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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分析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獨創性開發者著作權法

許 婕

江蘇平帆律師事務所,江蘇 南通 226000

一、人工智能的起源及發展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也被稱為機器智能,是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的仿真智能科學,主要研究和開發用于實現類似人類智慧的機器能力。簡單來說,人工智能就是致力于把機器程序調教成像人一樣可以根據需求主動創造的機器。人工智能技術涵蓋了諸多領域,比如計算機科學、社會學、心理學、語言學等,人工智能有著強大的學習能力,隨著指令的不斷馴化,人工智能的數據庫將不斷完善,可以實現“越用越好用”的目標?;厮萑斯ぶ悄馨l展的歷史脈絡,人工智能技術經歷了兩次較為明顯的飛躍,第一次飛躍是1956 年的Dartmouth 會議,會議上同意使用由麥卡錫提出的新術語:人工智能,標志著人工智能學科的誕生。第二次飛躍是20 世紀80年代,第二次信息技術革命蓬勃發展,以計算機技術為首的新技術層出不窮,一些國際上的科技巨頭如微軟等公司紛紛投身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研究,資本的注入使得計算機信息技術發展有了質的飛躍。如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計算機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我們日常使用的手機、智能手表,甚至一些城市的紅綠燈都借著人工智能進行大數據優化,可以說,人工智能技術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

從專業的角度進行分類,當前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分為強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顧名思義即擁有較強的算法指引,能夠根據不同情況“創造”不同產品;弱人工智能則是在“自主創造”方面能力較弱,需要人工指引才能完成。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人工智能技術目前已經可以實現自主分析問題并通過檢索輸出相應信息,在2023 年初爆火全球的ChatGPT 就是較為典型的代表,ChatGPT 有著極為廣泛的應用空間,有記者嘗試用ChatGPT自主生成新聞稿,甚至有學生將論文要求輸入Chat-GPT,該程序便可根據要求生成一篇像模像樣的專業論文,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一直處在辯論中,有人認為應當將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的開發者,還有人認為應當將著作權賦予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雙方各執己見,爭論不休。

(一)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被認定為作品的可能性

要想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兩個基本要求,在此基礎上才能探討相關對象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本身就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理應被認定為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1.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獨創性

作為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獨創性”是指該作品在創作過程中沒有剽竊或抄襲現有成果,其本身是獨立創作的,這也是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最為重要的特征,即保護作者的獨立思考,鼓勵獨立創作。一個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通常需要從不同角度予以考量,往往需要結合創作時間、創作背景進行評判。而人工智能作為一個計算機程序,其本身并沒有任何思想,也沒有主動創造的意識,只能是根據輸入的指令在自己的海量數據庫內進行相關搜尋后輸出內容,而我們所探討的正是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從程序運行的角度而言,每一個人工智能搭建的數據庫都是不同的,創造者會根據不同需求為不同種類的人工智能搭載要求不一的數據庫,比如側重歷史人文檢索的人工智能技術就不會搭載物理學方面的數據庫,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工智能輸出內容的準確性和高效率。而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夠在海量數據庫中精準檢索并定向輸出,其背后是人工智能程序開發者的辛勤付出,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著創造者的想法、思維乃至價值觀。倘若不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具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屬性,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必然會受到打擊。如果一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具有傳統意義上的獨創性,就應當將其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高級別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往往兼顧了文學性和藝術性,如Chat GPT受邀請創作的詩歌《夜空中的天使》,就是在自身搭載的數據庫內通過不同的算法、規則、模板實施了創作,該詩歌內容具有獨創性,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可復制性

可復制性是著作權客體的另一個典型特征,可復制性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可以被復制,通常是指以有形形式復制下來;廣義上的可復制性還包括對作品加以改變,比如將優秀的建筑設計文稿付諸實踐建設成實體建筑,或者將優秀的劇本、小說改編成電影。我們所探討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狹義上的可復制性方面與傳統作品無異,在廣義的可復制性上,如果人工智能可以根據特定需求撰寫一部優秀小說,將該小說潤色后改編為劇本也不是不可能,倘若該部小說改編為劇本演出上映后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文藝市場上很快就會充斥著盜版和無權改編的作品,對于我國文藝市場乃至文化氛圍都會造成極大的破壞。

(二)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必要性

當前社會信息科技飛速發展,各國都在探索人工智能在更廣闊領域的應用,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也勢在必行。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因其自身的特點,部分作品具有傳統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并且擁有較為廣闊的文藝市場。如果我們堅持否認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獨創性的任何可能,不采取任何程度的法律保護,近似于默認人們可以隨意剽竊各種作品,這樣的情況無疑是與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背道而馳。通過確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將其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也有助于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借助新技術創作更多膾炙人口的好作品。因此,我們不應該否認通過著作權法保護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必要性,而是需要在肯定它作品屬性的基礎上,探索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的具體措施。

三、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著作權的歸屬

傳統意義上著作權的歸屬通常是作品的作者,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由計算機在數據庫中檢索、排列、篩選后輸出的,機器并不具有著作權的主體地位。我們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并不意味著承認計算機就是著作權人。人工智能之所以能生成各式各樣的內容,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的程序開發者和使用者,開發者將特定數據庫導入人工智能程序,編寫好特定指令,收到指令后人工智能便會自動檢索并整合輸出信息。當然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人工智能本身程序較為簡單,需要使用者定期“投喂”相關數據庫,再由人工智能借助自身強大的學習能力不斷自我更新,在使用者的調教下,輸出特定內容。人工智能創作方式的不同,會直接導致其生成內容著作權主體的不同。

(一)歸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

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程序使用者的觀點認為,雖然人工智能程序開發者對人工智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工智能之所以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技術,就在于人工智能擁有著較為強大的學習能力。例如,谷歌公司研發的圍棋機器人alphago 就是通過與人類棋手不斷對弈學習新陣法從而完善自己的陣局,Alphago 機器人在2016 年同圍棋世界冠軍李世石對弈取得了四比一的壓倒性優勢。這場比賽倘若放在alphago 剛被研發出來的時候是不可能取得這樣的成績的,正是使用者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與機器人進行練習,使得人工智能獲得了廣泛的數據模型,才能取得如此成就。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生成的具體內容還取決于使用者輸入了什么,比如使用者分別要求人工智能程序以陰天和蛋糕為主題進行詩歌創作,獲取的作品必然是不同的,甚至使用者何時輸入信息、輸入的順序不同對最終輸出內容都有影響。因此該觀點認為,在人工智能設計者和使用者身份不重合時,無特殊約定的,使用者才具備成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權主體的正當性、合理性。

(二)歸人工智能的軟件開發者所有

主張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歸人工智能的軟件開發者所有的觀點認為,當前階段,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模式基本為:原始數據—算法分析—建?!脩糨斎腙P鍵信息—輸出內容。在該模式下,人工智能程序能輸出什么樣的內容是由人工智能軟件開發者提前編輯的數據庫所決定的,人工智能本質上是沒有思想的計算機,其知識來源于程序內置的數據庫,當使用者輸入特定指令后,人工智能程序會捕捉關鍵詞,并在數據庫內進行檢索、篩選相關內容予以輸出,就成了我們所看到的人工智能輸出內容。倘若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予以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其保護的主體就應當是該人工智能程序的開發者,是開發者賦予了人工智能搜索并輸出的能力,也決定了人工智能所搜索的范圍。因此,作為人工智能程序的創造者,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我國能否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主體歸屬于人工智能軟件的開發者還有待商榷,因為對于開發者開發出的新程序已經在相關法律中通過其他方式給予了保護,倘若在著作權法中再對其予以保護,難免會造成沖突和矛盾。

(三)歸人工智能所有者擁有

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歸開發者和使用者所有是較為常見的兩類觀點,除此之外,還有一類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歸人工智能所有者擁有。該觀點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方面,人工智能所有者購買人工智能程序花費了資金,人工智能程序創造的內容就應當歸程序所有者擁有;另一方面,該觀點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類比為民法上的“孳息”,即是由購買的程序所創造的財富,人工智能程序本身就被視為“物”[1],在此觀點下,可以類比民法上“孳息”的歸屬,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主體賦予人工智能程序的所有者。

“世上最美妙的事情就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不同的風景”,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這一問題,站在不同主體的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而每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我們所討論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是建立在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享有著作權的基礎上,而要確定權利主體,我們不妨看看是誰為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創造了價值或者做出了貢獻。這也就要求我們對不同種類的人工智能具體分析,倘若該人工智能程序已經較為成熟,數據庫較為完備,無需通過后續的學習來提高人工智能的搜索、整合能力,那么人工智能程序的開發者對生成的內容貢獻就較大,可以將其納入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的主體范圍。倘若該人工智能程序僅具雛形,仍需后續使用者不斷優化、訓練,那么使用者對人工智能輸出內容的貢獻就較大,其著作權主體就應當是人工智能程序的使用者。如果是某公司采購人工智能程序給員工使用,員工出于為公司爭取業績的目的使用人工智能程序生成內容,那么就應當認定投資者也即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享有生成內容的著作權。

四、保護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制度構想

人工智能的應用領域越來越廣闊,如果不能及時將其生成內容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勢必會影響相關主體的創作積極性,也會導致文藝市場的秩序混亂[2],結合我國當前人工智能發展形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構建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金鐘罩”。

(一)明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屬性

要想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首當其沖的就是應當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如果不考慮實際情況“一刀切”地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外,必然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果。況且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完善,其生成內容無論是在形式還是具體內容以及思想高度上都與人類所寫的文章不相上下。對于一個作品究竟如何評價、如何進行量化本身就是一個難題,“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歸屬,我們不妨在肯定其文學價值的同時,將其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范圍內,如此方能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二)確定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歸屬

如前文所述,本文認為對于部分有價值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以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但此前更重要的是確定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歸屬,只有確定了權利歸屬,當權利受損時才能及時維權。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本身就具有不同于傳統著作權保護客體的特點,根據不同種類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我們可以將其歸屬為不同主體,以保障著作權主體充分發揮積極性創造更多的文化作品,也可以促進對人工智能領域的投資,優化法律環境。

五、結語

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得以從繁瑣的搜索、整合工作中解脫出來,人工智能技術也逐漸滲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個人日常生活,大到國家軍工發展都越來越依賴人工智能的協助。因此,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勢在必行,可以預想,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后人工智能必將以更快的速度奔馳在發展的大道上,更好地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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