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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有哪些考量因素?

2024-03-11 13:21
農村百事通 2024年3期
關鍵詞:未辦理婚約趙某

推進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了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旨在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案例一: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了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王某某彩禮56400元。

3.典型意義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不僅會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诓识Y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彩禮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法院判決女方李某某酌情返還男方王某某部分彩禮。

案例二: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1.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給付的彩禮款16萬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了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的彩禮款,共計12.8萬元。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此時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3.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平衡了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三:婚約財產糾紛中,接受彩禮的婚約方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1.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趙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趙某和王某定親禮3.66萬元;2022年9月張某某向趙某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款13.66萬元。趙某某等購置價值1100元的嫁妝并放置在張某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舉行結婚儀式。未久,雙方就意見不同解除婚約并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張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趙某某及其父母趙某、王某共同返還彩禮17.32萬元。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與趙某某有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張某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也能證實趙某某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后應予適當返還。關于案涉彩禮13.66萬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后,酌定返還12.18萬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萬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萬元。

3.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狈蓻]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因此,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也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符合習慣,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摘編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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