對參與集中供地地塊的相對溢價水平和絕對溢價水平的影響均為負,且都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說明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對地塊出讓價格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從而驗證了假設1的基本結論。其中,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降低了6.702%的地塊相對溢價率。同時,本文使用了地塊出讓的絕對溢價水平來度量地塊出讓金額的變動,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使得地塊的成交價與起始價之間的價差平均降低了約3 400萬元。

(二)對于預期作用的機制檢驗

對于集中供地政策的預期作用這一影響渠道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無論是適應性預期模型還是理性預期模型,交叉項系數均顯著為負,表明集中供地政策的出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未來房價上漲的預期有抑制作用。其中,適應性預期和理性預期的作用效果十分接近,說明房地產開發商在集中供地之后的拍地策略趨向于理性,會同時考慮兩種預期,在競拍土地的過程中報價更為保守,進而平抑了土地溢價水平,驗證了假設1中的影響渠道一。

表3 預期作用的機制檢驗

(三)對于分流效應的機制檢驗

對于集中供地政策的分流效應這一影響渠道檢驗結果如表4 所示。表4 中的模型(1)結果表明,集中供地的實施后,國有企業拿地的概率顯著為正,間接驗證了受融資約束的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流,民營企業參與數量減少,平抑土地溢價率。同時,考慮到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提高了企業參與拍地的資金門檻,企業間通過合作拿地的方式,多家企業作為同一競拍者,減少了競拍方的數量。本文通過驗證合作拿地,表征通過合作模式作為分流效應的體現,表4的模型 (2)顯示集中供地顯著增加了企業間合作拿地的概率。表4中兩個模型的結論共同驗證了假設1中的影響渠道二。

表4 分流效應的機制檢驗

(四)穩健性檢驗

為了驗證基準回歸結論中獲得的集中供地政策對參與集中供地地塊的土地出讓溢價水平影響的穩健性,本文做了以下三個維度的穩健性檢驗。

第一,基準模型中對集中供地政策效果的識別是基于2020、2021和2022年的混合截面數據,現在剔除2020 年數據,僅使用2021、2022 年的截面數據進行回歸。如表5 的模型 (1)和模型 (2)所示,新樣本的回歸對政策實施地塊的相對溢價水平和絕對溢價水平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不改變核心結論。

表5 基于2021年和2022年的截面數據的穩健性檢驗

第二,本文采取隨機生成參與集中供地的地塊的方式以進行安慰劑檢驗。為提高安慰劑檢驗的可識別性,將隨機過程重復了500次,圖2匯報了安慰劑檢驗的結果。從圖2中可以看出隨機估計值分布在零的附近并且服從正態分布,證明隨機生成的參與集中供地的地塊沒有政策效應,從而可推得集中供地政策對處理組地塊的土地價格影響是真實存在的。

圖2 地塊層面安慰劑檢驗:隨機抽取實驗組

第三,集中供地政策包括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和商業用地在內的三種用地性質的土地,與住房類用地直接相關的為住宅用地和綜合用地。本文將出讓的住宅用地和綜合用地的相對溢價水平和絕對溢價水平為被解釋變量,進行安慰劑檢驗。如果集中供地對住宅用地與綜合用地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則表明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如表6所示,無論對住宅用地還是綜合用地進行回歸,系數均顯著為負,符合預期。

表6 基于住宅用地和綜合用地的安慰劑檢驗

五、對于政策作用效果異質性的進一步檢驗分析

(一)不同地理區域城市的地塊

前文證明了實施集中供地政策對土地出讓的價格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然而對于不同地理區位城市的地塊而言,政策的實施效果可能存在區別。本文將全部地塊樣本按照地理位置細分為東部城市和中西部城市。在所有的回歸中均控制了土地層面的特征變量,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集中供地政策的調控對東部城市的地塊,無論是相對溢價水平還是絕對溢價水平均在1%的水平下具有顯著的降低效果。集中供地政策的調控對中西部城市的地塊相對溢價水平相較于東部城市,影響幅度明顯偏低,從而驗證了假設2的猜想。

表7 集中供地對不同地理區域城市的地塊影響

(二)不同級別城市的地塊

本文按照城市級別將所有地塊區分為兩類:一線與新一線城市的地塊,二線城市的地塊。表8的回歸結果表明,集中供地政策主要對一線與新一線城市的土地溢價水平有更大幅度的顯著影響,然而二線城市的地塊受到的政策影響效果低于一線與新一線城市,驗證了假設2。

表8 集中供地對不同級別城市的地塊影響

(三)不同城市區位的地塊

根據各個城市的行政區劃,將所有城市各城區分為中心城區和非中心城區。根據表9的結果,中心城區和非中心城區的核心解釋變量均顯著為負,但絕對溢價水平的值相差較大,說明集中供地對于單個地塊的土地溢價的影響在城區之間是有差異的,且中心城區的土地相較于非中心城區受集中供地政策影響的幅度更大,驗證了假設2的猜想。

表9 集中供地對不同城市區位的地塊影響

(四)不同出讓規則的地塊

表10的結果表明,集中供地政策搭配限房價、限地價、競自持和含保障房的出讓規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降低了地塊的相對溢價水平和絕對溢價水平。其中,限房價、限地價和競自持的作用效果更為明顯,從而驗證了假設2。

表10 集中供地對不同出讓規則的地塊影響

六、研究結論及政策啟示

集中供地政策對土地的溢價水平的降低具有顯著影響。其中,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降低了6.702%的地塊相對溢價率,使得地塊的成交價與起始價之間的價差平均降低了約3 400萬元。理論機理的分析表明,集中供地政策通過對土地供給的時間與頻率的調整,減少單一地塊的競拍需求方,進而降低了土地出讓價格,達到平抑土地溢價的目的。此外,研究發現集中供地政策通過平抑預期作用和競拍者分流效應兩種渠道:一方面,供地信息更加透明釋放了穩地價的信號,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高漲的預期逐步趨向于理性,在競拍土地的過程中報價更為保守,降低了最終成交價格;另一方面,購地門檻的提高,限制了參與競拍的企業數量,分流效應使單一地塊的需求減少,競拍激烈程度下降,最終達到平抑土地溢價率的效果。最后,異質性分析表明:位于東部城市的地塊比中西部城市受集中供地政策的影響更為顯著;相較于二線城市的地塊,位于一線及新一線城市的地塊受集中供地政策的影響幅度更大;相對于非中心城區而言,集中供地政策對中心城區的住宅用地溢價率抑制效果更明顯;在考慮土地出讓附加條件的情況下,集中供地對搭配限房價、限地價和競自持出讓規則的地塊效果更加明顯。

土地制度作為住房基礎性制度的組成部分,對我國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從本文研究結論看,集中供地政策作為住房基礎性制度改革的一項政策探索,能有效地平抑土地溢價水平,實現政策的預期目標。然而,2021年除了集中供地政策的實施以外,我國幾乎在同一時間內出臺了金融與稅收的調控政策,包含針對房地產企業向銀行貸款的三道紅線,針對銀行向房地產領域發放貸款的兩道紅線,以及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計劃。這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密集出臺,引發了部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鏈斷裂,進而導致 “保交樓”事件的發生,同時疊加疫情沖擊,我國房地產市場開始由熱變冷。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面臨下行壓力,考慮到房地產對我國宏觀經濟的影響,結合本文研究結論,建議未來土地政策的調整既需要遵循采取相機抉擇原則,又需要避免以往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翻燒餅”現象。針對集中供地政策而言,首先,從城市層面要弱化集中供地的限制,特別是打破集中供地每年不超過3次供地的限制,根據市場情況適當放寬供地次數。其次,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下行壓力下,盡量減少拍賣方式供地,鼓勵用勾地、掛牌方式,降低土地流拍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期的影響。同時,對試點城市不同地塊進行分類,對非中心城區地塊、具有附加條件的地塊放松集中供地。最后,建議降低政策之間的合成謬誤,盡量提高金融、土地等多個行政部門調控政策的協調度,特別是在當前房地產市場面臨下行壓力的情況下,還需要金融部門針對優質民營房企和國企適度放松融資約束,穩定企業預期,增強企業參與土地出讓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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