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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優化策略

2024-01-31 03:53
高教發展與評估 2024年1期
關鍵詞:博士生分流研究生

陳 林

(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7)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綜述

博士生教育是我國國民教育的頂端和研究生教育的塔尖,承擔著培養高層次、高質量、高水平拔尖創新人才的歷史重任與使命擔當,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發展影響力和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與構成標志。[1]“分流退出制度”作為切實保證博士生培養質量水平、加快博士生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舉措,為世界各國博士生教育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和制度保障,也是主要發達國家博士生教育質量和水平得以享譽世界的關注核心。[2]歐美及其西方發達國家較早開始采取了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如為了檢驗博士生教育的培養成果而采取的“淘汰考核制”和“候選人制度”,不僅擁有相對規范、系統、科學且嚴格的博士生培養過程,而且博士生教育的申請制度、考核制度、評審制度、淘汰制度及監督制度方式都較靈活,并配套相應的善后管理模式和服務措施,保障其在招生錄取、課程考核、論文寫作與答辯畢業等環節對博士生進行嚴格的資格認定和綜合考核,實行分步或分段淘汰。例如,康奈爾大學[3]、耶魯大學[4]等,通過入學注冊、論文檢查、資格考試、中期考核等多種形式,構建了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完整結構與保障體系。

近年來,隨著中國研究生教育事業走向規?;l展,國家層面也逐漸通過“政策文件”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頻繁提及并大力支持。201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與教育部聯合印發《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激勵機制,完善博士生培養的分流退出制度?!盵5]同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出,“招生單位要建立健全并進一步完善博士生中期考核與分流退出制度,加大分流退出力度?!盵6]2019 年教育部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號),2020年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學位[2020]19號)等政策文件,均指出要“加強完善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選擇機制,積極嚴把質量關,支持培養單位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流退出比例,暢通各個環節的分流選擇渠道,且加大力度及時盡早對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分流”[7]。這些不僅從政策層面深化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現實探索,而且從國家層面進一步明確了“分流退出制度”對于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設與體系化保障的重要作用。

盡管國家政策非常重視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但在實施高校的具體執行與貫徹落實過程中依然出現了偏差?!凹みM式”的直接淘汰沒有考慮到博士生淘汰后的出路[8];貫通式的培養過程中“分流退出制度”的彈性化設計欠缺[9],導致分流退出制度的現實保障乏力且政策工具適配性有待優化[10];逐級分流的專業考核與多樣淘汰退出制度存在“空心化”現象[11]。此外,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過程的現實管理環節中,關鍵時間節點的把控不足、不同學位類型與不同學科專業的分類考量空白、評價考核標準的科學選擇與合理設計欠缺。另外,在院校具體實施過程中政策設計的科學性欠缺導致政策供需失衡且單一,院校試點實施中的“差序格局”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內生動力不足,中期考核的形式主義傾向使得評價考核的標準失范,退出關口的渠道不暢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出口“淘汰即死亡”的硬淘汰。[12]由此可見,基于理想化政策設計的目標,與試點院?!斑x擇性”的執行偏差,雙重主體的目標取向和制度構想導致“分流退出制度”的實施留有較大空隙。

二、理論基礎與分析框架

(一)理論基礎:史密斯模型的基本介紹

史密斯模型是當代美國政策學家托馬斯·史密斯(Thomas B. Smith)在研究國家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時發現的,并提出“國家公共政策的執行落實牽涉因素眾多,其執行偏差或現實問題往往不是由單一因素所造成”[13]。這些因素包括理想化的政策(ideal policy)、執行機構(implementation organization)、目標群體(target group)和政策環境(policy environment)等現實主體,由此可以構建一個整合式的基本分析框架。從本質來看,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執行過程與國家公正政策的運作機制相似且趨同,同樣都會受到國家理想化政策的科學設計、執行機構的公正執行、目標群體的積極反應和社會環境的外界影響等。從運作機理來看,分流退出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理想化政策的供給、執行機構的落實、目標群體的參與和社會環境的支持等構成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的精細化組織管理過程,從而形成多元耦合、內外聯通、彼此融合的結構圖景,以切實加強、提高并保障博士生人才培養質量的整體提升。

(二)分析框架:分流退出制度的邏輯結構

政府、社會、大學作為高等教育的直接要素,關系并影響著研究生教育發展的方方面面,符合美國學者伯頓·克拉克的“三角協調模型”,即大學及其高等教育的發展受制于政府、社會和大學三個方面的影響。[14]伯頓·克拉克提出的“三角協調模型”中,每個角都代表該力量的影響最大,另外兩種力量的影響相對最小,最理想的模型是每個角之間相互制約、互相制衡,形成權力關系的平衡態。史密斯模型遵循“三角協調模型”的基本原理,不僅將高等教育的現實主體,即主要作用對象的“目標群體”來替代“三角協調模型”的一個“政府”角,而且把“政府”的價值定位與職能使命放置在“三角協調模型”的中心,從而形成了一個既有核心統籌又相互制約且內外相通的閉合式循環分析框架。本研究結合史密斯模型與“三角協調模型”的基本結構與分析框架,嘗試構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執行過程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圖1 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執行過程分析框架

三、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問題檢視

史密斯模型作為當代公正政策執行與落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模型,在解釋政策執行過程各影響因素及作用機制之間的關系時具有很強的科學性與邏輯性。教育政策或研究生教育政策作為國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其政策執行過程也是一個極度復雜而又相互粘連的過程。因此,利用史密斯模型來分析、檢視并解構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執行過程、現實問題與影響因素,有利于廓清其復雜關系的作用機理。

(一)政策文件的內容表述與操作規范“模糊”

關注政策文件中的內容話語、符號表達與文本質量,并將國家公共政策制定、執行、落實的過程與場合表述為一種社會表演的公共能量場。[15]制度分析學派也將文本表述、語言表達作為一系列社會用語規則的秩序關系與特征,認為其作用、功能與效果在于能夠將語言表達的內在觀念與社會接受的外在行為實踐產生聯系。[16]理想化的政策文本質量是國家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基礎前提。國家政策文件的內容質量、表述說明與實施規范是一項政策有效執行與貫徹落實的關鍵因素。只有國家政策文件對于事情、行動或指令的內容表述、目標定位與操作流程等科學、清晰、規范,符合事物或事情的客觀規律與變化進展,才能保障國家政策文件的內容號召、指令導向及價值使命能夠高效執行。[17]

雖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相關政策文件,例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十三五”規劃》、《關于開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7〕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號)、《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學位[2020]19號)等,但其中多份國家政策文件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倡導與指示,依舊有程序化形式多,實體性內容少、抽象化概括多操作性程序少、開放性責任多規范化權利少等問題[18],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政策內部的系統性、操作性與實施性上存在缺陷與不足。

2020年9月4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明確指出: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積極支持嚴把質量關。加強關鍵環節質量監控,完善分流選擇機制。培養單位要加強培養關鍵環節質量監控……加大分流力度,對不適合繼續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盡管該政策文件明確要求要盡快完善和落實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退出機制,但對于如何“分流”、途徑包括哪些、怎么“退出”、結果包括哪些、分流退出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等內容十分模糊。此外,對于直接攻博、碩博連讀、申請考核、普通招考等不同途徑,或學術學位博士、專業學位博士不同類型,都未作出明確規定與劃分,乃至分流退出后如何安排,如何進行善后服務與權益保障,國家政策文件皆未進行具體指示與詳細說明,導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內容效力式微。

(二)實施高校的規章立制與執行落實“走形”

政府官員對于國家政策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意味著無論他的權力有何限制與約束,他依然有權在不作為和作為的可能選擇中進行自由抉擇。[19]若要把政策、制度與法律的公正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除了要依賴于國家政策、制度與立法基礎的科學公正與清晰嚴明,還需仰仗政策的執行與落實,執行機構對于國家政策制度的具體落實擁有標準設定權或自由裁量權。[20]執行機構是負責執行并落實國家公共政策制度的政府部門、組織機構及其他單位;執行機構的服務人員及其素質態度和知識能力,會影響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效果,且對于政策制度的具體執行與責任落實起著“傳送帶”與“中介橋”的作用。[21]“在一項政策目標的實現過程中,政策方案的確定與設計僅占10%,而90%則取決于政策方案的有效執行和貫徹落實?!盵22]

擁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院校(包括各類科研院所)作為分流退出制度的培養單位與執行機構,在其制度執行與落實的過程中,高校、院系及責任部門的認知制度、結構秩序及其行為態度等,都直接影響著分流退出制度的實施效果。國家層面加強博士生教育培養質量是積極響應國家戰略規劃的現實需要,院校層面深化博士生教育綜合改革強化人才培養水平是促進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的必然需求,加強并保障博士生教育的制度化建設與體系化構建,這是我國由后發外生型研究生教育大國邁向內涵深化式研究生教育強國的應有之義。分流退出制度作為制度化建設與體系化保障的重要組成,不僅有利于國家層面加強博士生教育的制度化改革,而且有助于院校層面形成博士生教育“入口關_過程關_出口關”的“刺激_反應”聯結,繼而形成健康、科學、可持續的博士生培養機制。

國家政策文件、指示、通知和各類意見中,對于執行和實施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內容表述“模糊”、執行方式“籠統”、權責清單“不明”,導致實施高校、院系和責任部門對分流退出制度的“迎合主義”響應與“形式主義”落實,造成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權威性損失和操作性貧弱。例如《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分流實施細則》規定:“直博生和碩博連讀生,在完成課程學習并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后……,考試委員會認為符合碩士研究生培養條件的,可以提出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建議?!盵23]《天津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獲通過……如答辯委員會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可授予碩士學位?!盵24]《華東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規定:“各院系應加強和規范培養環節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方案、明確考核內容、公布實施細則,嚴格分流淘汰,淘汰比例由各分委會自行確定?!盵25]各高校的管理細則、執行規定與實施辦法都是對國家政策文件“嚴格分流退出”的簡單模仿與表述復制,結果致使分流退出制度的執行落實長期停留在校本章程、管理細則或相關規定中,無法對其進行個性化、針對性或操作化的具體落實,進一步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在執行機構的政策“空轉”與效力弱化。

(三)博士生和導師的價值認知與責任意識“匱乏”

根據史密斯模型的解釋性內涵,目標群體是指直接受公共政策作用和影響的群體或對象。公共政策的直接作用對象,對于國家公共政策制度的理念認識、價值認知、情感認同與行為參與等都會直接顯著影響政策制度的執行效果與落實力度。[26]目標群體或主體個人的觀念意識、文化素質和行為習慣會影響其對政策制度的接受與實施,同時會考慮與個體自身利益相關程度或價值的大小,從而對政策制度的執行落實采取接受、配合或敷衍、抵制等不同的態度。如何將目標群體或作用對象的意識觀念、態度主張、價值立場等,引導至與國家政策制度執行的場域需要和理想預期相一致,對于提升或強化政策制度的有效執行與操作落實具有重要意義。[27]博士生是分流退出制度的現實主體,導師作為博士生學習、效仿與立志的榜樣,是博士生社會化過程中最為關鍵的客觀他者與重要他人。導師的指導經驗與指導方式、師生關系與互動效果、個人學術特征與科研能力、學術成就與科研產出[28]、承擔課題與基金項目、學術資歷與科研資源[29]、創新資本與人文關懷、導學匹配與契合度[30]等都是影響博士生培養質量的重要因素,且導師的學術成就與個人特征也最能反映或預測其所指導博士生的未來成就??梢?,作為“分流退出制度”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重要他人的“博士生”和“導師”,無疑是該制度有效執行與具體實施的目標群體。換言之,博士生和導師對“分流退出制度”目標指向、屬性特征、功能作用的價值認識和情感態度,直接影響該制度在現實過程中的具體執行與落實。

然而,國家政策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內容表述模糊與操作規范欠缺,加上實施高校在相關管理規定、具體細則與院校章程中對分流退出制度的簡單回應與形式主義落實,多重困境、矛盾與沖突的相互影響,逐漸導致博士生和導師對于分流退出制度的自我認識淺薄、價值目標失真、參與動力低下,進一步削弱、減損并抑制了“分流退出制度”的制度化規范與實施效果。分流退出制度作為壓力傳導機制,能夠激發博士生導師對博士生教育的責任重視與使命義務,加強導師對博士生的科研指導、思維啟發與觀點交流,增加導師對博士生培養的導學互動與人文關懷;同時能夠強化博士生的學術研究態度、激發科研潛力與學術熱情,提高自我問題意識與綜合素養。這些具體的現實問題致使制度設計的價值被困境所消解、被矛盾所沖擊、被主體所忽視。

(四)社會認識與公共理念的支持氛圍“缺失”

社會認知及其公共觀念從來都是塑造國家公共政策與制度的重要驅動力。政治科學制度、國家公共政策作為一種現實性的“觀念轉向”,其政策內涵與制度自身的內在屬性、價值本真及現實蘊含都是被公共社會所建構起來的。國家政策及制度的有效執行與貫徹落實不僅僅是國家事權與政府意志的置換過程,也是社會觀念、倫理文化及其民眾態度的接受、認可與重構過程。政策環境、社會認識與公共觀念及文化氛圍作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的治理核心,不僅影響著國家公共政策與制度的設計制定、執行落實與優化完善,而且隱喻著社會觀念、文化習俗及公眾心理的變化、沖突與調適。國家政策制度在執行落實的過程中,始終都會與外界社會環境進行信息置換與認知調節,以此保持其政策或制度自身的系統平衡與內在統一。政策本身將其所蘊含的原則規范、作用意圖和功能價值等必須落實在具體的社會情境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政策執行與落實所處具體環境的制約與影響,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教育、倫理觀念及民眾情感態度等。

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思想認識、倫理觀念及社會氛圍等方面存在現實缺憾與理念背離。首先,分流退出制度與我國傳統社會文化觀念相悖。我國強調儒家觀念、公德意識與平和思想,而分流退出制度注重比較、競爭與淘汰,內含“規訓”與“懲罰”的隱憂。分流退出制度強調激烈競爭與人員淘汰,這在思想理念與價值認識上與我國社會傳統理念存在先賦性矛盾與沖突。斯金納(Burrhus Frederic Skinner)的“刺激_反應”理論認為:“當‘刺激’(懲罰或不愉快的情境)成為一種強化物從而降低個體某種積極正向的行為概率時,這種‘刺激’(懲罰或不愉快的情境)就會讓人產生厭惡、懼怕甚至逃離的逆反心理?!盵31]其次,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與我國現實社會性教育文化理念相悖。社會性學校教育的目的在于公平而有質量地傳授學生知識、鍛煉思維、啟發智慧、塑造人格等,力求達至最近發展區的耦合、自我理想的追逐與目標價值的實現等。而分流退出制度隱含“篩優淘劣”規則,前設性地懸置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則。最后,被分流或退出而遭遇學業失敗的博士生還可能面臨學術熱情消退、自我效能感缺失、人格尊嚴受損及習得性無助等現實困境[32],這也對博士生教育的輿論氛圍與生存環境形成了無形的壓力與桎梏。

四、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現實問題的成因

(一)政策內容供給碎片化

國家政策內容的頂層設計、制度供給與運行保障,是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執行落實的關鍵與核心,其相關內容的設計科學性、執行操作性與過程完整性是高校、博士生和導師、基層院系部門等運行分流退出制度的行動指南。當前關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試點改革政策供給存在的內容表述“碎片化”現象,直接影響并阻礙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推進。例如《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完善和落實研究生分流退出機制,對不適合繼續攻讀學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養方案實施分流退出”,然而,其中“完善分流選擇機制,加大分流力度”“完善和落實研究生分流退出機制”等內容表述都是停留在國家政策“宏觀理念”或“管理層面”的話語表述,缺少對博士生“分流”“退出”及“分流退出制度”的具體途徑、規范操作或運行流程的整體性說明,這導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政策內部的系統性、整體性、均衡性不足,從而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在試點院校執行與實施過程中的矛盾沖突增加與協調配合低下。對國家政策的通知規定、內容表述與設計環節進行表面式理解與淺層化解讀,造成試點高校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政策執行與制度落實的整體性不足、適應性匱乏及聯動性缺失,同時也降低了其他高校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認可信度與效度。

(二)相關責任主體難協調

國家或政府部門的政策設計與內容制定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執行中處于核心地位。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其相關多元主體的價值認知、情感態度與參與程度,都會直接影響并制約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施行與推廣,包括國家政府部門、試點高校、博士生和導師乃至其他行政人員等。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落實過程中,礙于政策內容的碎片化供給與模糊性指示,其多元化主體的目標、利益和權責等面臨著難以協調統一的現實問題。國家及其政府部門作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試點改革的“組織發包方”,不僅起著提供政策設計與制度供給的保障作用,而且需要發揮過程監督與組織管理的調節作用。在條塊式分割的組織結構中,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改委、財政部等各職能部門之間礙于行政科層制的組織慣習依然存在權利不同、職責分割、功能分散的局限,導致政策文件中對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內容供給難以統一,從而產生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具體組織管理部門的職能交叉、任務沖突、權力邊界模糊等問題。2020 年,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財政部等先后發布《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等多份政策文件,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施行、操作流程、執行規范等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流程和具體的操作方案,這不僅進一步加劇了高校、學院、博士生、導師等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組織斷裂,而且無形中又一次增加了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執行難度。

(三)政策落實理念難整合

“觀念上的變化并不能改變事實,但是卻能非常迅速地改變事實的意義?!盵33]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改革,旨在通過加強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設、體系化保障、壓力式傳導等綜合作用,以此作用于高校博士生人才培養質量和博士學位授予水平的提升和改善。然而,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改革影響因素復雜、輻射范圍較廣和改革結果的不確定性,導致其政策落實與制度執行的理念整合性缺失。一方面,作為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設與體系化保障的重要組成,分流退出制度在促進博士生培養質量提升的同時,也存在國外分流退出制度之于我國博士生教育發展的“適應性”問題,以及分流退出制度試點改革與原有的博士生培養考核體系之間“新舊沖突”的問題。國家層面對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設計,著眼于提升我國博士生教育質量與水平的公共性、普及性與公權力。在固定的政策框架或制度體系內嵌入不同的運行方案或制度改革,容易造成新舊制度之間的交織與重疊,導致多元主體在試點改革的過程中對于應該采取哪種理念或態度產生認知矛盾或意識沖突。另一方面,在當前尚未獲得立法基礎與法律保護的前提下,國家政策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制度設計與政策供給勢必面臨缺少法律支撐的權威性損失局限。擁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改革中,則面臨著制度改革的額外資源壓力、高成本的試錯風險以及目標主體師生的抵觸情緒,加上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試點改革在其內部運行過程中本就存在組織、協調與配合的權責分配問題,難免會使得試點高校站在自利性角度考慮分流退出制度,這很容易造成依賴政府資源調配的高校內生性發展需求與國家制度改革外生性公共利益平衡的矛盾與沖突,進一步將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放置于復雜緊張的工作關系中,從而造成試點改革的偏差與背離。

(四)政策執行方式不適配

作為一個復雜交織的主體間互動系統,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執行與制度落實是連續發生的,其根本宗旨的內在邏輯具有廣泛的衍生性與滲透性,旨在各主體間或各系統內構建起博士生教育人才培養與學位授予的質量管理保障體系。在具體落實與執行中,國家政策指令性的主導模式與“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系慣習,導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執行與制度落實也慣用“嵌入式”的運作體制。而“嵌入式”的項目運作方式存在整體性目標容易被消解、被分化的風險,試點改革制度容易被分解為大大小小的周期性項目或單元式活動,且各子項目或子單元之間彼此間協調、組織、配合不足,容易導致制度化試點改革失去聯動性、整體性與統合性。[34]例如,作為直接作用或目標主體的博士生和導師,既是分流退出制度的關鍵行動者與利益相關者,也是制度改革的主要接受者和被動參與方。但在當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試點改革的政策制定、制度設計與組織管理中,博士生和導師群體作為“目標主體”的角色身份及其重要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導致長期的整體性博士生教育質量目標與短期的項目式效率追求難以匹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嵌入式執行方式,對國家政策主導的運動式管理模式存在過度依賴慣習。這不僅使得對依賴國家主導的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改革容易產生矯枉過正的過度依賴心理,加劇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具體落實困難,而且容易導致分流退出制度試點改革在具體實踐中缺乏組織協調性、制度完善性與系統聯動性,在試點高校執行落實的過程中出現制度偏差與曲解。

五、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改善的優化策略

從史密斯模型的分析框架和作用機制來看,“回應”反饋階段是政策執行與落實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為更好地落實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具體實施和執行過程中的梗阻與困難,必須要從史密斯模型理想化政策、執行機構、目標群體和社會環境的作用機制中進行構想,通過尋找其“緊張”關系或意外情況,從而進行“建制”或“處理”,以達到對理想政策的連接“回應”。

(一)優化政策制度的科學設計,強化分流退出制度的操作執行

首先,細化政策內容的準確描述,明確制度目標的根本指向。一方面,國家或政府政策規劃設計的主管部門,需要對分流退出制度的內涵概念、目標指向、實施程序及路徑規范等方面進行分解,規定分流退出制度的基本環節,繼而保證分流退出制度的統一開展與執行。另一方面,國家或政府政策要科學制定、合理規劃、精準傳達分流退出制度的目標指向和根本宗旨。通過對試點高校、師生主體及行業市場的廣泛調研、深度訪談和追蹤調查,夯實分流退出制度設計與制定的基本材料和事實依據,提高和增加分流退出制度設計與制定的科學性、操作性與可行性。

其次,建立政策制度的分擔落實機制,明確政策設計與執行的權責清單。一方面,明晰對“分流_退出”機制執行落實的責任義務,劃定學位授予標準、制定細則、規范操作的權利和責任邊界,預防大學自主權“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高校之間層層下放、層層加碼風險。同時,加強對試點院校的周期性檢查和多樣化監督,對違反規定、制度欠缺、形式主義過場泛濫的招生培養單位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切實狠抓落實、加強監管、保障落實。另一方面,科學合理地搭配輔助性政策工具和指導意見,加強政策合力。綜合教育部、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多種政策工具,實現不同主體、不同政策、不同類型工具之間的優勢互補,防止在使命命令性文件強化落實時,不同利益主體相互推諉和相互扯皮現象。此外,根據試點院校的經驗反饋和執行效果,對相關政策和配套工具進行及時更新和調整。

(二)改善實施高校的落實執行,健全分流退出制度的運行機制

首先,高校內部要建立起分流退出制度的多部門組織分工、協調與配合的權責清單。通過劃定院系、研究生院、學校等各自之間的權利和職能邊界,形成以校學位委員會為領導核心,各主體部門之間協調互動、合作互通、互相交流的分流退出制度執行系統,實現培養責任劃分有人擔、評價權利行使不越界、監督職能義務不推諉、考核任務明確不扯皮的完整結構。完善對分流退出制度體系的保障機制和運行程序,建立完整、系統、全面的質量保障體系結構,促進博士生教育“入口關、過程關、出口關”的制度約束和體系監督,形成培養院系、導師、研究生院和學校學位委員會之間的優勢互鑒與職能互補。

其次,分類設計并制定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執行規范與實施細則。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組建全校性的代表座談會,通過培養學院、指導老師、博士生群體和管理工作者的研究討論,全面、系統、深入地分析和了解各類別、各學科、各學院的發展現狀和學科學位點建設水平,分類、分科、分檔制定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章程、實施細則、操作規范和標準要求,尤其是要注重區分人文社會學科與理工類、農林類和醫學類學科的特殊屬性。

再次,建立健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信息預警與善后服務機制。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信息技術等建立博士生數據化學業預警機制,將博士生的個人數據畫像、學業學制預判和畢業資格評審等進行數據化管理與信息化呈現,并定期開展延期、最長修業年限的動態預警提示。同時,提供心理咨詢、就業推薦、學習經歷證明、人事檔案關系保存與轉接等多方面的善后服務。

最后,構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權益申訴和救濟保障機制。由學校統一組建專門學位申訴或復議評定委員會,打通博士生面對“分流”與“退出”后的復議、申訴與權力救濟渠道,從而強化博士生與導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同時,說明行政復議的其他途徑,并聲明可申請國家司法裁定與判決,做出最后程序的國家法定裁決與救濟保障。以此加強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科學化設計、系統性構建與規范化執行,從而形成較為全面的配套體系和保障系統。

(三)提高師生主體的理念認識,激發對分流退出制度的認可參與

首先,提高博士生和導師對分流退出制度的科學認識與價值理解。準確認識到分流退出制度是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的必然選擇,是我國博士生教育培養質量和高層次人才培養水平得以保證的“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還是我國對博士生教育進行組織化管理的必要構成。因此,積極學習、了解并借鑒發達國家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基本經驗和辦學啟示,有利于為我國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本土化執行與落實提供思路和參考。

其次,作為目標主體的博士生和導師,要轉變態度、積極參與、主動作為。一方面,提高博士生和導師的責任意識和認同意愿,堅持以促進博士生成才成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另一方面,博士生和導師要積極參與、主動自覺地遵守學?;蛟合祵τ诓┦可至魍顺鲋贫鹊膱绦泻瓦\轉。此外,博士生和導師要從研究生教育質量全局和國家戰略規劃的高度形成統一共識,自覺主動地學習、了解并思考關于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認識、想法和觀念,從而為院系研究生培養單位推行分流退出制度提供理論認識上的幫扶和助力,并為優化研究生教育制度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學術氛圍與主動精神。

(四)加強向社會環境的理念宣傳,塑造分流退出制度的適應生態

首先,開辟或創新多樣化的宣傳途徑,促進社會各界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文化認可與價值共識。通過加強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廣泛宣傳和積極推廣,激發社會認識與民眾關懷。例如,國家政府部門、試點高校、博士生及其導師等,通過學術論文研究、舉辦論壇講座、進行答疑解讀、出版書籍著作、接受媒體采訪、發表網絡評論等多樣化、公開性的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引導各行各業、社會各界對分流退出制度形成科學認識和準確理解,加強外界環境和社會文化對分流退出制度的文化理解與情感認同。

其次,積極接受并采納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和優化對策,保障政策環境的民主性與親和性,營造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社會支持氛圍。例如,在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設計、執行過程中,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專業討論,特別是激勵并鼓舞各類博士生教育的聯合培養單位、實習部門、行業市場等直接利益相關者加入其中,并將其采納、評審和修改完善的過程進行媒體公示、網絡推送與官方解答,進而消減社會外界與行業市場的質疑與偏見,形成國家政策設計、執行機構有效落實、目標主體積極參與、社會環境支持認可的“同向效應”與“良性循環”,為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退出制度營造并奠基良好的社會生態。

最后,堅持事務公開制度,將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執行過程與具體結果,定期、適時、有序地公之于眾,形成政策制定、主體落實、社會理解的良好環境。提升并保證政策環境、社會認識與大眾監督參與分流退出制度在博士生教育過程中的體現,使其具備充分的事務知情權與話語監督權,有效保障制度的執行落實,從而加強社會意見、公眾建議與國家政策制度進行參與式對話和反應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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