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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紳支配”亦或“制度性制約”

2024-04-03 10:46羅曉翔
經濟社會史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賦稅清代

羅曉翔

摘? 要:練湖曾為鎮江丹陽縣境內最重要的人工湖,圍成于西晉初年。因練湖無源,夏漲冬涸,極易成田,故私墾湖田歷代不絕。自唐以降,練湖即陷入不斷的興廢循環。清初練湖又經歷三廢三復??滴跛氖四辏?709)復湖后,數百年來屢禁不止的“盜湖”現象隨著湖民“均包湖賦”而徹底終結。與“鄉紳支配”相比,“制度性制約”能夠更好地闡釋清代練湖糾紛的過程與結局。在“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則下,水利糾紛不只是權力對抗與資源爭奪,更是圍繞國課問題的多方博弈,廢湖、復湖皆系于此。無差別性的制度制約在犧牲個體利益的同時,也有助于弱化身份特權,維持日常政治的底線公平。這或可為理解清代地域社會的秩序原則提供另一思路。

關鍵詞:清代 練湖 水利糾紛 盜湖 賦稅

練湖是鎮江丹陽已經消失的一片古湖,也曾是江南地區運河沿線唯一的人工湖。該湖圍成于西晉初,最早稱曲阿后湖,后又名練塘、練湖,所蓄為近旁長山、高驪山下流溪水。丹陽地處寧鎮丘陵帶,塘池鮮少,練湖是濱湖農戶唯一的灌溉水源。由于緊鄰徒陽段運河,練湖還被視為“濟運”官湖,水利意義更非比尋常。但該湖無源,夏漲冬涸,極易成田。自唐以降,民間毀閘掘堤、盜種私墾歷代不絕,練湖興廢成為關系地方民生的最大公案。 至清代,練湖又經歷三廢三復,康熙四十八年(1709)湖案始定。此次復湖徹底遏制了占佃私墾,在練湖變遷史上意義非凡。

關于清代練湖糾紛,日本學者森田明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指出,“盜湖者”即鄉紳,牢牢掌握著“權力機構之末梢”,“即使是由國家頒布的法令,要想用以貫徹湖禁政策,也非常困難”。而康熙四十八年之復湖“雖暫且根據清政府之政策性指向而獲解決,惟就鄉紳方面而言,這不外乎是為與政治權力全面粘合所作之讓步而已”。 可以說,練湖糾紛是基層社會“鄉紳支配體制”的典型表現。然而這一闡釋無法解答一個關鍵問題:為何歷來復湖皆有反復,而康熙四十八年之后卻再未出現“盜湖”現象?

事實上,康熙四十八年復湖方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湖民提出“均包湖賦”。 均包湖賦的做法宋時已有,即由湖旁得水利者分攤已經開墾湖田之稅糧,以保證退耕還湖后稅額不減。錢杭認為,這體現出水利事務中的“制度性制約”,即民間私利必須讓步于“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則”。保湖者與占墾者都是這一強勢原則的犧牲品。

那么,清代練湖糾紛究竟反映了“鄉紳支配體制”還是“制度性制約”?仔細分析練湖三廢三復之過程,便會發現與紳民身份差異相比,國家賦稅更是決定斗爭勝負的關鍵因素。而“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則”對不同群體的“無差別”制約,既讓湖民付出了代價,也為他們創造了絕地反擊的機會。本文即從這一視角切入,重新探討清代練湖糾紛的演變機制,進而解讀明清地域社會日常運轉的秩序原則。

一、墾荒上稅:上湖之廢

明清時期,練湖距鎮江府丹陽縣城西門僅百二十步。湖分上、下二區,“上高而下低,中界斷有長堤一道,計一十四里”。 居北之上練湖夾丹徒、丹陽兩縣間,近六千畝;居南之下練湖全屬丹陽,約一萬二千余畝?!吧舷聝珊髦糜虚l涵,以時啟閉,盡制曲防,載在典制?!?但現實中上下練湖閘堤從未能有效維護。一旦閘堤傾圮、水涸灘露,私墾便不可遏制。自唐以降,占墾派與保湖派爭訟不止,練湖也陷入不斷的興廢循環之中。

明代最后一次奉敕還湖發生在崇禎四年(1630)。彼時暫行漕糧募運,以求漕船早回早發。而漕船航速又取決于運道暢阻,挑浚河道成為當務之急。人們回想起“練湖濟運,乃天地自然之利,祖宗不刊之典”。 在相關官員推動下,練湖奉旨清田,革佃追租。

但此次復湖亦未能維持長久。明清鼎革后,即有盜湖者以“練湖荒棄,高者可耕,取其租銀以益蘆課”為由,侵佃湖田九千余畝。湖區縮小后,調解蓄洩能力也大為減弱。順治六年(1649)六月山洪暴發,練湖盈滿。湖旁占墾者為免湖田受淹,大開閘壩加速泄水,“及至旱魃為虐,而湖以外之民田又無資灌溉”, 練湖紛爭再起。

清代首位提議復湖的官員,是巡按御史秦世禎。秦世禎于順治八年(1651)到任。當其巡歷鎮江途經丹陽時,發現“漕河水不盈尺,舟膠難行”。詢之父老,“咸謂奸豪侵占練湖,洩水成田,殃民病國,公懇清復”。順治九年初,秦世禎題請復湖并修復閘涵,獲得工部認可。順治皇帝俞旨:“依議行?!?/p>

諭旨既降,復湖勢在必行,但很多現實問題橫亙于前。首先,占湖雖為不當,但占墾者既已報升蘆課,便有了合法佃種權。官員先令報升、后奪其田,豈非失信于民?其次,湖田退耕后,蘆課是否當除?如若不除,要向何處攤征?最后,修理閘涵所費不貲,而工部不發官帑,只令地方措處。地方從何措處?若無制度化的解決方案,復湖必不能實施到位,湖田清而復占也不可避免。

但作為巡按御史,秦世禎在江南任期不過年余,他追求的是快速見效,而非從長計議。很快,復湖宣告結束。順治九年夏,秦世禎撰寫了《題請修復練湖碑記》,由鎮江知府劉芳烈、丹陽知縣吳之鏌勒石示眾,警告占湖之人:“爾豪猾毋謂國家猛于興利而獨寬于除奸,復生覬覦,則憲典具存,新禁炳肅,執詢而窮治之,安見此倖可再僥也?!?/p>

這幾句警示自然無法阻止人們“復生覬覦”。加之順治九年“各閘涵修理未固”,此后“湖堤圮倒,地方各官畏工費浩繁,無從設處,竟不詳議修復”。隨著湖水流失,低淺處涸成平地,侵佃死灰復燃??滴醭跄?,先有丹陽縣衙役史遺直墾占湖田,后有生員賀傳箓等赴蘆政衙門告佃湖灘,練湖占墾又達六千五百余畝。

康熙十年(1671)前后,丹陽西門外民眾再次上控請求清田復湖,并引起江寧巡撫瑪祜的重視。與秦世禎一樣,瑪祜認為練湖占墾防漕病民,于是題請復湖。該提議再次得到工部支持??滴跏辏?674),練湖第二次清復。

除工部外,刑部與吏部也參與了此次湖案審理。因順治九年練湖已奉旨清復并重申湖禁,蘆政官與賀傳箓等皆屬明知故犯。最終以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大赦為界,赦前各犯免議;赦后蘆政官交吏部議處,告佃湖田者追繳欺隱錢糧并處杖刑,其中四位生員被褫革身份。 但就湖田應否全部扒除,刑部并未給出定論。該部提出,瑪祜“疏稱‘各犯名下已墾湖田盡數鏟削還湖等語,應否鏟削?并練湖內所留公用等田,及各廟香火等田,應否存留?均應交與戶部議”。 這顯然是考慮到部分湖田已經升科,如果“盡數鏟削還湖”,必然導致“產去稅留”,因此需要戶部給出意見,但戶部并未跟進??梢娍滴跏陱秃仓皇且淮伪砻嫖恼?。雖然占湖者受到懲處,但“退耕還湖”卻不了了之。

此次復湖導致的另一后果,是丹徒鄉宦張鵬(1627—1689)的介入。張鵬,字搏萬,號南溟,世為丹徒人,順治十七年(1660)中舉,次年成進士,“除內閣中書舍人”。 練湖案發生時,張鵬已遷為刑部主事,因此被判杖刑并褫奪生員身份的賀傳箓,便通過張鵬幕賓計僑向其求助。在人情與利益的驅使下,張鵬代賀傳箓向丹陽縣說情,未料地方官并不買賬,令張鵬顏面大失。在保湖派看來,張鵬就是因此產生廢湖洩忿之意,而計僑、賀傳箓等又時時以佃田之利相誘。至康熙十九年,張鵬終于等來了復仇的機會。

康熙十九年江南遭遇水災,練湖橫決。時任吏科給事中的張鵬乘機建言,請求廢湖成田。此時已是三藩之亂末期,朝廷多年用兵耗餉,亟需開源,湖田召佃又符合康熙帝的墾荒政策,張鵬可謂占盡先機。他在上疏中指出,此前秦世禎、瑪祜等一再強調的練湖“濟運”功能,實無依據。而阻止開墾湖田的保湖派實為“獨占水利、坐享膏腴,橫踞一方”的“奸民土豪”。因此張鵬建議:“此湖應留蓄水者仍存蓄水外,其余凡可成田者,悉宜令民佃種升科。約可增田二三萬畝,可增賦數千兩,應刊入《賦役全書》,永為遵守?!?/p>

張鵬上疏不久,康熙皇帝贊其“屢有建白,一無所私,當與內升”,張氏“未掌印即升光祿寺少卿,前此未有也”。在江南地方,對練湖當廢當留的調查也隨即展開,主事者為巡撫慕天顏。慕天顏在江南長期為官,從布政使做到巡撫,深諳水利之重要。然而面對朝廷壓力,他放棄了前任瑪祜的保湖主張,承認練湖“與運道絕無利賴,自可與民開墾升科者也”。但慕天顏堅持開墾湖田必先疏水渠,并提出一個“三七開”方案:“大約以全湖計之,將十之七分墾種,十之三分疏渠,自可垂之永久?!?/p>

康熙二十年底,慕天顏降調,余國柱以左副都御史授江寧巡撫,繼續辦理練湖召墾事務。此前慕天顏提出先疏浚再開墾,成本極高,余國柱并不認可。他向戶部提出,“下湖難以成田,仍留蓄水”,只可將上湖召墾。 將業已形成的上、下湖區分為召墾區與蓄水區,事簡易行。此后就上價銀、升科年份等細節,余國柱與戶部進行了多輪商議??滴醵曜h準,“開墾上練湖田地,并不準折算溝塘埂灘,五十九頃八十二畝七分六厘九毫四絲七微”。

上湖開禁,令湖旁民眾憾愴不已。此前秦世禎與瑪祜兩次復湖雖不徹底,卻都在法理上捍衛了練湖作為濟運與灌溉水源的合法性,嚴禁開墾。而慕天顏承認練湖“與運道絕無利賴”、余國柱推動上湖召墾,實為不祥開端。因此湖旁居民不僅痛恨張鵬一伙,也對兩任巡撫心懷怨懟。

然而張鵬輩看似獲勝,實亦陷入兩難境地。奉準開墾的上湖區,總面積不足六千畝,與“增田二三萬畝”的預期相差甚遠,而承佃條件之苛刻也始料未及。首先,戶部駁回三年起科之請,理由是“上湖田地既可成田,自應于承種之年起征”,不得依“開荒事例”。其次,湖田上價銀數初議每畝三錢,亦遭部駁而增至六錢三分。更糟糕的是,上練湖田地“不準折算溝塘埂灘”,五十九頃一例升科。開禁之初,人們發現難以墾種之坑坎廢蕩“共計一千六百余畝”。 這將近三成的帶賦虛田,又將攤派到其他土地上。

上湖開禁時,因有“小民各佃數畝資生,紳衿衙蠹不得侵占”之明旨, 張鵬只得以賬房先生潘大成出名佃田三千畝,掛于同善堂名下,幕賓計僑以其子計全出名佃田一千畝。民間皆畏縮觀望,報墾無幾。由于湖田開墾費時耗力,“疏渠筑埂、上價完糧,事難猝辦”。 天公亦不作美,“諸山之水遇雨仍發,同善堂之田棄而不耕”。 張鵬、計僑等人并未坐享厚利。地丁錢糧亦連年逋欠,知縣屢受責罰,叫苦不迭。

上練湖全面開墾升科,對練湖水利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這確實折射出以張鵬為首的紳宦勢利對地方社會的“支配力”。但也必須看到,張鵬等仗勢出擊,卻并非完勝;湖旁居民似無力還手,亦不算落敗。這是因為巡撫與戶部的決策依然有其獨立性,總體保持中立。如果占墾方與保湖方能恪守“上湖成田、下湖蓄水”之成規,練湖糾紛本可就此平息。然而爭地者得隴望蜀,欲染指下湖;爭水者伺機而動,望收復上湖,斗爭遂進一步升級。

二、作弊升科:下湖侵佃

康熙二十四年(1685),即上湖召墾兩年之后,下湖區便出現了湖田報升事例。據《練湖歌敘錄》記載,丹陽“有廢宦潘姓者,以室人交謫,故來居七里廟之僧房,僧奉酒食惟謹”。七里廟正臨下練湖,于是潘宦便遂慫恿廟僧福明佃種湖田。福明稱下湖乃奉旨蓄水之區,不敢報升。潘宦卻言:

無傷,吾為汝畫。汝但勿明言下湖,而指作湖傍高阜之處,亦勿遽言佃田,而稱曰可以栽蘆植柳,幫固湖堤。具一呈,吾為汝袖于縣,無不允者??h既允,然后成田易易矣。

如潘氏所教,廟僧福明在拿到栽蘆植柳帖后,又告于縣令曰:“是不惟可以栽蘆植柳,且可以成田,而前所給帖,愿請更之也?!苯洝皯蕮Q帖”,七里廟占有和尚圩田灘四百二十八畝有奇。次年,又有金山寺僧深爽、避風館僧心印、息浪菴僧寂玉請佃下練湖馬家圩湖田七百四十三畝有奇,又得到批準。

需要指出的是,和尚圩與馬家圩兩處湖田皆屬廟產??紤]到當年瑪祜復湖時,對湖區廟產處置就存在含混之處,兩次報升很可能是鉆了這一漏洞。而對于民間開墾湖田,戶部并未放開??滴醵吣辏?688),江蘇巡撫田雯曾上疏言:“丹陽上下練湖田灘久荒,待召民承佃……下練湖田灘萬三千余畝,亦報墾無幾,請定每畝六錢三分,召佃輸課,庶廢地漸成膏壤?!?但這一違背“下湖蓄水”原則的提議直接被戶部否決。

同年,時任吏部侍郎的張鵬因母喪歸里。 次年圣駕南巡,張鵬“迎送甫畢,遂廬墓側,手自封樹,積勞感疾,疽發于背”,卒于六月六日,享年六十三。 張鵬去世后,幕賓計僑、賬房潘大成輩失勢無倚。張鵬無子,由侄繼嗣,無力獨掌家門,遂將上湖田轉佃。一時間丹陽、丹徒二縣爭頂者紛紛,最終生員吳之寅、吳之書兄弟及書吏裴之煥勝出,成為第二代大包佃人。

與此同時,保湖派也迅速行動起來。張鵬去世不數日,湖民王道誠等即向地方官呈請復湖。新任丹陽縣令竇重光隨即擬寫詳文,稱前任巡撫田雯提議下湖召佃雖被戶部否決,但 “告佃者已造冊呈報,爭墾者已紛紛雜出矣”,當嚴令禁止。 竇縣令之詳文很快得到鎮江知府王燕、總漕部院董訥、總河部院王新命、布政使李國亮、巡撫洪之傑、總督傅臘塔等一眾官員批復。 新任布政使李國亮尤“以興復丹陽練湖為第一要務”, 認為“濟漕運以利民生,斷非速復練湖不可”。

然而此時上湖已奉旨召墾,湖田皆入冊升科,“國課難除”成為保湖派無法逾越的制度性障礙,唯一能做的就是守住下湖。下練湖雖有和尚圩、馬家圩兩處廟產業報升,但兩處總面積有限,其余湖田皆屬違禁占墾,尚可一爭。但當時官民奢望于“全湖盡復”,延誤時機,此后情勢便急轉直下。

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宋犖由江西巡撫調任江蘇巡撫。宋犖到任當年,又發生了下練湖湖田“升科”案。 據《練湖歌敘錄》記載,當時丹徒縣有一批沿江洲田新被丈出入冊,地方人士駱云程呈請暫緩升科。于是下練湖占墾者便買通巡撫衙門書吏,將四千余畝湖田混入洲田中,一并上報戶部。 經過一番偷天換日,下練湖報部升科之湖田上升至五千余畝,原本一萬二千余畝湖面減少近半。這對保湖派派造成致命打擊。所幸“下湖蓄水”之部議明旨并未推翻,因此下湖幾次報升湖田都存在程序漏洞。保湖派不斷呈情,指控下湖五千余畝湖田皆為“作弊升科之湖,非奉旨召墾之湖也”,乃欺君罔上。 而占墾者則全力開荒,為泄水成田,“又將第四座官閘盡行掘毀,湖水指日瀉涸”,湖旁居民“西成無望,萬姓驚惶,怨聲動地”。 保湖派與占墾派相互攻訐,練湖糾紛日趨白熱化。

三、一賦兩田:下湖再失

隨著下練湖湖田不斷開發,早年佃種上練湖之人也有了新的想法。前文提及,康熙二十二年議準開佃上練湖時,五十九頃湖田中大約有十六頃難以墾種之坑坎廢蕩,成為佃種者需要包賠稅糧的“虛田”。為此上湖承佃者屢次向地方官呈請豁除虛糧,但因“報升部額難以遽更,未蒙允題”。 見上湖虛糧難以豁免,占墾者又提出以下湖“實田”抵補上湖“虛田”之法,這就是水利文獻中所謂的“抵虛”。

“抵虛”之議始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底。當時朱敬修、賀之金、吳之寅等先后以“上湖田地缺額賠糧”為由,要求認墾下湖龍城圩之田抵補。 為減少逋負,府縣官員認可了這一提議。但此事在布政司卻遇到阻礙。布政使張志棟認為,丹陽縣詳文中對上湖虛田情形交待不清,命府縣官員重新調查“上湖田若干,實在虛田若干,栽蘆若干,有無虛捏開墾抵補,其旁湖隙地共有若干,分晰上、下練湖,并查報開墾抵補田一千六百余畝,曾否現墾成熟、無礙蓄水,亦即一并勘明”。 可見張志棟未忽略“下湖蓄水”舊規,同時懷疑上湖虛田有虛報成分。而府縣官員大約也明白,切實詳查不僅費時耗力,且會導致更多紛爭,遂將此事擱置下來。

面對這一局面,一心要占墾龍城圩的吳之寅等人孤注一擲,假稱“奉旨抵虛”,先將湖田霸占。接著又將田轉賣給圩頭朱元英等八戶,謂之頂佃。后者“另立戶口,代完上湖條糧,印票切據一半”?!耙毁x兩田”遂成現實,上下湖之間的地權關系也愈發混亂。

事實上,對于“奉旨抵虛”純屬捏造之情,不僅保湖派一方洞若觀火,頂佃之圩頭朱元英等也必然知曉。占墾派、保湖派與頂佃人各為其利,三方之間又展開了一番較量。

保湖派的策略是告發占墾者欺隱稅糧,假旨盜種。以邵日茂、徐元振為首的湖民于“三十七年先控藩憲,三十九年繼控撫憲,俱送府審”。 以吳之寅為首的占墾派則四處打點,“不惜揮金如土,以固結上下之貪心,而圖久遠不拔之計”。 然而此次占墾確屬違例枉法,在保湖派不斷申訴下,欺隱之實已難以遮掩。而一旦官方判定龍城圩開墾不當,下令退耕還湖,損失最大的將是出價頂佃的圩頭。為求自保,頂佃方也加入了訴訟隊伍。

康熙四十年,頂佃龍城圩湖田的朱朝綬、朱元英等上控,揭發“衿蠧吳之寅、裴之煥等”為盜湖豪強,于康熙三十六年“稱奉旨抵補上湖虛田,誘身等在下湖代墾數千畝,另立戶口,代完上湖條糧,印票切據一半,豪等采租取利”。 此舉其實是為了賭贏龍城圩的合法佃種權,因民間相信依“大清律例,有告發欺隱者,即以欺隱田畝給予佃種”。

圩頭朱朝綬等人的策略確實是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妙招。事實上,基層官員也傾向于這一解決方式。如時任丹陽知縣的張經在奉令調查“假旨盜種”案后即表示:吳之寅欺隱屬實,但朱朝綬等無辜被騙,且歷年完糧,應準報升。

此后或因南巡接駕事務繁忙,吳之寅假旨盜種案被暫時擱置??滴跛氖辏?703)圣駕南巡,湖民邵日茂等于行在向皇帝恭呈《湖漕成案》,強調練湖緊鄰運河,乃濟運水柜,不當占墾為田。但當康熙皇帝向巡撫宋犖問及此事時,宋犖卻覆奏稱:

該臣看得,丹陽上下練湖向有蓄水濟漕之說,刊有《湖漕成案》一書。然此系從前湖水甚深之時,故閉涵久蓄,以濟冬春漕運。今則滄桑變遷,湖身淤塞,夏漲秋涸,已非昔比……遞年以來,共墾成熟一萬一千余畝,歲征銀米麥一千二百有奇,今若欲循蓄水濟漕之議,勢須再行開浚,筑堤建閘,合計所費有數萬金之多。且民間已經用力墾熟田地,皆須棄置,應征賦稅,均當豁免,殊為可惜。況年來江浙漕艘經由丹陽直達天庾,原未誤運,無庸再事更張者也。

可見巡撫宋犖也認為,與其大費周章革民田、除國課、修閘涵,不若允許民間開墾湖田、上納國課。

此時吳之寅“假旨盜種”案已拖延三年,亟待結案??滴跛氖辏?704)底,鎮江知府黃永茂在對上下練湖重新清丈后,向上級提出處理建議。首先,上湖確有虛田,但僅三百畝而已,可以上湖荒地抵補,無需牽扯下湖。如此“上湖地糧一清,永杜奸頑借端補地之弊矣”。 至于下湖龍城圩的處理方式,黃永茂與縣令張經意見一致:私墾雖屬非法,但錯在衿蠧吳之寅、裴之煥;佃戶朱朝綬等無辜被騙,“應照伊等原墾之田升科”。 黃永茂甚至提出,在進一步勘丈的基礎上,可將下湖現有私墾田全部升科。這與巡撫宋犖的態度是一致的。

對于這一結果,保湖派已近乎絕望。此時湖民們已不求下湖盡復,只望稍留蓄水之區。邵日茂等在給知府黃永茂的呈文中苦苦懇請道:

憲天臨勘,身等地方受害情由盡蒙洞鑒,豈容反聽奸黨升科?況今日而欲急復上湖,則必另疏題請;且欲全復下湖,亦必另疏題請。蓋一經題請更張,則必有干部駁。若夫革除欺隱之田,即為蓄水之湖,無煩題請,無事更張。一反掌間,萬姓群沾不朽之恩,實乃事不勞而功倍者也。

幸運的是,此案未結,地方人事又發生變動??滴跛氖哪?,知府黃永茂離職;當年末,巡撫宋犖遷吏部尚書,于準由貴州巡撫改任江蘇巡撫。這為保湖派爭取到寶貴的時間。

四、包認湖賦:湖案反轉

自康熙三十七年至四十四年,湖旁居民告發下湖欺隱七載,結果占墾未見減少,報升日增日多。知府黃永茂查明欺隱后,不令退耕,反議升科,“愚陋之夫遂以為今日官常,首在為朝廷增課,欺隱一經丈出,勢必即行給佃,焉望蓄水灌田”。

此時湖旁居民終于認識到,保住下湖的關鍵并非攻訐盜湖者,而是解決國課問題。如能做到國課不除、無事更張,或許仍有轉機。轉變思路后,便有了“包認湖賦”之議。首倡包賦者,為丹陽縣民人楊天質,字舜章。他提出,下湖已升科湖田七千二百余畝,每年額征條漕丁銀五百五十三兩余、米麥二百七十九石,可于濱湖需水田地內均攤包認。以些許攤征換得下湖水利,湖民無不踴躍;七千二百余畝退耕還湖后國課不除,亦解決了官府一大難題。

包賦之議形成后,邵日茂等隨即向新任巡撫于準呈請復湖。他們在呈文中強調,下湖蓄水本有部議明旨,此前布政使李國亮、張志棟屢議復湖,只因國課難除而受阻。 言下之意,如今湖旁居民自愿包賦,若官方再不主持公道,真可謂上負朝廷、下愧百姓了。這篇呈文果然打動了于準,練湖糾紛出現重大轉機??滴跛氖迥辏?706)末,于準推翻了前任知府黃永茂將“下湖全行召佃升科”的提案,正式啟動退耕還湖計劃。

國課問題解決后,下一個難題便是籌經費、修閘涵。關鍵時刻,保湖派再蒙天佑??滴跛氖辏?707)圣駕南巡,正值江南遭旱,水利問題引起皇帝關注。當年十一月,“上御乾清宮西暖閣,召江南浙江兩省在京大學士以下、翰林科道官以上齊集乾清門外”,特頒諭旨:

江南省之蘇松常鎮,及浙江省之杭嘉湖諸郡所屬州縣,或近太湖,或通潮汐,所有河渠水口宜酌建閘座。平時開閘蓄水,遇旱則啟閘放水。其支河港蕩淤淺者并加疏濬,引水四達。仍酌量建閘,多蓄一二尺水,即可灌高一二尺之田,多蓄四五尺水,則可灌高四五尺之田。準此行之,可俾高下田畝永遠無旱澇矣。

康熙皇帝又對諸大臣言:“建閘之費,不過四五十萬兩,且南方地畝見有定數,而戶口漸增,偶遇歲歉,艱食可虞。若發帑建閘,使貧民得資傭工,度日糊口,亦善策也?!?/p>

兩江總督邵穆布接諭后,隨即調查屬地內河道閘座之當濬當修情形。丹陽下練湖四閘與陳家橋閘、嘉山石閘一并上報工部。 最終下練湖獲撥官帑四千兩,作為四閘修復經費。這是朝廷對“下湖蓄水”合法性的再次背書,其價值更無法以金錢衡量。

至此,下湖清復條件基本成熟??滴跛氖吣晔率娜?,兩江總督邵穆布、江蘇巡撫于準、總漕部院桑格、總河部院趙世顯等會題,請將下練湖一體清復。于準還提出一項善后方案:命丹陽縣主簿為專官,“將所收湖內魚菱出息變價,以作修理閘壩涵洞堤埂之需,每歲終造冊報銷。庶湖制可垂永久,而無廢弛之虞”。 與秦世禎、瑪祜相比,于準嘗試以制度化的方式解決閘壩維護經費問題,又為一大進步??滴跛氖四昃旁?,下練湖正式奉旨清田。自當年始,原已升報之下湖田地銀米全蠲,應征錢糧由湖旁得沾水利之民田均攤;該湖魚菱出息責令丹陽主簿專管,以作修理涵洞之費,每年造冊報銷。

在練湖歷史上,清代第三次復湖意義非凡。正如后人所言:“復湖之案,自前清康熙四十八年而定,佃湖之弊亦自是年而絕,嗣后無復有覬覦者?!?這是自唐代以來歷次復湖都未能實現的成果。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資源爭奪中,最終扭轉乾坤的與其說是巡撫于準,不如說是湖旁居民;下湖告復,與其說是“權力”的對決,不如說是“包賦”的效力。這不僅解決了“國課難除”的制度性難題,也確立了水資源的排他性所有權。正所謂“未認湖賦以前,則為公有之湖,而非濱湖人私有之湖;既認湖賦以后,則雖公有之湖,而不啻為濱湖人私有之湖”。 以“私有之湖”對抗私墾盜種,當然比任何法令都更為有效。

然而當時湖民所包之賦,僅涉及下湖升科之湖田,總數七千余畝。此外尚有五千余畝湖面在“包賦區”以外。這部分湖區到底歸公歸私?如果歸公,是否人人可爭?如果歸私,又有何依據?圍繞這些問題,爭田者與爭水者在康熙四十八年之后又有數次交鋒。

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因新任兩江總督噶禮參劾,江蘇巡撫于準、布政使宜思恭、按察使馬逸姿皆被革,地方人事大動。此后張伯行、金世揚分任江蘇巡撫與江蘇布政使。張伯行到任不久,便勸諭墾荒。趁此時機,丹陽縣民戎文正、郭治等再次呈請認墾下練湖田,并在呈文中指出:

遵查陽邑下湖,共有一萬三千余畝,徐元振等包認去已升七千余畝,尚存未升五千余畝,……身等報墾不在包認數內,目睹其荒可惜。今奉升科,身等奉批叩憲作主,恩準詳報,上裕國課,下資民生。

面對這一危機,湖民向丹陽知縣曹蓼莪提出,愿將下練湖剩余湖面一體認糧。但曹縣令認為下湖既已奉旨清復,佃墾不值再議,戎、郭等純屬多事。他在給知府的覆詳中明確指出,包賦區內外皆“蓄水之湖”,“廢則俱廢,復則俱復,斷無半可成田而半能蓄水之理。若令開墾,必致兩礙而爭訟無休,是非以利民,反以害民”。 至于湖民提出的一體認糧,曹蓼莪也不以為然。他認為“糧若全認,似非與民蓄水之初心,亦非攤認原額之本論”。 知府采納了曹縣令的意見,銷案了事。

爭地者自然不會善罷甘休??滴跷迨荒辏?712),縣民徐元豐等又向布政使金世揚具呈,要于下練湖栽蘆。但金世揚不久去任,此事便擱置下來。至次年六月中,又有戎全等于布政使司衙門附近豎旗吶喊,要告佃下湖。為擴大聲勢,眾人于七月十一日在丹陽縣“北門外五圣廟割雞插〔歃〕血,遍招原種湖田佃黨”,大有拼死之勢。 然而府縣卻不為所動。知府陳士鑛批示:“戎全等以久定成案,混請佃升,殊屬多事?!敝h王時昌將戎全等十人各批責二十板銷案。 然而這兩次爭佃案令湖民愈感不安。八月,湖民王道明等再次呈請全湖一體認糧。布政使牟欽元向巡撫張伯行匯報稱,下湖實應留作蓄水之區,不當開墾,“但四千四十七畝未經認糧,故奸民得以藉口而覬覦生釁”,不若一并認完,以杜爭端。

此時壓力完全轉向爭地者一方。一旦全湖包賦,則再無“公產”可爭??滴跷迨辏?714)八月,丹陽縣民吳嘉訓、史應燮等具呈,請將下湖未經認糧之四千余畝批作育嬰堂公產,“上完國賦之余,下救群嬰之溺,此載誠圣主所樂捐,憲天之極恩也”。 這個冠冕堂皇、公產公用的建議依然未能打動知縣王時昌。后者以佃田蓄水不可并行為由,斷然駁回所請。

同年十月,金山寺住持廣福又向布政使李世仁具呈,請求歸還下湖馬家圩四百余畝寺產。廣福不僅強調該田乃前布政使劉鼎授意佃種,還提及康熙“三十八年圣駕臨幸金山,重瞳親睹風波之險,特諭本山置造救生紅船,又頒置之船,此田乃欽賜之田矣”。 而事實上,早在下湖清復之前,京口救生船已另獲工食田,由鎮江府掌管。經過調查,官員們認為清復馬家圩寺產并不影響救生善舉,還田之事毋庸再議,該案遂銷。

自此,覬覦下湖之人用盡手段,皆未得逞。但經歷數輪爭訟,多數官員都開始認可“一體認糧”??滴跷迨炅鲁跷?,布政司再次呈詳湖民王道明等愿將下湖地畝一并完糧緣由。次年,巡撫張伯行給出最終意見:“下湖未升地畝,仰飭該府縣嚴禁,不許奸民告佃混升,毋庸再請攤征錢糧,致滋陪累?!?練湖糾紛最終畫上句號。

同年,濱湖居民集資修建湖心亭圣恩碑,并立四祠一閣于左右,以感念巡撫于準、張伯行,布政使宜思恭、金世揚、牟欽元、李世仁,鎮江知府陳士鑛,丹陽縣令楊宏績、曹蓼莪、王時昌,以及縣丞楊聲著,可謂一時盛事。 而清初練湖案留下的最重要遺產,當屬《練湖歌敘錄》。該書編纂者為丹陽生員湯諧,字展文,號懷村,出身丹陽大姓。 對于“歌敘錄”之含義,湯諧解釋道:

《書》曰:九功惟敘,九敘惟歌,勸之以九歌,俾無壞。是湖之復,良法美意固已當窮無窮、極無極。而吾民沐浴膏澤,歌詠勤苦,急欲以廟堂解慍,阜財之盛,綿頌禱于億萬斯年,則亦猶維持勿壞之意也。后之君子可以觀矣。

可見該書的編纂目的,不是記錄歷史,而是明確規制;不是追憶過去,而是著眼未來;不是歌功頌德,而是“日常政治的存檔”。 通過湖案文書匯編,該書將官方“不刊之令典”記錄在案,以保障湖制“維持勿壞”。正因如此,《歌敘錄》的內容也持續更新。嘉慶十八年(1813)至民國初,又相繼編纂刊印了續編、三續、四續。對于湖旁居民而言,“《歌錄》不載即為違制”,這成為他們維護自身利益的制度性依據。

結? ?語

明清江南為財賦重地,財賦出于農田,農田全賴水利。但在地域開發過程中,侵占河湖、破壞水利設施也是長期存在的問題,練湖案只是眾多水利糾紛中的一例。從相關文獻來看,重視水利、支持興復練湖的地方官員并不在少數。鎮江府水利通判寧維邦就曾質問占墾者:“不知此本汝等素種之田,而渠奪之以為湖耶?抑本渠等溉田之湖,至汝奪之以為田也?”然而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湖派在情理法上占盡優勢,卻只能眼見盜湖現象愈演愈烈。其背后原因究竟為何?

一種常見觀點,即地域社會內部存在“鄉紳支配體制”。 然而這不僅難以解釋湖案的最終反轉,更忽視了“被支配者”的能動性。湖旁居民懇復練湖二十余年,“呈詞不下千張”,如果沒有充分的動員能力、財力支撐及信息渠道,這是不可想象的。下湖清復前,他們控縣控藩控憲,甚至御前獻書;奉旨復湖后,他們修建湖心亭與圣恩碑、刊印水利書,可謂有勇有謀,絕非任人宰割之輩。與之相比,所謂“支配者”在關于練湖糾紛的歷史書寫中反而成為失語一方。

筆者認為,與身份特權與階級差異相比,賦稅問題對水利糾紛走向起了更為關鍵的作用。從湖田報升、作弊升科、一賦兩田到均包湖賦,斗爭雙方的基本策略無不以“國課”為核心。對盜湖者而言,不價不稅才能使利益最大化,然而“割據官湖必有后患,惟掛號納糧腳根始穩”,只有繳納國課才能獲得湖田的合法耕種權。如此一來,任何復湖計劃都會因“國課難除”而不了了之。正如錢杭指出,這是地方事務必須遵循“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必然結果。

明知私墾湖田妨害水利,只因其報升國課就無法清復,這無疑是非理性的。丹陽士人湯寅就曾指出,上練湖全部墾廢,不過增田數千畝、增稅數百金,而湖外二千四百余頃農田卻因此失去重要的灌溉水源?!笆共恍叶陌夙暡皇?,則百姓無從辦賦,勢必轉死溝壑,朝廷尚須下捐租之令,發帑金而賑濟之。則是所增不過數百金,而所失已數萬矣?!逼鋵嵉胤焦賳T也會算這筆經濟賬,只因無法解決“產去稅留”的難題,只得將錯就錯,對盜湖行為一再姑息。

然而“國課至上”原則對各利益群體的“無差別”制約,又帶來一定的社會公平。在練湖糾紛中,占墾派可以“報升”,卻無法“抵虛”;復湖派不能言“除課”,卻可議“包賦”。正因為制度性制約與階層、身份無關,復湖派才有了絕地反擊的機會:一旦解決國課問題,官員們的態度立即翻轉,他們也成功奪回了用水權。

日本學者森正夫提出方法論意義上的“地域社會視野”,即把握地方場域中不同社會集團之間既對立又統一的“契機與結構”。 那么清代練湖糾紛折射出怎樣的地方社會結構與秩序原則呢?

首先,上層鄉紳在整個事件中并未發揮“指導者”的作用。與明代相比,清代練湖糾紛中幾乎看不到上層鄉紳的身影。這或許并非特例。馮賢亮曾指出,在明清浙江余杭南苕溪流域的水利重建中,“地方精英的支持力量顯得比較微弱”。除官府外,參與水利事務較多的是諸生、地方“父老”、塘圩長及普通士民。這與丹陽情形十分相似。

下層鄉紳能否成為地方社會的“支配者”呢?以吳之寅、裴之煥為首的“衿蠧”的確在“權力機構之末梢”上下其手,但總體而言,這些“潛規則”都是公開的秘密,既不能欺上,亦無法瞞下,只是在一定范圍內被容忍,一旦越界就可能遭到反抗與制裁。

從長時段來看,這場曠日持久的水利糾紛并無絕對意義上的勝利方。為了有限資源,雙方多年纏訟,耗費大量人力財力。作為清代練湖的第一位大占墾者,紳宦張鵬未及獲利即身故,且因占湖一事鄉評有虧。 第二代大占墾者吳之寅雖風光一時,但最終“畫虎不成,徒受萬人垂〔唾〕罵,前程性命皆幾至不保。人雖害矣,己亦未有利焉”。 而復湖派以“包賦”為代價,也只能妥協于上湖成田、下湖蓄水。下練湖均包湖米后增稅添冊,不僅胥吏盤剝日重一日,湖民們還要自行承擔“私湖”設施的日常維護。這種集體宿命,體現出民間利益主體的脆弱性,也是清初練湖案最值得深思之處。但也應該看到,制度性制約在犧牲個體利益的同時,也有助于弱化階層差異與身份特權,維持日常政治的底線公平。這或可為理解清代地域社會的“秩序原則”提供另一思路。

(責任編輯? ?韓維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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