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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2024-04-27 10:37葉紅霞
華章 2024年3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

[摘 要]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刑事立法的基石。但是該原則在司法適用時,卻遇到了錯誤入罪理念的傾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兜底條款的濫用等問題。而分析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爭議可以總結出上述問題的存在原因。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一點論”與“兩點論”之爭,如果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是將“要定罪處罰”置于第一順位,就會導致司法機關只以追求定罪為目標,對兜底條款的適用也是偏向于擴大解釋,會導致冤假錯案的出現。所以,應當重申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精神,即有利于被告人精神,這是由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和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的弱者地位所決定的。貫徹有利于被告人精神,才能使得罪刑法定原則得到真正落實。

[關鍵詞]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認罪認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1997年《刑法》明文規定的,以此為標志廢除了1979年《刑法》的類推制度。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在我國刑法立法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作為刑事法治的基石,也貫穿于刑事訴訟法的理念當中,如“疑罪從無”思想??梢?,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深入理解與合理運用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我國《刑法》第三條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進行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由于該法條將“定罪處罰”置于前面,所以在我國理論界有“兩點論”與“一點論”之爭[1]。在司法實踐當中,也存在因原審法院僵化運用法律條文而被改判的案例,比如“內蒙古王某某收購玉米案”等。此外,從《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可以看出,近幾年的刑事立法趨勢都是貫徹從嚴立法、預防性立法理念,積極回應社會熱點事件,反映了刑法的保護法益機能。然而,保護法益固然重要,而面對日益趨重性的立法,司法實踐要如何正確應用是當今面臨的一大難題。因此,歸根結底,還是應當回歸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根本精神上來,在加快立法、從嚴立法的當今時代重申罪刑法定原則的理念。

一、問題的提出

(一)錯誤入罪理念的傾向

在刑事訴訟領域,一貫推崇的“疑罪從無”理念是從罪刑法定原則派生出來的,也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價值取向。但是作為各國刑事訴訟領域的“金科律令”,“疑罪從無”的思想在我國多年來都未被真正貫徹落實。而其中至關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存在著“疑罪從有”的觀念。像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都是因為司法人員具有根深蒂固的“疑罪從有”的入罪理念。而與此相反的是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從中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對司法程序的重視及“疑罪從無”思想的真正落實。

與此同時,“疑罪從輕”思想也是一種錯誤的入罪理念[2],卻由于其表面似乎比較具有妥協性,所以被司法機關大量運用,甚至成為冤假錯案的禍根。比如,當年具有社會轟動效應的趙作海冤案,被告人的后果雖然并未像呼格吉勒圖那般嚴重,但是該起案件也是在未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就進行了判決,所以依然反映了司法人員的錯誤入罪理念與非審慎的司法態度?!耙勺飶妮p”的理念相較于“疑罪從有”的理念,似乎更能夠達到保障被告人權益和回應社會輿論的平衡狀態,所以各位司法人員運用得心安理得,畢竟也沒有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但是它們二者的共同之處都是偏離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理念與核心精神,面對被告人都是以一種“有罪”的心理去看待。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疑罪從無”思想是其他任何入罪理念諸如“疑罪從輕”等思想無法替代的[3]。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發的深思

相對于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確實更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4]。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雖然采取控辯制的訴訟模式,但是絕大多數的法院依然是以法官為主導,審判程序就類似于走個流程,所有的調查取證工作都能在審前程序處理完畢。而現如今許多訴訟制度,如“簡易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都是為了加快訴訟效率而制定的。這些制度固然有其內在價值,但是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沒有被審慎利用,也只會助長冤假錯案的發生。

一項制度不是生來就優秀的,必須經過社會發展的檢驗。因此在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要明確其適用范圍與條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權益,并且強調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要求。

(三)兜底條款的濫用

兜底條款是一種立法技術,其在法律條文中,通過“其他、等”概括類詞語對罪名的罪狀進行擴充性描述,以應對立法時無法預見的事項,并加強法律條文適用的靈活性。但是由于兜底條款先天具有罪狀模糊性的缺陷,因此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適用問題。主要可以歸結為:

1.對兜底條款的機械使用

比如,內蒙古王某某收購玉米案,由于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違反有關國家規定為前提,所以原審法院因王某某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而擅自收購玉米,就認為其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該做法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卻忽視了行為人本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

2.兜底條款的打擊范圍過大

兜底條款是對罪名的高度抽象概況,因此給予了司法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許多罪名逐漸有變為“口袋罪”的趨向。最為典型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缎谭ㄐ拚福ㄊ唬烦雠_之前,高空拋物以及妨礙駕駛等行為一般都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條款的濫用體現的是刑法對民意的過度關切,卻忽視了刑法本身的謙抑性價值并且損害了被告人利益。

二、明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上述種種問題,都可以歸咎于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錯誤理解。罪刑法定原則源起于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該憲章第39條規定:“不經適合其身份的合法審判和國家法律,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不得被驅逐、施暴和被剝奪法律保護”。隨后,隨著各國立法的演進,最終1810年《法國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該原則,并被各國立法所沿用。因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一開始就是反對封建王權剝削公民權利的產物。由于公權與私權相比本身就更為強大,因此需要用罪刑法定原則去壓制公權,保護公民的私人權利。在現代社會,所謂公權就是司法機關與國家的權利,因此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就是為了防止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被司法機關過度壓制。

當然,公民的合法權益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罪刑法定原則更加偏向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可以從理論上對于刑法定原則條款的“一點論”與“兩點論”之爭進行展開說明。由于我國《刑法》第三條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進行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支持“兩點論”的學者認為,由于法條將“定罪處罰”置于“不得定罪處罰”之前,所以罪刑法定原則必然是同時規定了按規定定罪處罰以及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定罪處罰兩方面內容。原因在于,刑法除了要保障被告人的權益,還應當保護被害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畢竟刑法的作用在于平衡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甚至有學者認為,出于語序問題,所以“定罪處罰”是第一順位,“不得定罪處罰”是第二順位。支持“一點論”的學者則認為前述學者的觀點是混淆了刑法的機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機能,刑法的確同時具有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機能,而罪刑法定原則只有保障人權的機能。

筆者贊同“一點論”的觀點。首先,因為在支持“兩點論”的同時,就要求將“依照法律進行定罪處罰”置于優先地位。由此就產生了前述問題:錯誤入罪理念的傾向和兜底條款的濫用。換言之,如果將“依照法律進行定罪處罰”放置于第一位,司法機關在觀念上就會對被告人產生“疑罪從有”的趨向。因為在這樣的理念指導下,司法機關的目標就在于通過刑法的明文規定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所以需要尋找一切證據以證明嫌疑人是有罪的,可見這個理念從一開始就十分具有偏向性。理論對實踐是具有指導作用的,所以理念的確立會深深地影響實踐的操作。如果將“按規定罪處罰”置于第一位,那么“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觀念將永遠不會消失,“疑罪從無”的觀念也難以確立。

其次,在對兜底條款的解釋方面,現今許多實務中的做法更能體現“兩點論”的適用,因此導致罪刑法定原則被僵化運用。兜底條款的存在價值在于面對無限變化的客觀社會,突破法律語言的局限性以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既然兜底條款本身的機能就是偏向于保護法益,那么進行適用的過程中就更加應該兼顧保障人權,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如此才能限制兜底條款的濫用。

綜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則的定位在于保障被告人權益,基本內容也是“不得定罪處罰”,這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內容。此外,罪刑法定原則還派生出了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等原則,本質上都是對“不得定罪處罰”的反應。

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精神

(一)有利于被告人是根本精神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則偏向于保障人權,這個人權主要是指被告人的權益。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就在于有利于被告人,其原因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首先,在刑事實體法領域,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都能體現有利于被告人精神。比如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禁止溯及既往,其有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嚴格的罪刑法定是指禁止類推適用,同樣也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適用。確定的罪刑法定在于強調刑法條文的明確性,如果其罪狀過于模糊就反映了條文的不明確性,會違背國民預測可能性,此處的國民也主要指被告人。綜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都貫穿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因此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精神。

其次,在刑事訴訟法領域,被告人的弱者地位要求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必須是有利于被告人。在中國的刑事訴訟領域,被害人的權利往往由國家公權力機關代表——檢察院進行主張,而被告人只能通過辯護律師及自我辯護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無論是從資源渠道還是辯護能力,被告人總是處于弱者地位,其權利往往有可能被公權力機關所壓制甚至被剝奪。在冤假錯案中往往就具有刑訊逼供等情節,這是剝奪被告人權益最嚴重的表現方式。并且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從被偵查開始一直到審判都比較低下,其人身財產所有信息都被公權力機關所掌握,并且出庭時需要穿囚服,被警員監押。實際上這些措施從外部表象來看就已經將被告人認定為是有罪之人,社會公眾對其的評價也十分消極。

總之,被告人的弱者地位可以貫穿刑事訴訟領域,所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十分重要。

(二)有利于被告人精神的貫徹

加強對有利于被告人精神的貫徹可以解決上述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首先,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精神有助于確立“罪疑從無”的入罪理念。司法機關的目標不僅在于證明被告人有罪,同時也需查明與審理被告人是否無罪,是為了追求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平公正的結果。法院在定罪時遇到無法查明的案件,也應當及時適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其次,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精神要求審慎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精神也是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司法實踐中難免會有人濫用該制度,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益。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從輕量刑的誘惑下,也會選擇直接認罪。所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存在實際上是降低了司法機關的取證困難性。而一味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時,卻往往會忽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所以在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司法機關應當從多方面多角度維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性。

最后,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精神要求審慎適用兜底條款。在運用同類解釋規則的同時,也要結合基本案件事實及罪名的構成要件,在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進行適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當濫用兜底條款,不能為了追求訴訟效率而忽視對罪名的研究[5]。

結束語

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其作用和價值還未真正發揮出來。罪刑法定原則被明確規定在刑法條文中,體現了我國刑事立法的進步。但是立法的價值在于應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與根本精神不應被誤讀,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正確運用也十分重要。在近幾年刑事立法的重刑化趨向下,罪刑法定原則更應當發揮其存在價值,要求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真正落實與貫徹。正如學者所說,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化能力相對不足,不僅有損刑法基本原則的法治生命力,也必然有損刑事司法實踐的公正高效運行,甚至誘發適法不當、適法錯誤等。立法與司法的相互促進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則得到真正落實。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刑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2]施金枝.疑罪從無原則在命案辦理過程中的理解和適用[J].中國檢察官,2020(6):59-63.

[3]劉憲權.“疑罪從輕”是產生冤案的禍根[J].法學,2010(6):16-21.

[4]魏曉娜.沖突與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本土化[J].中外法學,2020,32(5):1211-1230.

[5]高銘暄.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實踐與完善[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27(5):13-32.

作者簡介:葉紅霞(1981— ),女,漢族,浙江麗水人,浙江玄暢律師事務所,四級律師,本科。

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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