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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困境及應對(1949—1957)

2024-01-20 08:54余昌芹
巢湖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漁業生產巢湖魚苗

余昌芹

(安徽大學 歷史學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引言

漁業生產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沿海、沿江、沿湖地區,漁業生產是漁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來源。安徽境內江河縱橫,湖泊、水庫、池塘星羅棋布,且雨水充沛、水質肥沃,其中巢湖是我國著名的五大淡水湖泊之一,位于安徽省中部,跨合肥、巢湖和廬江、肥西、肥東二市三縣[1]。從地理位置上看,整個巢湖流域大致包括合肥市的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巢湖市,六安市的舒城縣,蕪湖市的無為市和馬鞍山市的和縣、含山縣等市縣。巢湖流域水產資源十分豐富,捕魚業歷史悠久。春秋時期就出現專業捕撈,人們所使用的漁具有鉤網等十幾種。漢末三國時期,現今屬江浙一帶的先進捕魚工具及方法就傳到了巢湖。清光緒年間,巢湖地區已有幾十種漁具和捕撈方法[1]。民國以來,受歷史、社會和環境變遷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巢湖流域漁業發展緩慢,漁民生活貧苦。

1949 年4 月,巢湖專區成立,屬皖北行署區。領無為、廬江、巢縣、含山、和縣、肥東六縣及三河市,專區駐地為巢縣[2]。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面臨生產能力低下、管理混亂等諸多困境。該種背景下,黨和政府對漁業生產和漁民生活十分關心,領導漁業進行民主改革和合作化運動、加強漁政管理、提高漁業養殖技術,幫助漁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同時完善漁業發展機制,促進巢湖流域漁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學界關于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的研究主題較為分散。例如,叢子明和李挺[3]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安徽漁業的發展進行了宏觀概述;張杲陽[4]主要從民俗傳播學視角出發,對巢湖漁民文化進行梳理探討;呂友保等[5]重點介紹了建國以來巢湖水生生態、資源現狀與漁業發展之間的聯動,而關于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歷史的區域性研究還有待挖掘。文章以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困境為切入點,在挖掘地方志和相關檔案的基礎上探討黨和政府在此時期為發展巢湖漁業所做出的努力,以期豐富該方面的研究。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概況

巢湖漁業環境優良,且擁有較為龐大的漁民群體。

(一)漁業環境

巢湖是安徽省最大的湖泊,位于長江水系的下游。沿湖共有河流35 條,其中以杭埠河、白石天河、南淝河為巢湖水系的主流,約占整個巢湖流域面積的70%[6]。全區氣候溫和,雨量充沛,水質肥沃,水產資源豐富,素稱“魚米之鄉”。20 世紀50 年代初,巢湖主要有汊河六道,上通合肥、三河、舒城,下達裕溪而入長江。最深處在姥山附近,據漁民說:不過一丈二三尺深,湖底寬廣平坦,最淺處也有三尺多深,平均深度約在六尺左右。漁獲出產肥美,其中以銀魚、鳊魚、毛蟹最為著名[7],具有很高的營養及經濟價值。

巢湖流域屬北亞熱帶溫潤性季風氣候,雨量適中,季風顯著,四季分明。湖區地勢平坦,氣溫變化和緩。巢湖水溫多年平均值約為16.9 ℃[6],年際變化很小,適合魚類生長。湖內水生植物在1931、1954 年大水前,也是茂生滿湖,魚類天然養料充足,基本屬于自然繁殖生產[6]。地區內可養魚水面充足,如肥東水域除與鄰縣、市公有巢湖水面外,內地有很多的河、渠、塘、壩、水庫,1949 年有23 萬畝,其中可養魚水面13 萬多畝,占總水面56.6%[8]。

長江漁區、巢湖漁區和溝、湖、塘、庫水域是巢湖的三大漁區。長江漁區以無為、和縣境內各捕撈點為主;巢湖漁區包括巢湖、裕溪河、西河、北河、烔煬河、柘皋河、南淝河的巢湖段等水域,其中以巢湖為主要捕撈場所[9]。沿湖巢縣、廬江、肥西、肥東等縣,尤其是巢縣的中廟和臨河鎮、廬江的齊咀村、肥西的塘西村等都是巢湖漁業發展的重要產漁區[7]。良好的水文條件和適宜的氣候條件為巢湖流域漁業的發展奠定了優良的基礎。

(二)漁民和漁具

總體說來,巢湖流域人多地少,因此當地群眾多有農忙務農、農閑捕魚的習慣。漁民主要有盆戶與船戶,船戶多以捕魚為主業,維持生計;使用大船的漁民,如肥西塘西沙灘村的漁民,在漁閑期間,或經營商業,或代政府和商人進行運輸工作;盆戶多以捕撈為副業,規模較小[7]。在生產形態上以漁民個體經營為常態,生產比較落后。20 世紀40 年代,湖區約有漁民1500 人左右[6]。50年代初,巢湖流域漁民數量有所增加(見表1)。漁民戶口以無為、巢縣、廬江和肥西為多,其中無為和巢縣兩地以捕魚為主、副業的漁戶合計均超過了3000 戶,無為地區參與到漁業生產的勞動力人口達到了7000 余人。據不完全統計,整個巢湖流域漁戶到1951 年達到13251 戶,總人口超過4萬人,這在當時是一個龐大的群體。

表1 巢湖流域1951 年水產調查統計表(漁民戶口)

漁船是漁民下湖進行捕撈作業的重要工具。巢湖流域捕魚多為個體作業,漁船通常很小,其中最多的是腰盆。在巢湖捕魚的腰盆1942 年僅為600 只,船只約有120 只,總噸位650 噸,平均每只船的噸位在5 噸[9]。50 年代初漁具有所增加(見表2),1951 年,巢湖流域各水產區域漁船有3182 只,漁盆有3607 只,平均每只船的噸位也較40 年代初增長了約3 倍。

表2 巢湖流域1951 年水產調查統計表(漁具)

二、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困境

新中國成立初期,盡管巢湖流域漁業發展擁有天然的地理優勢,但仍面臨著諸多問題。落后分散的小漁狀態,使得該地區生產能力普遍較低,加之水面治安管理混亂,漁民深受湖主和漁霸的剝削,生活十分艱辛。以上種種嚴重影響了該地區漁業的發展。

(一)漁業生產分散無序

巢湖捕魚歷史悠久,但生產能力較低,漁業多為分散、個體的小漁狀態。如在巢湖沿岸肥東地區,個體捕撈戶是捕撈隊伍的主體,分布于全縣各地,除巢湖沿岸有少數以捕撈為主業外,其余均農漁結合。其中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平時務農,捕撈季節時,一戶或幾戶聯合,專為別人捕撈家魚,按捕獲量分成。此類捕撈戶有魚盆、大型漁網等工具,捕撈能力較強,以服務方式取得收入。另一種是以業余時間在不養家魚的水面,捕撈自然繁衍魚類作為家庭副業,他們一般只有小型或單一漁具,捕撈能力不大,但人數較多,遍及各個鄉村[8]。

在成魚養殖和魚苗生產方面,歷史上安徽省內漁業生產主要以天然江湖捕撈為主,魚苗生產以張捕天然魚苗為主,對池塘養魚不甚重視,池塘數量、質量及魚產都低于江浙等省,更無專業養魚池塘。由于省內池塘是以積水灌溉為主,因而絕大多數池塘土質薄、水質瘦,塘小水淺,一遇干旱,常常干涸,且與農田灌溉結合,漁農矛盾沖突,漁利甚微[10]。

1949 年前巢湖流域養魚多為粗放粗養、人放天養,且限于小溝小塘,投入大、收益低。一般畝產成魚10 公斤左右[9]。如新中國成立前,巢湖柘皋的漁業生產不甚發達。境內的柘皋河及其支流為天然捕撈場所,放養成魚主要是塘壩養魚,多為自產自食,少數投放市場交易。兼之用水與養魚的矛盾,管理難,收益不大[11]。

(二)漁民生活貧苦艱辛

新中國成立前,安徽漁民無統一組織,他們為爭奪漁業水面,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多以幫結合,或以村、以族結合,組成各種松散的合作單位,每個合作單位都有“主持人”,實際上是封建把頭[10]。

安徽境內湖區總戶5%的湖主、漁霸,幾乎占有所有的大小湖泊和主要江河,收取漁租,以強買強賣、高利貸及強迫勞役等手段剝削漁民;占總數15%左右的富裕漁民占有較多的船網等生產資料,而占總數55%的貧苦漁民和漁業工人,僅有少量簡陋漁具,以出賣勞力為主要生活來源;只有約占25%的一般漁民,可以依靠自有生產資料捕撈作業,維持生計[10]。如巢縣臨河鎮附近的湖口,過去水面所有權屬于少數河業主,裝船網、蟹籠助種安置的漁業戶,要受到河業主40%的殘酷剝削[7]。

漁商、漁霸還常以封建勢力為靠山,利用漁業生產鮮活性、季節性強的特點,開設魚行、魚肆,壟斷魚產品的銷售權,賤買貴賣,從中剝削。較大的魚行,有行號和固定門面,雇用人數不等的工人;小魚行,以轉手之勞提取傭金,盤剝漁民,從中牟利[10]。

在湖主、湖霸等的層層剝削和壓榨下,漁民生活十分艱辛。據調查,巢湖沿岸巢縣、肥西等地漁民普遍渴望政府能夠發放貸款,以用于修船補網和添置漁具。廬江齊咀村漁民希望政府在巢縣蘆席嘴設收購分站,以方便銷售[7]。

(三)水面治安管理混亂

水面治安問題也是影響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民國時期,巢湖水面、水陸結合部及山區慣匪較多。1927 年設立巢湖水上公安局,管轄巢湖水面及流域內巢縣、舒城、廬江等縣境方圓300 余里的區域。局機關駐巢城東門外,后移駐中廟。水上公安局管轄范圍內治安混亂,湖上巡警不敢與匪徒接觸,后來竟把17 艘炮船賣掉,購置3 只梢劃,作為局長和分局長的專用乘船[6]。

新中國成立前,在封建勢力長期統治下,巢湖湖區內治安混亂不堪,湖匪經常偽裝成漁民或船民,在水面上攔路行劫,漁民不敢下湖捕魚[7]。1949 年初,全區雖已解放,但農村基層政權尚不健全,巢縣、無為、廬江、含山、和縣以及巢湖水面,仍有政治土匪36 股,經濟土匪19 股[1]。他們流竄于本地山區和巢湖水上,進行搶劫和各種破壞活動,嚴重影響了漁業生產秩序。

此外,巢湖漁船商船往來頻繁,行駛迅速,有意無意常把沿岸盆戶下的鉤、卡以及絲網一類的工具刮走,對小生產者(盆戶)作業的影響很大。如1951 年10 月至12 月之間就發生了21 次之多,損失鉤卡6 立竿,其中有3 立戶漁民因添置不起漁具而失業[7]。

三、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漁業發展措施

為了恢復漁業秩序,改善漁民生活,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開展了以清匪反霸為核心的漁區民主改革運動,并制定了漁業法規,設置漁業管理機構。為了進一步提高漁業生產力,黨和政府組織推動了從互助組到合作社的漁業合作化運動。在黨和政府的指導下,巢湖流域內各地也逐步注重提高魚苗、魚種的培育以及成魚養殖生產。

(一)漁區的民主改革與漁政管理

1.漁區的民主改革運動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和政府為幫助漁民恢復生產,開展清匪反霸斗爭,設置漁業管理機構,完善漁業法規,在漁民中發展了各種生產、行政合一的漁民組織,使廣大漁民獲得了經濟上的解放,生產積極性極大提高。

1952 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漁民工作的指示,強調各地黨委要大力爭取漁民,發動漁民進行民主改革,肅清潛伏反動勢力,并逐步恢復與發展漁業生產[12]。1952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全省漁區開展了清匪反霸為中心的民主改革運動。通過民主改革,基本肅清了水上封建殘余和反動勢力。在民主改革的推動下,漁民群眾紛紛組織“漁協會”“漁工會”等團體,開展反封建勢力的斗爭,廢除封建壓迫和剝削。同時,改造漁商,廢除魚行、漁霸壟斷漁民漁獲物的銷售權等[10]。

1949—1953 年,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巢湖地區積極開展清匪剿霸。1949 年4 月20 日,中共巢湖地委、專員公署、軍分區政治部聯合發布關于剿匪防特工作的指示,要求駐地部隊、地方武裝、公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清剿[1]。1949 年9 月17 日,巢湖水上管理局成立,轄施口、三河、巢城3 個分局及公安大隊。1950 年3 月16 日,皖北區黨委決定將巢湖水上管理局改為巢湖水上公安局,主要對民船進行行政管理,鎮壓匪盜活動[1]。6月,巢縣開展了反匪反霸運動,成立了剿匪指揮部,區鄉干部一律武裝,組織民兵配合公安部門公安隊統一行動。到1953 年6 月,基本清除了匪患[13]。1954 年底水上公安局被廢除,成立了巢縣、施口、三河、白山水上派出所,歸各縣領導[6]。

2.整治漁政

漁業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及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是漁業秩序恢復與發展的重要保障。新中國成立后,安徽省人民政府面對漁政廢弛和捕魚失控的狀況,一方面大力提倡水產養魚,另一方面制定漁法漁規,保護水產資源。1952 年4 月,安徽省農業廳成立,下設水產局,內設漁政科[14]。195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了《安徽省水產事業暫行管理規則(草案)》《安徽省漁業權登記辦法(草案)》,貫徹“以養為主,養捕并舉”的生產方針,1956 年頒發了《安徽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細則(草案)》。這些漁規通過實施,都收到良好效果[10]。

1954 年6 月,巢湖區成立,這是第一個管理巢湖的政府機構。巢湖區管轄范圍包括整個巢湖水域和幾條主要來匯河,具體有巢縣的柘皋河、烔煬河、馬義河、孫家河,肥東的長臨河、三汊河,肥西的三河、雙河和上派河,廬江的清水河、谷勝河、白山河,含山的清溪河、裕溪河。管轄船只2417 只、人口7460 人。1955 年6 月28 日,巢湖水上工作委員會成立,由11—15 人組成,他們定期在巢湖區辦公。巢湖區是管轄巢湖區域的政府機構,漁民是以鄉為單位進行管理,在巢湖設有戶口管理處。區政府只對常年在湖上作業的漁民直接領導,對季節性漁民間接領導。區政府成立后,工作的重點在于組織漁業生產的互助合作[6]。

以剿匪清霸為核心的民主改革的開展以及漁政管理的不斷完善,調動了漁民的生產積極性,漁業生產快速發展,漁產量大幅度提高,1952 年即達800 萬斤[6]。

(二)漁業合作化運動

1.漁業互助組的建立

漁業互助組的建立是漁業互助合作運動的開始。漁業互助組是漁民在漁船和工具私有的基礎上自愿結合起來的集體勞動的生產組織,是互助互利、沒有剝削、帶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的漁業互助合作的初級形式[3]。

1950 年,《華東區漁業暫行條例(草案)》中規定了“為使漁民團結,免除剝削,組織漁民協會及合作社”,其中漁民協會的任務有漁民互助救濟、漁民間糾紛調處、協會合作社發放并收回漁貸,漁鹽及漁具、動員會員研討技術改良及識字教育等。漁民合作社的任務為共同販運、共同運銷漁獲物、嚴放及收回漁業貸及實物、共同經營捕撈、養殖及加工[15]。1950 年以后,廣大漁民在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建立起各種形式的漁業生產互助組。

1951 年末,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農林處水產科組織調查組赴巢湖沿岸巢縣、肥西、肥東等地進行漁業調查。其中在巢縣城區3 個鄉鎮工作,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3 個,改組漁民工會1 個,開漁民大會4 次;在中廟5 天中,開展3 個行政村的工作,開會1 次,到會漁民約在90 人以上,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1 個;在肥東施口一帶工作,7天中開展7 個行政村的工作,開會5 次,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4 個,舉行漁民大會4 次;在肥西塘西村一帶工作,5 天中完成8 個行政村的工作,舉行漁民大會5 次,到會漁民平均每次在40 人以上,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3 個;在巢湖南岸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9 個,舉行漁民大會20 多次;在巢縣烔黃區,組織漁民協會籌備會11 個,舉行漁民大會10 余次。為漁業互助合作的發展奠定了基礎[7]。1952 年,巢湖地區漁民先后組織起漁民協會、漁業工會、漁業互助組。

2.漁業合作社的發展

漁業合作社是勞動漁民的經濟組織,它的目的是通過合作社方式把分散的、個體的漁民組織起來,逐漸走向集體化生產,在現有基礎上,要大力開展供銷,扶持漁民生產。加強領導漁民生產互助組,養成漁民集體思想,從開展供銷業務到積累公共資金,置辦公有工具,逐漸將落后的工具變為半機械化、機械化、走向集體生產[16]。

1953 年2 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推動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進一步提高廣大漁民對互助合作的認識[3]。巢湖地區1954 年積極組織發展漁業初級合作社,到1956 年春,全區大部分漁民加入了合作組織[1]。

無為縣在1951 年組成漁業互助組,1954 年,112 戶270 名漁民組成4 個初級漁業社,1956年,擴大為光明、淮河、隆興、曙光4 個高級漁業社,有136 戶350 人、250 只漁船。舊時,以小木船、絲網、滾網、鐵圈、蝦耙、魚叉、放卡等作業方式從事捕撈。1954 年初,制成鱽魚大包網、小包網各1 部,1958 年,制成幾十部[17],大大提高了漁產量。

1956 年,巢湖邊沿的長臨河、湖濱兩鄉的個體漁民,隨著農業的合作化而走上漁業集體化道路,兩鄉各組成一個捕撈專業隊,共60 余人,其中50 余勞動力,屬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8]。肥西縣50 年代在農業互助合作中改善水利條件,政府組織魚苗供應,貸款支持社隊養魚。1957 年,全縣漁業養殖產量897 噸,為1949 年的11.8 倍[18]。

1951—1957 年,全省專業漁民參加了互助合作社運動。在這段時間內,漁民發展捕撈生產的熱情高漲,同時注重發展養殖、飼養、種植、運輸和漁具加工等農副業生產,收入逐年增加[14],大大促進了漁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

(三)漁業生產與銷售

1.發展魚苗、魚種和成魚養殖生產

新中國成立前,漁民捕魚多以天然捕撈為主,對于發展魚苗、魚種不甚重視,漁獲量低且不利于巢湖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流域內各地逐步注重提高魚苗、魚種的培育以及成魚養殖生產。

1952 年,《中共中央關于漁民工作的指示》指出,人民政府不僅應幫助漁民解決生產資料與產品之制造和推銷,且應領導漁民有計劃地繁殖魚苗,禁止竭澤而漁及其他有害魚類發展的措施[12]。1952 年,皖南、皖北行政公署提出“大力開展水產養殖”的方針,養魚得以復興[9]。

如肥西地區,1949 年前,肥西魚苗多從外地購入,直接投放池塘飼養。三河橋庵一家吳姓私營魚花塘1.5 畝,每年“谷雨”至“夏至”期間,由樅陽挑回毛籽育成夏花后出售,年產魚苗30—40萬尾。1950 年后,水產由天然捕撈轉為以養殖為主,原魚苗場(塘)擴大,又新建一些魚花塘。全縣天然捕撈量1949 年為28 噸,1957 年上升到359噸[18]。肥東縣傳統放養魚苗多用麥花苗,成魚率低、生長慢、雜魚多。50 年代前期,臨河水產養殖場將麥花苗育成夏花出售,1958 年培育601 萬尾[8]。無為縣水產養殖場在育苗和人工繁殖魚苗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1950 年代建場初,只育苗,不捕魚花。1956 年,實施張養結合,1958 年,產魚苗14.2 億尾,馳名全國,被譽為“水產苗種飼養法”的養魚技術開始在各地推廣[9]。

2.組建國營養殖場

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捕魚主要是粗放粗養,捕魚體系簡單,影響了漁業的發展與進步。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政府大力鼓勵發展人工養魚。安徽省從1950 到1952 年,陸續建立了無為縣、三官殿、樅陽縣等10 個魚種場和水產養殖場,經營養殖水面81160 畝。1952 年,生產成魚350 多噸,魚種2059 萬尾[3]。1950 年春,皖北行署農林處接收肥西縣宋村國民黨退役軍官經營的3.9 千公頃魚苗塘,改為國有宋村魚苗推銷站,成為安徽省第一個國有水產生產企業。1954—1958 年,全省貫徹中央提出“以養為主、養捕并舉,國社并舉,多種經營”的水產工作方針,國有水產養殖企業獲得重大發展[14]。

無為縣水產養殖場位于三官殿。1949 年,巢湖軍分區部分干部戰士進駐三官殿加強漁業生產,并協助漁民組織協會,1951 年建場,定名為“皖北行署魚苗場”,1953 年改名為“國營無為縣三官殿水產養殖場”,1953—1955 年與黑沙洲小江、楊橋蓮花套、三官殿外河、長壩套等地合資,1956 年開始張養結合,盈利3.4 萬元[17]。新中國成立前,含山縣內養殖魚種多來自無為、和縣,褒山有少數農戶培育魚種。1956 年,全縣放養水面1.32 萬畝,放養魚種264 萬尾,成魚產量200 噸。1958 年4 月,成立縣魚苗場(后改為國營水產養殖場),場部設銅閘,分場設林頭,魚種塘79 畝,職工33 人,后改為縣水產養殖場[19]。

3.漁獲品銷售與漁民生活的改善

由于漁業發展的特殊性,漁民的購買力比農民強,他們所需要的生活資料與日用品比農民多,因此對于他們的生活資料品等的供應非常重要,尤其是漁汛期間的燃料和食糧[16]。1949 年前,魚、糧的比價極不合理,如1942 年,每百斤鮮魚僅可換米20 斤。新中國成立后,政府提高魚米交換的比例。1952 年,每百斤鮮魚可換米120 斤。水產品價格的提高,有助于漁民生活的改善[9]。

漁業生產是帶有突擊性和時間性的,在出漁期間一刻千金,漁獲品大量上岸,必須及時出賣。漁業合作社要根據這種產品高度的商品性,適當掌握魚價,從收購、加工、組織運輸、推銷產品等業務上提高漁民生產情緒,增加產量[16]。1951 年,皖北水產運銷公司在合肥輪船碼頭首先建立合肥水產推銷站,編制7 人,主營腌鮮食品。1953 年5 月,安徽省水產供銷公司合肥營業部成立,人員擴大到13 人;1954 年2 月,改稱安徽省水產供銷公司合肥辦事處,下設裕溪口收購站和含山縣銅城站收購站。1956 年5 月,成立合肥市水產公司,人員增加到80 人,下轄巢縣、六安2 個縣公司和市區3 個營業部[20]。

綜觀50 年代,國有漁場以生產經營魚苗魚種為主,是全省養殖生產所需苗種的主要來源,為全省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漁獲品價格的提高以及水產推銷站、收購站的建立,大大便利了漁獲品的銷售,也改善了漁民的生活。

四、結語

在巢湖流域天然優良的漁業環境基礎上,加之黨和政府所做的一系列努力,新中國成立初期,巢湖漁業發展從失序的狀態逐漸轉變為有序,漁業生產迅速恢復并發展。以清匪剿霸為中心的民主改革解放了被封建勢力禁錮的漁業生產力,漁業法規的制定和漁業管理機構的建立健全保障了廣大漁民的利益,調動了漁民的生產積極性;以互助組為萌芽的合作化運動,以及初級合作社和高級合作社的建立,便于集中資金和人力、購置漁具,增強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提高漁業生產力,進一步挖掘生產潛力,改善漁民生活;組建國營漁場、發展魚苗、魚種和成魚養殖生產,促進養殖技術的進步,提高了漁業發展質量,漁業從小規模天然捕撈逐漸走向機械化半機械化捕撈。

綜上所述,1949—1957 年,在國家對漁業經濟的重視下,全省漁業基礎框架已初步形成,漁業生產發展迅速。巢湖流域作為重要的漁產區,為安徽省漁業的整體恢復和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如今,漁業經濟仍然是巢湖流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亟需解決的是推進生態保護和加快恢復巢湖漁業資源,即推進漁業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推動形成水域生態和漁業資源相互協調、生態保護和漁業發展相得益彰的巢湖生態漁業新格局[21],促進巢湖流域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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