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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乃武案的再解讀(一)

2024-04-25 13:46茆巍
文史知識 2024年1期
關鍵詞:官府小白菜

茆巍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發生于清代同光年間的浙江馀杭縣,前后波折三年多。案件的大致經過是,同治十二年( 1873),一位叫葛小大的民人突然身亡,起初認定他是中毒,由此懷疑到他的新婚妻子畢秀姑(人送外號“小白菜”)及所謂的“奸夫”楊乃武,后者恰又是一位新科舉人。案子在浙江定讞后,楊家兩度京控,后經過御史幾度上奏,在京浙籍官員聯名呈控,朝廷決定將此案提京審訊,結果完全顛倒,葛小大覆檢結論成了病死。于是,光緒三年( 1877)春,楊、畢被正式釋放,浙江一干官員受到嚴厲處分。該案以其過程的曲折及集情色、權力等于一身,廣為人們關注,被稱為“清末四大案”之一,案發不久,就得到了當時剛成立不久的《申報》的連續追蹤,此后,又被編為戲劇、評書、影視劇等。關于該案的解讀可謂比較充分了,下面筆者只取眾人忽略或關注不夠的地方作一補充。

一 楊乃武本人的另一身份與涉案原因

楊乃武本人是個新科舉人,或者說是個“讀書人 ”,這是沒有爭議的,也正是這一身份,讓他在后續的京控及提京審理中,占據了一定的優勢。但是,楊乃武的另一身份也是我們應注意的,那就是,他同時是個訟師。這與他被涉及此案當也有一定關聯。

(一)作為訟師的楊乃武

楊乃武是訟師,可從后人的回憶中得出一二。其女楊濬回憶說:

我父為人正直,嫉惡如仇,地方上一些流氓惡少,橫行鄉里,他常常面加呵斥,豪紳地主、官府差役欺壓百姓,他就代寫狀子向衙門訴苦鳴冤,因此有人說他是個“訟師”。他不喜結交官府,常把官紳勾結、欺凌百姓之事,編成歌謠,讓人傳誦,因此為當道所不滿,說他好作謗詩,毀謗官府。(馀杭縣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浙江省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馀杭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浙江文史資料選輯》第 52輯,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3,2頁。文中所引卷宗不標者皆出于此書,不另注)楊濬此處只說其父,“有人說他是個‘訟師 ”,并沒有正面回應是與不是,但是,她接下來所說的“代寫狀子向衙門訴苦鳴冤”,不就是訟師所為之事嗎?

楊的外孫女章友菊關于他的回憶中,特別強調了兩個“助善嫉惡”的故事,一則說的是一位于晚清時曾為某旗營將軍瑞澂的牧馬人的后人,因感念楊乃武救助之義,每年都要來走訪看望。其救助之故事是,該牧馬人所牧之馬不慎被錢塘潮水吞噬,楊乃武為此慨然寫遞呈狀,并附“魯廄焚如,孔子問人不問馬;錢江潮涌,將軍問馬不問人 ”之語,將軍愧而免其失馬之責。二則說的是一位蠶農因偷富豪家桑葉而被打死,楊乃武為此受害者家庭討回公道的事(此案具體過程不詳)。這兩起扶危之事,明顯都是案件的處理。

楊乃武不僅是個訟師,而且應該是個相當高明的訟師,這可以從另兩處資料中得到驗證。先看其女楊濬的回憶:

有人說我父親出獄后做訟師,不是事實,不過有時也替別人寫寫狀子。狀子寫在一塊水牌上,要當事人自己抄。自己不會抄,就請別人抄,抄好即抹去,因為是驚弓之鳥,怕官府來找麻煩。

不做訟師和仍然替別人寫狀子有何區別,實在讓人不明。楊乃武最多是避開了某些更敏感環節而已,但核心的作狀仍是親為。楊家后人看來是因為訟師一詞易負惡名,故堅決予以回避,但對乃父乃祖的寫狀子水平,又實在自得,于是以替別人打抱不平承認之。而楊乃武即便出獄之后,來求寫狀者仍然不絕,只是此時他可能因曾經涉獄成了“驚弓之鳥”,于是采用了這種寫在水牌上讓當事人抄,不留自己筆墨的變通辦法。當事人面臨這么麻煩的“法律服務”,仍然愿意上門求助,只能間接說明他的寫狀子水平確實高。

楊乃武是個高明訟師的另一例證,則反映在他自己的案件中。他的妻子京控的呈詞中,有八個“不可解”,通過八處明顯的漏洞,來說明浙江當地辦案有誤,楊某有冤。它的真正作者,依胡瑞瀾奏折所述,即是楊乃武本人,“楊乃武因未能翻案……作就呈詞,令妻楊詹氏出名,央姚士法作抱京控”。它實際上是楊乃武本人自作的辯護詞。這份呈詞在整個案情進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是經《申報》刊載后,形成了有利于楊乃武的輿論環境,其中關于刑訊逼供的說法,更引發了人們對楊乃武的同情。二是它有的觀點確實被他人采信,如浙籍十八位京官給都察院的呈詞中,采用了其中指出的案發時沈喻氏(即葛小大母親)所言前后不一的說法;其自稱不具備買砒霜時間的證言,因與楊昌濬最初題本的矛盾,又成了最后朝廷同意刑部提審的理由之一(參王策來《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210—213頁)。

楊乃武是訟師,并不應讓我們奇怪。從事訟師是明清社會中低層文人常依托的生活方式。中國古代訟師的祖師爺最早當可追溯到春秋時鄭國的鄧析,他最后因“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而被子產殺了(《列子 ·力命篇》)。鄧析的故事既說明了這一行業存在的必要,也說明了官府對其的不滿?!霸A師”一詞的最早出現當在南宋(參〔日〕佐立治人《再論舊中國訴訟顧問之“訟師”的合法性》,魏敏譯,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第八卷,中西書局, 2021,328頁)。明清時則成了一種較為廣泛的存在,它或許與工商業發達,人口激增之后矛盾、糾紛的增多有關。士子從事訟師的另一便利條件則是,他們的功名,也是他們的護身符,這反過來又成了他們招攬業務的資本。至于江南的“健訟”之風,在明中葉后就已成為一個公眾話題,并引起統治上層的極大關注,海瑞在應天巡撫任上作的《被論自陳不職疏》中也稱: “‘種肥田不如告瘦狀,蘇、松、常鎮有此民謠久矣。 ”(參林乾《訟師對法秩序的沖擊與清朝嚴治訟師立法》,《清史研究》 2005年第3期)訟師并不是一個為統治者所喜的職業,但又是一個當時社會條件下,有其存在合理性的職業。汪輝祖在為官之法的《學治臆說》告誡中,不得不一面強調,對訟師與地棍,“二者不去,善政無以及人 ”,一面又對其中涉訟為業的士子,實行“余與諸生約”的分化瓦解與拉攏策略。從朝廷的立法來看,明清也表現出愈來愈嚴之勢。林乾先生的考證顯示,唐律中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罪重者減誣告一等,實是視之為從犯,明律“教唆詞訟”條則是與犯人同罪,清乾隆朝的定例則將懲治訟師提升到與盜竊犯同科的高度,如此都表現出了對訟師的極度厭惡。由此,我們也不難理解,在這種主流話語體系下,楊家后人為何一再否認楊乃武是訟師。

(二)楊乃武被涉案的成因

訟師并不僅僅是為當事人寫作詞狀這么簡單,他們可能表現出與官府一定的對抗性。早在南宋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就記載他們“把持縣官,劫制胥吏,頤指氣使,莫敢不從”,因此“闔邑之人只要有爭訟,無不并走其門,爭納賄賂,以求其庇己”。甚至訟師“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三二,中華書局, 1987,477— 478頁)。這些話語或有站在官府角度夸張聳聽之嫌,但其“官府麻煩制造者”的形象已經表現出來了,而且因為士子參與其中的緣故,還可能表現出一定的組織性。這個組織,既可能是訟師與衙門官吏之間的聯系與組織,也可能是因士子本身的身份產生的聯系與組織。林乾先生的一則研究也顯示,一位叫葉墉的南匯監生的人際網絡,從本地一直延伸到京城書吏。楊乃武案中,我們不是非常清楚他在辦理涉訟案時的網絡關系,但他與士人們有一定的聯絡,當是無疑的。楊乃武的女兒楊濬回憶說:

我姑媽二次進京前,兩次入獄,探視我父,問京杭有哪些人可以幫忙。我父告訴她,在杭州可先去看汪樹屏,他是我父癸酉同科同榜的舉人,對朋友講義氣,肯說話,他祖父在京做過大學士,京里也有不少世交。他哥哥汪樹棠也是個京官,去看他們時,把京控訴狀帶去,讓他們知道案情的曲折。第二個要去看的是夏同善的堂弟夏縉川,他是個武舉,此人仗義疏財,扶危救困,請他寫封信給在京的堂哥夏同善(翰林院編修),如果他肯出面講話,京控可望邀準。在杭州還有一位朋友吳以同,在慶馀堂當西席,私交頗好,他一定肯幫忙。京控狀可多抄幾份,除分別投送京中有關衙門外,還要分送在京同鄉,使他們知道案情,姑媽一一記在心中。

楊濬的本意是交代京控的辛酸與平反的不易。但在楊乃武向其姐告知的這三條線索中,恰透露出了楊乃武的人際網絡,其中有的當然可能是新科舉人得中后才認識,但其中所提到的夏縉川、吳以同,明顯是此前認識的,楊乃武為自己的冤情動用這種關系,我們也不能排除他在平時的“打抱不平”中,一點不動用這種關系。

而從楊家后人的描述來看,楊與官府,特別是與馀杭知縣劉錫彤的關系并不太好。其女楊濬和其外孫女章友菊的敘述有所不一,但都寫出了與劉的一些矛盾與糾紛。其女說的是楊不滿縣衙浮收中的“踢斗淋尖”之弊,和劉錫彤曾于公堂為此吵鬧,并憤而寫下了“大清雙王法,浙省兩撫臺”,貼到縣衙照壁墻上。其外孫女則說的是曾因劉任卡官向過路商人征收稅金時,楊不滿其征收過重,而向藩臺控告。此外,當地所輯的文史資料中,還說有看過案件檔案的人回憶,楊曾說過劉錫彤初到馀杭就任時,曾因官船行錯路線,在文昌閣與其險些誤會撞舟之事。這些說法并不完全一致,但不管如何,大抵上指向了一點:楊與劉有過矛盾。其中關于楊因控告不公與劉發生糾紛的說法,雖然源自其后人用來指責劉公報私仇,但如果我們聯系楊同時是個訟師的話,他的長期“執業”生涯中,一定與官府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好打抱不平的性格,一定又導致了某些糾葛與矛盾、恩怨。

分析到此,我們大抵就可以梳理出此案案發的一些由頭了,那就是案發與楊的宿怨有一定關系。如果說這個說法仍然有點推測性質的話,那么案件中劉錫彤的一些表現又當能提供若干佐證了。從史料來看,劉并不是初任知縣者,他至少在馀杭縣已經是二度為官了,這個二度的經歷,至少說明了他不該是一個審案的生手,也為他和楊之間的宿怨得以爆發、回擊提供了時間窗口。而正因他不是一位生手,他在案件中的一些具體表現,又不能不讓我們覺得頗不尋常。

不尋常之一的表現是,楊于案發時并非只是一位普通讀書人,而是一位新科舉人。舉人的身份,代表著楊已經具備為官的資格了,他和劉錫彤本質上是一個階層的人了,“有清一沿明制,二百馀年,雖有以他途進者,終不得與科第出身者相比”(《清史稿·選舉志一》)。晚清的陳其元,生于號稱“海內第一望族”的海寧陳家,通過捐資得入仕途,得到左宗棠等的賞識,最后官居正四品道員,但仍然念念不忘科舉功名之事,還曾試圖參加同治三年( 1864)的鄉試,此時他已經年過五旬了(參張子豪《〈庸閑齋筆記〉研究》,遼寧師范大學碩士論文, 2022, 12—16頁)。而楊乃武是當年馀杭縣唯一的鄉試得中者,這不僅是他個人,也是馀杭縣極大的榮耀了??婆e的取得,意味著楊從此將被人正式稱為“老爺”,意味著他從此由所謂“四民之首”的秀才正式進入到與州縣官平起平坐的地位。如果說生員向州縣官提出關于當地百姓的福利建議是被禁止的話,舉人身份的“紳”為州縣官出謀劃策則是得到鼓勵的,他從此可以自由地接近官員了。他從此還進入了一個由座師、同年組成的更廣闊的社會階層網絡。至于經濟地位,也因為他的這個身份,自然會有人來帶地投充,他的經濟狀況會大大得到改善(參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鋒譯,法律出版社, 2003,284—294頁)。

在看到中舉后這個階層的躍升之后,楊乃武于案件中的相關待遇則頗讓人困惑。楊乃武于當年八月赴省鄉試,九月赴省參加中式后的各種宴會、儀式,十月初二返回馀杭,十月初十即案發,他剛剛體會到“春風得意馬蹄疾”的喜悅和在省城鹿鳴宴中與巡撫、考官言歡的暢快,卻突然于歸家之時,罹此一難,其內心之驕傲與憤怒可以想見,其對劉之不合作也是必然,而劉在此案的最初程序中也表現出如下不可解的地方:

一是其對楊乃武是當夜傳喚。葛小大十月初十身死,劉次日驗尸,并帶回小白菜,在得到其招供系楊乃武授砒后,未做進一步外圍調查,即于當晚命令衙役敲開了楊乃武的門,將之帶走,且是三更之后,絲毫沒有考慮到一位新進舉人的大喜感受 —他至少可以在次日再作此“抓捕”。

二是他將楊帶走后,第二日即上報革除其功名,并于當日用了刑。這根本不符合相關程序,舉人的功名革除批準權在皇帝,而州縣官只有詳報的權力,正式上報是由督撫以題本的方式上呈,他相當于在督撫還未正式向朝廷上報之前,就開始了對楊乃武的刑訊,這種急不可耐,反倒昭示著他急切地想得到些什么,并有一股“生米做成熟飯”的沖動。

三是作為一名老資格的知縣,他應該很快反應過來,買砒在該案中證據鏈的重要性,特別這個證據是知府要求查實的。他隨后叫來了藥店主人錢寶生(真名錢坦),并對其進行了簡單訊問,錢的回答已經足以讓他產生必要的“合理懷疑”了,但他卻以哄騙出具甘結的方式,化解了這一重大的證據問題。這倒像是明顯將錯就錯。

四是他將楊乃武案件上報、解審的程序明顯快于正常進度。清代命案處理需要上報中央決定,在州縣初審后,再府,再按察司,再督撫,最后由督撫以題本的形式上報三法司。這一套流程當中,律例規定州縣有三個月的審理時間,正常的官僚思維當然是充分地占用這個時間,何況清代的處分規定是,在向上級詳報之后,州縣再發現的任何錯誤,哪怕自我檢舉,都可能帶來處分,換言之,三個月是自己思考、掂量的安全時間。但是該案中,劉錫彤在十一日驗尸、審訊后,當月二十日即上報知府。而且在此期間,楊乃武案已經由一名增生、一名監生及一名親屬聯名具稟證明楊乃武不具備交付砒霜的時間。他卻采取了明顯忽略的態度。

總之,劉錫彤于此案中的最初表現,顯得太急了!

他為什么這么急?特別是考慮到楊是一名新進入同儕的高級地方精英,對比《儒林外史》中的范進中舉后的張鄉紳,在其中舉后立馬跑來套近乎,“世先生同在桑梓,一向有失親近”,“你我年誼世好,就如至親骨肉一般”,劉的表現是另一反差。作為父母官,他當然不至于像張鄉紳這么屈尊,但些許的面子與辦案中必要的謹慎還是要的。但他都沒有!何況,本地的士子出此風月大案,也說明作為父母官的平時教化不力啊。

我們對此能給予的合理解釋,只能是兩人的確事先有矛盾,楊家后人關于兩人存有芥蒂的說法,并非只是事后受害者家屬的泄憤,而應是的確存在的。劉曾于馀杭兩度為官,楊曾從事的訟師職業及喜歡打抱不平的性格,當早已給劉制造了諸多不快。未曾想的再度為官,小白菜于刑訊之下攀誣于楊的不得已的供詞,讓劉大喜過望,勝利的喜悅,報復的沖動,讓他壓制了任何理性的思考。至于楊的新科之喜,倒成了劉迎頭一擊的更大動力。

劉的舉動,也間接說明了另一點,關于楊、畢的桃色傳言當已波蕩良久,如此他才在第一時間有這種內心確信。至于當時小白菜租住楊乃武新屋,與其共處一屋檐下之時,二人有無奸情,已無從考,也無法考,但至少從小白菜搬出去后,反復審訊中并無坐實二人有相會之事,考慮到同在一個縣城,鄰里互相守望,很可能此后已無進展與后續故事發生了。否則,以小縣城的寂寞,前現代社會娛樂節目的缺乏,早已是添油加醋地傳播更廣了。當然,同居一屋檐的桃色傳聞的發生,也不排除摻雜有楊乃武的性格因素,他可能在訟師“執業”時,不僅與劉,而且與衙門的吏胥都結下了梁子,這至少增大了這些人傳播的興趣與動力。

顧炎武曾如此描述明朝的生員,瞿同祖認為這同樣適用于清朝:

今天下之出入公門以擾官府之政者,生員也;倚勢以武斷于鄉里者,生員也;與胥史為緣,甚有身自為胥史者,生員也;官府一拂其意,則群起而哄者,生員也;……上之人欲治之而不可治也,欲鋤之而不可鋤也。小有所加,則曰是殺士也,坑儒也。(《亭林文集》卷一, 19頁 a— b,轉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301頁)作生員時的楊乃武未必倚勢武斷,但“出入公門以擾官府之政”、“官府一拂其意”則“起而哄”當是有的。劉錫彤原來可能想治之而不可治,但葛小大的死,當場檢驗的誤,縣城無聊的謠,小白菜受刑不過的供,終于讓再度殺回馀杭為官的他,感到不必再收斂,得到了“欲鋤之”而“可鋤”的機會?。ㄎ赐甏m)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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