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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溫州溺嬰問題探析

2023-12-30 13:00王興文
麗水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溫州

柯 健,王興文

(溫州大學人文學院,浙江溫州 325035)

古代社會,生男曰兒,生女曰嬰。溺嬰系指將女孩生下后,置于水中溺死而不育,如今泛指一切溺殺女嬰的現象。溺嬰習俗,自宋迄明清在許多地區泛濫成災,流弊成風,有不少學界成果專論此事。然而作為溺嬰之風較為盛行的溫州地區,尚無專文出現。本文主要利用溫州地區的地方志、日記、筆記小說等文獻資料,從社會史、民俗學等角度加以分析,探討清代溫州溺嬰現象的盛行、產生原因以及針對溺嬰現象采取的應對措施,以期進一步了解歷史上溫州基層社會的真實生存狀態。

一、清代溫州地區溺嬰概況

溫州素來有溺嬰的陋習。明憲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 年)都察院頒布的《禁約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著重談到了浙江溫州、臺州、處州三府盛行的溺嬰風習[1]。延至清代,溺嬰風氣更加嚴重,大量的地方志記載表明,溺嬰已成為一股不可遏止的社會陋習。乾隆《溫州府志》記載:“淹女不舉,舊習不遷?!保?]178同治年間平陽縣“溺女之風南北兩港為最……習仍未改也”[3]237。我們雖然不清楚關于溫州地區溺嬰的實際具體數量,但從文獻中反復提到類似“俗多溺女”“溺女之盛”“溺女相習成風”等這樣的記錄,足以可見溫州地區溺嬰陋習盛行的嚴重程度。另外,從當地士紳禁止溺嬰的舉措中也可以管窺其溺嬰問題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如樂清縣令張子埕作《禁淹榜》,“……生民之罪,莫大溺女,上干天和,下絕人紀?!河忻鹘?,全汝骨肉,貧富咸遵,生女需育”[4]。浙江平陽縣知縣王約“以邑俗多溺女火葬,乃嚴為之禁,有《諭俗篇》”[2]291。此后知縣伍繩武“且作《戒溺女文》以曉諭之,俗為漸變”[5]。甚至在溫州宗族的族規家法中亦有溺嬰的相關記載?!堆糯ɡ钍献谧V》卷一《家規》指出:“生女雖多,不許淹沒?!碑T海茶山《東??は獮I徐氏家譜》恤孤寡條曰:“至如孤女,尤宜伯叔收養之?!睂⒐屡纳畋U狭腥胱嬗栔?。家規祖訓是在缺乏法治管理的傳統社會中,地方宗族教育、管理和約束子孫后代行為的智慧結晶。此處將禁止溺嬰的行為列入祖訓家規之中,可見溫州當地溺嬰風俗相當盛行。

二、溺嬰現象產生的原因

清代溫州溺嬰之風盛行是多重因素綜合的結果。早在光緒四年(1878 年),翰林院王邦璽在上報的奏折中就有提到:“民間生女,或因撫養維艱,或因風俗浮靡,或難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風各省皆有?!保?]即他把民間溺嬰的原因歸結為兩方面:一是經濟原因,家庭缺乏撫養子女的必要經濟條件;二是厚嫁之俗的盛行,為避免以后沉重的嫁妝負擔導致家庭的破產而選擇把嬰孩溺斃。此外,傳統社會中重男輕女的思想也是民間溺嬰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經濟原因

自南宋開始,溫州的人地矛盾就已初露端倪。清朝初期人頭稅的廢除以及番薯等高產作物的引進,導致全國人口爆炸式增長。溫州地區同樣迎來了史無前例的人口膨脹。清康熙二十年(1681年),溫州地區的人口數約為19 萬戶,而到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大清一統志》記載,溫州地區的人口數已接近37 萬戶,超過193 萬人。而溫州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說,各縣志在《風俗志》中,不乏有“居山谷地狹且瘠”“山多地瘠民貧”“土瘠民貧”“生齒日繁”的記載。以樂清為例,樂清縣在1731—1825 年不到100 年時間內,人口從7.97萬增至22.89萬,而人均耕地面積則從4.39畝下降到1.62 畝①根據《樂清縣志》卷六《人口》和卷十《耕地》有關數據計算。。據史學家羅爾綱計算的“溫飽常數”指標,晚清南方需要人均耕地3畝左右方可維持一家五口的最低生活[7]??梢?,當時溫州地區的人口增長已大大超過了土地資源的負載力,人地矛盾日趨尖銳。道光十二年(1832年)瑞安鄉村塾師趙鈞的日記也反映了這一情況:

據江村老人說:溫郡所種番薯,五十年前尚鮮見者,亦不諳曬干之法。

今則蕩地種者連阡累陌,馴至深山海島,亦無剩土矣[8]。

這段材料反映了番薯作物的傳播及其種植面積的迅速擴大導致了溫州耕地資源和墾殖空間的喪失,說明當時溫州地區的耕地面積、農業生產已經跟不上人口的增長速度了。無節制的人口增長使得人們的生存空間日益逼仄,資源分配日趨緊張,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人口過剩導致的貧困是溺嬰的根本原因。

為了減輕人口壓力,有“中國的馬爾薩斯”之稱的汪士鐸提出以“溺女”來抑制人口增長的極端方法。他希望政府“馳溺女之禁,推廣溺女之法……家有兩女者倍其賦,貧者不養女而溺女,富者始養女嫁女”[9]。認為“治民須欲民富,而欲民富,首當行溺女之賞”,以期通過溺女來限制人口增長。名儒文人尚且大肆推行溺女,普通民眾的心理可想而知?!班l民貧苦,每以嬰兒難育,致有溺女之慘?!保?0]乾隆《平陽縣志》記載:“昔年邑多荒歉,艱于衣食,貧而多子者往往產女而溺之?!保?1]這一記載反映了在經濟壓力大的現實情況下,許多貧困百姓不得不選擇通過溺女來減輕家里的經濟負擔。個別了解民間疾苦的清朝官吏,也對因家貧缺乏財力,無力撫養不得以溺死嬰兒的父母表示同情與“理解”。曾任浙江巡撫的方觀承即在為溫州府創建育嬰堂所撰的碑記中說:“夫溺子女者,非惡之也,愛之也。愛之,欲其生,而計其后而無以為之生?!保?2]中小農戶為了保住現有的生活資本,只有限制家庭人口規模,于是不惜泯滅骨肉親情而淹殺之。

(二)嫁娶重資的影響

明中期前,溫州地區的社會風俗還是崇尚儉樸的。萬歷《溫州府志》卷二《風俗》提到瑞安“尚儉約”,平陽“尚簡樸”,“舊時男女俱尚布衣”。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至明后期,人們逐漸崇尚金錢,社會風氣總體趨向奢華。反映在婚姻觀上,即婚姻論財、嫁娶重資的傾向甚為顯著?!锻跏献寮s》記述當時溫州的厚嫁風氣:“求婿者趨富,娶婦者論財,傷風敗俗?!薄俄検霞矣枴芬仓赋觥拔釡仫L俗,百金嫁女尤謂不足”。及至清代,婚嫁論財之風甚熾?!兜靡讳洝诽峒埃骸澳屑乙院窦逓闃s,薄則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婦,以妝奩之厚薄為愛憎?!保?3]女方出嫁若娘家沒有陪送豐厚的嫁妝則會被男方厭惡。為此,女方家庭不得不冒破產之險來置辦高昂的彩禮。正如《溫州府志》所記載的:“傾資嫁女以悅婿家?!保?]178同治《泰順分疆錄》記載:“近則有合庚甲者且多慕勢利?!保?4]824光緒《永嘉縣志》記載:“百金嫁女尤謂不足?!保?5]142光緒《樂清縣志》記載:“婚嫁逾制,其始邀聘也?!保?6]226甚至于近代瑞安士紳張在日記里也多次抱怨嫁女幾乎使他傾家蕩產。

地方志里記載的因婚姻嫁娶費用問題而產生溺嬰的現象比比皆是。平陽縣:“亦有慮難遣嫁而溺之者?!保?]189永嘉縣:“嫁女盛妝奩,女生多不收?!保?]176樂清縣:“苦厚嫁,生女不育?!保?6]225瑞安縣:“嫁娶則尚侈,故城市之中養女者,反多淹死?!保?7]女家因無力準備妝奩,又迫于“厚嫁之風”而不得已殘忍溺殺女嬰。厚嫁與溺嬰相聯成為社會風習,作為個人家庭來講就不易抵制了。

(三)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

溫州人地關系緊張,加之古代“重農抑商”“海禁”等政策的實行使得人們的生存空間愈發嚴峻,故而溫州地區對勞動力,特別是壯勞力的需求相較于其他地方更大。由于男女在生理上有著天然的差異,女子無法像男子一樣從事繁重的勞動生產,在家庭勞動方面的貢獻自然不能與男性相比,男子成為創造家庭財富的主導力量,女子則被認為難以為家中提供農業勞動力。出于承擔生產的需要,人們對生男的渴望遠遠超過了生女。在生活貧困、經濟負擔重的情況下,自然優先養男溺女。正如同治《泰順分疆錄》記載:“吾鄉重男不重女,生女輒付一盂水?!保?4]964樂清縣令張子埕作《禁淹榜》曰:“男耶女耶,一體而分,一育一溺?!保?]

此外,溫州人的宗族觀念濃厚,男子被賦予傳宗接代和為父母養老送終的責任,只有兒子才可以延續香火,嫁出去的女兒則不再是家庭的一分子。雙方的地位不同,待遇也就不一樣。因此出現“有生女托言為男,實以女轉易他人之子者”[16]230的現象。

《溫州竹枝詞》對于溺女及重男輕女的現象也有著嚴厲的批判:

纏足易生病,溺女傷生命?!噯栶B男不養女,將來何處要媳婦。不養女,省哺乳。君不見嬰堂女嬰多如許,禁令煌煌有官府[18]。

這表明,人們溺嬰行為中所蘊含的“重男輕女”思想已經凝聚固化成大眾行為準則和深層次的社會心理。在其影響下,溺嬰便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三、清政府針對溺嬰現象采取的措施

溺嬰之風的盛行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首先,最直接的后果便是男女性別比例失調,人口的增長受到抑制。英國傳教士蘇慧廉在其《在中國的一個傳道團》一書中就記載,“溫州這個城市全部男性居民是1 170 368,反之婦女部分僅有902 799 之數”,女性比男性少267 569 人,這便是長期溺女的后果。其次,擾亂了婚姻社會圈的秩序。溺女助長了童養婚、搶婚、轉房婚等畸形的婚姻形態的流行,對男女正常的擇偶婚嫁有著嚴重的負面影響。如平陽縣:“平邑向來慣于溺女,平陽合境,丁口冊男多女少,于配偶一途,萬難均平?!保?9]乾隆《溫州府志》也記載:“本縣淹女不舉,舊習不遷……致令十人之中,八無家室,生育鮮寡,民物漸稀?!保?]178為革除此種陋習,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紛紛采取措施拯救嬰孩。

(一)政府的法律禁誡

清朝歷代皇帝都對溺嬰問題非常重視。順治十六年(1659 年),針對左都御史魏裔介關于溺嬰所呈的報告,順治帝下旨云:“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保?0]康熙年間,“溺女相習成風,著令禁止,違者照律治罪”[21]。但真正對溺嬰行為擬定明文法律則是在乾隆時期。江西按察御史歐陽永琦上奏“嗣后犯有生女溺斃者,照故殺子錄之罪,杖六十徒一年,族鄰保甲知情不行救阻,照知情謀害不即阻當律治罪”[22],得到乾隆帝的批準,成為清朝治理溺嬰問題的法律條文。清代法律在《刑律斗毆·毆祖父母父母》中記載有“溺女照故殺子孫律毋庸另立專條,乾隆三十七年部議”,更加證實了乾隆年間對溺嬰所作的懲處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禁革溺嬰的法律藍本。中央政府通過制定嚴密的法律制裁措施嚴禁溺嬰,并督促地方官以此為官之責。如清穆宗同治五年(1866年)的一則上諭:

御史林式恭奏民間溺女積習未除,請嚴行禁止一折,民間溺女,自乾隆年間,部議照故殺子孫律治罪,例禁甚嚴。乃據該御史奏,近來廣西、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恐他省亦所不免,實屬傷天地之和。若不嚴行禁止,何以挽澆風而全民命!著各直各省督撫董飭所屬地方官,出示嚴禁,并責令各州縣勸喻官紳廣設育嬰處,妥為收養。俾無力貧民,不致因生計艱難,再蹈惡習。倘仍不知悔改,即治以應得之罪,毋稍姑貸!欽此?。?3]

從這則上諭可以看出,同治帝對溺嬰問題的處理延續了乾隆時期的律令,以此為據重申對溺嬰的父母將按照殺子孫罪處罰,把溺嬰列入了法的范圍處理。此外,從道德與仁義方面,同治帝還認為溺嬰有傷天地之和,通過批判溺嬰的非人道來喚醒人們的惻隱之心,宣揚其仁政愛民的思想。最后他提出了廣設育嬰堂的救濟辦法,由育嬰堂收養那些因家貧無力撫養的嬰孩,使百姓不至于因生計艱難再度溺女。如果仍然不知悔改,即按照法律懲治。

(二)加強道德教化

除法律的嚴刑禁止外,地方官員、士紳則通過頒布一些禁約告示,或是通過各個層面的道德教化如作善書或編纂專門的書籍、發布戒溺女文等,以輿論方式從法律與人性兩方面勸誡民眾從善、禁止溺嬰。如樂清縣令張子埕作禁止溺嬰的《禁淹榜》:

斷樹殺獸,猶曰不仁,自己骨肉,獨忍棄捐?汝母汝妻,獨非女與?母實生汝在,妻生汝子,女之所系,何其重與!矧汝之婦,亦人之女,載胥及溺,人類滅矣!生民之罪,莫大溺女,上干天和,下絕人紀。襁褓難乎,血胞可與;裝奩難乎,荊布誰爭;與其簡禮,孰若免死;與其薄奩,孰若全生。院有明禁,全汝骨肉,貧富咸遵,生女須育。五女以上,免爾差。有一于此,律有明條,故殺之罪,汝將焉逃?。?]

《禁淹榜》從公眾輿論和社會心理上對民眾進行道德教化,強調親情人倫和父母之愛,以骨肉之情喚醒百姓內心的良知和惻隱之心,并結合法律制裁的威懾力,勸說民眾不要溺女。

地方宗族也通過設立族規家訓的方式從道德教化的角度對溺嬰行為進行勸誡?!堆糯ɡ钍献谧V》卷一《家規》指出:“生女雖多,不許淹沒?!碑T海茶山《東??は獮I徐氏家譜》恤孤寡條曰:“至如孤女,尤宜伯叔收養之?!?/p>

(三)嚴禁婚嫁奢華之風

法律懲處與道德教化相結合,對溺嬰問題多少有所抑制,但是不可能根除民眾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尤其是官方還未能解決貧困與嫁資重娶的問題,單純的法律禁令對民眾來說也只是一紙空文而已。因此,從厚嫁對溺嬰的誘發作用角度,官府對奢嫁之風進行嚴禁,杜絕奢靡之風,試圖從根本上解決溺嬰陋習。如道光五年(1825年)浙江新任巡撫程含章以“浙江溺女之弊,最為痼習,疊經前院司諭禁,此風未息,大抵因出嫁費繁之故”,下令:

嗣后民間嫁女,不許用金珠玉翠繡被繡衣,總以銀器數事、布帛數件為度,即富家不得過銀百兩,中戶不得過四十五兩,貧戶不得過二三十兩,最貧之戶,即無銀無錢,亦可嫁女?!夼院?,只許以一二樣食物,偶爾探望,一切三朝七日,至為外孫洗浴做周歲等事,概行禁止?!阍倌缗?,倘再有犯,一經查出,定行照例治罪[13]。

光緒《樂清縣志》也記載:

規三女之家優免一丁,仍酌議婚姻之禮,其嫁女上戶不得用珠綺,中戶不得用金幣,下戶不得用銀帛,娶婦上戶用金環雙緞,中戶不過用銀環雙絹,下戶不過用銀環雙布。鄉約里長總甲立簿二扇,生女逐令問名報官,嫁娶另簿呈送,有殺女及僭侈者重治[16]230。

針對因婚嫁奢靡之風而導致的溺嬰現象,地方官員們便對奩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上戶、中戶、下戶都有不同的標準,不得僭越,即使是無銀無錢的最貧之戶亦可以嫁女,打擊婚嫁中以財為重的風氣,從而減少因奩費高遣嫁困難而溺女。對于嫁后禮俗也是從減少婚后支出出發,規勸百姓不要因妝奩而損傷骨肉之情,呼吁婚嫁從儉,限制奩費。此外,還發揮鄉約、里長、總甲的作用,責成甲長保正稟究。倘若還是有民眾溺嬰,知法犯法,應予以重治。

平陽縣縣令湯肇熙作“諭戒浮費示”:

人情得之易,失之亦易,生享妻財之利,安知物力之艱,習奢靡而耽安逸不數年,而所謂綺羅金銀珠玉者烏有;又不數年,并所謂遣田者烏有……俗語云:檐前水,點點滴。乃遂以為養女之難,而致有溺女之俗,則傷天理絕人道,其害何可勝言!夫同一女也,一則傾其家而不惜,一則置之死而不顧,自問究竟何心哉?。?]735

他對婚姻論財的奢侈風氣和厚奩溺女問題進行了強烈批判,試圖重塑民眾義利觀念,指出若是僅因為無法負擔高昂的妝奩而溺女是泯滅人性、絕倫悖德的,激發百姓的愧疚感和負罪感。

嘉慶《瑞安縣志》記載,知縣丘山因“貧富生女多不舉”,“教以婚嫁之宜,禮節簡儉,無浪侈費”,嚴令禁溺女,“自此境內肅然,幼口全活者眾”[24]。

以上禁令、告示都是為了遏制婚嫁中鋪張浪費、講排場的不良風氣,避免因嫁資彩禮過高超過民眾的承受能力從而導致溺嬰現象的發生。

(四)設立育嬰堂

清代官方在處理溺嬰問題上的重要舉措主要是設立育嬰堂這一慈善機構來收養棄嬰。根據梁其姿先生的統計,有清一朝,在溫州地區官辦育嬰堂只有一所,其于乾隆十二年(1747 年)在溫州永嘉縣建立。但統計中難免有疏漏,為全面反映清代溫州育嬰堂的設立情況,筆者也根據溫州各地方縣志資料,整理溫州府縣育嬰堂設立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溫州各縣育嬰組織概況表

由表1 可知,從時間的發展變化看,溫州育嬰堂的興辦和興盛始于乾隆時期,這與清政府通令全國各地設立育嬰堂的時間是吻合的。到了同治時期,則迎來了育嬰堂創建的第二個高潮。結合當時的社會環境,這很有可能是在經歷了太平天國運動的破壞以及長期的天災之后,地方善后采取的自救措施。由此可知,育嬰堂的發展離不開清政府的大力支持與推進。從創建者的身份來看,溫州育嬰堂的類型主要有官府主導和官民協作兩種。官府主導的一般由知縣、知府等官員“創建”“捐建”。官民協作的創辦資產由官方和民間共同籌措。從撫育嬰孩的方式來看,有記載的主要有堂養和寄養兩種。堂養指雇傭乳婦在育嬰堂內哺養棄嬰。但也容易出現嬰多乳少,乳婦照料不周的現象。針對這一問題,東甌育嬰堂選擇用牛乳和稀米湯來哺嬰。寄養則是由乳婦將棄嬰帶回家收養,育嬰堂定期給予補貼。如“平陽縣育嬰堂乳媼按嬰孩的姓名抱養,每月補貼乳養費”[3]190。

雖然在溫州各縣都有建立育嬰堂的記錄,但具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乾隆十二年(1747年)建立的東甌育嬰堂一所。光緒《永嘉縣志》記載:

在縣治西偏惠民橋右,為撫養遺棄嬰孩之所。乾隆十二年,知府金公洪銓首先捐俸,會飭前令上官德輿委紳梁春、蔡宏勛、邵世祿等,勸捐得銀二千四百十二兩有奇,擇官地廣八畝,建造大門、儀門、大堂、后堂、后屋及東西傍屋土地祠,共九十九間。工竣,巡撫方敏恪公觀承發帑銀一千兩,并捐項俸銀交典生息,又撥瑞安田租以供經費,編有《育嬰堂紀略》,巡道吳公士端為之序[15]898。

由材料可知,東甌育嬰堂由知府金洪銓首先捐俸祿,鄉紳梁春、蔡宏勛、邵世祿等勸捐得銀2 412兩,擇地建房共99 間,竣工之后,又發帑銀1 000兩,其經費來源有俸祿、田租、房產和稅收等。同治十二年(1873 年)又增加50 間,并且創建牛乳哺育章程,故撫養棄嬰存活者眾。東甌育嬰堂從乾隆十二年(1747 年)到民國一直存在,期間經過知府屢次整頓。建有房屋百間,擁有田地數千畝以及制定了有關嬰孩的撫養、經費的管理等條例章程。在理想化的狀態下,收養的嬰孩可以受到全面的照顧。但與其規模和氣勢很不相稱的是卻無任何準確的收養嬰孩人數、乳母人數等具體記錄,育嬰堂的實際運作狀況和育嬰數量往往模糊不清。但不可否認的是,育嬰堂在拯救女嬰、革除民間溺嬰陋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正如乾隆《溫州府志》里所說,“育嬰堂之設,仁術也”。

總之,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官員、士紳針對溺嬰問題都采取了諸多整飭措施,在改變民間溺嬰陋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平陽知縣伍繩武作《戒溺女文》后,“俗為漸變”。樂清:“溺女之風,近已少止?!保?6]230瑞安:“今溺女澆風數十年來絕無其事,可稱化行俗美?!保?7]但這些措施只能起到減緩蔓延的作用,延至清末,溫州地區始終呈現“民間溺女,積習未除”的局面。

四、結語

清代溺嬰現象幾乎遍及全國,溫州尤甚。溺嬰陋習深深扎根于固有的思想文化土壤,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作為一種生活慣制,它的解決首先要根除的就是重男輕女思想。如今男權思想和陳規陋習仍然存在,并影響著人們對待嬰兒的方式。對溫州溺嬰陋習的研究,可以豐富區域社會生活史的研究內容,擴大研究范圍,亦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晰地認識當時溫州社會風氣、經濟狀況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對當今基層社會傳統習俗改革也有一定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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