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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還是瘋病復發?*
——從巴縣“唐德聲自盡案”看清代司法檔案的辯證利用

2024-01-03 03:04張曉霞
關鍵詞:瘋病案情虛構

張曉霞

(成都大學 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四川 成都 610106)

近年來,以巴縣檔案、南部檔案、冕寧檔案、龍泉檔案、黃巖檔案等為代表的地方司法檔案正受到學界前所未有的重視,以其“第一手史料”“原始記錄性”之功用與價值在學術研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產出了相當多的學術成果。與此同時,也有學者提出了司法檔案中的虛構問題,提醒學界在利用這些檔案時要倍加注意。司法檔案中的虛構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是如何虛構的,這些存在虛構問題的檔案還有沒有價值,利用者在利用這些檔案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怎樣才能有效規避虛構問題給學術研究帶來的影響,本文以清代巴縣“唐德聲自盡案”①《巴縣檔案》6-3-2406、6-3-2407、6-3-2408、6-3-2422、6-3-2426,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就筆者所見,該案件的檔案至少分布在以上五個案卷之中。同一案件的材料散存于多個案卷,而同一案卷又可能包含了多個案件的材料,這種情況在巴縣檔案中并不罕見。筆者曾經探討過這個問題,見張曉霞:《清代巴縣婚姻檔案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20 年,第9-15 頁。為例,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與探究。

一、巴縣“唐德聲自盡案”通詳前后的案情變化

(一)通詳前的案情與審斷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巴縣正里二甲70 歲的民婦唐童氏以次子唐德寬作抱,到衙門報案,稱其長子唐德聲在家身死。同日知縣發出差票,派出差役到唐德聲家,協同約鄰搭蓋棚廠、預備棺木,并傳喚人證到場,做好知縣親臨驗尸及問訊的準備。

三月二十四日,也就是發出差票的第二天,知縣覺羅祥就帶著刑書和仵作親臨現場驗尸,填寫尸圖格,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問訊。按照唐童氏的供述,兒媳周氏與兒子吵嘴,導致兒子自持剃刀抹傷咽喉而死。死者之妻唐周氏及其子唐趕壽的供述更為具體:唐德聲種豆打窩稀了,被妻子唐周氏數落,說他“只會吃飯,連豆子都不會種”,導致唐德聲慪氣,在家自抹咽喉身死。至此,案情已經問訊清楚,夫妻口角導致唐德聲自抹而死,沒有懸念,也沒有疑竇。同日,尸母唐童氏、尸弟唐德寬出具領尸狀,聲明唐德聲“實系自抹咽喉身死,并無別故”,將唐德聲尸棺領埋,并保證今后不再翻控滋事。

三月二十七日復訊,對案件始末以及唐周氏的訊斷結果有了非常明確的說法。唐童氏在供述中提到,唐德聲夫妻二人素不和睦,唐德聲因為種豆子稀了,周氏與他吵了幾句,導致唐德聲氣忿自抹身死,“媳婦唐周氏不應潑悍,向兒子德聲吵鬧,把媳婦周氏掌責,斷令周光品把周氏領回,另行擇配,周氏不得再回唐家滋事”。唐周氏的胞弟周光品以及唐周氏本人的供述與唐童氏的供述基本一致,都提到夫妻二人素不和睦、時常吵鬧。唐周氏還供稱:“小婦人不應與丈夫吵鬧,致丈夫氣忿自用剃刀抹傷咽喉身死,把小婦人掌責,斷令兄弟周光品把小婦人另行擇配,不得再往唐家滋事就是,求施恩?!?四月初二日第二次復訊,敘供內容與三月二十七日復訊的內容基本一致,唐童氏、唐德寬、周光品、唐周氏等人當堂具結畫押。至此,巴縣對此案調查及審理的所有程序已經全部結束,剩下的就是呈報各級上司衙門復審了。

(二)通詳中的案情變化與招詳中的擬斷意見

四月二十九日,巴縣將此案的基本情況向四川督撫、四川按察使司、川東兵備道、重慶府進行了通報,亦即“通詳”。仔細審讀檔案中留存的通詳文書底稿,筆者發現,通詳中的案情與初訊、復訊以及結狀中的案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詳見下表)。

表1 通詳前與通詳中案情的異同

從表中可以看出,二者在案發時間、報案時間、唐德聲直接死因等方面的敘述是一致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報案人、唐德聲自殺原因、唐德聲有無瘋病、唐德聲自殺的具體細節四個方面。

報案人不同。通詳前的報案人是死者唐德聲之母唐童氏。三月二十三日的差票中提到“案據正里二甲民婦唐童氏具報伊子唐德聲身死一案”,非常明確地指明了報案人是唐童氏。在刑房所開的復訊單中,“原報孀婦唐童氏”赫然排在首位,而且在初訊供詞、懇狀、復訊供詞、領尸狀、結狀等通詳前的所有材料中,唐童氏都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通詳中的報案人卻變成了死者胞弟唐德寬,完全沒有提及唐童氏。甚至在尸弟唐德寬、唐德從,約鄰王德順等,尸子唐趕壽,鄰居鄭天才,尸妻唐周氏的供述中都沒有提到唐童氏,仿佛這個人根本就不存在。

唐德聲自殺的原因不同。雖然兩者所述唐德聲都是自持剃刀抹傷咽喉身死,但最大的區別在于,導致唐德聲自殺的原因并不相同。在通詳前的初訊、復訊、結狀中,唐德聲自殺的原因都是因種豆起釁,導致唐氣忿自盡。然而,通詳中導致唐德聲自殺的原因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變成了瘋病復發自抹而死,完全沒有提到夫妻二人曾有吵架之事。此變化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導致了唐周氏所面臨刑罰的變化。

唐德聲有無瘋病的不同。通詳前的所有材料都沒有提到唐德聲患有瘋病,當然更不會有瘋病復發的說法。然而通詳中每個人的敘供都提到了“道光二十九年正月間,唐德聲染患瘋病,時發時愈”這一重要情況。唐德聲的兄弟們還說“小的們本要報官,嫂子唐周氏因哥子并沒鬧事,不肯報官鎖錮”,唐趕壽與鄰居鄭天才也證實了這個說法,唐周氏本人也承認“夫弟唐德寬們與鄰人鄭天才本要報官,小婦人因丈夫并沒鬧事,不忍報官鎖錮”。通詳中的敘供不僅內容基本相同,就連語言表述也如出一轍。

唐德聲自殺的細節不同。在通詳前的初訊、復訊等材料中,并沒有對唐德聲自殺的細節進行詳述,只是說“自抹咽喉身死”,也沒有提到唐德聲的穿著有何異常。但通詳為了支持瘋病復發而自殺這個結論,在勘驗敘述部分專門提到“唐德聲尸身停放臥室內床上,身穿棕色布女棉襖、油登布幼孩棉小襖各一件”。在犯證等人的敘供中也非常詳細地介紹了唐德聲自殺的具體情節,比如唐德聲身穿妻子周氏與兒子唐趕壽的衣服、手拿剃刀亂跳亂舞等,非常符合一個“瘋子”的舉止,與勘驗部分的穿著描述環環相扣,而這些細節都有目擊證人——死者的胞弟唐德寬、唐德從,以及鄰居鄭天才。

道光二十九年閏四月十七日,也就是巴縣通詳后半個多月,接到了署理四川總督裕誠對此案的批示:“仰按察司飭再研審唐周氏等,伊夫唐德聲果否確因瘋病復發、自用剃刀抹傷咽喉身死,有無別故,務得實情,議擬詳辦,繳格結存?!北M管四月初二日就已經完成了案件的復訊、具結等工作,但巴縣仍然在給重慶府的招詳文書底稿中稱:“奉此,遵提人證覆加研訊?!倍掖苏性斨?,除原報尸弟唐德寬、唐德從,約鄰王德順等,尸子唐趕壽各供均與初報相同不敘外,另外把鄭天才與唐周氏的供述再抄錄了一遍,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表示對總督批示的重視,給人已經奉批再審的印象。實際上“遵提人證覆加研訊”只是一句套話而已,復訊在接到上司批示意見之前就已經完成。這種情況在巴縣檔案中是很常見的,也是巴縣在命案審理過程中通常采用的做法。即在接到報案之后,巴縣隨即就進行了調查、勘驗、初訊、復訊、具結等工作,也就是說,實際上在通詳前,巴縣就已經完成了初審的一系列程序。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在檔案中看到的通詳與招詳在案情上幾乎完全相同的原因。

在巴縣呈給重慶府的招詳文書底稿中,除了與通詳中相同的案情介紹以及犯證等人的敘供之外,還有知縣的看語,從中可知巴縣對此案的擬斷意見:

此案唐周氏等於唐德聲素患瘋病,既未報官鎖錮,又不留心看守,致令自抹身死,自應按例問擬。唐周氏、鄭天才均合依“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例,擬杖八十。唐周氏系婦人,照律收贖,鄭天才折責三十板。唐德寬等於其兄唐德聲患瘋,本欲報官,因兄妻唐周氏不肯,故未具報,已罪坐唐周氏,應毋庸議。無干省釋,尸棺飭屬領埋,剃刀貯庫,案結銷毀。

從巴縣擬斷意見來看,雖然有命案發生,但因證實是瘋病自殺,所以將有過錯的尸妻唐周氏、鄰居鄭天才擬杖八十。唐周氏系婦人,照律收贖,鄭天才折責三十板。他們的過錯僅在于“既未報官鎖錮,又不留心看守,致令自抹身死”,所受責罰也與《大清律例》的規定完全相符。①《大清律例》規定:“凡有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錮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碧餄?、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434 頁。但是在知縣看語中完全沒有提及夫妻吵架的情節,對尸弟唐德寬等也并未追究。因為案件缺乏后續材料,不知是否還有上級衙門的批文,也不知此案是否就此結案。雖然沒有后續,但此案通詳和招詳中的案情環環相扣,而且還做到了“情罪相符”“諸證一致”,各級上司估計也無法從中看出破綻。

二、清代司法檔案的虛構原因分析

關于檔案中的虛構問題,美國學者娜塔莉·澤蒙·戴維斯(Davis, N. Z.)在其著作《檔案中的虛構:16 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②娜塔莉·澤蒙·戴維斯 (Davis, N. Z.):《檔案中的虛構:16 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饒佳榮,陳瑤等譯,劉永華校,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年。中有非常深入的論述?!肮适聞撟鳌薄肮适滤茉臁薄扒楣澰O置”“建構事件”等在書中被頻頻提及,說明檔案中的虛構問題在16 世紀的法國已經存在,那么在號稱“衡平司法”的清代帝制中國,這些情況是否存在呢?通過上述巴縣“唐德聲自盡案”通詳前后案情變化的分析,可見檔案虛構在清代巴縣是存在的,而且在清代其他地方也有發現。徐忠明指出,清代同治年間的梁寬殺妻案,以廣東巡撫和刑部尚書名義所作的刑科題本,與案件初審官杜鳳治的日記相比差異很大,刑科題本存在明顯的虛構。①徐忠明、杜金:《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 年,第88 頁。徐忠明關于司法檔案虛構問題的論述還可見徐忠明:《關于明清時期司法檔案中的虛構與真實——以〈天啟崇禎年間潘氏不平鳴稿〉為中心的考察》,《法學家》2005 年第5 期,第42-49 頁;徐忠明:《臺前與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學家》2013 年第1 期,第159-175 頁。王志強也發現了刑科題本與寶坻縣衙案卷對同一案件在案情敘述上的差異。②王志強: 《論清代刑案諸證一致的證據標準——以同治四年鄭慶年案為例》,《法學研究》 2019年第6期,第189-206 頁。王川、嚴丹等認為,通詳文書與縣衙堂訊敘供及結狀在案情上的差異是檔案虛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③王川、嚴丹:《清代檔案史料的“虛構”問題研究——以〈巴縣檔案〉命案為中心》,《史學集刊》2021 年第6 期,第56-66 頁。并且提出,司法檔案尤其是刑科題本的虛構在相當大的層面上是普遍存在的,運用刑科題本進行社會史研究需要特別注意。④嚴丹、郭士禮:《清代地方檔案命案通詳文書與司法檔案的虛構問題——以〈巴縣檔案〉〈冕寧檔案〉為中心的考察》,載里贊,劉昕杰:《法律史評論》第18 卷,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 年,第137-154 頁。

根據筆者所收集的巴縣命案類檔案顯示,巴縣命案審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虛構問題,虛構的類型各有不同,具體案情也千差萬別,留存在巴縣衙門的全套檔案能夠再現案件審理的流程和走向。通詳之前的報狀、稟狀、訴狀、懇狀、供詞、結狀、保狀等材料更加接近案件的真實情況。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巴縣從通詳開始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勘驗結果、犯證敘供等進行修改和虛構,以至于之后各級衙門層層上行的申詳文書乃至刑科題本、各級上司層層下行的札文中所述的案情都是通詳虛構之后的案情,與通詳前的案情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有的變化較小,有的變化較大。所幸巴縣衙門將整套檔案都留存下來了,能夠清楚再現事態的發展情況。但是,研究者在利用刑科題本等中央檔案時,如果缺少基層衙門同一案件材料的比較與互證,則不能看出通詳前后在案情上發生的變化,也就無從知曉該案的真實情況。

基層衙門為何要虛構案情,虛構案情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案件不同,具體原因也不盡相同。就巴縣“唐德聲自盡案”而言,筆者認為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為了保護唐周氏。唐周氏與丈夫唐德聲之死有著直接的關系,正是因為唐周氏與唐德聲就種豆之事吵架,再加上平常夫妻關系就不太和睦,才導致唐德聲氣忿自盡。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擬絞。⑤《大清律例》規定:“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薄洞笄迓衫罚?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441 頁。如果按照實情上報,唐周氏擬絞的可能性極大。羅洪啟曾提到顧氏致丈夫倪玉自盡一案:顧氏再醮倪玉為妻,對其前妻之子刻薄,倪玉“因妻不賢,氣忿莫釋”,自縊身亡。刑部官員與乾隆皇帝出于“正綱?!钡膫惱砟康?,最終裁斷將顧氏絞決,并因此而纂定新例“妻妾逼迫夫致死者絞立決”。嘉慶六年,此條例又被修訂為:“若釁起口角,事涉微細,并無逼迫情狀,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者,擬絞監候?!雹倭_洪啟:《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論證研究:以刑部命案為中心的考察》,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15-218 頁。不管是乾隆年間的絞立決還是嘉慶年間的絞監候,對因妻妾過錯而導致丈夫自盡的案子,妻妾所面臨的刑罰也是極重的。周氏雖然沒有逼迫丈夫,“釁起口角,事涉微細”,但依律應擬絞監候。盡管唐周氏在很大程度上不會失去生命,減刑的可能極大,但此判決無疑也是相當重的。巴縣上呈的通詳和招詳中直接修改了案情,完全沒有提到夫妻吵架以及平常不睦之事,只說唐德聲瘋病復發自抹身死,這樣一來,唐周氏就只用承擔“容隱瘋病之人不報,以致瘋病之人自殺”的罪責,擬杖八十。再加上唐周氏系婦人,照律收贖,對唐周氏的懲罰相比絞監候而言就已經是非常輕微的了。如實上報,可能擬絞監候;而虛構上報僅杖八十,照例收贖,巴縣通過修改案情,成功改變了唐周氏的命運。

其次,為了維護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按照檔案中的記錄,唐德聲14 歲時,唐童氏就為他聘定了16 歲的周氏為妻,但夫妻二人一直沒有孩子,因此抱養了唐德聲三胞弟唐德從的長子唐趕壽為子。根據唐童氏的說法,周氏性潑,夫妻不睦,周氏經?!跋淤v”丈夫“癡愚”,筆者認為此說法有一定的可信度。案發時,唐德聲48 歲,對于莊稼耕種應該是一把好手,承擔家庭頂梁柱的角色,卻因種豆時打窩稀了,被妻子唐周氏埋怨。之后,唐周氏讓他待在家里,自己與兒子唐趕壽上山種豆,而唐德聲卻因此而自盡身死。從中可以看出,唐德聲并不是一個能干的人,心理承受能力也比較差,甚至還有“癡愚”的嫌疑,而唐周氏卻是一個非常精干而“潑悍”的農村婦女,夫妻不睦有因可循。唐周氏在唐家生活了幾十年,把抱養之子唐趕壽撫養長大,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唐德聲自抹身死,雖然唐周氏也有一定的責任,但罪不至死,絞監候對她而言懲罰過重,唐家也于心不忍。更何況唐德聲人死不能復生,還不如尋求對雙方都有益的處理方法:唐周氏被掌責,由其胞弟周光品領回,是嫁是留,聽其自便,唐家不再干預,之后雙方也不再往來,抱養的兒子唐趕壽退回。這樣的處理結果意味著唐周氏在唐家幾十年的經營付諸東流,家產、兒子都沒有了,她又回到了娘家,一切回到原點。唐德寬、唐德從可能會將周氏留下的家產進行重新分配,而唐德從又要回了自己的兒子。所有的一切看起來像極了一樁交易,也許這就是唐周氏與夫家達成的交換條件,用她的“凈身出戶”換得免責脫身。這是一個各方都較為滿意的結果,尸母唐童氏表示“氏心悅服”,唐周氏也表示“兄弟周光品把小婦人另行擇配,不得再往唐家滋事”。

最后,為了讓案件順利結案。我們愿意相信,巴縣在通詳中修改案情首先是為了保護唐周氏,避免其受到過重的懲罰。而且,唐家與周家已經就后續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個一致意見可能是唐、周兩家自行商議的結果,也可能是知縣調解的結果。對知縣來說,唐德聲已經死亡,這個結果不會改變,導致其自盡的原因也不再重要。如果據實上報,唐周氏極有可能面臨絞監候的刑罰,周家的人不愿意,唐家的人也不忍心,在審轉過程中說不定還會因犯證推翻證詞而被上級駁回重審。再者,如果按照真實情況上報,稱唐周氏因為潑悍與丈夫吵架,導致其丈夫自盡,會不會有傷風化,影響知縣的“教化”成效呢?還不如重新制作案情,稱唐德聲瘋病復發、自抹身死,這樣一來,各方利益達到了平衡——死者親屬可能得到補償、賄賂或者其他好處,約鄰、證人等減少拖累和牽連,案犯減輕了刑罰,縣衙呈報的案子不被駁回,知縣本人的仕途不受影響,還能獲得體恤民眾的好名聲。至于通詳前的案件調查和堂審具結等材料,各級上司也不會查看,留在案卷中還能讓知縣對案件真實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所以這些記錄就這樣留存了下來,與通詳、招詳虛構的案情同時并存于案卷當中。雖然看似荒謬,但也為我們今天洞察當時案件審理的真實情況提供了第一手的素材。

可以說,制作、虛構案情,是實現以知縣為代表的官方群體與犯證為代表的當事人群體共同利益的一種必要手段,在當時嚴苛的層層審轉制度下,這也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從這個角度來看,制作、虛構案情,是基層官員與民眾應對嚴苛司法制度的共謀與策略,也可以看作是對清代司法制度的不自覺反抗,從中可見清代法律“表達”與“實踐”之間的背離。

另外,因為清代中國“依法判決”的嚴格要求,情罪必須完全一致,州縣官沒有絲毫自由裁量的空間。為了適應“情罪相符”的要求,州縣官必須在某些案件的申詳文書中對案件事實進行裁剪、建構,使情與罪完全相符,有時甚至還要“移情就法”,這樣才能通過審轉。審轉制度就是懸在州縣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給州縣官帶來很大的壓力,為了應對這種壓力,他們不得不采取一些潛規則的做法。虛構案情,在基層社會并不罕見,甚至還很常見。表面看起來,州縣官沒有自由裁量空間,但實際上,州縣官通過虛構案情,充分考慮了“情理法”等因素,最終實現了自由裁量。就像該案中的唐周氏,僅僅埋怨了丈夫唐德聲幾句,唐德聲就氣忿自盡,唐周氏卻要因此面臨絞監候的刑罰,確實太不合情理。州縣官通過虛構案情,保護了唐周氏,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父母官”的作用,體現了對百姓的寬厚與仁愛。以往通過對戶婚田土案件審斷的研究,我們發現州縣官大多沒有依律而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豈料在命案的審判過程當中,州縣官在表面“依法判決”的同時,通過虛構案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自由裁量。就這點來說,清代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審判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辯證認識與利用清代司法檔案

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從宏觀意義上來講,檔案是當時當事形成的第一手史料,總體來看比其他文獻更加真實可靠。就清代司法檔案而言,是當時在處理司法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并不是后世為了某種需要而杜撰的。此外,清代司法檔案再現了清代司法審判的過程,是司法審判過程中形成并留存下來的副產品,為研究清代司法審判的具體實踐提供了第一手的素材,意義重大。近年來,司法檔案在歷史學、法學、檔案學、文獻學等學術研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甚至還有人提出了“非檔案不論文”的說法,可見學界對檔案價值的認可與推崇。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就每一份具體的檔案來看,有的內容是真實的,有的內容是不完全真實的,甚至也有一些是虛假的。那么這些內容并不完全真實甚至虛假的檔案是否還有價值,利用這些檔案時要注意哪些方面,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

要回答這些問題,有兩個概念需要進行辨析:檔案的形成真實,檔案的內容真實。檔案的形成真實是指檔案是當時當事在處理有關事務過程中形成的,是公務活動或私人活動的副產品,被人們有意識地保存起來,留作憑證和參考,并不是后人杜撰或者偽造的。檔案的內容真實是指檔案的內容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當事的全貌,在形成過程中并沒有故意篡改或者虛構等情況存在,最大程度符合或者接近當時的歷史事實。檔案的形成真實與內容真實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討論檔案的真實性問題,需要將兩者分開辨析,不然就會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邏輯與表述混亂之中。

第一種,形成是真實的,內容也是真實的。當然這是最好的情況,最應該有的情況。應該說,從中央到地方,從國家檔案館到各級地方檔案館所保存的檔案,絕大多數都是這種情況,不僅形成真實,而且內容也是真實的。

第二種,形成不真實,內容也不真實。這種材料完全是事后偽造的,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檔案”。近年出現在拍賣市場的著名人物書信、契約等,讓趨利者看到了其中的商機,于是造假、作偽層出不窮,尤其契約的造假水平已經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這就需要我們擦亮眼睛,學習古代契約的行文方式和格式特點,學習古代文書檔案辨偽的基本知識和方法,避免受騙上當。李義敏在《明清契約文書辨偽八法》中提出了驗紙張、觀墨色、辨字體、鑒筆跡、核印信、識形制、考內容、查來源等八種鑒別方法。①李義敏:《明清契約文書辨偽八法》,《文獻》2018 年第2 期,第57-67 頁。這些方法不僅對明清契約文書有用,對其他檔案也是有用的。

第三種,形成真實,但內容不真實。檔案確實是當時當事形成的,但內容與當時的客觀事實并不相符,這就是目前引起學界關注的檔案內容虛構問題,也是以巴縣“唐德聲自盡案”為代表的司法檔案反映出來的問題。關于檔案的真實性辨析,從20 世紀80 年代起就已經引起了檔案學界的廣泛關注。晉平認為,檔案專業書籍上“檔案是真實的歷史記錄”容易讓人誤以為檔案的內容都是絕對真實的,因此“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表述更貼切、更妥當。②晉平:《檔案“真實性”思忖》,《陜西檔案》1996 年第4 期,第17 頁。劉世明認為,承認“檔案實踐中虛假檔案的客觀存在”,與“檔案是真實的歷史記錄”之間并不矛盾,因為真實檔案是以“大數”客觀存在的,而虛假檔案是以“小數”客觀存在的。①劉世明:《檔案真實屬性的研究》,《檔案學研究》2002 年第4 期,第3-5 頁。李明娟梳理和總結了檔案學界對檔案真實性問題的研究,針對爭論最為激烈的“內容真實與否能不能成為判斷檔案真實與否的標準”,提出內容真實與否并不影響檔案的形成真實,只要“歸檔后的檔案保持了歸檔前文件的原始記錄性”,那么這些檔案就是真實的檔案。②李明娟:《檔案真實性問題研究述評》,《浙江檔案》2005 年第4 期,第6-8 頁。筆者認為,清代司法檔案是清代各級衙門在辦理司法案件過程中存留下來的第一手史料,其形成是真實的,檔案內容存在虛構與檔案在形成上的真實性并不矛盾。焦點在于,這些真實檔案中的“內容虛構”會不會影響檔案價值的發揮?

丁海斌認為,“檔案價值,簡單地說就是檔案的有用性”,檔案價值是為某些特殊主體服務的③丁海斌:《檔案價值論》,《檔案學研究》2015 年第5 期,第5 頁,第11 頁。。盡管這類檔案內容失真,與當時的客觀事實不符,但也并非沒有價值,對學術研究依然有用。尤陳俊認為,司法檔案中具體存在的虛構內容和制作痕跡,幾乎全都集中在案情敘述部分,對法律史研究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反而“恰恰鮮明地展示了清代司法技術和法律文化的一些重要特征”,但是對社會史的研究可能會帶來一些影響。④尤陳?。骸杜u與正名:司法檔案之于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學術價值》,《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 年第1 期,第128 頁。趙彥昌認為,要正確看待檔案的價值,理性對待司法檔案的虛構問題,采取有效的利用途徑。⑤趙彥昌、姜珊:《問題與方法:清代司法檔案整理與法律史研究的雙向互動》,《檔案學研究》2022 年第5 期,第146 頁。徐忠明提醒歷史研究者“但凡有人制作的文書,難免會有失真或扭曲,甚至有意無意之間會摻雜著夸張或虛構。這既可能與作者的偏好、信念或利害有關,也可能與敘事傳統、制度約束或文化語境相關”,因此在利用司法檔案時,要辯證看待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不可盲信,“面對存留至今的一切歷史記錄,我們都有必要保持警覺”。⑥徐忠明、杜金:《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 年,第88 頁。王英瑋指出, “必須科學地運用馬列主義的矛盾分析法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去客觀地評價和辨別檔案史料的價值,采取不同角度的使用方法”。⑦王英瑋:《檔案的“原始記錄性”辨析——兼與查啟森先生商榷》,《檔案學通訊》1996 年第5 期,第40 頁。

筆者認為,以巴縣衙門為代表的清代基層衙門保留了案件審斷過程中的全套檔案,某些存在虛構問題的檔案中,既有真實的案件記錄,也有虛構的案情敘述。這些內容有所虛構的檔案恰恰為我們提供了探究清代法律制度官方規定與基層實踐差異的捷徑。我們應該努力去探究虛構背后的意圖,只有掌握了檔案制作人虛構的意圖,才能明白內容失真的原因所在,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當時的社會背景。制作檔案的機構和人員可能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虛構,也可能是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無意之中參與了虛構,需要根據檔案內容以及其他材料綜合判斷。

巴縣檔案中大量與婚姻有關的契約,有的內容是真實的,有的則是虛假的。如丈夫在嫁賣生妻時,為了打消買妻之人的顧慮,在契約中謊稱妻子是自己的妹妹;娘家為孀女主嫁時,因為違背了夫家在前、娘家在后的主嫁原則,故意將女兒說成是自己的兒媳。這類內容失真的契約反映出基層百姓通過虛構契約內容來主動適應清代法律的規定,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因為這些契約內容與案卷中的其他記錄,如告狀、訴狀、敘供、結狀等并不相符,我們才得以發現契約內容的失真問題。盡管如此,這些檔案也并不是無用的,反而會引導我們主動去探尋檔案形成者作假的原因,進而更加深刻地了解當時的社會背景與法律環境。就拿“唐德聲自盡案”來說,此案發生在道光年間的巴縣,檔案是當時巴縣衙門形成并留存的,來源是清楚的,形成是真實的。但通詳中的案情是巴縣衙門權衡各方利益之后而制作、虛構的,與初訊、復訊等其他材料中的案情有很大的不同,與案件本身的事實出入較大,屬于典型的形成真實、內容不真實,追尋虛構背后的原因能讓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清代地方命案的真實處理情況。因此,這些內容存在虛構的檔案并不會影響其在學術研究中的重要價值,只是在利用檔案時,需要注意利用的方式與方法。

值得慶幸的是,以巴縣為代表的基層衙門,保留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全套檔案,并沒有將通詳之前的檔案銷毀,盡管這些檔案的內容前后之間存在互異與沖突。這也是地方檔案相對于刑科題本等中央檔案的優勢所在。如果沒有全套檔案,我們無法發現命案通詳前后案情的變化,也不會想要去探究發生變化的原因。正是因為這些檔案的存在,讓我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清代基層治理的實際面向,了解到中央規定與地方實際操作之間的背離。在利用這些檔案時,不能脫離案卷內其他檔案而孤立地研究某一份檔案的內容,需要將案卷內所有檔案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整理與通讀,這樣才能對故事的發生、發展過程以及案件的受理、調查、問訊、具結等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巴縣檔案因為歷史的原因損毀較為嚴重,后來又經過了多次整理,導致同一案件的材料可能散存于多個案卷,同一案卷又可能包含了多個案件的材料,而且案卷內材料也沒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整理,利用者需要盡可能將同一案件的所有檔案材料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才能進行研究。如果只是以案卷中某一份單獨的檔案為素材,脫離了整個案卷的場景,如之前提到的作為司法案件重要證據的契約文書,其內容就有可能是虛假的,那么得出的結論也是不客觀、不科學的。一旦發現某份或者某些檔案與其他記錄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需要馬上引起警覺,認真研讀每一份檔案的內容,仔細比較與分析,對檔案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推敲與判斷,努力去探究案件的真相。只有這樣,才能盡量不被其中虛構的內容所蒙蔽,最大限度發揮這些檔案的價值。在利用刑科題本等中央檔案時,也不能僅僅以這些檔案作為素材,最好能找到基層衙門對應案件的檔案材料進行對比分析,才能有效辨別是非曲直,朝真相邁近一步。

檔案為學術研究提供第一手的素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對清代司法檔案的利用和研究要秉持辯證的態度,不能因為檔案中存在內容的虛構就完全否認這些檔案的價值。但與此同時,利用者也要對檔案內容“保持警覺”,注意利用的方式與方法,以涉及整個案件的所有案卷而不只是其中某一份單獨的檔案為對象進行利用,并將中央檔案與基層衙門檔案相結合,多多比較與鑒別。以巴縣為代表的基層衙門保留了司法審判過程以及與各級上司在公文來往中留存下來的全套檔案,非常珍貴。盡管部分檔案存在內容的虛構,主要表現在通詳和招詳案情敘述部分的建構與制作,但這些檔案能夠引導我們努力去追尋虛構的原因及其背后的意圖,去探究虛構的生成過程及其造成的結果,最終讓我們對清代司法審判制度、清代法律文化與特點有更加深入而全面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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