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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強化了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嗎?

2024-01-02 18:15黃恒齊保壘
現代管理科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法庭違規司法

黃恒 齊保壘

[摘要]司法制度對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發展都至關重要。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地方巡回法庭這一準自然實驗情景,以2010—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實證檢驗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研究發現,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強化了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該結論在經過一系列的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機制檢驗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是通過規制政府干預和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來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異質性分析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在法治環境差的地區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中更顯著。研究結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和巡回法庭制度的改革完善具有政策啟示。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政府干預;地方保護;企業違規;監管效應

一、 引言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設立了地方巡回法庭以審理跨區域行政與民商事案件1。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設立了六個地方巡回法庭。近代巡回法庭制度起源于中世紀英國的巡回審判,與其維護中央權力的目的不同,我國設立地方巡回法庭是為了解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以及地方司法質量不高等問題。此次巡回法庭制度具有人財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統管、審級與最高人民法院等同、兩年法官任期限制、主審人員地域回避以及辦案責任制等特點,能夠在較大程度上降低以往因政府干預和地方保護因素對司法公平、公正以及公信力的損害??梢哉f,巡回法庭制度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項創新之舉。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的健康與穩定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黨的十四大以來,雖然我國在市場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就,但不可否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受到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制約。因此,我國始終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也試圖通過優化法律制度環境來助力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實踐表明,法律制度環境對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發展十分重要[1]。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地方巡回法庭所帶來的司法改善能否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是一個經驗性問題,需要實證加以檢驗。

近年來,雖然我國資本市場企業違規多發、高發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資本市場上企業違規現象仍時有發生,僅2021年證監會就辦理609起企業違規案件,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惡性內幕交易等2,如2020年康美藥業巨額財務造假案3。實踐證明,企業違規行為會對市場環境和企業自身產生負面影響。從宏觀層面看,企業違規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打擊市場信心,降低市場運行效率,增加市場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看,企業違規行為會影響企業聲譽,提高企業融資難度,增加企業風險應對,阻礙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F有文獻多基于治理導向將企業違規作為研究視角,探討外部監管[2-3]、內部治理[4-5]等因素對企業違規行為的影響。法律制度可以增加企業違規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從而倒逼企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是從現有研究來看,鮮有文獻以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為視角考察司法體制改革的經濟后果,這為本文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研究契機。

有鑒于此,本文以2010—2021年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地方巡回法庭這一準自然實驗情景并基于雙重差分模型實證檢驗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本文的邊際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豐富“法與經濟”相關研究方面的文獻,也拓展企業違規研究視角的相關文獻。從企業違規角度分析司法體制改革的經濟后果,證明司法體制改革能夠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為法律制度的微觀經濟效應研究提供了經驗依據,也為司法系統如何作用于企業違規行為提供基于中國情境的新證據。第二,根據證監會公告顯示,諸多企業違規行為是在事發后的數年才被稽查,由此導致企業違規數據存在測量誤差。不同于以往基于治理導向的企業違規行為研究,本文用監管機構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稽查數據考察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變量測量誤差所導致的結果偏誤,這可以為相關研究提供經驗借鑒。第三,從政策意義上講,本文從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這一視角證實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在資本市場公司治理領域的積極作用,為我國進一步完善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提供一定的政策啟示。

二、 理論機理及研究假設

政府過度干預可能會導致企業違規的概率提高[6]。首先,政府干預是政府與企業建立關系紐帶的一種特殊方式[7],有政府的隱性擔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違規成本,從而提高其違規的概率。具體而言,通過與政府建立關系紐帶,企業提供高質量財務信息的主動性會降低[8]。而且以政府作背書,不但企業獲得外部融資的便利性提高,而且企業因違規所引發的資本成本上升等負面影響也會降低,企業違規概率得以提高[9]。同時,由于政府關系的存在,即使稽查到企業違規行為,執法效率也會大打折扣[10]。其次,政府干預其實也是政府將自身的政治性、社會性等目標內部化到企業中。履行政府的政策性負擔使企業不能通過市場進行有效的經營,嚴重影響企業的自身發展,從而導致企業經營業績下降,市場價值降低[11],最終增加企業違規傾向[12]。此外,政府干預還反映了政府與企業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會導致企業通過資產評估[13]、關聯交易[14]、資金占用[15]等掏空行為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由于是合謀行為,政府關系還構成一支強大的阻礙力量,導致監管效率和司法效能大受影響[16]。

分權式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競爭全國性資源,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保護當地企業利益的動機得到強化[17],并由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會破壞國家統一的市場規則和市場運行,從而導致企業違規概率提高。地方權力的軟約束性與地方保護主義決定了地區經濟具有極強的非市場性和行政整體性[18],而且地方保護主義越強,受保護企業因違規受重罰的可能性越小。因為增加地方稅收和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等益處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相當重要,所以執法機構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時,就會考慮因為減損地方利益而帶來的麻煩,執行難度和執法效率難免不受影響[19]。Firth等[20]通過考察地方保護對企業之間民事訴訟判決的影響發現,訴訟的被告企業位于地方保護主義較強地區的時候,其獲得有利判決的概率要大一些。許年行等[21]發現,監管部門對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區企業的違規查處存在時滯。

綜上,政府干預和地方保護都可能引致企業違規現象,并導致企業違規行為被稽查的可能性降低。但是,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制政府干預行為和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從而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具體而言,地方巡回法庭獨立性極強,由最高人民法院統管人財物等。因此,地方巡回法庭不受“人緣”“地緣”等因素的干擾,也不受地方財政與行政的約束,從而在根源上解決了過去司法工作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問題。而且地方巡回法庭的審判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審判也不受地域、級別限制,不以特定管轄區域作為審理案件范圍,所以其審判不受司法區劃與行政區劃因素的制約。為此,地方巡回法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能規制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又能排除過去因市場分割因素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據此,本文提出假設1:

H1: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能夠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

我國司法質量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因此,不同法治環境下設立地方巡回法庭所帶來的司法改善效用可能存在不同。在法治環境差的地區,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而且企業違規行為的懲罰成本也較低,從而導致企業違規的可能性較高。在法治環境好的地區,首先,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嚴格界定,減少了打擦邊球的不當行為。其次,法治環境好的地區企業有更強的法律意識,這在主觀上降低企業違規傾向。此外,法治環境好的地區執法力度和執法效率較高,法律的威懾力和權威性能夠有效約束和監督契約雙方,強化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和優化企業內、外治理機制,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查處并遏制企業違規行為,倒逼企業不敢違規及違規再犯。為此,本文認為,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給法治環境好的地區帶來明顯外部沖擊的可能性較小,所以相應的監管效應的強化應該集中在法治環境差的地區。據此,本文提出假設2:

H2:與法治環境好的地區企業相比,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法治環境差地區的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更強。

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具有不同的經營環境和目標責任,所面臨的違規壓力與違規成本也有所差異。一方面,相較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憑借其與政府的天然聯系在獲取資源方面具備獨特優勢,那么違規對其融資渠道與經營發展的損害程度相對較低,并且由于政府利益捆綁和政治庇護的存在,政府也會主動幫助其降低違規查處的損害程度,所以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可能在國有企業中會比較明顯。另一方面,相較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受國資委等多個部門的監督與管理,監管機制和治理結構較為完善。而且國有企業的問責體系也比較健全,包含黨內問責、行政問責和經營投資問責等,因此,國有企業本身違規的傾向較低。此外,國企高管一般都兼任黨政職務,受晉升機制的約束,國有企業從事違規行為的可能性較小,所以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有可能在國有企業中不明顯。綜上,本文提出如下備擇假設:

H3a:與非國有企業相比,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國有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更強。

H3b:與國有企業相比,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非國有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更強。

三、 研究設計

1.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中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2010—2021年的數據作為樣本,并按照以下標準對樣本進行剔除:(1)剔除金融、保險類企業樣本;(2)剔除樣本期內被標記為PT、ST的企業樣本;(3)剔除控制變量嚴重缺失的樣本。經上述篩選共得到22464個“公司-年度”觀測值。此外,為避免極端值影響,還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上下1%的縮尾(Winsorise)處理。政府干預、法治環境數據來源于王小魯等[22]的《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地方保護的原始數據來源于《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其余數據均來源于國泰安(CSMAR)數據庫。

2. 模型設定與指標構建

為檢驗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本文構建如下模型:

[Vioit=α0+α1Courtit+∑Controlsit+City+Firm+εit] (1)

其中,Vio表示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具體衡量標準包括是否稽查到企業違規行為(Violation)與稽查到企業違規的次數(Vionum);Court表示司法體制改革,用企業所在地區是否被巡回法庭覆蓋的虛擬變量表示;Controls為一系列控制變量的集合,ε為誤差項。本文重點關注的是系數α1,如果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增強,那么α1則顯著為正。具體指標如下:

(1)被解釋變量

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首先,使用虛擬變量Violation來衡量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如果證監會稽查到企業有違規行為,Violation取值為1,否則為0。其次,使用證監會稽查到的企業違規次數(Vionum)來衡量對企業違規程度的監管效應。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證監會公告內容可知,監管機構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稽查具有嚴重的滯后性,這會帶來企業違規行為代理變量的測量誤差,從而影響對企業違規行為治理效應評估的準確性,但這并不影響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效應評估的可靠性,所以本文重點考察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而且由司法改善所帶來的監管效應增強從而倒逼企業減少違規行為的解釋也更合理。

(2)解釋變量

司法體制改革。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地方巡回法庭這一制度改革來衡量司法體制改革(Court)。當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當年及以后年度的Court取值為1,否則為0。其中,2015年,在深圳設立第一巡回法庭覆蓋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在沈陽設立第二巡回法庭覆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2016年,在南京設立第三巡回法庭覆蓋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在鄭州設立第四巡回法庭覆蓋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在重慶設立第五巡回法庭覆蓋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市,在西安設立第六巡回法庭覆蓋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1。

(3)控制變量

本文參考孟慶斌[23]、陳金等[24]的研究,模型納入了以下控制變量:①企業成長性(Growth);②獨董比例(Ddbl);③企業價值(TobinQ);④企業虧損(Loss);⑤兩權分離率(Seperation);⑥總資產收益率(ROA);⑦資產負債率(Lev);⑧經營活動現金流量(Cash)。此外,將地區(City)、個體(Firm)設置為虛擬變量引入模型以控制地區差異以及個體異質性。具體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四、 實證結果分析

1. 變量描述性統計

表2匯報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其中,Violation的均值為0.0726,表明樣本中有7.26%的“公司-年度”被稽查到存在違規行為。Vionum的均值為0.1036,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4,表明企業之間違規程度存在顯著差異。Court的均值為0.4263,表明有42.63%“公司-年度”觀測值處于巡回法庭覆蓋之下。其余變量與相近研究基本一致。

2. 基準回歸

表3匯報了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效應的估計結果。其中第(1)(3)列僅控制各類固定效應,第(2)(4)列進一步加入影響企業違規行為的其他控制變量??梢钥闯?,第(1)(2)列中Court的系數均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以后,企業違規行為被稽查的概率增加。第(3)(4)列中Court的系數也均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以后,監管機構對企業不同層面違規行為的稽查力度有所加強。上述結果可整體得出,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強化了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H1得到驗證。

3. 穩健性檢驗

(1)更換模型

在基準回歸中,均使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為避免因模型選擇偏差對文章結論的影響,本文進一步使用Logit模型和泊松回歸進行重新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梢钥闯?,Court的系數仍均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與基準回歸結果保持一致。

(2)安慰劑檢驗

為排除一些不可觀測的隨機因素對文章結論的影響,進一步使用安慰劑的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具體來說,隨機為每個地區匹配被巡回法庭覆蓋的時間來構造False_Court,然后將False_Court作為核心解釋變量代入模型重復進行500次估計,圖1呈現了500次安慰檢驗的結果,左圖是因變量為Violation的估計圖,右圖是因變量為Vionum的估計圖??梢钥闯?,Court的系數值均以0為中心呈正態分布,且都遠離真實值(灰色虛線處),表明隨機因素并不影響本文的基本結論。

(3)傾向得分匹配的雙重差分估計

為了控制潛在的樣本選擇偏差問題,本文運用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為實驗組重新構造控制組。選取企業成長性(Growth)、企業價值(TobinQ)、總資產收益率(ROA)、資產負債率(Lev)以及經營活動現金流量(Cash)作為匹配變量構建Logit模型計算傾向得分,并逐年采用一對一無放回匹配得到相應的控制組,然后根據新樣本進行雙重差分估計,PSM-DID的結果如表5所示。Court的回歸系數均顯著為正,表明基準回歸結果具有穩健性。

(4)改變樣本窗口期

考慮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人口流動下降,從而降低巡回法庭的權能,而且疫情期間,企業財務可能的“洗大澡”行為會嚴重影響監管機構的稽查。為了排除這一干擾,將樣本窗口期縮短為2010—2019年,重新檢驗的結果如表6所示??梢钥闯?,Court的回歸系數仍均顯著為正,與基準回歸保持一致,再次表明基準回歸結果是穩健的。

五、 機制檢驗

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是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規制政府在市場競爭中的不當干預以及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本部分將從政府干預和地方保護這兩個維度,對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的潛在作用機制進行檢驗。模型設定如下:

[Mit=β0+β1Courtit+∑Controlsit+City+Firm+εit] (2)

[Vioit=δ0+δ1(γMit)+∑Controlsit+City+Firm+εit] (3)

其中,M為機制變量,包括政府干預(Intervention)和地方保護(Protection)。γM為司法體制改革對機制變量的影響程度,約等于模型(2)中β1Court的絕對值。其他變量同基準回歸一致。

1. 規制政府干預的渠道

本文根據王小魯等[22]的《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中“政府與市場關系”指數的倒數來衡量政府干預程度(Intervention),該指數的倒數越大表明政府干預程度越高。規制政府干預機制的檢驗結果如表7所示??梢钥闯?,第(1)列中Court的回歸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顯著地抑制了地方政府干預。同時。第(2)(3)列中γIntervention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抑制政府干預能夠顯著提高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結果意味著司法體制改革能夠通過規制政府不當干預進而提高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

2. 排除地方保護的渠道

本文參考李元旭等[25]、張宇[26]的做法,使用市場分割程度來衡量地方保護(Protection)。具體來說,沿用Parsley等[27]的價格法思路,利用《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中31個地區49種商品在不同地區間價格變化幅度的方差進行空間距離權重加權,來計算地區間的市場分割指數(MS),地方保護公式為:Protection=MS×100%,該數值越大表明地方保護程度越高。表8匯報了排除地方保護機制的檢驗結果??梢钥闯?,第(1)列中Court的回歸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顯著地降低了地方保護主義。同時,第(2)(3)列列中γProtection的系數均顯著為正,表明降低地方保護主義能夠顯著提高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結果整體說明,司法體制改革能夠通過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進而提高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

六、 進一步分析

1. 平行趨勢及時間效應檢驗

為保證在設立地方巡回法庭之前,對實驗組和控制組的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沒有顯著差異,需要進行平行趨勢檢驗。為此,本文定義以下Court系列項:如果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前兩年,則B2Court取值為1,否則為0。同理,覆蓋前一年,則B1Court取值為1,否則為0。同時,基準回歸結果只能觀察到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平均監管效應,為進一步觀察其動態時間效應,本文定義以下Court系列項:如果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后一年,則A1Court取值為1,否則為0;同理,覆蓋后兩年,則A2Court取值為1,否則為0。最后將上述變量替代Court項引入基準模型進行回歸,結果如表9所示??梢钥闯?,B2Court、B1Court的系數均不顯著,符合平行趨勢假定。而A1Court的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A2Court的系數為正但不顯著,結果意味著企業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蓋之后,短期即對區域內企業的違規行為發揮了強化的監管效應。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監管效應變得不太顯著。

2. 異質性分析

為了對研究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本文擬從法治環境和股權性質的視角,將樣本劃分為不同的組別以進一步考察不同約束條件下,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效應的異質性。

(1)法治環境異質性

為了考察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效應在不同法治環境下的差異,本文根據地區法治環境的好壞將樣本企業劃分為不同組別進行分析。其中,法治環境指標變量根據王小魯等[22]《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中“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指數”來衡量,將該指數高于其中位數的地區的企業劃為法治環境好的樣本組,其余地區的企業劃為法治環境差的樣本組,分組回歸結果如表10所示。不難看出,在法治環境好的樣本組中Court的回歸系數不顯著,在法治環境差的樣本組中Cour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結果符合預期,也支持了假設H2,即與法治環境好的地區的企業相比,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法治環境差的地區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更強。

(2)股權異質性

為了考察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監管效應在不同股權性質企業中的差異,本文根據股權性質將樣本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樣本組和非國有企業樣本組,分組回歸的結果如表11所示。從中不難看出,國有企業樣本組中Court的回歸系數不顯著,但非國有企業樣本組中Cour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結果表明,與國有企業相比,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非國有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更強,支持了假設H3b。

七、 結論及啟示

本文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地方巡回法庭這一司法體制改革提供的準自然實驗情景,以2010—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從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的視角評估了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效果。研究發現,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強化了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該結論在經過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機制檢驗的結果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是通過規制政府在市場競爭中的不當干預以及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的渠道,來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異質性分析的結果表明,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應集中表現在法治環境差地區的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中。

本文既豐富了企業違規行為研究的相關文獻,也為司法體制改革經濟后果研究提供了新的經驗證據。此外,本文還具有以下啟示:第一,設立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能夠強化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管,所以要充分發揮巡回法庭制度對公司治理領域的積極影響。要進一步完善巡回法庭制度,進而釋放司法體制改革的制度紅利?,F有巡回法庭制度仍存在審理范圍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改革的效應。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巡回法庭方面的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從而在立法層面擴充地方巡回法庭可受理案件的范圍。第二,政府干預和地方保護是造成企業違規概率提升的重要原因,而且政府干預和地方保護也不利于“有效市場”的建設。因此,要采取更為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來規制政府的過度干預,充分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地位,從而助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還要進一步促進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降低市場分割程度,抑制地方保護主義,從而最終形成統一、有效的全國大市場。第三,設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企業違規行為的長期監管效應稍顯不足。因此,有必要做好巡回法庭制度的配套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對巡回法庭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同時要完善對巡回法庭工作的強效監管,確保巡回法庭的各項工作和職責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另一方面要健全巡回法庭的權力運行體系,嚴格按照審判程序依法、依規標準辦案,同時保障執行規則的一致性和連續性,確保司法體制改革蹄疾步穩、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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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項目編號:7217211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研究生創新項目(項目編號:XJ2023G011)。

作者簡介:黃恒(1989-),男,新疆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公司治理與審計;齊保壘(1982-),男,博士,新疆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公司治理與審計。

(收稿日期:2023-07-19? 責任編輯:蘇子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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