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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無效制度的類型區分與漏洞填補

2024-05-01 08:18殷秋實
法學 2024年3期
關鍵詞:公司法決議公共利益

●殷秋實

由《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構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瑕疵體系包括不成立、可撤銷、無效三種形態。對比2023 年《公司法》修訂前后的文本,以及修訂過程中的歷次審議稿,可以發現關于公司決議不成立和公司決議可撤銷的規定都有較大變化,但就公司決議無效均規定“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由是觀之,立法者相當認可現行的公司決議無效制度?!?〕因此,關于2023 年修訂前《公司法》第22 條第1 款的分析和裁判,在《公司法》修訂后依舊可以參考。

然而,在看似清晰的規則背后,理論和實務對公司決議無效制度存在不少分歧。有觀點基于決議與法律行為的區分,認為決議無效不能直接適用法律行為一般理論,應該對目前寬泛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進行限縮并類型化;〔2〕參見葉林:《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公司法解釋》,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76-80 頁;李建偉:《公司決議無效的類型化研究》,載《法學雜志》2022 年第4 期,第25、34 頁。不同觀點則強調法律行為無效制度是決議無效的底層邏輯,對現有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應該一方面予以限縮、一方面予以擴張?!?〕參見吳飛飛:《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擴大解釋與限縮澄清》,載《社會科學》2022 年第1 期,第118 頁。司法實務則認可公司決議無效與《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的相似,并發展出與理論界不盡相同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這些分歧會擾亂公司決議是否無效的判斷,進而影響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體系的整體運作。而且,現有觀點尚未充分認識到公司決議無效存在不同類型,無法用一套規則予以涵蓋。

為妥當發揮公司決議無效的制度功能,區分不同類型并填補法律漏洞,本文擬采以下思路展開討論。首先,基于公司決議無效本身及其與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致性,指出公司決議無效制度的預設前提是此類決議侵犯公共利益。其次,通過梳理相關學理見解和實務裁判,并基于公司性質和股東會、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配置原理,明確內容違法的決議既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也可能侵犯私人利益,尤其以后者為主。再次,論證侵犯私人利益型的違法決議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最后,為填補現有規則的漏洞,基于相對無效的前提補充關于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主體、除斥期間等規則。

一、以侵犯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公司決議無效制度

從現有立法和學理討論來看,公司決議無效制度以無效決議侵犯公共利益為基礎與前提?;谶@一前提,才能合理解釋現行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無效效果、確認無效的主體和期間等規則。

(一)公司決議無效及其與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致性

現有立法和學理已基本就公司決議無效的一般事由、無效效果和確認無效的規則形成共識。就公司決議無效事由而言,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边@與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22 條第1 款基本一致。此外,學界也普遍認可違反公序良俗是公司決議的無效事由?!?〕參見葉林:《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公司法解釋》,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80 頁;王瀅:《公司決議行為的雙階構造及其效力評價模式》,載《當代法學》2021 年第5 期,第149 頁。就無效效果而言,學界的共識為公司決議無效是自始、確定、當然、絕對地不發生法律效力?!?〕參見劉俊海:《現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281 頁;姜山:《公司機關決議瑕疵訴訟若干法律問題探析》,載《法律適用》2011 年第8 期,第31 頁。確認公司決議無效的規則主要包括有權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的主體、期間限制和訴訟性質等。關于有權提起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的主體,《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法釋〔2017〕16 號發布,法釋〔2020〕18 號修改,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四)》)第1 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解釋(四)》第1 條中的“等”字還可以包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債券持有人以及可能擁有投票權安排的債權人。簡言之,任何與決議無效有利害關系的人均可提出確認無效之訴,只要存在訴訟利益即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28、32、75 頁。在期限上,原告可在公司決議形成后的任何時間提起確認之訴,〔7〕參見葉林:《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公司法解釋》,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77 頁。沒有期間限制。在訴訟性質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11〕41 號發布,法〔2020〕347 號修改,以下簡稱《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的案由顯示其性質為確認之訴。

公司決議無效的事由、效果和確認之訴的具體規則與法律行為無效基本一致。公司決議無效的法定事由和學理上的事由與《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第2 款頗為相似,只不過《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強調被違反的應為強制性規定。這似乎不構成本質區別。主流觀點認為,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22 條第1 款與《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相同,〔8〕參見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11 民終1501 號民事判決書。有法院就此進一步指出應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參見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1 民初12968 號民事判決書。甚至認為有后者即可,前者應予刪除?!?〕參見王瀅:《公司決議行為的雙階構造及其效力評價模式》,載《當代法學》2021 年第5 期,第149 頁;趙磊:《〈民法典〉對公司法體系的規范作用》,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5 期,第84 頁。與公司決議無效相同,法律行為的無效也是自始、絕對、當然、確定地不生效力?!?0〕參見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573-574 頁。

在確認無效的主體和期間上,公司決議無效與法律行為無效仍然一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2 條,理論和實務認為能夠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的主體須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直接利害關系?!?1〕參見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甘05 民終315 號民事裁定書;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1 年第3 期,第210 頁。相較于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確認無效之訴的適格原告范圍更加寬泛,不限于合同權利的當事人?!?2〕例如,其也可以包括當事人的母親。參見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青01 民終267 號民事裁定書。甚至有觀點認為,任何人均可主張法律行為無效?!?3〕參見陳華彬:《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年版,第547 頁。此外,法官也有主動審查合同效力的權限。在期限上,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也不受期間限制?!?4〕參見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中民終字第459 號民事判決書。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同樣規定了“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確認之訴。不同之處在于“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包括“確認合同有效糾紛”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則無此分類。大多數法院也認為,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均無相關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有效之訴應予駁回?!?5〕參見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4 民終1310 號民事裁定書;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6 民終3426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可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的裁判,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 民終18375 號民事判決書。不過,此時公司決議和法律行為其實仍無差別。因為“確認合同有效糾紛”這一案由存在問題,原告應通過提起給付之訴直接實現債權,而不應獨立提起債權積極確認之訴?!?6〕參見劉哲瑋:《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載《法學研究》2018 年第1 期,第144 頁。在剔除關于確認合同有效糾紛的規定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合同無效與公司決議無效的規定仍然一致。

這也可以從另一個視角確定公司決議的性質。對于公司決議的性質,一直以來存在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兩種爭議思路?!?7〕分別參見李建偉:《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論爭與證成——民法典第134 條第2 款的法教義學分析》,載《政法論壇》2022 年第2 期,第78-80 頁;徐銀波:《決議行為效力規則之構造》,載《法學研究》2015 年第4 期,第168 頁。即使認為決議行為是法律行為的觀點也多強調決議行為的特殊性,因而無法適用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和相應規則。不過,從無效的視角會發現決議無效與法律行為無效在事由、效果和具體規則上的一致性。這表明決議與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不可否認的密切聯系。

(二)無效公司決議違反公共利益的雙重論證

無論就公司決議本身展開討論,還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理論體系進行論證,均可得到的結論為公司決議無效制度的基礎與前提是無效決議違反公共利益。

第一重論證來自對無效公司決議本身的討論。這主要體現在無效事由的界定上。無論是將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限縮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還是添加違反公序良俗的決議無效事由,背后的原因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8〕參見房紹坤、張澤嵩:《營利法人決議外部效力規則的體系化闡釋——以〈民法典〉第85 條為中心》,載《法治研究》2022年第2 期,第70 頁;同上注,徐銀波文,第178 頁。不過,僅基于無效事由予以論證雖然有力,但顯單薄。此時,考慮到決議的無效事由、無效效果、確認無效的各具體規則都與法律行為無效高度一致,決議本身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可借助法律行為理論進行第二重印證。

就法律行為而言,無效事由、無效效果、確認無效具體規則的基礎與前提有兩類,即法律行為違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行為不成立。第一類前提是法律行為違反公共利益。自始、絕對、當然、確定地不生效力的效果均可因違反公共利益而得到合理解釋。如果允許無效法律行為有溯及力、只對部分群體發生效力、須經特定程序才能使行為無效,或無效行為能夠因為時間經過而有效,均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持續或確定的損害。既然違反的是公共利益,那么利益受影響的主體均可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時間限制,也是為了避免隨著時間的經過而使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變得合法?!?9〕參見鄒明宇:《訴訟時效制度在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中的適用》,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 年第24 期,第91 頁。在法律行為的無效事由中,無行為能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公序良俗等事由均屬于違反公共利益的類型?!?0〕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第2 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年版,第596 頁。認為欠缺行為能力是違反強制性規定之體現的觀點,參見朱慶育:《民法總論》(第2 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235 頁。第二類前提是法律行為不成立。不成立的法律行為同樣自始、絕對、當然和確定地不生效力。因為不成立的法律行為并不存在,自然在任何時間、對任何人而言都不發生效力,也不會由于時間經過而自行存在并生效。事實上,無效與不成立、不存在長期以來是等同概念?!?1〕從羅馬法到中世紀,法學家們均認為無效的含義就是法律行為不成立或不存在。M.Talamanca, Inesistenza, nullità ed inefficacia dei negozi giuridici nell’esperienza romana, in BIDR, CI-CII, 1998-1999, 36.A.Masi, voce Nullità (storia), in ED, XXVII,Milano, 1978, 866.很多現代學者同樣如此認為。參見崔建遠:《合同法》(第3 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83 頁。通謀虛偽表示導致的無效屬于此種類型。通謀虛偽表示中并不存在有效或生效的意思表示,而在缺乏有效的意思表示時法律行為并未成立?!?2〕參見王琦:《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載《清華法學》2016 年第6 期,第46 頁。我國也已有學者注意到通謀虛偽表示與其他無效事由的不同?!?3〕這些學者認為,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的無效源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是一種邏輯判斷。參見李宇:《民法總則要義:規范釋論與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531 頁;李永軍:《民法總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第687 頁。

基于法律行為無效的兩類前提,同樣可以論證公司決議無效的前提是違反公共利益。這是因為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7 條已明確規定了決議不成立。所以,在法律行為一般理論中被納入無效的不成立,在公司決議場合已經獨立存在?!?4〕參見殷秋實:《法律行為視角下的決議不成立》,載《中外法學》2019 年第1 期,第168 頁。這就導致公司決議無效的前提僅在于違反公共利益。

因此,無論是從公司決議自身入手,還是借助法律行為的理論體系,均可發現侵犯公共利益是公司決議無效制度的前提。這既能夠解釋公司決議無效法定事由的限縮和學理上無效事由的增加,也可以解釋無效公司決議所具有的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生效力的效果,還能夠說明有權確認決議無效的寬泛主體、不受期間限制的訴權以及確認之訴的訴訟性質。

二、公司違法決議所侵犯利益的類型區分

公司決議無效以違反公共利益為基礎和前提的論斷雖然看似體系融貫、言之有據,實則經不起進一步的檢驗。梳理理論和實務對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具體展開后可以發現,內容違法的公司決議既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也可能侵犯私人利益,而且后者才是主要類型。

(一)學理上的類型區分

學理認可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有兩種,一是公司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公司決議違反公序良俗。兩者都是內容寬泛的一般條款,需要運用類型化的方法將其具體化。

獲得學者共識的違法公司決議類型,主要包括違反股東平等原則、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決議超越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職權、違反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公序良俗等。這些類型也為比較法例所支持?!?5〕參見[韓]鄭燦亨:《韓國公司法》,崔文玉譯,上海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282 頁。除上述有共識的類型外,我國學者還提出了決議內容顯著不公正〔26〕參見張旭榮:《法律行為視角下公司會議決議效力形態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13 年第6 期,第145 頁。,決議違反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27〕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237 頁;王志誠:《公司法人未經合法決議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我國臺灣地區司法實務的實踐經驗及啟發》,載《北方法學》2017 年第4 期,第98 頁。,決議侵犯表決權特別是違反表決權回避規則〔28〕參見李建偉:《公司決議無效的類型化研究》,載《法學雜志》2022 年第4 期,第26 頁。,決議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29〕參見吳飛飛:《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擴大解釋與限縮澄清》,載《社會科學》2022 年第1 期,第116 頁;同上注,第33 頁。等類型。

從所侵犯利益的角度看,這些類型可以分為侵犯公共利益與侵犯私人利益兩類。公共利益是一個被廣泛運用于政治學、法學和經濟學等學科,但內涵和外延都存在很大模糊性的不確定概念。本文借鑒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判斷情形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將公共利益分為兩種形態,其或者體現為基本權,或者體現為無法還原于特定主體權利的社會公益?!?0〕參見章程:《從基本權理論看法律行為之阻卻生效要件——一個跨法域釋義學的嘗試》,載《法學研究》2019 年第2 期,第28 頁。前者是指憲法所規定或保障的權利,是作為人或特定國家的社會成員而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1〕參見林來梵:《憲法學講義》(第2 版),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277 頁。在我國,基本權主要包括《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等。后者則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所享有的利益,以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為典型特征?!?2〕參見黃學賢:《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應用》,載《法學》2004 年第10 期,第11 頁;胡錦光、王鍇:《論我國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載《中國法學》2005 年第1 期,第18 頁。如果侵犯的是特定主體的不構成基本權的權利或利益,則該行為侵犯的是私人利益。

據此標準,學理所提及的某些違法公司決議類型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決議類型從表達上看就是典型。此外,有學者認為,社會組織特別是經濟組織的安全及有效運行是公共利益的重要類型?!?3〕參見張欽昱:《〈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論與公序良俗的界分》,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7 期,第39 頁。以此而論,超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職權的決議會影響公司安全、威脅公司運行,屬于違反公共利益?!?4〕有學者認為,關于法人機關職權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會導致決議無效。參見李建偉:《公司決議無效的類型化研究》,載《法學雜志》2022 年第4 期,第31 頁。這也是基于此時決議違反公共利益而得出的結論。本文對此持不同意見,詳見下文論述。某些決議類型侵犯的則是股東、債權人以及公司的私人利益。其中,股東利益最受關注,諸如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決議內容顯著不公正、違反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者侵害股東固有權、侵犯表決權等決議類型均侵犯了股東利益。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如允許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決議會侵犯公司利益,也可能侵犯公司債權人利益。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決議類型也可能意在保護私人利益。之所以將這些類型認定為侵犯私人利益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這些利益并沒有達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層次,二是這些利益通常只為特定主體所享有。

學者列舉的違法公司決議還包括違反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公序良俗之類型。當然,這樣的列舉存在形式問題,因為在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等公司決議進行類型化時,再次出現了違法和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拋開形式問題不論,雖然這兩個類型看似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但實質上主要保護私人利益。學理認為,被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包括保護股東和潛在投資者的規定、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特別規定、保護少數股東的特別規定、保護職工利益的特別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典型是決議內容引起股東利益受損等明顯不正當的結果?!?5〕參見葉林:《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公司法解釋》,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80 頁?!豆痉ń忉專ㄋ模罚ㄕ髑笠庖姼澹┑?條與之類似,將“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以及“決議過度分配利潤、進行重大不當關聯交易等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作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典型情形。這些決議無效情形大都以股東、債權人、公司等主體的不構成基本權的權利或利益為保護對象,主體也多是特定的,因此是私人利益。在公開發行等情形,若股東、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數量眾多,可能涉及公共利益。

無效公司決議主要侵犯私人利益也可為比較法所佐證?!兜聡煞莨痉ā返?4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的無效事由包括召集瑕疵、決議制作瑕疵、內容瑕疵、違背善良風俗、被成功撤銷或官方注銷。其中,召集瑕疵和決議制作瑕疵屬于程序瑕疵。內容瑕疵則既包括決議違反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因而是私人利益)的法律,也包括決議違反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律。官方注銷限于決議違反公共利益?!?6〕參見[德]格茨·懷克、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德國公司法》(第21 版),殷盛譯,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551 頁。在法國,決議違反實體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濫用多數決,賦予大股東特別好處。在英國,只有非常少的特定侵權行為(尤其是在侵犯特別權利時)才會產生訴權?!?7〕參見[德]斯蒂芬·格倫德曼:《歐盟公司法:基礎、公司治理和會計法》(上冊),周萬里主譯,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294 頁。濫用多數決侵犯的是小股東利益,特別權利也是私人利益的體現。

(二)實務裁判上的類型區分

與某些國家幾乎沒有公司決議無效判例的情況不同,〔38〕參見[韓]鄭燦亨:《韓國公司法》,崔文玉譯,上海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282 頁。我國法院就無效決議有豐富的司法實踐。根據法條文義,關于公司決議無效的裁判圍繞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決議展開。

在確認公司決議無效的案例中,法院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與公司法,既包括《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另一類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民法典》為主,還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應當先予明確的是,援引《民法典》等其他部門法判決公司決議無效的做法并不恰當。法院援引的《民法典》條文既包括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的第7 條、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的第8 條,〔39〕參見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吉07 民終680 號民事判決書。也包括第143、153、154 條等具體條文?!?0〕適用《民法典》第143 條和第153 條的案件,參見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4 民終2758 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民法典》第143 條的案件,參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寧03 民終89 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民法典》第154 條的案件,參見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4 民終2643 號民事判決書。這些條文或者不適于作為判斷公司決議效力的依據,或者援引并無意義。例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只是原則,不能直接用來判斷行為效力?!?1〕參見于飛:《基本原則與概括條款的區分:我國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的解釋論構造》,載《中國法學》2021 年第4 期,第42 頁?!睹穹ǖ洹返?43條雖列舉了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卻不能據此認為條件缺失即行為無效,因為行為并非有效與行為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援引《民法典》第153 條屬于疊床架屋式的理論空轉,并無實益?!睹穹ǖ洹返?54 條本身就已經規定了法律行為的無效,并不需要以202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為通道。引用《民法典》之外法律、行政法規的案例在論證上更站不住腳。例如,以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而判決公司決議無效的案例,核心問題其實在于股東除名的不當,〔42〕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1)新31 民終1232 號民事判決書?;蛘邲Q議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43〕參見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吉07 民終1488 號民事判決書。仍是因為違反公司法而無效。

真正值得探討的是法院引用企業和公司法類法律、行政法規判決公司決議無效的案例。從所侵犯利益的角度觀察,這些公司決議無效案例仍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公共利益為保護對象,裁判數量稀少,典型情況如公司決議因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1 條而無效?!?4〕參見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2021)豫1003 民再29 號民事判決書。另一類以私人利益為保護對象,屬于公司決議無效案件的主要類型。

之所以認定公司決議無效的有些案例以私人利益為保護對象,是因為裁判文書在援引相關條文時會明確指出利益被侵犯的特定主體。例如,將個別股東出資期限提前的決議因違反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20 條(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1 條)侵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無效;〔45〕參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12 民終2422 號民事判決書。按比例向股東籌資或者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不等比減資的決議,分別違反了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34 條和第43 條第2 款(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27 條和第116 條第3 款),侵犯了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46〕分別參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桂03 民終2325 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2 民終1355 號民事判決書。將公司財產作為轉讓對價或者將資本公積金返還給大股東的決議,分別違反了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21 條和第35 條(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2 條和第53 條),侵犯了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7〕分別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2)新27 民再9 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11 民終2864 號民事判決書。

有些認定公司決議無效的判決不僅會指出利益被侵犯的主體,還會進一步說明被侵犯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并未上升至憲法基本權的層面。比較典型的情況有二。一是不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同比增資的決議常被認為違反2023 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第34 條(對應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27條)侵犯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因此無效?!?8〕參見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11 民終2864 號民事判決書。二是除名股東的決議因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 號發布,法釋〔2020〕18 號修改)第17 條第1 款侵犯股東的公平交易權而無效?!?9〕參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2 民初552 號民事判決書。

有些認定公司決議無效的判決雖然沒有指出利益被侵犯的主體以及被侵犯的權利,但也是以私人利益為保護對象。這些判決圍繞公司治理問題展開,包括選舉的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條件,〔50〕參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 民終10945 號民事判決書;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1 民終15433 號民事判決書。選舉非董事為董事長,〔51〕參見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1 民終15433 號民事判決書。董事會自行選舉董事、監事等?!?2〕參見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7 民終4147 號民事判決書。這些決議并未侵犯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公共利益或者體現為主體的基本權,或者體現為無法還原于特定主體權利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擾亂公司治理的決議并未侵犯相關董事、監事或者公司為《憲法》所規定或保障的基本權。在不涉及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178 條所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各機關、機構成員的任職資格瑕疵只是影響特定群體。這些群體可能在數量上比較多,包括股東、董事、監事、職工等,但仍然是特定的。雖然可以在描述意義上將其理解為公司語境下內部的、相對的“公共利益”,但不能將其在規范層面上等同于會導致公司決議無效的公共利益。

(三)公司違法決議主要侵犯私人利益的原因

公司決議無效的基礎前提與具體無效事由之間存在齟齬:基礎前提為無效公司決議違反公共利益;具體無效事由反映的則是公司違法決議雖也會侵犯公共利益,但以侵犯私人利益為主。兩者相較,后者才是妥當的見解。公司決議相比一般法律行為的特殊之處在于其是公司機關在權限范圍內遵守程序而形成的意思。公司的性質和機關的法定權限決定了公司違法決議所侵犯的利益主要是私人利益。

關于公司性質有很多角度的不同理論。相較而言,妥當的公司性質理論必須重視公司的治理結構。傳統的法人本質理論將法人視為一種原子式的個體,忽視內部治理導致其無法有效解釋決議及其效力?!?3〕認為傳統的法人本質理論不能解決實踐問題因而應予放棄的觀點,參見李永軍:《民法總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第369 頁。更有力量的公司性質理論的出發點各有不同。例如,公司合同理論認為公司是企業與供貨商、員工、債權人、客戶之間一系列合約的連接?!?4〕參見羅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徑與公司法規則的正當性》,載《法學研究》2004 年第2 期,第74 頁。公司作為一個框架須通過復雜的程式協調這些主體之間沖突的個人目的?!?5〕See Michael C.Jensen & William H.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in Donald A.Wittman (e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aw,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3, p.166.公司憲治理論認為公司如同一個政治體,要考慮如何有效監督管理層、決策過程如何充分協商、股東和董事如何爭議背離股東利益的決策?!?6〕參見[澳]斯蒂芬·波特姆利:《公司憲治論——重新審視公司治理》,李建偉譯,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16 頁。雖然在視角和觀點上存在差異,但這些不同點是技術上的。在根本目的上,現代化的各公司性質理論均致力于尋求一個合適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協調和解決各方利益主體的矛盾,特別是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股東之間、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及債務人之間的矛盾等?!?7〕參見趙旭東:《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東及其法律規制》,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4 期,第92-93 頁。

從公司性質理論的視角可以發現,股東會、董事會的法定權限正是為了協調和解決各方利益主體的矛盾。綜觀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59、67 條等規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可能涉及的事項,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舉與薪酬,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與彌補虧損方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形式的變更,章程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此外,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還規定下列事項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第15 條規定的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第135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第151-153 條規定的發行新股;第163 條規定的財務資助;第182-184 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我交易行為,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的行為和競業禁止行為;第202 條規定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等?;谏鲜龇ǘ殭嗫梢园l現,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涉及的正是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權人、債務人等主體之間的矛盾。

如前所述,公共利益或者依托于主體的憲法基本權,或者依托于不特定主體的共同利益。公司違法決議所侵犯的股東、債權人和公司利益,可能屬于《憲法》第13 條所規定的“財產權”。此處的財產權也包括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力?!?8〕參見陳霄:《德國憲法上的財產權保障與股東權利》,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 年第1 期,第28 頁。不過,作為《憲法》規定和保障的基本權,其作用對象應是國家,而非作為私主體的公司。而且,公司決議作為法律行為,其背后的行為自由同樣是一種基本權。在兩種基本權發生沖突時,行為效力的確定需要盡可能合乎比例地劃定兩類基本權的界限,使每個利益都能實現??紤]到財產權處于相關主體可自由處分的范圍之內,這些主體也可能通過其他交易安排而接受自己的財產權受損,以及多數決和除名機制是公司法所規定的合憲制度,在決議符合程序要件時,并無必要使違法決議直接、一概地絕對無效。既然不宜以股權、債權等受侵害而判定公司決議絕對無效,這意味著此時財產權并未以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的面貌出現,而是停留于私法層面的私人利益。從影響范圍來看,公司決議影響的利益主體類型有限,而且通常是特定的,因而也不構成公共利益。只是在發行新股、證券,減資,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情況下,可能涉及不特定的股東或者債權人,進而侵犯公共利益。

三、侵犯私人利益型公司決議的效力

侵犯私人利益型的違法決議與現有公司決議無效制度的前提相背離,此時需要重新審視并確定此類決議的效力。有學者已經注意到無效公司決議未必是絕對的無效,決議效力形態的邊界是變動的而非固定的?!?9〕參見周淳:《組織法視閾中的公司決議及其法律適用》,載《中國法學》2019 年第6 期,第155 頁。對于侵犯私人利益型的公司違法決議而言,相對無效才是合適的效力形態。

(一)現有的解釋方案

我國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侵犯私人利益的公司違法決議并非有效。這一觀點值得贊同。公司、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利益既然為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自然是合法利益。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應當得到救濟。否定決議效力是一種不可或缺甚至是唯一的救濟方式。僅靠損害賠償不足以提供全面、充分的救濟,因為公司違法決議可能尚未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損失難以計算?!?0〕例如,侵犯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可能導致股東喪失公司控制權,此時的損失難以計算;再如,選任不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也需要否定其效力才能救濟公司。公司決議無效之訴主要發生于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這些公司的股份沒有充分的交易市場,因此股東也難以用腳投票,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進行自我救濟。所以,為了保護權利人,應當賦予其否定相關違法決議效力的權利。

進一步的問題是如何確定侵犯私人利益的違法決議的效力形態。目前學界提出了絕對無效和可撤銷兩種解釋方案,而且兩者都試圖尋求法律行為理論的支持。

絕對無效的解釋方案符合法條文義。而且如前所述,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表達使公司決議無效看似能夠與法律行為無效建立聯系,以后者作為體系依據,而法律行為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典型。在這一方案下,有些學者認為逾越機關權限的公司決議可作特別處理,逾權決議應屬效力未定的決議,這樣可以給被逾越權限的機關以追認機會?!?1〕參見徐銀波:《決議行為效力規則之構造》,載《法學研究》2015 年第4 期,第174 頁;吳飛飛:《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擴大解釋與限縮澄清》,載《社會科學》2022 年第1 期,第117 頁。

可撤銷的解釋方案則以有力“挑戰者”的面貌出現。這種思路的主要依據是法律行為一般理論。通常認為在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體系中,如果欠缺的要件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欠缺的要件僅關涉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行為可撤銷?!?2〕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第377 頁。有學者據此認為,侵犯股東權不應成為公司決議無效事由,交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撤銷該類決議更符合法律行為制度的底層邏輯?!?3〕參見吳飛飛:《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擴大解釋與限縮澄清》,載《社會科學》2022 年第1 期,第116 頁。

可撤銷的解釋方案還可以得到立法體系的支持。兩個不容忽視的條文是《民法典》第265 條第2 款和第280 條第2 款。前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焙笳咭幎ǎ骸皹I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彪m然這些條文使用的詞語是“決定”,但在作出決定的機關由復數自然人構成時,“決定”與“決議”并無實質差別。而這兩條都清晰表明侵害成員權益的決議并非絕對無效,而是可撤銷。

(二)現有解釋方案的不足

絕對無效及可撤銷的解釋方案均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侵犯私人利益型公司決議的效力形態。

絕對無效的解釋方案存在不可調和的內部矛盾。公司決議絕對無效的基礎與前提是公司違法決議違反公共利益。但是,無論是基于類型化后的公司決議無效事由,還是考慮公司性質和機關法定權限,公司違法決議主要侵犯的都是私人利益。這就意味著不能以絕對無效作為公司決議內容違法時的唯一效力形態。

理解這一內部矛盾就可以解釋為何法院在判決公司決議無效時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說理方式與判斷合同效力時全然不同,也就可以進一步佐證絕對無效不是侵犯私人利益型公司決議合適的效力形態。首先,無效合同所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不在《民法典》、原《合同法》等民事部門法中,而是集中于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招投標、商業特許經營等領域,〔64〕參見姚明斌:《“效力性”強制規范裁判之考察與檢討:以〈合同法解釋二〉第14 條的實務進展為中心》,載《中外法學》2016 年第5 期,第1264 頁。這些法律規范保護的是公共利益。而無效公司決議所違反的規范則集中于企業和公司法,因為股東、公司等主體的權益是這些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實上,無效公司決議所違反的某些規范也并非“強制性規定”,例如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27 條就允許全體股東另作約定。從這一意義上說,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只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而未直接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其實是恰當的。其次,在說理方式上,在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時,法官需要衡量判決合同有效是否將導致規范意旨落空;〔65〕參見朱慶育:《〈合同法〉第52 條第5 項評注》,載《法學家》2016 年第3 期,第169 頁。而在認定公司決議違法時,法官僅需指出利益被侵犯的主體和被侵犯的利益即可。此種不同背后的原因同樣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分?!睹穹ǖ洹返?53 條第1 款以公共利益保護為目的,是公共利益從公法進入私法的管道,因此需要調和公法與私法之間的價值沖突?!?6〕類似觀點,參見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41 頁。企業與公司法中“強制性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主體因為不知情而遭到剝削,防止第三方利益受到影響,防止不公平或者效率低下的條款,〔67〕See Reinier Kraakman et al., 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 Oxford, 2017, p.19.均是為了保護特定主體的特定利益。

認為逾越機關權限的決議效力未定的觀點,其實已經意識到該類決議并未侵犯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是,這一觀點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其一,效力未定和有效/無效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不可混淆。其二,對于效力未定的行為,確定效力的方法有追認、拒絕、催告、撤銷等,但這些都無法適用于公司決議。其三,在本質上,效力未定要處理的典型問題是行為人在廣義上處分他人權利,導致需要他人追認。公司內部的各個機關并非權利主體,談不上處分“他人”的權利。其他機關的所謂“追認”仍然要以會議的方式、遵循程序而形成多數決,這實質上是其他機關重新作出決議。

可撤銷的解釋方案讓利益受侵害的主體自行決定決議效力,與侵犯私人利益型的違法決議相契合,的確比絕對無效的解釋方案更加合適。遺憾的是,這一解釋方案存在兩方面嚴重缺陷。其一,法條清晰的文義排除了內容違法決議可撤銷的可能。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規定,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無效。其二,僅就侵犯私人利益的違法決議而言,可撤銷比絕對無效更為合理;但是在與內容違反章程的決議一并考察時,又會產生體系矛盾。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6 條第1 款規定內容違反章程的決議可被股東撤銷。若侵犯私人利益的違法決議也可撤銷,兩種可撤銷如果存在不同會導致形式沖突;如果兩種可撤銷完全相同,會導致內容違法的決議與內容違反章程的決議得到同樣的效力評價,構成實質沖突。因此,可撤銷的解釋方案也存在嚴重的體系沖突。

(三)侵犯私人利益型違法決議構成相對無效

對于侵犯私人利益型的違法決議,最合適的效力形態是相對無效,即僅特定當事人可以主張的無效?!?8〕也有從無效影響的主體范圍角度界定相對無效的觀點。關于這些觀點的介紹以及對相對無效恰當定義的討論,參見殷秋實:《論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體系》,載《比較法研究》2017 年第6 期,第27 頁。相對無效一方面滿足公司違法決議侵犯私人利益的前提,且能夠與可撤銷形成保護程度的區分;另一方面處于法條的文義射程之內,也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

相對無效與可撤銷有著密切關系。一方面,不乏有學者認為相對無效與可撤銷并無區別。之所以將某些行為解釋為相對無效而非可撤銷,是因為法律有時直接規定違反法律的行為無效,導致在解釋論上很難將行為效力歸屬于可撤銷的范圍。此時,如果法律規范的目的是保護特定當事人的利益,就有必要將其解釋為相對無效,〔69〕參見黃忠:《法律行為的相對無效:反思與重釋》,載陳小君主編:《私法研究》(第13 卷),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132 頁。從而處在法條的文義范圍之內。另一方面,相對無效與可撤銷仍有區別,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相對無效的違法性更加嚴重?!?0〕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 卷·第3 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622 頁。

這兩方面的關系使相對無效成為侵犯私人利益型公司違法決議的合適效力形態。由于相對無效和可撤銷都僅允許特定當事人主張行為失去效力,這就能夠契合此類決議侵犯私人利益的前提。相對無效比可撤銷的違法性更嚴重,恰好回應了相對無效決議與可撤銷決議在事由上的差異:前者是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后者是內容違反章程,前者的違法性的確更加嚴重。下文還將論述這也會影響主張無效的主體、除斥期間等規則,從而使相對無效提供比可撤銷更強的保護。

相對無效的解釋方案無需顧慮法條文義方面的障礙。在語義上,無效既可包含絕對無效,也可涵蓋相對無效。以相對無效作為侵犯私人利益型違法決議的效力完全符合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5 條的文義。

相對無效在法律行為理論體系中一直存在,只是并非無效的主要類型。我國法部分條文所規定的無效其實只能由特定人主張,體現了相對無效的特征?!睹穹ǖ洹返?54 條就是比較典型的規定。該條保護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只有該利益受到損害的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效。司法實務支持這一觀點?!?1〕參見高磊:《惡意串通認定及后果處理》,載《人民司法》2022 年第8 期,第82 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版,第776 頁?!睹穹ǖ洹返?97 條規定格式條款無效,原因在于格式條款使用人侵害相對人權利,違反照顧對方利益的誠信原則?!?2〕參見于飛:《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區分》,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 年第11 期,第160 頁。因此,格式條款的無效只能由相對人主張。這也是比較法上的常見做法?!?3〕英國法的情況,參見Edwin Peel, 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 Sweet & Maxwell, 2015, 7-119.意大利法將此時的相對無效稱為“保護無效”。參見P.Gallo, Trattato del contratto, I, La formazione, Torino, 2010, 803.由于這兩個條文中的無效均只能由特定人主張,不少學者明確將其界定為相對無效?!?4〕參見茅少偉:《論惡意串通》,載《中外法學》2017 年第1 期,第162 頁;李世剛:《法律行為內容評判的個案審查比對方法——兼談民法典格式條款效力規范的解釋》,載《法學研究》2021 年第5 期,第41 頁。與之類似,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 條規定的無效亦僅限于被強迫人主張,具有相對無效的特點。

因此,相對無效能夠兼采絕對無效和可撤銷解釋方案的優點,同時回避或解決其不足之處。相對無效的解釋方案對利益受侵害的主體有針對性地提供了加強保護,以私人合法權益作為決議行為的效力邊界。這就使相對無效能夠更好地實現決議效力瑕疵制度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目的,〔75〕關于決議效力瑕疵制度的目的,參見安建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52 頁。是公司決議侵犯私人利益時最合適的效力形態。

四、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規則漏洞填補

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區別會導致兩者具體規則的不同。我國法上現有的公司決議無效制度是基于絕對無效構建的,可以適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型決議,但無法適用于侵害私人利益型決議。但是,對于相對無效應該適用的規則,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學理也尚無充分研究。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般理論強調絕對無效,導致相對無效適用確認絕對無效規則的情形時有發生,〔76〕參見何寶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 年版,第150 頁。由此形成法律行為一般規則的“天然缺陷”?!?7〕參見李建偉:《決議行為特殊效力規則的民法解釋》,載《法學雜志》2021 年第7 期,第25 頁。因此,在公司決議相對無效時,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主體與期間,以及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效果、所涉訴訟的性質等規則是有待填補的漏洞。填補后的規則可以完善相對無效理論,也構成決議行為對法律行為一般理論的貢獻之所在。

(一)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主體

當公司違法決議侵犯私人利益時,只有特定主體才能夠主張決議相對無效。這不僅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也是為了避免侵犯利益受損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受侵害人基于其他補償、替代交易等原因而不主張公司決議無效,他人沒有必要越俎代庖。就此而言,《公司法解釋(四)》第1 條并不準確,其僅適用于違法決議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

如果公司違法決議侵犯的是特定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能夠提出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主體自然為權益受侵害的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并未受到侵害的其他股東、債權人沒有訴的利益,不能主張公司決議無效。

在公司違法決議侵犯公司利益時,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可能存在形式上的沖突。如果公司利益被侵犯,公司就應該是適格原告。但是,《公司法解釋(四)》第3 條將公司作為各類決議瑕疵之訴的被告。這就出現了公司既是原告、也是被告的矛盾。

這一沖突的化解需要擺脫主體理論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將公司作為各類決議瑕疵之訴被告的理由在于股東會、董事會并非民事主體,公司則是決議結果的承受者,因此原告的異議是對作為整體的公司的意思形成過程和形成結果的爭議?!?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02 頁。但是,將公司作為獨立的行為主體主要為了解決對外意思表達和責任承擔問題,〔79〕參見史際春、胡麗文:《論法人》,載《法學家》2018 年第3 期,第71 頁。決議則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產物。內外有分,主體理論于此并不合用。

如果不拘泥于主體理論,可以發現在公司利益被公司決議侵犯時,實際上是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此時應明確可以起訴的自然人以及應該應訴的自然人。公司作為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只是哪方自然人更適合代表公司,或者說哪方行為的效果和責任更宜歸屬于公司的后續問題。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意味著決議沒有考慮公司利益,此時作出決議的機關應該沒有代表公司的權限,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原告或第三人,不宜作為被告?!豆痉ń忉專ㄋ模返? 條“一刀切”式的規定并不恰當?!?0〕在公司決議效力之訴中,公司并不必須具有一致的身份??梢詤⒖嫉氖?,《公司法解釋(四)》第23、24 條就依據起訴人的不同而規定公司具有不同的身份。也有學者指出以公司作為決議無效之訴的被告并不合適。參見石紀虎:《關于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的探討》,載《政治與法律》2009 年第5 期,第116 頁。

具體而言,決議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或者是公司的財產利益受損,或者是公司治理被擾亂。前者與外部人侵犯公司財產權類似,可以適用常態和非常態(股東代表訴訟即為典型〔81〕參見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第110 頁;錢玉林:《公司法實施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1 頁。)的公司代表機制。對于后者來說,可認為公司治理參與者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兩者的最終結果一致,都是股東、董事、監事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或代表人)。

需要明確的是,贊同瑕疵決議的股東、董事不應有起訴或代表公司的資格:〔82〕有學者似乎持不同觀點,參見許中緣:《論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為——以社團決議撤銷為研究視角》,載《中國法學》2013 年第6 期,第64 頁。如果投贊同票股東的權益未被侵害,則其本就沒有訴的利益;如果其權益被侵害,那么贊同票意味著對權利的放棄,基于禁反言規則也可得出同樣的結論。我國司法實務對此已經自發作出了恰當的解釋選擇。起訴的股東基本都是異議股東,不少法院認為投贊同票的股東不能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3〕參見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3 民終2979 號民事判決書。比較法例也多采這一做法。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可以起訴的股東應是參加會議且投反對票的股東,或者是被不當拒絕、未被召集、未被準確通知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也是如此,如果股東在了解決議內容瑕疵的情況下投了贊同票,或者事后放棄起訴的權利,則不能提起訴訟?!?4〕參見[德]托馬斯·萊賽爾、呂迪格·法伊爾:《德國資合公司法》(第3 版),高旭軍等譯,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589 頁。

在公司違法決議侵犯私人利益時,若只有利益受侵犯的主體才能主張決議相對無效,那么法官亦無需依職權審查公司決議的效力。正如在合同情形中,若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絕對無效,法官可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但在合同相對無效時,受害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維護者,由其主張無效即可,不實行嚴格的國家干預,這樣可以避免濫訴,防止破壞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5〕參見王利明:《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 年第5 期,第63 頁。這一論證也適用于公司決議。部分法院主動審查侵犯私人利益型違法決議效力的做法〔86〕實踐中法院會依據職權審查決議效力,參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7 民終9732 號民事判決書。并不妥當。

(二)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期間

與絕對無效不同,當事人在主張侵犯私人利益型的公司決議相對無效時受到期間限制。這是基于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可以得出的結論,也可以得到比較法的支持。

規制公司違法決議的法律體系包括內外兩個層次。內部體系指向相對無效的價值取向,外部體系是指規制侵犯私人利益型決議的條文。就價值取向而言,相對無效保護的是特定私人的利益,其與可撤銷類似,有盡快促成法律關系穩定、避免糾紛復雜化、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考慮,因此仍應設定除斥期間?!?7〕參見茅少偉:《論惡意串通》,載《中外法學》2017 年第1 期,第164-164 頁。不同觀點,參見黃忠:《法律行為的相對無效:反思與重釋》,載陳小君主編:《私法研究》(第13 卷),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132 頁。就現有的條文而言,《民法典》第265 條第2 款和第280 條第2 款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犯成員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成員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決定。這就會帶來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 號發布,法釋〔2020〕17 號修改)第12 條規定,權益受侵害的業主“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關于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除斥期間尚無明文規定,有學者認為對此應該參照業主大會決定,將其確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8〕參見房紹坤、張澤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效力之認定》,載《法學論壇》2021 年第5 期,第15 頁。綜合這兩個層次的體系來看,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也應受到期間限制。

從目的來看,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權利應受期間限制才能兼顧公平和效率。允許利益受侵害的主體主張決議相對無效是對受侵害主體的保護。但是,公司是典型的商事主體,公司相關制度的立法強調交易安全,追求行為效力的確定與穩定。決議不是孤立的,而是會有一系列落實或執行決議的后續行為。若主張決議相對無效的權利不受期間限制,可能會導致以決議為前置條件的后續行為的效力均受到影響,這會過分側重權益保護,損害效率價值的實現,也有違比例原則。雖然可以通過表見代理、限制無效溯及力等方式限制公司決議無效的影響,但這些制度工具并不能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公司決議,而且這些制度的適用以其構成要件滿足為前提,由此引發的不確定性會帶來較高的司法成本。另外,不受期間限制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還可能誘發當事人的道德風險行為。

當事人主張公司違法決議相對無效應受期間限制,這也是比較法上的常見做法。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6 條第1 款規定,關于決議效力的訴訟應該在決議作出后的一個月內提出?!兑獯罄穹ǖ洹返?379 條第1 款規定,決議無效的主張應該在決議被登記的3 年之內提出?!兑獯罄穹ǖ洹返?379 條附加三條第1 款還規定,對于涉及增資、減資等事項的決議,決議無效之訴應在決議登記后的180 日內提出;僅在決議修改了公司目的,規定了違法或者不可能的活動時,決議無效之訴的提出才不受期間限制。這種區分無效不同類型和事由分別設立除斥期間的做法值得借鑒。

既然主張公司違法決議相對無效有期間限制,就需要進一步解釋起算點和期間長度。對此應采“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作出之日的主觀起算點,而非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6 條第1 款規定的“決議作出之日”的客觀起算點。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觀起算點與客觀起算點其實并無區別,因為公司違法決議侵害的主要對象是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股東就應當知道。但是,在需要對受侵害主體加強救濟時,有必要采用主觀起算點。例如,如果股東未被通知參會,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決議的作出,2023 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6 條第2 款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作為起算點。有學者就偽造股東簽名的情形采類似觀點,除斥期間應從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簽名被偽造之日起算,以加強救濟?!?9〕參見王延川:《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分析》,載《當代法學》2019 年第3 期,第105 頁。而且,考慮到監事、債權人也可能有訴權,而這些主體可能無法自決議作出之日就應當知道自己利益受損,此時采主觀起算點更為妥當。

對于除斥期間長度而言,為了實現確定性和效率的平衡,最好通過后續立法或司法解釋區分具體情形加以確立。在欠缺規定時,一年的除斥期間很可能是能夠在解釋論上獲得法院認可的方案。這不僅與業主大會決定可撤銷的除斥期間之規定相協調,〔90〕類似觀點,參見徐銀波:《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載《法學研究》2020 年第2 期,第167 頁。而且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常規做法:在允許利益受侵害的當事人否定行為效力時,立法者通常規定的是主觀起算點和一年的除斥期間,典型如《民法典》第152 條、第541 條、第564 條第2 款等。

(三)二元的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體系

明確僅有特定主體才能主張公司違法決議相對無效,且應該在一定期間內主張相對無效后,可以得出的推論為在當事人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之前決議是有效的。如果在當事人主張之前決議已經無效,就無必要設置一定期間,否則容易得出期間經過后決議反而有效的悖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無效公司決議自判決作出之日起失去效力的觀點〔9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49 頁。并不準確,既不適用于絕對無效,也無法完全適用于相對無效。不能適用于絕對無效的原因是其與《公司法解釋(四)》第6 條以及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存在矛盾。不適用于相對無效是因為相對無效的決議在判決作出之前雖然有效,但在判決作出之日是否溯及地失去效力,應結合決議內容、決議是否已經實施完畢、是否登記等因素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既然在當事人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之前決議有效,順理成章的是,當事人主張決議無效權利的期間是除斥期間,主張決議相對無效之訴的性質是形成之訴而非確認之訴。

鑒于相對無效意在保護私人利益,在主張相對無效之前公司違法決議有效,僅有特定當事人能夠主張決議相對無效且應在一定期間內主張,可見公司決議相對無效與可撤銷更為接近,而與絕對無效距離較遠。公司決議相對無效與可撤銷在要件上的區別,是相對無效決議所違反的規則層級更高;在效果和具體規則上的區別,是有權提起相對無效之訴的主體范圍更寬泛,相對無效的除斥期間采用主觀起算點以及期間更長等。這是基于相對無效更加嚴重的違法性而產生的量的區別,并非質的差異。

公司決議無效的事由和具體規則的構建,將決議無效區分為侵犯公共利益型的絕對無效和侵犯私人利益型的相對無效,進而形成四分的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體系,即決議不成立、決議絕對無效、決議相對無效、決議可撤銷。

考慮到公司決議不成立與絕對無效在效果上的相同,以及公司決議相對無效與可撤銷的同質,公司決議效力瑕疵的四分體系其實可以遞歸為兩個維度,即依據瑕疵輕重程度確定決議效力:嚴重的程序瑕疵和內容瑕疵會導致公司決議的不成立或絕對無效;較輕的程序瑕疵和內容瑕疵會導致公司決議的可撤銷或相對無效。就此而言,公司決議效力瑕疵僅包括無效和可撤銷兩種形態的兩分法并非如學者所批評的那樣,是缺乏法理基礎的形式主義立法,〔92〕參見錢玉林:《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載《現代法學》2005 年第3 期,第139 頁。但也非簡單地將不成立與無效等同〔93〕參見柯勇敏:《公司決議不成立的質疑與二分法的回歸》,載《法律科學》2020 年第5 期,第176 頁。即可使兩分法獲得正當性。

五、結論

公司決議無效的現有事由、效果和確認無效的具體規則均以公司決議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這既能夠解釋無效法定事由的限縮、違反公序良俗這一學理上無效事由的添加,也能夠解釋公司決議無效自始、確定、當然、絕對地不生效力,還能夠解釋有權確認無效主體的寬泛、確認無效的權利不受時間限制和確認之訴的性質。公司決議無效與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致也彰顯了決議的法律行為本質。

然而,從學理對公司決議無效事由的類型化以及司法裁判情況來看,內容違法的決議既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也可能侵犯私人利益,而且以后者為主。從公司性質理論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配置來看,內容違法的公司決議主要侵犯的的確是私人利益。

侵犯私人利益型的公司違法決議仍然存在效力瑕疵。不過,現有的絕對無效和可撤銷的解釋方案均有嚴重缺陷。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來看,此類公司決議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

由于所保護利益的不同,確認公司決議絕對無效的規則無法適用于相對無效的公司決議,導致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主體、期間等方面的規則存在漏洞,需要填補。只有利益受侵害的主體才能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股東、董事、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在公司利益受侵害時,異議股東、董事、監事等可以作為公司適格的代表人。主張公司決議相對無效的權利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起算點應解釋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作出之日;在沒有明確的特別規定時,考慮到與《民法典》相關規則相一致,除斥期間可定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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