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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背景下的審計法治化建設研究

2024-04-08 18:48王樹霞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法治化審計工作規范

王樹霞

廣東白云學院,廣東 廣州 510450

審計是一項高度專業化和系統性的工作,它涉及系列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我國,審計工作的主要依據就是憲法和法律,在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中,我國正逐步步入法治時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都離不開法治的支持。而審計部門,則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機構,必須按照法律來進行審計,并且要按照有關的規定來進行。為此,必須把審計理念與法治觀念有機地融合起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審計制度,才能更好地提高審計法治化建設水平。使整體審計工作符合新時代的發展規律,堅持走依法治國之路,使審計工作更上一個臺階。

一、新形勢下審計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提高了審計人員的自身法律素養和職業素養

在推進審計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不僅需要關注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還要重視審計人員自身法律素養和職業素養的提升。通過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審計人員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從而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確保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審計法治化建設還能夠促進相關工作人員的自我反省和學習。在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反思自身的不足之處,并積極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其他職業素養方面的知識,以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發展水平。這種自我反省和學習不僅能夠提高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和能力,還能夠為整個審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促進相關工作人員的自我反省和學習。這些措施不僅能夠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還能夠為整個審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是新形勢下審計轉型變革的必然,是時代要求所在

法治思想是審計工作的起點和落腳點,所以在面對大環境、經濟形勢、經濟新常態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社會矛盾,就會對社會的和諧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此外,當前國家處在一個非常重要的轉型階段,要想對這些不利事件進行有效控制,就必須把審計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對經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并且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把法治的理念融入審計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之中[1]。由于審計對象日益復雜化,審計領域日益擴展,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原來的審計方法存在著許多弊端,給審計人員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要防止審計人員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迷失方向,就必須始終堅定貫徹法治理念,將其貫徹到整個審計工作之中,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對問題進行剖析,促進我國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尤其是在新形勢下,一系列新的外部條件發生了新的改變,這就意味著審計領域要比過去更廣,面對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要想更好地滿足審計改革要求,就必須與法治建設密切聯系,保證審計工作的正確取向。尤其是隨著審計的領域逐漸擴展到資源、環境審計,信息化審計等一大批新的方面,更需要在重視審計工作方法的基礎上,始終堅持依法審計,既要注意到適當的證據,又要注意審計意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保證審計人員在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執法的時候,符合時代發展的客觀規律,促進審計工作上一個新的臺階。

(三)明確了審計工作的法治方向

審計法治化建設是確保審計工作正常、健康開展的關鍵環節。通過明確審計工作的法治方向,能夠使審計工作緊跟時代步伐,滿足社會需求,指引審計工作按照既定的發展目標前進。審計法治化建設作為國家審計工作的重要條件,只有及時落實到位,才能確保審計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同時,審計法治化建設也能夠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審計工作樹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譽。

二、新形勢下審計法治化建設現狀

(一)審計的相關法律規范體系建設不夠成熟

目前,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與新形勢、新環境不相匹配,缺乏有效機制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例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經濟現象和問題不斷出現,而現有的審計法律規范往往不能及時適應這些變化,導致一些審計工作無法可依,影響了審計的準確性和有效性[2]。此外,審計工作中對先進信息技術的運用不足,導致一線審計業務無法可依,立法不夠完善,給相關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困難。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在審計工作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但是目前審計法律規范并沒有對這些技術給予足夠的支持和指導,導致一線審計人員無法有效地運用這些技術來提高審計效率和準確性。

此外,由于一些審計法律規范明顯滯后,已經遠遠落后于正常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客觀需求和環境需要。這些規范未能及時更新,無法滿足審計實踐的需要,甚至可能成為審計工作的障礙。例如,一些舊的審計規范對于某些經濟行為的定義和標準已經過時,無法適應新的經濟環境,如果仍然按照這些規范進行審計工作,可能會導致審計結果不準確或者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二)審計規范的執行力度明顯欠缺

雖然我國一直以來將以審計署為代表的監督審計模式作為重心,致力于強化審計的規范執行力度,但是實際情況卻與預期相差甚遠。實際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和執行機制來確保審計程序的公開與合法性,并且規范審計的程序以及嚴謹的審計取證等方面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這些因素都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審計效果,導致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無法得到有效實施,進而無形中加大了法治化建設的難度。

審計署作為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一直以來承擔著監督和審計國家財政收支的重要職責。然而,盡管我國一直以來注重以審計署為代表的監督審計模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審計的規范執行力度卻遠遠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3]。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是缺乏一套健全的監管和執行機制來確保審計程序的公開與合法性。此外,審計的程序不夠規范以及審計取證不夠嚴謹等問題也嚴重影響了審計的質量和效果。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于:審計程序的制定和執行不夠嚴格,導致審計結果存在偏差;審計取證過程中缺乏嚴謹的調查和證據收集,使得審計結論缺乏說服力;對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和整改要求落實不到位,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會影響到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也會使得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形同虛設,無法得到有效實施。同時,這些問題無形中也加劇了法治化建設的難度,使得國家在推進法治化進程中面臨更多的挑戰。

(三)審計的責任追究機制建設不夠成熟

我國審計工作主要集中在防止和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舞弊或重大錯報風險,但在精力分配上不夠均勻,可能會忽視對責任人或當事人的責任追究,這可能會導致不法分子鉆空子[4]。此外,審計問責機制的構建相對落后,相關審計人員的法治意識也較為薄弱,這些問題都可能使我國審計法治化建設面臨重重困難,缺乏充分的力量和引導。

具體來說,我國審計工作在防止和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和舞弊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這體現了審計的重要性和職責。然而,對于責任人或當事人的責任追究方面,可能存在分配精力不夠均勻的問題。這可能會導致審計工作中對個體責任的忽視,不利于充分揭示和糾正財務報表中的問題。此外,審計問責機制的構建相對落后,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和威懾力。審計問責機制是確保審計工作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關鍵因素。然而,當前我國審計問責機制的構建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亟待完善和加強。此外,相關審計人員的法治意識薄弱也是導致我國審計法治化建設面臨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審計人員作為審計工作的主體,其法治意識和素養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然而,當前我國審計人員法治意識的薄弱現象較為普遍,這可能會影響到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新形勢下審計法治化建設路徑

(一)確立《審計法》的權威性與主體地位

隨著我國審計工作法治化和規范化建設推進,需要有關審計單位及審計工作人員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權威性,樹立其在審計工作中的主導地位,特別是對單位領導而言,唯有管理者認識到《審計法》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性,其他員工才會引起重視,從而激發員工參與審計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與過程,具體可從以下方面開展:

首先,審計工作人員應明確認識到,所有的審計活動都應依據相關法規進行,他們務必理解其工作是受《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這不僅有助于推動審計工作的法治化進程,同時也能確保審計的權威地位和主體資格不容置疑。

其次,為確保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必須杜絕任何部門或個人干涉政府部門的審計工作。同時,必須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詳細規定,以確保將審計結果反饋給后續工作部門,從而改進不足之處,全面優化審計工作,促進整個領域的整體發展。此外,審計機關除處理好常規審計工作外,還應加大對被審計單位的監管力度,充分利用自身職能,及時發現問題并處理,引導審計組織按照預定軌跡發展,推動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并充分發揮其職能。

(二)加強審計工作本身的獨立性建設

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我國民主與法治建設已經獲得了較為理想的結果。要想加快這個過程,全面實現審計的法治化建設,就必須對審計工作進行不斷規劃,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強化審計的獨立性與規范化,從而保障審計的權威性。唯有如此,方能及時察覺可能出現的問題與風險,提出相應的政策,并確保審計的獨立性作用得以全面發揮[5]。在審計工作中,要盡可能地避免非必要的外部人員介入,以保證審計的公平與公信力。只有以公正、公平、公信為前提,審計成果和過程方能經受嚴密的審查和社會大眾的監督,這是依法進行審計工作的一個必要的先決條件?;谶@一點,必須不斷強化內部審計廉政建設,保證審計人才和審計經費獨立性。要把反腐倡廉建設當作審計工作的起點和落腳點,加強審計自身的獨立性和誠信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高品質與高效率,從而促進民主法治進程的持續發展。

(三)強化審計工作落實力度、明確責任

在進行審計工作時,確保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至關重要。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對每個審計人員的職責與義務進行清晰界定。只有將審計工作落到實處,切實促進審計工作的依法、標準化開展,才能達到這一目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首先,應由審計負責人牽頭,組建一個專門的審計工作法治化促進小組,將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審計工作法治化建設緊密結合,以實現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同時,明確界定每個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職責和工作范圍,以確保各司其職、相互協作,保障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在具體工作計劃方面,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審計法律法規,制定科學、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單位審計工作的有序推進。同時,對執行過程進行嚴格監督,防止出現任何疏漏。此外,在執行過程中,要注重實際效果,嚴格把關[6]。最后,加強對審計工作人員的法規執行和風險防范技能培訓,提高他們規避風險的能力,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四、結語

審計法治化建設是一項兼具系統性和復雜性的工程,因此,作為國家核心機構的審計部門,必須依據法律開展審計工作,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為推動審計法治化進程,確保在法定權限內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能力得到持續提升,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同時,應強化審計監管,推動審計工作在更加開放、透明的環境下進行,營造良好的審計法治氛圍,為依法治國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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