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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秫”與“黍”
——兼談秦漢簡牘中的“秫米”

2024-01-19 09:19陳清樂蔣洪恩
中國科技史雜志 2023年4期
關鍵詞:糯稻傳世秦簡

陳清樂 蔣洪恩

(1.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北京100044;2.中國科學院大學人文學院考古學與人類學系,北京100049)

1 引言

中國古代常見糧食作物名稱中有“九谷”一詞[1],但具體包含了哪些作物,歷史上對此說法不一。 其中《周禮·天官·大宰》有“三農生九谷”。 東漢鄭司農云:“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编嵭ⅲ骸叭r,原、隰及平地,九谷無秫、大麥,而有粱、苽?!?[2],頁1392—1393)西漢《氾勝之書》則以“稻、禾、黍、麻、秫、大麥、小麥、大豆、小豆”為九谷([3],頁100)。 西晉崔豹《古今注·草木》:“九谷者,黍、稷、稻、粱、三豆、二麥是也?!盵4]當代學者夏緯瑛先生綜合前人各家學說,認為九谷為“黍、稷、稻、麻、大豆、小豆、大麥、小麥、苽”[5]。

以上各家皆認為“九谷”應包含黍、稷、稻、麻、豆、小麥,但對“秫”是否也在九谷之列存在爭議。 那么這其中的“秫”究竟為何物?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道:“秫,稷之黏者?!盵6]許氏認為“秫”屬于稷的一種。 那么此中的“稷”又指何物? 有關稷的爭論已持續多年,主要存在稷與粟為一物兩名[7—10]或稷與穄均為糜,即不粘的黍[11—13]兩種說法。 游修齡先生[14]和李根蟠先生[15]對相關爭論已做過詳細的統計和討論,此處不作贅述。 經過長時間的爭論和研究,近年來多數學者的觀點已趨為一致,認為稷與粟為一種,即谷子(Setariaitalica),前者多用于廟堂,而后者多用于民生[9]。 就此看來“秫”應為黏性的粟。 但近期有學者發文稱秦漢簡牘中的“秫”為“黍”[16]。 若確如其說,意味著將重啟多年來稷的“粟”“黍”之爭。 為了厘清古時的“秫”到底為何物,本文將結合傳世典籍和出土文獻,重新梳理及探討“秫”與“黍”的關系。

2 傳世典籍中各家關于“秫”的看法

傳世典籍中“秫”的記載出現在不同類型的著作中:醫學專著如《本草綱目》《本草圖經》等,農學著作如《氾勝之書》《齊民要術》《農書》等,辭書語言類書籍則有《爾雅》《說文解字》等。 除此之外,歷代訓詁學家對“秫”也多有討論。 然而,各家學科背景及考證方式存在差異,不同派別各執一詞,難以達成共識。 下文我們將對各家觀點進行歸納,總結歷代對“秫”問題的看法,探究傳世典籍中“秫”與“黍”的關系。

2.1 “秫”即“黏粟”

《禮記·內則》中記載:“饘、酏、酒、醴、芼、羹、菽、麥、蕡、稻、黍、粱、秫?!睂O希旦集解:“秫,黏粟也;然凡黍稻之黏者,皆謂之秫,不獨粟也?!?[17],頁107)孫氏認為此處的“秫”為黏粟,但具有黏性的黍和稻也可被稱為“秫”。 《爾雅·釋草》有“眾,秫”,晉郭璞注曰:“秫,黏粟也?!盵18]西漢史游《急就篇》有“稻黍秫稷粟麻秔”[19],其中“秫”與“黍”并列,應為不同作物。 可見此時文獻已明確指出“秫”是一種具有黏性的粟類作物,與“黍”存在區別。

《齊民要術·粱秫第五》中,賈思勰參照《爾雅》《廣志》《說文》中的說法,認為“秫”應當是“黏粟”([20],頁107)。 南朝陶弘景《本草經集注》“黍米”條下注:“粟而多是秫?!盵21]唐蘇敬《新修本草》:“今大都呼粟糯為秫,稻秫為糯?!盵22]元代王禎《農書·百谷譜》將“秫”與“粱”合為“粱秫”進行闡述,可見“秫”與“粱”性質相似[23]。 《本草綱目》中李時珍綜合前人對“秫”的定義,認同蘇敬及《爾雅》孫炎注解的看法,認為“秫”即“黏粟”([24],頁946)。

清代《本草從新》[25]與《本草便讀》[26]分別探討了秫的名實問題,結論皆從李時珍之言。 吳其濬《植物名實圖考》中有:“秫為粱、粟之黏者……按:糯為稻之黏者,而他谷之黏者亦多曰糯,即藥草亦然,則秫似亦可通稱也?!盵27]吳氏認為,秫雖可指其他糯性谷物,但主要指具有黏性的“粱”和“粟”。

2.2 “秫”為糯稻

“秫”也存在糯稻一說。 例如,西晉崔豹在《古今注·草木》認為:“稻之黏者為秫?!盵4]但是,這種叫法又因地域差別而有所不同。 《爾雅》郭注本引孫炎釋文道:“江東人皆呼稻米為秫米,此即晉人所謂公田種秫也,以稻之糯者為秫,至今俗語尤然,要皆假借于名耳?!蓖瑫r釋文又說:“北間自有秫谷,全與粟相似,米黏,北人用之釀酒,其莖稈似禾而粗大也?!盵28]《晉書》中有“陶潛,字元亮……為彭澤令,在縣公田悉令種秫谷,曰:‘令吾常醉于酒,足矣!’妻子固請種秔,乃請一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秔”[29]。

孫炎的釋文認為江東人有呼稻為秫的習慣,而北人多以似粟谷物稱“秫”,可見魏晉時期不同地域人群對“秫”有不同認識。 魏晉南北朝時期“江東”的地理概念與三國時期孫吳政權的統治范圍接近,包括丹陽、吳、會稽、臨海、建安、鄱陽、廬陵等郡及九江、廬江、江夏諸郡東部地區[30]。 《晉書》中所記彭澤縣位于今江西省九江境內,東晉時期應屬于“江東”的一部分。 因此陶潛所謂“秫谷”很可能與江東人所謂“秫”為一物,即“糯稻”。由此看來,“秫”在北地多被認為是“黏粟”;至魏晉時期,“江東”一帶已經開始出現“秫”為“糯稻”的認識。

2.3 關于“秫”的其他看法

除將“秫”認為是黏粟和糯稻外,也有將“秫”認為是“黍”的情況。 早在南北朝時期,陶弘景在《本草經集注》中曾記錄“今人又呼秫粟為黍”[21]。 但是,陶氏似乎并不同意上述觀點。 顏師古與陶弘景觀點一致,認為“秫”并非“黍”。 其在《匡謬正俗》中說道:“按本草所謂秫米者,即今之似黍米而粒小者耳,其米亦堪作酒而不及黍?!盵31]然而,顏氏并未指明秫的本體植物。 北宋蘇頌認為具有黏性的黍類作物“丹黍米”可被稱為“秫”,其所著《本草圖經》中記載:“丹黍米黏者謂秫?!盵32]同時期寇宗奭《本草衍義》中有“秫米,初搗出淡黃白色,經久色如糯”([33],頁233)。 可見寇氏認為“秫米”與“糯”為兩物,但也未指明秫米的歸屬。 清代程瑤田《九谷考》則反駁前代各家之言,認為:“天下之人呼高粱為秫秫,呼其秸為秫秸者?!彼鶕耖g說法認為“秫”應是高粱的一種[34]。

綜上來看,“秫”在西晉前被認為是“黏粟”且未見有不同說法;魏晉時期,孫炎認為“秫”與“粟”相似但不同地區對“秫”的認識有區別,江東一帶居民通常認為“秫”是“糯稻”。 《晉書》所記“秫”在江東一帶同時可被用來釀酒;南朝《本草經集注》及北宋《本草圖經》中則出現“秫”為“黍”的解釋。 隨著年代的推進,說法愈發多樣。 宋代以后的學者眾說紛紜,還出現了“黏高粱”的新說法。 盡管如此,“黏粟”的觀點始終為主流,“秫”是“黍”的觀點則更為稀見。

以上論著類型豐富,其中經典的農學和醫學專著在古代常被用來指導現實生產,內容貼近實際情況。 這些專著中的植物名實問題通常已經過嚴謹的考證。 因此,“秫”的名實問題參考此類著作也相對可靠。 農史學家繆啟愉先生綜合了古代農、醫學家觀點,認為“秫”在單稱時指“黏粟”,而當與其他作物如“秫稻”“秫黍”等聯用時則僅有“黏性”之意([20],頁108)。 由此可見,古代農、醫領域專家也較為認可“秫”為“黏粟”的觀點。

3 出土文獻中“秫”與“黍”的辨析

除傳世典籍外,考古出土的帛書、簡牘、題字陶倉等忠實地記錄了先民對農作物的命名、栽培及利用等情況。 這些有字器物長期埋藏于地下,從未受過后世的篡改與加工,是研究古代歷史的第一手資料。 出土物品上的“秫”字涉及物品的記錄、藥用價值包括農事安排等,為我們探尋“秫”為何物提供豐富的研究資料。

如上文所述,傳世典籍中的主流說法認為“秫”當為“黏粟”,并非“黍”。 然而,近來有學者發文稱秦漢簡牘中的“秫米”應為“黍米”[16]。 那么秦漢簡牘中“秫米”到底是“黍米”還是與傳世典籍主流觀點一致? 筆者將對出土文獻中的“秫”進一步探討。

3.1 《五十二病方》中的“秫米”

馬王堆三號漢墓中出土了大量有關醫藥方技的帛書,其中《五十二病方》有關于“秫米”的記載。 在《蛭蝕第一方》里有“并黍、叔(菽)、秫(術)三炊之,烝□□□病”,但原文并未對其中的“秫”做出詳細解釋。 對于此處“秫”為何物的問題,多位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馬王堆漢墓帛書》(以下簡稱“《帛書》”)及《馬王堆漢墓醫書校釋》(以下簡稱“《校釋》”)作者均認為此處之“秫”為“術”,即后世的“蒼術”“白術”([35],頁30、37;[36],頁68—69);《馬王堆醫書考注》(以下簡稱“《考注》”)作者則認為此“秫”與黍、菽(大豆)并列,且下文有“炊”“蒸”等行為,應認為是一種谷物,即黏性的粟米([37],頁91)。 另有學者認同《本草綱目》中對“秫”的看法,即“秫”為糯粟[38]。 由此可見,不同學者對此處“秫”的解釋可分為藥用植物“蒼術/白術”和糧食作物“黏粟”兩種。

另一方《□爛者第四方》則有:“煮秫米期足,才熟。 浚而熬之,令為灰,傅之,數日。干,以汁弁之?!庇嘘P此處“秫米”的解釋,《帛書》與《考注》的作者均認為是“黃米”([35],頁60;[37],頁178),但未進一步闡述其本意。 不過“黃米”一般只有兩種解釋:一是黍米,為我國現今西北地區居民廣泛食用;二是黏粟,如《本草綱目》中明確指出“秫米”有“黃米”的別稱,為“黏粟”([24],頁946)。 由此看來,“黃米”雖未被明確具體含義,但應是一種谷物。 除此之外,《校釋》的作者認為“秫米”是“糯粟”([36],頁123)。結合《蛭蝕第一方》記載,可見后世學者多認為《五十二病方》中的“秫”是一種谷物且以“黏粟”的觀點為主,這也與傳世典籍中“秫”的主流看法一致。

3.2 秦漢簡牘中“秫”“黍”與其他谷物的共記現象

谷物共記現象通常出現于題字陶器、遣冊、簡牘或文書中,用以列舉隨葬物品或是記錄買賣、交換等事務明細。 因此,分析谷物共記情況可以看出古人對“秫”的認知。

洛陽金谷園漢墓陶倉和陶壺上書有“稻米萬石”“麻萬石”;“黍米萬石”“大豆萬石”“小豆萬石”“術萬石”[39]。 陳直先生認為此處的“術”為“秫”的假借字[40],可見“秫”“黍”共記。 同樣,甘肅天水放馬灘墓地秦簡《日書》甲種中的五種忌分別為[41]:子麥、丑黍、寅稷、卯菽、辰□、巳□、未秫、亥稻。 在湖北云夢睡虎地秦簡《倉律》中,有“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倉”“計禾,別黃、白、青。 秫勿以稟人。 倉”([17],頁106—107)。

綜上來看,睡虎地秦簡、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金谷園漢墓、《五十二病方》以及前文提到的《氾勝之書》《禮記·內則》《急就篇》中均有“秫”“黍”并存的現象,說明二者不應為同一谷物。 更為重要的是,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和《氾勝之書》中明確指出“黍”和“秫”的忌日不同([3],頁100),進一步證明先民對兩種谷物有著嚴格的區分。

3.3 《日書》中的“秫”與“黍”

《日書》是古代用以選擇時日,趨吉避兇的數術書籍。 有關各種作物播種、收獲的吉日和忌日等居于《日書》的開始部分,在先民的生產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秫”忌日的記錄在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42],頁43)與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均有體現,但不同版本的《日書》存在一定差別。 劉樂賢先生注意到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和乙種出現“黍”和“秫”忌日相同的情況,并提出“秫”“黍”相通的可能性。 但是,劉先生認為該問題尚需進一步探討([42],頁44—45)。

通過對比不同《日書》中關于谷物忌日的記載,可看出古人對不同作物的認知。 吳榮曾先生曾比較不同《日書》中同一忌日下的谷物記錄以及不同忌日下所列谷物種類,得出“稷”“禾”為一物的結論[10]。 筆者對不同版本的《日書》進行比較(表1),發現《日書》記載的各種谷物忌日基本一致。 有所不同的是,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中“丑日”忌“秫”,但其它版本的“丑日”均忌“黍”。 這是劉樂賢先生提出“秫”“黍”相通的可能性,也是劉國勝先生認為“秫”即“黍”的重要依據。 《氾勝之書》中“秫”的忌日并非“丑日”而為“寅日”,且在各版本《日書》中“寅日”所忌谷物均為“稷”與“禾”。 學界一般認為,秦漢之“稷”與“禾”均為粟(Setariaitalica)。 綜上所述,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中“丑日”忌“秫”的記載應是一個特例。 若據此推斷“秫”與“黍”相通,證據并不充分。

表1 谷物忌日在《日書》等中的記載

3.4 居延漢簡中的“秫稻”

居延漢簡中曾出土有關釀酒的木簡“ □╱□掌酒者,秫稻必齊,麹蘗必時,湛饎必潔,水泉香,火齊必得,兼六物,大酋”[44]。 上述文字出于《禮記·月令》“(仲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麹蘗必時,湛熾必潔,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無有差忒([2],頁2994)”。 漢簡對傳世文獻的引用,說明后代先民從前代習得了相關知識,具有相似的認知體系。 因此,不同時代的先民對“秫”的看法也極有可能相同。 對《禮記·月令》中“秫”的探討,可以反映出居延漢簡時代相關先民對此問題的看法。

“秫”是否為六物之一? 已有不少學者進行過相關討論。 孔穎達認為六物分別是“秫稻、麴糵、湛熾、水泉、陶器、火齊”([2],頁2994)。 高誘認為六物應指“秫、稻、麴、糵、水、火”[45]。 當代有學者提出:如果高誘的說法正確,則此處的“秫”有可能指“黍”[16]。

眾所周知,釀酒時的原料、器皿、工藝等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46]。 如若水、火各為一物,那么至關重要的釀酒所用的陶器為何未能列入“六物”之一? 如前所示,秦漢簡牘及傳世文獻中具有糯性的稻米通常被稱為“秫稻”“糯稻”“稻米白秫”“稻白秫”[47]等。同樣,在居延漢簡中有“傷寒四物:烏喙十分,細辛六分,術十分,桂四分。 以溫湯飲,一刀刲日,三日再行,解不出汗”[48]。 此四物十分明顯,與上述“六物”的行文方式大體相同。由此可知,“六物”中的“秫稻”并非秫和稻,而應為糯稻。

釀造過程中,手工業者更偏向使用糯性的谷物為原料。 《初學記·五谷第十》記:“孔子曰:‘黍可以為酒?!盵49]北宋寇宗奭曰:“秫米……亦不堪為飯,最黏,故宜酒?!?[33],頁233)與黍、秫類似,秫稻(黏稻/糯稻)也是釀酒的絕佳原料。 在《齊民要術·造神麹并酒》中,常釀的三種酒也為秫酒①此處指黏粟,不是糯米。 見繆啟愉《齊民要術校釋》,中國農業出版社1998 年版, 第485 頁。、黍酒和糯米酒([20],頁479—480)。 在滿城西漢墓出土陶器中,部分書有“黍上尊酒十五石”“黍酒十一石”“稻酒十一石”等[50]。 此處之“稻酒”更似為黏稻(即秫稻)釀成。

與陶器并非“陶”與“器”一樣,麴糵往往作為酒曲的泛指,并非分指麴、糵兩物。 《尚書》卷十中有“若作酒醴而惟麴糵”([2],頁372)。 同樣,《齊民要術·貨殖第六十二》顏師古注曰:“麴糵以斤石稱之輕重?!盵51]可見麴糵共生,應視作一物。 由此看來,孔穎達對此六物的解釋更為合理,即“秫稻”應指糯稻,是釀酒的重要原料;“秫”在此僅具有“黏性”之意。

4 結論

自漢代起,傳世文獻中的“秫”首先被解釋為“黏粟”;晉代出現“黏稻”“糯稻”一說,并且不同地域叫法存在區別,至南朝梁時民間有稱“秫”為“黍”的叫法;宋代以后各家結合前人觀點涌現出多種解釋,包括“黍”“黏粟”“黏高粱”“糯稻”。 但具有實踐經驗的農學家及醫學家則多認為“秫”為“黏粟”,使上述觀點成為歷代主流。 針對學者提出的“秫”“黍”相通的問題,本文結合傳世典籍和出土文獻的記載,認為秦漢時期的“秫”為“黏粟”,與“黍”明顯為兩物,進而消除了潛在的新一輪有關稷的“粟”“黍”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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