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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么判未成年人犯罪

2024-05-03 10:13夕惕
小品文選刊 2024年4期
關鍵詞:殺人李子罪犯

夕惕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鹽亭縣。這天,兩名九歲的小男孩——劉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壩放羊。中午休息時,劉縻子向李子相討要了午餐葫豆,李子相并未吝嗇,把自己的葫豆分給了劉縻子。

劉縻子食畢卻再次向李子相討要,李子相不給,劉縻子竟惱羞成怒開始辱罵、毆打李子相,二人糾纏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頭,當場喪命。

以上是一樁記載于清代祝慶祺的《刑案匯覽三編》的案件。按理,殺人償命,古代中國的殺人之罪向來以“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判重刑,然而嫌疑人是一個9歲的幼童,應是不能直接以“六殺”來判,那么這件九歲男童殺人案該如何判呢?

依《大清律例》,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寬宥特權,其殺人案可上請由皇帝裁決,刑罰從輕處置,然而對于劉縻子毆打李子相致死一案,乾隆卻駁回了地方督撫“擬減等至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贖,追埋葬銀二十兩”的上請,按照正常律法判處劉縻子絞監候。

乾隆對劉縻子一案的裁決不僅沒有遵循以往對十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寬宥政策,反而因此案開始設置對十歲以下兒童死罪上請的限制:“十歲以下斗毆斃命之案,如死者長于兇犯四歲以上,準其依律聲請。若所長止三歲以下,一例擬絞監候,不得概行聲請?!?/p>

可見,古代法律的恤幼矜弱并非一味對未成年犯罪進行從輕發落,而是考慮案情、據情而決。

乾隆之前的雍正時期,還有一個與劉縻子案的判決相對的案件。雍正十年,十四歲的丁乞三仔照常和其十八歲的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挑土途中,丁狗仔欺壓丁乞三仔年幼,強迫丁乞三仔挑重筐,又用土塊砸丁乞三仔,丁乞三仔忍無可忍,拾土塊回砸丁狗仔,不料土塊砸中丁狗仔小腹,丁狗仔殞命。

丁乞三仔年十四歲,并非十歲以下的特殊人群,沒有上請的寬宥政策,當依《大清律例》“斗毆及故殺人”條直接判處絞監候,但是雍正皇帝在閱罷此案后認為丁乞三仔奮起反抗的行為情有可原,最終的判決結果仍然參考十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政策,判“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仍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

丁乞三仔一案后,刑部規定,各地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殺人犯罪若有類似丁乞三仔的緣由,均可通過上請減免刑罰。但是各地對于十歲以上未成年人殺人犯罪上請的年齡不一,十四、十五皆有,直到乾隆十年九月,最初形成了“十五歲以下殺人之犯,聲明實與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準援照,聲請通行”的定例。

對于未成年犯罪問題,歷朝歷代處罰頗為不同,但是其中一以貫之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矜弱恤幼”原則。

矜弱恤幼要求在對犯罪行為進行裁斷判決時:(對于)鰥寡孤獨、老幼病殘等特殊群體及情有可原的犯罪人,應當體恤他們的困窘處境及無可奈何,對其罪過予以一定程度的寬宥。

西周時期以年齡作為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依據。嚴格來說,西周時期并沒有明確的律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寬宥作出說明,但西周以禮治國,禮即是法,故《禮記》《周禮》中的記載也可以看作是西周的法。

《禮記·曲禮》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即八九十歲的老人和七歲的幼兒,即使犯罪也不對其判刑?!吨芏Y·司刺》中記載“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蠢愚”,其“幼弱”“老旄”和《禮記》中記載的意思大同小異,即對于年紀小的幼兒罪犯和年紀大的老人罪犯都不進行刑事刑罰。

秦漢時期分別以身高和年齡來作為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依據。以秦簡《法律答問》所載三條案例為例:“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當(何)論?當完城旦?!?/p>

“甲小未及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旦,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嘗)稼?!?/p>

“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p>

上述三條條文中,“甲”為案主,相當于現在的嫌疑人,“城旦”“磔”則都是對罪犯的刑罰,那么上面三條的意思很明顯,嫌疑人犯某某事時身高為某某,故判嫌疑人某某處罰,很明顯這是以身高為界定量刑的標準。

漢代又回到了以年齡作為劃分刑事責任的標準,但不同時期刑事年齡的劃分不盡相同。如漢成帝鴻嘉元年首次對未成年人殺人犯罪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請死?!倍鴸|漢初年,光武帝劉秀下詔:“年未滿八歲或八十歲以上,非手殺人,皆不坐?!?/p>

前者的刑事年齡為七歲以下,后者的刑事年齡為八歲以下。

唐朝是中國古代律法走向成熟的時期,唐律是中國古代首次系統規定未成年犯罪的律法?!短坡墒枇x》“老小及有疾犯”條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p>

相較于此前僅對矜弱恤幼作老、幼之分,唐律把老、幼以具體年齡段細分,據年齡段量刑處罰。其中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年齡劃分為:十歲至十五歲;七歲至十歲(不含十歲);七歲以下。這三個年齡段的未成年罪犯在判罪量刑時皆有不同條件和程度的寬宥。

此外,唐律還提出了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上請、收贖等三種法律特權,以最大限度去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免罪就是直接不判處刑罰;上請,是將犯殺人等應以重刑判處的案件上報中央,由中央做出案件最終裁決;收贖,是用繳納銀錢來減免處罰,根據《唐律疏義》“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條文,只有十到十五歲,犯輕于流放罪的罪行時,才可以以收贖之法獲得刑罰減免。

《宋刑統》《大明律》繼承《唐律疏義》,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規定和《唐律疏義》相近。值得一提的是明朝時期以犯罪年齡為依據,對未成年罪犯予以單獨關押監禁,發展出了專門的少年監獄?!睹鲿洹份d:“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p>

即對十五歲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特殊關愛、單獨管理,這與現代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開設的少管所極為相似。

清代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界定以年齡為依據,但又不拘泥于年齡,而是充分考慮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據《大清律例》“老小廢疾收贖”條:“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p>

可見清代總的寬宥原則是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作刑罰處理;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殺人應死罪當上裁。

選自《國家人文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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