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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本土化中的新挑戰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著作權法使用者

晉 文

南京理工大學,江蘇 南京 210094

在我國,實施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組織主要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于1992 年成立。但當時該協會成立沒有法律依據,只能作為非政府組織存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于2001 年依法建立[1]。隨著網絡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的事件逐漸增多,公眾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卻相對薄弱,這給音樂和文化產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害。鑒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于著作權的維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了解并進一步完善中國的網絡音樂集體管理制度變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

(一)壟斷性

權利管理組織的管理主要有兩種類型,視各國情況而定。一種是競爭制度,另一種是壟斷制度。普通法系國家認為集體管理是受到市場影響而又不受到過分行政干擾的商業行為。在競爭管理模式下,在同一個領域內存在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時,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可選擇其中之一對其權利進行管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未對其所涉及的管理類型作出明確規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從專門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和國家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兩個角度分析,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管理模式與壟斷管理模式相似,關于設立權利管理組織的條件,《條例》基本排除了民間市場參與者在組織層面設立權利管理組織的可能性[2]。

(二)半官方性

音著協最初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組織機構的設立、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實踐中是由行政機關管控,因而具有半官方性這一特點。

(三)非營利性

現行《著作權法》明確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的,許可使用費原則上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于普通法系國家普遍采取競爭性治理模式,這些國家以公司法、反壟斷法等形式對權利管理組織進行管制,與非營利性質不同。

二、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權利范圍

《條例》對集體管理組織所能指派的職權作一些限定。一般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錄音著作權與詞曲著作權,其中包括復制、表演、廣播、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

(一)復制權

復制權作為版權所有權的主要組成部分,版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作品;二是作者在作品上所作的任何修改或刪節;三是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信息。我國復制方式已經演變出了很多表現形式。不論已經出版的作品是否采用數字形式,也不論是否采用非數字形式來表演與記錄,均屬《著作權法》中復制的范圍。

(二)表演權

表演權在音著協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表演權可以分為復制權和播放權兩種。除了復制權授權之外,表演權授權也是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來運作。根據《著作權法》,有兩種方式可以行使表演權。一種是公開表演,是指表演者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現場表演;二是指讓以不同方式公開放映演出。數字網絡環境下著作作品表演權行使有多種途徑,演奏地點與方式不受限制練習方式也多種多樣。音著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二合一”模式經營的KTV 亦是如此屬表演權。

(三)廣播權

廣播公司主要處理音樂作品的播放權問題。具體而言,廣播公司使用自己的頻道或頻率向公眾廣播節目,包括通過無線電、電纜等各種形式的直播和轉播。一般情況下,電視臺對音樂著作權的需求遠高于廣播電臺。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3]正是2001 年《著作權法》進行第一次修正之后,特別增加的關于互聯網傳播的規定。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音樂”已經成為一個熱門的話題,在這個過程中,因為音樂平臺音樂版權允許,所以無論何時何地都能通過音樂平臺聽到并下載到自己喜愛的音樂。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權利是數字作品互聯網技術背景下的一項單獨權利,其中已經包括復制和傳播數字作品的權利。不同的是,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受到限制且不經濟,但在網絡環境中,使用者可以連續訪問他們的是許可范圍的關鍵,占音著協授權總收入過半數的支柱產業。

三、音樂著作權集中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權利歸屬也發生了變化,這是因為網絡技術改變了作者與傳播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對音樂著作權沒有進行合理使用制度和立法保護,許多音樂作品在網絡環境中被隨意復制、傳播,從而造成了極大的混亂與損失。因此,建立合理的著作權保護機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了一大批音樂作品,所以使用者和權限管理的使用上也具有很大的潛力[4],便于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時,用戶須經著作權人授權后付費才能使用音樂。但當集體管理組織出現后,由于它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較高的效率,而令使用者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利益。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制度本身就能給人帶來方便。使用者和權利人接觸時,須約定和繳納使用費。在實際應用中,如果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決定的,那么由于缺乏定價依據,就極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使用者面臨著是侵權使用還是支付高額使用費的兩難境地。音著協通過集中許可減少了經營單位的數量,簡化了許可流程,不僅節省了使用者的成本,也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幫助音樂使用者合法使用音樂、加強音樂版權與使用者之間的和諧關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并與使用者達成穩定的許可協議,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納入產業鏈[5]。筆者認為,相較于歐美等發達國家,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相對滯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既有管理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治理及內外監督方面的問題。

四、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困境

近年來發展迅速的音樂產業,對著作權許可的需求范圍很廣。音著協在我國是一個集體管理的組織,但現實中,音著協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并處理一切侵權行為、沒有法律及時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使得著作權人需要自行去維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存在著作權人或其委托人有無侵權訴訟資格之爭[6]。2019 年,我國音著協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關涉中國音著協成員能否保有訴權和個人維權之爭;二是對非會員能否授權版權代理公司進行版權許可,收費及保護的法律程序等問題的爭論。

(二)延伸性集體管理爭議

“合法”集體管理組織越權和“非法”集體管理與之并存,使權利人處于不能自由選擇許可方式。我國長期以來對非會員的作品缺乏規范,第一次嘗試還是2020 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擴大集體管理對非會員作品進行管理的制度。但面對社會各界的反對,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權法》最終取消了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的相關內容,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方式依然沒有進行規范[7]。

(三)使用費的征收和分配困難

原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曾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缺乏權威和公信力,收費和分配科學性、透明度也有待提高的問題。除了可以進行許可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具備收取和分配與使用者權益相關的兩項使用費的能力,目前還沒有完全規范和實施?!吨鳈喾ā穼M用收取的有關方面做了規定,但對于“使用者代表”的選擇,“判決及訴訟決定收費標準”的基礎規定較為模糊,管理費扣除率及其他分配標準仍不規范,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由權利人、使用者和相關行業共同制定的科學合理的標準著作權管理制度。此外,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著作權爭議解決機制,導致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據使用費征收標準所決定的使用成本,未必能完全體現著作權人、使用者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訴求。

五、關于完善我國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適當落實競爭機制

這一階段外部環境不斷變化,《著作權法》作為現代社會的主要法律,有必要對其加以修訂,使之符合變化了的國情[8]。在法律方面,應立足于現實緊迫性,一是需要根據我國當前的社會發展形勢,專門針對網絡音樂這一塊進行規范。法律具有滯后性,單純依靠法律措施并不足以維護線上環境音樂作品著作權。我國音著協發展遲緩,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跟不上高速發展的網絡環境,因此需要多一些支持,少參與和干涉。二是需要引入自由競爭模式,促進良性競爭,并借助反壟斷進行調節以維持市場有序健康的營商環境。

(二)建立電子化管理系統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需要增大科技投入,開發在線音樂處理系統來管理所有在線音樂作品。美、日兩國的經驗可供我們參考,而建立數據庫是實現電子化管理模式的先決條件。在線音樂作品綜合數據庫應該建立在原有完整數據庫之上,數據庫內作品可按照作品類型和權利人授權日期對其編碼,以備后期集約化創作數字作品[9],此舉有利于信息查詢,有助于增進著作權人對于作品的有效管與被管,還可以為網絡音樂打造科學的在線許可制度。此外,利用人力監管音樂作品有局限性,建立網絡監督系統,更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以及可以作為版稅征收與分配的依據。

(三)提高版稅征收和分配透明度

由于音樂產業的快速發展,中國音著協收取的年費也在不斷增加[10]。在音著協的現行規則下,在線音樂許可定價標準由國家版權局與音著協聯合制定,并未充分顧及定價標準中包括音樂作品使用者在內的各相關利益主體。因此,建議我國的集體管理體制建立協商機制,以降低組織與使用者在收費階段的分歧。

在許可使用費分配中,由于許可費收取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只通過在官網上公開總金額的方式展示,這種不透明性可能導致權利人和使用人對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不滿意。此外,高昂的管理費用和監管不到位,降低了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信譽。需要繼續優化相關的法律條款,讓音著協的功能能被充分利用,以便保障權益持有人能夠積極參與到標準的決定過程中,提高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過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款,才能促進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合作與溝通,實現費用標準的公平合理確定。

(四)加強內外部監管,增加網絡監管手段

由于音著協作為非營利性公共機構,要實現更好的進行運作,就必須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監督制度,有必要強化音著協內外部監管。目前音著協權利管理組織主要有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兩種模式,均屬外部監督。但是行政機關的監督具有滯后性,社會監督必須設置多種監督手段。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非營利組織,有一定自主權,需要成立監督機構來監督、承擔組織內控制任務。如理事會的工作等,收取和分配使用費等,增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有效運作。還可設置在線監督機制,通過網絡進行實時監督,保證著作權管理組織的透明性,從而增強組織的積極性與公信力。

六、結語

網絡時代對中國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長期以來,網絡音樂版權保護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導[1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該借此機遇,著眼于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以此為契機優化自身管理能力,著眼現階段我國國情、借鑒其他國家優秀經驗,為作品傳播創造良性有序環境、維護音樂著作權人權益、調動其創作積極性、維護我們國家網絡音樂產業發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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