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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禁海法令——財政危機下的艱難抉擇

2024-01-08 08:42
關鍵詞:海禁朝貢貿易

王 棟

明初禁海法令——財政危機下的艱難抉擇

王 棟

(南開大學 法學院,天津 300350)

明代所謂“閉關鎖國”“片板不許下?!钡慕7畋澈蟛⒎怯捎凇爸剞r抑商”“重陸輕?!钡奈幕枷敕忾]等原因,而是由于明代財政立法方面的缺陷導致的財政危機;禁海政策并非貫穿明朝始終,而是隨著不同的經濟動因變化而呈現不同面貌,其根源都在于明代財政制度所存在的天然缺陷;明初期的禁海政策只是為朝貢貿易作保障的臨時性立法,其目的是彌補和挽救明初便面臨崩潰的窘迫財政狀況。

禁海法令;財政立法;朝貢貿易

引言

自明太祖洪武年間始,明代便開始實行海禁政策,終明一世幾經弛禁,卻始終活躍于明代歷史舞臺。關于禁海與開海的爭論,到明中后期已與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等方方面面的問題交織在一起,尤其是與終明一代困擾明政府的“倭患”交織頗深,甚至成為影響明朝存亡的關鍵因素。對于明代的海禁政策,學界研究成果頗豐。此前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看法,明代禁海政策原因是明政府蔑視海洋,重陸輕海,忽視了海外貿易中存在的巨大利益,開中國閉關鎖國之先河,也是中國走向封閉與落后的開始。此種觀點現在已經被多位學者質疑,同時鮮有從明代本身行政立法設計方向分析禁海政策深層原因,尤其缺少從明代財政立法的方向進行制度分析。本文試圖通過對明代財政立法體系的制度分析,找到明代財政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其對明代海疆政策變化的影響,深入探討明代海疆政策深層原因,溯本清源,以期為現今財政立法改革提供借鑒,并為中國古代海洋思想文化研究貢獻新的成果。

對于明代,“閉關鎖國”“禁?!薄捌宀辉S下?!钡雀拍钍鞘冀K無法繞開的存在,但是同時,“鄭和下西洋”“資本主義萌芽”“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也是明代的標簽。一個王朝能夠同時擁有這樣截然不同的呈現面貌,其背后的深層因素(特別是經濟層面的因素)值得深究。尤其是明代在整個世界歷史的進程中處于一個極為特殊的時期,西方世界浩浩蕩蕩的大航海時代已經開始,世界歷史處于從古代轉向近代的拐點,因此,剖析清楚明代看似與世界大勢格格不入的“海禁政策”背后的經濟地圖,不僅能夠對中國繼續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有現實的借鑒意義,也能正本清源,對重塑民族海洋文化自信心有著較極大的推動力。此前學界不少觀點認為,海禁政策是明代從始至終從未廢除的祖制,嚴重禁錮了民間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本文并不贊同這種觀點。本文認為,明朝海禁政策并非一成不變的穩定立法,其初衷只是為一時一事所設的臨時特別法,并且明代禁海政策每一次的嚴弛交替背后,都有著深刻的經濟因素考量,而經濟問題的產生,與明代本身財政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本文試對明代各個時期的禁海政策做深入梳理,并試圖分析出其背后的經濟動因和財政立法缺陷。

一、明代禁海政策原貌梳理

在分析明代禁海立法背后的制度因素前,本文認為應當對整個“禁海政策”這個籠統而模糊的概念進行具體的梳理,已呈現其原貌,作為后文分析的基礎。

(一)《大明律》“違禁下海條”

《大明律》中的“違禁下海條”對“私出?!钡那闆r有很詳細的規定,包括了管制物品、犯罪情形、懲罰細則等:“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駝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只并入官。于內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盵1]《大明律》是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其條文法律效力貫穿明朝始終,但此“違禁下海條”是否屬于所謂“片板不許下?!钡摹敖7睢?,本文對此存有疑問。

要正確認識《大明律》中此條律令的意義,需要先論證其中“私”的含義究竟是“私自”還是“私人”。如果認定為“私人”,那么便可以認為明政府在其基本法律中禁止了所有私人貿易,此條文便可認定為明政府重要的海禁法令。但是理解為“私人”的解釋似乎并不妥當。

陳仁錫輯《皇明世法錄》卷七五“禁令”條中說明,“有號票文引”者,即持有官方“許可證”的商民,是“許令出洋外”的[2]。關于“號票文引”制度,明代《問刑條例》有更為細致的規定,并且至萬歷年間依舊嚴格施行。[3]這足以看出明代存在政府允許和管理下的私人海外貿易,那么《大明律》此條文中的“私”應當理解為“私自”。

《唐律疏議》中有:“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逼浯藯l疏議中說道:“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蕉日摺?,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盵4]在民間對外貿易興盛的唐代,同樣有不允許“私度關”的規定,度關必須有公文,這與明代關于“號票文引”的規定相同??梢钥闯?,這里的“私”同樣并非“私人”,而是“私自”,即并非禁止所有私人貿易,而是禁止脫離于政府管理之外的“走私”。這與《大明律》中的“私”并無區別,打擊對象都是未獲政府許可或逃避政府管理的走私行為。而打擊走私的立法是包括現代政府在內的所有政府幾乎都會進行的立法活動,這樣的法令是再平常不過的海關管理、對外貿易管理法令,如果將此條認定為禁海政策法令,那么可以說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在實行海禁政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正確認識《大明律》“違禁下海條”的法律性質后,便可以將之排除在“禁海法令”的體系之外。

(二)禁海詔令匯總梳理

除《大明律》外,明朝歷代皇帝均頒布過不同的禁海詔令,以特別法的形式推行過海禁。由于與皇權的權威相結合,歷代禁海詔令往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由于歷代詔令規定均有不同,且“詔令”的法律效力具有臨時法的特點,大部分是針對一時一事所頒布的權宜之計,不具有《大明律》穩定劃一、效力貫穿明朝始終等基本法典的特點,也使得明代海禁呈現出復雜多變、弛禁交替的變化趨勢。筆者查閱《明實錄》等史料,對歷代禁海詔令、條例做了爬梳,并以表格形式做了匯總,見表1。

表1 明代禁海法令一覽表(續)

(三)禁海詔令的高峰與低谷

通過對禁海詔令的全面梳理,可以看到明代禁海詔令發布最頻繁的為洪武年間、永樂年間、嘉靖年間三個高峰期。而在洪熙至正德近130年左右的時間里禁海詔令幾乎絕跡,有史可查的只有宣德年間所發一道正式詔令,并且只是對此前海禁政策概括性的重申,并未有實質性的新規定。而實際上,這130年中已有的海禁政策也被徹底束之高閣,名存實亡。明代唐樞在《御倭雜著》中言道:“天順以后,市舶權重,市者私行,雖公法蕩然,而海上百年,此乃通商明驗?!薄叭羝渌较嗌特?,又自來不絕,守臣不敢問,戌哨不能阻,蓋因浩蕩之區,勢難力抑,一向蒙蔽公法,相沿數十百年。然人情安于睹記之便,內外傳襲,以為生理之常?!盵9]正德年間,朝廷開始實行抽分制,允許地方官府向夷船征收實物稅。正德三年(1508),時任廣東省右布政使的吳廷舉上疏朝廷,要求仿宋朝舊例,實行十分抽二,朝廷同意了他的主張。后至正德四年(1509)又調整為十分抽三,正德十二年(1517)又改為十分抽二[10]。這等于變相承認了民間海外貿易的合法地位。正德九年,廣東布政司參議陳伯獻上奏說:“近許官府抽分,公為貿易,遂使奸民數千,駕造巨舶,私置兵器,縱橫海上?!贝藭r官方的朝貢貿易體系衰弱,難以滿足國內對海外商品的消費需求。根據已有史料來看,這約130年的時間,是海禁廢弛、民間私人海外貿易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

隆慶年間由于“嘉靖大倭亂”的慘痛教訓而實行部分開海,故而也未發布禁海詔令。萬歷至崇禎年間的晚明,由于內憂外患、海盜蜂涌,以荷蘭為首的歐洲殖民者也接踵而至,故而不得不多次重申海禁詔令,以作為應對海疆安全問題的權宜之計,但是禁海開海頻繁反復,每次禁海詔令持續時間均極為有限,并且地方政府對開海政策已經普遍持支持態度,故而東南海疆在晚明實際上長時間處于開海狀態[11]。

所以,所謂的終明一世、貫穿始終的“片板不許下?!苯U?,其實只有洪武、建文、永樂三朝共計約57年,以及嘉靖朝朱紈抗倭與大倭亂爆發時期約17年,總計約74年的時間。而需要我們深刻探討其背后深層因素的,也正是這三個時期。

二、明初三朝禁海法令背后的經濟動因分析

在明代厲行海禁持續時間最長的洪武、建文、永樂年間,禁海政策除了某些特殊時期處于國家安全、軍事方面的考慮外,主要打擊的對象是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有的觀點認為這可以佐證明代官方海洋意識落后、文化封閉,對海外貿易的巨大利益空間缺乏認識。但事實并非如此。宋元以降,蓬勃發展的海外貿易所帶來的巨額利潤,為國家財政提供了巨大的支撐,不論是作為明代開國之君的朱元璋,還是靖難奪權的永樂大帝,若說他們對海外貿易的益處缺乏基本認知,是不符合邏輯的。其實,學界早已有人繞開所謂的文化封閉、重陸輕海等觀點,試圖探尋明初這一反常政策背后的經濟動因,認為其真正的原因,是要保護官方的朝貢貿易制度。正是由于明朝廷認識到了海外貿易的巨大利益,才通過嚴厲的禁海政策打擊私人海外貿易,意圖由官方壟斷全部海外貿易市場,獨占高額利潤,以補貼政府財政。李金明先生[12]73-77、樊千瑜先生[13]20-28在文章中均對此有過詳細論述。

(一)明初朝貢貿易體系與禁海詔令

明代的朝貢貿易制度,是學界對明代的朝貢和貿易結合的稱謂。這兩者緊密結合,相輔相成。明朝廷允許海外國家派遣使者附載方物來明“朝貢”,承認大明為其宗主國;明朝設立市舶司統一負責清點,轉運所載方物,組織“貿易”。曾經一種普遍被認可的說法是明代的朝貢貿易主要以“厚往薄來,懷柔遠人”為政治目的,以達到“威德遐被,四方賓服”的萬國來朝之象,本著這樣的原則,明朝廷每次朝貢之中都會“賞賜”來明國家數倍于所貢之物的回贈,以彰顯“天朝大國”物產豐盈。這種觀點認為明代朝貢貿易并不具備真正的等價貿易性質,而是明朝廷為了實現“萬國來朝”之假象、羈縻外國的一種政治手段,朝貢貿易制度非但無法為國家帶來經濟利益,反而成為了明朝廷財政的沉重負擔。甚至于認為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也同樣是出于彰顯國威的政治目的,并不帶有開拓海外貿易的性質,并將鄭和與哥倫布對比,用以論證中國古代海洋與商業文化落后封閉,使中國最終淪落于世界資本主義大潮之外。但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

明代曾任吏部尚書張瀚在其所著《松窗夢語》中曾這樣評價朝貢貿易:“且緣入貢之名,則中國之體愈尊,而四夷之情愈順。即厚往薄來,所費不足以當互市之萬一。況其心利交易,不利頒賜,雖貢厚賚薄,彼亦甘心?!盵14]通過這段描述可以看出,所謂“厚往薄來”確有其事,通過“朝貢”為名也確實有著明定尊卑、懷柔遠人的政治效果,但是明政府同樣能在此之外獲得巨大利潤,“厚往薄來”不過是為雙方貿易披上了一層政治外衣,真正通過“進貢”與“賞賜”所交換的貨物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所頒賜的回贈遠遠少于明政府在互市中所獲利益。并且入貢之國同樣是為了互市貿易而來,接受“朝貢”的形式,也只是為了能夠進行互市貿易,哪怕是“厚來薄往”,海外諸國同樣趨之若鶩?!洞竺鲿洹分杏涊d,“凡交通禁令,各處夷人朝貢領賞之后,許于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15]。王圻在《清朝續文獻通考》中也寫道:“其來也,許帶方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明矣?!盵16]這些史料記載都印證了互市在朝貢貿易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所有互市貿易都在明朝廷官方的控制之下。

朝貢貿易中的貨物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即進貢方物、使臣自進物、國王附搭物三種[12]73-77。如上文所述,進貢方物在朝貢貿易中只占非常小的比例,主要價值在于其政治意義,國王附搭物和使臣自進物才是貿易的主體。朝廷在朝貢貿易中的盈利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稅收,一種是政府采購。根據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記載,國王附搭物要先抽取50%的實物稅,余者由官府給值收購;使臣自進物部分在進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艙,抽取20%實物稅后,才準開艙貿易[17]。僅50%和20%的稅率便是一部分高額的財政收入,明朝廷還針對其中國王附搭物部分進行政府采購。樊千瑜認為,政府采購中明朝廷所給出的價格應為其原產地價格的數倍,但是由于此類物品在兩地的價格相差遠超數倍,故而即使以數倍于原產地的價格收購,明政府仍有很大的利潤空間[18]。并且明政府對于香料、珠寶等利潤空間巨大的特殊貨物不允許其作為使臣自進物而直接與民間貿易的,而只能通過國王附搭物的方式售予朝廷,能夠與民間直接進行貿易的不過是官方不愿收購的殘余物品,貨色粗劣,并且利潤低微。若對貿易方式無特殊限制,外國在進貢時一定會優先選擇以使臣自進物這種稅率更低、利潤更高的方式與民間直接交易,如此一來朝廷便失去了壟斷利潤。但此類貨物高額的利潤仍誘惑著朝貢使者屢屢犯禁。洪武二十三年(1390),琉球國進貢,使者(同時也是翻譯人員)私自夾帶了乳香10斤、胡椒300斤入京,被明政府查獲,按律應當充公,但是明朝廷為了彰顯大國氣度,“詔還之,仍賜以鈔”[19]。在向皇帝進貢的過程中,這種帶有少量香料的私人交易很常見。甚至通常會有幾個外國的官員也會隨身攜帶少量貨物來華朝貢,實際上,他們的主要目的是朝貢之外的民間貿易。隨行的會有更多的商人、翻譯官帶著幾船香料等番貨,準備在民間交易。

明代嚴從簡《殊域周咨錄》記載,嘉靖元年,市舶司太監牛榮與家人蔣義山、黃麟等私收買蘇木、胡椒并乳香、白臘等貨而被治罪,貨物全部充公,足以看出明朝廷懲辦民間香料貿易行為的嚴厲程度。歷朝歷代香料總是被列為只有朝廷才可買賣的“禁榷”物品,這與歷代王朝對鹽、鐵、茶等高利潤貨物實行禁榷專賣的政策并無二致。明朝廷在朝貢貿易制度中通過高稅率和政府采購保證了朝廷對貿易利潤的壟斷,例如,就蘇木一項來說,宣德八年明朝從日本貢使手中收購價格每斤定價鈔1貫,同時,宣德九年給京官折俸規定每斤值鈔50貫,以物折俸需要保證物品實際價值與價格大體相符,說明此時蘇木的市面價格大體也在50貫左右,僅此一項政府的利潤就高達50倍之多。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明代肇始三朝的嚴厲海禁制度,是為了通過打擊乃至消滅私人民間海外貿易,以達到官方政府對海外貿易市場的全面占有,攫取其中利潤以補貼財政的目的。但是同樣作為封建王朝的唐、宋,卻并未采取如明朝一般以國家壟斷的方式來獨享海外貿易利潤。

(二)與唐宋海外貿易政策之比較

唐朝對海路貿易頗為開放,允許外商來華自由貿易,且建立了完備的外貿管理制度。貞觀十七年(643),政府頒布了一項法令,規定了對外貿易的征稅政策。具體而言,對外國商船販運到中國的特定貨物,如龍香、沉香、丁香和白豆蔻等,政府會抽取這些貨物的十分之一作為實物稅。這被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項外貿征稅法令,標志著國家對外貿易征稅制度的初步建立。在這個時期,唐朝通過實施市舶制度,劃定了一個特定區域,名為“蕃坊”,專門供外商居住和開展營業。這可以看作是早期的貿易特殊區域,為外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保護。除此三稅外,唐朝規定海商貿易,“任其往來,自為交易,不得重加稅率”,無疑對促進外貿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當然,唐朝法律也同樣嚴格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諸赍禁物私度關者,坐贓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糾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但這同樣屬于正常的國家海關管理條例,與限制海外貿易無關[20]。宋朝更是學界早已公認的對海外貿易持相當程度的鼓勵態度。據賈大泉先生考證,到北宋神宗熙豐年間,農業稅以外的稅收比重就占到了70%。同時帶來的也是政府稅收總額的水漲船高。北宋末年元祐年間,政府經過王安石改革后,歲入也不過5000萬貫左右,但到南宋末年淳祐年間,僅余半壁江山的南宋政府歲入竟超過一億兩千萬貫。僅從以上兩個客觀結果就可以看出海外貿易和工商業對宋朝財政的貢獻力度之大[21]。

唐、宋統治者看到了海外貿易的巨大利益空間,但是并沒有采取類似明政府消滅私人海外貿易、全部由國家壟斷專賣的方式來攫取利潤,而是通過鼓勵私人海外貿易,擴大海外貿易整體規模,調動民間出海積極性,同時加大稅收力度和加強海關管理制度建設的方式來增加財政收入,本文將之歸結為“養魚式政策”。對于明初政府的禁海政策,本文將之稱為“鯨吞式政策”,政府全面壟斷,百姓無所得利,只有政府一方如同巨鯨般占據整個海外貿易市場。不難發現,明政府的做法非但不利于海外貿易市場的發展與擴大,甚至違背了中國傳統封建王朝“不與民爭利”的基本統治思想。事實上,嚴厲的海禁法令自出臺以后就遭到了沿海百姓的強烈反對,使沿海居民的生計陷入危機。對于朱元璋這樣一個銳意復古、“愛民如子”的開國皇帝來說,這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如此渴求財政增收,只能說明一個問題,明代自立國之時便陷入了極為嚴重的財政危機。

三、明初禁海政策背后的財政危機

“銳意復古”的朱元璋立國的統治思想嚴重影響了明朝的財政稅收制度。

(一)明代工商業稅收的制度短板

首先,明朝立國之初對于商業稅方面的財政立法就極不完善,“關市之征,宋、元頗繁瑣。明初務簡約,其后增置漸多,行赍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22]?!皼r于茶課鹽雖前代所倚以侵漁者,亦且從而罷之矣?!泵餍⒆诔臏Y閣大學士丘濬曾自豪地說:“我朝于酒課,不設務,不定額,民之開肆者,即報官納課,罷肆即已,姑為之禁而已,未嘗藉此以為經費如唐宋然也?!薄拔页涣⒕魄鷦?,而惟攤其課于稅務之中,而醋則自來無禁。凡唐宋以來苛征酷斂,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謂寬矣?!薄氨境璨枥杳?,而不利其入。凡前代所謂榷務、貼射、交引、茶繇,諸種名色,今皆無之?!薄拔页右敝?,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盵23]

在放棄對工商稅的追求的同時,朱元璋又在元代戶籍制度的基礎上,確立了明代的戶役制度?!洞竺髀伞袈伞份d:“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并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盵1]戶役制度將全國人口劃分為軍戶、民戶、匠戶、灶戶、船戶等幾十個門類,每個人的戶籍類別與地域牢牢捆綁在一起,不允許隨意遷移,力圖建立和保持一個集權統治下符合周孔道統的、以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為單元的農業靜態社會模式。但是整個制度設計中唯獨沒有“商戶”。在這樣的背景下,商人甚至沒有一個合法的身份,商人階層在國家立法層面消失了。這種設計的初衷已難以考證,從沈萬三被殺抄家這一公案可以隱約窺得朱元璋本人對商人的蔑視與厭惡,這或許與其問鼎天下的過程中主要競爭對手張士誠、方國珍都是商人出身有關,但這都不影響由其一手設計的戶役制度對商人階層的抹殺。既然商人的存在并不合法,那么以完善的國家稅收制度收取工商稅自然也是不可能的,就如同現代國家對毒品、色情產業收稅,就意味著從國家立法層面承認了產業的合法性,這自然是不符合朱元璋所立的“祖制”。戶役制度是以《大明律》這部終明一世的基本法典形式確立的重要制度,這道“祖制”也成了由始至終制約明朝財政稅收的“緊箍咒”。

(二)財政立法缺陷之惡果

財政立法的缺陷導致明朝一直是一個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龐大帝國,終明一世農業稅額都能占到財稅總額的5/6左右[24],工商稅等雜稅占比極低。即使就其農業稅本身,其田賦稅收的額度也僅為全國農業總產值的10%[13]20-28。軍隊的供給依賴軍戶制度,農業稅率又極低,這種方式是整個龐大帝國能在一種較低的成本下運行,但同時這樣的財政制度也導致了中央財政的無力和地方財政的混亂。貫徹節制的土地低稅率政策使民間財富難以集中到中央層面,財政拮據使中央政府無力進行轉移支付和公共項目投資,對全國經濟難以進行宏觀調控,整個社會防控風險能力很弱。地方政府的開支不足,促使地方非正規財政體系的形成,以“增派”為代表的隱形稅出現,同時由于通貨緊縮,所征收的并非簡單的貨幣稅,而是地丁錢糧等多個稅種的疊合,復雜的折算模式使地方財政更加混亂,進一步加劇了吏治的腐敗,農民在低稅率下卻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黃仁宇先生進一步指出,明朝財政制度缺乏總收總支,全國布滿了短線而低效的財政補給線,往往是征稅部門將所征稅額直接送到接收部門,這樣的短線輸血式的財政運轉制度造成了明代戶部職能缺位,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掌控力度大大削弱,戶部成為了大型會計部門,由此使唐宋時已經興起的銀行、保險、運輸等先進行業雛形趨于湮滅,并且使中央財政缺乏轉移支付的能力,抗風險能力極弱,遇到天災人禍,財政漏洞便需要“拆東墻、補西墻”,這進一步加重了財政制度的混亂無力。整個財政體系形成了中部膨脹,兩極萎縮的畸形狀態[25]。

為了改善財政狀況,朱元璋時期即試圖采取措施改革。明初禁止貴金屬貨幣流通,代之以發行紙幣的方法——寶鈔法。但是明代的寶鈔并沒有貴金屬儲備作為準備金,并且只發不收,既不分界,也不回收舊鈔,致使市場上寶鈔嚴重通貨膨脹,泛濫成災,不斷貶值。從洪武七年開始實行的寶鈔法,到洪武二十二年前后,江西、福建一帶兩貫紙鈔只能換銅錢500文,短短15年時間便貶值75%,政府信用破產,明政府希冀于發行紙幣改善財政的嘗試宣告失敗。

(三)朝貢貿易體系的財政“輸血”作用

財政危機迫使明政府尋求開源節流的途徑,增加政府收入。朝貢貿易正是明初朝廷重要的財政來源。明初海禁嚴厲的時期也就是朝貢貿易最為繁榮的時期,但同時也是中央財政最腐壞的時期,三者關系最為集中的體現出現在永樂年間。永樂年間曾有詔令將民間海船悉改為平頭船,釜底抽薪,使民間船舶喪失了出海遠航的能力,并且將海禁擴大到了安南地區,海禁之嚴為明初之最。但同時,永樂年間的朝貢貿易達到了繁榮的頂峰,永樂皇帝對于朝貢貿易極為鼓勵,并且由于貢使不斷增多,又分別于三市舶司設來遠、安遠、懷遠等驛站接待。不僅如此,永樂皇帝更是主動派出使節出洋招徠各國遣使來明,最具代表意義的事件就是鄭和下西洋的偉大壯舉。

有觀點認為鄭和下西洋不過是手持詔書,耀揚國威,以大量的賞賜換取海外國家對明朝廷宗主國的認可,不具備貿易性質與經濟利益,只是一種好大喜功的政治手段。這種觀點較為有力的佐證是成化至正德年間名臣劉大夏“燒海圖”事件?!妒庥蛑茏射洝分杏涊d,成化間,有內廷宦官迎合上意者,“舉永樂故事以告”?;实巯略t調取鄭和下西洋時的水程圖紙。時任車駕郎中的劉大夏預先藏匿起來,兵部尚書項忠在檔案庫中遍尋不得,在其追究責任時言道:“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v得奇寶而回,于國家何益!此特一敝政,大臣所當切諫者也。舊案雖存,亦當毀之以拔其根。尚何追究其有無哉!”劉大夏的這段論述被廣為引用,以證明鄭和下西洋是勞民傷財、于國無利之舉,但是事實并非如此。

鄭和在其下西洋“浮歷數萬里,往復幾三十年”的過程中,大力鼓勵他們入明朝貢貿易。同時,他殲滅海盜,設立據點,為各國來明朝貢疏通海路。永樂初年,廣東人陳祖義占據南海諸國入貢必經港口蘇門答臘東部舊港,“甚是豪橫,凡有經過客人船只,輒使劫奪財物”。永樂三年鄭和首次下西洋便將其剿滅,生擒陳祖義等首領解送京城誅之。鄭和下西洋的努力為海外諸國來明朝貢掃清了海路,創造了安全環境,使永樂年間海外貢使絡繹不絕。明朝的海外貿易在永樂皇帝的努力下達到了頂峰,也為朝廷攫取了巨大的利益[12]73-77。

永樂皇帝之所以如此致力于拓展朝貢貿易,是由于其靠“靖難之役”奪得皇位,得位不正,故而需要萬國來朝的政治版圖擴張功績來穩固自己的皇位。但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此時明朝的財政狀況更加惡化。同樣是出于得位不正的原因,永樂皇帝統治期間不斷大興土木,以證明其雄才大略,受命于天。興建北京新都、親征北元殘部、編修《永樂大典》、建造永樂大鐘等,每一項工程都需要巨大的政府開支,這給本就先天不足的中央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惡化的財政狀況迫使永樂皇帝以極大的熱情拓展朝貢貿易,以增加中央財政收入。故而,先天不足的財政狀況惡化迫使朝廷通過壟斷海外貿易增加財政收入,而保證壟斷地位則需要嚴行禁海打擊民間自由貿易,三者是相輔相成,互為因果的關系[13]20-28。

綜上所述,明朝廷認識到海外貿易中的巨大經濟利益,將貿易的權力由民間收歸中央,并冠以“朝貢”的政治外衣,海外諸國為了貿易中的巨額利潤,也接受了這種形式,認可了大明宗主國的地位。明朝廷也通過攫取的巨額利潤緩解了財政危機。朝貢貿易使明朝廷既有“面子”,又有“里子”,而這一切的前提是由官方朝廷壟斷貿易渠道,那么打擊民間私人海外貿易也就成為了必然要求。故而明初厲行禁海最重要的目的是配合與保護官方朝貢貿易體系,最根本的原因還是由于財政立法的缺陷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朝貢貿易體系的衰落及嘉靖前海禁廢弛的經濟動因分析

有了前文的分析,就能夠比較清晰地從經濟角度入手分析朝貢貿易體系的衰落和嘉靖前海禁立法廢弛的原因。

(一)朝貢貿易體系的衰落

明朝廷實現朝貢貿易體系的壟斷利益主要是通過折俸和賞賜的方式。賞賜方面,自仁宗朝始,各朝以胡椒、蘇木等舶來品賞賜勛貴、官員的記載便屢見不鮮?!睹魅首趯嶄洝穂26]、《明憲宗實錄》[27]均有詳細品類數目的記錄。折抵官俸方面,自永樂二十年(1422)至二十二年(1424),規定“春夏折鈔,秋冬則蘇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則十之六”。到宣德九年(1434)又具體規定,京師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蘇木折鈔,胡椒每斤準鈔100貫,蘇木每斤準鈔50貫,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庫發給。

首先,從“開源”的角度來看,至永樂朝以后,多年朝貢貿易使蘇木、胡椒等海外產品大量流入中國,達到了“充溢庫市”的地步,受市場經濟規律的影響,原本屬于奢侈品的舶來品,逐步向日常用品轉化,其實際價格不可避免地下跌。但是明朝廷的折俸政策卻依舊執行,官員的不滿情緒日益積累,“折俸之薄”更使“卑官日用不贍矣”[28]。明朝廷實際能夠從朝貢貿易體系中獲得的壟斷利益日益減少,整個官僚體系的反對聲音也越來越大,最終導致朝貢貿易體系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相應的嚴申海禁已無必要。

其次,從“節流”的角度來說,永樂以后,就是明代歷史上有名的“仁宣之治”,明仁宗、明宣宗執政時期厲行節儉,國家財政支出較永樂年間大為減少,國家財政危機得到很大緩解,對朝貢貿易的需求降低,作為保障朝貢貿易的禁海政策,自然也興致欠缺。

再次,朝貢貿易體系加劇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

明中央政府通過朝貢貿易制度將海外貿易中的巨額利潤悉數壟斷,這種貿易制度不但無法給地方政府帶來利益,反而給本就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造成了更大負擔,也給地方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困擾。地方政府在不勝其擾的同時,也必然將所增加的財政負擔通過“增派”等方式轉嫁到治下百姓身上。如此一來,朝廷愈富而地方愈窮,皇室愈富而百姓愈窮。

因此,各省官員叫苦不迭,地方百姓怨聲載道,紛紛上疏訴說朝貢貿易之害。永樂年間翰林院侍講鄒緝在《奉天殿災上疏》中就直截了當地指出:“朝廷歲令天下有司織錦緞、鑄銅錢,遣內官賚往外藩及西北買馬收貨,所出常數千萬,而所取曾不能及一二,耗費中國,糜敝人民,亦莫甚于此也?!辈┣械南蚧实壑G言:“文臣愿陛下深下明詔,遣散工匠營造之人,停止役作,使天下之人得遂其父母妻子相安相養之心。罷絕下番買馬之役,勿令復出四夷,外國來朝貢者賜賚而遣之,勿使久居中國?!盵29]其實多方史料都有跡象表明,永樂皇帝自己對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心知肚明的。永樂十九年四月初八日奉天、謹身、華蓋三殿遭災后,引咎自責,認為是自己“不德所致”,是上天的一種懲罰。于是,詔告天下,把一切“不便于民及諸不急之務者,悉皆停止”,以蘇民困[30]。

最后,朝貢貿易這種“與民爭利”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沿海居民的生存空間。沿海地區適宜耕種的平原面積狹小,多以丘陵山地為主,并且人口稠密,人均耕地更為拮據,僅靠農業生產不足以滿足沿海人民生活需要。以最典型的閩浙為例,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山地、丘陵占土地總面積的80%以上,平原面積僅占10%;浙江也自古就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稱,平原面積同樣僅占20%左右。但是由于宋元時期官方對于民間海外貿易的鼓勵政策,閩浙地區的優勢潛力被挖掘出來,山地、丘陵地貌不適宜種植糧食,但是卻適合發展茶葉、木材、造紙等特色產業。兼以海岸線長、良港眾多,故而閩浙地區的民間海外貿易迅猛發展,沿海人民逐漸形成了逐利海上、謀生致富的傳統。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中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海者,閩人之田?!薄案=ㄟ吅X毭?,倚海為生,捕魚販鹽,乃其業也,然其利甚微,愚弱之人,方恃乎此。其間智巧強梁,自上番船,以取外國之利,利重十倍故也?!薄罢娜笏?,舊通番市者,不下千余?!盵17]因此,禁海與朝貢貿易制度,等于斷絕沿海人民生計,切斷了沿海經濟發展與人民發家致富的大動脈,王沄在其所著《漫游紀略》中也不勝感慨道:“自海禁嚴,而閩貧矣?!盵31]這必然激起沿海人民的強烈反抗。沿海人民迫于生計,只能下海為盜,或參與走私,甚至到了明中后期兩者合二為一,發展成為嚴重困擾明代海疆安全的大倭亂。

(二)嚴厲管制下的“黑市貿易”崛起

事實上,即使是海禁最嚴厲的時期,沿海的走私貿易也并沒有完全禁絕,甚至可以說海禁愈嚴則走私愈盛,完全符合“有管制就有黑市”的經濟學經典理論。除了為生計所迫的被動原因外,走私貿易的巨大利潤空間,也吸引著沿海人民主動險中求富。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言道:“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盵32]根據上文論述,香料貿易的利潤可達50倍之多,利潤率接近5000%。再比如《籌海圖編》中記載的絲綢貿易:“絲,所以為織絹之用也,蓋彼國自有成式花樣,朝會宴饗必自織而后用之,中國絹織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同,則無絲可織,每百斤值銀五十兩,取去者其價十倍?!盵33]其利潤率也高達1000%左右。如此高額的利潤必然吸引沿海人民鋌而走險。另外,由于明中央的吞吐能力有限,交易量遠遠達不到市場的需求,既不能購入足夠的番貨滿足人民生活需求,也不能提供足夠的絲綢、瓷器、茶葉等特產滿足貢使經營需求。這也更加促使了走私貿易的興盛。正是由于主動、被動兩方面的原因,沿海地區走私屢禁不止,沿海人民由于朝貢貿易制度的壟斷走向了官方的對立面。走私和黑市的興盛不僅會造成社會治安問題,也會嚴重降低政府的公信力,這又給地方政府的統治管理增加了沉重的負擔,更加劇了地方與中央的矛盾。

利益空間的逐步壓縮和官民的一致反對,導致“海禁-朝貢貿易”式的壟斷難以為繼,也無繼續下去的必要。伴隨著強勢君主永樂皇帝的逝去,朝貢貿易體系不可避免的走向衰落,失去意義的禁海政策也隨即大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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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ing Dynasty’s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Difficult Choices Amidst Financial Crisis

WANG Dong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The so-called “Closed Door, No Sea Voyages”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in the Ming Dynasty were not rooted in cultural ideas like “favoring agriculture over commerce” or “favoring the land over the sea.” Instead, they were a result of financial crises caused by flaws in fiscal legislation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The maritime prohibition policies were not consistently enforced throughout the Ming Dynasty; they took on different forms as economic factors changed. The root cause of these policies lay in inherent deficiencies within the Ming Dynasty’s fiscal system. The maritime prohibition policies in the early Ming period were temporary legislation aimed at safeguarding tribute trade, with the purpose of addressing and salvaging the dire financial situation that the early Ming Dynasty was facing.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fiscal legislation; tribute trade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3.06.20

D91

A

2096-9333(2023)06-0133-10

2023-10-27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新時期中國海洋戰略研究”(13JZD041)。

王棟(1993- ),男,山東博興人,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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