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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影響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效應研究
——基于我國各省市2010—2022年面板數據的分析

2024-01-30 04:13羅鳴令葛琪琪
太原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4年2期
關鍵詞:基尼系數征管差距

羅鳴令,葛琪琪

(安徽財經大學 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安徽 蚌埠 233000)

近年來,隨著新冠疫情影響,世界各地實體經濟均受到程度不一的影響,而數字經濟異軍突起,仍舊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在此背景下中國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促進產業數字化轉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強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但由于數字經濟及它的商業模式具有與傳統經濟完全不同的特征,傳統的市場監管手段和規則難以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為了讓政府治理模式更加符合當前數字經濟發展模式,“十四五”規劃中強調要“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其中特別強調“提高數字政府建設水平,將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服務”。

與此同時,黨的二十大明確了“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個人所得稅除了能夠組織財政收入、作為直接稅培養公民納稅意識之外,它與其他稅種在功能上最為不同的是:個人所得稅具有較為明顯的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1]。但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在“數字鴻溝”效應和“數字普惠”效應的交織影響下,傳統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與當前經濟發展模式是否匹配?換言之,即在數字經濟的影響下傳統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對社會公平的作用是增強還是減弱呢?基于此問題,本文基于數字經濟影響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的角度進行實證研究,進一步探討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的改革路徑,從而深層次說明數字征管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一、文獻綜述

近年來,學術界對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拓展分析和探討,學者普遍認為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也要進行數字化轉變。

首先,就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數字化改革路徑而言,李蕊和李水軍認為當前數字經濟的發展加劇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當前稅收規則應盡快加強數字化稅收規則和稅收制度的改革。[2]邢會強認為借助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能夠幫助稅務機關更加全面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和風險等級,借此對納稅人分別實施不同種類的征管措施。[3]孫玉棟等從問題界定、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政策評估四個方面闡述應采用數字治理對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更新完善。[4]

其次,就個人所得稅產生的公平效應實證研究而言,學者偏重于研究個稅是否能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和分析再分配效應的強弱,匡浩宇運用省級面板數據的實證檢驗證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5]胡文駿利用 PVAR 模型檢驗了2001—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效應,發現個人所得稅在整體上會擴大整體總收入差距、城市內部收入差距和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相較于英美國家,個人所得稅逆向調節作用明顯。[6]

再次,就針對具體數字經濟行業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及改革方式,也有學者提出了相應的思考和建議,王培等針對跨境個人所得稅征管提出以金稅三期為契機,運用大數據思維和手段,構建境外涉稅信息聯動平臺,全面監管跨境涉稅信息。[7]韓莉和楊惺鍇針對知識付費認為在“互聯網+”的背景下,稅務機關要用好納稅人識別號、共享資金交付信息,運用云計算對知識收入數據儲存及分析,精準計算應納所得稅稅額。[8]陳華龍針對互聯網直播行業認為在數字經濟浪潮下,泛娛樂化直播掀起熱潮,針對個人所得稅稅源控制和稅款流失的問題,應從稅源管理、稅制改革、稅收服務與征管技術四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規制措施。[9]

最后,就數字經濟影響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已有文獻也有相關研究。陳燕從高收入者的角度論證了隨著數字經濟發展,稅收征管的數字化水平不足,個人所得稅“調高”高收入者稅收負擔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居民收入差距日漸加大。[10]趙惠敏等針對所得稅在數字經濟發展初期起到擴大再分配效應的作用,中長期再分配效應縮小,傳統所得稅尚未有效發揮對收入財富的調節作用。[11]

綜上,雖然學者們認為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然而,已有文獻偏重理論研究,著重提出解決方法和具體建議,但針對數字經濟影響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的相關實證支撐研究稍顯薄弱。本文以數字經濟為研究視角,借助MT指數作為衡量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效應的指標,運用雙向固定效用模型討論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的影響。與既有文獻相比,本文可能的貢獻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利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的實證研究,豐富和拓展了數字經濟背景下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改革的原因,闡述了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數字化的必要性。在向2050年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征途中,本文以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數字化角度入手,加快數字治理和數字政府建成的腳步,為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國家治理中提供參考。

二、研究假設的提出

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重要的直接稅稅種之一,不僅能夠直接調節收入差距,防止收入差距過大[12],同時能優化分配制度和調節稅制結構,實現促進共同富裕的目標。[13]在傳統的經濟領域中,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較為完善,個人所得稅稅率、征收方式和征收工具都是系統化的,通過累進稅率可以在減輕中低收入人群個稅負擔的同時,增加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負擔,起到稅負公平的作用。

然而在數字經濟的領域,數字經濟滲透進傳統經濟領域,新業態新模式的經濟發展方式使得從事數字產業化行業和數字化產業行業的人群收入隱形化[14],傳統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在數字經濟領域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數字經濟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從而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

從理論上來說,第一,數字經濟的納稅主體難以判定。實體經濟離不開相應的物質基礎,因此實體經濟稅源分布的物理區域非常明顯,納稅主體和稅務登記機關都較容易確定。但數字經濟下納稅主體可以隱藏自己的身份信息,交易主體難以被稅務機關找到,納稅人更容易在數字經濟中隱匿收入;第二,稅收管轄地難以界定。因為互聯網IP具有虛擬性,因此追溯IP地址不僅耗時費力,并且不一定真實可信。稅收管轄地可以被任意設置在國內的“稅收洼地”,甚至納稅人將銷售網站或電子商店搬到國際避稅地,使得即便交易發生在國內,稅收管轄地也難以界定,稅收管轄權也無用武之地。

從實踐上來說,稅務機關征管數字經濟領域的個人所得稅的成本較高。第一,個人所得性質難以界定。正如前文所言,數字經濟已經逐漸滲透了三大產業,數字化產業和數字產業化兩種行業相互交織,導致個人所得的界限十分模糊。同時數字經濟也使得傳統的雇傭方式發生了變化,MCN機構的設置、平臺的打賞機制和各類公會等新興行業的出現使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失效,加劇了個人所得稅錯綜復雜的性質。第二,數字經濟領域中的高收入者更容易逃避稅負。在現實生活中,平臺經濟、直播經濟中的高收入者以“稅收籌劃”的名義,開設空殼公司將勞務報酬所得轉變成經營所得,此種巨額逃稅漏稅行為屢禁不止,這些巨額逃稅漏稅行為在社交媒體的傳播下,加劇了公民偷逃稅的僥幸心理,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管,降低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果,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H0:數字經濟會削弱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測度

本文中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測算借鑒了Musgrave & Thin指數[15](即MT指數),用稅前收入的基尼系數減去稅后收入的基尼系數進行測度,數學公式為:

IMT=GX-GY

(1)

第(1)個公式中IMT代表的為MT指數,GX代表的是稅前收入的基尼系數,GY代表的是稅后收入的基尼系數,當IMT>0時,代表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較為明顯,而當IMT≤0時,則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不明顯,根據該原理進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測度。

本文以2010—2022年的省級面板收據,參考匡浩宇的模型采集相應的數據,通過各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各省的基尼系數,利用各省的人口占比進行加權算出每年中國的基尼系數,最后利用MT指數觀察個人所得稅是否對收入分配具有調節作用,從而測算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影響。

(一)數據選取及來源

本文以中國34個省級行政區采取數據作為初選分析樣本,手工整理計算了3 770個數據,其中個人所得稅相關數據來源于 2010—2022年度 《中國稅務統計年鑒》;此外,城鄉居民人口、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城鎮化率數據來源于 2010—2022 年度《中國統計年鑒》和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統計年鑒》。

在采集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統計年鑒》數據中,發現仍有許多缺失值,缺失值用以下方法進行補全:各省統計局官網發布的信息公開文件,各省財政局、稅務局發布的信息公開文件,華經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0—2022年各省人口數量、城鄉人口結構及城鎮化率統計》報告。此外,本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樣本進行相應的剔除,同時考慮到數據的獲得難度,剔除了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臺灣省的樣本數據,累計剔除5個省級行政區的樣本,保留29個省級行政區2 262個樣本數據。

(二)測算模型

本文將參考陳建東等[16]的模型,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進行評估,將收入差距定義為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便于收集數據和測算結果。利用2010—2022年城鄉可支配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后的基尼系數、計算MT指數,從而考察個人所得稅是否對于個人收入差距具有矯正作用。

首先,構建個稅征稅前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用Gi表示,公式為:

(2)

式(2)中,Iui、Iri分別指的是i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Pui、Pri分別指的是i省城鎮常住人口和農村常住人口占i省總人口的比重。

其次,構建個稅征稅后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用Gi′表示,公式為:

(3)

式(3)中,Tui、Tri分別代表i省按照省級口徑統計的個人所得稅在城鎮和農村分攤后的稅額,由于本文中城鎮化率是由常住人口計算而來,農村常住人口多數依靠農業生產為生,大多數省份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達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因此假設除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和浙江省,本文中其他省級行政區個人所得稅由城鎮居民承擔。

進一步,用征稅前的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減去征稅后的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衡量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效應的影響,公式為:

IMT=Gi′-Gi

(4)

其中IMT為i省的MT指數,當Gi′>Gi時,即IMT>0,代表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較為明顯,而當Gi′≤Gi時,即IMT≤0,則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不明顯。

最后,利用各省人口數占全國人口數比重加權計算出全國2010—2022年征稅前基尼指數G、征稅后基尼指數G′,計算其差值用于整體觀察MT指數的變化趨勢,得出如下結果:

表1 2010—2022年征收個人所得稅前后的基尼系數及MT指數

通過計算各個省級行政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占比,對基尼系數進行加權計算得到上表。其中,第二列代表的是征稅前基尼指數G,第三列代表的是征稅后基尼指數G″,最后一列代表的是第三列與第二列之差,即為MT指數,反映的是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對我國的收入分配起到積極的作用。由上表所示,2010—2022年各年MT指數均大于0,因此,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對于調節我國的收入有顯著的作用。

但通過觀察,發現2010—2018年的MT指數均在0.002 0左右,MT指數的范圍在0.001 8-0.002 2之間,但是自2019年開始,MT指數急速下滑至0.001 38。追溯其原因,一方面,其中一部分原因為自2019年起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從每月3 000元提升至每月5 000元,并且推行了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進一步得到減弱;另一方面,數字經濟的迅速增長促進了線上經濟的逐漸繁盛,然而新生經濟的發展路徑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線上經濟主體個人所得稅的逃稅行為,與此對應的是,當前的許多省市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制度趨向于傳統模式,與目前的數字經濟發展不匹配,因此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能力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有所限制。

四、研究設計

由上述分析初步可得,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有一定影響,但驗證H0假設還需要更深一步的實證研究。本文選取了2010—2022年度省級面板數據,對數字經濟下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具體效應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

(一)模型構建

本文中使用Stata17工具,參考楊森平、劉樹鑫[17]構建的模型,根據該模型對相應的數據進行一定的計算整理,建立面板數據模型,并對數據進行回歸分析:

MTij=α+β0lnDEij+β1lnGij+β2lnXij+θi+μj+εij

(5)

其中(5)式中,MT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前后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之差,lnDEij為數字經濟對數值,lnGij為征稅前基尼系數對數值,lnXij為系列控制變量,i表示省份,j表示年份,θi是地區固定效應,μj是時間固定效應,εij為誤差項。

(二)變量說明

1.被解釋變量:MT指數(IMTij)。本文借鑒了Musgrave & Thin(1948)提出的MT指數,表示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后i省j年的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之差,用來衡量個人所得稅調節效果。

2.核心解釋變量:數字經濟對數值(lnDEij)和稅前基尼系數對數值(lnGij)。本文解釋變量lnDEij參考魏萍、陳曉文[18]選取變量的方法,利用各個省級行政區不同年份長途光纜里程數的對數值代表各個省份互聯網基礎設施完善程度,據此用來衡量數字經濟在不同年份地區間的發展程度;另一個關鍵的解釋變量lnGij表示初次分配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前的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對數值,區域內貧富差距越小,越有利于個稅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該解釋變量與數字經濟相互獨立,有利于避免由于遺漏解釋變量,從而造成數字經濟對MT指數影響的錯估。

3.控制變量:控制變量組(lnXij)。為了實證分析結果更接近條件獨立假設,本文參考匡浩宇控制變量的選取,主要控制以下變量:城鎮化率(lnUij)、經濟發展水平(lnGDPij)、交通條件(lnTrij)、產業結構(lnSij)和政府財政支出(lnEij),其中產業結構分為第一產業與第二產業。具體變量指標的詳細信息如下表2所示:

表2 變量指標的選取

表3 變量描述性統計

(三)數據來源及描述性統計

本實證模型使用2010—2022年度29個省級行政區的面板數據進行回歸,鑒于數據的可得性,本實證分析剔除了臺灣、香港、澳門、西藏和新疆的數據。以上基本數據均來自各省級行政區歷年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稅務統計年鑒》,面板數據的缺失部分按照前文中數據選取及來源的相同方法獲取。相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 3 所示,數據都處于合理的范圍內,不存在異常值。

五、實證結果分析

在運用OLS模型對面板數據進行估計時,首先用Stata17對面板數據進行基本了解,本文面板數據表現形式為平衡面板數據,因此考慮使用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用模型,利用豪斯曼檢驗,其結果顯示P值為0.000 0,拒絕隨機效應模型,因此采用固定效應模型。再通過所有年度虛擬變量聯合顯著性的檢驗,觀察加入年度虛擬變量后是否存在個體時間效應,其結果顯示P值為0.000 0,強烈拒絕無時間效應的原假設,因此該模型既存在時間效應,又存在不同省份的影響,因此選擇雙向固定效應模型,控制時間和省份變量以消除異方差性對模型的影響。

(一)基準回歸

表4報告了數字經濟影響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效應的回歸結果,模型1為未考慮控制變量及固定效應的回歸結果,模型2為未加入控制變量但控制地區、年份雙向固定效應的結果,模型3、模型4為在模型1、模型2基礎上加上控制變量的結果。結果顯示,無論是否引入省份、年份固定效應和控制變量,數字經濟(lnDEij)對MT指數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因此模型結果有效且較為可靠。

表4 雙向固定效應回歸模型結果

表5 替換變量詳情

首先,本文中選取了光纜長度衡量各個省級行政區互聯網基礎設施的發展水平,從而作為數字經濟的衡量指標。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數字經濟(lnDEij)系數顯著為負,但系數較小,表明數字經濟發展越發達的地區,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有一定的削弱效果,但削弱效果有限。賀婭萍等[19]的研究表明,互聯網的使用效率在城鎮和農村地區有顯著區別,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受教育程度較低等條件的限制,互聯網背景下的數字經濟加大了城鄉的收入差距;孫玉棟等認為數字經濟大多基于網絡交易,居民獲得收入的渠道更具有隱蔽性,收入的可見性程度降低, 這使得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確定難度加大。[4]綜上,數字經濟的發展會一定程度上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效果產生有限的削弱效果,因此,假設H0成立。

其次,征稅前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對數值(lnGij)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城鄉之間收入分配的差距越小,越有利于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地區生產總值(lnGDPij)作為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對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關系密切,而地區財政支出(lnEij),尤其是轉移性財政支出,對居民的收入分配有著較大的影響,二者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都有正向作用。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占GDP比重(lnS1ij、lnS2ij)在回歸中也有一定的顯著性,因此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完善產業收入分配和勞動報酬體系,也能更利于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交通條件(lnTrij)系數顯著為正,交通越便利越發達的地區,居民收入差距越小,交通越閉塞越困難的地方,地區間的收入差距越大。

最后,本文中雙向固定模型的R2為0.908,擬合值較高,能夠較為準確驗證H0的假設:數字經濟會削弱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但通過數字經濟的系數較低可以看出,數字經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

(二)穩健性檢驗

為了防止實驗結果的偶然性,避免由于特定解釋變量所帶來的偶然性質,本文使用替代變量的方法觀察實證結果是否隨著解釋變量的改變而變化,尤其是觀察解釋變量替代后系數正負性和顯著性是否發生改變,如果發現其實證結果的系數正負性和顯著性未發生改變,說明該實證結果是穩健的。本文采用快遞量對數值(lnEMij)和固定互聯網接入戶數對數值(lnINij)作為測度電子商務發展水平、互聯網普及率的指標,用該兩種指標作為衡量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的替代變量,進行穩健性檢驗,加強實證分析的可靠性和解釋性。

估計結果如表6所示,解釋變量雖然在系數數值上有一定的差異,但觀察表6可發現,替代的解釋變量系數的正負性并未改變,且解釋變量的顯著性都在10%及以上的水平上顯著,但同時發現固定互聯網接入戶數(lnINij)較前兩者而言擬合優度較低,原因在于各個省級行政區的企業固定互聯網接入數量數據難以得到,因此本統計數據基于家庭戶數,對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的估計誤差較大,但模型的顯著性和解釋變量的正負性均未改變,據此認為,模型的擬合優度具有較強的穩健性,結論可靠。

表6 穩健性檢驗回歸結果

(三)內生性檢驗

常見的內生性的存在原因主要分為互為因果、樣本選擇偏誤和遺漏變量三方面問題。本文中核心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在測量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測量誤差導致的內生性問題。此外,模型雖然控制了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財政支出、城鎮化率、產業結構及交通基礎設施水平,但必然會遺漏一些其他影響MT指數的因素。

考慮模型中可能會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本文使用面板工具變量法進行處理。核心變量滯后階已被較多學者使用作為工具變量,本文借鑒楊志安等[20]和李光龍等[21]將數字經濟滯后一階項作為本文的工具變量 IV,采用兩階段最小二乘法(2SLS)進行回歸分析,該工具變量中當期的擾動項是無法影響數字發展指標滯后期的結果,所以滿足外生性的約束條件。下文表7的列(1)和列(2)分別報告了最小二乘法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回歸結果:

表7 內生性檢驗回歸結果

從表7的估計結果來看,IV的2SLS的第一階段回歸系數與數字經濟(lnDEij)在1%的水平上正相關,表明工具是符合邏輯的,同時F值=11.19,拒絕了弱工具變量的原假設,說明工具變量的選取是有效的;IV的第二階段回歸結果顯示解釋變量數字經濟的系數正負性未改變,其系數的改變值也較小,并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擬合優度也較高,核心變量均通過了內生性檢驗。以上實證分析可以看出,實證結果不僅驗證了H0假設:數字經濟的發展會一定程度上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效果有削弱作用,并且通過了相關內生性檢驗。

(四)異質性檢驗

中國地域廣袤,是典型的大國經濟,各地區經濟發展現狀、信息化程度具有較大的差異,數字經濟在不同地域間發展并不平衡,因此本文借鑒鐘文等[22]的劃分標準,將29個省份劃分成東、中、西三大地區,對本文模型進行地區異質性檢驗,相關回歸結果見表8。

表8 異質性檢驗回歸結果

基于表8的回歸結果可得知,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分別在5%、5%和10%水平上顯著,且東部系數顯著為正,中部和西部系數顯著為負。表明在東部地區數字經濟的發展能夠促進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應,而中部和西部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產生有限的負效應??赡艿脑蛴?一是東部地區由于數字經濟起步早,發展成熟,因此東部地區政府針對數字經濟征管模式較為完善,處于全國領頭羊的地位,促進了數字經濟對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積極作用。二是中西部地區數字經濟起步晚,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中西部政府落后的稅收征管水平與數字經濟迅速發展之間不匹配,使得數字經濟限制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能力。

六、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基于2010—2022年中國29個省級行政區的面板數據,利用測算MT指數和構建雙向固定效應模型,測度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效果的影響,得出以下結論:

結論一:個人所得稅能夠起到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個人所得稅對免征額以上的個人收入以超額累進的稅率進行征收,本文通過29個省級行政區加權測算2010—2022年全國的MT指數,結果均顯示為正,進而證明個人所得稅有效地調節了居民收入差距。

結論二:通過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的基準回歸結果表示數字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個人所得稅對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但通過觀察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的解釋變量系數,可以發現系數較小,說明數字經濟的削弱作用較為有限。數字經濟基于網絡交易的特性使得個人收入更具有隱蔽性,傳統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在數字經濟大環境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具有一定的負面作用。

結論三:通過本文實證分析,發現不同區域間數字經濟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是不同的。東部地區完善的數字基礎設施和成熟的數字征管模式有利于促進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而中西部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與政府傳統征稅方式的矛盾則會起到阻礙作用。

本文在搜集實證分析的樣本數據過程中,樣本數據顯示中國的數字經濟發展在近十年中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國務院發布《關于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2號),提出要加大推動數字化產品的力度,鼓勵實體企業利用社交平臺、直播電子商務推動經濟發展。并且在新冠疫情下,數字經濟領域,尤其是直播平臺和社交媒體不僅提供了就業崗位,同時促進了實體經濟發展。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需要識別的問題是能否在不妨礙數字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實現“稅收公平”,即在進一步減輕低收入人群個稅負擔的同時,加強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監管。這就要求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要適應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現狀,傳統的稅收監管規則需要引入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變革,從而推動我國數字稅務的發展進程,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政策建議

1.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

數字經濟背景下,新就業方式逐漸興起,平臺經濟、零工經濟、共享經濟新業態和新模式等經濟模式迅速發展,如基于各電商平臺興起的代購、直播賣貨的行業,基于各社交媒體平臺興起的打賞模式的行業等。這些新型的就業模式雖然容量大、靈活性強,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但是隨著新業態的就業方式的改變,個人收入難以確認,加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難度,個人所得稅調控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也有所削弱。

基于這種難以界定個人收入的背景,稅務機關就需要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來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而數字經濟中最重要的是獲取數據和信息,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第三方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從而獲取個人收入全面準確的數據。首先,政府應該完善修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方營利平臺有義務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從法律上為建立健全第三方涉稅信息共享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政府部門要提升現代化治理能力,運用“互聯網+稅務”的平臺,儲存所獲得的涉稅原始信息,利用大數據計算監控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和納稅情況。最后,加強打擊利用數字經濟偷逃稅款的行為,對利用跨境個人所得稅業務、非現金結算業務等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在法律層面進行相應處罰,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網絡賬戶和資產變動的監管。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促進納稅意識普及

在互聯網越加普及的背景下,大數據的普遍運用使得人們的日常生活更加便利,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政策也要相應轉變,更加注重凸顯共建共享共用共治。因此,一方面,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的過程中,結合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要從傳統模式“征稅”轉為現代化治理的“治稅”,著重關注納稅人納稅的便利性,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從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滿意度。另一方面,在制定個人所得稅征稅制度前,需要進行相關推演和預測,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建立相關模型,在模型達到預期效果后再試點、普及政策,杜絕朝令夕改的情況發生。在稅收實踐中,只有根據稅制運行情況不斷修正,才能使稅制日臻完善,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提高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權威性和納稅人對納稅服務過程的滿意度,使納稅人明確自己主人翁意識,深入理解納稅權利和納稅義務,進而普及納稅意識。

3.放權賦能,因地制宜建設數字政府

根據對29個省級行政區的數據分析,發現不同地方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有著很大的差距。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屬于共享稅,考慮到數字經濟發達地區和數字經濟欠發達地區不同的實際情況,通過放權賦能增強地方政府的主體積極性,當地政府應因地制宜完善對數字經濟從業者的征管,對低收入者適當增加勞動抵免,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同時促進形成良好的央地稅收分配關系。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模式的數字化轉變要求政府征稅方式的數字化,中西部政府應實事求是,根據當地數字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完善數字基礎設施,積極學習東部地區的數字征管經驗,推動數字政府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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