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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制度的理解

2024-04-08 18:48胡笑影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吳某清償債務人

胡笑影

青島科技大學,山東 青島 266061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各類糾紛層出不窮,清償行為不僅出現在合同相對方之間,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制度”的出現,使第三人代為履行后的追償行為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達到減少糾紛的目的,同時也回應了司法實務的需求?!睹穹ǖ洹穼嵤┲?,司法實務中對第三人代為履行后的追償行為有的按照債務承擔處理,有的按照贈與處理,有的按照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處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比較普遍,《民法典》的實施,有利于通過在實踐過程中的摸索,形成對處理該類糾紛確定性的審判意見。

一、立法層面的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中認為適用該條款應該符合以下四要件:

1.合同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

其一,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二,合同沒有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由此可以推斷出,第三人對于債務不屬于自身債務是明知的,第三人的履行是以自身名義進行的,而非以債務人的名義履行。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主要包括四種情況:一是明確拒絕履行,債務人已明確作出拒絕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二是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債務人雖未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但在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內或未約定履行期限時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實際履行行為;三是喪失履行能力,債務人明顯喪失履行能力,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四是履行不可能,債務人親自履行或委托他人履行已不具有可能性,如債務人在最后履行期限臨近前因病昏迷或被逮捕等。

一般情況下,若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就不會出現第三人履行的情況,故在司法實踐中對此要件一般不作認定和評判,即采取從寬原則。

3.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

無合同約定情形下第三人代履行是一個民事行為,而對于民事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只要第三人履行該債務的目的合法或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即可認定為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例如,第三人為了達到行賄目的,代公職人員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此時第三人代履行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其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不得行賄的規定,不構成第三人自愿代履行。

在學術上該條爭議最大,大多數學者認為“合法利益”應作限縮解釋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根據最高院民一庭對該條的理解,是對“合法利益”做擴大解釋,即不屬于非法目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4.根據債務性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未明確將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

有些合同的權利義務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生效,如果由第三人代履行,將會使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最終導致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該種債務的性質決定了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在合同中約定履行主體只能是合同當事人,或者法律規定僅能以自身名義履行的,則都不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范圍內,也即不能通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向債務人追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是債務,而并非指的是金錢債務,但在司法實務中,絕大多數的債務都是以金錢債務的方式出現,對于非金錢債務的代為履行,目前尚未檢索到相關判例。[1]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本質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第三人因為清償行為而取得法定債權轉讓的效果。

(一)對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并非合同當事人,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第三人未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所區別的是,為避免第三人惡意瑕疵履行進而損害債務人利益,第三人惡意或存在重大過失時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二)對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領

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并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且《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的但書條款,更給予了債權人事先約定排除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權利,故債權人不享有異議權。

(三)對第三人:法定債權轉讓

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代為履行部分)自動轉讓給第三人,產生法定債權轉讓的后果。[2]

三、司法實務中對《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的應用

(一)具有親屬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

案例一案件事實:王某銀與劉某霞弟弟劉某鋒系夫妻關系,2016 年6 月8 日王某銀與劉某鋒以夫妻名義在某川信合申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20000 元。2021 年3 月11 日劉某鋒酒后上吊自殺,同年3 月24 日劉某霞將王某銀與劉某鋒在某川信合的貸款進行了清償,2022 年4 月24 日劉某霞起訴要求王某銀返還其代為清償的貸款本息21507.32 元。

裁判結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劉某鋒名下的20000 元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屬于王某銀與劉某鋒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王某銀與劉某鋒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王某銀丈夫劉某鋒自殺死亡后,當債權人催告償還借款時,沒有還款義務的第三人劉某霞替代清償了債務,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還款后,該債權隨即轉讓給劉某霞,因此劉某霞享有對該債務的追償權,這里的追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履行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本金、應收利息、當期利息、復利諸項,對于王某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劉某霞系自愿清償行為而不享有追償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權利人滌除房屋上的抵押后向債務人追償

案例二案件事實:2015 年10 月8 日,案外人李某向許某姐借款50 萬元。2016 年11 月22 日,許某姐以李某及其妻子丁某為被告向阜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丁某歸還借款本息。阜寧法院經審理后,于2017 年3 月31 日作出判決,判決李某、丁某向許某姐歸還借款本金50 萬元及利息等。2016 年11 月7 日,李某、丁某與王某成、李某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不動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屋登記在王某成、李某芹名下。2017 年1 月5 日,王某成、李某芹向阜寧某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29 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7 年9 月15 日,許某姐向阜寧法院提起訴訟,以李某、丁某與王某成、李某芹惡意串通損害許某姐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2018 年3 月5 日,阜寧法院判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許某姐在申請強制執行李某、丁某過程中,以房抵債接受該不動產,并優先償還阜寧某銀行的貸款本息269900.96 元。2019 年11 月20日,阜寧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將阜寧縣的不動產產權轉移給許某姐,抵償李某、丁某的債務273843.04 元。許某姐償還銀行貸款后,向王某成、李某芹主張其代為清償的銀行貸款。

裁判結果:關于許某姐是否有權向王某成、李某芹要求返還其代為清償的某銀行貸款款項的問題。許某姐對王某成、李某芹用于抵押給郵政銀行貸款的房屋享有合法權利。出于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許某姐為消除該房屋上的抵押權,辦理相應的房屋產權登記,遂代為王某成、李某芹清償了其差欠某銀行的該筆貸款。許某姐在某銀行接受其債務清償后,直接取得該銀行對王某成、李某芹原享有的該筆債權。許某姐要求王某成、李某芹償還代為清償的債務,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物流公司代運輸合作方清償物流費用

案例三案件事實: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吳某于2020 年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該公司的鄭州運輸業務由吳某承接。合同還約定調運車輛、雇用運輸司機的費用由吳某結算,與某物流有限公司無關。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吳某之間已結清大部分運費,但因吳某未及時向承運司機結清運費,2020 年11 月某日,承運司機在承運貨物時對貨物進行扣留?;谶\輸貨物的時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運司機墊付了吳某欠付的46 萬元,并通知吳某,吳某當時對此無異議。后吳某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 萬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吳某追償余款未果,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吳某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在吳某未及時向貨物承運司機結清費用,致使貨物被扣留時,某物流有限公司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有權代吳某向承運司機履行。某物流有限公司代為履行后,承運司機對吳某的債權即轉讓給該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吳某支付剩余運費的訴訟請求。

(四)銀行工作人員代貸款客戶清償貸款

案例四案件事實:客戶賀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三位保證人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貸款到期后,賀某及保證人未及時還款,銀行要求貸款經辦人孟某及時督促借款人及保證人還款,否則孟某將無法完成銀行內部考核。孟某因無法與借款人及保證人取得聯系,為了避免承擔內部責任,在此情況下孟某代其償還了借款及利息。后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賀某及保證人償還其代為償還銀行的金額。

裁判結果:賀某向銀行貸款,且到期未能償還,由于其未能償還會導致孟某無法完成內部考核,孟某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損失,故而孟某代賀某向銀行履行了債務。雖賀某沒有就孟某代付達成任何合意,但其作為債務人,在孟某代為償還后,其因孟某代為償還債務而受益,其未做出明確表示不接受代為償還款項,也未退還款項,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賀某應對孟某的代為清償行為承擔責任。

四、司法實務中產生爭議的問題

(一)債務人是否有權拒絕

筆者傾向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單方自愿代履行行為具有提出異議和拒絕的權利,第三人不得反于債務人的意思強行代為履行,否則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但當債務人的不履行行為影響第三人利益實現之時,即第三人和債務人存在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若賦予債務人拒絕權,則第三人的利益有可能因為債務人的拒絕而受損,此時則不賦予債務人拒絕權。對于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的拒絕權也應在合理時間內提出,若債權人已經接受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第三人向債務人追償之時,債務人不能以“沒讓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為由拒絕向第三人承擔債務。

(二)如何掌控合法利益的界定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我國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是在借鑒了其他國家法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制定的,旨在促進債權的實現和經濟的平穩運轉。但是對于“合法利益”的解釋,尚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由于“合法利益”本身也是概括性概念,無法對其進行窮舉,且生活中合法利益的出現形式可能多種多樣?!睹穹ǖ洹返哪:砸幎ㄏ喈斢谫x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利益的權衡判斷。在司法實務中最根本的判斷方式,是考慮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之間利益平衡,也即第三人的代為清償行為有無使債權人、債務人產生經濟損失,以此來判斷第三人對此是否具有合法利益。

五、結語

《民法典》施行前,我國法律對第三人代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關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司法實踐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針對此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此舉更加有利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其他債務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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