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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內容特色與實施展望

2023-12-19 15:53徐偉康
體育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仲裁員仲裁庭仲裁

摘????? 要: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既順應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趨勢,也體現了中國的特色,具有職權主義與獨立運行雙向并行、效率取向與公正取向動態平衡、體育自治與司法介入有機統一、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統籌推進等亮點。但是,我國體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獨立性有待進一步完善,仲裁范圍有待進一步澄清,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體育仲裁的協調需要進一步明確等缺憾。為推動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實施,需要進一步確保體育仲裁的獨立性,明確復合型體育糾紛的管轄適用,厘清“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其他糾紛”的條款含義,完善體育仲裁與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國內法院救濟機制的銜接,明確與國際體育仲裁的管轄劃分以及特定爭議能否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等問題。

關? 鍵? 詞:體育法;體育糾紛;體育仲裁;仲裁規則;仲裁機構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23)06-0024-07

On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ementation prospect for

th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China

XU Weikang

(School of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91,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not only follow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but also refl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with notable domestic highlights such as parallelism between ex-official and independent operation,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justice orientation, organic unity between sports autonomy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 dynamical interaction between voluntary and compulsory arbitration, and integrated promo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However, there are also some shortcomings in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such as the independence of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scope of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the interface with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needs to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and the coordin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sports arbitration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organiz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rule-making autonomy of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assure the jurisdictional application of composite sports disputes, clarify the meaning of the clause "other disputes arising in the course of competitive sports activities",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rbitration and 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f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domestic courts, and also clarify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and whether specific disputes can be appealed to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for sport.

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disputes;sports arbitration;arbitration rules;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體育仲裁是指競技體育活動中的糾紛當事人根據相關仲裁協議,將爭議事項提交體育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義務的體育糾紛解決方式。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體育仲裁因其專業、高效特點倍受青睞。然而,作為體育大國,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長期缺位,體育糾紛解決關鍵環節缺失,嚴重制約體育強國建設。近年來,隨著我國體育市場化、產業化的發展,相關主體的利益訴求更加多元,體育糾紛的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各種新類型的體育糾紛也在不斷呈現,很多糾紛難以通過傳統方式得以圓滿解決,加快建立體育仲裁制度成為各方共識。202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下稱“新修訂《體育法》”)增設“體育仲裁”章,規定國家建立體育仲裁制度。2022年12月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育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詳細規定體育仲裁的基本規則,搭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具體框架。新修訂《體育法》和《仲裁規則》《組織規則》無論從宏觀理念還是微觀條文上都亮點頻出,具有顯著的中國特色,但聚焦具體實施,仍然存在尚需厘清之問題。本研究基于新修訂《體育法》《仲裁規則》《組織規則》關于體育仲裁的具體規定,結合國內現行仲裁制度體系和國際體育仲裁制度有益經驗,剖析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內容特色,并提出具體的實施建議,以期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行穩致遠提供意見參考。

1? 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內容特色

1.1? 職權主義與獨立運行的二元互動

從仲裁的發展史看,仲裁作為一種爭端解決機制,在早期是民眾自發選擇的產物,而后才逐漸被國家法律承認。與此相反,中國作為體育仲裁制度發展的后發者,難以像部分西方國家一樣以自發的方式推動制度形塑,需要在行政的支持下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因此,以新修訂《體育法》為開端的中國體育仲裁制度,漸趨走上職權主義和獨立運行雙向并行的發展路徑。一方面,力圖通過自上而下的行政推進,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體育總局聘任和解聘(《組織規則》第6條),體育仲裁機構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組織規則》第11條),以期高效整合人、財、物資源,潤滑與相關職能機構的對接,全面推動配套人員、場所、機制的建立,這也使得我國體育仲裁機構的管理模式呈現出行政化和機關化的趨向,其發展模式呈現出“自上而下”“政府驅動而非市場推進”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力圖通過制度設計,弱化行政部門對體育仲裁的干預,促進體育仲裁的獨立運行。新修訂《體育法》第91條第2款明確體育仲裁依法獨立的原則,要求體育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督M織規則》進一步落實獨立性。首先,沿襲體育法的規定,在總則第3條提綱挈領地規定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其次,強調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組織規則》第5條)。最后,明確仲裁員享有獨立處理體育糾紛的權利(《組織規則》第16條),強化仲裁員獨立、公正仲裁,主動披露的責任和義務(《仲裁規則》第32條),通過對仲裁員“賦權”和“加責任”的協同,進而確保體育仲裁公正性和獨立性,顯現出仲裁作為植根于市民社會爭議解決方式的主要特性。

1.2? 效率取向與公正取向的動態平衡

運動員職業的有限性和體育比賽的時效性決定了體育糾紛解決的緊迫性,需要以追求效率為重要取向,但與此同時,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對公正的追求是貫穿始終的核心命題。我國體育仲裁制度設計一方面強調效率,賦予體育仲裁“一裁終局”的效力,避免繁瑣的訴訟程序,滿足體育爭端解決及時、高效的需要,又通過仲裁程序的靈活性設計進一步提升仲裁效率。具體而言,在仲裁申請和受理中,引入“合并仲裁”(《仲裁規則》第22條),以實現對復雜仲裁案件的高效解決;在仲裁審理過程中,既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開庭方式(如采取線上開庭),也允許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書面審理(《仲裁規則》第36條),進一步增加程序靈活性和便捷性,避免因外界因素造成程序的拖延;在仲裁決定與裁決作出過程中,允許仲裁庭就特定事項作出“部分裁決”或“中間裁決”(《仲裁規則》第56條),利于滿足當事人現時權利的實現。此外,為解決體育賽事活動期間及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需要即時處理的體育賽事活動糾紛,《仲裁規則》單列第7章“特別程序”,規定仲裁文書的便捷送達、仲裁庭的快速組庭與合并仲裁、高效的裁決方式,保障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所面臨的臨時性、特殊性、緊急性體育糾紛解決需要。另一方面,我國體育仲裁也將公正作為重要的價值目標。首先,確立體育仲裁自愿性的原則。自愿仲裁是仲裁公正性重要前提,相比1995年《體育法》直接由法律強制規定仲裁,新修訂《體育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協議約定、體育組織章程等自愿選擇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規定體育仲裁可以公開。相較于公司、個人的商事行為,體育仲裁的影響范圍更廣泛,但在保守行業秘密、維護聲譽等方面的要求相對較少,《仲裁規則》第39條充分考慮體育仲裁此種情況,規定體育仲裁可以公開進行,在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的,規定仲裁庭應當公開審理,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也利于監督仲裁裁決過程。最后,從內外兩個層面強化對仲裁公正的保障。一是強調體育仲裁委員會應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有效制衡、權責對等的章程治理模式(《組織規則》第7條)。二是嚴格規范仲裁活動與仲裁員行為(《組織規則》第23條),建立完善的仲裁員回避與披露制度(《仲裁規則》第32、33條)。三是建立仲裁監督制度,對申請受理、辦案程序、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等進行全程監督(《組織規則》第21條)。通過嚴密規則設計,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豐富和完善仲裁監督機制,防止和杜絕體育仲裁中可能影響公正的行為,突出體育仲裁公正性價值取向。

1.3? 體育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雙向結合

基于體育自治的考慮,體育行業協會采取內部解紛方式,較外部體育仲裁更具優先基礎地位。我國目前已有包括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中國壘球協會、中國田徑協會、中國自行車協會等10多個奧運項目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建立專門的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遵循體育自治的理念,新修訂《體育法》第95條鼓勵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未及時處理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體育仲裁。上述條款明確體育組織內部救濟機制的法律地位,尊重體育組織自主性和管理慣例,并將其作為體育仲裁的前置要件,創新性協調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與體育仲裁的關系。同時在仲裁審理過程中,《仲裁規則》第53條明確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所屬體育組織管理規定、體育賽事規則作出裁決,亦著眼體育解紛的客觀需要,尊重體育組織內部規則。與此同時,中國體育仲裁并不絕對排斥司法介入。仲裁和司法是兩種相輔相成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以其獨立性、專業性和非官方性的優勢,在許多領域糾紛解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司法則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新修訂《體育法》第98條以“具體列舉+一般原則”的形式規定司法介入仲裁的具體情形,當且僅當體育仲裁裁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不屬于受案范圍、程序違法、證據問題、仲裁員中立性存疑,或者“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時,當事人可以尋求司法審查,既保留司法介入的空間,又彰顯司法之于仲裁應具備的謙抑和謹慎。

1.4? 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統籌推進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法治是國內國際交往“共同語言”,是國際公認的治理方式,體育帶有全球化的固有屬性,體育法治建設不僅要推進國內法治以獲得國內體育界的廣泛支持,而且要推進涉外法治以獲得國際體育領域的普遍認同。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構建也將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作為重要的著力點。首先,積極對接相關國際體育仲裁規則,提升中國體育仲裁的國際吸引力。例如,借鑒國際體育仲裁院《與體育有關的仲裁法典》(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第R47條規定體育仲裁用盡內部救濟原則。其次,積極開展對外交流,促進國內國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良好運行離不開與國際體育仲裁以及其他國家體育爭端解決之間的互通,特別是在與國外體育仲裁機構和國外體育組織之間就涉及體育仲裁的承認、執行、信息交換、經驗分享等方面存在著較大合作和交流空間?!督M織規則》第26條前瞻性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以互惠原則加強對外交流,生動體現積極參與全球體育治理改革和建設,聯系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綜合運用國際國內兩類規則的導向。最后,在具體爭議解決上,也統籌考慮國內國際體育糾紛。根據我國《仲裁規則》第2條,我國體育仲裁既處理發生在我國境內的體育糾紛,也可以處理與我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關的體育糾紛,也即我國體育仲裁所面向的不僅僅是國內糾紛。在制度設計上,我國體育仲裁規則無論是在實體要件還是程序要件上也并未區分國際、國內體育仲裁。例如,在代理人選擇上,當事人既可授權中國代理人,亦可授權外國代理人辦理有關仲裁事項(《仲裁規則》第25條),滿足境外當事人的需要,最大限度融入體育全球化的發展中。

2? 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實施展望

2.1? 仲裁獨立性需要進一步確保

我國的體育仲裁機構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組織設立,使得其具有較強人力、物力支持。然而,正如瑞士聯邦法院曾因國際體育仲裁院隸屬于國際奧委會而對其獨立性表示擔憂一樣,很多觀點對中國體育仲裁的獨立性提出質疑,甚至也有觀點擔心仲裁機構可能質變為體育行政機構的職能部門。因此,應當進一步保證體育仲裁的獨立性,特別是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獨立性,這也是國際體育糾紛解決的要求。如《國際足聯章程》第58條第3款只認可爭議提交給根據協會或聯合會的規則認可的獨立和正式組成的仲裁庭??梢詮囊韵路矫孢M一步確保體育仲裁的獨立性。

1)強制名冊制向開放名冊制漸進轉變。

從《組織規則》第3章和《仲裁規則》第5條看,我國體育仲裁將實行仲裁員強制名冊制。雖然仲裁員強制名冊制可以保證仲裁員的整體質量和仲裁結果的整體合理性,減少對仲裁員資格的抗辯,但強制名冊制限制當事人的選擇空間,當事人只能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而且由于我國體育仲裁機構的行政化色彩也容易使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獨立性更加不信任,阻礙我國體育仲裁公信力的建設。而在仲裁員開放名冊制下,仲裁員名冊只起推薦作用,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不在仲裁員名冊上的仲裁員,不受語言、國籍和文化差異的影響,這不僅大大提高當事人自主性程度,減少仲裁機構對仲裁員選擇的干預,同時也有利于實現與國際體育仲裁員的資源共享,彌補了我國體育法人才相對不足的短板。從我國目前仲裁實踐看,《仲裁法》的修訂也注意到仲裁員準入資格、聘任等法定要求弊端,正在努力嘗試松綁。隨著《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首開先河,引入仲裁員開放名冊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機構也都紛紛修訂仲裁規則,允許當事人從名冊之外選擇仲裁員,仲裁員開放名冊制漸成我國仲裁發展的重要趨勢。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積極適應這一趨勢,由強制名冊制向開放名冊制漸進轉變。

2)確立仲裁庭完全的自裁管轄權。

仲裁庭自裁管轄權是指仲裁庭有權在仲裁程序中對自己的管轄權作出決定,這是仲裁獨立性的重要體現。然而,根據我國現行仲裁法,仲裁庭并無自裁管轄權,案件管轄權是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決定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仲裁庭的職權,影響了仲裁庭的獨立性,導致難以發揮仲裁應有之功能?!吨俨靡巹t》第15條雖然在既有制度上有所突破,賦予仲裁庭在仲裁委授權的情況下的自裁管轄權。但是,該做法仍然忽視仲裁庭本身應有的權力,一定程度上有違仲裁庭和仲裁委員會各自的職能守備范圍。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作為仲裁事務的管理和服務機構,其不具有審理和裁決案件的職能,當事人選擇仲裁也是為通過仲裁庭解決其任何爭議,而非通過仲裁委員會來處理。加之,我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行政化色彩使之通過授權形式,更會對仲裁庭獨立自主處理爭議產生影響。為切實增強我國體育仲裁的獨立性,在體育仲裁實施中,可以進一步放權,賦予仲裁庭完全自裁管轄權,仲裁庭可以就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需要說明的是,承認仲裁庭完全自裁管轄權,并不意味著排斥法院的司法審查,而只是限制法院介入體育仲裁的時間和條件,從而保持仲裁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以及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在我國現行法下,法院監督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后進行。例如,在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可以援引新修訂《體育法》第98條“裁決的事項不屬于體育仲裁受理范圍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2? 仲裁受案范圍需要進一步明晰

1)明確復合型糾紛的管轄適用。

體育糾紛類型多樣,按照爭議的內容,通??梢苑譃轶w育勞動型糾紛、體育商事型糾紛、體育管理型糾紛、體育技術型糾紛等?!扼w育法》修訂過程中,關于“體育仲裁”范圍的條款幾易其稿,最終將可申請體育仲裁的糾紛限于具有體育領域特色,專業性強的體育管理型糾紛、運動員注冊和交流糾紛以及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明確排除《仲裁法》規定的財產權益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但是,體育糾紛在性質上大多屬于復合型糾紛,本身包含財產性質(如工資薪金)與人身性質(如選擇注冊與交流權)等多重法律關系,很難簡單判斷其為屬于可體育仲裁的事項、還是可商事仲裁的財產權益糾紛亦或是可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解決的勞動糾紛,《仲裁規則》也未對體育仲裁受案范圍作出細化規定,這導致我國體育仲裁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受案范圍不清晰問題。如在焦泊喬與山西國投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2019)晉01民終6320號)中,既有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的爭議,又涉及在中國籃球協會首次注冊的爭議。那么體育仲裁機構成立后該類糾紛該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可以由體育仲裁機構和其他仲裁機構分別處理,也有觀點認為先其他仲裁機構處理,其他仲裁機構不予處理,體育仲裁機構應當受理。但這兩種方案都存在一定問題:就分別處理而言,不僅對于當事人而言費時費力,導致一次仲裁無法全面救濟弊端,而且可能形成爭端解決的沖突。例如,可能會形成體育仲裁機構為球員恢復自由身,但是勞動仲裁機構卻不予解除合同情況。先其他機構仲裁而后體育仲裁而言,不僅容易在操作上出現其他機構處理完后超出體育仲裁申請期限問題,而且可能也形成不同機構互相“踢皮球”,都否認其管轄權的情況,愈加不利于體育糾紛的解決。從體育仲裁發展和糾紛解決雙重角度考慮,應盡可能將具有一定體育行業特點的糾紛解釋到體育仲裁受案范圍中。例如,對于包含“運動員注冊、交流”的工作合同糾紛應理解為可仲裁的事項。畢竟對于一個新建立的仲裁制度,特別是對于一個剛剛起步的仲裁機構,受案數量是支撐其發展的重要保障。從實踐看,其也更有利于糾紛解決。以工作合同糾紛為例,體育領域經過長期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一套符合體育行業運行需要的行業規范。這些行業規范可能與現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間存在沖突,而且我國的勞動仲裁制度并沒有取得立法預期效果,有相當高比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都進入訴訟程序,故而由體育仲裁解決可能更有利于糾紛的化解。因此,在體育仲裁實施中,可以將“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明確解釋為包括“運動員的職業或業余注冊身份糾紛”“運動員的注冊關系歸屬糾紛”“運動員在單項體育協會所屬的各個會員協會交流(轉會)、租借發生或衍生的糾紛”。

2)明晰“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的內涵。

新修訂《體育法》第92條規定兜底條款“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案偧俭w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屬于正向寬泛性規定,但到底指涉哪些糾紛并不明確,《仲裁規則》亦未作出明確規定,何為競技體育?目前定義和解釋不一,而其他糾紛也是一種寬泛的規定。這種正向的寬泛規定加上反向大范圍排除商事爭議和勞動爭議的做法,雖可能是出于立法技巧考慮,為將來細則落地騰出更多彈性空間,但對于準確的辨別哪些糾紛應屬于體育仲裁的管轄范圍可能并非易事,還有待《仲裁規則》進一步澄清,以便為當事人提供清晰指引。在目前立法背景下,可行的方案是按照新修訂《體育法》第4章的內容理解競技體育,盡快按照新修訂《體育法》第50條要求,推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體育賽事活動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照體育賽事活動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來認定競技體育。關于其他糾紛建議包括“關于運動員和教練員選拔的糾紛”“關于運動員參賽資格的糾紛”“關于運動員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的糾紛”“青少年運動員因首次簽訂職業運動員工作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有證據證明因比賽結果登記錯漏、裁判員適用規則錯誤、裁判員營私舞弊或腐敗而對成績、名次認定不服產生的糾紛”。因為這些糾紛既是我國目前體育領域最易發的糾紛類型,也是難以通過其他方式加以解決,具有較強時效性和體育特殊性的糾紛。

2.3? 與其他解紛方式的銜接需要進一步加強

1)加強體育仲裁與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

新修訂《體育法》第95條明確體育組織內部救濟的法律地位,申請體育仲裁應當“用盡內部救濟”程序。但是,在體育糾紛具體解決過程中也可能面臨如下問題:首先,目前體育組織內部的章程和規則與體育仲裁存在一定的抵牾。例如中國足協內部仲裁委員會仍然規定“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該規定顯然已經不符合新修訂《體育法》的要求,需要盡快推動體育組織修改其章程和規則。其次,目前體育協會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現狀不盡如人意,不但制度總量較少,在文件內容上也存在監督缺失、行政干預嚴重、規則不科學等問題,短時間也難以進行一致化規范。故而,無一例外適用用盡內部前置,完全不考慮體育協會的實際處理能力,也不考慮個案特殊情況,可能也不利于運動員救濟,特別是當“適用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明顯違背正當程序”或者“適用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明顯違背公平正義”的時候,應允許當事人越過體育組織的內部爭議解決機制,直接向外部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此外,新修訂《體育法》第95條以及《仲裁規則》第14條“未及時處理糾紛”也沒有明確具體時限,實施過程可能會給當事人確定仲裁管轄帶來不便,為防止內部解紛機構不恰當拖延甚至拒絕審理,應當明確內部糾紛解決時限。最后,還需要考慮的問題是,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如果及時做出糾紛處理結果,相關當事人也認可處理結果,但是由于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缺乏法律的強制性,導致當事人無法真正維護自己的權利。例如,中國足協的內部糾紛解決機構支持球員的訴求,但是,內部爭議解決機制下的裁決缺乏法院的執行力。裁決作出后,即使中國足協對俱樂部采取內部懲罰措施,俱樂部仍然拒絕執行裁決,此時球員合法權益依然無法得到保障。此種情況下,球員是否還可以就該同一爭議事項再次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從新修訂《體育法》條文看,只是規定“對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體育仲裁,但并未明確處理結果是否包括執行結果,從權利保護和“案結事了”角度出發,應當將“處理結果”理解為包括最終的執行結果。

2)加強體育仲裁與國內法院的銜接。

體育仲裁和國內法院的銜接主要表現為裁決的撤銷和執行。關于裁決撤銷,根據新修訂《體育法》第98條,體育仲裁有法律適用錯誤,裁決事項不屬于受理范圍,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規,偽造證據,隱瞞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新修訂《體育法》第98條的條款一定程度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的規定,法院審查的撤銷裁決事項既包括程序內容,還包括實體內容,如法律法規的適用、證據的采用,這既不利于仲裁權威性的建立,也不符合司法應最大化信任和支持仲裁發展的趨勢。橫向比較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撤裁機制,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規定,撤裁事由集中于程序方面。事實上,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4A_18/2008案中確定,即便是明顯法律適用錯誤,或者明顯錯誤事實認定,也不構成裁決撤裁的理由。為保障體育仲裁裁決一裁終局效力并提升糾紛解決效率,需要對體育仲裁裁決的撤銷事由予以限縮解釋,在實踐中應集中于程序審查,對實體問題尊重體育仲裁。關于體育仲裁裁決的執行,一方面,需要明確執行法院。新修訂《體育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款,體育仲裁裁決書執行的地域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但該條并未明確級別管轄,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明確體育仲裁裁決執行的級別管轄問題。另一方面,體育糾紛執行內容除涉及金錢給付等財產性利益外,更多地涉及到取消資格、禁賽、取消成績等非財產性利益,就該部分裁決結果而言,缺少以國內法院作為強制執行機關的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需要發揮行業協會或中國奧委會等體育行業部門的作用,需要通過各個單項體育協會內部章程或規則肯認體育仲裁終局效力,承諾對仲裁裁決結果予以行業內部履行,配備相應的聯動執行機制。

2.4? 與國際體育仲裁的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

1)合理劃界,減少國內、國際管轄沖突。

雖然國內設立體育仲裁機構的目的主要是為國內體育爭端的解決,但是根據新修訂《體育法》第92條和《仲裁規則》第2條,在仲裁范圍確定上,并未排除受理國際體育爭端。同樣地,國際體育仲裁院也不排除對國內體育爭端的管轄權,部分運動員既屬于國內單項體育協會的成員,同時又屬于國際單項體育協會的成員,運動員存在同時與國內、國際組織發生爭議的可能。例如,雙軌制下參賽資格糾紛,這些運動員既要滿足國際單項體育協會的要求,又要滿足國內單項協會的選拔條件,在出現糾紛時訴諸哪個仲裁機構并不明確。同時,在國內的各類職業賽事中活躍著大量外籍運動員,國內體育仲裁對于涉外體育爭議是否具有管轄權,出現管轄重疊時如何解決亦不清晰。這些問題成為我國體育仲裁實施過程不能不考慮的問題。為此需要進一步劃分標準,以減少管轄沖突。

首先,需要考慮體育組織管轄標準,若爭議各方或爭議事項屬于國際體育組織專屬管轄,如根據國際足聯的《球員身份和轉會條例》,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管轄“俱樂部和球員有關合同穩定性糾紛”“俱樂部和國際球員勞動合同糾紛”“不同協會的俱樂部有關培訓補償、聯合補償機制糾紛”,那么涉及這些事項則應由國際體育組織和仲裁機構處理。反之,若爭議各方或事項屬于國內體育組織管轄范圍則應由國內仲裁機構受理。其次,在體育組織標準指向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當事人國籍標準,如果全部或主要當事人為中國國籍或中國俱樂部,則爭議事項應由國內仲裁機構管轄。最后,當出現管轄重疊時,可以率先受理為準,事實上國際體育仲裁院在中國足協與中國女足國家隊主教練布魯諾的糾紛中,也肯認了這種做法。該案判詞表明,國際足聯對布魯諾與中國足協的糾紛享有管轄權,因為國際足聯對該爭議率先行使了管轄權,如果中國司法機構對該爭議率先管轄,則國際足聯就可能失去管轄權。故而,當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或仲裁機構對同一爭議事項率先行使管轄權,國內仲裁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2)尊重國際體育組織特別管轄權保留。

雖然各國基本都確立了體育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的效力,禁止當事人以任何理由提出上訴。但是,對于特定的糾紛,如興奮劑糾紛,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要求,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相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對興奮劑糾紛有特別管轄權保留,可以就國家體育仲裁機構的裁決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出上訴。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也均明確允許當事人就興奮劑等特定爭議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在事實上與國際體育仲裁院形成了上下審級的關系。新修訂《體育法》《仲裁規則》均未對興奮劑等特定爭議事項能否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規定。為加強特定爭議爭端解決與國際爭端解決的銜接,在體育仲裁實施過程中,應當明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對特定糾紛具有特別保留管轄權的,可以就國家體育仲裁機構做出的決定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除特別管轄權保留之外,不可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

我國體育仲裁制度設計立足職權主義與獨立運行的二元需求,推進公正與效率兩種價值取向的動態平衡,形塑體育自治性和司法介入性的良性關系,突出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思想指導,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體育仲裁架構。但作為我國新設的一項法律制度,體育仲裁制度建設難以畢其功于一役,依然面臨如何落實仲裁獨立性的要求、如何劃分仲裁受案邊界的難題,如何解決多種糾紛解決機制銜接的困境,如何理順國內、國際雙層制度體系的關系等現實問題,需要以提高仲裁員、仲裁庭的獨立性,明晰仲裁受案范圍,整合多種解紛機制,形成與國際體育爭端解決機制二元互動為著力點,進一步推動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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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12-07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8ZDA330)。

作者簡介:徐偉康(1994-),男,博士,研究方向:體育法學。E-mail:1586811662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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