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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實證研究

2024-03-16 09:09葉修群蔣嘉云劉長進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24年3期
關鍵詞:所在城市保稅區效應

葉修群 胡 璐 蔣嘉云 劉長進

一、引言

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CBZ)是設立在內陸地區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也是中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區域。綜合保稅區整合了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產業功能和政策優勢,已成為對外開放制度創新和貿易便利化政策的平臺載體,彌補了現階段對外開放制度有效供給不足,有效推動了內陸外向型經濟發展(李志遠和曹哲正,2021[1])。與之前設立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不同,綜合保稅區的產業功能開始向出口加工業兩端延伸,區內逐漸形成了更為完整的產業鏈體系,這一轉型過程必然影響所在地企業技術創新效應(余壯雄等,2022[2])。與傳統創新不同,綠色技術創新注重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和改善生態環境(Braun和Wield,1994[3])。從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影響來看,首先,綜合保稅區具備的優惠政策、便利化制度和特殊監管模式等多重政策優勢不僅有效降低了區內外關聯企業的運營成本和交易成本,還為國內外企業之間的技術和知識交流提供了平臺,這些有利于所在地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制度環境的改善;其次,大量來自發達國家(地區)的外資企業入區能夠通過示范效應和溢出效應帶動本地企業從事綠色技術創新活動;最后,綜合保稅區定位于促進地區優勢產業的深層次發展,區內逐步形成新興產業企業集群(Zhang 等,2014[4]),這一升級過程意味著區內外關聯企業的技術換代升級,從而改善所在地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探討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影響是學術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和便利化制度能夠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和風險,彌補創新過程中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失,激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活動(毛其淋和許家云,2015[5])。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和特殊制度優勢能夠吸引大量FDI的進駐,FDI帶來的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為當地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學習樣本。綜合保稅區作為新興產業集群的平臺載體,基于自身產業功能和制度優勢在區內及周邊區域形成產業集群,根據產業鏈分工與合作,通過資源共享和專業分工實現協同創新(李婉紅等,2022[6])。也有研究指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傳統型加工企業多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容易形成低成本的同質化競爭,導致區內企業群技術創新能力的低端鎖定(趙欖,2008[7]);海關特殊監管區的設立導致過多的生產要素在“政策租”的引導下跨區域向園區及周邊地區集聚,造成要素的區域間再配置效率下降,進而不利于企業技術創新效應(張建中等,2019[8]);同時,海關特殊監管區的“飛地”性質也會阻礙區內外企業之間建立垂直生產關系,從而抑制了區內外雙向技術溢出(徐美娜等,2019[9])。由此可見,關于綜合保稅區如何影響所在城市企業技術創新效應問題的討論,目前學術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結論,對此也缺乏實證研究?;诖?,本文以2005—2021年中國大陸地級市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數據,運用雙重差分法實證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機制。

二、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之間的關系

綜合保稅區是在原有城市的政府行政體制之外,重新開辟的隔離區域,以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管理制度吸引外資引導出口加工貿易發展。加工貿易是我國參與全球分工體系的重要方式,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組織方式主要是通過進口國外原材料和零部件,利用國內廉價勞動力進行簡單加工組裝,其勞動密集型生產環節在國內進行(馬光明等,2019[10])。綜合保稅區內大量加工貿易企業集聚不僅可以降低人才搜尋成本,還能夠通過同行企業的經營網絡共享降低行業內企業的信息成本,從而為本地企業帶來外部知識溢出(余壯雄等,2022[11])。綜合保稅區通過整合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產業功能和政策優勢推動區內產業向出口加工業產業鏈兩端延伸,區內企業主體逐步轉型為一般貿易企業,進而推動企業從事技術引進與研發創新活動,改善所在地企業技術創新效應。

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具體表現為:首先,隨著綜合保稅區功能產業定位由發展加工貿易向發展一般貿易轉型,這一過程意味著地區大量出口加工代工企業的淘汰或技術升級(Sargent和Matthews,2001[12]),企業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意味著對機械設備等資本品以及能源投入的要求更高,對企業生產污染規??刂婆c污染處理能力的要求更高,這會倒逼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其次,綜合保稅區實行的特殊監管制度降低了園區內外企業進出口貿易成本,各種優惠政策緩解了企業資金壓力,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降低了關聯企業的交易成本(余壯雄等,2022[2]),企業通過共享排污治理設施等基礎設施降低了企業排污成本(華岳和葉蕓,2023[13]),這些都能夠激勵企業增加綠色技術研發投入,從而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再次,綜合保稅區基于自身特有的政策優惠和制度優勢形成的優越投資環境,吸引了大量高產業關聯度的內外資企業在區內及周邊地區形成企業集群,顯著降低了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孫浦陽和張龑,2019[14]),這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分工合作與技術溢出(傅元海等,2010[15])。最后,綜合保稅區也為所在城市企業與海外企業之間進行頻繁技術和知識交流促進提供了平臺(Dez-Vial和Fernandez-Olmos,2015[16])。這些都有助于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由此,本文提出假設1:

假設1:設立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正相關。

(二)制度示范效應在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關系之間的作用

綜合保稅區通過制度示范效應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綜合保稅區具備貿易便利化、高效監管和快捷通關等一系列特殊制度安排。這些制度安排往往受到廣泛關注,不僅可以為地方政府部門提供借鑒和學習的范本,產生制度示范效應,還能夠對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迫使其作出一定的變革以適應這類特殊制度安排,這些都能夠優化所在城市的營商環境。良好的營商環境能夠降低城市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減少的交易成本可以轉用于企業綠色技術的研發上,激勵企業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田紅彬和郝雯雯,2020[17])。此外,綜合保稅區內多是來自發達國家(地區)的跨國公司,自身具備更高的環境標準,與區內企業具有投入產出關系的上下游本地企業必然也要遵循更嚴格的環境標準,這會提高所在城市的環境規制水平。嚴格的環境規制能夠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來提升技術創新水平(王超等,2021[18]),從而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由此,本文提出假設2:

假設2:設立綜合保稅區通過制度示范效應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三)FDI技術溢出效應在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關系之間的作用

綜合保稅區通過FDI技術溢出效應抑制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綜合保稅區利用其特有的優惠政策和便利化制度吸引了大量外資企業進駐,外資企業的進入能夠通過示范效應和競爭效應促進本地企業從事綠色技術創新活動(Ito等,2012[19];Aghion等,2015[20])。但由于利用綜合保稅區優惠政策和制度優勢引進的外資企業主要是跨國公司內部縱向一體化分工下的垂直型加工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對綠色技術進步的正向溢出較弱(Hu等,2018[21])。此外,綜合保稅區發展出口加工貿易的功能定位會造成對外資依賴性加大,一定程度上將會遏制本土企業自主創新,從而抑制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最后,綜合保稅區實行的優惠政策和特殊制度對國內剩余勞動力和國外資本等要素具有較強的虹吸作用,忽略了企業根植性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育,區內僅僅是沒有產業關聯的眾多企業“簡單扎堆”(鄭江淮等,2008[22]),這會抑制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由此,本文提出假設3:

假設3:設立綜合保稅區通過FDI技術溢出效應抑制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四)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在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關系之間的作用

綜合保稅區通過產業結構升級效應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綜合保稅區定位于促進地區優勢產業的多層次發展。設立綜合保稅區有助于區內及周邊企業向從事一般貿易升級,產業結構升級能夠使得綜合保稅區及所在城市內部產業鏈更加合理、完整,有利于實現企業之間的信息互換和資源共享,促進城市綠色技術創新。綜合保稅區內及周邊地區產業沿著出口加工產業鏈向兩端延伸,帶動地區產業結構多樣化(Jenkins,2006[23]),多樣化的產業結構有利于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技術溢出和互補性知識交流,進而有助于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與出口加工產業鏈上下游高度關聯的內外資企業進入園區及周邊地區,這會促進內資企業學習到更多的綠色技術和管理經驗,形成綠色技術創新溢出效應(Zhang,2019[24];Chen等,2020[25])。綜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設4:

假設4:設立綜合保稅區通過產業結構升級效應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本文使用的是2005—2021年279個中國大陸地級市及以上城市的平衡面板數據。城市企業綠色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數據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保稅區名單數據來源于中國開發區網。其余城市數據均來源于歷年《中國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區域統計年鑒》以及各地區統計年鑒。個別缺失值采用線性插值法補齊。

(二)模型設定

為檢驗上述假設,構造如下計量模型。

構建模型(1)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對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

gtiit=c+α×CBZit+η×Xit+μi+νt+εit

(1)

其中:下標i和t分別表示地區和年份;gti代表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X為一系列控制變量的集合,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環境規制、政府干預、外商直接投資、財政科研支出和產業發展水平;μi和νt分別表示不可觀測的地區和時間固定效應,εit為隨機誤差項。該模型中重點關注解釋變量(CBZ)的系數α,如果該系數顯著為正,說明設立綜合保稅區顯著改善了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構建模型(2)和模型(3)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中介作用:

Mit=c+β×CBZit+η×Xit+μi+νt+εit

(2)

gtiit=c+α×CBZit+θ×Mit+η×Xit+μi+νt+εit

(3)

式中,Mit為中介變量,包括制度示范效應、FDI技術溢出效應和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其余變量設置與基準模型一致。在該模型中,模型(2)中解釋變量(CBZ)的系數β和模型(3)中中介變量(M)的系數θ均顯著,則說明設立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存在明顯的中介作用。

(三)變量說明

1.被解釋變量。

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gti)。本文選取專利申請授權數量作為度量技術創新的代理變量。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的“國際專利分類綠色清單”為標準,根據IPC代碼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中國專利申請數據進行識別來界定綠色專利,統計綠色發明專利與綠色實用新型專利數量。相較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的創新程度最高,因此,本文選取每萬人綠色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數量衡量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2.解釋變量。

綜合保稅區(CBZ)。綜合保稅區名單數據來源于中國開發區網,根據名單確認成立年份,如果某一年在當年開始或已經設立了綜合保稅區,則CBZ=1,否則CBZ=0。

3.中介變量。

制度示范效應(Gov),采用各市財政支出與GDP的比值衡量;FDI技術溢出效應(FS),采用各市利用外資總額與GDP的比值衡量;產業結構升級效應(TS),使用各市第三產業增加值與第二產業增加值的比值衡量。

4.控制變量。

借鑒相關研究,本文選擇以下控制變量:經濟發展水平(Eco),采用以2005年不變價格表示的實際人均GDP的對數度量;環境規制(Ereg),采用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表示;政府干預(Gov),采用城市財政支出與GDP的比值表示;外商直接投資(FDI),采用通過GDP平減指數進行調整后以2005年不變價格表示的各城市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的對數衡量;財政科研支出(Tech),采用城市科技支出與GDP之比的對數表示;產業發展水平(IU),采用衡量三次產業份額比例相對變化的產業結構層次系數表示。本文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特征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四、實證檢驗結果與分析

(一)基準結果分析

如表2所示,在控制了地區效應、年份效應和控制變量后,設立綜合保稅區(CBZ)的回歸系數在各方程中均顯著為正,說明設立綜合保稅區顯著改善了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在控制變量中,經濟發展有利于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經濟發展為綠色技術創新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和完善的設施建設;環境規制的系數顯著為負,這意味著嚴格的環境規制會抑制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提高政府干預會抑制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政府過度監管和干預會導致企業只能按照既定研發路徑配置資源,不利于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引進外資難以直接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產生顯著影響;增加財政科研投入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財政科研支出的增加進一步豐富了企業研發投入資金,提升綠色技術創新效率;產業發展水平的提升顯著抑制了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快速的產業發展會對綠色技術創新的資金和資源形成擠出,這不利于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表2 基準回歸結果

(二)穩健性檢驗

前文發現設立綜合保稅區顯著改善了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為了驗證前文回歸結果的可靠性,本文還進行了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各項穩健性檢驗的操作與結果說明如下:

1.平行趨勢檢驗。

使用雙重差分法進行估計的前提是,在設立綜合保稅區之前,控制組與實驗組之間的綠色技術創新水平變化趨勢不存在系統性差異。本文通過引入實驗組政策實施前3年虛擬變量CBZ_pre1、CBZ_pre2和CBZ_pre3進行檢驗。由表3中列(1)可知,在設立綜合保稅區之前,控制組與實驗組之間不存在系統性差異,即滿足平行趨勢假設。

2.剔除潛在異常樣本。

由于直轄市和自治區在政治地位、經濟基礎和發展模式上與其他省份之間存在明顯差異,考慮這一顯著差異的潛在影響,此處本文將直轄市和自治區的城市樣本剔除。結果見表3列(2),設立綜合保稅區的系數與前文中估計結果一致。

3.調整政策窗口期。

本文以綜合保稅區封關運作時間作為政策實施的起點,考慮到政策作用具有一定的時滯性,此處通過改變政策作用的窗口期來檢驗這一政策實施的時滯性。具體做法是,統一將綜合保稅區政策變量滯后一期處理,結果如表3列(3)所示,擴大了政策實施窗口后,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與前文一致。

4.控制省份年份聯合固定效應。

考慮到城市綠色技術創新會受到省級層面因素的影響,此處通過在基準模型中引入省份×年份的聯合固定效應來控制這一影響。結果如表3列(4)所示,與上文中的估計結果相比,設立綜合保稅區的估計系數與前文的實證結果一致。

5.內生性檢驗。

考慮到綜合保稅區設立城市的選擇并非隨機的,經濟發達和區位條件優越的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的可能性更大,這些城市的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往往較高,因此,設立綜合保稅區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之間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關系,這一潛在的內生性問題會導致估計結果有偏。此處使用上期的出口加工區虛擬變量(EPZ)作為工具變量,原因在于,許多綜合保稅區是由原先設立出口加工區整合升級而來的,且上期是否設立出口加工區是一個既定事實,不會受到綜合保稅區設立的影響。估計結果如表3列(5)所示,第一階段F值大于臨界值10,拒絕弱工具變量原假設,設立綜合保稅區的估計系數與前文保持一致。

表3 穩健性檢驗結果

(三)中介作用分析

表4匯報了設立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中介作用檢驗結果。具體來看,制度示范效應檢驗結果表明,綜合保稅區的設立提升了所在城市的制度水平。由于創新產出商業化的要求,更多來自行業(企業)的資金將促進創新效率,而過多的政府干預將阻礙技術創新,政府資金對企業的創新產生擠出,綜合保稅區的設立顯著優化了所在城市營商環境,從而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FDI技術溢出效應檢驗結果表明,綜合保稅區的FDI技術溢出效應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FDI溢出效應不利于提升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這可能是由于:一方面,綜合保稅區利用其優惠政策和制度優勢吸引了大量FDI進入,這些FDI主要集中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另一方面,綜合保稅區以吸引外資發展出口加工貿易的功能定位會造成對外資依賴性加大,一定程度上會遏制本土企業自主創新。此外,綜合保稅區實行的經濟政策對國內外要素具有較強的虹吸作用,眾多沒有產業關聯的企業在區內“扎堆”,難以形成技術溢出效應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

產業結構升級效應檢驗結果顯示,設立綜合保稅區會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正向影響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設立綜合保稅區不僅促進了企業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也提高了對外開放水平,降低國內外市場分割程度,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王濱等,2022[26]),進而促進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赡茉蛟谟?,綜合保稅區向發展更高附加值的一般貿易升級,對綠色技術創新的要求更高,從而倒逼企業進行技術革新。此外,綜合保稅區可以吸引高關聯產業企業入區,提高企業的地理集中度。企業集聚可以通過要素服務共享、勞動力市場匹配、知識溢出和競爭優化所在地產業結構,這有利于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吳敏等,2021[27])。

表4 作用機制檢驗結果

(四)異質性分析

1.綜合保稅區所在城市條件異質性。

第一,地理區位異質性。綜合保稅區設立在區位條件好的城市,可以獲取要素資源豐富、交通便捷、基礎設施完善、經濟支撐強等諸多優勢,從而對于綠色技術創新產生積極作用。綜合保稅區作為新開辟的產業集聚空間載體,技術溢出效應取決于當地的技術吸收能力。相較于中西部,東部城市對外開放更為深入,特別是東部沿海發達城市的經濟實力強,產業基礎雄厚,能夠更好地學習并吸收先進技術和生產方式。為了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是否具有地理區位異質性,本文設置了東部地區城市(East)和沿海城市(Nearsea)兩個地理區位虛擬變量,分別將其與設立綜合保稅區變量交互引入基準方程中,估計結果如表5列(1)所示。在東部地區設立綜合保稅區對于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顯著強于設立在中西部地區的綜合保稅區;相比于內陸城市,在沿海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正向作用更弱,但并不顯著。究其原因在于,中西部地區能夠通過承接東部地區產業來進行技術學習與升級。與中西部地區相比,東部地區經濟更為發達,大量落后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促使東部地區綜合保稅區調整產業結構,從事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一般貿易出口,表現為企業不斷進行技術革新。沿海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的時間更早,長期發展加工貿易使沿海城市技術創新陷入“低端鎖定”,區內企業會將目光投向“短平快”的低端技術創新,或者僅僅是對已有技術進行簡單改進,這不利于充分發揮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

第二,城市行政等級異質性。行政等級高的城市在要素聚集和政策獲取方面存在先天性優勢,為了檢驗綜合保稅區對于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是否具有城市行政等級異質性,本文將樣本城市劃分為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和較大的市三類,并將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和較大的市定義為高行政等級城市,其余的定義為低行政等級城市。為比較綜合保稅區政策效果的城市等級異質性,在基準模型中加入高行政等級城市虛擬變量與設立綜合保稅區的交互項(High×CBZ)。結果如表5列(2)所示,在高行政等級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于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要顯著強于設立在低行政等級城市。這可能是由于,在高行政等級城市,地區對外開放水平和行政效率較高,同時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一定的人口規模,在高行政等級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于內外資企業具有更強的吸引力,并且對于技術溢出有更強的吸收能力。

第三,城市規模異質性。城市規模越大意味著更多的機遇和發展空間,為了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是否存在城市規模異質性,本文將樣本城市劃分為中小規模城市和大規模及以上城市兩類。為了比較綜合保稅區政策效果的城市規模異質性,此處在基準模型中加入大規模城市虛擬變量與設立綜合保稅區的交互項(Large×CBZ)。估計結果匯報于表5列(3)中。結果表明,在大規模及以上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于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要顯著強于設立在中小規模城市??赡艿脑蛟谟?,大規模及以上城市帶來更多的發展機遇和空間,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資和企業入駐。此外,人口的集聚促進了市場繁榮發展,激勵企業通過創新產出新產品以迎合市場需求。再者,大規模城市憑借其在經濟實力、政策紅利和發展機遇等方面的優勢,更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流入,有利于企業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

表5 綜合保稅區所在城市條件異質性檢驗結果

2.綜合保稅區設置情形異質性。

第一,空間布點異質性。在綜合保稅區設立過程中,存在一個城市設立一個綜合保稅區的“一市一區”情形,還存在“一市多區”現象。一般來說,擁有多個綜合保稅區的城市能夠更加充分地利用園區優惠政策和制度優勢吸引內外資企業進入形成集群,進而通過技術溢出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產生積極作用。為了檢驗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改善作用的空間布點異質性,本文將樣本城市分為僅設立一個綜合保稅區和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兩類,并在基準模型中加入設立綜合保稅區和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虛擬變量的交互項(Muti×CBZ)。估計結果報告于表6列(1)中,結果顯示,相較于設立單個綜合保稅區,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更加顯著。這說明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會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這可能是因為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能夠促進和加強所在城市關聯產業的集聚,實現規模經濟和溢出效應,從而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產生更為顯著的改善作用。

第二,設立模式異質性。不同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的模式不盡相同,有的城市的綜合保稅區是由已有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轉設升級而來的,也有城市是直接設立綜合保稅區。為了檢驗綜合保稅區設立模式異質性帶來的政策效應差異,本文在基準模型中加入設立綜合保稅區和轉設型綜合保稅區虛擬變量的交互項(Trans×CBZ)。結果如表6列(2)所示,轉設型綜合保稅區對于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明顯強于直設型綜合保稅區。這可能是因為轉設而來的綜合保稅區繼承了原先海關特殊監管區的園區發展基礎優勢,擁有更加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產業基礎,隨著綜合保稅區由服務出口加工貿易向發展一般貿易出口轉型,這會進一步倒逼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同時轉設而來的綜合保稅區為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提供了穩定的營商環境。

表6 綜合保稅區設置情形異質性估計結果

3.綜合保稅區的空間溢出效應。

前文的研究發現設立綜合保稅區能夠顯著改善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Alder等(2016)[28]基于中國1988—2010年地級市數據評估了開發區的政策效應,發現開發區的設立顯著促進了城市全要素生產率的提升,同時還對周邊城市具有顯著的溢出效應。Ghosh等(2016)[29]實證檢驗了美國對外貿易區的溢出效應,發現對外貿易區會促進周邊地區非制造業企業規模的增加。Wu等(2020)[30]發現出口加工區的設立促進了園區附近企業生產規模和效率的提升。因此,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影響可能存在空間溢出效應。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是源于本地綜合保稅區的技術溢出,還是源于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轉移?為了進一步考察設立綜合保稅區對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影響,模型(4)構建如下:

gtiit=c+α×CBZit+ρ×CBZ_nearit+η×Xit+μi+νt+εit

(4)

式中,CBZ_nearit表示i城市在第t年時其毗鄰城市中是否有綜合保稅區,有則賦值為1,否則賦值為0。以廣東省佛山市為例,佛山市與廣州市毗鄰,由于廣州綜合保稅區于2010年設立,因此,佛山市在2010年之前,其毗鄰城市不存在綜合保稅區,賦值均為0;2010年及之后則賦值為1。若某個城市的毗鄰城市在樣本期間始終未設立綜合保稅區,則CBZ_nearit賦值為0。其他變量與基準模型一致,系數ρ為綜合保稅區空間溢出效應的檢驗依據。若ρ顯著為正,表明綜合保稅區的設立可以改善毗鄰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若ρ顯著為負,則表明綜合保稅區的設立會抑制毗鄰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提升。

表7 綜合保稅區的空間溢出效應估計結果

由表7可知,設立綜合保稅區對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存在顯著的虹吸效應。究其原因在于,綜合保稅區主要設立在區域中心城市,與鄰近城市間存在明顯的經濟差距,綜合保稅區的設立加劇了要素流向區域中心城市,形成虹吸效應。此外,區域中心城市將相對落后產業轉移至鄰近城市,進而抑制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從不同行政等級和規模來看,設立綜合保稅區對鄰近的高等級與大規模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虹吸作用明顯減弱。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高等級與大規模城市憑借政府偏愛和資源稟賦優勢,吸引鄰近城市高新技術企業入駐,同時擁有足夠強的能力吸收外來先進技術用于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城市等級和規模差異會導致資源配置和政策獲取存在顯著差異,相較于低等級與中小規模城市,高等級與大規模城市獲得資源的能力更強,擁有更多的行政與財政自主權,對企業的補貼能力更強,稅收的優惠與征收更靈活,外部資本會更偏好這類城市。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鄰近城市綜合保稅區優惠政策和制度優勢形成的虹吸效應。

五、研究結論與展望

(一)研究結論

綜合保稅區作為促進外向型經濟轉型平臺載體的同時,其特有的優惠政策和特殊制度在激勵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基于2005—2021年中國大陸地級市及以上城市面板數據,運用雙重差分法實證檢驗了設立綜合保稅區對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得到如下主要研究結論。

第一,設立綜合保稅區促進綜合保稅區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提高。本文的實證檢驗證實,設立綜合保稅區顯著改善了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F有相關文獻主要分析了綜合保稅區如何影響城市經濟增長與企業技術創新(張建中等,2019[7];李志遠和曹哲正,2021[1];余壯雄等,2022[2])。對于綜合保稅區如何影響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研究,目前學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結論。本研究證實了以綜合保稅區為代表的區位導向型對外開放政策是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重要因素。相關研究結論拓展了區位導向型對外開放政策的政策效應的研究邊界。

第二,綜合保稅區的制度示范效應和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帶動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FDI技術溢出效應抑制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提高。本文揭示了設立綜合保稅區改善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中介機制:一是綜合保稅區內實行的高效便捷的管理制度對所在城市營商環境的改善產生了制度示范效應,改善了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二是綜合保稅區內產業功能向出口加工業兩端延伸,帶動所在城市產業結構升級,進而倒逼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三是依托綜合保稅區引進的勞動密集型FDI對所在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存在明顯的負向溢出。相關研究結論為以綜合保稅區為代表的區位導向型對外開放政策的調整與優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三,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因所在城市和綜合保稅區的特征不同表現出異質性,且存在負的空間外部性。本研究證實:在地理區位優越、行政等級高和規模大的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改善作用更為明顯;城市轄區內設立多個綜合保稅區和整合已有海關特殊監管區設立的綜合保稅區對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改善作用更為明顯;設立綜合保稅區對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存在顯著的虹吸效應,在高行政等級和大型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對鄰近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虹吸效應明顯更弱。研究結論對不同城市綜合保稅區差異化發展路徑提供了經驗證據。

(二)管理啟示

以上研究結論對我們如何調整綜合保稅區的政策功能具有如下幾點啟示。

第一,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應充分利用綜合保稅區的制度示范效應。借力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通過在區內積極先試先行各類創新性管理制度。依據研究結論,設立綜合保稅區會通過制度示范效應促進城市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因此,在綜合保稅區制度創新的同時,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政策與制度協同創新,建立通暢的制度創新經驗復制推廣渠道,以此加速地方政府行政審批程序簡化、服務流程優化與行政效率提升,促進城市營商環境優化,為企業綠色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第二,不同地區地方政府應制定綜合保稅區的差異化產業目標。不同地區綜合保稅區的目標產業選擇應遵循地區產業優勢,因地制宜地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是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的重要因素。發達地區綜合保稅區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要大力支持培育綠色技術、低碳技術研發產業,引領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欠發達地區綜合保稅區應培育符合地區比較優勢的特色產業,加強發達地區企業之間的產業與技術合作,積極承擔來自發達地區的產業和技術轉移,促進產業鏈本地化與綠色技術溢出效應。

第三,綜合保稅區管理部門應嚴格把控環境標準。建立并落實綜合保稅區內出口加工代工企業淘汰機制,加快區內低端制造業企業的退出速度,騰出空間引進高科技企業和研發中心等技術創新業態。同時應提高綜合保稅區的環境規制標準和綠色準入門檻,引導綠色低碳產業領域中具有領先技術的內外資龍頭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及周邊集聚,形成綠色技術創新企業集群,帶動企業從事綠色技術創新活動。

(三)研究局限與展望

本文基于城市層面評估了設立綜合保稅區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效應及其作用機理,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在未來研究中有待探索:一是從微觀視角揭示綜合保稅區對區內外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行為影響機理的差異,探明綜合保稅區政策效應的邊界;二是將綜合保稅區所在城市經濟特征異質性進一步拓展到制度維度,拓展對綜合保稅區政策效應影響因素的認識;三是分析不同設立模式下綜合保稅區政策效應的形成機理差異及其與其他政策的交互作用,為不同地區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定位差異化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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