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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案件財產處置司法模式之反思與完善

2024-04-14 16:56儲虎
宜賓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黑惡爭議違法

儲虎

(皖西學院 法學院,安徽 六安 237012)

掃黑除惡肩負著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的使命,有研究發現由于立法與實踐的雙重不足,掃黑除惡存在著具體困難[1]。黑惡勢力案件中的財產處置問題的重視程度雖然與日俱增,但是想要真正妥善處置并非一蹴而就。2019 年4 月9 日“兩高兩部”發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財產處置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隨著司法經驗的積累與立法工作的穩步推進,時隔兩年有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應運而生,自2022 年5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四章專門規定“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確有組織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一體兩面,并無實際區別。在國際公約和域外規定中“有組織犯罪”一般表達為“organized crime”,但是其概念并未形成共識。我國立法時,界定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屬于基本問題且具有首要任務的地位[2]11-15。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有組織犯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有組織犯罪和黑惡勢力犯罪概念中涉黑犯罪幾乎沒有爭議,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惡勢力(組織)犯罪如何理解的問題,對此在《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專門說明了對惡勢力組織概念的修正。對比《反有組織犯罪法》中“惡勢力組織”概念與“兩高兩部”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惡勢力”概念,兩者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也僅是調整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位置。因此,總體來看,有組織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并沒有實際區分,唯一的不同在于有組織犯罪更強調犯罪的組織性,而黑惡勢力犯罪更強調犯罪的反社會性和反人類性。有學者指出,從有效銜接刑法、匹配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現狀與掃黑除惡的目標和參照國際公約與境外立法實踐三個層面來看,“反黑惡勢力(犯罪)法”的命名可能比《反有組織犯罪法》更加合適[3]。不過有組織犯罪概念的包容性顯然更強,更具生命力與國際性。也有學者總結狹義的有組織犯罪僅指黑惡勢力犯罪,廣義的有組織犯罪還包括有組織形式實施的恐怖犯罪等[4]5。本文考慮到反有組織犯罪與掃黑除惡目標的一致性,《反有組織犯罪法》對《意見》等的繼承與發展,采取狹義概念。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那么從《意見》到《反有組織犯罪法》,從黑惡勢力犯罪到有組織犯罪,我國刑事司法對于涉案財產處置形成哪些成功經驗?又有哪些亟待解決的難題?有必要對《意見》以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的狀態進行總結,找到《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目標靶位。

一、《意見》背景下財產處置的現狀與難點

財產處置的司法現狀相對客觀地反映出《意見》各項措施的成效與不足,是《反有組織犯罪法》應當關注的基礎事實所在。截至2022 年3 月15日,筆者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檢索到文書106 篇,其中刑事案由64 篇、民事案由8篇、執行案由34 篇。經過篩選排除無關及過于簡單的文書,選取了刑事案由63篇文書、民事案由4篇文書、執行案由8篇文書作為研究對象。

(一)涉案財產處置措施更加規范

《意見》要求公檢法部門在黑惡勢力案件的財產處置的問題上,形成完整且連貫的處置模式,力求避免財產處置出現部門之間銜接不暢、斷層遺漏的現象。

從統計文書來看,各地對于涉案財產的來源、用途、性質、權屬、價值等情況的說明程度與涉案財產處置的具體操作各有不同,但是總體上規范化程度均顯著提升。具體為:第一,檢察院會在案件事實部分將涉案財產的情況進行專門說明;第二,法院在庭審中對于存在爭議的涉案財產會總結爭議焦點,供控辯雙方重點說明;第三,法院在判決時會專門對于涉案財產處置進行單獨說理。

從文書分析結果看,四種裁判文書模式值得借鑒。第一種,涉案財產的詳細信息與處置措施在判決后另附清單。例如丁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3刑終643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另附三張清單,分別寫明本案中受害人實際損失(應退賠財產數額)、查封房產和凍結銀行存款。第二種,涉案財產在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詳細分類列表,同時在判決后另附清單。例如洪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11 刑終20 號刑事判決書)中,就按照洪某個人財產、洪某實際控制公司財產、洪某和涉黑公司出資購買和控制的財產三大部分,分別列明每個部分之下的房產、股權、債權等資產情況,非常詳盡清楚,在判決后對于涉案財產處置另附十一張表格,一目了然。第三種,法院以“被告人為中心”,在裁判部分專門具體寫明財產處置。首先區分不同的被告,然后區分被告的不同的犯罪活動,單獨列明每一個被告在每一種犯罪活動中相關涉案財產的情況,且精準到每一個涉案財產應當如何處置。例如周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2刑終181號刑事裁定書)中,法院在判決時,首先將每一個被告單獨列出,然后針對該被告的每一類犯罪的涉案財產進行處置,法院甚至會寫明哪些房產進行犯罪所得追繳,哪些屬于執行財產刑的范圍。第四種,法院以犯罪發生的時間為主線,在判決時,法院依照時間順序,寫明每一次犯罪活動中的涉案財產具體處置,并寫明每一個被告在本次犯罪中的責任。例如桑某等惡勢力團伙一案(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9)青2822刑初47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在判決時,按照每一次犯罪活動的日期,具體寫明每一次犯罪活動中涉案財產的處置措施,且寫明每一位被告應當承擔的退賠責任。這四種模式雖然具體操作有所不同,但是共通之處在于可以將涉案財產與黑惡勢力犯罪緊密連接起來。表面上這四種模式僅僅使得涉案財產處置在形式上更加規范,便于執行,但實際上通過涉案財產的精細化處置,使得黑惡勢力的財產情況更加明晰,以便更加有效地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二)涉案財產處置爭議不斷升級

由于黑惡勢力案件中涉案財產處置問題在理念和操作上均得到重視,各方對于涉案財產處置的爭議也隨之凸顯。

首先,涉案財產的爭議問題在整個案件過程都時刻存在,貫穿案件始末。在一審的案件中,檢察院與被告方圍繞涉案財產的爭議幾乎存在于每一個案件,法官在庭審中專門會明晰雙方爭議焦點,并在判決書中詳細說理。在二審案件中,涉案財產處置幾乎是每一個案件必然爭議的問題,且抗訴與上訴都會涉及財產處置的問題。而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都對涉案財產處置高度重視,因此產生爭議的可能性也很大。

其次,涉案財產爭議的事項十分廣泛,典型的爭議包括來源、用途、性質、權屬、價值等問題。涉案財產的權屬爭議,例如房屋權屬問題就十分復雜,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合同、抵押合同等;涉案財產的用途爭議,例如犯罪工具的認定;涉案財產的性質問題,例如違禁品的認定;涉案財產的價值問題,例如強迫交易時,計算違法所得的數額是否要參考交易市場價去除部分;涉案財產的來源爭議,在黑商關系復雜的案件中比較明顯。

再次,涉案財產如何處理存在爭議?!兑庖姟分小疤幹谩币辉~含義最廣泛,包含了對于涉案財產的“處理”和其他措施?!兑庖姟分兴^“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財產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等依法返還,涵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追繳”“返還”和“沒收”,字面上看“責令退賠”并沒有在“處理”的定義之內。因此不難看出,涉案財產的處理與刑法條文的銜接是有一定障礙的。

最后,黑惡勢力案件中適用財產刑時,各方對于涉案財產的爭議也隨之而來。適用財產刑的爭議主要可以從四個層面展開:其一,對于個人合法財產的認定問題。財產刑沒收的對象是黑惡勢力犯罪中被告個人的合法財產,而被告個人的合法財產往往與家庭的共同財產、非涉黑惡勢力的公司企業財產和黑惡勢力犯罪的涉案財產難以區分,因此,個人合法財產的認定并不輕松。其二,適用財產刑的人員確定問題。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和其他組織成員身份的爭議問題直接影響了財產刑的適用。其三,如何適用財產刑的問題?!兑庖姟分杏幸话銘敍]收個人全部財產、可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應當根據情節適用財產刑三種適用財產刑的表述。在具體案件中,上訴人一般都會認為所判處的財產刑過重,而總體上法院都不予認同這類上訴理由。第四,適用財產刑而沒收的對象可能會與涉案財產的處理對象混淆。

(三)涉案財產處置難點復雜難解

1.所涉犯罪的復雜性是財產處置的根本難點

黑惡勢力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犯罪,惡勢力犯罪可以分為惡勢力結伙犯罪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5]。從研究的案例來看,法院一般會直接認定涉惡犯罪是惡勢力犯罪抑或惡勢力集團犯罪,兩者屬于并列的關系。當然我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是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一件十分復雜的事情,因此,在實踐中由于認定黑惡勢力而產生的爭議是財產處置的第一道難關。黑惡勢力的認定將決定財產處置的嚴厲程度,這是由掃黑除惡的刑事政策所決定的。黑惡勢力犯罪總體而言是十分復雜的,違法與犯罪并存、所涉罪名繁多、牽扯人員廣泛、歷經時間久遠,還可能存在復雜商業關系、“保護傘”等情況。財產處置要精準匹配到具體的犯罪活動、具體的罪名、具體的人員,甚至時間、地點和各類經濟活動,何其難也。首先從證據角度來看,查清涉案財產與黑惡勢力犯罪之間的關系本就極其困難,其次這需要耗費巨大的成本,相對于有限的司法資源而言,黑惡勢力犯罪的復雜性是財產處置難度極高的根本原因。

2.涉案財產的復雜性是財產處置的直接難點

涉案財產的復雜性直接體現在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等問題上。首先,黑惡勢力涉案財產的來源十分廣泛,《意見》第十六條進行了主要來源途徑的介紹。其次,涉案財產的性質問題包括法律性質和客觀性質兩個層面,違禁品的認定便屬于前者,而涉案財產自身的屬性屬于客觀性質,例如易損毀、易滅失、易變質、易貶值等,這些客觀性質讓財產處置變得更加復雜。最后,涉案財產的用途和價值主要涉及認定犯罪工具的和確定計算標準的問題。

另外,涉案財產在案件不同階段的法律概念與多樣化的實踐用語的差距進一步加劇了處置的復雜性。理論界與實務界,經常出現將“刑事涉案財物”與“查封、扣押、凍結之物”“贓款贓物”“違法所得”混用的現象[6]8?!肮┓缸锼玫谋救素斘铩迸c“犯罪工具”混同的現象也很普遍。例如2019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案例4 的評析意見中提及“要綜合運用涉案財物、違法所得的追繳沒收、責令退賠等財產處置手段”。此時“涉案財產”與“違法所得”便處于并列的關系,這類情形廣泛地出現在各類文件和“官方場合”,而實踐中的用語更加不規范,這些都是影響涉案財產妥當處置的原因。

3.處置措施的模糊性是財產處置的理論難點

“財產處置”一詞在法律文件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 年,開始一直用于企業經營和企業破產等問題中,之后又頻繁出現于涉及財產執行的文件中,其含義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其內容明顯越來越豐富。直到《意見》頒布,“財產處置”的內涵進一步被擴大。按照《意見》第三部分“準確處置涉案財產”,處置措施的范圍就十分廣泛,而這些措施的叫法和性質也存在一定的混亂性,這也體現出財產處置理論支撐不足的現狀。

追繳與責令退賠的關系在《意見》中有被模糊化處理的跡象。首先,《意見》“處理”一詞是否可以涵蓋“責令退賠”值得商榷。其次,《意見》第十四條中提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此時我們發現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其他違法所得是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所以從邏輯上看,《意見》的表述可能并不嚴謹。

追繳與沒收的關系在《意見》中仍然存在一些疑問?!兑庖姟分凶防U、沒收經常同時出現,如《意見》中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缎谭ā分械摹皼]收”一詞主要出現在第五十九條中的“沒收財產”和第六十四條中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與罰金”,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屬于“沒收的財物”中財物的對象,那么《刑法》第六十四條的“沒收”顯然就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而《刑法》第六十四條中“追繳”的是“違法所得”。因此,追繳與沒收并列出現也是不妥的?!兑庖姟返谑鶙l,“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此時“追繳”的對象明顯包括“沒收”的對象,這樣的表述是否妥當,同樣值得考慮。

《刑法》第六十四條是財產處置的總體性規定,是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財產處置作出細化的最重要依據。張磊教授旗幟鮮明地提出,《刑法》第六十四條的現有規定造成了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等刑事涉案財物處理措施含義的模糊和邏輯關系的混亂,也無法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措施進行協調[7]。實務專家也指出,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多與對該法條的理解偏差有關[8]。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財產處置的發展與遺憾

《反有組織犯罪法》以第四章專章11 個條文系統構建了涉案財產認定與處置制度,對比《意見》24 個條文(除去《意見》中第一部分“總體工作要求”的5條和最后一部分“其他”的3條),兩者體量的差距并不大。內容主要從證據或其相關資料收集、涉案財產認定范圍與標準、涉案財產處置措施與程序三個層面進行規定,且都直指實踐中的重難點問題。整體而言,《反有組織犯罪法》旨在全面、準確、高效處置涉案財產,積極回應司法實踐與社會關切,以彰顯了其系統性、法治性與針對性[9]。

(一)主要發展

相較于《意見》,《反有組織犯罪法》關于涉案財產認定與處置有諸多新的變化。

第一,改進了財產調查制度?!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檢法在必要時,可以全面調查組織與成員的財產情況。與《意見》第一條“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的表述略有不同。實踐中,財產調查取得的較好效果,也積累了有益經驗??紤]到實踐中也存在涉案財產狀態明晰的案件,所以賦予公檢法是否全面調查的決定權。此舉既符合客觀需求,又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有效平衡了案件處理的靈活性與一致性。

第二,明確了在三日內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無關財產的時間期限?!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一條中明確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毕噍^于《意見》,三日的時間期限給予辦案人員明確指引,有利于規范財產處置流程。當然這無疑對辦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關鍵的是,這有利于保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財產,保障其正常生活或者公司的正常運轉。同時,三日的期限對于其他案件中處置無關財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具有開拓性的意義。

第三,增加了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規則?!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二條新增了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信息數據、提請協查的規定。在我國對于企業和個人的財產信息保護十分嚴格,然而有組織犯罪的資金狀態復雜,同時也可能涉及洗錢犯罪?!斗从薪M織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直接賦予了公安機關這一權力,對于偵查工作的全面性、及時性與合法性有重要意義,但是公安機關要審慎行使該權力。

第四,增加追繳、沒收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財產的規定?!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這一點相對于《意見》變化最大,也是一大亮點,其將證明責任倒置[10],極大地緩解了控方證明涉案財產違法性的壓力,提高了涉案財產的處置效率。

第五,新增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產處理的異議權與不服時救濟方式的規定?!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考慮到涉案財產的復雜性,從尊重保障人權、維護財產權的角度,明確了涉案財產利益第三人的相關權利,有效平衡了打擊有組織犯罪與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二)尚存遺憾

從實證分析的角度來看,有組織犯罪中的涉案財產處置仍有諸多難點?!斗从薪M織犯罪法》雖有所回應,但11 個條文難以面面俱到,也有一些遺憾。

第一,未提及《意見》中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可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的規定?!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相關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對比《意見》第十二條,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并未提及。從樣本來看,大量案件中涉及,及時處置易貶值的物品有利于減少不當的涉案財產價值減損,從而有利于挽回受害人損失,保護受害人的經濟利益。

第二,增加責令退賠措施以完善處理概念,卻忽略處理與處置的區別。正如上文提及,《意見》中的“處理”從字面難以包含“責令退賠”。在《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責令退賠這一措施,值得肯定,這不僅改善了《意見》與刑法銜接不暢的窘境,還有利于全面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兑庖姟分袑iT規定了處理的概念,而沒有責令退賠,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處理”是刑法條文中規定的相關處置措施,應當包括沒收、追繳、責令退賠和依法返還?!疤幹谩币辉~明顯具有概括性與抽象性,是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責令退賠、依法返還等的上位概念。而在《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一條出現“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產”的表述,不免讓人迷惑。從該條的全文內容來看,提及了涉案財產的責令退賠和依法返還,因此這里的“處置”換成“處理”應當更為恰當。

第三,回避涉案財產被善意取得時的處置。刑事涉案財產的善意取得一向眾說紛紜,沒有統一結論,即使在民法典時代,也尚未明晰[11]?!斗从薪M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相較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被善意取得時,可以追繳沒收等值財產,《反有組織犯罪法》卻回避了涉案財產被善意取得時的處理。

第四,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時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但是可能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事訴訟法》)銜接不暢?!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雖然在相關司法解釋文件中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解釋為“重大犯罪”[12]225,但是仍要警惕《反有組織犯罪法》擴大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

綜上所述,《反有組織犯罪法》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了諸多改良,有多處創新與亮點,但是也回避了一些疑難問題。而從前文分析的黑惡勢力案件中涉案財產處置的難點來看,僅靠《反有組織犯罪法》中的規定也是難以全面解除,仍有遺憾。

三、攻克有組織犯罪中財產處置難點的司法路徑

有組織犯罪案件中財產處置的難點既有其特殊性,又能反映出一般刑事案件財產處置的難點。因此我們想要優化有組織犯罪案件中財產處置的模式,基礎在于解決我國財產處置時面臨的共性難點,關鍵則在于針對有組織犯罪特點提出具體思路。

(一)樹立財產處置的“人-財-罪”過程性思維

“人-財-罪”過程性思維是公檢法部門在面對有組織案件中財產處置問題的統一性思維。

首先,“人-財-罪”過程性思維是突破點狀思維或線性思維形成的立體思維,強調同時注重組織發展的過程中人員、財務與犯罪的關聯性情況。黑惡組織的形成一般歷時較長,從而導致涉案財產牽扯極其廣泛,想要查清涉案財產復雜的來源與去處是十分困難的。具體而言,“人-財-罪”過程性思維要求公檢法部門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按照時間順序,從黑惡組織誕生到發展至壯大的過程中,通過人員、財產和犯罪構建起立體性的案件事實,以此梳理涉案財產處置問題。

其次,“人-財-罪”過程性思維強調注重黑惡組織成員的變動過程。黑惡組織成員的關系十分復雜,不同的身份關系涉及財產處置不同的態度。而在黑惡組織發展的過程中,成員身份地位也會發生變化,在不同時期、不同違法犯罪活動都會有所變化。因此,有必要區分黑惡組織成員與其他涉案人員,在黑惡組織成員中也要相應地明晰其身份地位與作用。

再次,“人-財-罪”過程性思維要求查清黑惡組織每一次的經濟往來與利益輸送。黑惡組織的經濟往來是指與黑惡組織相關的經濟活動,典型的包括黑惡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名下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的經濟活動、黑惡組織與其他非涉黑惡勢力企業的經濟活動。查清黑惡組織的經濟往來是妥善處理黑(惡)商關系的關鍵。黑惡組織的利益輸送主要是指黑惡組織與“保護傘”之間的經濟利益往來,對于“保護傘”的打擊不僅是掃黑除惡的重要內容,同時是國家打擊貪污瀆職類犯罪的關鍵之一。查清黑惡組織涉案財產在商業活動與其他活動中的情況,與查清涉案財產在違法犯罪中的情況同樣重要。

最后,“人-財-罪”過程性思維強調查明黑惡組織每一次違法犯罪活動。黑惡組織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眾多,觸犯罪名一般較多,被害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牽連廣泛。而財產處置時,則要求查明每一次違法犯罪活動中的涉案財產情況。這是查清案件事實的要求,也方便對于涉案財產的處置。如果沒有查清每一次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出現涉案財產來源去處不明,影響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也可能導致被害人的損失無法挽回。

“人-財-罪”過程性思維是黑惡組織案件中財產處置的關鍵,是解決黑惡組織犯罪復雜這一根本難點的針對性思路。前文所提值得推廣的文書中,對于涉案財產的處置都遵循著“人-財-罪”過程性思維,在文書中突出黑惡組織的發展過程中涉案財產的變化,組織成員在每一次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作用,每一次犯罪活動中涉案財產的情況?!叭?財-罪”過程性思維在實踐層面上要求公檢法部門付出巨大的時間成本與人力物力,表面上將會與效率原則產生一定的沖突。然后實際上,沒有按照“人-財-罪”過程性思維認真梳理黑惡組織犯罪中財產情況的案件往往爭議更大,隨之而來可能就會出現上訴甚至抗訴的情形。同時從掃黑除惡的政策安排來說,我們有必要堅持“人-財-罪”過程性思維,徹底打擊黑惡組織,并保護合法產權。因此,不管出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律要求,還是回應刑事政策的政治要求,抑或保護民眾合法產權的民意要求,我們對于黑惡組織案件中的涉案財產都必須按照“人-財-罪”過程性思維一一查明。

(二)時刻關注釋明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

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必須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可能會隨著黑惡組織發展而改變,涉案財產的來源、用途和去處都會影響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一些涉案財產可能兼具多重法律性質于一身。例如黑惡勢力組織生產的槍支即屬于“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也屬于“違禁品”,同理組織成員提供黑惡組織的槍支也兼具“違禁品”和“供罪所用的本人財產”的性質。

在研究的文書中,黑惡組織案件中關于“違法所得”與“犯罪工具”認定的爭議非常普遍。這充分體現出對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認定不清的司法現狀。

違法所得的認定在黑惡組織犯罪中極其重要?!斑`法所得”是“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簡稱,“違法所得孳息”“違法所得收益”屬于“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一部分?!摆E款贓物”的表述時常出現,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都出現“贓款贓物”的表述。在本質上“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并沒有區別。法律用語的錯亂確實給財產處置帶來的巨大的麻煩。

向燕教授指出,各地司法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范圍把握較為混亂,在界限模糊的情形下往往是由辦案機關依其辦案慣例裁量決定[13]。這是違法所得認定的共性難點,具體到黑惡組織案件中,違法所得認定顯得更加復雜。

從研究的樣本來看,“違法所得”的認定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違法所得認定不全面。在方某等尋釁滋事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4 刑終19 號刑事判決書)中,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遺漏了違法所得孳息的認定,即并未對收取被害人除借款本金外的孳息認定為惡勢力成員通過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 。第二,違法所得的范圍爭議。在擺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 刑終67 號刑事裁定書)中,上訴人提出其是一般參加者,所得的4.17萬元系領取的工資,不是非法所得。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且在其參與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以擺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開辦公司的形式“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星藝公司主要從事高利貸、討債等地下行業,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的工具,獲取的經濟利益用以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上訴人從該公司獲得報酬屬于違法所得。第三,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爭議。在楊某等強迫交易案(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6 刑終165 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并未認定楊某等組成的黑勢力通過強迫工程承建商接受運輸服務獲得的財產為非法所得。檢察院因此而抗訴,二審法院經查認為,在市場價范圍內收取的運費屬正常報酬,不屬于違法所得,被告人通過強迫等不法手段獲取高于市場價運費的差額部分,可以認定為違法所得。

犯罪工具的認定在黑惡組織案件中需要統一標準?!胺缸锕ぞ摺迸c“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兩者不能等同。實踐中,很多司法人員往往將“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等同于“犯罪工具”。由于犯罪工具的內涵和外延缺乏明確界定,致使司法人員對犯罪工具的認定和判斷標準也不統一[14]19。

從法律層面來說,犯罪工具的表述并沒有直接出現在我國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之中,2009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第七條提及,屬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雖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產”包括犯罪工具[15]644,但是犯罪工具并不一定屬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產”,例如罪犯隨手撿到用來殺人的石頭本身就不是本人財產。在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犯罪工具的含義可謂五花八門,例如2019 年最高法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條第2款中將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比喻為違法犯罪工具。2017 年最高檢發布《關于建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評價機制的意見(試行)》中提及“成年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工具的犯罪案件”,可見犯罪工具是一個十分不規范的概念。

在研究案例中,犯罪工具認定的爭議十分突出,且法院的認定標準不一。第一,關于本金是否屬于犯罪工具。第二,圍繞涉案車輛是否屬于犯罪工具的爭議。從以上兩個問題來看,認定犯罪工具存在法律依據不足,具體標準不明的現象。犯罪工具的法律性質模糊也直接影響了“沒收犯罪工具”的法理基礎。

綜上我們認為,黑惡組織案件中的違法所得與犯罪工具認定要堅持以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為指導思想,以保護被害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為底線。在違法所得數額不清時,采用就低原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犯罪工具的認定要考慮參與黑惡組織犯罪的緊密程度,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何顯兵教授認為,黑惡組織案件中,犯罪工具包括實施直接犯罪活動的作案工具與作案經費,維系組織生存、發展所需的經費甚至特定聚集場所,其犯罪工具的認定標準與普通犯罪工具的認定標準并無本質差異[16]。但是從“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下,適當擴大犯罪工具的認定也是可以接受的。

總之,明晰涉案財產的法律屬性是解決所有案件中財產處置問題的思路,但是真正落實并不容易。首先有賴于統一涉案財產在刑法與其他部門法、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理論與實踐中的用語;其次在于合理界定各類用語的基本含義和它們之間的關系。

(三)明確交代財產處理的基本措施

《意見》中“處理”包括“追繳”“沒收”和“返還”?!缎谭ā返诹臈l提及“追繳”“責令退賠”“沒收”和“返還”。這些措施雖然表面看上去并不復雜,但是在基本理論卻存在諸多爭議,在實踐中也經常出現混用的情形。

追繳在我國法律規定中的內涵與外延是不清晰的。根據喬宇博士的研究,追繳可以分為程序性控制說、追回說、追回+處分說和收歸國有說[17]34-37?!皼]收”在理論可以分為刑罰型沒收、保安處分型沒收和證據型沒收。刑罰型沒收即沒收財產刑,保安處分型沒收即《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物、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而證據型沒收即沒收僅具有證據意義的涉案財物[18]245。而犯罪工具既是典型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又屬于物證的典型形式[19]13。所以沒收犯罪工具則可能兼具多重功能。責令退賠與返還存在認為兩者等同、兩者部分交叉和兩者完全不同三類觀點?!兑庖姟分胁]有提及責令退賠,只有返還的說法即可以體現兩者等同的觀點。

綜上可見,理論界對于“追繳”“責令退賠”“沒收”和“返還”的理論爭議是非常復雜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在立法技術上不盡如人意,導致出現五花八門的理解;其次刑事訴訟法中也出現大量“追繳”“沒收”“賠償損失”和“返還”。以“沒收”為例,其包括“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沒收程序”等,“沒收”代表著多種不同性質的處置措施,這些都會導致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不暢。因此有學者提出直接修改《刑法》第六十四條的建議[20]。但是修改法律,協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用詞,任重道遠。因此就目前而言,嚴格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表述是避免爭議的最好辦法。在司法實踐中,第一,要嚴格遵循處理措施與處理對象成對出現的規范化表述;第二,要絕對避免并列的多個處理措施后對應同一種法律性質的處理對象或者一個處理措施后對應多種不同法律性質的處理對象的不規范化表述。

在研究的文書中,只有少數文書中做到了處理措施與處理對象一一對應的規范化表述。例如李某等尋釁滋事案(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2019)陜0503 刑初34 號刑事判決書),文書中明確表述為對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黃色山東臨工挖掘機(型號LG6210)一臺、黃色山東臨工裝載機(型號LG956L)一臺予以沒收。此時就符合沒收犯案工具的規范化表達;但多數文書中都是籠統表述,例如,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刑終337號刑事判決書中將處理對象作為犯罪工具予以追繳、沒收。這樣的表述屢見不鮮,雖然可以精簡語言,但是存在模糊涉案財產的法律性質和混淆處理措施之間的界限的風險。因此,涉案財產必須明確其法律性質,然后對應性地安排處理措施。

結語

有組織犯罪中財產處置是一個系統工作,需要公檢法協同配合,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相關的刑事政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在不斷完善,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也正在相互融合,共同進步。掃黑除惡進入常態化,涉案財產處置的爭議必然會進一步凸顯。因此,首先我們有必要樹立辦理黑惡組織案件的“人-財-罪”過程性思維,“人-財-罪”過程性思維是根據黑惡組織犯罪歷經時間較長、人員眾多、經濟往來和利益輸送關系復雜、違法犯罪活動繁多、涉案罪名較多等特征提出的針對性思維,是公檢法部門應當樹立的辦案思維,當然在具體案件中,要針對犯罪原因、犯罪行為、犯罪人員的不同,差異化處置[21];其次在實踐中,公檢法部門有必要明晰涉案財產的法律屬性和處理措施的對應關系,并做到規范化的表述。在文書中不宜籠統地對涉案財產不區分法律性質而進行處理,也不宜對涉案財產籠統地同時適用多種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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