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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中國式現代化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

2024-04-24 07:02成潔趙暉
江蘇社會科學 2024年2期
關鍵詞:協商民主中國式現代化鄉村治理

成潔 趙暉

內容提要 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壓艙石。協商治理通過激活鄉村傳統文化、塑造高素養主體、提供技術和載體支撐,從價值共識、行動聚合、保障措施等層面賦能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鄉村協商治理是協商民主在鄉村治理場域的集中體現,內含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意蘊,并在資源稟賦、鄉土民情上形成有別于城市協商治理的獨特風格。當前,鄉村協商治理賴以實施的鄉村社會結構與鄉土人文環境有了新的變化,其在目標指向、組織引領行動以及法律制度融合層面與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還存在差距。因此,應有效統合價值與目標、主體與行動、技術與制度,聚焦內生引擎打造、過程效能提升、保障體系夯實,加快構筑適應中國式現代化的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

關鍵詞 中國式現代化 鄉村治理 協商民主 鄉村振興

成潔,南京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趙暉,南京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一、引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1]。鄉村是國家治理體系最基本的基層地域綜合體,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乎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而且關乎基層政權的穩定。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將“提升鄉村治理水平”確立為做好今后一個時期“三農”工作的重點。因此,以協商民主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全面構筑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的題中之義和關鍵路徑。

鄉村協商治理旨在促進協商民主與鄉村治理的聯合,既具有協商民主的政治理論屬性,又具有基層治理的實踐經驗屬性,對提高鄉村治理效能、促進基層協商民主的廣泛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政策話語的政治表達以及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現實需要,激發了學界對基層協商治理的廣泛關注,形成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概括而言,相關研究主要沿著兩條主線展開:一是從政治價值論視角,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治理是當代治理理論的中國形態[1],農村的協商民主具有“利益協商”下的“道義政治”意涵[2]。二是從結構功能論視角,主張鄉村基層協商治理體系應強化系統觀念,認為情感式協商[3]、數字化協商[4]是新時代推進鄉村善治的有效形式,農民協商能力的提高是協商系統高質量運轉的關鍵要素[5],鄉村協商治理機制建設要注重包括制度嵌入、行動嵌入、認知嵌入在內的多維嵌入結構與過程[6]。

既有研究為本文提供了借鑒與啟示:在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討論鄉村協商治理,須重視兩者間的互動關系,并關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城市關系演化態勢對鄉村協商治理的影響。本文擬緊扣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特色及其對鄉村協商治理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協商治理賦能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邏輯,辯證分析鄉村協商治理的制度優勢以及可能的制約因素,探討中國式現代化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構筑路徑。

二、協商治理賦能中國式鄉村現代化的內在邏輯

鄉村協商治理是以協商民主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范式,是鄉村場域中民主與治理的融合,既包括鄉村治理主體就公共議題開展平等理性商談、辯論進而凝聚共識的過程,又包括參與主體以行動者身份通過話語言說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開展商談的過程。因而,鄉村協商治理本質上是鄉村協商主體以特定的價值文化為引領,在組織引導下,以合適的方式在制度范圍內開展的協商行動。黨的二十大吹響了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號角[7],并且系統闡釋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五大特色與九大本質要求,對任務最繁重的鄉村場域的治理現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明確了鄉村協商治理在新征程上的目標指向。因此,必須對標中國式現代化的新要求,科學把握鄉村協商治理賦能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邏輯。

1.文化與價值的激活:協商文化傳統與現代協商理念的價值資源供給

一方面,協商治理通過激活鄉村優秀傳統文化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治理資源。協商文化不是西方特有,中國傳統治理思想中便蘊含協商理念,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為政以德、正己修身”的價值取向,“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理理念,“禮之用,和為貴”的“和合”文化等。同時,傳統鄉村社會是建立在血緣和地緣關系基礎上的“熟人”社會,在這樣的社會里,有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無訴”甚至“厭訟”文化傳統,鄰里鄉親的人情關系和“面子”為鄉村秩序的建構以及鄰里關系的維系注入了穩定的文化基因。因此,鄉村協商治理有利于促進鄉土傳統治理思想與協商文化的激活與再生產。另一方面,協商治理通過彰顯現代協商理念為全面提升鄉村治理效能凝聚價值共識。鄉村協商治理實踐主張以平等、協商、辯論的方式推動關于鄉村公共事務的商談以及共識的達成,這一過程可以培育鄉民作為協商治理主體的公共理性思維、商量妥協精神以及追求共識的積極行動理念。這也是提高鄉村治理效能、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同時,在鄉村治理實踐中,協商民主的過程機制能夠使得鄉村場域的議題商談與公共決策最大限度地實現鄉村民主的“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從而保障人民整體利益。

2.主體與組織的塑造:協商主體素養培育與協商組織建設的行動資源供給

一方面,協商治理通過塑造高素質主體以及協商共同體為中國式現代化奠定行動主體基礎。協商治理可以促進參與主體話語能力與商談技能的培育以及協商共同體的締結?!皡f商是一個話語過程”[1],在哈貝馬斯那里,公共協商是一個理性對話的過程,其中關鍵的載體便是語言。言說者希望自己表達的內容得到認真傾聽、充分理解以及最終認同,并按照此意見進一步開展行動,從而締結特定時空的“言說—認同—信任”的同盟關系。協商治理中的話語表達內含知識、態度、情感與信仰等信息,并具有教導、轉譯、辯護功能,有利于促進具有凝聚共識功能的組織的建構,為中國式現代化奠定組織基礎。另一方面,協商治理通過優化基層組織效率為中國式現代化奠定行動效率基礎。中國式鄉村現代化涉及的治理內容紛繁復雜,需要協調不同維度的利益關系,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傳統小農戶間關系、個體經濟與集體經濟間關系、工商資本與農業資本間關系等,而多元主體平等協商的治理模式顯然能夠更加高效地處理上述關系。同時,協商治理具有吸納功能,可以吸引利益訴求基本相似的多元主體參與協同行動,從而促進組織關系的締結和組織調適能力的提升。

3.機制與制度的創建:協商技術賦能與協商制度創新的保障資源供給

其一,協商治理通過技術流程創新為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奠定機制基礎。鄉村協商治理主張協商民主與鄉村治理有效結合,以及協商民主內含的程序、技術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的應用,這有助于形成賦能中國式現代化的治理機制。為確保所達成的共識決策的民主性與公平性,協商民主對鄉村人口的統合集聚商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隨著中國式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城鄉深度融合發展,大量鄉村戶籍人口進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在鄉村開展協商治理必須依賴科技的賦能效應,如不少鄉村在特定情況下實行“碼上協商”。鄉村協商的數字化傳播與擴散以及在此基礎上推進的協商機制創新,使得公共協商能更便捷、高效地吸納大多數人的意見與建議并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從而使科技賦能協商機制創新成為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進路。其二,協商治理通過統合國家政策制度與基層鄉規民約為推動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奠定制度基礎。鄉村協商治理效能的發揮有賴于制度的支撐與保障。然而,鄉村社會是以地緣與血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具有基層性、鄉土性以及制度變遷的滯后性。鄉村協商治理以兼顧國家法律制度與鄉民整體利益為目標,能夠促進國家制度的在地化以及鄉規民約的現代化轉換,進而生成整合國家與鄉土的制度,為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要求鄉村協商治理既具備新時代的制度效能,又充分彰顯鄉村的獨特性,從而明確了構筑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目標指向。一是要突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屬性。中國式現代化是十四億多人口的超大規模的整體性的現代化,追求城鄉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強調統籌兼顧物的全面豐富與人的全面發展。這就決定了中國式鄉村協商治理除了具有社會治理的實踐屬性,還具有內含國家意識形態的政治屬性,即必須在協商的全過程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二是要重視鄉村協商治理中作為主體要素的人的現代化。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目標是實現人的現代化。這就要求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核心要素,即作為鄉村協商治理主體的農民,加強主體性塑造以及協商能力訓練,將自身鍛造為具備現代協商思維、擁有現代協商資源、掌握現代協商技能從而取得現代協商成果的現代化的人。三是要充分利用并強化鄉村協商治理場域的資源優勢。鄉村廣袤的大地、優越的自然生態環境以及獨有的鄉土風情是城市協商治理場域極其稀缺的資源。這不僅激發了城市居民回歸鄉村的意愿,更引發了移居鄉村及返鄉創業的風潮。無論這種回歸是出于經濟利益的考量,還是一種紓解鄉愁的空間找尋,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城鄉間的緊密聯系。這種聯系表現在經濟、文化、科技等各個方面,促進了鄉村與城市間治理資源的互補與融合發展。四是要把握鄉村協商治理體系賴以運行的鄉村治理格局及其鄉土性。鄉村的最大特點便是模糊性,很多事項的收益要經過長期的發展才能得以展現,付出與回報也需要長期穩定的互動與建設才能得以平衡。然而,與鄉村治理和建設并行的資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卻需要明確的依據和標準。這是中國式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構筑中需要通過機制創新予以回應的關鍵問題。

三、我國鄉村協商治理的探索實踐與制約因素

我國在鄉村協商治理探索實踐中已取得了豐碩成果,為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然而,必須看到,當前我國鄉村協商治理仍處于起步階段,還面臨一系列現實挑戰和制約因素,對標中國式現代化的新要求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1.鄉村協商治理的新實踐與新變化

當前,我國鄉村協商治理實踐的典型樣態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以聽證會、民主懇談、網絡問政等為主要形式的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協商治理;另一類是以社區議事、公民評議、居民論壇等為代表形式的民眾之間的協商治理。隨著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的全面開啟,鄉村協商治理已成為促進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有效方式,協商治理形式日益多樣,協商治理話語內容日漸豐富。概括而言,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的鄉村協商治理實踐主要從兩個維度展開:一是基于鄉村內生資源的激活開展協商治理實踐。如貴州臺盤村充分利用體育文化資源,在基層黨組織的帶領下以村民“議事會”為載體,以鄉民主體協商為過程,共商探索以“村BA”推動鄉村協商治理現代化之路[1]。二是基于國家話語下沉推動協商治理創新。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許家沖村考察時強調指出:“鄉村振興不是坐享其成,等不來、也送不來,要靠廣大農民奮斗。村黨支部要成為幫助農民致富、維護農村穩定、推進鄉村振興的堅強戰斗堡壘?!盵2]許家沖村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以黨支部為戰斗堡壘,組織村民商談適合村莊發展的事業,推動了鄉村協商治理和鄉村善治[3]。

同時,鄉村協商治理的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鄉村協商治理所面臨的社會結構發生新變化。隨著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我國鄉村社會結構以及組織形態皆發生了巨變。鄉民的收入結構從原先的主要依靠農業收入轉變為更多依賴非農收入,半離鄉以及全離鄉的民眾逐漸增多。駐村干部、返鄉創業人員、大學生村官、下鄉創業者等群體的嵌入,為鄉村協商治理注入了思維、理念、知識、人才、資金、組織、行動資源,同時也重塑了鄉村社會協商治理結構。二是鄉村協商治理所依托的鄉村社會文化發生新變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與現代科技快速發展,作為鄉村協商治理主體的鄉民在參與市場經濟和科技生產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強烈的權利意識、法律規則意識、合作意識,建立在血緣、地緣以及經驗基礎上的傳統權威逐漸瓦解,鄉村曾經掌事的老人的話語權力與社會地位隨之下降。鄉民間矛盾的處理不再訴諸原先的鄉規民約,或聽從鄉土族長的“斷道理”,而更多地訴諸法治化手段。

2.鄉村協商治理的現實挑戰與制約因素

第一,鄉村協商治理賴以實施的鄉村社會生活面臨消解危機。我國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創造了經濟高速發展的奇跡,為進城務工人員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變革了農民的收入結構,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水平。然而,與此相伴的人口大規模流動特別是鄉村人口的外流,使鄉村空心化、老齡化現象逐漸凸顯。鄉村的空心化,不僅僅體現在人口的空心化上,還包括“農業生產空心化、公共服務空心化、基層民主空心化以及社會心理空虛化等一系列問題”[1],這導致鄉村地域系統功能退化,以及農業型村莊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逐漸被邊緣化。鄉村的空心化、老齡化不僅會弱化鄉村整體的行動能力,而且會使部分鄉村在合并規劃中解體或消失,從而導致鄉村協商治理賴以實施的鄉村社會系統逐漸解體。

第二,鄉村協商治理目標指向存在偏差。當前,在鄉村治理情境中存在某種程度的形式主義,諸如“農民上樓”“集中養老”“集中圈養家禽”“粉刷墻面”“打分考核”等現象,這扭曲了鄉村協商治理的目標指向。以“城里人”的生活習慣與思維方式對鄉村生活進行改造,既是基于他者視角的盲目決策與行為偏差,也反映了當前鄉村治理績效考核的弊端,即基層部門往往為了應對不斷增加的考核壓力而盲目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與中國式現代化內含的人民主體理念背道而馳。

第三,以組織建設為載體的統合行動有待強化。鄉村黨組織建設相對滯后使得鄉村協商治理的核心領導力量不足,這是制約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構筑與治理效能發揮的癥結所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生代的鄉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不斷提高,相較于其父輩與祖輩,他們具有更高的知識文化水平、更強的政治權利意識和訴求表達能力,但其并不長期居住在鄉村,全面深度參與共商共建鄉村公共事務的難度較大。盡管基于網絡信息技術的線上協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協商主體不在場的難題,但這種方式常常面臨適用范圍有限和成本較大的約束,容易出現懸空協商、協商共識凝聚不力的情況。鄉村協商治理集體行動的組織力量建設有待強化以及對鄉村主體參與意愿激發不夠是鄉村治理資源無法得到有效整合的重要原因。

第四,鄉村協商治理賴以實施的法律制度規范與本土鄉規民約的銜接與融合不夠。鄉村協商治理過程是根據國家法律制度規范以及協商程序開展的言說、行動過程。然而,鄉村協商治理實踐所賴以開展的鄉村場域的特殊性在于,鄉土風情以及鄉規民約對鄉村社會合作的形成與分歧矛盾的處理有深刻影響。鄉規民約作為鄉土社會運行的制度依據,在鄉村生活共同體中有著廣泛的認同,反映了共同體中的人們對“權利、權力、責任、義務和管制方法的認識”[2]??梢?,鄉規民約是鄉村民眾開展行動的“法律指南”,只是此“法律”具有一定的鄉土特色,相對于國家法律而言,具有“小法”意涵,卻為鄉村協商治理共同體成員所認同。當前,鄉村協商治理實踐在兼顧“國法”與“鄉規”上還有欠缺,即國家法律制度與鄉村的民俗習慣在銜接和融合上尚有提升空間。

四、構筑中國式現代化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科學路徑

鄉村協商治理旨在以協商民主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以及鄉村善治,蘊含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理念,并以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為目標指向,而要實現這樣的目標價值,關鍵在于鄉村協商治理實踐中人的主體性行動。換言之,鄉村協商治理是在特定的制度規則中以多主體的協商行動為主要形式與載體的治理模式。本文以價值目標為引導,以主體行動為依托,以技術與制度完善為保障,沿著“價值—主體—制度”的主線,探討構筑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兼具結構性、過程性、系統性的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科學路徑。

1.統合價值與目標:打造構筑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內生引擎

第一,堅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政治價值。一方面,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應充分彰顯平等、包容、共識的民主價值。與西方偏重程序與形式的代議型票決民主不同的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更強調全過程充分商討并保障全體人民權益的共識型決策民主[1]。鄉村協商治理可充分激活民主的想象力,創造性地采用合乎鄉土風情的協商形式與程序,通過堅守最大范圍的參與以及平等、審思、理性討論原則,取得最大多數人的認同并達成共識。另一方面,堅守人民本位的價值旨歸。人民群眾在經濟、環境、民生、安全、公平、正義、民主等方面不斷增強的需求,構成了其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多維面向[2]。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需求,既是中國式現代化的目標牽引力,更是其內生驅動力。因此,在鄉村協商治理過程中,必須充分吸納鄉村居民的意見與建議,統籌兼顧多元個體差異化的需求。

第二,堅持以國家戰略實施的目標定位為指南。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構筑應以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以及鄉村全面振興為目標指向,在結構設計上要強化賦能目標實現的要素供給,并且優化多元要素之間的結構關系。事實上,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所服務的鄉村治理現代化以及鄉村全面振興,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戰略得以推進的重要路徑,有其目標達成的時間節點要求,鄉村治理現代化以及鄉村全面振興的目標實現亦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構筑,既要堅持協商治理實踐的務實品性,又要以建設性的態度、長遠的眼光關注鄉村發展的本質問題,真正服務鄉村政治生活、滿足鄉民協商需求、引領鄉村全面發展,實現鄉村協商治理的現代性與至善性。

2.統合主體與行動:提升構筑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過程效能

第一,建構“一核多元”的鄉村協商治理主體體系。主體是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中的核心要素,是協商治理行動最具能動性的推進力量。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構建鄉村協商治理主體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包含黨委、政府、社會、鄉民等自成系統有序運行的多元主體。在協商行動過程中,他們各自履行職責,發揮相應功能,有著較為明確的行動內容與邊界,并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鄉民主導、社會參與的“一核多元”協商治理主體體系。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鄉村協商治理得以順利開展的根本保障?!啊疀]有政府的治理是西方致力于擴散的‘柔性意識形態體系”[3],政府是鄉村協商治理中的責任主體,承擔著在不同主體之間溝通交流與統籌協調的職能。鄉民是鄉村協商治理中的當然主體,兼具行動者與受益者的角色,這既是“人民當家作主”“以人民為中心”的國家政治話語在鄉村治理場域中的具體體現,又是鄉村協商治理的內在要求。以知識專家、公益組織為代表的社會主體能為提高鄉村協商治理效能提供有益支持與協助??茖W建構治理主體體系是協商治理行動高效實施的必要前提,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多元主體共同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基礎要件。

第二,規劃鄉村協商治理主體的集體行動。鄉村協商治理過程是作為行動者的各類參與主體就具體公共議題開展平等、包容的討論、辯論并凝聚形成共識的集體行動過程?!凹w行動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也不會是無緣無故的,通常它是為戰勝自然、解決物質問題而在人們之間進行的聯合行動?!盵1]同時,“任何集體行動的實施……所有相關的行動者——其中的每一位成員所追求的目標彼此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得以整合”[2]。因此,需要對鄉村協商治理行動進行系統規劃、設計、組織與整合,這是協商行動得以順利實施并取得成果的前提。利益與責任構成了行動者參與行動的基本動力源。一方面,行動的實施源于議題與自身切身利益相關,任何主體參與鄉村協商治理都必然有著趨利的行動意圖。另一方面,行動者參與鄉村公共議題協商還源自其作為公民的責任。行動者如何行動會對協商過程與結果產生深刻影響。鄉村協商治理中的行動者在個人政治素養與行動理念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內生性地體現在其所擁有的能力資源條件上。換言之,知識文化水平較高、話語能力較強、資源占有較多的行動者,往往更有能力凝聚對己有利的共識。行動者的情感態度也是影響行動的重要因素,通常在協商行動過程中付諸積極的情感態度,有機會對協商行動結果產生更大影響。然而,無論是積極主動的有能力的行動者,還是消極被動的能力較弱的行動者,每個參與行動的人的意見皆應得到積極的征詢,“使每個人的需要和欲望有被記錄下來的機會,使其在社會政策的決定上起著作用”[3],這便是擔負責任的政府主體應該堅守的原則?!耙缓硕嘣敝黧w的集體行動模式,能夠推動意見表達在最大范圍、最多層面被聽到,更有效地促進意見與建議的交換與商討,從而達成大多數人認同的共識,使得決策最具科學性、民主性與合法性。

3.統合技術與制度:夯實構筑鄉村協商治理體系新形態的保障載體

第一,理念的堅守與法律規范的保障。制度是行動的保障與遵循。鄉村協商治理制度體系建設,不僅要能夠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與鄉村全面振興短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的順利實現,更要能激發鄉村協商治理的內生動力,破解鄉村治理的各種難題和瓶頸,從而為鄉村高效能治理以及全面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一方面,鄉村協商治理制度須與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大政方針、戰略部署相匹配,既要確保鄉村協商治理制度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從而獲得必要的合法性基礎,又要確保事關國家發展全局的政策舉措能夠在鄉村落地,從而保證鄉村發展的正確方向。另一方面,要充分汲取風俗習慣、情感記憶、互助傳統等鄉村協商文化資源,促進鄉村協商治理制度的內生激活以及再生產,使得制度更契合本土,更有利于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第二,完備的技術流程設計。鄉村協商治理是一項兼具技術性和藝術性的實踐活動,其流程設計必須綜合考慮協商主題、參與人員規模、協商難度以及協商決策的影響面等因素,充分借鑒公民會議、公民陪審團、愿景工作坊以及協商民意調查等通用協商方式的經驗,并有效吸納民主商談會、鄉村議事會、村民代表大會以及村民評議會等鄉村場域獨特的協商方式[4],建構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鄉村協商治理模式、機制、流程。鄉村協商治理流程一般要經歷會前準備、會議實施、會后總結三個階段,包括議題選定、主體遴選、資料準備、會議實施、共識凝聚、決策實踐、反饋優化等重要環節(詳見圖1)。

第三,配套機制的建構。鄉村協商治理平穩有序運行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機制,主要包括治理主體遴選機制、共識生成機制、反饋機制等。主體遴選機制建設應遵循代表性原則,使得缺乏協商技能的鄉民的訴求能夠得到關注,從而保障共識的正義性。共識生成機制應堅持反復協商討論交換意見并取得最大多數人認同的原則,因而是一個“協商—共識—再協商—再共識”的過程。反饋機制是一種整體性的落實過程,更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踐行過程,有利于共識型決策的落地以及偏差的及時修正,從而確保決策的有效性與公平性。

第四,對科技賦能效應的充分利用以及對科技風險的控制。在科技迅猛發展的網絡信息時代,互聯網、數字技術為鄉村協商治理提供了技術支撐,鄉村數字協商應運而生,提高了鄉村協商治理的效能,推動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技術關系的本質是利益關系與權力關系,當技術不為正義的一方所主導之時,往往難以規避其服務邪惡一方的風險。同時,算法、大數據技術也存在被操控的風險,將導致個體訴求被統籌甚至淹沒,使得協商失去其應有的共識價值,而流于形式主義。因此,要強化涉及人類公共利益與安全的科技供給能力與掌控能力,并健全配套的長效機制,在充分發揮科技賦能功效的同時,注意規避風險,使科技真正助力鄉村協商治理高效開展。

五、結語

鄉村協商治理是協商民主賦能鄉村治理的重要范式,旨在助推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和鄉村善治。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和歸宿在于人的現代化,即人擁有實現現代化的一切意愿、價值、理念、思維、能力,從而創造出現代化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在鄉村協商治理過程中,人的現代化與自我善治意味著:駐村鄉民(包括本土與遷居)在鄉村居住是一種基于鄉土情懷的主動選擇,而不是被迫無奈的最后退路;從事農業也是一種主動的發展性的職業選擇,而不是祖輩遺留的宿命或別無選擇的命運安排;鄉民具備傳統“和合”文化的理念,擁有參加鄉村公共事務協商的意愿與能力,以及在鄉村公共事務中采用協商方式取得“和合”共識的經驗;鄉民更加理性地協商處理與己利益相關的公共事務,卻也不失人文關懷地關注與己無關的人、事、物;鄉民關注鄉村經濟社會文化的繁榮發展從而共享紅利,更注重長遠的人居環境建設與守護。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鄉民是參與者,也是創造者,在創造中國式現代化的各種文明成果的同時,其自身也將實現自由而全面的發展。

〔責任編輯:史拴拴〕

[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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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郎友興:《村落共同體、農民道義與中國鄉村協商民主》,《浙江社會科學》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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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露露:《數字化協商:協商系統理論視閾下的基層治理新形態——基于我國蘇浙川三地實踐經驗的分析》,《地方治理研究》2023年第3期。

[5]張大維、張航:《農民協商能力與農村社區協商系統質量關系研究——基于鄉村建設行動中三個農村社區協商實驗的比較》,《中州學刊》2021年第11期。

[6]張等文、郭雨佳:《鄉村振興進程中協商民主嵌入鄉村治理的內在機理與路徑選擇》,《政治學研究》2020年第2期。

[7]孫建華、劉青玉:《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學理認知和實踐要義》,《江蘇社會科學》2023年第6期。

[1]詹姆斯·博曼:《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黃相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頁。

[1]蔣成:《村里開起“議事會”“村BA”火了,下一步咋干?》,《新華每日電訊》2022年11月27日。

[2]《習近平在湖北考察時強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堅戰”奮力譜寫新時代湖北發展新篇章》,《人民日報》2018年4月29日。

[3]《創新鄉村治理體系,走鄉村善治之路》,《人民日報》2022年10月11日。

[1]伊慶山、施國慶:《農業型村莊的空心化問題及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2]張靜:《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頁。

[1]楊光斌:《中國決策過程中的共識民主模式》,《社會科學研究》2017年第2期。

[2]吳永生:《權力范疇與馬克思的政治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年版,第282頁。

[3]讓-皮埃爾·戈丹:《何謂治理》,鐘震宇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頁。

[1][2]米歇爾·克羅齊耶、埃哈爾·費埃德伯格:《行動者與系統——集體行動的政治學》,張月等譯,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頁,第5頁。

[3]約翰·杜威:《人的問題》,傅統先、邱椿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頁。

[4]關于協商會議類型的具體論證與對比分析,參見談火生、霍偉岸、何包鋼:《協商民主的技術》,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26—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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