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檢君
曾女士是廣東深圳一家料理店的老板。2023年6月23日,在使用銀行卡付款時,手機屏幕上“銀行賬戶余額不足”的系統提示讓她大吃一驚。
“這張銀行卡開戶已有十多年,一直都在我本人手上,平時只有在給員工發工資的時候才會有大額支出,怎么會余額不足呢?”一頭霧水的曾女士立馬查詢了銀行卡的流水記錄,發現其中的多筆支出,自己全然不知情。于是,曾女士趕緊撥通了除自己外唯二知曉銀行賬戶情況的合伙人的電話。但是,對于這幾筆異常支出,對方也表示“一無所知”。
“不過,這張卡還綁定在溝通客戶的工作微信上,而微信登錄的工作手機一直放在門店內,店里的員工也有手機的使用權限,難道……”曾女士轉念一想,將目光鎖定在了門店員工身上,并立即報警。
經調查,事情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果不其然,動了曾女士微信錢包的就是門店的“內鬼”陳某某。
陳某某,曾在料理店任店長一職,于2023年5月17日從該店離職。工作期間,由于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對工作微信相關密碼管理不嚴(比如,合伙人曾在工作人員面前輸入支付密碼,可能被工作人員偷看到其密碼),陳某某成功地獲取了工作微信的登錄和支付密碼。2023年5月15日至6月23日期間,陳某某使用個人手機登錄了料理店的工作微信,并悄悄地將微信里的48萬余元轉至個人微信賬戶上,用于網絡直播打賞。
為避免被發現,自作聰明的陳某某還在離職之后偷偷潛入料理店內,將工作手機上的微信轉賬痕跡一一抹掉。自以為能瞞天過海,不承想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做過的虧心事遲早會敗露。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以陳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陳某某就其中部分事實和罪名認定提出異議。
被告人:公訴人指控我秘密獲取工作微信登錄和支付密碼不屬實,兩個密碼分別是大老板、二老板給的,但我沒有證據。
辯護人:被告人作為店長,用工作微信與客戶聯系,說明其存在職務之便;被告人第一次轉賬時仍在職,辭職后轉賬也建立在辭職前其職務便利的延續性上。所以,應認定為職務侵占,而非盜竊。
針對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檢察官當庭作出了反駁:根據在案證據,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均否認向陳某某提供了工作微信的登錄和支付密碼,結合涉案工作微信主要用于回復客戶、發送電子發票等事實,作為店鋪老板的曾女士及其合伙人未將相關密碼告知陳某某的陳述和證言更符合常理邏輯。且陳某某除辯解外,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根據料理店營業執照等證據,證實涉案店鋪系個體工商戶,由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合作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陳某某作為該個體工商戶的工作人員,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在擔任店長期間,陳某某也不具有對店鋪工作微信賬戶內錢款的掌管和支配職權,且其已于2023年5月17日離職,亦不存在職務上的便利。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在職期間和離職后通過秘密轉賬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被告人陳某某被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退賠被害人損失。
出于工作需要,許多商家會專門開設官方微信賬號以開拓、維系客戶,同時傳遞經營信息。而在運營維護這一賬號時,商家通常也會配備工作手機,并授予員工手機及賬號的使用權限。但這一運作模式,一定程度上也為商家的財產安全埋下了隱患。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就是在秘密獲取料理店的工作微信賬號相關密碼后,對微信所綁定的銀行卡余額實施了盜竊,造成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
檢察官在此提醒:商家要加強對資產包括賬號類虛擬財產的安全管理,在設置密碼時要注意區分公用密碼和私人密碼,盡量不使用相同密碼;在輸入密碼時也要注意操作環境是否安全、是否會造成密碼泄露。對于員工掌握的類似密碼等涉密內容,商家在其離職后要及時更換,以免遭受損失。同時,任何人切莫因一時貪念,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一旦伸手,只會讓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