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評價專利主張實體在創新市場中的作用?*
——基于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的實證分析

2023-12-29 07:09龍小寧王禹諾
經濟科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發明人專利權利

龍小寧 王禹諾

一、引言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中國進入新發展階段以來,知識產權作為國際競爭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顯。2008 年6 月5 日中國政府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2020 年11 月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舉行第25 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于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大意義。

隨著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2020 年第四次修改案)對專利保護力度的加大,創新行為有望得到進一步激勵。但與此同時,由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專利貨幣化的機會,一些頗具影響力和爭議性的組織機構的身影開始出現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在引起越來越多關注的同時,也引發了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可能被濫用的爭論,它們就是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Lemley 和Shapiro,2006;Cohen 等,2016)。NPE 指擁有專利但不直接使用對應專利技術來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個人、企業或機構,它們依賴于向專利技術的實施者征收專利費營利,其中一些NPE 甚至可能會收取不公平的超額費率,從而導致過高的專利獨占權壟斷損失。換言之,NPE 有可能成為阻礙創新的“專利流氓”,而不是激勵發明的“創新中介”。那么,NPE 在中國對創新行為的作用究竟如何? 這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

2016 年10 月,無線未來科技公司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南京京啟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提起訴訟,標志著外國NPE 首次將訴訟戰火延燒至中國。涉案專利“通信網絡系統中控制信道” (專利號:ZL200880022707.5)涉及4G 網絡中控制信道分配和解碼技術,是一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被告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收到起訴狀之后,向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最終成功無效掉包括所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在內的14 項權利要求,令原告的訴求失去了權利基礎,案件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而告終。①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 民初字第1133 號《民事裁定書》。但從此案開始,我國陸續出現了多起NPE 依據所持有專利對其他企業發起訴訟的案例,除索尼等跨國公司外,華為、中興、聯想、騰訊等國內信息通信技術龍頭企業也遭遇多起NPE訴訟,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更是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多地被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多次起訴,而后者也是一家NPE。②申偉,“17 件專利被無效! ‘專利流氓’ 遭大疆阻擊”,IPRdaily 中文網,2017 年12 月29 日,http://IPRdaily.cn。文中提到的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從名字看起來像一家高科技研發企業,其實是一個沒有任何產品和研發的NPE。

近年來,我國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司法訴訟案件數量顯著增多,其中訴訟雙方經常不是競爭關系,而有相當一部分案件中的一方屬于本文所討論的NPE。例如,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電子集團(IDC)案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5 號《民事判決書》。、華為訴康文森案④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 民初232、233、234 號《民事判決書》。、皇家KPN 訴小米案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2 號《民事判決書》。等。而標準必要專利作為實施某個技術標準時必然使用的專利,則因其在相關技術領域和產品市場中的不可替代性,也成為更多NPE 收取高額許可費和發起相關司法訴訟時所青睞的對象。⑥誠然,在SEP 許可成為重要的營收策略的同時,SEP 對其持有人而言也具有重要戰略價值,是持有人技術實力的體現,故SEP 本身也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

更準確地講,前文中提及的頻頻涉訴之NPE 其“身份” 定位應該是專利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y,PAE)。在現有研究中,PAE 和NPE 的概念經常被混淆使用,二者之間的差異常常被忽視。具體而言,PAE 是指自身不從事專利研發,也不依賴于商品的生產、制造或銷售,而主要或完全通過向制造企業許可或出售其專利技術來獲取利潤的企業(Burke 和Reitzig,2007)。其盈利模式是,首先,從原專利擁有者那里購買專利,然后發動侵權訴訟或者借助訴訟威脅與可能侵權的生產制造商進行許可談判,來獲得專利許可費或賠償金(Chien,2008)。而NPE 則是指本身不利用專利從事產品生產的實體,它們主要通過收取專利許可費來獲取收益(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16)。因此,NPE除了涵蓋PAE,還包括大學、專利發明人和早期創業公司等機構,其持有的專利既包括向原專利權人收購獲得的,也包括自身發明的。鑒于此,本文分析中將對這兩類不同的實體進行區分,將自身不從事專利研發的這類NPE 歸為PAE,將從事研發工作的這類NPE 歸為NonPAE,進而將這兩類非專利實施實體與那些使用專利技術從事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專利實施實體(practicing entity,PE)所持有的專利質量分別進行比較和研究。

由于PAE 具有既不從事技術研發又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特殊性質,學術界與實務界關于其對創新與競爭的影響一直存在爭議。一方面,PAE 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實體通過充當中介組織,可以幫助下游制造商識別優質的發明人和高價值專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專利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進而通過促進專利的流動性來提高專利市場的效率。同時,PAE 比獨立發明人和小型企業更有談判優勢,有助于促使制造商支付更高的金額給發明人,可以為創新活動提供更有效的激勵(Hoppe 和Ozdenoren,2005;McDonough Ⅲ,2006;Chien,2008;Allison 等,2009;Shrestha,2010;Serrano 和Ziedonis,2019)。另一方面,PAE 的反對者則認為,PAE 并沒有如期望般成為篩選出優質專利的“創新中介”,而是利用低質量的專利發起多次訴訟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并通過法律訴訟給制造商帶來永久禁令的威脅,導致無論實際的專利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都可以獲取超額損害賠償金或和解金;制造商向PAE 支付超額許可費,進而引起產品成本大幅增加,這些成本最終會轉嫁給消費者,使消費者利益間接受損。此外,PAE 還通過機會主義行為對專利發明人進行剝削,往往只將很少部分收益支付給專利權人用于購買專利,因而未能幫助提高整個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與生產效率(Dahlin 等,2004;Lemley 和Shapiro,2006;Rantanen,2006;McFeely,2008;Shrestha,2010;Bessen 和Meurer,2013;Rogers 和Jeon,2014;Feldman 和Lemley,2015;Feng 和Jaravel,2020)。

本文的核心理論依據是信息經濟學中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對以往文獻的梳理顯示,學界對于PAE 的評價存在兩極分化的立場,一派認為PAE 對創新有益,其主要觀點是PAE 能夠識別出高質量專利,并且幫助市場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起到“創新中介” 的作用;而另一派則認為PAE 對創新不利,其主要觀點是PAE 通過訴訟威脅,尤其是禁令救濟的威脅,利用低質量專利對下游制造商進行專利劫持,收取不合理的高昂費用,是一種“專利流氓” 的行徑。在比較PAE 的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觀點時,我們注意到對PAE 的評價在根本上取決于它們對創新產生何種影響,進而又取決于PAE 在專利許可和流通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如果作為專利中介組織,它們能夠幫助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來促進技術的流轉、知識的流動,使創新成果能夠被更多的人所享有,同時也為創新者帶來較高的收益,那么PAE 就更可能起到鼓勵創新的作用。反之,如果PAE 不能有效減少信息不對稱,那么它們在創新促進中的貢獻就需要重新考量。

本文的實證結果可以為辨析這兩類相反觀點孰是孰非提供一種思考路徑,即PAE 作為中介組織,能否幫助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并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來促進專利流動。對于判斷PAE 是否發揮了有效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下面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幫助提供線索:PAE 所持有的專利是否為高質量專利? PAE 持有的專利是否有更高的許可頻率? 如果兩個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PAE 具備了幫助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甄別能力,是促進創新的條件。但如果答案均是否定的,那么PAE 就無法幫助技術的供需雙方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獲取專利的使用權,創新促進作用便無從說起。甚至,由于PAE 的特殊商業行為可能造成濫用訴權,還可能會對創新市場效率及司法資源分配產生負面作用??梢?,以上問題的答案至關重要,涉及PAE 在創新市場中能夠發揮何種作用的邏輯基礎。

現有研究主要是從理論或案例的角度來考察PAE(或NPE)所擁有專利的質量(Lemley 和Shapiro,2006;McDonough Ⅲ,2006;Bessen 和Meurer,2013),而據我們所知,仍鮮有關于PAE 持有專利的質量評價的大樣本實證研究。在現有文獻中,只有Shrestha(2010)通過對美國專利訴訟數據進行實證研究,認為PAE 持有的專利價值更高,其中專利價值采用被引用次數和權利要求數來指代。但這項研究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對一些重要的固定效應未加以控制,例如技術領域、專利類型、公開年份、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等。以其中的標準必要專利變量缺失為例,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研究,PAE 持有的所有專利中,88%屬于計算機與通信或其他電氣與電子技術類別,而該領域中存在大量標準必要專利(FTC,2016)。眾所周知,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質量普遍高于普通專利,而PAE 持有的專利中標準必要專利占比又顯著高于PE,因此如不控制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在實證中便會造成PAE 持有的專利質量更高的假象。第二,Shrestha(2010)選取的僅為訴訟樣本,存在樣本選擇偏誤問題,從而可能影響結果的可信性。我們已知PAE 常用的運營模式為發送警告函、主張權利及發動訴訟威脅,并以此獲得和解費用?,F實中,PAE 會基于權利要求范圍模糊的專利,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一次性向多個專利實施實體發送警告函主張許可費,而迫于訴訟所引發的禁令救濟的威脅、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等因素,這些專利實施實體會傾向于選擇和解,造成訴訟樣本數量遠低于整體樣本數量;而且兩者之間存在系統性質量差異的情況,會導致因果推斷結論出現偏差。

為了解決上述兩點不足,本文采用全樣本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研究,一來可以將研究聚焦于更具可比性的標準必要專利(SEP),減少因樣本異質性而產生的共時類(simultaneity)內生性問題;二來可以使樣本范圍涵蓋涉訴專利以及未涉及訴訟的全部SEP,解決樣本選擇帶來的估計偏誤。具體而言,本文利用美國西北大學普利茨克法學院(Northwestern Pritzker School of Law)Searle 中心數據庫、智慧芽全球專利數據庫(PatSnap)以及NPE 訴訟數據庫三個大型微觀專利數據庫進行匹配,由此得到全球范圍專利層級的SEP 混合截面數據,并借鑒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Stanford Law School)對于專利實施實體(PE)、非專利實施實體(NPE)和專利主張實體(PAE)的分類方法,從微觀視角研究各類別專利持有人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SEP)之間的特征差異。

本文發現,與PE 以及NPE 類別中的NonPAE 相比,PAE 持有的SEP 技術質量顯著更低;同時,與其他兩類權利人相比,PAE 持有SEP 的訴訟案件數和海外同族專利數顯著更高。進一步分析還揭示了兩個現象:一是PAE 持有的專利絕大部分是通過收購獲得的,且這些專利的技術質量顯著低于PE 收購的和NonPAE 收購的SEP 質量;二是極少部分企業在成為PAE 前曾從事專利研發工作,而其研發的專利質量也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研發的SEP。據此我們推測,PAE 的實際經營模式極有可能是在既定商業模式的掩蓋之下,依靠主動購買質量偏低的專利并且利用低質量專利發起多次訴訟來牟取超額利益。多組穩健性檢驗結果進一步支持了本文的主要結論。

相較于現有的文獻,本文的主要貢獻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從近年來我國出現的新類別司法訴訟主體PAE 的角度,研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決策中遇到的最優化問題,即如何在保護知識產權和防止司法資源濫用之間尋求有效平衡,以幫助構建全面、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換言之,在提高整體保護水平的同時,也需要依據專利質量的差別進行精細化裁定,以防范某些訴訟主體濫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造成的濫訴現象。第二,首次使用了SEP 數據研究相關問題,通過匹配Searle 中心數據庫、智慧芽全球專利數據庫和NPE 訴訟數據庫,在數據方面進行了創新,并對以往關于NPE 如何影響創新的文獻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同時,針對以往文獻時?;煜齆PE 和PAE 的問題,本文不僅給出了NPE 和PAE 的明確識別標準,還在提供NPE 與PE 的對比結果基礎上,進一步將NPE 劃分為PAE 和NonPAE 并對比二者與PE 所持有的SEP 之間的差別。

二、文獻綜述

與本文相關的文獻有下面三支:第一支文獻關注PAE 如何影響創新活動,第二支文獻涉及如何衡量專利質量,第三支文獻涉及如何衡量專利商業價值及專利權人商業行為。

(一)PAE 文獻回顧

近年來PAE 的興起引發了關于其價值和對創新影響的激烈討論。針對PAE 如何影響創新這一問題,存在支持和反對兩種觀點。

1.PAE 支持者觀點的相關文獻

支持者主要提出了PAE 對創新的三個好處,分別是:為不易找尋下游市場的專利權人增加將專利權賣給PAE 的選擇,使發明人受益,同時也為找尋新技術的制造商增加直接聯系專門從事這項技術的PAE 的選擇,使制造商受益;PAE 比獨立發明人和小型企業(專利權人)更有談判優勢,可信的訴訟威脅可以迫使制造商支付更高的金額,使發明人受益;PAE 可以識別出優質的發明人和高價值專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專利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專利買賣雙方獲益。

第一,PAE 可以充當“創新中介”,減少專利搜尋成本,既可以為不易找尋下游市場的專利權人增加將專利權賣給PAE 的選擇,使發明人受益,又可以為找尋新技術的制造商提供直接聯系專門從事這項技術的PAE 的方法,使制造商受益。專利的發明人僅僅通過申請專利并不能獲得任何經濟收益,他要么通過開發產品并將其商業化,要么將專利授權給第三方,才能獲得經濟上的回報。PAE 為專利權人提供了第三種選擇:將自己的專利權賣給PAE 以換取現金,由此,PAE 將專利市場從一個只有多個買家和賣家的“搜索市場” 轉變為一個有中介的“集中市場” (McDonough Ⅲ,2006)。同時,尋找新技術的制造商也不必再調查成千上萬的發明人和專利,而是可以直接聯系專門從事這項技術的PAE。PAE 的作用就像是納斯達克的交易商,將投資者與需要資本的企業匹配起來,節約了用于識別和出售可營利發明的專業知識的成本(Hoppe 和Ozdenoren,2005)。鑒于此,PAE 可以促進專利的流動性,有助于塑造更為有效的專利市場。

第二,PAE 相較于獨立發明人和小型企業(專利權人)更有談判優勢,可以利用可信的訴訟威脅迫使制造商支付更高的金額,使發明人受益。如前文所述,獲得專利本身并不產生財務紅利,專利權人必須將基于其發明的產品商業化或者將專利許可給可能對該發明感興趣的產品制造商才能獲得經濟收益。而獨立發明人和小型企業往往因為缺乏必要的資源來開發和銷售產品或進行長期的許可談判,而處于不利地位(McDonough Ⅲ,2006)。同時,發明人往往難以承受與侵權訴訟相關的高昂費用(尤其是在法庭敗訴的情況下),以及對資源、時間和專業知識相對缺乏,如果獨立發明人或者小型企業自行與制造商談判,制造商很可能會向發明人支付較低的金額(Allison 等,2009)。而PAE 除了具備充足的資本、時間和專業知識,還給談判帶來了可信的訴訟威脅這一關鍵因素(Chien,2008)。PAE 不必擔心因被反訴而對自身的產品生產造成不利影響,因為其商業模式本身就不生產產品,故而具有極高的議價能力,可以迫使制造商提供更高的金額,這些收入將支付給發明人(McDonough,2006;Allison 等,2009)。PAE 通過這種方式激勵專利的發明人,鼓勵他們從事進一步的發明活動。

第三,PAE 可以識別出優質的發明人和高價值專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專利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專利買賣雙方獲益。Dahlin 等(2004)發現,獨立發明人擁有的專利價值具有高度的差異化,有些專利的價值非常高,而有些專利的價值卻很低。專利市場的特點是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相較于專利購買方,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的內在價值和特點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PAE 可以篩選獨立發明人擁有的專利并確定較有價值的專利。Shrestha (2010)認為,PAE 會通過反復分析和購買專利,成為區分高價值和低價值專利的專家,在紛雜的專利市場中發揮其比較優勢,擔任起專利篩選者的角色。根據“檸檬市場” 理論,在沒有PAE 的市場上,識別獨立發明人擁有的專利是高價值的會更加困難,由于擔心專利價值低,技術買家往往不愿為專利付出高昂的價格,只愿意付出平均的價格。同樣,擁有高價值專利的獨立發明人也不愿以低廉的價格出售自己的專利(Akerlof,1970)。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將高價值專利的持有人從市場中擠出,優質的獨立發明人無法將其發明貨幣化,因而也缺乏從事進一步發明工作所需的資源。而PAE 進行的盡職調查有利于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問題,即PAE 可以充當創新中介,識別被低估的專利,并投入時間和資源尋找對這些專利感興趣的企業(McDonough,2006)。PAE 因此可以識別出優質的獨立發明人,并支付合理轉讓費用以激勵他們做出其他發現。在專利買賣雙方不了解專利潛在價值的情況下,PAE 扮演了類似于研究特定行業股票的投資分析師的角色,通過進行重復交易和研究專利的技術、范圍和廣度,為特定專利設定市場清算價格,并通過為尋求從專利中獲取價值的創新者提供一個可行的“出口” 來加強知識產權市場的需求(Serrano 和Ziedonis,2019)。

2.PAE 反對者觀點的相關文獻

反對者主要針對PAE 的特點提出了四個批判性觀點,分別是:PAE 并沒有如期望般成為篩選出優質專利的“創新中介”,而是利用低質量的專利發起多次訴訟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損害多家制造商的利益;PAE 利用“專利劫持” 迫使已經為商品生產投入大量成本的下游制造商繳納高昂的專利使用費,故PAE 被稱為“專利流氓”;制造商從PAE 那里損失了超額許可費,導致產品成本大幅增加,這些成本最終會轉嫁給消費者,使得消費者的利益間接受損;發明人沒有從PAE 處獲得合理報酬,而是被PAE 所剝削,因而無法提升創新積極性與生產效率。

第一,PAE 并沒有篩選出高質量專利,而是利用低質量專利發起訴訟,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對PAE 最突出的批評是,它們的主要業務是獲取權利要求模糊的低質量專利,不使用專利來生產產品,只是通過主張專利來賺錢(Rantanen,2006)。PAE 利用“獵槍戰術” 威脅眾多企業專利侵權進行索賠,在這種剝削性商業模式下,決定企業采取和解的原因是辯護成本,而不是專利的經濟價值,很多小型初創公司、大型寡頭企業、無自身研發能力的終端使用者都很容易成為PAE 的目標(Rogers 和Jeon,2014)。Feng和Jaravel (2020)指出,PAE 購買的往往是權利要求更模糊的專利,這些專利有利于訴訟但缺乏技術價值,目的是從生產性和創新性企業那里獲取與專利技術價值不相稱的許可費用,對創新產品和服務征收不合理的租金,從而阻礙創新和經濟增長。毛昊等(2017)指出,中國PAE 的訴訟模式主要表現為發起多次訴訟,且每次索要較低賠償以累積訴訟收益。

第二,PAE 利用“專利劫持” 迫使下游生產商繳納高昂的專利使用費?!敖俪帧?一詞來源于經濟學中的機會主義,若在投資方將資產投入交易后交易雙方關系破裂,則投入的資產可能成為沉沒成本,對投資方產生鎖定效應,交易相對方可能會“敲竹杠”,導致投資方在談判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周蒔文和鄧鈺瑋,2018)。SEP 的專利劫持行為主要表現為濫用禁令、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要求不合理的專利許可費或拒絕許可等。Feldman和Lemley (2015)認為,PAE 能夠濫用專利制度來獲取額外租金。尤其是當制造商已經投入了不可逆轉的技術專用資本時,若專利持有人能夠獲得強制令來迫使下游生產商將產品撤出市場,則這種威脅會非常有效(Lemley 和Shapiro,2006)。由于下游生產商受到潛在的專利劫持風險,在法律訴訟的威脅下,無論實際的專利侵權行為如何,其在許可談判過程中的議價能力都會大幅降低,PAE 便以此“劫持” 其他企業來最大限度地提高它們可收取的專利使用費。由于PAE 不進行產品制造故不受侵權指控的影響,被告很難通過反擊機制來對抗PAE 的主張(Cotropia,2009)。

第三,由于PAE 從制造商那里收取了高額的許可費,提高了產品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轉嫁給了消費者,間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如前文所述,一些學者指出,在制造商已經投入開發和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投資后,PAE 的訴訟威脅會帶來極大的風險。當制造商面對因禁令而失去前期投資的風險時可能會選擇同意支付高額許可費,然后以更高的產品價格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Lemley 和Shapiro,2006)。這樣一來,PAE 提出的侵權訴訟不僅給法律體系增加了負擔,還花費了產品制造商為侵權索賠辯護的時間和資源或者更高額的許可費用,推高了制造商生產產品的成本。這種額外成本會對創新產生間接的負面影響,導致一些企業減少甚至中斷其研發投資以避免未來的訴訟(Bessen 和Meurer,2013)。

第四,PAE 通過機會主義行為剝削了專利發明人,只將約5%的訴訟收益支付給專利權人用于購買專利,從而降低了整個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與生產效率。盡管專利發明人期望從PAE 處獲得好處,但實際可能被PAE 剝削。例如,發明人可能同意以低價格將其專利賣給某個PAE,但沒有意識到該發明的真正價值。專利價值的不對稱信息可能使PAE 在購買專利時設定過低的價格,隨后以高額費用向專利的買家發放許可(Davis,2007)。Bessen 和Meurer (2013)利用對美國企業的調查證據發現,支付給獨立發明人的費用僅占被告在PAE 訴訟中支付的直接費用的5%,而62%用于PAE 的運營成本,23%用于法律費用,余下的10%為利潤。此外,PAE 還會以低廉的價格從陷入困境的小企業手中購買專利,然后利用這些專利獲取巨額許可收入 (McFeely,2008)。

綜上,支持觀點與反對觀點的對比顯示,PAE 對創新產生何種影響取決于PAE 在專利許可和流通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專利技術質量的衡量標準相關文獻

前文的討論揭示了準確評估專利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的重要性,而在現有研究中已廣為接受并實際運用的專利技術質量指標包括:專利引證指標、(獨立)權利要求數量和專利發明人數量等。

(1)專利被引次數。被引次數指的是該專利被后續專利所引用的次數,又稱前向引用,可以衡量該專利對后來技術發展的影響程度。若某項專利數次被后續專利所引用,說明該專利技術為該領域的基礎技術,對后續的發明有較強影響力,具有較高的技術質量(Trajtenberg,1990)。被引用次數是學術界最早也是最常用的專利質量測度指標。同時,由于將不同年份的專利進行總體被引次數比較是不公平的,故而本文采取的做法是采用專利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的被引用次數和五年內的被引用次數作為專利引證指標。

(2)(獨立)權利要求數量。權利要求數越多,反映該專利的運用范圍越廣,該專利的價值越大。某項專利所主張的權利要求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該專利技術的技術含量、技術覆蓋范圍以及發明人或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重視。Tong 和Frame(1994)較早使用權利要求數量指標來評價國家的技術創新能力,他們認為權利要求數量越多,技術創新能力越強。后來,Lanjouw 和Schankerman (2004)等研究用該指標評價專利質量,認為專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實施效力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即權利要求數量越多,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越大,說明專利原創程度越高,專利質量越高。

權利要求數量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專利文本研究文獻發現,獨立權利要求的字數和數量能夠更加有效地測度專利保護范圍(Marco 等,2019)。依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而對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來說,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但還可以包括多項直接或間接對該獨立權利要求作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同時,《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所以,相比于權利要求數量,獨立權利要求數量更能夠體現專利的技術質量。

(3)專利發明人數量。在技術研發過程中,一項專利的發明人數越多,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專利研發團隊對其貢獻的智力、體力等研發成本就越多,使得該專利技術所匯聚的技術要點更多,專利的技術質量和價值也更高(Merges,1988)。

上述諸多專利技術質量指標有其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性。在本文研究中,我們將基于以上多維度指標來盡可能全面地刻畫相關專利的質量。

(三)專利商業價值及專利權人商業行為的衡量標準相關文獻

除上述專利技術質量的衡量指標外,本文實證中還將使用另外三個指標,分別為是否進行過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族大小和專利訴訟案件數,以更準確全面刻畫專利的商業價值及專利權人的商業行為。

(1)專利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指的是專利技術的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且向專利技術的使用人收取使用費(謝芳和陳勁,2017)。通常來說,被許可實施方是由于發現專利技術的不可規避性或高經濟收益,才會通過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獲得部分或全部的專利權利(唐恒等,2015)。因此,是否進行過專利實施許可是衡量專利市場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

(2)專利族大小。專利族概念的產生是由于專利權具有地域性限制,如果發明人想在多個國家或地區保護某項發明,就必須在相應的每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這些專利屬于同族專利。專利族大小指的是同一個發明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獲得的專利的數量,在統計分析中,專利族大小通常也可用申請保護的區域數量來反映(萬小麗和朱雪忠,2009)。專利族大小作為專利質量指標的衡量效力存在分歧,因為專利族大小會同時受到技術質量因素和非技術因素(諸如市場、企業戰略等)的影響。一方面,Lanjouw 和Schankerman (2004)認為專利族大小反映了發明的技術重要性,這是由于隨著申請人尋求保護國家或地區數量的增加,專利成本隨之增加,故而申請人更愿意為具有較高價值的發明申請同族專利;另一方面,Burke 和Reitzig(2007)指出,某項發明的專利族越大,則潛在市場就越大,該發明能夠帶來的經濟回報越多,但其技術質量反而越低。因此,本文選擇不使用專利族大小來衡量專利質量,而是用于衡量一項技術的海外布局行為。

(3)專利訴訟案件數。專利訴訟案件數是指一件專利所涉及的全部相關訴訟案件數量,在本文中用于衡量專利持有人的商業行為。

三、數據與計量模型

(一)數據來源與處理

本文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以下三個數據庫。

第一,美國西北大學普利茨克法學院提供的Searle 中心數據庫(Searle Center Database)。該數據庫涵蓋了1985—2016 年宣告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SEP),是目前世界上最全的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本文使用了來源于該數據庫的SEP 專利申請號、專利公開號、專利申請人、專利當前持有人、專利申請日期、專利公告日期、專利宣告日期、專利所屬行業領域等指標。如前文所討論的,SEP 指的是實施某個技術標準時必然要使用的那些專利。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研究,PAE 持有的所有專利中,88%屬于計算機與通信或其他電氣與電子技術類別,而該領域中存在大量標準必要專利,所以有必要選擇這類專利作為研究對象(FTC,2016)。

第二,智慧芽全球專利數據庫(PatSnap)。該數據庫是一個專利檢索平臺,覆蓋1.5億全球專利數據、116 個國家/地區,提供精準、多維度、可視化的專利及研發情報。本文使用的專利特征變量皆來源于此,并通過計算得到。①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專利特征變量及含義說明,感興趣的讀者可在《經濟科學》官網論文頁面“附錄與擴展” 欄目下載。

第三,由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Stanford Law School)提供的NPE 訴訟數據庫(Stanford NPE Litigation Database)。該數據庫涵蓋了2000—2017 年間超過80%的美國專利訴訟案件,大約63 000 件專利訴訟案,是第一個追蹤PE、NPE 和PAE 在訴訟中如何使用專利的公開可得數據庫。本文分析中使用的核心解釋變量(PE、NPE、NonPAE和PAE四個虛擬變量)的分類方法遵循了NPE 訴訟數據庫對專利主張者的分類(Miller,2018),如表1 所示。其中,類別8 為PE,其余類別皆為NPE。進一步地,我們將NPE分為PAE(類別1、類別4、類別5)及其他NonPAE(類別2—3、類別6—7、類別9—13)。

表1 美國斯坦福大學NPE 訴訟數據庫中對專利主張者的分類

在數據整理與匹配過程中,本文首先將Searle 中心數據庫中的SEP 樣本按照專利的申請號和公開公告號與智慧芽檢索平臺相匹配,得到112 333 個有對應專利特征信息的SEP 樣本。其次,用NPE 訴訟數據庫中的專利訴訟人類型與SEP 數據庫中的當前專利持有人進行匹配,得到81 699 個已知當前專利持有人類型的SEP 樣本。最后,將未匹配上的專利持有人依照NPE 訴訟數據庫中的分類方法(Miller,2018)進行補充查找。在查找過程中,我們刪除了專利持有人為多個且屬于不同類別的SEP 樣本、專利持有人缺失的SEP 樣本以及專利持有人無法準確辨別的SEP 樣本,最終得到86 523 個信息完整的SEP 樣本,作為本文中使用的全部觀測值。①關于數據整理與匹配的詳細過程請見《經濟科學》官網“附錄與擴展”。

(二)計量模型

在文獻回顧部分,我們通過對比PAE 的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觀點發現,PAE 扮演的角色、會對創新產生何種影響,取決于PAE 是否識別并購買了高質量的專利。如果像PAE支持者認為的那樣,PAE 收取高額許可費的原因在于它們持有的是沒有可替代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那么PAE 賺取高額許可費便是由于它們擁有開創性專利而非投機行為。但如果像反對者所稱,PAE 只是利用低質量或權利要求模糊的專利來發動訴訟威脅,這不僅給法律體系增加了負擔,還花費了產品制造商的寶貴時間和資源為侵權索賠辯護,從而推高了成本進而對創新產生負面影響。

鑒于此,本文首先采用如下模型(1)來對比NPE 和PE 持有的SEP 質量特征,PE作為基準組:

其中,下標i表示標準必要專利個體。被解釋變量Yi為一系列表示專利特征的指標,包括:專利被引用次數(窗口期為3 年)cited_3、專利被引用次數(窗口期為5 年)cited_5、獨立權利要求數indclaims、權利要求數claims、專利發明人個數inventor、同族專利數family、同族專利所屬國家數familycountry和訴訟案件數lawsuit。Xiγ表示專利權人持有專利規模的控制變量,ηtech表示技術領域固定效應,在本文中使用國際專利分類(IPC)主分類號的前四位,這是現有研究中經常使用的專利技術領域的一個指標(Lerner,1994),共得到119 個技術領域虛擬變量,涵蓋專利數最多的集中在電通信技術(H04)①標準必要專利所屬的119 個技術領域中,占比排名前五位的技術領域分別為H04W 無線通信網絡(27.68%)、H04L 數字信息的傳輸 (21.62%)、H04B 傳輸 (15.00%)、H04J 多路復用通信(5.18%)和H04Q 選擇(4.31%)。領域中。ηtype表示專利類型固定效應,分為發明申請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四類虛擬變量。ηindustry表示行業領域固定效應,共涵蓋35 個行業領域②35 個行業領域分別為:數字通信(73.21%);電信(10.03%);計算機技術(4.05%);視聽技術(1.44%);基本溝通流程(1.38%);生物材料分析;基礎材料化學;生物技術;化工;土木工程;控制;電機、儀器、能源;發動機、泵、渦輪機;環境技術;食品化學;家具、游戲;處理;IT 管理方法;機床;高分子化學、聚合物;材料、冶金;測量;機械元件;醫療技術;微結構與納米技術;光學;有機精細化學;其他消費品;其他專用機器;中西藥品;半導體;表面技術、涂層;紡織和造紙機;熱過程和設備;運輸。虛擬變量。ηyear表示專利公開年份固定效應,包括1987—2020 年共32 個年份虛擬變量。α0為截距項。α1為本文主要關注的待估參數,表示NPE 所持專利與PE 所持專利的一系列特征的均值之差。εi為誤差項。

進一步地,本文將NPE 分為PAE 和NonPAE 兩組,采用如下模型(2)來對比PAE、NonPAE 和PE 持有的SEP 質量特征,PE 作為基準組:

其中,被解釋變量Yi、控制變量Xiγ和四組固定效應(技術領域ηtech、專利類型ηtype、行業領域ηindustry、專利公開年份ηyear)與模型(1)設定相同。β0為截距項。β1和β2為本文主要關注的待估參數,分別表示PAE 和NonPAE 所持專利與PE 所持專利的一系列特征的均值之差。δi為誤差項。③所有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請見《經濟科學》官網“附錄與擴展”。

四、實證結果及解釋

(一)基準回歸結果

專利技術質量對比的基準回歸結果如表2 和表4 所示,專利商業價值對比的基準回歸結果如表3 和表5 所示。其中,表2 和表3 報告了模型(1)的實證結果,表明控制了專利權人持有專利規模(patentee_site)、技術領域(technical_field)(指標為IPC_4)、專利類型(patent_type)、行業領域(industry_field)和專利公開年份(publi_year)固定效應后,全部NPE 與PE 持有SEP 樣本的專利特征對比結果;表4 和表5 報告了模型(2)的實證結果,將全部NPE 樣本分組為PAE 和NonPAE 兩個部分,估計出控制了專利權人持有專利規模、技術領域、專利類型、行業領域和專利公開年份固定效應后,得到的PAE、NonPAE 與PE 持有的三類SEP 樣本的專利特征對比結果。

表2 NPE 全樣本與PE 持有SEP 的技術質量對比

表3 NPE 全樣本與PE 持有SEP 的商業價值對比

表4 PAE、NonPAE 與PE 持有SEP 的技術質量對比

表5 PAE、NonPAE 與PE 持有SEP 的商業價值對比

具體而言,表2 報告了NPE 全樣本與PE 持有SEP 的技術質量對比結果。第(1)列顯示了專利三年內被引用次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三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少0.38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2)列顯示了專利五年內被引用次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五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少0.66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3)列顯示了獨立權利要求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獨立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少0.37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4)列顯示了權利要求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少0.76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5)列顯示了發明人個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發明人個數與PE 相比少了0.1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由此可得,與PE 相比,NPE 所持有SEP 對應的專利技術質量顯著更低。

表3 報告了NPE 全樣本與PE 持有SEP 的商業價值對比結果。第(1)列顯示了專利許可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的SEP 實施許可的頻率與PE 相比顯著更低。第(2)列顯示了同族專利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同族專利數與PE 相比多15.7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3)列顯示了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的平均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與PE 相比多2.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4)列顯示了專利相關訴訟案件數的對比結果,NPE 持有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與PE 相比多0.03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由此可見,與PE 相比,NPE 所持有SEP 實施許可的頻率顯著更低,但對應的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顯著更多。

表4 報告了PAE、NonPAE 與PE 持有SEP 的技術質量對比結果。第(1)列顯示了專利三年內被引用次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三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少0.9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三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無顯著差異;PAE 持有SEP 的平均三年內被引用次數顯著少于NonPAE。第(2)列顯示了專利五年內被引用次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五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少1.24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五年內被引用次數與PE 相比少0.44 個,且在5%水平上顯著;PAE 持有SEP 的平均五年內被引用次數顯著少于NonPAE。第(3)列顯示了獨立權利要求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獨立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少0.6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獨立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多0.37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PAE 持有SEP 的平均獨立權利要求數顯著少于NonPAE。第(4)列顯示了權利要求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少1.59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獨立權利要求數與PE 相比少0.4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PAE 持有SEP 的平均權利要求數顯著少于NonPAE。第(5)列顯示了發明人個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發明人個數與PE 相比少0.27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發明人個數與PE 相比無顯著差異;PAE 持有SEP 的平均發明人個數顯著少于NonPAE。由此可知,PAE 所持有SEP 的專利技術質量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這兩類專利權人。

表5 報告了PAE、NonPAE 與PE 持有SEP 的商業價值對比結果。第(1)列顯示了專利許可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的SEP 實施許可的頻率與PE 相比顯著更低。第(2)列顯示了同族專利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同族專利數與PE 相比多14.49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同族專利數與PE 相比多16.22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3)列顯示了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與PE 相比多1.97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與PE 相比多2.43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第(4)列顯示了專利相關訴訟案件數的對比結果:PAE 持有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與PE 相比多0.07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NonPAE 持有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與PE 相比無顯著性差異??梢钥闯?,PAE 所持有SEP 實施許可的頻率顯著低于PE,而其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和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均高于PE。從PAE 與NonPAE 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PAE 所持有SEP 的訴訟案件數也顯著高于NonPAE。

綜上,我們首先在NPE 與PE 的對比中發現,NPE 所持有SEP 對應的專利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顯著低于PE 持有的專利,但與PE 相比,NPE 所持有SEP 對應的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顯著更多。進一步地,若將全部NPE 樣本細分為PAE 和NonPAE 兩個部分,比較它們持有的SEP 差別可知,PAE 所持有SEP 對應的訴訟案件數顯著高于PE 和NonPAE,但其專利被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和發明人個數等專利技術質量指標顯著更低,其專利的商業價值也顯著低于PE。

(二)穩健性檢驗

本文的分析邏輯在于,判斷PAE 的行為是否有利于促進創新,關鍵在于PAE 是否為一個合格的“創新中介”,即其是否起到了識別出高質量專利并幫助市場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作用。如果不是,那么PAE 通過訴訟威脅,尤其是禁令救濟的威脅,對下游制造商進行專利劫持來收取不合理費用,就是一種“專利流氓” 的行徑。

在上述基準模型中可能存在以下內生性問題:一是由于一些國家和地區只授權發明專利,沒有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發明專利與其他類型專利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比如需要實質審查、審理周期、保護期限等,會造成不公平比較問題;二是會遺漏其他同時影響專利持有人類型和專利特征的因素,造成估計偏誤;三是處理組和控制組的初始條件不完全相同,會存在選擇偏差問題。

為了緩解內生性問題,本文在穩健性檢驗部分做了相應嘗試。①穩健性檢驗的實證結果請見《經濟科學》官網“附錄與擴展”。第一,基于一些國家和地區只授權發明專利、沒有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事實,為了確?;鶞驶貧w結論的可靠性,此處只保留授權發明專利作為新的回歸樣本進行實證分析,來增強樣本的可比性和結果的可信性。第二,運用傾向得分匹配(PSM)法,在既定的可觀測特征變量下,使得處理組個體和控制組個體盡可能相似,以緩解處理效應的選擇偏差問題。

綜合基準回歸和穩健性檢驗的實證回歸結果,本文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第一,NPE 與PE 相比,其所持有SEP 對應的專利質量顯著更低,表現為NPE 持有專利的被引用次數、權利要求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專利發明人個數和專利實施許可頻率均顯著少于PE 持有的SEP。第二,與PE 持有的SEP 相比,NPE 所持有的專利對應的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量和同族專利所屬國家數均顯著多于PE 持有的SEP。第三,將NPE 分為PAE 與NonPAE 兩個部分并進行比較可知,PAE 所持有SEP 的專利質量顯著低于Non-PAE 這兩類專利權人,體現為PAE 所持有SEP 的被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專利發明人個數和專利實施許可頻率均顯著少于PE 和NonPAE。第四,PAE 所持有SEP 的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和同族專利所在國家數均高于PE,在PAE 與NonPAE 的對比中我們發現,PAE 所持有SEP 的訴訟案件數也顯著高于NonPAE。授權發明專利樣本及傾向得分匹配樣本的實證回歸結果檢驗了上述主要結論的穩健性。

五、進一步分析

為了探尋上述實證結果的具體實現過程,我們進行如下嘗試。首先,我們將全部SEP 樣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原專利申請人與當前專利權人不同的SEP,記為Trans,這類SEP 是由其他專利申請人轉讓給當前持有人的;另一類是原專利申請人與當前專利權人一致的SEP,記為Hold,這類SEP 是由當前持有人發明的。然后,再將Trans分為Trans_PE、Trans_NonPAE和Trans_PAE,分別為對應轉讓給PE、轉讓給NonPAE 和轉讓給PAE 的專利;類似地,將Hold分為Hold_PE、Hold_NonPAE和Hold_PAE,分別為對應由PE 發明并持有、由NonPAE 發明并持有和由PAE 發明并持有的專利。①大多數PAE 自身并不研發專利,但很少部分PAE 曾經是研發專利并制造產品的PE (如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等30 個公司),后期變更為PAE 的商業模式,故而有PE 時期研發的專利保存下來。此部分的相關結果請見《經濟科學》官網“附錄與擴展”。

進而,我們采用模型(3)來對比Trans_PE、Trans_PAE和Trans_NonPAE持有SEP的質量特征,將Trans_PAE作為基準組:

其中,下標i表示標準必要專利個體;被解釋變量Yi為一系列表示專利特征的指標,包括:專利被引用次數(窗口期為3 年)cited_3、獨立權利要求數indclaims、專利發明人個數inventor、專利是否實施許可license、同族專利數family和訴訟案件數lawsuit;四組固定效應ηtech、ηtype、ηindustry、ηyear與模型(1)和模型(2)設定相同。ζi為誤差項。

實證結果顯示:經歷過專利權轉讓的SEP 中,轉讓給PAE 的專利,其被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專利發明人個數和專利實施許可頻率都顯著低于轉讓給PE 的SEP,而這可能正是PAE 持有的專利質量顯著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與此同時,PAE 收購的SEP,其同族專利數和訴訟案件數卻都顯著高于PE 和NonPAE 購買的SEP。其原因可能為,PAE 正是通過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專利布局并進行訴訟來獲取利益。

同理,采用模型(4)來對比Hold_PE、Hold_PAE和Hold_NonPAE持有SEP 的質量特征,以Hold_PE作為基準組:

實證結果顯示:未經歷過專利權轉讓的SEP 中,PAE 持有的SEP,其被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專利發明人個數和專利許可頻率都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自行研發的SEP。這說明一部分企業由PE 轉變為NPE,而其中轉變為PAE 的企業,曾經研發申請的SEP 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均顯著低于PE 和NonPAE,這應該是PAE 持有的SEP 質量顯著較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進一步地,由于部分專利發明者(比如個體發明人、大學、研究機構等)從未進行過專利交易,而這些未經交易的專利樣本可能會對實證結論產生影響,我們將這部分從未進行過專利轉讓交易的專利權人持有的SEP 數據刪除并再次回歸,作為穩健性檢驗。①穩健性回歸結果請見《經濟科學》官網“附錄與擴展”。原有結果依然保持穩健,即如今的PAE 昔日作為PE 時研發申請的SEP,其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持有的SEP。

最后,本文進一步考察PAE 針對不同來源專利的不同訴訟傾向,即PAE 是傾向于申請有利于發起訴訟的專利,還是傾向于購買便利于發起訴訟的專利。首先,我們僅保留PAE 持有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作為樣本,以PAE 所申請的專利為對照組,對比PAE 所購買專利與其所申請專利的訴訟案件數。實證結果顯示,PAE 所購買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比PAE 所申請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多0.09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其次,我們使用與基準回歸部分相同的全部樣本,以PE 所持有的專利為對照組,結果顯示PAE 所購買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比PE 持有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多0.09 個,且在1%水平上顯著;而PAE 所申請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與PE 持有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相比無顯著差異。以上實證分析都表明PAE 更傾向于通過購買便利于發起訴訟的專利來完成其商業策略。

綜上,本文的實證結果揭示了PAE 所持有的SEP 質量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的兩個重要原因:第一,PAE 持有的專利大部分通過收購獲得,而轉讓給PAE 的SEP,其三年內被引用次數、五年內被引用次數、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權利要求數和專利發明人個數都顯著低于轉讓給PE 和NonPAE 的SEP;第二,如今的PAE 昔日作為PE 時研發申請的SEP,其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持有的SEP。此外,本文還考察了PAE 針對不同來源專利的不同訴訟傾向,結果表明PAE 更傾向于通過購買便利于發起訴訟的專利來完成其商業策略。

六、結論和啟示

本文基于全球范圍的專利層級數據,借鑒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NPE 訴訟數據庫使用的分類方法,將SEP 當前持有人分為PE、NPE、PAE 和NonPAE 四類(其中NPE 包含了PAE 和NonPAE),以此得到專利層級的全球SEP 混合截面數據,從微觀視角研究各類別專利持有人所持有的SEP 之間的特征差異和造成這種結果的潛在原因。

研究發現,NPE 與PE 相比,其所持有SEP 對應的被引用次數、權利要求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專利發明人個數和專利實施許可頻率均顯著少于PE 持有的SEP,但NPE所持有的專利對應的訴訟案件數、同族專利數量和同族專利所屬國家數均顯著多于PE 持有的SEP。將NPE 分為PAE 與NonPAE 兩個部分并進行比較可知,PAE 所持有SEP 的專利技術質量和商業價值顯著低于其他兩類專利權人。專利技術質量較低體現為PAE 所持有SEP 的被引用次數、獨立權利要求數和專利發明人個數均顯著少于PE 和NonPAE;專利商業價值較低體現為PAE 所持有SEP 的專利實施許可頻率顯著低于PE 和NonPAE。但與其他兩類權利人相比,PAE 持有SEP 的訴訟案件數和海外同族專利數顯著更高。通過進一步分析我們還發現:第一,PAE 持有的專利大部分通過收購獲得,且這些專利的技術質量顯著低于PE 收購的和NonPAE 收購的SEP 質量;同時,這些專利的訴訟案件數顯著高于PE 收購的和NonPAE 收購的SEP 涉訴數量。第二,極少部分企業在成為PAE 前曾從事專利研發工作,而其研發的專利質量顯著低于PE 和NonPAE 研發的SEP質量。第三,PAE 更傾向于通過購買便利于發起訴訟的專利來完成其商業策略,具體表現為PAE 所購買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顯著高于PAE 所申請SEP 的平均訴訟案件數。據此可以推測,PAE 的實際經營模式極有可能是在既定商業模式的掩蓋之下,依靠主動購買質量偏低的專利并且利用低質量專利發起多次訴訟來牟利。

本文的發現有望為相關的理論文獻提供實證基礎,進而為理論的適用性提供支撐。根據PAE 支持者的觀點,PAE 可以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來促進創新和技術的流轉,使創新成果能夠被更多人所享有。而在PAE 反對者的眼中,PAE 并沒有如期望般成為篩選出優質專利的“創新中介”,而是利用低質量的專利發起多次訴訟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降低了整個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與生產效率。本文的實證結果顯示,PAE 未能挑選出和購買優質專利,可能并不具有出色的專利質量甄別能力,因而也不能幫助解決專利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本文的實證結果為PAE 反對者的觀點提供了一定的實證依據和支持。①當然,PAE 仍有可能通過促進其擁有的較低質量專利的流轉和許可來推進創新成果的應用,但事實是否如此,需要在更多數據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我們感謝審稿人提出的這個可能性。

基于此,本文的具體政策啟示包括:首先,司法部門在判斷NPE 涉及的專利訴訟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時,應當區分兩類不同的NPE (PAE 和NonPAE)進行具體分析。在回答NPE 的作用究竟是“創新中介” 還是“專利流氓” 時,需要先明確它是屬于哪一類的NPE:若是屬于PAE,則它對創新的阻礙作用可能更大;若是屬于NonPAE,則它更可能是一個激勵創新活動的中介組織。其次,在涉及PAE 的專利訴訟中,需要在侵權和損害賠償判定過程中特別關注涉案專利技術的質量和價值,以避免產生過高的許可費率,導致過度的產品價格提升和消費者福利損失。最后,本文更一般性的政策啟示為,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同時,還需要注意防范知識產權的濫訴現象,以避免對社會福利和未來創新產生不當的負面影響。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創新行為有望得到進一步激勵;但與此同時,也可能會增加濫用的可能性,例如提高PAE 在國內收購專利、提起訴訟的動機。鑒于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 年9 月24 日出臺了《關于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要加大對于知識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完善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制度,規制“專利陷阱” “專利海盜” 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依法支持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因此,本文研究為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提供了具體的實證依據和操作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雖然本文發現,PAE 不能通過其專業化的專利質量甄別能力來挑選和購買優質專利,并從此幫助解決專利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但它們也可能憑借為低質專利提供更有效的轉讓、許可機制來促進這些創新產品的流轉。如果PAE 可以切實提高技術甄別能力,則可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其“創新中介” 的作用,這對PAE 尚處于發展初期的中國來說,尤為重要。因此,我們也嘗試針對PAE 的良性發展給出一些建議。①我們感謝審稿人給出關于PAE 良性發展政策啟示的建議。第一,PAE 應當努力打造和提高自身的技術分析和數據處理水平,通過技術數據和研發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科學全面地評估專利的質量和價值,從而更好地幫助優質發明人和高質量專利成功匹配下游市場中的實施者。第二,PAE 應當重點關注獨立發明人和小型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充分利用自身商業模式的優勢,憑借談判優勢和豐富經驗,幫助創新者獲得合理的轉讓、許可收入及損害賠償金額,以促進未來的持續研發創新。只有這樣,PAE 才能如其支持者所言,幫助解決信息不對稱,促進創新發展。

猜你喜歡
發明人專利權利
專利
我們的權利
發明人角色識別及二元創新能力差異分析
——社會資本視角的解釋
發明與專利
淺析發明人(或設計人)變更的常見問題及建議
搖擺撞擊洗滌裝置
洗衣機
論不存在做錯事的權利
權利套裝
專利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