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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國家”概念何以引發爭議?
——GATT框架下的概念史考察

2024-04-13 17:18
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框架

張 桐

內容提要:“發展中國家”是全球治理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近年來卻成為國際話語場域中的爭議性概念??疾礻P稅及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歷史,對于厘清相關爭議的緣起和進一步理解國際話語競爭具有重要價值?!鞍l展中國家”概念在GATT框架下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50年代以修訂GATT1947第18條為代表的概念孕育階段,60年代以增加GATT1947第四部分為代表的概念萌芽階段和70年代以后以普惠制、差別優惠待遇及“畢業原則”等為代表的概念流行階段。GATT框架下的“發展中國家”概念展現出模糊甚至混亂的特征,為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爭議埋下了隱患。西方發達國家在這一概念的塑造過程中注入了自身的價值觀,而發展中國家的參與卻十分有限,這也為當今的國際話語競爭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近期,“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概念在沉寂多年后再次成為國際社會的熱搜詞語,其背后的驅動力之一是一些西方國家“意圖將中國從發展中國家隊伍中踢出去”(1)參見苑基榮:《國際觀察:美西方熱炒“全球南方”離間不了中國與發展中國家關系》,人民網,2023年8月18日,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818/c1002-40059353.html [2023-09-18]。??梢?,“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外衣之下,不僅是各方的現實利益之爭,也是圍繞“發展中國家”等全球治理基礎概念的話語競爭。因此,要理解“全球南方”概念的再流行,就離不開對“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再解析,而要了解“發展中國家”概念引發的紛爭,就不得不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2019年1月和2月,美國先后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了題為《一個無差別的WTO:自我認定的發展地位威脅體制的有效性》(2)“An Undifferentiated WTO:Self-Declared Development Status Risks Institutional Irrelevance,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T/GC/W/757,January 16,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757.pdf&Open=True [2023-12-04].和《加強WTO談判功能的程序》(3)“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the Negotiating Function of the WTO,” WT/GC/W/764,February 15,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CatalogueIdList=251580&CurrentCatalogueIdIndex=0&HasSpanish [2023-12-04].的提案,矛頭直指WTO框架下“發展中國家”的界定標準及其地位問題。尤其在同年7月,美國發布了《關于改革世界貿易組織中發展中國家地位的備忘錄》(4)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Memorandum on 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uly 26,2019,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organisation/ [2023-03-14].,威脅如果在90天內沒有取得相關進展將單方面采取行動。2020年2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2020年貿易政策議程和2019年年度報告》(5)“2020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9 Annual Report,”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February 28,2020,https://www.wita.org/atp-research/ustr-2020-trade-agenda/ [2023-12-04].,再次將該議題列為有關WTO改革的主張之一。伴隨這些聲音,有關“發展中國家”概念的討論與爭議再次成為國際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并持續至今。

那么,如何認識和理解WTO框架下圍繞“發展中國家”概念的爭議?這些爭議是如何產生的?目前,學術界對此問題的探討通常限于WTO自身的短暫歷史(6)相關討論可參見:康斯坦丁·米查洛普羅斯:《WTO中的發展中國家》,黃震華譯,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4年;張向晨:《發展中國家與WTO的政治經濟關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朱彤:《發展中國家在WTO中的地位和利益》,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王新奎等:《世界貿易組織與發展中國家》,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年;顧寶志:《WTO發展中成員地位改革及中國應對建議》,《國際貿易》2020年第1期,第38—43頁;馬瑩:《WTO改革視角下再論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第14—24頁。,尚未追溯到WTO的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本文通過梳理GATT框架下“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歷史,探察GATT框架對待“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方式在何種意義上為后來乃至今日的相關爭議埋下了伏筆,其對當代的國際話語競爭又有何種啟示。

一、“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孕育

1947年10月30日,23個國家在瑞士共同簽署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該協定自194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臨時多邊協定的形式共運行了47年,對全球貿易及國際關系的發展變遷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發展中國家”條款

僅就“發展中國家”一詞而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其后修訂的官方文本(簡稱GATT1947)中從未出現“developing country”等類似表述,甚至有關“欠發達國家”(less-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也是直到20世紀50年代的修訂版中才出現。談及GATT協定中的“發展中國家”條款,今人首先會想到GATT1947的第18條,一般認為這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條款,或者說,是有關發展中國家待遇的條款。

第18條的早期標題為“與經濟發展相關的調整”。然而,在該協定的早期版本中,并未明確指明此款是針對哪一類國家的。第18條第一段直接指稱的是所有“締約方”(the contracting parties),即“各締約方認識到,為了建立、發展或重建特定產業或農業的特定部門,特別的政府扶持也許是必要的,在某些情況下,對保護形式的扶持的許可是合理的”(7)“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United Nations,E/PC/T/214,Add.1.Rev.1.。顯然,這一表述根本沒有指向某些特定的國家,而是指代所有國家。以至于我們可以認為,這恰恰是發達國家為自己確立的可以適時脫離GATT一般原則的特殊條款。(8)參見朱曉勤主編:《發展中國家與WTO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0頁。眾所周知,在GATT起草之初,盡管有一些在今天看來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參與其中,但由于它們的力量十分弱小,其特殊利益和特別訴求沒有被關注,發達國家在該協定的起草過程中沒有將相關問題納入考慮范疇。

1948年,締約方對GATT1947展開了第一次修訂,第18條位列其中。9月,締約方決定用《哈瓦那憲章》中的第13條和14條等內容來替換原第18條中的部分內容。有關該修訂的一份報告寫道,這種替換將有助于“不發達國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有更大的動機同意該協議,因為它們曾經參與了哈瓦那會議的相關工作”。(9)“Report of Working Party No.3 on Modifications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GATT/CP.2/22/Rev.1,1948,p.3.乍一看,這一解釋似乎意味著此條款指向的就是所謂不發達國家,但替換后的文本在有關國家分類的表述上差別并不大,甚至上述報告中出現的“不發達國家”概念也沒有出現在協議文本之中,而是沿用了“締約方”的通用表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報告還指出,這種替換也能夠讓“一些締約方”更容易獲得其國內議會的支持,此處的“一些締約方”似乎又是暗指一些發達國家。因此,就其實質而言,這次替換的主要目的只是去說服更多的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加入該協定,而非真正考慮落后國家的發展問題。

(二)概念內涵的三個維度

對第18條的第二次修訂發生在1954—1955年間。此期間,該條款的標題改為“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在1954年7月的一個修訂版本中,新增了一個段落作為第18條的第一個段落,以對第18條的總體目標進行說明,此時才出現了針對特定國家的提法:“各締約方意識到,它們各自經濟的漸進式發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將便利本協定目標的實現,特別是(in particular)那些在當前發展狀態下(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development)(10)此處的“state”疑為筆誤,在1954年8月的修訂版(“New Article XVIII,” Sec/50/54/Rev.1,1954)中,“state”改為“stage”。只能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11)“afford”隨后改為“support”。的締約方的經濟”(12)“New Article XVIII,” Sec/50/54,1954,p.1.。該版修訂也對早期版本中的第一段(現為1954年7月版的第二段)文字進行了大幅改動,明確指出該特別條款不僅是為了特定產業的發展,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該段中也第一次出現了“發展初期階段”(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的表述,以至于在新增的第三段中首次將“處在發展初期階段”和“提供低生活水平”二者相結合來描述該條款的適用對象。這一標準最終貫穿整個GATT時期,成為人們理解GATT所指的特殊締約方,甚至是界定GATT框架中“發展中國家”概念(盡管GATT協定中從未出現這一概念)的關鍵要素。

這是第18條乃至整個GATT歷史文本中第一次出現“漸進式發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在當前發展狀態下”(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development)等相關表述。這些表述第一次明確表達了不同國家所處的不同發展水平或經濟狀況,并暗含了一種線性發展的觀念,即在這條線性發展道路上,某些國家處于初級階段,它們僅僅能“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這其實就為20世紀60年代以后“發達國家”與“欠/不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詞語在國際社會的流行奠定了某種觀念基礎。

同時,這也是第18條首次以“特別”(in particular)字樣明確指出,該條款更加關注或更加適用某個國家類別。顯然,“那些處于發展初期階段和僅能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的締約方”(13)英文原文為:the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a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nd which can only 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 for their peoples。的表述實在冗長,在類似包含了較長限制語的表述面前,“發展中國家”這樣的簡明概念似乎呼之欲出。然而,此時的第18條中仍舊沒有“發達國家”“不發達國家”等表述,更不用說“發展中國家”概念了。即便在1954年11月一份關于第18條修訂說明的小組報告中,已經大量出現了“under-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14)“Review Working Party I on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Proposed Secretariat Draft of Article XVIII. W.9/40,1954.而且,顯而易見的是,相關文本中由“發展初期階段”與“低生活水平”限定的國家,其實就是此處“不發達國家”的同義語,但在GATT協定中仍然沒有使用相關的簡明稱呼。

至于哪些國家符合這兩條標準,同年7月的第18條草案曾提到一份有關國家的名單附件(Annex X),并在腳注中指出,該名單將隨時間進行調整。(15)“New Article XVIII,”SEC/50/54,1954,p.1.但是,在此后的版本中,這種附加名單的做法似乎被拋棄了。這就為日后哪些國家才符合上述標準的爭議埋下了隱患,或者說,它預示了GATT乃至WTO圍繞“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持久性爭論??傊?,此時的GATT已經暗含了那些日后被稱為“發展中國家”的國家的兩個特征或標準——發展初期和低生活水平。

1954年12月13日的一份第18條草案中,第一段再次被調整,在限定這個特殊的締約方時,除了上述兩項特征,還在后面新增了一句話:“處在工業化過程中以糾正過度依賴初級生產?!?16)“Redraft of Article XVIII,” Sec/158/54,1954.英文原文為:are undergoing a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to correct an excessive dependence on primary production。同年12月15日的另一份草案中,這一表述從正文被移到注釋處,以對所謂“處于發展初期階段”進行解釋說明,即“并不意味著僅適用于剛開始經濟發展的締約方,也適用于處在工業化過程之中以糾正過度依賴初級生產的締約方”。這一做法被沿用下來。這一次的位置調整,部分原因可能是為了避免關于特殊締約方的定義變得更加冗長。由此看來,GATT框架中的“發展中國家”概念表面上包括兩項標準,但細究起來,其實包括了“低生活水平”“發展初期階段”“過分依賴初級生產”三個維度。而關于第一項標準,1955年3月的一份草案中出現了相關的注解并沿用下來。(17)“Legal and Drafting Committee,” Drafting Changes to Article XVIII and Related Notes. W.9/236/Add.2,1955. p.9.

總之,在20世紀50年代,“發展中國家”概念雖已產生,但只是零星地出現在國際社會中,也未能進入GATT框架之中。GATT文本對相關國家的模糊說明,在無形中傳遞著一種線性發展觀,相關表述也成為日后人們理解甚至界定“發展中國家”概念的重要基礎,而其概念界定的含混不清也一直延續了下來,為日后圍繞概念的爭議埋下隱患。

二、“發展中國家”概念的萌芽

如上所言,在GATT初期,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其他較為落后的國家(無論它們被稱為什么),似乎被要求以同等條件參與GATT框架之中。盡管《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18條的修訂經常被視為向發展中國家的傾斜,但總的來說,有關這些“特別”國家的議題總是被當作例外來處理,而沒有被認真對待。(18)參見張向晨:《發展中國家與WTO的政治經濟關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頁。

(一)概念的“發展”內核

1958年11月,受《哈伯勒報告》(19)“Tre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Press Release GATT/394,1958.1958年的《哈伯勒報告》是GATT框架下對發展中國家議題發揮過重要影響的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考察了世界貿易結構的短期與長期變化,其中一個關注點就是“非工業化國家”的貿易困境,尤其是其與工業化國家之間的關系。在概念使用上,除了“工業化國家”(industrial country)與“非工業化國家”(non-industrial country)的常見表述,很多地方還使用了“發達國家”(developed country)、“欠發達國家”(less-developed country)、“不發達國家”(under-developed country)等概念,但未見“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y)的表述。等的影響,GATT各締約方同意成立三個委員會對當時棘手的若干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其中第三委員會的工作尤其關注“保持和擴大欠發達國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出口收入對于其經濟發展和經濟多樣化的重要性”(20)“Decision of 17 November 1958,” 7S/27-29.。由此至1961年,第三委員會的多份報告都采用“欠發達國家”概念,而非“發展中國家”概念。(21)First report adopted May 29,1959,COM.III/1,8S/132;Second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9,1959,L/1035,8S/135;Third report adopted May 24,1960,L/1162,9S/120;Four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4,1960,L/1321,9S/144;Report on Meeting of 21-28 March 1961,L/1435,10S/167;Fif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5,1961. L/1554,10S/175;Special report listing principal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adopted November 15,1961,L/1557,10S/185.最終,1961年12月7日各締約方通過了題為《促進欠發達國家的貿易》的宣言,該宣言——正如其標題一樣——主要使用的仍然是“欠發達國家”一詞,而對另一方的稱呼卻是“工業化國家”?!肮I化國家—欠發達國家”這種奇怪的概念組合反映出,國家分類概念在當時遠未形成共識性做法,人們很少對相關概念進行嚴格的界定與認真的討論,這也為今日“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模糊與相關爭議埋下了伏筆。但要特別提及的是,該份文件中確實出現了兩處“發展中國家”的概念,而就其意涵來看,似乎仍是“欠發達國家”的同義語。(22)例如第一處用法,“因此,締約方認識到,所有政府都需要作出有意識和有目的的努力,通過采取具體措施來促進欠發達國家出口收入的增長。發展中國家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找到必要市場的能力”。參見:“Promot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laration of 7 December 1961,”L/1698,1961。

上述宣言中出現的“發展中國家”概念似乎表明,隨著20世紀60年代的到來,“發展中國家”的表述逐漸進入了GATT框架。例如,GATT自1953年就開始發布題為《國際貿易》的年度報告,到了1960年發布的《國際貿易1959》中,人們就看到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用法。(23)“International Trade. 1959:GATT Annual Report published,” Press Release GATT/547,1960.前期的一個草案可參見:“Annual Report International Trade 1959,”MGT(60)40,1960。然而,細致考察這些概念的用法,我們仍無法明確推導出使用這一表述具體指代什么國家,有時它模糊地等同于“非工業國家”,或者是“工業化國家”之外的其他國家,有時又似乎指向“非工業化國家”中的某個特殊類別,或者近似于“初級生產國家”(24)有時似乎指代除去“東方貿易區”的“非工業化國家”。。另一個例子是1961年的一則簡訊,題為《面向發展中國家官員的GATT特別學習課程》,這是在GATT文獻庫中檢索“developing country”關鍵詞所能看到的最早文獻,但該簡訊的正文中再沒出現同一概念,我們也無法確定這一概念的具體所指。(25)“Special GATT Study Course For Official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GATT/564,1961.該文件是由聯合國歐洲總部發出的。其內容為,來自非洲國家(包括加納、幾內亞、利比里亞、利比亞、摩洛哥、尼日利亞、索馬里、蘇丹、多哥、突尼斯、阿聯/埃及和阿聯/敘利亞等)的政府官員,將參加一個為期幾天的課程學習,課程由GATT高級官員主持。我們無法確定,這是否意味著“發展中國家”概念在當時至少一種用法可能特指非洲或類似的一些落后國家。

伴隨“發展中國家”概念的興起,1962年在GATT框架中出現了一份論及國家分類概念的重要文獻。不過,可能由于它只是一份不起眼的報告,該文獻并沒有引起后世的足夠重視,今天圍繞“發展中國家”概念的爭論和研究也似乎忽略了這篇文獻。該報告題為《有關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與長期經濟增長間關系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圍繞GATT《國際貿易1956》報告的觀點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討論。(26)“A Not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ign Trade and Long-Term Economic Growth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SPEC(62)217,1962.本文作者不詳。前文指出,GATT《國際貿易》年度報告大都是在傳統的“工業化國家—非工業化國家”的用語框架下展開的,盡管在1959年報告中曾多次使用了“發展中國家”表述,但用法十分模糊。而《說明》一文卻大膽地擯棄了這種做法,明確提出了“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這對分析性概念,并特別凸顯了“發展中國家”概念。

《說明》一文寫道:“與出口結構相比,發展程度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們不是將國家分為‘工業的’(industrial)(主要出口制成品)和‘非工業的’(non-industrial)(主要出口原材料),而是將國家分為‘發達的’(developed)(即擁有相對較高的平均收入)和‘發展中的’(developing)(其平均收入還相對較低)?!?27)Ibid.,p.2.顯然,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出口結構僅僅是一個小問題,更大、更復雜、也更為重要的則是發展問題。這種關注點的轉向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顯得十分難得,而選用平均收入來衡量發展問題和區分“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在當時也顯得十分新鮮。同時,該文反對把所有“非工業國家”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的傳統做法,而是將這些國家做了地域劃分,即“拉丁美洲”“東南亞”“中東石油生產國”“其他國家”四大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劃分并沒有像《國際貿易》報告(以及同時代的類似做法)那樣將所謂“東方國家”(通常包括中國和蘇聯等)單獨列出來,而主要以收入水平來劃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并以地理因素來細分“發展中國家”。這也是今日國際社會流行的處理方法。

考慮到這篇文獻極少被后人引用,其影響力可能微乎其微。不過,確定無疑的是,明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框架、凸顯和細分“發展中國家”類別、以收入衡量“發展”的做法,在當時都是十分先進的觀念和主張,也至少代表了當時的一種思考和聲音,這些觀念——哪怕不是這份文獻——對后世的概念使用產生了一定影響。

(二)GATT1947第四部分與“發展中國家”概念

1963年5月在日內瓦召開的GATT部長級會議,其首要議題就是討論“為促進其經濟發展以擴大發展中國家貿易的舉措”(28)“GATT Council Completes Arrangements for Meeting of Ministers,” Press Release GATT/743,1963.,“發展中國家”開始以標題和重要事項的形式正式出現在GATT的日程當中。會議第一日,由歐洲經濟共同體部長理事會主席斯考斯(E.Schaus)發表的題為《有關發展中國家的問題》(29)E.Schaus,“Regarding the Problem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16 May 1963,” SPEC(63)86,1963.的致辭也值得一提。致辭中除一處使用了“欠發達國家”的表述(30)“In the field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對比此次會議的議題“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二者內涵相同。由此,我們可以確定,至少在當時的語境中,“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是同義語。,其他部分都使用的是“發展中國家”概念(31)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文所使用的是“工業化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對應詞語。,這在當時十分罕見。當時,主流的概念仍然是“欠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概念只是偶爾被提及。例如,在另一份展示該會議議程的文件中,除了議題中的“發展中國家”概念,其余時候仍然采用的是“欠發達國家”的表述。(32)“Meeting of Ministers 16-21 May 1963 Agenda,”MIN(63)2,1963.一般認為,此次會議最重要的成果是會議最后一日達成的決議和結論。(3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Resolution Adopted on 21 May 1963,” MIN(63)8,196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 Conclusions Adopted on 21 May 1963 on Item I of the Agenda,” MIN(63)7,1963.在這兩份文件中,締約方同意將對相關法律和制度框架進行調整以應對欠發達國家的貿易等問題,而其最終成果就是1965年簽署的GATT1947新增的第四部分,這一部分的增加是GATT1947繼第18條修訂后有關發展中國家議題的另一項重大成就。

然而,遺憾的是,就在這兩份重要文件中,盡管標題赫然寫著“發展中國家”,但正文中主要使用的依舊是“欠發達國家”表述。尤其在結論的第28段表述中寫道:“需要制定一個適當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使締約方能夠履行其職責,并擴大欠發達國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貿易?!边@似乎注定了負責起草GATT第四部分的委員會命名(34)該委員會正式名稱為“有關欠發達國家的GATT法律與制度框架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將采用“欠發達國家”而非“發展中國家”的表述。這似乎也決定了,盡管第四部分確實對GATT框架下“發展中國家”的境遇有所改觀,但“發展中國家”的概念沒能正式進入GATT協議。而正是在概念使用上的這種模糊與隨意,預示了整個GATT框架期間“發展中國家”等概念都沒能得到嚴肅的定義和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1963年12月4日,GATT1947第四部分的一份草案中,盡管主要使用的是“欠發達國家”表述,但仍然有三處出現了“發展中國家”概念。(35)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16,1963.有意思的是,在五天后的12月9日草案修訂版中,這三處“發展中國家”的概念均被替換為“欠發達國家”。(36)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16/Rev.1,1963.這種改動似乎預示了最終文本中“發展中國家”概念消失的命運。(37)盡管隨后的一份說明指出,此草案的主要目標在于章節的結構而非具體內容,參見: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45,1963。

與此同時,巴西、印度、美國、智利、澳大利亞等國也提交了各自的草案版本,在概念的使用上,大都以“欠發達國家”為主,以“發展中國家”為輔。一個例外則是阿拉伯聯合共和國提交的草案,其主要使用的是“發展中締約方”(developing contracting parties)概念,新增章節的標題即為“為促進發展中締約方之發展的特殊舉措”。更值得一提的是,第9款還對所謂“發展中締約方”給出了一種定義方式,共涉及三個指標:人均收入低于締約方每年所確立的特定水平,原材料、農產品或二者的出口收入不低于總出口收入的50%以及經濟結構中的多重因素導致其貿易差額處于持續和長期的赤字水平。如果某個締約方符合其中至少兩條,就屬于“發展中締約方”。(38)The United Arab Republic,“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L/2138,1964,p.5.但是,阿拉伯聯合共和國的上述嘗試,無論是采用“發展中國家”概念,還是對相關概念進行精確界定,都沒有得到采納。

1964年3月的一份委員會報告,對“欠發達締約方”概念的定義問題做出了簡要說明。報告指出,關于如何界定所謂的“欠發達締約方”,當時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問題在現階段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待日后出現相關爭議時再予以解決;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以后的某個時期,我們可以系統性地來界定“發達締約方”和“欠發達締約方”。(39)“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L/2195,1964.可見,有關國家分類概念的定義問題在當時盡管也被提起,但似乎并非一個重要或緊迫的問題。另一種可能則是,這一問題雖然重要,卻因其復雜性而難以達成共識性的定義方式。無論如何,這在一定程度上都為日后的相關爭論埋下了隱患。

總之,這一時期出現了許多在“發展中國家”概念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事件。盡管在GATT第四部分的多份草案中都能看到“發展中國家”字樣,但遺憾的是,兩個負責相關議題的關鍵委員會都未能將“發展中國家”概念成功引入GATT的協議文本之中,以替代“欠發達國家”的表述。同時,盡管出現過一些清晰界定“欠發達國家”概念的嘗試,但最終未能體現在協議文本中。這可能是GATT歷史上距離概念明晰化最近的一次嘗試,卻以概念的繼續模糊而收場。至此,GATT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最為重要的條款卻未能使用“發展中國家”這樣的表述。

三、“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流行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概念逐漸在全球擴散,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當屬1964年成立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以下簡稱聯合國貿發會議),這一機構是聯合國系統內唯一綜合處理發展和貿易、資金、技術、投資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相關問題的國際經濟組織。時至今日,關于“發展中國家”概念仍存在一種頗為流行卻錯誤的主張,即認為這一概念最早出現于1964年的聯合國貿發會議。前文提到,“發展中國家”概念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已經產生,在1962年也已出現了對“發展中國家”概念的認真討論。不過,這一錯誤主張一定程度上也顯示出,60年代確實是“發展中國家”概念在全球廣泛擴散的時代,與此相伴的則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提出進一步改革GATT框架的愿望和要求。1968年聯合國貿發會議第二次會議確立的普惠制,更是讓“發展中國家”概念變得穩定和流行。

(一)“一事一議”原則

1965年,澳大利亞向GATT提出針對部分欠發達國家實施優惠關稅的請求,該請求最終于1966年3月28日被批準。(40)“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Australian 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March 1966,” L/2627,1966.澳大利亞的這一成功案例,顯然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差別待遇提供了樣板,其最終結果就是GATT框架下的普遍優惠制。在概念的使用上,澳大利亞的這一次嘗試也有一些變化值得注意。在此前的多份文件中,澳大利亞請求優惠關稅的文件標題中都使用的是“欠發達國家”一詞,例如GATT有關該議題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中全部使用的是“欠發達國家”,而從未出現“發展中國家”表述。(41)“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但到了1968年1月,標題中的“欠發達國家”一詞則被“發展中國家”替換。(42)“Australian Tariff Preferenc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Addendum/Notifications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L2922/Add.1,1968.此后,相關議題所使用的主要用語都變為“發展中國家”。例如,1968年10月的一份報告中,標題和正文中都使用的是“發展中國家”概念,而再沒有出現“欠發達國家”等既往用法。這一變化反映了或者說代表了“發展中國家”概念在國際社會的流行趨勢。至于哪些國家才是澳大利亞要給予優惠關稅的“發展中國家”或“欠發達國家”,澳大利亞政府聲稱不愿對其進行區別對待,即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國家都能享受這一優惠,只是對所謂“條件”的闡述顯得十分含混。澳政府對于當時相關國家概念在國際社會未取得共識的現實似乎表示出了遺憾,并最終提出了自己的優惠國名單。(43)“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 pp.3-6.

受此影響,經過多次討論和談判,普惠制終于在1971年6月被GATT締約方全票通過,以建立一種“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普遍、非互惠和非歧視優惠體系”。(44)“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Decision of 25 June 1971,” L/3545,1971,p.1.在決議文本中全部使用的是“發展中國家”概念——盡管我們依然沒有看到對這一概念的明確界定。在聯合國貿發會議和GATT框架指引下,多個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普惠制政策。(45)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L3550/Add.1,1971;Japan,“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L3559,1971.伴隨大量政策文件的頒布與擴散,相關國家的稱謂全部被“發展中國家”概念代替。然而,各國通行的做法仍然是,不討論“發展中國家”概念本身,而是給出自己的普惠制政策受惠國列表以及相應的產品列表。顯然,這種處理辦法確實擴散了“發展中國家”概念,但也同時擴散著這個概念的模糊屬性。

隨之而來的東京回合談判對GATT的發展具有轉折性意義。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最重要的成果當屬1979年11月28日通過的《對發展中國家的差別、更優惠待遇及對等和更充分參與問題的決定》(46)“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 L/4903,1979.,它第一次為發展中國家享受優惠待遇確立了法律依據(47)參見薛榮久編著:《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概說》,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9頁。。盡管如此,它對“發展中國家”仍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其直接結果就是,該決定不是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普遍自動適用,而成為一事一議,即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要想獲得差別待遇,需要進行專門的談判。這就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權利很難得到保障。該文本中使用了14處“發展中國家”概念,但同時出現了3處“欠發達”用法,而有意思的是,所有這3處都寫明“欠發達締約方”,文本中卻未出現“發展中締約方”的表述。也就是說,“發達”一詞可以表述為“發達國家”或“發達締約方”,但另一邊卻只能是“欠發達締約方”,除此都表述為“發展中國家”。這種略有矛盾的處理方法可能主要是為了契合GATT協議,因為GATT1947中只有“發達締約方”和“欠發達締約方”的表述。這就顯示出,GATT框架下的大多數討論都必須遵從GATT1947這一核心協議。盡管“發展中國家”概念在20年代70年代已十分流行,并成為GATT框架下的主流詞語,但GATT1947早期確立的語境并沒有被突破。

(二)從GATT到WTO

隨著“發展中國家”代替“欠發達國家”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用語,該話語中所隱含的線性發展觀念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擴散和強化?!爱厴I原則”就是這一觀念的集中體現。1979年的決議就指出,所有關于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安排都是為了促成GATT基本目標的實現,為此,發展中國家必須認識到“伴隨其經濟的增長和貿易境遇的改善,它們隨之應當更多地參與到GATT的權利義務框架之中”(48)“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 L/4903,1979,p.3.。其中,就暗含了日后被進一步強化的發展中國家“畢業”原則,即隨著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它們應當承擔越來越多的義務。事實上,這一傾向早在普惠制產生之初就已存在,各發達國家在制定自己的普惠制政策時都指出,受惠國達到某些條件時即不再享受普惠政策。后來出現的“畢業”一詞,更是強化了這種線性發展觀念。

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經濟危機、石油危機、債務危機等國際形勢變化,促使人們開始籌備新一輪的GATT談判。1985年4月,包括三名發展中國家專家在內的七人研究小組遞交報告《爭取較好未來的貿易政策——行動建議》,對當時貿易形勢和貿易體制進行了分析,并呼吁新一輪的談判。報告指出,普惠制等政策使得發展中國家“逐步地被置于一種單獨的和似乎享有特權的范疇”,但“事實上它們并未從中得到什么好處”。(49)參見費里茨·洛伊特維勒等:《爭取較好未來的貿易政策——行動建議》,金星南、任泉譯,《國際貿易》1985年第7期,第27—32頁。80年代的這一疑問,至今仍然有效。換言之,“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在概念表述上似乎被置于了某種優待甚至特權化的特殊地位,這就成了許多發達國家用以攻擊發展中國家的利器,但另一方面,就其實質而言,發展中國家在GATT框架下所能獲得的實際好處卻與這種特殊地位完全不匹配。

1986年,GATT部長級會議召開,并通過《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50)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he Uruguay Round,GATT/1396,September 25,1986.,正式開啟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與1979年有關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優惠待遇決定一樣,該宣言同樣采用“欠發達締約方”的表述,而在其他時候均使用“發展中國家”概念。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八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最重要的當屬WTO這一正式組織對GATT臨時框架的取代。GATT1947也演變為GATT1994,并成為WTO協定的首要附件。GATT1994的第一條解釋性文字指出,舊框架中的“締約方”表述應視為“成員”,而此前的“發達締約方—欠發達締約方”則應改為“發達國家成員—發展中國家成員”?!鞍l展中國家”用語終于在從GATT向WTO的演進中獲得了其基礎性身份。(51)盡管相關的概念說明出現于GATT1994之中,但所謂GATT1994事實上已經遠離了之前的GATT框架而完全隸屬于WTO體制。

四、“發展中國家”概念史的當代啟示

綜上可見,GATT框架下“發展中國家”概念的發展史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的概念孕育,以GATT1947第18條的修訂為代表。經過修訂后的第18條,從指代所有締約方的一般條款轉為傾向于特定國家的特別條款,其對某些特定國家的描述性界定事實上呼喚著“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到來,也為后人定義“發展中國家”提供了若干基礎性標準。第二階段是60年代的概念萌芽,以GATT1947第四部分為核心。此期間,“發展中國家”一詞開始在GATT的一些場合出現,在GATT第四部分的生成過程中也時有浮現,有時還作為關鍵性詞語被突出使用,甚至還出現了對這一概念的精準定義和嚴肅討論。但“發展中國家”概念最終未能替代“欠發達國家”等概念進入GATT協議之中,其概念的模糊性也被延續下來。第三階段是70年代以后的概念流行,包括普惠制、差別優惠待遇以及“畢業原則”等都普遍使用了“發展中國家”概念。只是遭遇“締約方”這一GATT1947的核心語匯時,仍舊回到了“欠發達締約方”的傳統表述中,這一境況直到WTO時代才得到完全扭轉。

(一)圍繞基礎概念的國際話語競爭

當今世界,國際輿論場域存在著激烈的話語競爭,基礎性、關鍵性概念因其在話語中不言自明的地位成為國際話語競爭的焦點。國家分類概念正是全球治理與國際關系話語體系的關鍵,是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開展行動的基礎,而其中的“發展中國家”概念(與“第三世界國家”“中等收入國家”“邊緣國家”等競爭性概念相比)因其通俗性與流行性更是成為各方博弈的靶點,今天圍繞這一概念的爭議就是典型的例證。

然而,這一點在20世紀的國際社會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沒能充分認識到國際話語競爭的重要性。顯然,GATT在總體上是一個被西方國家主導的框架,它們利用這一框架更多地為自身牟利,包括在關鍵性概念中有意無意地注入符合自身利益的價值觀。因此,如上所述,盡管1962年曾出現了對“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嚴肅討論,此后一些國家也提出了相關概念的定義問題,但相關理念和主張都被完全忽視了。設想一下,如果發展中國家能夠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國際話語尤其是關鍵性概念的重要性,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話語的塑造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概念、話語及現實也許就不會面臨今日之窘境。

回顧GATT框架下“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歷史,我們看到,概念使用的混亂和模糊一直持續存在。例如,在GATT1947第18條的修訂中,人們寧可使用復雜又拗口的兩標準或三維度,也不采用當時流行的“不發達國家”等詞語來指稱相關國家,更不用說當時還未流行的“發展中國家”概念了。GATT相關文獻中充斥著大量的相似概念。如何界定“發展中國家”?其與“非工業化國家”“初級生產國家”“欠發達國家”“不發達國家”等概念之間是何種關系?這些問題自始至終都沒能上升為GATT的重要議題,以至于我們在GATT框架下看到了諸如“工業化國家—欠發達國家”等搭配古怪的詞語,以及“欠發達締約方”與“發展中國家”概念并列存在的奇怪做法。

顯然,概念的模糊性就為西方國家操控概念內涵、用概念裹挾價值觀的做法留下了空間。當WTO完成了對GATT的變革與繼承,這種概念上的含混不清也被繼承了下來,成為引發日后“發展中國家”概念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因。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概念的內涵越發固化,重新定義和塑造這些關鍵概念的難度也就越來越大。GATT1964年的一份報告聲稱,對“發展中國家”等概念進行界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行”的理由顯得十分草率,待日后出現爭議再解決的說辭也顯得有些不負責任。時間恰恰證明,諸如概念這樣的基礎性問題留待日后只會更加難以解決。

在缺乏統一定義的情況下,出具列表名單或一事一議成了GATT乃至WTO處理“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權宜之計。所謂“發展中國家”列表,是由發起方單方面提出的獨特列表(如澳大利亞在1965提出的普惠制國家列表),而非GATT確立的官方列表(1954年的試探性做法很快消失了)。顯然,當一方根據自己的所謂標準提出其“發展中國家”列表的做法變得流行時,“發展中國家”概念的模糊性與復雜性就會被進一步強化——“發展中國家”似乎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而成了各方為己所用的話語工具。這一點在今日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社會肆意劍指“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做法中得到了最明顯的體現。當“不發達國家”等傳統分類概念不利于西方國家的擴張時,它們積極探尋新的替代概念;當“發展中國家”概念有助于掩蓋部分國際現實時,西方國家迅速讓其上升為一個全球流行的“客觀”概念;當一些發展中國家對西方主導的國際秩序造成沖擊時,西方國家又試圖拋棄“發展中國家”概念?!鞍l展中國家”概念這一“生成—盛行—唱衰”的全周期,成了西方社會主導話語霸權的典型案例。(52)參見張桐:《“發展中國家”概念過時了嗎——世界銀行的一種觀點及其評述》,《學術論壇》2022年第5期,第54—69頁。

(二)“全球南方”盛行與國際話語競爭

近期,“全球南方”概念在國際社會再度流行起來,“媒體和政治家對于‘全球南方’一詞都青睞有加,國內外學術研究中對‘全球南方’的使用也呈指數級增長”。(53)參見李聆群:《“全球南方”在國際海洋治理中的角色——以〈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談判為例》,《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2023年第6期,第69頁?!叭蚰戏健备拍钍⑿械谋澈?,固然有部分發展中國家能力提升及其參與全球事務意愿增強的緣由,但從話語的視角看,也是不同國家圍繞基礎概念進行話語競爭的過程。結合“發展中國家”的概念歷史,我們在“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背后隱約看到了另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解釋:一些西方國家在唱衰“發展中國家”概念的策略受挫后,正在尋求為其所用的“新”概念。

伴隨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對長期由西方國家主導的國際體系造成沖擊,一些西方國家急于為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戴上“發達國家”的帽子,試圖以此限制這些國家的發展速度,讓自己重新掌握世界的主導權,甚至出現了拋棄“發展中國家”概念的聲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16年4月由世界銀行發布的《世界發展指標》報告在序言中赫然寫道:“我們不再區分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和發達國家(developed countries)”(54)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2016,”2016,https:// 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05371467990952829/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2016 [2023-06-28].,相關工作人員也公開表示將“逐步淘汰‘發展中國家’一詞”(55)Tariq Khokhar,Umar Serajuddin,“Should we continue to use the term‘developing world’?”November 16,2015,https:// thebeacon.pro/definition-of-the-term-developing-country [2023-06-23].。

然而,類似的試探性策略似乎在短暫的熱鬧之后迅速沉寂下來。而美國近些年以強硬姿態要求WTO改變相關規則的做法也收效甚微??傊?,當試圖拋棄“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做法行不通時,一些西方國家選擇另辟蹊徑,其策略之一就是試圖炒熱并重塑曾經的“全球南方”概念。換言之,美西方的策略是,既然“發展中國家”概念的外延難以受其控制,那就通過炒熱“全球南方”概念來冷落“發展中國家”概念,并在這一過程中重構“全球南方”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有意將‘全球南方’概念政治化、工具化,意圖把中國排除在外,削弱中國在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力”。(56)參見陳珂:《“全球南方”為何受熱捧?》,《中國報道》2023年第11期,第79頁。

因此,剝開“全球南方”概念爭議的外殼,顯露出的仍是圍繞“發展中國家”等基礎概念的國際話語競爭。對“發展中國家”等基礎概念的歷史考察仍然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例如,我們如何在“全球南方”的概念內涵中注入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價值觀?我們應盡可能明確“全球南方”概念的界定標準和國家范圍,還是將其維持在模糊的水平上?我們應如何解讀和宣傳“全球南方”與其他類似概念之間的關系?

可以預見,基于國家分類概念的話語競爭將持續下去,“全球南方”概念之后還會有其他或新或舊的詞語再度流行,而每一次新概念的出現都意味著機遇與挑戰并存?!鞍l展中國家”概念的發展史告誡我們,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基礎性、關鍵性概念的討論與界定中,更加堅定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主張,更具策略性地與西方發達國家開展國際話語競爭。

五、結 語

國際話語競爭不僅關乎經濟、科技等硬實力的較量,更關乎文化、制度等軟實力的競爭。以國家分類概念為例,某個分類概念的歸屬不僅涉及切實的現實利益,如享受差別化待遇,更重要的是,概念深層蘊藏著的某種價值觀。概念創制、辯論、擴散的過程,就是價值觀生成、較量和傳播的過程。從GATT框架下“發展中國家”的概念發展史可以看到,由于GATT框架一直受制于西方發達國家,GATT話語中的“發展中國家”等詞語自然就包含了西方發達國家關于國際關系和全球治理的價值觀念。(57)相關討論可參見張桐:《西方政治話語中的“發達—不發達”概念:一項研究議程》,《太平洋學報》2019年第4期,第13—24頁;張桐:《西方治理話語中的“發展中國家”概念:基于世界銀行的考察》,《公共管理評論》2020年第1期,第3—24頁;張康之、張桐:《論世界體系中觀察視角的“中心—邊緣”概念》,《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第29—38頁。

因此,對國際關系重要概念的研判,不僅要明晰其背后的利益之爭,更要揭示其內在的價值觀念。中國謀求自主發展的成功經驗證明,我們的“發展中國家”概念與英文“developing country”雖是詞語對譯的關系,卻具有相當不同的內涵。面對激烈的國際話語競爭場域,廣大發展中國家必須明辨同一個“發展中國家”詞語背后的多重話語,也必須明辨“全球南方”等熱搜詞語背后的多重意圖,始終堅持國家發展的自我解讀和自身定位,才能不斷提升國際地位和國際話語權。正如習近平主席在約翰內斯堡金磚國家工商論壇閉幕式發表的致辭所言,作為發展中國家、“全球南方”的一員,中國始終同其他發展中國家同呼吸、共命運,堅定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推動增加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全球事務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58)參見《中國始終同發展中國家同呼吸、共命運》,《人民日報》2023年8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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