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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歷程

2024-05-06 10:15秦書生王艷燕
嶺南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秦書生,王艷燕

(1.東北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遼寧 沈陽 110169;2.沈陽理工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遼寧 沈陽 110158)

防治環境污染,加強環境保護,需要制定和出臺環境保護法律加以保障。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發展緩慢,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和制度規范零星散見于相關的法規之中。改革開放以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為了加強和保障環境保護工作,我國不斷建立健全環境法律制度,環境法制建設得以蓬勃發展、深化發展。進入新時代,我國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力度前所未有,環境法律制度不斷成熟完善,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萌芽起步階段(1949—1977)

新中國成立后百業待興,政府和人民迫切需要發展工農業生產,改善人民生活,鞏固新生政權。針對國家建設所需的森林、礦產、土地等自然資源,制定了一系列利用與保護這類資源的法律文件。

第一,通過制定節約資源的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為防止開采礦產對于人民生產、生活環境造成損害,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務院發布了《礦業暫行條例》,這部法律對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礦產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兜V業暫行條例》要求“重要河流及防洪堤兩側五百公尺以內”非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劃作礦區”[1]5-6。為進一步促進礦產資源的“綜合勘探、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治理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的現象,1965年12月,國務院批轉了地質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該《條例》認為:礦產資源是不能再生的資源,應當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要求對于礦產資源進行普查和綜合勘探,并對勘探開發過程中可能發現的、易被破壞的礦產資源的保護進行了規定;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合理開發資源;規定礦山開采應當堅持“難易兼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嚴禁亂挖亂采,防止礦產資源的破壞和損失?!稐l例》還設專章規定了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防止開采過程中破壞水資源。規定排出的污水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地下水水質污染。

第二,針對中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出臺環境保護的法律文件。195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水土保持暫行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毒V要》要求設立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機構,并對各業務部門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區分。針對山區水土流失嚴重問題,《綱要》要求將水土保持作為山區的首要工作,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要求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應禁止開荒,以保持水土;規定水土流失嚴重地區一定范圍內設立禁伐林;要求從事副業生產時要防止水土流失,從事工程建設、農業生產時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1]6-7。

第三,制定具有環境規劃性質的法律文件。1956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新工業區和新工業城市建設工作幾項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新工業區和新工業城市建設空間利用問題作出規定?!稕Q定》要求積極開展區域規劃,合理地布置新建的工業企業和居民點,將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結合起來,在初步規劃完成的基礎上制定總體規劃?!稕Q定》認識到工業布局集中對于環境、人民生產生活和地區經濟的影響,規定:“為了避免工業的過分集中,在規模已經比較大的工業城市中應當適當限制再增建新的重大的工業企業。如果必須增建時,也應當同原來的城區保持必要的距離”[1]7。

第四,制定新中國環境保護史上第一部綜合性法規。在1972年中國政府代表團參加聯合國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前,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并沒有明確的環境保護概念。針對國家建設所需的森林、礦產、土地等自然資源,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利用與保護這類資源的條例。1972年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國代表團出席后深入了解國際環境保護趨勢。在國際普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的情況下,1973年1月國務院決定籌備召開全國環境保護會議。1973年8月,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在北京召開,提出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32字環境保護工作方針,制定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這也是新中國環境保護史上第一部綜合性法規。

與新中國成立之初對某一領域、某一問題制定有關環境政策相比,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后制定的法律文件更加注重對于環境的保護。這一時期頒布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確定了全面的環境保護目標,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奠定了中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框架,為環境法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穩固的基礎[1]。

二、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蓬勃發展階段(1978—1991)

1978年以后,我國加快了環境法制建設。當時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建設不完善,部分環境法律制度甚至處于空白狀態,配套法規滯后。這一時期,黨和國家領導人深刻認識到,應該制定環境保護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由此,我國環境法制建設進入蓬勃發展階段。

(一)環境保護首次被寫入憲法及其完善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環境保護首次被寫入憲法。新修訂的《憲法》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這一創舉對新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這個開端意味著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取得突破性進展,意味著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認可與肯定,意味著我國環境保護將開啟新的法制化時代。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憲法進一步增加了環境保護內容。此外,憲法還對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作出規定。這部《憲法》確立了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為后續環境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環境保護法律的試行及其正式頒布

1978—1991年,黨中央對環境法制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由此促進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長足發展。1979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這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我國確立的第一部環境基本法,由此揭開了環境法制建設的序幕。它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立足我國實際,在吸取國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對于明確環境保護的地位、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完善環境保護隊伍等具有重要意義?;诖?,試行法對環境保護的機構和職責以及宣傳教育等作了若干規定。該法主要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保護對象、管理體制、科研宣傳、教育獎懲等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的頒布是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促進環境立法蓬勃發展。此后,我國環境保護開始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環境保護的法律手段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和完善。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該法對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該法共六章四十七條,較試行法有較大變化,對環境保護的管理體制作了明確規定,明確劃分了各部門間的職權范圍,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對各種違法行為應負的行政責任及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顯示出了強大威力,各行各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為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

作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它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我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和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法律責任,為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全面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環境保護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法制建設跨入了一個新階段。

(三)諸多單行環境保護法律頒布實施

這一時期,我國還制定了諸多單行環境保護法律并頒布實施。1982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84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頒布,于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我國水污染防治方面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979年2月23日,五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了《森林法(試行)》,對森林的營造、采伐和管理作出原則規定。1985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頒布,開辟了我國以法治草的新時代。1986年10月l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施行。該法頒布實施后,結束了我國礦產勘查開發無法可依的歷史。1986年6月27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士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施行。該法為我國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1987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對我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這標志著我國依法治水、用水、管水進入了一個新階段。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審議通過。

這一時期,結合本國國情,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森林資源保護、土地管理、大氣污染防治、草原礦產漁業等多個領域循序漸進地審議通過并實施了多項法律法規、條例,促使環境保護立法工作不斷完善。

三、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深化發展階段(1992—2012.09)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生態環境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召開,將加強環境保護列為關系全局的主要任務之一,加快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進程。

(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背景下環境法制建設深入推進

這一階段,黨中央十分關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深刻認識到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性,要求進一步通過加強立法保護資源環境,推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二十一世紀議程》。在此國際背景下,中國政府迅速決定官方牽頭領導多方力量編制《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國二十一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以下簡稱《議程》)。1994年3月,《議程》正式通過并對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基本對策和行動方案等作出規劃設計,同時制定了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優先項目計劃,對可持續發展戰略下的環境法制體系建設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由此我國環境立法的發展腳步明顯加快。199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白皮書《中國的環境保護》指出,中國重視環境法制建設,目前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體系。我國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過程中,環境法律制度逐漸完善,黨和政府積極開展環境立法工作,國家相繼制定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與之相配套的實施措施,開啟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之路。

199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增加了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199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二十二、二十六條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條款。2002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頒布實施,對我國清潔生產、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提高資源利用率等產生重要促進作用,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其后我國加快了環境法制建設,頒布了多部環境法律。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6年5月15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6年10月1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1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傮w基調是強調要通過法律制度來加強環境保護,這為環保工作鑄就了法律和制度的根基,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歷史進程中起到了極其關鍵的作用。

(二)科學發展觀指引下環境法制建設深化發展

進入21世紀后,世界范圍內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危機進一步惡化。針對上述問題,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我國環境法制建設步伐加快。

2002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環境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不僅進一步規范了項目環評,并且確立了規劃環評制度,把可能對環境造成更巨大和持久影響的規劃納入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疇,標志著我國規劃環評的發端。2003年6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填補了立法空白的法律,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監管體制。

隨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施行了8年之后加入了被修訂的行列。2004年12月29日,通過了經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行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增加了違法行為及其處罰的種類,較大幅度地提高了罰款數額。

2007年我國國家及地方的環境立法數量可觀,其中在資源環境方面的立法較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動物防疫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增強和規范這些立法和修改的法案的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國家環??偩旨捌渌块T還出臺了相關的規程。另外,各地政府在國家環境立法總的指導下,根據各地生態資源環境特點和實際情況,也出臺了地方性環境法律法規。如《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就是專門針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立法,讓水安全問題在法制上得到了保障。

同時,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2008年2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現行法律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2008年8月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是為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而制定的。2009年8月,國務院頒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發展到新階段。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強調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地緊扣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環境保護問題,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不斷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自2010年以來,安徽、新疆制定或修訂了《環境保護條例》。寧夏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環境教育條例》。山西制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貴州制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辦法》,天津、山東、廣東、重慶、南京、杭州、廈門等地制定或修訂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制定了《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四川制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福建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和《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這一時期,我國通過完備的立法為環境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注重法律的實際執行和作用發揮,實現制度保護與實踐執行的良好互動。一方面,完善有關資源節約與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彌補有關法律空白。對法律責任進行重新界定,加大違法賠償和處罰的力度,并增加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罰,以提高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嚴格的生態文明執法體系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有序推進的關鍵環節,強化執法是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保障。2004年在中央人口資源座談會上,胡錦濤明確提出要把人口資源環境工作納入法制軌道,要“嚴格執行已經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3]861。

總體而言,這一時期內我國加快了有關環境保護的立法,環境法律制度不斷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日益完善,從科學立法到嚴格執法,再到公正司法層面,生態環境領域依法治國邁出了堅實步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系統完善階段(2012.10—)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針對我國的環境問題,提出我國要大力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我國既創新出臺了新的相關法律條文,也對現有相關環境保護法律進行了修訂。我國加強了環境法制建設,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進入系統完善階段,為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一)制定出臺及修訂完善了一系列一般性環境保護法律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重視環境法制建設,提出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論斷。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4]99。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5]。這一時期我國不僅制定出臺了一系列一般性環境保護法律,同時也對以往的一般性環境保護法律進行修訂完善。2014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取得了新進展。新《環保法》是新時代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要求的環保領域根本法,是全黨全國人民生態文明意志的集中體現。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共7章70條,與原法6章47條相比,有較大變化,重點突出更加嚴厲的企業法律責任、政府監管職責的強化、公眾參與治理環境。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更加突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環境治理的現代化、法治化。新《環保法》的修訂和實施,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

2016年12月,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審議通過?!董h境保護稅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后制定的第一部稅法”。此項法律最大的特點是排污費改稅。這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建設和環境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變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隨后又于2017年12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稐l例》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計稅依據”“稅收減免”“征收管理”三方面做了規定。 2018年3月,《憲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將“推動生態文明協調發展”作為國家的根本任務,《憲法》第八十九條將“引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國務院的職權?!稇椃ā返诙鶙l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边@一原則性規定,為相關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據?!稇椃ā酚嘘P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條文的修訂,從根本大法的角度為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

2018年12月,為正確處理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之間的關系,使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切實激勵與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走向環境友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現行的《環評法》即是這一版本。新修訂的《環評法》明確鼓勵各單位、專家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強化了公民的環境意識。

(二)開展了專門性環境立法及修訂工作

這一時期我國聚焦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不同領域針對性地開展了專門性環境立法及修訂工作。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二次修訂,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突出了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在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大氣污染防治以目標—追責的形式固化,顯示出了法律制度的“鋼牙利齒”。2018年10月,再次修訂此法,在此次修改中主要修改了主管部門的名稱,如在52條和107條中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這一名稱的變化,深刻體現了我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成果的不斷深化。除此之外,在地方立法方面,針對大氣污染治理也進行了積極的立法探索。2019年12月1日,《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是目前我國首部關于船舶大氣污染的單行地方立法。這一立法填補了國家環境保護立法層面對于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制度空白。

在治理水污染方面,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我國加緊了水污染治理的相關立法工作。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水環境治理進行了更為細化和嚴格的規定,進一步規定了水環境保護和水環境治理的法制建設。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了《水污染防治法》,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繼《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后,對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相關法律的第二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污染防治法律體系。2018年,開始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對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以及水污染事故處置等進行了詳細說明,并明確了對嚴重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開始開展了長江入河排污口的專項整治,打破了國家流域立法的冷清狀態。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土壤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锻寥牢廴痉乐畏ā肥抢^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后制定的專門針對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彌補了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法律的一項空白,完善了我國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

在治理固體廢物污染方面,2013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展開第二次修訂。2015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該法展開第三次修訂。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此法進行四次修訂。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十七次會議第五次修訂該法,將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寫入該法。先后五次修訂,完善了固體廢物污染的法律制度,給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遵循。

在生態系統保護方面,我國加緊各類生態系統保護的相關立法。2013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進行第四次修正,修訂后的《漁業法》規定設定水域灘涂規劃編制以保護生物生長的水環境。2016年2月,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此法的制定對于有效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保護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逗Q蟊Wo法》的修訂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治理和修復等進行更為完善全面的規定,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海洋保護提供重要法律依據。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

在草原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和草原的生態安全,2013年6月,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新修訂的《草原法》更加有利于合理利用草原資源、保護草原生態平衡、維護草原生物多樣性,是一部推動現代畜牧業朝可持續發展方向前進的一部草原根本大法,此法嚴格限制了破壞草原生態系統的行為,并利用罰款等行政處罰懲處違法行為。2019年1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這是對我國《森林法》的第三次修訂。本次森林法修訂新增了“森林權屬”一章,還提出了對森林資源進行分類管理的理念。

在資源能源利用方面,為了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實現資源能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我國加緊資源能源利用相關立法工作。2016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該法?,F行最新的《能源法》再次明確了節約能源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這部法給我國能源節約設定了法律的剛性約束,在法律層面為能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提供了保障。該法體現了我黨對發揮科技在資源能源節約利用中的作用的重視和關注。

在治理噪聲污染方面,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這次修訂把對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生活行為進行處罰作為強硬的剛性約束,旨在以經濟手段著力調控噪聲污染行為,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噪聲污染治理的堅決態度。

此外,我國還制定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機制的黨內法規,“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黨內法規”[6]。以法律形式對環境保護的主管責任壓實壓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緊了宏觀和微觀各層面的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工作,并取得了重大成就。至此,我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日益完善和成熟。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政策不斷健全,既出臺了新的相關法律條文,也對現有相關環境保護法律進行了修訂。在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既是對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的充分落實,也為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的導向作用。

總之,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不斷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在發展中繼承,在繼承中發展,一脈相承并與時俱進,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從蓬勃發展、深化發展到系統完善。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歷程是一個歷史與現實相交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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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解讀
不要恢復,要重建——未來自然環境保護之路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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