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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十年:政策演進、國際經驗及規范完善

2024-02-02 03:18馮鵬程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保險 2024年1期
關鍵詞:商業保險大病醫療保險

馮鵬程/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簡稱大病保險)制度自2012年開始實施,目前已實施十一個年頭,成為中國特色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自實施以來,對于減輕患者大額醫療費用負擔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保本微利、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本文深入分析大病保險的政策演進,剖析現狀并研究國際經驗,進而提出相關建議。

一、大病保險的政策演進

(一)演進過程

1.大病保障存在短板

2011年,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13 億人,參保率達95%以上,“病有所醫”有了基本保障。但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保障比例不高(2011年,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住院實際報銷比例分別為52.28%和49.20%),群眾的大病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較突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是指一個家庭的強制性支出≥扣除基本生活費(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按照這一標準,2011年,我國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發生率高達12.9%。原醫改辦發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江蘇太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補償比例為57.4%,河南洛陽為44.24%。而實際情況是,限于政策范圍等因素,大病患者醫療費用的實際報銷比例低于平均水平,個人負擔更重。

2.地方試點取得成效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管理模式、提升服務效率,廣東湛江、江蘇太倉、河南洛陽等地積極探索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形式,拿出部分資金由商業保險機構以風險承保方式提供大病保障。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大病保險符合國際“公私合作”的潮流,也是我國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模式改革的發展方向。政府購買大病保險服務,本質上屬于公共服務“外包”(Contracting Out),是一種新型的公共風險管理方式(李亞青,2017)。實踐證明,這些地方的群眾能夠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保障待遇,服務質量和經辦效率有所提高,總體放大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效用。比如,河南洛陽建立此類大病保險制度后,患大病人群的實際補償比例達55.52%,實際報銷比例提高了9.28%。

3.國家政策支持

2012年3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政府希望通過實施大病保險制度,培育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能力,這是大病保險制度的另一個政策目標(何文烔,2017)。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結余

一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偏低,參保群眾大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重,存在“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另一方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規模較大。2011年,城鎮職工及城鎮居民醫?;鹄塾嫿Y余4400 億元,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338 億元。與養老保險有根本區別的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強調當期效用最大化。

(二)發展歷程

我國大病保險制度從地方試點到全面推開,逐步擴大覆蓋人群,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試點推廣階段

2012年8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實施大病保險制度,明確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補償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標志著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從“病有所醫”向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邁出關鍵一步。隨后,原中國保監會先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大病保險最低資本》《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等文件,對開展大病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經營管理、數據統計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2013年3月,原中國保監會公布大病保險經營資質名單,共有34 家保險公司(17家人身險公司、17家財產險公司)獲得經營資質。

截至2015年4月,大病保險試點相關工作在全國31 個省份展開,其中在16 個省份全面推開,覆蓋人口約7億,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基礎上提高了10%~15%,有效緩解了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2.第二階段:2015年8月至2020年2月,全面實施階段

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大病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兑庖姟穼Υ蟛”kU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提高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加強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銜接、規范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嚴格監督管理、強化組織實施等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2016年10月,原中國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五項制度,對保險公司參與大病保險的投標管理、服務標準、財務核算、風險調節、市場退出等方面提出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范要求,促進大病保險制度從發展推廣走向規范完善。

2014—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六年對大病保險的發展推廣和功能作用予以明確(見表2),特別強調政府加大投入,讓更多大病患者減輕負擔。

2020年1月,原中國銀保監會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提出要完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運行及監管機制,提升服務水平,積極參與醫??刭M,推動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表1 2014—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大病保險的內容

3.第三階段:2020年2月至今,規范完善階段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該文件提出要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進各類醫療保障互補銜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醫療需求保障水平,規范和完善大病保險。

2021年5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提出構建一個覆蓋大病保險承辦全流程、全環節的監管體系(即事前的經營條件管理,事中的投標管理、服務規范、財務管理、清算管理、風險調節管理,事后的市場退出管理),以進一步規范大病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參保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大病保險業務健康開展。

2021年1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發布《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將大病保險納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范疇,定位其是對居民醫保參?;颊甙l生符合規定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的進一步保障。

二、大病保險的制度意義、試點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意義

第一,從制度設計來看,體現了“基本普惠+大病特惠”創新思路。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尽钡哪繕艘呀泴崿F,下一步應實現重心調整和資源傾斜,完善大病保障。大病保險在制度設計上改變了基本醫療保險普惠式的保障,實現根據高額醫療費用負擔給予大病患者傾斜性“特惠”政策,使資源向醫療費用支出較多的參保人傾斜。2017年10月,英國著名醫學期刊《柳葉刀》刊發的文章稱,中國大病保險制度減輕了400 多萬人的大額醫療費用負擔,在不需要額外繳納保費的前提下,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提供進一步的保障。大病保險制度的運行目前還需要依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其籌資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正持續加大對醫保體系的投入,并不斷完善醫保相關政策。同時,我國大病保險制度的創新將為發展情況相似的國家提供有益的借鑒。

?表2 2014年至2018年全國大病保險經營情況

第二,從行業作用來看,履行了“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全新使命。引入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建立“管辦分離”的運行機制,是醫療體制改革“建機制”的重大創新。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改進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轉變了政府職能。大病保險制度是民生工程,關系到城鄉居民的健康福祉,對保險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從經營管理來看,提出了“風險管控+優質服務”新要求。商業保險機構只有把風險管控、優質服務做到位,放大資金使用效應,才能體現保險行業的經辦效率和優勢。2021年6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時提出,鼓勵保險公司以承辦大病保險為抓手,積極參與醫療費用管控、支付方式改革等,服務好“健康中國”戰略。

(二)試點成效

第一,形成醫療保障“合力”。截至2023年,21家保險公司在全國31個省份開展了大病保險業務,覆蓋超過12 億城鄉居民(包含部分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制度實施十一年來,累計賠付7000 多萬人,全國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平均提升10~15 個百分點,最高報銷金額111.6萬元,有效緩解了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針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絕大多數的大病保險項目采取了傾斜性賠付,包括降低起付線、放寬報銷范圍、提高報銷水平等,有效減輕了貧困人口的醫療負擔,為打贏脫貧攻堅戰作出了貢獻。

第二,激發醫保經辦“活力”。由政府為全體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重在保障公平。通過引進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大病保險業務,充分發揮保險在精算技術、風險管控等方面的經驗和優勢,為提高大病保險的醫療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貢獻力量,重在實現效率。鑒于各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力量不足,保險公司的介入為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補充大量人力(擴充人力約占醫保經辦人力的20%以上),促進了醫保經辦制度內生改革,激活了醫保經辦活力。

第三,增加商保承辦“動力”。商業健康保險公司部分承擔大病風險的財務安排及“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使其有更大的動力來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整合社會資源,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

(三)存在的問題

第一,未能實現“保本微利”。目前,大病保險尚未解決盈利問題。根據南開大學朱銘來教授等學者的研究成果(見表2),2014年至2018年(2017年保險公司大病效益數據缺失),從全國各承保公司歷年承保利潤的合計數來看,每年均為虧損狀態。其中,經營利潤是承保利潤加上保險分攤的投資收益,可以體現各公司承保大病保險的最終收益情況。

在實踐中,政府對商業保險機構的業務管理費與盈利額打包核算,一般為2%~5%,超出業務管理費和盈利額限額的超額結余需要返還,且返還方式以全額返還為主。而政策性虧損補償則由商業保險機構與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攤,經營性虧損一般全部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商業保險機構的經營性虧損與政策性虧損難以區分,甚至無法區分。盈余返還與虧損補償不對等使得保險公司經營存在較大的風險敞口,這是大病保險持續虧損的最重要原因。大病保險一般無法在不同年份間實現縱向的盈虧調劑,制度的風險調節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都受到限制,風險調節機制尚待完善。

第二,缺少激勵約束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在醫保數據適當開放共享、對醫療機構進行巡查和智能監控等方面,對商業保險機構缺少授權;同時,缺少對商業保險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比如盈利全額結余返還的制度設計,難以激發保險公司控費動力。

第三,競爭機制不明顯,缺少個人選擇。目前大病保險由政府招標,周期一般為三年。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有前期投入,會保持業務連續性;但合作方的頻繁變更會帶來系統對接、管理模式、服務人員等變化,不利于大病保險業務的穩定性;在招標條件中過多設置償付能力、網點機構、價格等條件,使得一些具備較強專業能力的保險公司難以入圍。

三、社商合作的國際經驗

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醫保補充計劃、MA計劃和新加坡綜合健保計劃對我國的大病保險有借鑒意義。

(一)美國醫保補充計劃

考慮到采取免賠額、自付比例等費用控制措施后,部分參保老人醫療負擔較重,美國政府在醫療照顧計劃(Medicare)基礎上推出醫保補充計劃(Medigap)。這是一項標準化的補充計劃,主要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處方藥計劃的個人負擔費用,分為標準化的十個計劃。該計劃由商業保險機構開辦,參保人可以選擇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計劃。

醫療照顧計劃不支付醫保補充計劃的保費。所有醫保補充計劃必須遵循旨在保護投保人的聯邦和州的法律,并且必須明確標識為“醫療照顧計劃補充保險”。美國大多數州開辦醫保補充計劃的保險公司只能向消費者出售由字母A到N標識的“標準化”補充醫療保險保單,無論哪家保險公司銷售補充醫療保險,都必須要讓每種標準補充醫療保險提供相同的基本權益。

(二)美國MA計劃

MA 計劃(Medicare Advantage,醫保優勢計劃)是美國政府為引入競爭和提升效率推出的商保運營計劃。美國老年醫保計劃(Medicare,也稱醫療照顧計劃)依據《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的修正案于1965年建立,并于196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美國聯邦醫療和社會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下屬醫療保障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Center for Medicare&Medicaid Services,簡稱CMS)管理。美國老年醫保計劃最初只覆蓋65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后于1972年將殘疾人和晚期腎病患者納入覆蓋范圍。Medicare 創立時僅包含兩部分:醫院保險(Part A,A 部分)和醫療保險(Part B,B部分)。1982年,美國通過《稅收公平和財政責任法案》(Tax Equity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TEFRA),在Medicare 中引入MA 計劃,旨在鼓勵商保運作的市場化計劃提高效率以降低醫療保險支出,并讓參保人有機會在計劃間進行選擇。

MA 計劃與政府經辦的Medicare 相比具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全面保障。MA 計劃必須覆蓋Medicare所承保的所有醫療所需服務。大多數計劃提供傳統Medicare 不承保的額外福利。2021年,68%的MA 計劃提供了四項額外福利(視力、聽力、牙科、健身)。

二是藥品保障。絕大部分MA計劃都將藥品保障作為整體責任的一部分,而傳統Medicare 計劃不包含藥品責任,購買D 計劃(提供藥品保障的計劃)需要另外支付保費。2021年,89%的MA 計劃提供處方藥保險,并且90%參保者都參加了包含此處方藥保險承保范圍的計劃。65%的參保人除了B部分支付保費(2021年為148.50美元)外,不為其他計劃支付保費。

三是網絡限制。與傳統Medicare 不同,MA計劃有自付上限,一旦達到限額,在該年度內,受益人不需要再為參保的服務支付任何費用。2021年,在合作醫療網絡內服務的自付費用限額不得超過7550美元(藥物保險D 部分有6550 美元的單獨自付費用門檻)。為了控制醫療費用,MA 計劃一般要求參保者在合作醫療網絡內就醫,如果選擇網絡外機構,參保者則需要支付更高的自付費用或全部自付費用。

四是醫療管理。MA 計劃采用醫療管理,例如預授權、分級診療、提供疾病管理等,用以控制不合理不必要的醫療資源。

MA 計劃主要有四種不同的類型,分別為健康維護組織(HMO)、優先提供者組織(PPO)、特殊需要計劃(SNP)和醫療儲蓄賬戶(MSA)。2021年,HMO占比62.1%,PPO占比34.8%。

HMO 通常只能使用合作醫療網絡內的醫生、醫療護理提供者或醫院(急診護理、區域外緊急護理或區域外透析除外)。如果獲得的是合作醫療網絡外的醫療護理服務,參保人可能要支付全額費用。大多數HMO 要求參保人從初級保健醫生處獲得轉診后才能看??漆t生。PPO可以選擇合作醫療網絡中的醫生、??漆t生、醫院和其他醫療服務提供商,也可以選擇合作醫療網絡外提供的服務,通常成本較高。SNP 向患有特定疾?。ㄈ绨┌Y或慢性心臟病等)、具有部分醫療護理需求或收入有限的人群提供福利和服務,通常情況下,參保人只能從合作醫療網絡內的醫生、其他醫療護理提供者或醫院處獲得護理和服務。大多數情況下,SNP 可能會要求參保人有初級保健醫生或護理協調員,在提供醫療護理過程中進行協助。SNP設有參保人所患疾病或存在醫療狀況方面的??漆t生。MSA 整合了一種高免賠額計劃和醫療儲蓄賬戶,用來支付醫療護理費用。只有在滿足高的年度免賠額(不同計劃額度不同)后,該計劃才對醫療費用進行承保。Medicare每年會給參保人的儲蓄賬戶支付一筆金額用于醫療護理,參保人可以用該賬戶里的款項來支付醫療護理費用(包括Medicare不支付的醫療護理費用),在達到免賠額后為其提供保障;年末賬戶里剩余款項可以用來支付來年的醫療護理費用。

(三)新加坡綜合健保計劃

1994年7月,為提高保障水平,滿足部分收入較高居民的醫療需求,新加坡政府推出增值健保(Medishield Plus),住院患者可以選擇更高級別(A級或B1級)的病房,分為A計劃和B 計劃兩個等級。此后,新加坡政府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產品時須將終身健保涵蓋在內,使客戶擁有一個包攬兩種保險利益的綜合健保計劃(Integrated Shield Plan),給予住進重組醫院A 級、B1 級病房或私人醫院的客戶更高的保障。新加坡終身健保由中央公積金局承辦,保費可全部用健保儲蓄賬戶支付,賠償患者入住公立醫院B2級或C級病房的相關醫療費用。綜合健保計劃包括終身健保和商業保險可以提供的額外利益和保障,如支付私人醫院或公立醫院A型或B1型病房的費用,可用保健儲蓄賬戶來支付保費,但設定上限。

新加坡綜合健保計劃從2016年開始出現行業系統性虧損,2017年再次出現承保虧損,虧損總額為1.46億新元。2016年2月,新加坡政府主導成立醫療保險專項工作組(Health Insurance Task Force,簡稱專項工作組),重點研究和解決業務虧損和費率上調過快的問題。專項工作組在2016年底提交報告,指出綜合健保計劃成本增長主要是因為理賠發生率和件均理賠金額同時上漲。一是理賠發生率的差異。2012—2014年,健保雙全計劃理賠發生率平均每年上漲4%,而購買綜合健康計劃的被保險人理賠發生率平均每年上漲約9%。二是理賠金額的差異。私立醫院醫療賬單金額年均增幅達8.7%,而公立醫院僅為0.6%。相對于公立醫院,私立醫院的醫療費用中,住院治療費用是公立醫院的2倍,門診治療費用為2.5倍~3倍,日間手術費用為4倍。

報告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一是實行醫療費用基準。新加坡醫學協會在2007年取消了收費指南,因為它被認為具有反競爭性。多年來,收費指南的取消被歸為醫療費用上漲的誘因之一,因為缺乏收費標準使保險公司或消費者難以評估醫生和醫院的收費合理性且難以發現虛假理賠。根據專項工作組的建議,衛生部成立一個由13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為醫療費用提出“合理的”國家基準。2018年11月,衛生部發布了適用于私營醫院的普通外科手術費用基準(Benchmarks),旨在提高新加坡醫療費用的透明度,并引導患者作出更明智的決策。二是首選醫療服務提供商和預授權框架。為了更好地管理醫療索賠成本,報告建議保險公司推出首選醫療服務提供商和住院“預授權”供客戶選擇。2018年1月,新加坡政府發布一份針對保險公司的諒解備忘錄,題為“首選醫療服務提供商的良好實踐”(Good Practices on Panel of Preferred Healthcare Providers),另外還發布了“預授權框架/流程的良好實踐”。這些備忘錄鼓勵保險公司提供首選醫療服務提供商的選擇標準及其名稱列表,以方便客戶選擇使用。在“預授權框架”下,保險公司應說明預授權的流程和條件。三是優化產品。從2019年4月1日開始,綜合健保計劃的所有產品至少有5%的客戶自付比例。

四、對我國大病保險發展的啟示與建議

(一)國際經驗的啟示

1.重視發揮商保作用,不斷完善相關政策

美國通過社商合作,在MA 計劃中引入競爭機制,積極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在醫療網絡管理、疾病管理、慢病管理、目錄外保障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社商合作制度設計較為復雜,相關政策需要不斷迭代和完善。我國要積極發現大病保險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并加以完善。另外,美國政府還負責政策制定、招標選擇多家保險公司及產品計劃。引入個人選擇、增加客戶選擇權(區別于我國目前大病保險是基于政府選擇,個人缺少選擇權),符合商業保險機構多元競爭的格局,避免了保險公司業務上的“有”與“無”,而只是“多”與“少”。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引入真正意義上的競爭,激發市場活力,實行優勝劣汰。

2.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

MA計劃通過建立五星質量評級體系來幫助參保者更好比較不同商業保險機構的MA 計劃(見表3)。星級獎金分為額外獎金和折扣部分(主要是商業保險機構投標價低于基準保費部分的分享),商業保險機構的MA 計劃須達到4 星及以上的評分才可以獲取額外的獎金。獎金只能被用來為客戶減免保費或者提供額外的醫療服務保障。

3.完善大病保險定價機制和風險調整機制

美國的MA計劃,由CMS發布基準保費,商業保險機構提供投標價。這種做法使保險公司能結合自身精算、醫療網絡管理能力等開展報價,同時通過市場競爭和客戶選擇,使價格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我國大病保險制度主要由政府進行定價測算,商業保險機構進行投標,精算測算過程的透明度不夠,價格協商空間較少、缺少彈性,增加了大病保險的經營風險。

?表3 星級質量評級CMS獎勵

4.加強風險調整機制和精算技術的應用

醫療風險調整機制在美國、德國等國家都得到廣泛應用,比如個人風險定價(風險調整是基于理賠數據,尤其是診斷代碼基礎上)、醫保數據系統(巨大的IT 系統工程,美國聯邦政府用亞馬遜的云服務)、醫保政策改革方向、醫保財政預算及分配和省級風險調劑金等。

我國各省份醫保結余資金差異較大,既受各地經濟發展、老齡化程度、基金管理水平等的影響,也有沿海發達地區對年輕人吸引力強的因素。年輕人身體狀況好,屬于“優質”參保群體和基金的“貢獻”力量。在人口老齡化加速的背景下,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年輕時在發達地區工作,年老時回欠發達地區參保)形成較大的基金平衡壓力。為此,我國需要未雨綢繆,針對人口凈流入的發達地區和人口凈流出的欠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結合不同年齡參保人群在不同地區的流動性,開展醫?;鹁惴治?,為省級調劑金的調度提供理論和精算測算依據。

(二)大病保險制度的改革建議

本文建議完善三大社商合作機制,推進大病保險制度規范發展。

一是雙向風險調節機制(或轉為經辦模式)。筆者建議將大病保險單向的風險調節機制變成雙向調節(或轉為經辦模式),使盈余返還與虧損補償相對對稱,風險敞口相當;或直接轉為經辦模式,保險公司收取相對固定的管理費用和獎勵費用。

二是籌資動態調整和控費共享機制。在醫藥技術快速進步、醫療費用持續增長、居民醫療需求逐步釋放和待遇水平穩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大病保險籌資標準需做好精算測算,定期合理調整,以支撐制度功能長期穩定發揮。對于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飛行檢查等查處資金,允許其中的大病保險部分退還至商業保險機構,以強化商業保險機構控費能力和動力。

三是社商融合互補機制。我國要進一步發揮社商合力,實現大病保險融合式控費、整合式服務和綜合式監管,積極推進大病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管理模式、“互補化”服務模式和“疊加式”保障模式。醫保部門通過實施基金監管一體化,充分發揮大病保險承辦機構稽核力量,開展聯合監管,從就醫診療行為源頭進行醫療行為監控,最大程度降低不合理醫療費用;由社保、商保實施經辦服務互補化,進一步加強大病保險精算、財務、IT 等專業背景人才配備,做精做細經辦管理;醫保部門實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方式一體化,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大病保險仍按項目支付,兩個制度存在支付銜接困難等問題。醫保部門可以試點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診斷相關分組一體化支付實踐,以形成支付合力,實現優質服務互補化。此外,商業保險機構要加快提供大病保險疾病管理、慢病管理等服務,充分發揮其垂直管理的優勢,強化對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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