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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1910年中俄松花江交涉俄國“重提舊約”研究

2024-04-15 10:06粟紀圓陳丹

粟紀圓 陳丹

[摘要]1909—1910年,中俄兩國就松花江的開放與行船、納稅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交涉。在交涉中俄國一直強調《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賦予中俄兩國獨享松花江利權的權利,而使交涉陷入僵局。事實上此二約的內容并不涉及松花江,俄國在松花江上的利權實際來源于中東鐵路的修筑和其在松花江上多年經營,俄國此舉也并非單純只是對條約內容的誤解。日俄戰爭后,日本想方設法爭取在松花江上的行駛權,而中國也在設法回收利權。通過重提舊約,俄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權缺少條約保護的不利局面,最終在與日和解后,對華施壓簽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實現了利權的條約文本化,鞏固了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權地位。

[關鍵詞]中俄交涉;日俄交涉;松花江利權;《璦琿和約》;《中俄改訂條約》

[中圖分類號]K25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2095-0292(2024)01-0156-06

[收稿日期]2023-10-20

[作者簡介]粟紀圓,蘭州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近現代史;陳丹,蘭州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近現代中外關系史、近現代中外文化交流史。

①吉林行省公署:《吉林行省公署為齊齊哈爾璦琿及松花江商議設關等情及駁俄員請改松花江貿易暫行試辦章程事給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的咨》,遼寧省檔案館所藏,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十四日(1908年6月12日),檔號JC010-01-002369-000002。

松花江是東北地區的一條重要河流,發源于吉林省長白山北之二道白河與二道江,流經吉林、黑龍江兩省,最終在黑河口與黑龍江匯流。黑河口位于今天的同江市,由此可見,松花江應為中國內河,可是當時該河的利權卻一直為俄國所把握。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1907年7月1日)日本政府借大連開關之際向清政府抱怨稱:“北滿無稅,失南北貿易之平衡”[1](P126),要求“公平”對待。對于日本的要求,稅務司與外務部將北滿地區設關征稅的重任交給了于此事關系最為密切的哈爾濱關道與哈爾濱關稅務司負責。其中關于是否于松花江沿岸設關征稅,哈爾濱關稅務司葛諾發指出“松花江商務難望為之大宗稅課之源”“若于彼時征收稅項,恐有入不敷出之患”①。但出于交涉考慮的需要,于此設關征稅、嚴緝走私卻可穩定日本,成為維持南滿關稅的保險。因此自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0年1月4日)開始,清政府與俄國針對北滿地區稅則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了為期半年的交涉,而松花江的行船、納稅問題也是此次交涉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最有爭論的當屬章程基礎,即如今的章程內容是否應以傳統的《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為準,兩國對此各執一詞。按照國際上新約覆蓋舊約的傳統做法,俄國重提幾十年前舊約的行為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俄國所提二約與其在松花江的實際利權由來進行耙梳,來理清俄國背后的行為邏輯。

目前學術界對于宣統年間的松花江交涉問題已有較為深入的研究,有的學者將該問題納入松花江江權變更的研究框架之下,分析此次交涉對中國內河主權的影響;還有的學者重點分析了此次交涉對松花江的水利開發,特別是對松花江水運的影響。以上諸位學者的研究,更多地還是分析此次交涉事件對松花江整體利權的影響,而對于中俄兩國具體談判的經過與內容卻較少涉獵,僅是簡單地列舉了交涉的時間與最終簽署《松花江行船章程》的內容。因此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梳理俄國攫取松花江利權的過程,來試圖理清其時俄國重提舊約這一行為背后所隱藏的邏輯。一、中俄交涉:含混地理名詞下《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宣統元年四月廿七日(1909年6月14日),總稅務司奉清政府命令出臺了《松花江暫行貿易試辦章程》及哈爾濱濱江關、三姓分關及拉哈蘇蘇分卡的暫行章程,宣布松花江對外開放,允許各國船舶航行,并打算將此章程作為此后松花江地區行船、貿易及捐稅的基礎。理論上松花江作為中國內河,清政府無論是進行開放通商還是制定章程進行管理自是無可非議,然而該章程卻遭到了俄方的反對。針對此情況哈爾濱關道施肇基會同稅務司葛諾發與俄方展開了長達半年的交涉。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0年1月4日),中俄兩國開始首輪交涉,在交涉中俄國就《松花江暫行貿易試辦章程》提出了十四條修改意見,而其中第一條就是“華俄船只按照愛琿并圣比德堡條約準享松花江全流任便往來貿易之獨利,照以下所開之章程辦理”施肇基:《譯呈會議松花江貿易試辦章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09年1月4日),檔號02-13-044-01-006。,強調了俄國在松花江的權利,并要求中國在制定涉及松花江的章程時必須要符合《璦琿和約》和《中俄改訂條約》的規定,不得私自違約,將松花江的利權交與他國。在往后的交涉中關于此問題俄國又反復提及??梢娫诙韲磥?,此二約應為處理松花江事務的基礎??墒鞘聦嵣隙韲闹鲝垍s并不符合事實,此二約的內容并不能用來解決中俄在松花江行船、開放等問題上的爭端。

《璦琿和約》為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1858年5月28日)黑龍江將軍奕山與俄國所定,其主要規定了中俄兩國在黑龍江地區的疆界與貿易利權。約文中的確存在“由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此后只準大清國、俄羅斯國行船,各別外國船只不準由此江河行走”的內容,俄國反對中國開放松花江的主張似乎是合理的??墒窃撎巺s存在著一奇怪之處,即這句話并不是一個完整的句子,它前面還跟著“由烏蘇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連兩國交界明定之間地方,作為大清國、俄羅斯國共管之地”。似乎該句所強調的是在兩國共管之地,此三江只準中俄兩國行船。按照魏聲和的記載,松花江流經黑河口時便與黑龍江匯流,成為混同江。換句話說松花江的終點也就是黑河口,而黑河口又位于中國境內,并非在兩國共管之地。那么《璦琿和約》中所提到的內容便與事實并不相符,而唯一的解釋便是《璦琿和約》中所載的“松花江”其實是所謂的“混同江”。在魏聲和看來事實上就是因為當時的清廷昧于東北地理,所以“約文乃有松花江???、松花江沿岸貿易字樣,遂啟帝俄之野心,授以侵我黑龍江航權之口實”[2](P870)。而許景澄對于松花江與混同江的區別也有相同的看法,在他的描述中同樣也認為《璦琿和約》中所載的“松花江”事實上應為混同江。而之所以會有此種誤會,則是由于長期以來關于“松花江”與“混同江”的地理名詞存在使用混亂的情況?!都滞ㄖ尽分袑τ凇八苫ń钡亩x是“松花江即混同江也,本名松阿哩烏拉,魏曰速末水;唐曰粟末;遼曰鴨子河,改曰混同江,混同江之名始見于此。金、元及明皆曰宋瓦,明宣德時始有松花江之名”[3](P1643-1644),由此可見無論是宋瓦、松花亦或是混同都是該江在不同時期的別稱而已,松花、混同都是水之一名,并非有二江??墒羌氂^歷朝地理志中對于該二地理名詞的使用,卻能發現往往“松花江”與“混同江”并非一水。例如在《金史》中曾載:“上京路,即海古之地,金之舊土也,……其山有長白、青嶺、馬紀嶺、完都魯,水有按出虎水、混同江、來流河、宋瓦江、鴨子河”[4](P323)。從此可看出在金代,混同江、宋瓦江與鴨子河并非是松花江的別稱,而是三條不同的江河。雖然后經清代學者查證指出由于元人不知混同即鴨子河與宋瓦江之改名,故“爾是又分一水而為三矣,凡此皆稱名之誤也”[3](P1644)。然取發源高遠之義,則自長白山以下宜定名曰松花江,論其受三江之大,則自嫩江以下始宜稱曰混同江,因地定稱,各有攸屬,義符于古名,應其實則源流不紊而名號秩然矣”[3](P1643-1644)。這種說法雖然明確了“松花江”與“混同江”二者的范圍與聯系,然而這種學術觀點是否成為了一種主流認知卻又不得而知。由此可見,伴隨著東北地區的時代變遷,“松花江”抑或是“混同江”的定義與范圍也都隨之發生變化,由此便導致了“松花江”這一地理名詞的含義是含混不清的,最終造成了此次交涉文本內容的歧義。

而關于松花江的范圍問題,在同治元年二月二十二日(1870年3月23日)恭親王奕與俄使就松花江貿易一事所展開的交涉中也有所提及。當時俄國要求清政府履行《璦琿和約》及其相關條約的規定,開放松花江供其貿易。面對俄使對清政府阻礙俄國行駛松花江的詰問,奕對比了《璦琿和約》與咸豐十年十月初二(1860年11月14日)簽署的《北京續增條約》作出了回答?!侗本├m增條約》中關于中俄兩國國界的說法是:

此后兩國東界定為白什勒喀、額爾古納兩河會處;即順黑龍江下流至該江、烏蘇里河會處,其北邊地,屬俄羅斯國;其南邊地至烏蘇里河口所有地方,屬中國。自烏蘇里河口而南,上至興凱湖,兩國以烏蘇里及松阿察二河作為交界。其二河東,屬俄羅斯國;二河西,屬中國。自松阿察河之源,兩國交界逾興凱湖直至白稜河;自白稜河口至瑚布圖河口,再由瑚布圖河口,順琿春河及海中間之巔,至圖門江。其東皆屬俄羅斯國;其西皆屬中國。[5](P95)

奕指出之所以在本條約中兩國邊界直接寫黑龍江至烏蘇里河匯流處,而未提及松花江和松花江??谑且驗椤熬壄a琿定約時,烏蘇里河迤東赫哲等處,尚為兩國共管之地,故璦琿條約不能不載明左岸由額爾古納河至松花江??跒榻?,右岸順江流至烏蘇里河為界。至咸豐十年續增條約時,烏蘇里河迤東之地分給貴國,因系空曠之地,議明中國照常漁獵居住之處,均不得占,故續增條約內只載由額爾古納河順黑龍江下流北邊至烏蘇里河會處,南邊至烏蘇里河口,并無松花江三字載入約”[6] (P461)??梢娫谵瓤磥怼董a琿和約》中所謂的“松花江”只是特指烏蘇里江以東至??诘慕味?,俄國行船的權利只限于此段江面,而并非延展至相聯的整條江。由于真正意義上的松花江在該范圍之外,因此并未開放給俄國行船。由于奕本人便是《北京續增條約》的簽署者,故而他對于條約的解釋也是具有相當程度話語權的。而面對奕的回答,俄方“兩月延未答覆云”[6](P462),此事最終不了了之,而這也從側面證明了俄國的理屈。

由此綜上可見,中俄《璦琿和約》事實上并未賦予俄國在松花江航行的權利,僅僅只是給予了他在混同江行駛的權利,而俄國卻對其有意含混,利用松花江與混同江的獨特關系,來試圖將勢力延伸入松花江,攫取利權。雖然此時由于清政府的阻撓,俄國的策略并未奏效,但俄國也并未徹底放棄侵奪松花江利權的想法。而光緒七年的《中俄改訂條約》便是俄國企圖入侵松花江的又一次嘗試。

《中俄改訂條約》是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中俄兩國所定條約,不過不同于《璦琿和約》,該條約主要是為解決新疆伊犁問題,而之所以涉及松花江航行問題,主要是與光緒五年八月七日(1879年10月2日)崇厚與俄國所簽署的《璦琿??睢酚嘘P。該條約將過往中俄關于松花江航行的內河航權完全開放給了俄國,一經簽署便引起了國內的嘩然,甚至引起了光緒帝的不滿,并改派一等毅勇侯曾紀澤代替崇厚處理往后的交涉問題。自光緒六年七月至次年二月,曾紀澤與俄國針對松花江行船問題展開了十次交涉,在交涉中曾紀澤主張廢除崇厚所定的《璦琿專條》,仍照舊約辦理,而俄國則堅持照《璦琿專條》處理松花江行船問題。最終由于與土耳其的矛盾日益加劇,俄國不愿在中俄交涉上花費更多的時間【俄】查爾斯·耶拉維奇、【俄】巴巴拉·耶拉維奇:《俄國在東方:1876-1880——從阿·約·若米尼給尼·克·吉爾斯的信中看俄土戰爭和伊犁危機》,北京編譯社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4年,第93頁。,因此于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中俄兩國簽訂《中俄改訂條約》,其第十八條對松花江行船問題進行了規定。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豐八年,在愛琿所定條約,應準兩國人民在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行船并與沿江一帶地方居民貿易,現在復為申明。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7](P662)

“復為申明”一詞表明了此時中俄關于松花江行船的相關問題又回復到了《愛璦和約》時的狀態,因此該條約并未如俄國所言給予其松花江的內河航運權。

綜上可見,無論是《璦琿和約》還是《中俄改訂條約》,兩者都并未涉及松花江行船的具體內容,也未賦予俄國在松花江的特權,而關于此點俄國也是心知肚明。因此俄國重提舊約希望阻止中國開放松花江的行為是并沒有法理依據的。然而由此卻也引出了新的問題,既然此二約并未涉及松花江,那為何俄國卻在交涉中反復提及此二約,希望將其當作松花江行船章程的基礎?二、非法特權:實際占有而來的松花江特權在中俄松花江交涉中,俄國一直強調其擁有《璦琿和約》和《中俄改訂條約》所規定的特權,不允許中國未經俄國同意擅自開放松花江??墒钦缟衔乃?,此二約的內容與松花江牽涉不大,也并未承認俄國擁有在此處的行船特權。俄國如此“張冠李戴”,歪曲條約事實上暴露出了其攫取松花江利權過程中的些許特點。

光緒十四年,吉林候補道李金鏞運送應用機器前往漠河督辦金礦事宜,然而卻被俄阿穆爾總督以“(此地)近已飭屬于黑龍江下游兩岸,本屬俄國,凡系機器,均不準由此販運,其漠河山金廠應用機器,自亦應一律遵照”為由,“合法”攔截。隨后俄督又以在黑龍江下游行船為餌,希望用中國在黑龍江下游的行駛權來換取俄國在松花江的行駛權。此事看似雙贏,但事實卻恰好相反。正如總署在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8年12月30日)回復俄使庫滿(Coumany, Alexis)的公文中所言:“查松花江下游自黑河口以下至烏蘇里江口,本系中俄共管江面,兩國商人均可行船。其自黑河口以上至三姓等處之松花江上游,則系吉林省內地江面,按之《愛璦和約》及分界紅線地圖,此處系吉林獨管之江,貴國商船不得闖入?!薄墩諒退苫ń粶市写淅罱痃O鍋爐機器請速電俄官放行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8年12月30日),檔號01-11-001-02-020??梢姸韲伺e無異于空手套白狼,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在松花江的行駛權,而扣留李金鏞的器械只是一個借口而已。此后雖然庫滿強調咸豐十年《中俄北京條約》與萬國公法的慣例都規定清政府船只無權在此段河流行走,中方援引《璦琿和約》以獲得在黑龍江下游行駛權的做法是強詞奪理庫滿(Coumany, Alexis):《辯論松花江行船并鍋爐機器不能放行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1889年1月4日),檔號01-11-001-02-021。。但由于俄國希望與清政府共同進行金礦開采,因此最終讓步,此事也便不了了之,俄國并未因此事獲得在松花江上的行駛權。

俄國獲得松花江的內河航行權事實上是與中東鐵路的修筑密切相關。1896年李鴻章出使俄國,參加沙皇尼古拉二世的加冕儀式。在此期間,俄國向李鴻章提出結盟抗日的主張,希望清政府允許其在東北地區修筑鐵路來抵抗英日。俄國的外交家洛巴諾夫也利用中國對與俄國進行結盟的渴望,向李鴻章提出“若請派兵……華有事俄助,俄有事華助,總要東路接成乃便”[8](P2376)的要求,將修路當作中俄結盟的前提。最終在獲得慈禧太后的同意后,于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年6月3日)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俄國簽署了《中俄密約》,允許俄國在東北地區修筑中東鐵路。而后為了方便鐵路的修筑,同年八月初二日(1896年9月8日),中俄兩國又簽署了《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允許東省鐵路公司雇用中國輪船運輸來往物料,以便鐵路修筑,運輸的貨物只限鐵路所需的諸般物料,當鐵路修建結束,本章程也即作廢。然而俄國卻將其解釋為中國允許俄國船只往來松花江,即使1903年7月鐵路竣工,俄輪也并未停止往來松花江,運輸的貨物也不再局限于物料,由于“自來江中本無華輪,因是全江航利幾為俄人占有”[1](P996)。

在攫取航運權之后,俄國更趁清政府此時無力經營松花江,意圖進一步攫取該江的管理權與收稅權等一系列主權。為了方便管理松花江的航運事務,俄國于東省鐵路輪船公司下設航務處,專門負責該江的相關事務。由于常年未受重視,松花江水道情況并不樂觀,“大哨喀拉穆、牛家梁子、黑河口、鑼圈背、三塊石、三叉河、白土崖、黑通鶯山等處,均屬逐年淤塞,至有可以褰涉之處,于航業、水師前途大有妨礙”[9]。1907年航務處借口“松花江行輪航運者,皆系俄人”[10],便向清政府提議由該公司自行籌款疏浚。但黑龍江、吉林兩省交涉局以俄人所請“邀求甚奢,未便承認”[10]為由,婉言謝絕。然俄人并不死心,后又請求中俄合資疏浚,然而該請求依舊被外務部駁拒,最終作罷[11]。雖然此次俄人并未獲得松花江航路的修浚管理權,但俄國卻也一直并未放棄對該權力的爭奪。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施肇基曾與東清鐵路公司總辦霍爾瓦特就俄國設立水利會私自收稅一事進行交涉。無論是施肇基所提“設立江心標筒”抑或是霍爾瓦特所言“修理航路”,都可看出,到了此時俄國已經攫取到包括航路疏浚在內的松花江的管理權。 除了疏浚方面外,俄國攫取的松花江管理權還包括對違禁貨物的稽查,此舉雖然名義上是為了打擊走私,維護松花江地區的商業秩序,但畢竟在中國領土,俄國設置卡關查驗貨物,本身便是與理不合,況且俄國在稽查中還經常超越權限,私自懲處“違規”商人。然而“在中國地,有何販私之說”?可見俄關的設立并非全如俄人所說專為打擊走私,其真實目的還包括攫取中國海關的職能,來借此打擊華商,以獨攬該地區商業。

綜上可見,俄國在松花江的特權并非來源于《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而是來自于其對《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的歪曲和趁清廷不備在松花江上的巧取豪奪。然而這也揭露出了俄國在松花江地區的一個特權特點,即俄國的特權更多的是事實層面上的獲得,而未轉化成相應的條約文本。換言之,俄國的特權更多處于一種非法的、未被中國乃至國際承認的狀態,缺乏相應條約保護。這種情況在俄國獨占東北地區時并沒有什么問題,然而日俄戰爭后,伴隨著日本向北滿的勢力擴張,俄國在松花江的利權可謂岌岌可危。三、勢力爭奪:日俄戰爭后的東北局勢變化與俄國利權正式化日俄戰爭之后,伴隨著《樸茨茅斯條約》的簽署,俄國在東北地區的利權被一分為二,僅僅只保留著在北滿洲的相關利權,其在南滿的利權全部移交給了日本[8](P3481-3484)。然而該條約的簽署卻并未徹底解決日俄兩國在東北地區的勢力之爭。日本在攫取了南滿的利權之后,進一步向北滿擴張勢力,而松花江便是該時期日本首個擴張目標。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1905年11月17日),中日兩國針對日俄戰爭后的善后處理展開了首輪交涉,在交涉中中方代表瞿鴻禨等人答允了日方的若干請求,其中便包括“中國政府按照中國已開商埠辦法,應在東三省將下開各地方作為各外國人貿易工作以及僑寓之地:奉天省內之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吉林境內之長春、吉林省城、哈爾濱、寧古塔、琿春、三姓;黑龍江省內之齊齊哈爾、海拉爾、愛琿、滿洲里”和“中國政府允將各國船只在遼河、鴨綠江、松花江以及各該支流任便駛行”。雖然開放松花江的要求最終陷入“如松花江行船之件俄國無異議,則中國亦可商允”[8](P3541)的死循環中不了了之,但開放商埠的主張卻最終被清政府貫徹實行,根據《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的附約第一款所載長春、哈爾濱、三姓皆位于松花江沿岸,將以上幾地開放為商埠,允許各國貿易、僑居,那么就必然涉及到松花江的通航。而這也就給了日本挑戰俄國在松花江的獨占地位,攫取松花江利權的借口。1906—1907年,日俄兩國便就松花江開放問題展開了多次交涉,日方就對俄國在松花江的特權表示質疑,認為松花江應向各國開放,而不能專為俄國所壟斷。正如上文所言,俄國在松花江上的特權更多是事實占領,而沒有相關條約進行保護。在俄國勢力強盛之時,這種利權獲取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像《中俄改訂條約》簽署時,兩國因意見不合而使問題長時間不能有效解決的現象,切實保護俄國的侵掠權益。但是這種利權獲取方式是與軍力掛鉤的,一旦俄國軍力不足以威懾其它國家時,缺少條約的保護,其在松花江乃至在東三省的利權都是岌岌可危的。日俄戰爭以后,不僅日本對松花江虎視眈眈,清政府也在積極主導松花江的相關事務,希圖削弱乃至收回俄國在松花江的特權。

光緒三十三年,東三省建省以后,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在“吉林省城創辦官輪局,購置小輪等迭載運,以扼松花江上游航路之權,力阻俄人在省城沿岸經營碼頭之策;又選派干員測勘各江流域,于松花下游牡丹、黑龍諸江亟興航政。并商吉黑兩撫通力合作,設兩江郵船局于哈爾濱,以道員王崇文總其事”[12](P2244)來振興松花江航業,以抵御俄國;并于次年飭令哈爾濱關道施肇基與水利會商談,要求“所有保護航路各事均應歸我(華)自辦”,最終于該年十月二十八日(1907年12月3日),水利會會長威勃爾將本年所存余款三千盧布移交稅司接收,而自此以后“哈爾濱航路事宜始歸中國稅關經理矣”[12](P2249)。而宣統元年頒布的《松花江暫行貿易試辦章程》更是松花江利權收回發展的高潮。一旦該章程的內容順利實施,則俄國之前所攫取的特權將蕩然無存,此后松花江的各項主權將重新由中國所主導。不僅是政治特權,就連商業上也大受影響。所以無論如何,俄國都必然會采取磋商來抵制松花江的開放。

正是為了出于此種考慮,所以該時期俄國才會重提《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雖然此二約并不關涉松花江,但卻可以作為一個借口,阻礙松花江的開放。如果清政府答允以這兩約為基礎,那么便是相應地承認了俄國具有壟斷松花江的特權,俄國在松花江的各項利權也就有了條約保障,而開放松花江也就成了違約之舉,這是此時俄國所最希望看見的;縱然清政府不允,出于現實的考慮也只能針對此條重復進行交涉,而無法越過俄國單獨開放松花江。這樣松花江的開放也就只能一拖再拖,而俄國在此的權力也能得到保障。這也就能解釋為何明明俄國“在樸資茅斯與日本所訂之約,已將松花江獨得之權利讓出,現中國在各該處開通商埠,系實行中日條約,俄國早已承認,(現在)何得尚以獨利為請”[13](P4426)?也能解釋為何在談判二十余次,施肇基早已將《愛琿和約》與《圣彼得堡條約》的實質揭示清楚,可俄國卻依舊在這個問題上糾結,“堅執咸豐八年及光緒七年條約,屢議不結”[14](P4305)歸根結底,這種“胡攪蠻纏”正是俄國在缺少條約保護下,維護自身在松花江的利權的外交手段。

事實證明,俄國的這種手段是十分有效的。為了應對美國東三省鐵路“中立化”的計劃,日本與俄國走向了合作,而合作的基礎便是對彼此在滿洲的特殊利益進行承認。經過了將近半年的交涉,最終于宣統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910年7月4日)日俄兩國簽署了《第二次日俄密約》兩國互相尊重彼此在滿洲的特殊利益,也暗示著在這一階段日本承認俄國具有獨攬松花江的利權。沒有了日本的威脅,在與中國的談判中,俄國也就省去了不少麻煩,不僅不需在原有的問題上糾結,反而還可主動出擊,爭取交涉的主動權。

宣統二年五月十四日(1910年6月20日),鄒嘉來與俄使世清交涉,鄒嘉來提到:“貴國言欲將《愛琿條約》‘只準中俄兩國行船等語敘入,以至多口,未能議結。查愛琿等處開埠,業經貴國及各國公認,且今昔情形不同,此項章程內不能將此條約牽入,最好將約分作兩事,現在不提條約,只商議公共通行章程?!薄队嘘P松花江貿易行船章程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統二年五月十四日(1910年6月20日),檔號02-13-044-03-003。對此世清僅說:“俄國商務最多如此辦理?!毕啾戎皯B度可謂大不相同。不僅如此,世清還重宣了沙皇的最后通牒對清政府進行威脅,“此項章程如在西七月一號不能議妥,即行停止納稅”,并將章程不能速結歸結為“實因貴國(中國)要求太過”《關于松花江行船案中俄委員未議定條匯之商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統二年五月十九日(1910年6月25日),檔號02-13-044-03-004。催促中方迅速將章程議妥。俄國此舉正是看出中國無法擺脫俄國,單獨運營松花江。一旦俄國宣布俄輪自由航行,停止納稅,那么《松花江章程》最終只能淪為一紙空文,松花江行船也將再無秩序可言。所以俄國也才在與日和解后主動出擊,最終于宣統二年七月初四日(1910年8月8日)中俄兩國簽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雖然該章程的簽署使俄國在松花江的行船也必須要接受中國海關的檢查并繳納稅款,但俄國也將之前所獲的包括“百里免稅”在內的諸項利權通過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自此俄國在松花江行船也便有了切實的條約保護。

四、結 語

由于晚清時期東北地理名詞的混亂,《璦琿和約》與《中俄改訂條約》中“松花江”一詞的含義被俄國人為地進行延展,企圖將條約的適用范圍進行無形放大。然而由于清政府的歷次聲明與抗議,此二約并未如俄國開始所想賦予其在松花江上任便行輪的權利。但是由于俄國在松花江上的利權多系巧取豪奪,因此并不具備合法性。在無法簽署新條約來為自身的特權提供法律保護之時,俄國只得通過假托此二約的方式來維護已獲的權力。

不過事實上,俄國“重提舊約”的這一外交手段雖然揭露了長時期俄國在松花江的利權缺少條約保護這一事實,但也同樣有效地使俄國在中俄松花江交涉中立于不敗之地。日俄戰爭后,由于權勢的衰落,面對中日兩國的挑戰,在缺少條約的保護下,俄國無法通過之前的手段來維護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權,因此只能假托條約,來拖延時間。而這種外交手段也最終為俄國爭取到了時機,在與日和解后,借助長時間經營的優勢,俄國最終脅迫清政府接受其要求,通過簽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將自身的利權轉化成了條約文本固定下來,鞏固了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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