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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與司法實現

2024-04-08 18:48袁昕棪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罪刑司法解釋法定

袁昕棪

昆明理工大學,云南 昆明 650500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和發展

(一)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來源及確立

罪刑法定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在《刑法》的司法適用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在我國不僅有深厚的歷史背景,還有著豐富的理論基礎,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類似于罪刑法定的思想。秦朝大一統后法家思想更是大行其道,其中近似于罪刑法定的思想也在制定嚴刑峻法的過程中起著引領性的作用。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般認為是在晚清時期西方國家經日本傳入我國,1908 年的《欽定憲法大綱》中記載道:“臣民非按照法律規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比欢迥└牧寂缮蚣冶局鞒中抻喌摹洞笄逍滦搪伞肥俏覈鴼v史上第一次明確在刑事立法條文中所確定的罪刑法定原則。[1]“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罰”就出現在該刑律中,民意在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中起到了巨大作用,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就是民主過程的實現。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行使國家立法權。[2]人民意志的體現在于法律,而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刑法理所當然成為國家意志,體現出順應民眾意志,同時刑法的實現可以充分體現民意。我國現行的1997 年修訂的《刑法》沿用至今,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需要,先后通過了若干個修正案對《刑法》的規定作出修改、補充。1997 年《刑法》修訂的同時也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它是我國《刑法》在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當然為了更好地適用《刑法》,我們不能僅僅滿足于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確認,否則罪刑法定原則只能成為一紙空文,而不能真正地起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是人民主權的本質要求和體現,其表現主要在于立法機關對于民眾關注的犯罪行為能夠作出回應,使得國家的法律蘊含著民眾的意志。但是法律也并不是每一位民眾意志的普通疊加,更別說其內容能夠為普通民眾所通曉。它是作為民眾整體意志的體現,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和整體性。法律是理性的,而民眾往往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感性的,有時甚至是沖動的,二者必然存在理性和感性的沖突,所以在有的時候司法中出現的問題就會顯得難以調和。

刑法限制公權力而保護私權利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它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盡可能地維護民眾利益。比如2016 年著名的王某軍販賣玉米案,在2014 年至2015 年間,王某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后經群眾舉報,其到公安機關自首,一審判決王某軍犯非法經營罪,在2016 年,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書,后經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某軍無罪。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運用自己的權力對法律規定的罪名“非法經營罪”作出了司法解釋,進一步地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的界限,也符合了刑事法律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立法原意,同時也順應了民意,體現了立法時的民主初衷。罪刑法定原則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民眾的利益,所以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下,首要目的是保護私權利、對于公權力濫用進行限制,從而達到最大程度保護民眾利益的目的。

(三)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

縱觀世界各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都是以“法無明文不為罪”為其精髓的。罪刑法定原則天然地對司法權具有一種限制機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絕對不能入罪,從而將司法機關的定罪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之內,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所有權力天然都有擴展傾向,無法僅僅靠自身保持克制。因此對于刑罰權這樣可怕的權力一定要保持最嚴格的約束。刑罰權必須套上法治的鐐銬,才能防止它的濫用。[3]如果司法機關僅僅憑習慣或者法理就可以對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施加刑罰,那么公民的自由就岌岌可危。每一個守法公民都有可能成為刑罰權濫用的對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我們這個民族用無數的鮮血所換來的教訓。正如英國丹寧勛爵所言,“當衣服上出現了褶皺,司法機關可以用熨斗將它熨平;但是當衣服上出現了漏洞,只能靠立法機關予以修補”。在現代社會,刑法不僅僅要懲罰犯罪,更要保障人權。如果刑罰權沒有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約束,那么處于弱勢一方的犯罪人,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毫無還手之力。濫用刑罰、隨意定罪,定會成為司法的常態。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使得刑法更加具有權威性和準確性,能夠增加民眾對于法律的認同感。

(四)對司法解釋的限制

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還在于能夠對司法解釋的制定和適用進行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律條文的適用,往往是通過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選擇合適的法律進行裁判,原本的法律是沒有生機的,然而通過法官之手,將法律賦予了生機,最后也是給司法解釋留有了足夠的空間。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司法解釋的適用,使它能夠同刑事立法相符合,有效維護了刑事立法的原意,從而達到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社會情況復雜多變,單純的刑事立法很難滿足社會生活和人民的需要,司法解釋在這種條件下應運而生,發揮著它獨特的作用。在我國單單一個法律出臺,并不能完全滿足適用所有的情況,從而需要許多司法解釋來補充。司法解釋更加全面闡述立法意圖,確保法官能夠更加合理、更加方便地運用法律來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假司法之名,行立法之實”的情況也會伴隨著出現,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會出現變相創造規則的情形,使得其與立法相互沖突,在本意上與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相違背。我國成文法體系通過立法語言本身,法律的穩定性和開放性之間的緊張注定是無法徹底解決的,并且語言之間的模糊不清也存在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行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只能根據法律規定來判處案件,很容易出現訴訟時間變長、息訟率變低等情況。但是如果全面排斥模糊性概念,從某種方面來說完全阻斷了法律發展的可能性,也會使得法律變得尤為僵硬。[4]所以我們只能對這種矛盾進行調和,一方面要堅持司法解釋服從法律原意這個根本要求,符合立法初衷;另一方面要對司法解釋的嚴格審查也要進行,立法機關要及時取締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釋,使得司法解釋能夠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體現立法本意的民主。

二、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化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一)司法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在過去的十年間雖然每年都有數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法律只有在實踐中才能發揮它的作用。那些拿到了相應資格證的人們也僅僅只是擁有了進入法律行業的“入場券”,對于法律從業者這個職業并沒有過于深入的了解,沒有豐富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經驗。近些年來國家加強了對法制的建設,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雖然較之前有了不少的提高,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許多借助新型手段的詐騙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非常需要有專業法律素養的司法工作者,僅僅讓那些只是擁有從事法律行業資質的人們從事審判工作,容易出現難以勝任相關工作的情況,更談不上正確運用法律和遵循罪刑法定原則進行審理判決工作。所以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例如,通過培訓和教育,提高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使其具備執法、裁判、調解等各種技能,并注重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意識,建立科學公正的選拔任用機制,加強對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崗位競爭力評估,選派最合適的人員擔任重要職務,確保隊伍的高素質和穩定性。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各級法院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只有建立高素質、高效能的執法隊伍,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缺乏民眾認同感

除此之外,民眾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缺乏認同感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看到這樣的情形:被害人的家屬等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加之受到一些媒體的鼓動,在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在法院面前靜坐、上訪等不正當的方式,司法機關面對社會輿論等各方面的壓力,很容易傾向被害人一方。如著名的徐某玉被電信詐騙案中,陳某輝等人通過網絡購買個人信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錢款,共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 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某玉死亡。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主犯判處無期徒刑的主要依據有:從2000 年以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許多技術人員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機、固定電話、網絡等通信工具和現代的技術等實施的非接觸式的詐騙迅速地發展蔓延,給人民群眾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因此電信網絡詐騙社會危害性極大;陳某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 萬余次;陳某輝在詐騙徐某玉的過程中系主犯,且造成徐某玉死亡的結果,情節特別惡劣,應予嚴懲;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來看,只有在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判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梢哉f在財產類犯罪中,這樣重的刑罰很少出現。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由于徐某玉的死亡和社會輿論。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因果關系理論來看,徐某玉的死亡和詐騙行為之間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具有很大的爭議。按照通說觀點,主犯陳某輝通過打電話詐騙金額共計31 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數額巨大”的規定為涉案金額3 萬元至10 萬元以上,而“數額特別巨大”則是涉案金額50 萬元以上。由此可以看出,本案涉案金額31 萬元屬于數額巨大,應當在3 至10 年之間進行量刑。況且本案中陳某輝只有詐騙這一實行行為,同時認為行為人對于詐騙對象的死亡結果出于故意顯然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往往詐騙犯罪只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財產,而不是為了剝奪他人的生命。而在本案中僅僅就詐騙這一行為就對主犯陳某輝判處無期徒刑顯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5]這也暴露出了民眾對罪刑法定原則缺乏認同感的問題,使得司法機關在民眾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作出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判決。[6]

(三)現階段刑事司法并未真正實現獨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雖然將法院置于獨立地位實施審判裁決權,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響,其權利很難獨立行使。一方面我國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等都受制于地方財政的支持,這也使得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可以通過間接干預的方式影響公正司法,司法權并未真正實現獨立公正,人民法院也很難擺脫地方行政化的影響來公正行使職權。

(四)實踐司法化問題對策

針對我國基層法治現狀,需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公眾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認同和信仰氛圍,通過普法和自學,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用法,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將法律作為規范自身行為、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為實現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提供長久信念支撐的一種公平正義的基本精神追求。[7]最后,為減少地方行政部門和人大對司法活動的不正當干預,人民法院在裁判活動中除向法律負責外,不得接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命令與干預,真正實現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嚴格適用法律,使各類案件的處理公平公正。正如一句諺語所說:“法官在法律的世界里是唯一的國王,但他同時也是法律忠誠的奴仆”。

三、結語

權利關系不清、國家規范意識淡薄等問題的現實,決定了要把刑法的宗旨放在規范上。刑法的實現是以規范維護為目的的。[8]在權利義務明確、國民規范意識逐步形成、社會總體高度穩定之后,刑法目的可能由規范維持向法益保障轉移,體現出刑法保護法益的宗旨。[9]現階段,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將其落實到司法活動中,防止公權力濫用和充分落實保障人權的精神,逐步構建完善的法治體系,努力確保法治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才能達到刑法保護人民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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