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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完善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24-04-28 18:29耿換芬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關鍵詞:重罪量刑被告人

耿換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一項重大司法改革制度創新,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23年,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工作報告》提出:“依法嚴格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環節適用率已超過90%。2022年量刑建議采納率98.3%;一審服判率97%,高出未適用該制度案件29.5個百分點。上訴、申訴大幅減少,更利罪犯改造、促進社會和諧?!钡?,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側重于對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研究,對搶劫等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論述較少。重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根據其特點合理設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要點,有助于完善我國認罪認罰制度的程序體系。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希望能夠提高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率,為構建法治中國、平安中國服務。

一、完善控辯協商機制

控辯協商工作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重要的內容,主要影響著控辯雙方協議的協商過程及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了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規范性,要求完善證據開示,其主要包含五方面內容。

第一,按照重罪案件獨有的特征,確定證據開示的范圍(物證、現場勘驗筆錄)。

第二,確定證據開示方式,其中包含檢查官依法開示或者根據申請開示證據,確保證據開示的時間使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證據的情況。

第三,構建完善的證據開示救濟體系,確定控辯雙方在證據開示方面的爭議問題或者辯方請求證據開示時遭受拒絕等問題,都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復議,并再次向法院工作人員申請開示證據。

第四,在不違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達成協商合意,對于重大的案件不可簡單地直接決定是否引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律規定,需要控辯雙方從案件事實著手,對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性考量。對于存在被害人的重罪案件,相關司法機關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說明原由并使其意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對社會發展的正面作用,聽取被害方意見之后,積極督促被追訴者賠償損失,實現案件雙方當事人協商和解的目的。

第五,針對性強化檢察機關的外部制約體系,尤其是對社會和諧發展影響較大的重罪案件,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和家屬提出的相關意見。

二、保證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精確度

第一,在參考量刑建議方面需要確定刑罰的核心所在,對于重大且疑難的案件,需要參考幅度量刑,至于認罪認罰方面要跟隨訴訟中心做出改善,檢察機關也要保證量刑的公正、公開、公平性,至于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也要在特殊方面凸顯。換言之,對于不同性質的案件,對罪責統籌考慮之后,根據情況提出合理的定刑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會對量刑有非常高的期待,需要與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的態度、案件性質相結合,給予被追訴者明確的結果,但是必須保證認罪的自愿性。

第二,掌握重罪案件從寬程度。案件從寬幅度,要根據案件的真實情況作出準確判斷,在防止從寬幅度過小的同時實現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結果。切不可因為過度從寬而失去威懾力,和一般民眾的正義觀相差甚遠。尋找同類案件量刑的平衡點,利用大數據技術排查同類案件的量刑范圍,杜絕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第三,合理采納調整量刑建議,遵照法律程序進行相應調整。此時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會影響到審判人員的量刑考量,由此可見調整量刑建議的重要性。根據目前的狀況來看,量刑建議的高采納率和檢察機關各部門之間的及時溝通、調整有一定的關聯性,在此期間有很多量刑建議會在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并進行調整后投入應用。若法院仍然繼續判決,則在必要時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三、分階段設置從寬幅度

把握整體制度設計,制定階層化逐漸遞減的從寬幅度:重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訴訟階段越早、越靠前,其從寬幅度會隨之增加。同時,在案件偵查、審理階段,明顯的從寬幅度設置會呈現出遞減的發展趨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規定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方面沒有時間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不同訴訟階段、不同環節有不同的決定,因此間接導致從寬幅度變得模棱兩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對重罪案件認罪認罰的影響來分析,若他們能夠快速意識到自身問題,其悔過可能帶來良好的結果。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司法壓力會逐漸增加,其認罪態度可能會受其他自身主觀意愿的影響。因此,綜合多種因素考慮,可以適當增大從寬幅度。隨著訴訟程序的開展,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會結合證據是否齊全、對方的態度是否堅定等情況作出判斷,決定是否認罪。如果案件發展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預期存在偏差,其認罪想法就會發生變化,后期階段其悔罪的態度也會較好,在此階段從寬幅度可以逐漸縮小。除訴訟階段外,還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意愿和損失賠償及補救措施等因素,不斷細化從寬幅度規定。

四、嚴格適用法定證明標準

重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證標準,切不可超出當前已有的立法規章制度范圍。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要明確認證標準的重要作用,同時遵守相關程序認真執行。特別是對于重罪案件,明確基本事實最為關鍵,需要與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原則相吻合,即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敘述其有罪的供詞,也無法減輕證明標準的使用程度。因此,在處理重罪案件時,不管處于哪個訴訟階段,司法機關都需秉持公正、公開、公平的態度審理案件,避免存在訴訟漏洞或疏忽證據的問題,同時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率。

如果案件的性質尚未涉及法律規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自己有罪,也不能輕易對其進行從寬處理。司法機構將重罪案件移交到審查起訴部門以后,法院方面依然要遵守相關流程,核實資料內容、供詞、物證等,不得存在任何疏漏。由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節約取證方面的資源,本制度可用于完善證明標準;或者可以最大程度上查明重罪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此保證案件審理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五、嚴控重罪案件證據標準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合重罪案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標準不易掌控,若證據體系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供述,可能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向辯訴交易的危險境地。若證據體系過于苛刻,就會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提高訴訟效果的價值并不明顯。因此,需要研究一條可以平衡司法效率及程序正義的有效途徑,構建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體系。

在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之前,即使案件的證據不夠充分,結合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也可以達到內心確信的標準。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的具結書,案件的證據體系看似已經形成完整閉環。但在重罪案件中,常常因為受到最終判決的嚴厲性影響,重罪案件的翻供率比較高,相關人員在適用重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還要注意,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現翻供現象,案件的定罪證據體系也不會受到影響。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客觀性的證據,就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重罪案件時,要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要點所在,積極尋找客觀性證據。

六、完善認罪認罰案件有效配套規定

第一,需要適當約束律師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應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也會取得律師無罪辯護的優勢,因此需要適當約束律師的辯護意見與行為。換言之,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后,雖然不可妨礙其擁有獨立辯護的自由,但由于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具結書時已經代表介入了案件,也是認可檢察官對案件的定性、量刑建議的表現。此時,律師在案件中就屬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利益的關聯方。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以后,律師已經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疑問。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以后,二審的審查范圍要適當縮小,因為重罪認罪認罰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盡量避免極端傾向的出現。比如,全面審查案件的證據體系會浪費更多司法資源;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性進行審查,對于其他關于案件事實的證據選擇性忽視,也屬于違反證據裁判原則。在二審審理案件階段,辯護方還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書和庭審認罪供述方面著手工作,不斷尋找、研判及印證與其相關的證據,使案件的客觀性證據在證據體系中發揮出主導性作用。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能力賠償的情況下拒絕賠償,其認罪悔罪態度不夠明顯,使用從寬制度需要慎重。在處理特殊案件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在能力范圍內進行賠償,但是若因為被害人家屬要價較高對方沒有足夠能力償還時,檢察機關不可被被害人的意見束縛,避免受到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制約。

結語

綜上所述,在持續性優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系的大環境中,對于重罪案件可適用的認罪認罰比例和以往有了明顯的區別。落實重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明確制度價值,優化程序內容,實現公平、公正,規避重罪和輕罪認罪認罰程序出現同質化問題。

調整、優化、完善重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內容,貫徹落實法治思維,并將刑事訴訟基本制度落在實處,從自身職責的角度出發,提高自身監督能力,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在控辯協商與量刑方面提高管理水平,保證案件處理的規范化與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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