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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與CPTPP 勞工條款接合的法律方案研究*

2024-02-03 12:32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勞動法勞工公約

潘 坤

( 南京理工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4 )

2023年2月16 日,《求是》雜志發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要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積極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主動對照CPTPP 相關標準深化國內相關領域改革[1]。我國政府如果申請加入CPTPP,那么比較和接合我國國內法與CPTPP 邊境后措施就成為一個緊迫且無法回避的問題。2023年6月17 日,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表示我國已向CPTPP 締約國遞交交流文件。我國“勞動法”①本文“勞動法”一詞是指CPTPP 19.1 所界定之內涵,即與國際認可的勞工權利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秳趧臃ā穼V浮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CPTPP 勞工條款之間存在一定差異,是我國對接CPTPP 的焦點問題之一。我國作為后加入國,對CPTPP 既有規則的接受是加入的前提,也是CPTPP 制度性權利的體現[2]。根據CPTPP 加入程序的規定,申請國需在加入工作組第一次會議上說明為加入CPTPP 做出的努力,指明國內法改革的空間,并在30 日內提交準入出價和不符措施。

一、我國“勞動法”與CPTPP 勞工條款接合的必要性

我國“勞動法”接合CPTPP 勞工條款有利于我國融入國際經貿規則體系,也有利于我國商品避免社會傾銷調查,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一)接合CPTPP 勞工條款有利于我國融入國際經貿規則體系

在WTO 規則體系的基礎上,各國紛紛通過自由貿易協定(FTA)構建更高水平的經貿規則體系,國際經貿規則進入FTA 時代。FTA 經貿規則體系呈現一定的分化趨勢,在高水平的FTA 中,國際勞工標準被納入國際經貿規則中,呈現“泛化”與“強化”的特征,成為不同經濟體間的“接合面”[3]。

1.從WTO 時代走向FTA 時代

全球價值鏈的重構與分工對國際經貿規則的供給提出了更高要求。以WTO 為中心的國際經貿規則平臺長期處于停滯狀態,無法供應足夠的規則。在此背景下,各國紛紛通過雙邊或多邊的FTA 進行國際造法,國際經貿規則進入FTA 時代。

(1)國際經貿領域發展的新形態和規則需求

國際經貿發展呈現新形態。全球價值鏈的發展重塑了國際經貿關系的格局,生產服務貿易等呈融合發展趨勢。以全球價值鏈為基礎的要素分工要求跨國企業根據各國要素稟賦與價格差異進行全球化資源配置,產品內分工或價值鏈內分工取代了國際產業分工,產品內貿易取代了產業間貿易。服務貿易比重提高,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成為重新點燃世界經濟引擎的新燃料。全球價值鏈的整合要求國際經貿規則能夠對分散在不同國家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的調整。

國際經貿新形態產生國際經貿規則新需求。傳統經貿規則專注于關稅配額、貿易壁壘等“邊境上措施”,全球價值鏈的整合則要求參與國的邊境后措施趨于一致。新一代貿易投資規則向“邊境后措施”延伸,對各國的國內法律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新冠疫情之后,在經濟民族主義的助推下,各國更追求自身供應鏈的穩定,國際價值鏈出現了短鏈化、區域化的特征。

(2)WTO 未能提供足夠的規則供給

新一代國際經貿規則以服務全球價值鏈的發展整合為中心,但是WTO 主要成員在改革核心議題上分歧嚴重,使改革無法進行。在此背景下,發達國家開始尋求區域經濟一體化,以FTA 為載體構建更高水平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以勞工標準為例,1994年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1996年新加坡第一屆部長會議、1999年西雅圖WTO 新一輪談判等多個會議中,成員之間均存在重大分歧,將勞工標準與WTO 掛鉤的提議被徹底否定[4]。2001年WTO 多哈會議重申1996年新加坡會議的精神,即WTO 及其成員都尊重勞動標準、勞動者權益,但是仍反對將勞權與國際貿易掛鉤。WTO 成員眾多,各成員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這就決定了WTO 只能專注于解決“邊境上措施”,即關稅和配額的問題。

2.勞工標準是FTA 時代不同經濟體的“接合面”

“接合面理論”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專家杰克遜教授提出的用以解決市場經濟體與轉型經濟體經濟合作的理論,GATT/WTO 正是這一理論的第一次偉大實踐。FTA 時代,不同經濟體之間的“接合”也取決于不同經濟體間達成的共識,典型的就是勞工標準。21 世紀以來,勞工標準體現出兩個特征:一是廣泛存在于各個FTA 中,尤其是發達國家主導的FTA;二是執行的措施“硬化”,即多與貿易制裁措施掛鉤[5]。

(1)勞工標準廣泛存在于發達國家FTA 體系中

發達國家普遍熱衷于將勞工標準納入FTA 中。1992年,美國最早將勞工標準納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2021年,美國公布雙邊投資協定(BIT)范本,勞工標準已成“美式”FTA 的必備內容。此外,歐盟也是勞工標準的堅定支持者,《歐共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利憲章》《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等文件均奠定了勞工權利的地位[6]。2006年,歐盟發布了《全球化的歐洲戰略》通訊[7],外交政策從“多邊主義”過渡到“雙邊主義”。2021年,歐盟委員會發布貿易政策文件《開放、可持續和堅定自信的貿易政策》,確立了塑造可持續發展、公平的全球政策目標[8]。勞工標準是歐盟可持續政策的重要內容,歐盟采取“4+N”的勞工標準模式,即4 項國際勞工組織(ILO)確定的權利和N 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都幽么蟆獨W盟全面經濟貿易協定》《歐盟—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等均對勞工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2)FTA 勞工標準執行的措施“硬化”

國際勞工標準最初由ILO 等國際組織推動,不具有強制力,但近年來許多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納入FTA 中,使其具備了強制力。發達國家締結的FTA,通常將勞工標準確立為“不降低條款”。為了確保勞工標準的實現,高標準的FTA 通常為勞工標準確立有效的糾紛解決程序。勞工糾紛解決程序目前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為勞工糾紛設立單獨的糾紛解決程序,如《歐盟—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勞工問題規定了獨立的磋商程序和專家組審議程序;第二種模式直接將勞工糾紛納入一般的爭端解決程序中,以貿易制裁手段確保勞工標準的實施,最典型的是《美墨加協定》和CPTPP?!睹滥訁f定》強化了工人權益保護,對汽車產業工人的工資規定了最低標準[9]。

(二)接合CPTPP 勞工條款可以有效避免社會傾銷調查

國際經貿領域有一對經典的概念:社會傾銷和勞工標準?!吧鐣A銷”最初由發達國家提出,發達國家認為發展中國家未執行國際勞工標準會導致勞動力定價過低,從而產生比較優勢。與之相關的概念就是勞動力價格扭曲,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在勞動者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通過市場過程確立市場價格。學理上,勞工標準的缺失會導致勞動者在勞動力定價過程中缺乏議價能力,進而導致勞動力價格扭曲。

1.我國是社會傾銷調查的主要受害國

在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高的情況下,伙伴國對我國發起社會傾銷調查將對我國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以歐盟為例,商務部官方數據顯示,2020年中歐貿易總額為4.5 萬億,占外貿總額的14%。此前,在我國加入WTO15年過渡期滿后,歐盟調整了反傾銷的規則。2017年,歐盟通過第2017/2321 號條例①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7年12月12 日頒布的第2017/2321 號條例修訂了《關于防止來自非歐盟成員國進口產品的傾銷》(2016/1036 號)和《關于防止來自非歐盟成員國進口產品的補貼》(2016/1037 號)。,以“嚴重扭曲市場”規則替代“非市場經濟”規則,社會傾銷成為嚴重扭曲市場的判定標準。2018年,歐盟通過第2018/825 號條例②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8年5月30 日頒布的2018 /825 號條例再次修訂了《關于防止來自非歐盟成員國進口產品的傾銷》(2016/1036 號)和《關于防止來自非歐盟成員國進口產品的補貼》(2016/1037 號)。,將勞工標準設定為期中復審的啟動條件、歐盟產業損害的考量因素與出口商價格承諾條件之一。2019年以來,歐盟已經發動9 起針對我國產品的社會傾銷調查,對我國經濟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10]。

2.我國存在勞動報酬GDP 占比較低的問題

反傾銷調查的啟動有多種原因,其中不乏政治因素。但是我國勞動力價格較低,勞動報酬在GDP 中占比也較低,并且勞動報酬較低的原因主要是勞工標準不健全。

勞動報酬的統計口徑分為寬口徑和窄口徑兩種,寬口徑包含工資、薪酬,以及薪酬外的自雇勞動收入,窄口徑僅包含前兩項。我國目前采用寬口徑統計勞動報酬。參照國際慣例計算我國勞動報酬占GDP 的份額可以發現,我國勞動報酬占比過低[11]。劉冠軍和李鑫通過分析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收入法GDP 核算發現,我國2020年勞動報酬占比為52.1%,整體呈現U 型趨勢,但依然低于國際平均水平[12]。我國勞動報酬占比過低的原因在于勞工標準的缺失,例如工資協商制度的缺失和戶籍制度造成的勞動力流動障礙。市場化的勞動力定價過程是勞動者、企業、政府三者之間議價的過程,即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通過集體協商制度進行協商,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根據自身的貢獻定價,政府通過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等方式維護勞動者權益。由于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的總貢獻度難以測定,實踐中往往根據要素稀缺程度進行分配,而我國勞動力相對過剩,勞動力定價被壓低。地方政府為追求GDP 的快速增長,也會通過廣泛干預壓低勞動力價格,創造出口產品的比較優勢[13]。農民工的勞動力定價是我國勞動力定價模式的重要內容,農民工群體是我國勞動者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數量極其龐大。在集體談判權缺失和戶籍制度歧視的雙重作用下,我國農民工的勞動力價格較低[14]。

二、CPTPP 勞工條款的制度框架分析

CPTPP中的勞工條款分布于第19章和第28章,涵蓋內容全面,包括原則性條款、實體權利條款、組織性條款、實施措施條款和糾紛解決條款,這些條款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見表1)。CPTPP 突破了ILO 在勞工標準實施上的無力局面,通過完善的制度框架確保了勞工標準的有效實施。我國在加入CPTPP 后,需參照這一制度框架進行邊境后措施的改革。

表1 CPTPP 勞工條款結構

原則性條款規定了勞工標準在實施過程中需遵守的基本原則。不減損原則要求締約方不得以降低勞工標準為代價謀取貿易優惠,締約國不得降低各國現有勞工法的執行標準(涉及CPTPP 19.3.1 列舉的4 項權利),考慮到各國普遍存在通過單獨關稅區等方式擴大貿易的情況,特別對特殊區域內的勞工標準作了更嚴格的規定(增加了CPTPP 19.3.2 工作條件方面的內容)。非貿易保護主義原則要求締約方不得把勞工標準用于貿易保護。貿易保護主義短期可以為一國帶來貿易優勢,但長期會導致該國經濟缺乏活力,也會對貿易相對國產生危害。在國家主權原則方面,CPTPP 屬于第二代國際經貿協定,包含大量邊境后措施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的實施均通過條約法義務的形式體現,各國在如何實現問題上有充分的自主權。

(一)CPTPP 勞工標準的構成兼與我國相關條款的比較

CPTPP 勞工條款確立了“4+1”的勞工實體權利,分別為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廢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消除職業歧視、可接受工作條件。其中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消除職業歧視3 項標準與我國現行法存在一定差異,是我國加入CPTPP 的障礙,也是我國加入CPTPP后采取邊境后措施應關注的重點。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由《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87 號公約)和《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原則的實施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98 號公約)確立。前者規定雇主和勞動者均有組織權,且這一權利不需行政當局批準;后者要求各國促進勞資雙方間的集體談判,確保勞動者權益的實現。在勞動者的結社權和集體談判權的保護問題上,我國已有一定的基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結社自由,我國《工會法》規定了勞動者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①《工會法》第3 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我國《勞動法》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②《勞動法》第33 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但是我國工會制度與CPTPP 勞工標準間尚有一定出入,《勞動法》中規定的集體合同也是任意性條款,即“可以”簽訂,而非強制性條款。

廢除強迫勞動由《強迫勞動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29 號公約)和《廢除強迫勞動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05 號公約)確立。其中,第29 號公約確立了禁止強迫勞動的例外情形,分別為兵役、公民義務、服刑例外、緊急狀況、社區服務。第105 號公約對第29 號公約進行了完善,要求締約國立即廢除強迫勞動,從目的角度對強迫勞動進行了分類①強迫勞動包括: (1)作為一種政治強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某些政治觀點或表現出同既定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對立的思想意識的人的一種懲罰;(2)作為動員和利用勞動力以發展經濟的一種方法;(3)作為一種勞動紀律的措施;(4)作為對參加罷工的一種懲罰;(5)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一種手段。。在禁止強迫勞動問題上,我國已取得較大的成績。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等廣受詬病的制度已經被廢止,并且形成了以《刑法》中的強迫勞動罪為兜底的強迫勞動法律制裁體系?!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肪贫私箯娖葎趧拥臈l款。2022年4月,全國人大批準了第29 號和第105 號公約。當前,我國面對的主要問題是服刑人員報酬制度與國際勞工標準不符,“服刑例外”要求服刑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團雇傭或安置”,我國《監獄法》雖然規定了服刑人員的勞動報酬權,但是缺乏可行的制度措施。

廢除童工由《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38 號公約)和《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取消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82 號公約)確立。第138 號公約劃分了兩類就業最低年齡,即一般最低年齡與危險工作最低年齡。第182 號公約完善了兒童的定義,即兒童為18 歲以下的所有人員。在禁止童工問題上,我國“勞動法”與國際標準基本一致。

消除職業歧視由《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11 號公約)確立。第111號公約對“歧視”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并且允許雇主與工人組織協商擴大“歧視理由”清單以適應社會的發展②《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 條規定:一、就本公約而言,“歧視”一詞包括:(一)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效果會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二)有關會員國經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以及其他適當機構協商后可能確定的其他此類區別、排斥或優惠,其效果會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二、對任何一項特定職業基于其內在需要的區別、排斥或優惠不應視為歧視。三、就本公約而言,“就業”和“職業”包括獲得職業培訓、獲得就業和特定職業,以及就業條款和條件。。我國在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方面已取得較大成績。我國《憲法》確立了平等的基本原則,我國加入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我國《勞動法》亦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③《勞動法》第12 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但是,我國反職業歧視相關法律與CPTPP 標準之間尚有差距。我國《勞動法》對歧視的定義范圍遠小于第111 號公約,不包括基于社會出身等原因的歧視。我國當下普遍存在的職業與就業歧視就是基于戶籍的歧視。

可接受工作條件由《確定最低工資并特別考察發展中國家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31 號公約)、《工業工作時間每日限為8 小時及每周限為48 小時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 號公約)、《商業和辦公室工作時間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30 號公約)、《40 小時工作周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47 號公約)、《縮短工時建議書》(國際勞工組織第116 號公約)確立。第131 號公約要求建立最低工資固定機制,并定期審查和調整。第1 號公約和第30 號公約規定了勞動者每周最多工作48 小時、每天最多工作8 小時的工時標準。第47 號和第116 號公約規定勞動者每周最多工作40小時。我國各地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動態制定了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勞動法》第36 條對8 小時工作制作了明確的規定。工資、工時和可接受工作條件具有強烈的地域性,與社會發展程度相匹配,相關條款的實現依賴于核心勞工權利的保障。

(二)實施機構和具體實施措施條款

CPTPP 勞工條款規定了實施機構(見表2)和嚴密的實施措施(見表3),我國在加入CPTPP 后,需依據條約建立相應的實施機構,采取規定的實施措施。

表2 CPTPP 勞工條款實施機構

表3 CPTPP 勞工條款實施措施

(三)勞工糾紛解決條款

CPTPP 為締約國解決勞工糾紛問題提供了多元方案(見表4),我國在加入CPTPP 后需根據CPTPP 的糾紛解決機制處理勞工糾紛。

表4 CPTPP 勞工條款糾紛解決機制

三、我國“勞動法”與CPTPP 勞工條款接合的法律方案

我國改革開放可分為3 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改革開放早期,第二階段為加入WTO 前后,第三階段為簽署RCEP 和積極申請加入CPTPP 等區域經貿協定[15]。三次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努力均進行了大幅度的國內法調整,最終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騰飛。我國為加入WTO 修改法律法規2300 件,修改地方性法規19 萬件。加入WTO 后,我國的經濟得到迅猛發展,從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看,我國由2001年的0.596 增長至2019年的0.761,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的0.737[16]。

越南的基本國情與我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越南于1986年革新開放后走上市場經濟道路,越南加入CPTPP 是越南共產黨、越南國會、越南政府等主體共同努力的結果。2013年,越南共產黨政治局通過《關于融入國際的決議》(第22-NQ/TW 號)。該決議發布后,越南先后與美國、歐盟、日本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并成功加入CPTPP。為履行這些國際條約設立的國際義務,越南政府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這些改革直接促進了越南的經濟發展。2018年,越南國會通過了《CPTPP的批準協議及相關文件》(第72 /2018/QH14 號),不僅批準了加入CPTPP,還指定越南政府、越南最高檢察院、越南最高法院和其他相關組織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以達到符合CPTPP 標準的目標。2019年,越南政府總理根據國會的決議,批準《CPTPP 實施計劃》(第121/QD-TTg 號),明確了工作目標、任務、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并將具體任務清單化,推進CPTPP 承諾的兌現。

越南經驗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我國“勞動法”與CPTPP 勞工條款的差距和改革難點集中于結社權和集體談判權、服刑人員報酬制度和戶籍歧視問題。筆者參照越南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的應對方案。

(一)國際層面的應對方案

國際層面應重點緩和CPTPP 勞工條款對我國的影響,應對方案共分為3 種:以附件協議的形式爭取緩沖期,從時間上為我國贏得主動權;以程序條款防止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縮小爭端解決程序強制力的適用范圍;適時批準國際勞工組織第87 號和第98 號公約,爭取國際社會更廣泛的認可。

1.以附件協議的形式爭取緩沖期

CPTPP 爭端解決程序為締約方提供了“訴權”,以制裁性措施確保勞工標準的實現。但是各國勞工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可以通過附件的形式與締約國簽訂協議,要求締約方在一定期限內不通過爭端解決程序對我國提起訴訟,即爭取緩沖期。CPTPP 勞工標準直接與爭端解決程序掛鉤的模式,在談判過程中引發了參與國的廣泛爭論。新西蘭、澳大利亞、越南、加拿大等國均提出異議,締約國間最終以附件的形式規定了爭端解決措施的例外。以越南為例,越南是CPTPP 締約國中勞工標準最低的國家,越南在TPP 談判過程中與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簽訂了勞工一體化計劃。美國退出后,越南與其他締約國以附件的形式規定了“緩沖期”,即在“一定期限”內,各國不得因勞工問題使用爭端解決程序的制裁措施制裁越南[17]。其他締約國放寬了越南對標CPTPP 勞工標準的期限,采取了“漸進推行”的模式。我國是世界第一大貿易國,相較于越南有更多的談判籌碼,在談判過程中可通過附件協議的方式與締約國達成更長的緩沖期。

2.以程序條款防止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

CPTPP以腳注的形式明確了一方違反勞工權利的行為只有在與貿易投資相關時才具有可訴性,這一規定有利于避免締約國的濫訴。國際經貿領域曾發生過這樣的爭端,例如,《韓歐自由貿易協定》規定,雙方應批準實施核心國際勞工公約,歐盟指控韓國未履行這一義務,韓國認為協議僅調整“與貿易有關”的勞工問題,雙方成立專家組后,專家組發布報告宣布韓國辯護意見無效,韓國應加快核心勞工公約批準日程[18]。

CPTPP 在勞工糾紛的提請條件上作了更高的規定,提請方應證明被提請方違反CPTPP 19.3 條的勞工權利,并且以腳注的形式明確被提請方的行為達到了“影響了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的程度。這就避免了《韓歐自由貿易協定》中爭端解決措施擴大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針對我國的起訴必須要證明訴訟內容與投資或貿易之間的關聯,這將有利于限制其他締約國濫用爭端解決程序。

3.加入CPTPP 不以批準第87 號和第98 號公約為前提

締結ILO 核心公約有利于獲得國際認可,有利于加入CPTPP。越南在加入CPTPP 后先后批準了多項勞工公約,2019年批準第98 號公約,并計劃2023年批準第87 號公約。第87 號公約獲批后,越南就批準了全部核心勞工公約。越南的這一舉措對《越南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與CPTPP 的批準和落實產生了積極效果。

但是,我國必須明確加入CPTPP 不以批準ILO 核心公約為前提。CPTPP 將核心國際勞工標準納入文本,通過條約法發揮約束力。各締約國只需履行CPTPP 文本規定的義務即可,沒有締結批準核心國際勞工公約的義務。例如,CPTPP 的前身TPP 的主導國美國僅批準了兩項核心國際勞工公約,新加坡、馬來西亞、新西蘭等締約國也未批準第87 號和第98 號公約。我國在結社權問題上一貫采取審慎態度,2001年締結《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就對結社權條款進行了保留處理。批準第87 號和98 號公約有利于我國獲得CPTPP 締約國的認可,但不批準也不會構成加入CPTPP 的法律障礙,我國應繼續堅持立足國情的基本立場,根據形勢的發展自主決定。

(二)國內層面的應對方案

鑒于我國加入CPTPP 是反復拉鋸的持久戰,因此,可先行在海南自貿港試點。一方面,可以測試CPTPP 勞工條款的實施效果,為加入CPTPP 后向全國推廣做準備;另一方面,向CPTPP 締約國傳遞積極信號,爭取締約國一致同意我國加入。2025年起,海南自貿港將采取“境內關外”的運行模式,定位是高水平開放壓力測試區。海南自貿港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享有一些特殊的立法權?!逗D献再Q港法》第10 條①《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 條規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以下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的,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和理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依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生效?!辟x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自由貿易港法規”的立法權,自貿港在遵守憲法及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立法創制和變通權限上可以涉及國家法律保留的條款。這一授權遠高于經濟特區法規立法權,是一種新的立法授權類別,海南省可采取法治模式推進相關改革。

1.服刑人員報酬制度改革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對囚犯的勞動報酬權和使用作了具體規定②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 條規定:(1)對囚犯的工作,應訂立公平的報酬制度;(2)按此制度,囚犯應準至少花費部分收入,購買核定的物件,以供自用,并將部分收入交付家用;(3)此項制度應規定管理處可扣除部分收入,設立一項儲蓄基金,在囚犯出獄時交給囚犯。。德國法律也規定了服刑人員的勞動報酬權,并規定了報酬的核定方式③德國《刑罰執行法》第43 條規定:罪犯從事分配的勞動、其他勞動或輔助勞動的,應當給予報酬。勞動報酬標準按所有參加養老金保險的工人和職員的平均勞動報酬的標準來評估,可實行計時工資制。。我國香港地區的監獄管理模式是監企分開,單獨核算。香港各監獄與主管部門懲教署的經費由財政司全額保障,服刑人員的工資由懲教署按照工作性質和對工作的熟練程度厘定工資級別,工資按日計算,存入服刑人員賬戶,出獄時領取。服刑期間,工資僅可用于購買懲教署批準的物品。為符合CPTPP 勞工標準,2019年越南國會批準《刑事執行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向直接參與生產勞動的囚犯支付部分勞動報酬,為遭受工作事故的囚犯提供支持費用。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監企分開、單獨核算的制度,保障服刑人員的勞動報酬權。我國服刑人員勞動報酬權得不到保障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獄經費不足[19]。我國監獄辦公經費應由財政保障,進一步落實財政部與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監獄基本支出經費標準的通知》。各地應建立動態的監獄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監獄工作的實際需求,將“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落到實處。服刑人員的工資可借鑒德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經驗,按照服刑人員本身的工作能力,參照同地區、同行業人員的工資水平厘定工資標準,并將服刑人員工資存入特定賬戶,服刑期間僅可用于購買經過核準的特定物品,待服刑人員刑滿釋放時,將工資發放給個人。

2.戶籍制度改革

廣義的戶籍制度,即統計、登記人口信息的制度,是全球各國基本的社會管理制度。我國和越南實施的戶籍制度內涵不同。中越兩國的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組成部分,大量社會利益以戶籍為前提條件,農村人員獲取城市戶籍的門檻較高。戶籍制度改革并非要停止人口登記,而是要將戶籍管理還原為人口統計、登記的本來功能,將基于戶籍的社會利益剝離。

越南在CPTPP、EVFTA 生效后,開始對戶籍制度進行符合國際標準的改革,可資借鑒。越南戶籍制度確立于1957年,當時北越政府發布495-TT 號通知,限制居民的自由遷徙權,尤其限制居民遷入河內等大城市。1964年,北越公安部發布104-CP 號法令,正式確立戶籍制度。1975年,越南統一,戶籍制度覆蓋全越南。越南戶籍制度以戶口本與人民證為載體。越南戶籍分為KT1、KT2、KT3、KT4 共4 種類型:KT1 為本地永住戶口,享受社會福利;KT2 為省內移民戶口,福利類似于KT1;KT3 為省外移民,可享受部分福利;KT4 為省外臨時戶籍,不享有任何社會福利[20]。4 種類型的戶口享受從高到低的社會福利。越南革新開放后進行過多輪戶籍改革。2020年,越南國會通過《居住法(修正案)》,取消了紙質版戶口本,采用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越南《居住法(修正案)》第4 章規定了寬松的永久居住登記條件:越南居民通過租借、租住等方式在一地長久居住的,可登記為永久居住。這意味著外來務工人員可登記為永久居住居民,實現了將“經常居住地”確立為戶籍所在地的國際標準,從而將戶籍制度還原為登記人口信息的制度,實現與國際的接軌,確保越南公民不再因戶籍而被區別對待。

我國戶籍制度確立于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功能主要有兩個:限制農民向城市遷徙,維持城鄉分割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城市居民享受財政保障的公共服務,農民享有集體土地的經濟利益)。改革開放后,我國已進行多輪改革,最近一次是2014年啟動的戶籍制度改革①參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 號)。,主要目標是實現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城市化。此外,國務院連年發布《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我國在加入CPTPP 后,需對標國際標準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徹底打破基于戶籍的區別待遇,建立起全國統一、可自由遷徙的一元化戶籍制度。具體包括:勞動力流動自由,以市場為導向,突破戶籍障礙,實現勞動力從低效率部門向高效率部門流動;構建城鄉一體化且沒有社會利益差異的戶籍管理制度,消除基于戶籍的社會待遇差異;對標國際標準,使戶籍制度回歸登記人口信息的基本社會功能,徹底剝離戶籍上附著的社會利益。

我國可在海南自貿港進行戶籍制度改革的試驗,采取法治手段,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先行對標CPTPP 勞工標準?!逗D献杂少Q易港法》生效后,海南在眾多問題上有了更大政策空間,可通過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推進戶籍制度改革。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提出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海南自貿港所有城市均在這一范圍內,具體改革措施包括:試行以經常居住地進行戶口登記;全面取消自貿港內城市落戶限制,對本地人口與外地轉移人口一視同仁;完善自貿港公開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簡化行政程序;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民享有的土地權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因進城而喪失;實施同城同待遇,加快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鉤的進程,消除戶籍歧視;在教育、醫療、養老保險問題上,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國統籌;解決外地務工人員子女無學可上,自身無醫可就的困境。

3. CPTPP 締約國結社權與集體談判權處理方式引介

海南省人社廳相關文件顯示,有關部門正在推進《海南自貿港勞動用工條例》的制訂。 當前,包括結社權和集體協商權在內的我國的勞動標準與CPTPP 標準有一定差異。結社權和集體談判權與各國國情緊密相關,CPTPP 成員也存在不同的規定。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與我國國情差異較大,參考價值不大,本研究僅以與我國鄰近的新加坡和越南為案例展開分析,以供參考。

新加坡是華人社會,且新加坡已是CPTPP 締約國。新加坡開創了亞太國家應對勞工挑戰的新模式——“勞資政”三方合作模式[21]。2022年12月,國際勞工組織亞太區域會議發表《新加坡聲明》,強調亞太和阿拉伯國家將繼續堅持“勞資政”三方合作模式。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是新加坡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與新加坡執政黨有著緊密的合作關系。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新加坡全國雇主聯合會和新加坡人力部三方協作建立了勞資政三方合作機制,勞資政三方組成的全國工資理事會對勞動者的工資發布指導意見,同時各企業內部的工會也可以與管理層進行集體談判。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還與時俱進,將自由職業者也吸納進工會,拓展了工會的服務范圍。

加入CPTPP 以前,越南全國勞動總聯合會是越南官方唯一承認的工會,企業基層工會受其領導,基層工會主席由企業管理人員擔任。這一模式無法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不符合CPTPP 的標準。越南近十年先后簽訂CPTPP、EVFTA 等,將自身與發達國家緊密連接在一起。勞工標準是CPTPP 和《越南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內容,越南負有通過邊境后措施履行條約的義務[22]。越南于2019年11月第五次修改《勞動法》,并于2021年1月1 日生效。越南此次修法幅度較大,重點在于落實越南已經簽訂的第98 號公約和承諾在2023年批準的87 號公約[23]。一方面,保障勞動者的組織權,勞動者可以成立或者加入他們自行選擇的代表性組織①越南《勞動法》第13 章第 172 條規定:(1)當政府審權機關核發注冊后,于企業的勞工組織可以合法成立與運作。于企業的勞工組織成立及運作應確保遵守憲法、法律和章程,以及自愿、自管、民主、透明之原則。(2)當違反本法第 174 條 1 款 b點規定的組織之宗旨、目的時,在企業的勞工組織會被收回注冊。在企業被拆分、分割、合并、兼并、解散或破產時,企業的勞工組織會被取消。(3)如在企業的勞工組織加入越南工會,則須遵守越南《工會法》。(4)政府規定注冊之資料、程序、手續,核發、收回注冊之審權、手續,對于企業勞工組織財政、財產問題之國家管理,企業勞工組織之拆分、分割、合并、兼并、解散、連結權。,代表性組織的成立采用登記制。企業內部勞工代表組織可自行決定是否加入越南勞動總聯合會,若加入則須遵守越南《工會法》,若不加入,則獨立于越南勞動總聯合會。另一方面,保障勞動者的集體談判權,細化集體談判的規定。越南《勞動法》規定,政府進一步減少對企業薪酬政策的干預,交由勞資雙方談判確定。在集體談判過程中,工人享有罷工的權利。2020年2月18 日,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理論機關報《共產主義雜志》刊發《CPTPP 生效時兌現勞工和工會相關承諾面臨的挑戰及舉措》一文,列舉了對接國際標準的必要性和措施,也討論了改革后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及其應對措施,建議公安部門與當地政府黨委充分合作,預防負面事件的發生[22]。越南工會制度改革后,越南社會依然保持在高度穩定的狀態。

四、結語

本研究首先從我國加入國際經貿規則體系和避免社會傾銷調查的角度分析了實施CPTPP 勞工標準的必要性,然后結合CPTPP 規則體系分析了我國實施CPTPP 勞工條款的制度框架,最后針對我國實施CPTPP 勞工標準中的難點問題,提出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的應對方案。國際層面包括采取雙邊議定書爭取緩沖期、利用爭端解決的程序性規定限制爭端解決程序濫用和闡明我國無須批準第87 和第98 號公約。國內層面應以海南自貿港為試點,先行嘗試對接CPTPP 勞工條款。在強迫勞動問題上,應保障服刑人員報酬權。在職業歧視問題上,應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結社權和集體談判權問題上,CPTPP 締約國越南和新加坡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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