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中國路徑

2024-05-06 16:08李海鑫
學術交流 2024年2期
關鍵詞:鑒真真實性區塊

李海鑫

(中國政法大學 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91)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其中,區塊鏈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部分是數字化產業與治理能力的必要推手。所謂區塊鏈是指利用電子網絡的鏈式結構存儲和驗證電子數據,以特定密碼學方式確保數據安全,是一種集約化和智能化的數據網絡架構,有“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關鍵技術”之美譽。[1]9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法發〔2022〕16號,以下簡稱《區塊鏈司法應用》)第10條(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第10條:“健全完善區塊鏈平臺證據核驗功能,支持當事人和法官在線核驗通過區塊鏈存儲的電子證據,推動完善區塊鏈存證的標準和規則,提升電子證據認定的效率和質量?!睆娬{要建設、健全區塊鏈存證技術,提高司法電子數據的證據效能。區塊鏈的司法應用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及探索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但是其在實際推廣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與困境。[2]94尤以本文電子數據的區塊鏈存證為例,區塊鏈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被評價為訴訟資料,進而成為裁判的基礎,這一過程必不可少的是法官司法審查及認定環節。法官主要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司法審查,其中真實性審查是最為基礎和核心的關鍵環節。雖然借助哈希值校驗等關鍵技術可以確保經由區塊鏈存儲的電子數據不被篡改,但是此類技術僅是從技術層面確保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對于電子數據的實質真實性實難發揮鑒真功用。[3]65隨著《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法釋〔2021〕12號,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的施行,“推定真實”規則逐步確立,但是相應規范尚未結合區塊鏈電子數據的內在機理而展開,以致實踐中現有規范力有未逮。[4]221總而言之,證據領域引入區塊鏈作為鑒真技術尚不能完全保障電子數據的全部鑒真和實質證明,存在技術與法律的雙重風險。[5]56學理上,理論研究多聚焦于區塊鏈對傳統司法、證據證明的影響,鑒真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多集中于真實性審查的具體操作和傳統鑒真方法的關聯差異。既往理論研究的局限足見區塊鏈技術自證的內在機理、具體情形、類型化區分等方面存在較高研究價值。職是之故,本文擬對區塊鏈存證的原理和邏輯進行解讀,歸納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多重挑戰,并針對多重挑戰提出相應的優化路徑,以期助益我國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實踐。

二、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原理與邏輯

區塊鏈司法存證是指借助區塊鏈技術,將特定電子數據賦予時間戳和唯一哈希值存儲于區塊中,進而實現電子數據的數字化存證。(2)2019年6月14日,工信部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正式發布,該白皮書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導編撰,是司法存證領域的第一本白皮書,載中國電子銀行網,https://www.cebnet.com.cn/20190625/102582734.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9月23日。與傳統存證、鑒真方式不同,區塊鏈存證以特定技術為基礎,可以確保電子數據入鏈后的安全性、同一性和真實性。[1]從存證過程來看,電子證據經歷了數據的生成、收集、儲存、傳遞、認證、驗證6個階段。[6]15經由區塊鏈技術的介入,電子證據以區塊鏈介入的時間為分水嶺,分為上鏈前和上鏈后,相對地,電子數據鑒真的證明模式分為事中證明和事后證明模式兩類。

(一)區塊鏈技術介入

區塊鏈存證的技術基礎包括分布式記賬、時間戳、哈希值校驗等信息技術。其中,分布式記賬要求各節點分別記錄同一數字信息,使得信息修改的難度大幅提升;信息時間戳的賦予使得信息可以被溯源,確保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雙向互動;哈希算法是區塊鏈節點信息真實性的重要技術保障,其內在原理在于將上傳于區塊鏈中的數字信息通過哈希值校驗對比信息的同一性。[7]110多項技術的融合,使得區塊鏈形成以哈希值嵌套的鏈式存儲結構,對電子數據僅得正向驗證,且任意區塊數據的變動,都將導致全體區塊的同步修改,修改、篡改痕跡無處遁形。[8]94鑒于區塊鏈技術的高度防范功能,可有效地解決數字化時代的司法信任危機,又能切實地降低司法審查成本,因此主張在司法領域大行推廣,包括但僅限于司法存證、司法執行等領域。[9]17區塊鏈技術的介入并非產生了新型證據模式,而是變動了電子數據的外在表現形式。[10]在司法證明活動中運用區塊鏈技術,是通過技術鑒真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當事人取證、存證的成本,也提高了法官司法認定的效益。[11]7因此,有學者主張擴大區塊鏈存證的適用場域,可將之從原有的互聯網法院的司法適用擴大到普通法院。[12]96可以說,區塊鏈存證是司法和現代信息化技術進行智能互動的產物。

傳統電子數據的生成流轉包括生成、流轉、驗證、認證等,經由區塊鏈技術的介入,電子數據自生成到進入法庭庭審被法官司法認證的整個流程被物理劃分為“上鏈前”和“上鏈后”。一般而言,大多數情況下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中生成環節不涉及區塊鏈技術,區塊鏈只是作為電子數據在流轉環節中的重要存儲固定技術而存在。[13]3因此,區塊鏈技術僅僅是在電子數據進行物理移轉時提供技術上的同一性和真實性加持。[13]81學理上對上述兩類區塊鏈證據存在諸多分類,包括事后上鏈的存證和即時上鏈的存證[14]179、區塊鏈存儲的證據及區塊鏈生成的證據[15]93、非原生型存證和原生型存證[16]164、“衍生論”區塊鏈證據與“本體論”區塊鏈證據[17]29、基于區塊鏈技術存儲的網絡數據和基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原生型數據[18]133-134、轉化存證類證據和直接取證類證據[19]164等。以上分類雖然在稱謂上相差甚遠,但是具體劃分標準和指向對象完全一致,可作同義理解。本文為統一表述用語,采“非原生型存證”和“原生型存證”的稱謂。

原生型存證中的電子數據自生成之初就存儲于區塊鏈之中,其生成便被即時賦予時間戳(既是其生成時間證明,也是其上鏈的時間節點)。非原生型存證在鏈前誕生,證據的產生與上鏈在時間上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區塊鏈介入之后的時間戳僅證明在該節點后電子數據為區塊鏈技術所涵射,其射程范圍僅限于時間戳之后的階段。經由區塊鏈技術的介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被物理分割為入鏈前的真實性和入鏈后的真實性。[20]23原生型存證下,無入鏈前的時空階段,因此其真實性等價于入鏈后的真實性。非原生型存證,在入鏈前存在時間間隔,其真實性需要作額外審查,與入鏈后的真實性并列,共同形成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雙重內容??梢?原生型存證相較于非原生型存證更具優勢,其降低了電子數據在保存和流轉過程中被篡改的風險。非原生型存證中,區塊鏈技術僅為入鏈后的真實性鑒真提供有效保障,而對于入鏈前的真實性無法提供擔保?;诖?審判實務中,法官認定區塊鏈存證應區分以有效時間戳作為時間節點的前后兩階段真實性。其中,對于原生型存證不能因其全程在鏈而忽視對其真實性的審查,對于非原生型存證則需要借助多項其他證據輔助認證入鏈前的真實性。

(二)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路徑

對于原生型和非原生型存證,分別存在事中和事后證明模式,區塊鏈鑒真也被分別歸入不同的階段。[5]58

1.事中證明模式

事中證明模式與原生型存證相對應,是指電子數據生成和保存流程在區塊鏈中即時完成,其證明活動主要集中于電子數據在區塊鏈中的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事中證明模式下,原生型存證的區塊鏈鑒真近乎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當事人只需證明區塊鏈鑒真的必要流程,即可認證該電子數據具有完備的形式真實性。具有形式真實性的電子數據,按照“推定真實”規則,可認定為具有實質真實性。換言之,電子數據的區塊鏈鑒真的內容包括分布式記賬、非對稱加密、可信時間戳和哈希值校驗等。一旦完成上述內容,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即可宣告成立,基于推定規則,其實質真實性便可同步確立。至于是否具有關聯性、合法性,此即另論,需結合案件實體內容和要件事實另行審查。事中證明模式下,原生型存證具有較強的程序正當性,能夠較大程度地降低當事人取證和法官司法認證的成本。

2.事后證明模式

事后證明模式與非原生型存證相對應。在事后證明模式下,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存儲、流轉等環節發生在非區塊鏈環境下,經由區塊鏈存證環節方成為區塊鏈技術下的電子數據。學理上可將區塊鏈電子數據的流程劃分為存證、示證和認證。[21]53

其一,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區塊鏈證據的形成即是電子數據存證于區塊鏈平臺的過程。當事人在民商事交往活動中,可將所形成的必要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書證等,上傳至區塊鏈平臺之中,從而實現“區塊鏈上鏈”。具體而言,糾紛發生之前或之時,當事人將特定證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上傳至區塊鏈平臺,包括司法區塊鏈平臺與第三方區塊鏈平臺。區塊鏈平臺將當事人上傳的內容編寫唯一哈希值存入證據節點,賦予特定時間戳,同時向當事人返還其存儲編碼以待后續查驗。糾紛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可將前述獲得的證據編碼輸入平臺進行哈希值校驗,法官對此校驗結果進行司法審查,判斷該證據可采信與否。[22]9入鏈后,電子數據成為區塊鏈證據,在入鏈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同一性審查方面具有優勢。[23]89有學者指出,只要確保入鏈前的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入鏈后的電子數據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24]93誠如其所言,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特有優勢,上傳至區塊鏈的電子數據相較于其他普通證據而言更具補強證明力,但是其前提在于未上鏈前的電子數據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其二,區塊鏈電子數據示證。電子數據上傳至區塊鏈平臺后,當事人需要向法院進行區塊鏈電子數據示證。如前所述,當事人在上傳證據后會獲得區塊鏈證據的哈希值等內容。所謂示證是指當事人將所要提出的區塊鏈證據之相關信息提交法院,由法院進行區塊鏈的認證活動,驗證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同一性等。[25]95區塊鏈證據中示證是連接電子數據和案件事實的重要橋梁,和傳統電子數據有本質差異。[7]110在此過程中,法官需要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密鑰登錄區塊鏈平臺對所存證據進行審查。

其三,區塊鏈電子數據認證。在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區塊鏈證據的必要信息后,法官要借助密鑰等信息登錄區塊鏈平臺,審查認證待驗的電子數據。就真實性方面而言,通常認為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圍繞載體真實、數據真實和內容真實而展開。區塊鏈證據中,載體真實即為存證平臺合法性審查;數據真實即為哈希值校驗和可信時間戳;內容真實則采取“印證證明”方式。[4]215總體而言,電子數據本身具有特殊性,加之區塊鏈技術的加持,其真實性審查必須格外審慎。一方面,要借助電子數據在入鏈前的收集、存儲等環節的合法性、真實性等判斷其形式真實;另一方面,又需要結合待證事實審查電子數據的實質真實。當事人在舉證質證活動中,還需借助一些特殊證明規則減輕其證明難度。

三、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多重挑戰

在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現行邏輯和規范體系下,鑒真操作有跡可循,一改既往無法可依、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的狀況,但也由此引發一些新的問題,亟待立法和理論作出新的調整,給出新的解決方案。

(一)對法律規范的新要求

自三大訴訟法作出原則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出臺后,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有了明確的程序操作規范。其中《在線訴訟規則》的公布實施可謂是數字化時代司法的里程碑。該規則非常具體地規定了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若干內容,成為現行司法實務法官應對電子數據的重要依據?!对诰€訴訟規則》第15條規定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法院應當經由當事人舉證質證后認定證據的真實性等,延續證據審查的原則性規定;第16條規定確立了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技術核驗+推定規則”的鑒真規則,即經過技術檢驗確認區塊鏈存證下的電子數據一致時,可直接認定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具有形式真實性,但是有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第17條羅列了法院審查認定區塊鏈電子數據真實性時需要關注的幾個因素,包括存證平臺資質與中立性、信息系統、存證技術和過程等[26]37;第18條對區塊鏈電子數據上鏈前的真實性作出一般性規定,即當事人主張電子數據上鏈前已經不具備真實性的,應當說明理由或者提供證據,如若成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作出上鏈前真實性的證明,上鏈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證明需要結合數據的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以及是否有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給出專業意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對區塊鏈電子數據進行真實性鑒定。

雖然上述規則區分了上鏈前和上鏈后的電子數據,但是沒能充分考慮到原生型存證和非原生型存證的差異。[17]30現有規則主要針對上鏈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沒有直接確認區塊鏈存儲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等。即便當事人提出質疑,法院從何角度入手、如何開展技術檢驗、其內在標準是什么、需要達到怎樣的技術檢驗程度等,均語焉不詳。[9]25“技術核驗+推定規則”簡化了當事人證明電子數據入鏈后的真實性活動。從法規范的周延角度而言,既然一方面簡化了當事人的證明活動,就應從另一方面詳細規定如何駁斥這種推定規則,否則對于抗辯方當事人而言在訴訟上處于極其不利的狀態?!对诰€訴訟規則》第17條告知法院應當結合哪些因素來審查入鏈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但是對于法院未采取這些因素審查會導致何種法律后果吝于著墨。從法條功能的角度來看,《在線訴訟規則》第17條只有宣示性功能,而無實質約束功能。[18]144《在線訴訟規則》第19條賦予當事人申請專業人員提供意見的權利和法官適時決定委托鑒定的權限。問題在于,專業人員在訴訟中發表的意見有何效力,能否約束法官心證。如果無任何實質效力,申請權利將形同虛設。反之,如果賦予專業人員意見以法律效力,則要進一步追問該種法律效力的本質、能在多大程度上約束法官心證等問題。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范體系為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設置了一個相對周延的制度體系,但是考慮到理論和實務中的若干問題,上述規則仍有或多或少之缺漏。

(二)技術自證的理論局限

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難篡改性和真實性,結合哈希值校驗、可信時間戳等具體技術對當事人提出的區塊鏈電子數據進行真實性鑒定,可謂與傳統電子數據審查認定不同的技術鑒真。[27]69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電子數據鑒真越來越依賴于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技術鑒真逐漸擺脫嵌入式適用,呈現出愈發獨立的發展趨勢。[4]219但需要注意的是,技術自證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即未能徹底地解決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問題。[20]24案件事實的發生和司法裁判的作出之間有較大的時間差,證據生成和入鏈之間也可能存在時間差,即前文所述的事后證明模式。這也是現行立法和通行理論所確立的區塊鏈鑒真的二元模式,區分上鏈前和上鏈后。[7]111對于事后證明模式,現有區塊鏈技術存在較大局限,不能證明入鏈前電子數據的真實來源、流轉過程等,無法避免人為篡改的可能,甚至無法避免當事人選擇性上傳的行為傾向。[22]11在事中證明模式下,電子數據自誕生起便同步上傳于區塊鏈平臺,其流轉等任一環節都在區塊鏈平臺中完成,可以最大程度地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能夠實現理論上技術自證的可能。但若是事后證明模式,區塊鏈技術介入電子數據的流轉有滯后性,不能為電子數據在入鏈前的真實性提供保障。換言之,技術自證只能證明電子數據入鏈后的完整性、真實性,而不能確保電子數據在入鏈前未被改動,其鏈前真實性不能得到擔保。鑒于區塊鏈技術的這種內在局限,法官在審查認定區塊鏈電子數據時,要根據可信時間戳區分入鏈時間,對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展開雙重審查認定。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實質真實性在當事人舉證質證環節中展開,形式真實性則按照“技術核驗+推定規則”進行認定。如此規定,既是目前區塊鏈技術現狀和區塊鏈存證運行狀態下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官的無奈之舉。理想的狀況自然是電子數據在區塊鏈中生成,將形式真實性與實質性真實進行一定程度的綁定,減少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官審查認定的成本。未來區塊鏈鑒真路徑的發展,應朝著這個方向努力。

(三)區塊鏈鑒真的理論窠臼

通常理論上認為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具備自我鑒真的效果,可以確保區塊鏈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23]93這種觀點忽視了電子數據在區塊鏈介入后的影響。區塊鏈技術介入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被物理劃分為入鏈前的真實性和入鏈后的真實性。同理,其形式真實性也應具備兩個時間段的真實性,即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和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就此而言,區塊鏈的真實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和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而非在對入鏈后進行校驗即可認定其形式真實。既往理論研究通常認為電子數據經由區塊鏈技術鑒真后便可實現形式真實性的審查。這種觀點忽視了形式真實性的雙重含義,沒能注意到入鏈前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審查,而將目光聚焦于入鏈前實質真實性審查,導致理論上電子數據真實性內容的缺失。第二,電子數據的實質真實性。實質真實性的含義在于電子數據所表達的內容具有真實性,能夠反映案件事實。因此,實質真實性與案件真實性進行關聯,需要結合關聯性、完整性等內容綜合判定。

總而言之,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共同組成了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內容。其中形式真實性因存儲介質和表達形式的變化而具有雙重性,包括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和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而實質真實性不像形式真實性具有雙重性,呈現出一元化的特質。只有在原生型存證中,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一致,均為單一真實性。囿于電子數據經由區塊鏈存證后對存儲內容的物理分割,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既要審查形式真實性也要審查實質真實性。[28]134現有的二元審查在實際意義上應歸屬于三元審查,即入鏈前形式真實性審查、入鏈后形式真實性審查和實質真實性審查。三元審查的內容是在一個維度上進行的,只有入鏈前形式真實性的審查和入鏈后形式真實性的審查一致,才能確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同一性。在二者協力擔保下,實質真實性的審查方顯價值和意義,否則即便實質真實性審查通過,但是任一形式真實性不具備,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都要大打折扣。

(四)真實性依賴于外在信用背書

學理上,傳統證據的存證需要借助特定措施來擔保其效力認證,包括兩種常見的模式。其一,存證之后借助司法鑒定來審查認定證據的效力,欠缺司法鑒定的證據很難得到法官心證認可。其二,存證的同時交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以補強證據效力,公證成了證據效力的補強性措施。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后,其真實性和同一性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得到部分擔保,但是電子數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等內容不能得到保障。易言之,區塊鏈技術不能為電子數據的全部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提供信用背書。具體訴訟程序中,原生型存證電子數據與區塊鏈具有緊密聯系,證據的形式真實性等可以借助于信用較強的區塊鏈平臺得到強推定效力,如司法區塊鏈平臺。非原生型存證的電子數據存證不具備原生型存證那樣較強的平臺自身的信用背書,只能借助于外在的信用擔保,譬如聯盟鏈節點的國家信用認證。一定程度上,是外在信用背書為區塊鏈存證提供了擔保,而非區塊鏈技術本身的自證功能。困窘于對外在信用背書的依賴,電子數據上傳至區塊鏈平臺的存證行為異化為電子數據的提交行為,只具有證據提交和部分形式真實的效力,與傳統存證鑒真方法的差異并不顯著。欠缺輔助區塊鏈技術價值發揮的相應場景預設,區塊鏈技術的自證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只能淪為外在信用背書的影子。

四、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優化進路

我國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路徑的完善,既要重構和細化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路徑,又需要優化區塊鏈存證的場域,還要設置補強措施確保區塊鏈技術有的放矢。

(一)重構區塊鏈鑒真路徑

實務中對區塊鏈電子數據進行鑒真主要采用兩種方式:其一,聚焦上鏈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對上鏈前的電子數據不作過多實質審查;其二,結合審查環境、平臺主體資質等考察平臺責任。[2]102現行規范體系下,電子數據在借助區塊鏈技術存證后,真實性審查既包括入鏈前的真實性審查,也包括入鏈后的真實性審查。目前的審查方式以區塊鏈技術自證加信用背書作為形式真實的核心內容,而未能有效地從電子數據流轉的角度結合入鏈時間展開程序操作規范的規制??紤]到電子數據與傳統證據在存儲和形式上存在差異,加之區塊鏈技術的特殊性,應當對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路徑作出特別設置。

前文所述,區塊鏈真實性具有兩重內容,結合這兩重內容,在鑒真路徑上應設置三元審查模式。其一,首先應當對電子數據進入區塊鏈后的形式真實性作出審查。入鏈后的電子數據形式真實性在審查上最為便捷高效,只需結合哈希值校驗、有效時間戳等審查其與入鏈前是否具有完整性、同一性和真實性等,包括載體真實性和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區塊鏈載體真實性的審查只需審查前置審查技術校驗是否具有一致性。具有一致性的,按照推定規則即可認定具有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當事人有異議且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應結合存證平臺資質合規審查、存證操作流程審查等作進一步的認證。其二,對電子數據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作出審查認證。入鏈前電子數據未經修改是電子數據上傳區塊鏈進而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必要前提。如果電子數據被篡改,即便其上傳至區塊鏈中,也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審查即傳統理論下電子數據形式真實性審查,主要指向電子數據的載體真實性。電子數據的載體真實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載體來源的真實性,即電子數據的提取是按照法律規定或其他行為規范的要求對原始介質進行操作的,符合客觀真實性的要求;其二,載體在訴訟流轉中的真實性,即電子數據在數據流轉過程中未變動同一性和完整性,且其流轉符合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只有入鏈前和入鏈后的電子數據均符合形式真實性的要求,才有進一步審查的必要性。原因在于,入鏈前和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一致,才能為電子數據未經篡改或部分上傳提供擔保,否則電子數據必然在生成與流轉乃至上傳至區塊鏈的任一環節被人為修改,不得成為本案的證據。其三,在明確入鏈前和入鏈后電子數據形式真實性一致的前提下,方有進一步開展實質真實性審查的空間。電子數據實質真實性是指電子數據能否真實反映案件事實,與其他相關證據能否互相印證。區塊鏈技術能夠確保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但在實質真實性方面鞭長莫及。因此,實質真實性的審查與傳統審查規則無異,由法官根據案情、當事人舉證證明活動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14]179

不同類型的區塊鏈存證模式結合上述分析,其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鑒證可作類型化分析。非原生型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應當按照上述三元審查路徑進行。而原生型存證電子數據生成于區塊鏈平臺之中,免除了入鏈前形式真實性審查,故為傳統的二元審查路徑。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原生型存證的電子數據,其實質真實性雖然可與形式真實性簡單混同,但是就其是否能實質反映案件客觀真實、與案件是否具有牽連關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內容,仍需經當事人舉證質證才可作出審查認定。原則上,針對鏈上生成的區塊鏈證據,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應當采信其真實性。[29]159

(二)前端控制:上鏈前的真實性保障

從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的過程來看,電子數據的存證一般要歷經數據的生成、收集、儲存、傳遞、認證、驗證六個階段。[13]84鑒于區塊鏈存證的技術自證局限,區塊鏈所能做到的僅僅是利用分布式存儲結構來確保各節點數據變動的同步,進而為信息是否被篡改提供保障。[30]52上鏈后的證據借助于區塊鏈的核心技術僅能實現可信時間戳之后的形式真實,而對于上鏈前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則愛莫能助。因此,從理論上講,可以從兩個方面對上鏈前的真實性提供更加強有力的保障:其一,縮短電子數據產生之后到入鏈的時間間隔。時間間隔越長,電子數據被篡改的風險就越大。將電子數據上傳區塊鏈的時間盡可能前移至電子數據產生之時,縮短這個時間間隔,可使電子數據被篡改的風險降低。理想情況便是電子數據自生成之時便同步上傳至區塊鏈中。這一目標的實現有待信息網絡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區塊鏈平臺的搭建和完善。其二,在電子數據生成但尚未上傳至區塊鏈平臺的這一過程中,設置前段控制環節,為電子數據入鏈前的真實性保駕護航。前段控制是指為了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儲存、傳遞等環節實施必要的監督和控制。[31]62這種做法區別于縮短時間間隔的方案,是對入鏈前的形式真實性提供可信賴的保障。鑒于我國區塊鏈平臺的建設仍有待進一步推進,加之信息化網絡平臺尚未建立覆蓋社會各個方面的區塊鏈大平臺,從現實可行性和操作便宜性角度考量,前段控制的方案更加契合我國區塊鏈存證在鑒真方面的現實需求。

(三)第三方監督和平臺制約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存證方面的應用,可確保上鏈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同一性和真實性。但是在鏈前階段,區塊鏈技術力有未逮,不能起到很好的鑒真擔保作用,需要其他程序設置保障鏈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即前文所述前端控制。前端控制的可行方案之一在于引入權威第三方監管主體。區塊鏈存證的程序正當性一方面在于有權威的第三方機構對上鏈前程序提供公信力擔保,與區塊鏈技術的技術信用擔保兩相呼應;另一方面在于當事人能夠按照符合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數據上傳環境進行充分自檢,解決網絡環境虛假、定向虛假訪問鏈接、代理服務器設置等問題。[12]90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第三方監督的信用擔??梢砸暈閰^塊鏈存證的真實性補強措施,所形成的對應證據可謂補強證據。補強證據是通過其他相關、可靠和獨立來源的證據,強化或擔保主證據證明力。[23]94第三方監督所形成的證據在訴訟階段提出,可成為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在鏈前階段形式真實性的證據之一,能夠強化鏈前形式真實性?!对诰€訴訟規則》第18條提供了可茲參考的方式,即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第三方監督或公證應當符合哪些行為規范,又應當出具何種統一標準的意見文書,在庭審中是否需要出庭抑或提供意見文書即可。

目前區塊鏈平臺包括第三方區塊鏈平臺和司法區塊鏈平臺,與之相對,所形成的存證方式包括第三方存證和司法區塊鏈存證。因司法機關設立的司法平臺相較于第三方平臺更具權威性、中立性,在真實性的審查標準上,二者應當不同。[25]95尤其是第三方區塊鏈存證平臺,歸根到底仍是市場交易行為的主體,具有逐利傾向,不能像司法區塊鏈平臺那般處于相對中立且頗具權威的地位。因此,第三方區塊鏈存證平臺的存證資格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由國家權威技術機構展開考核,并頒發資質和牌照,形成區塊鏈司法存證的市場準入名單。如此,可以極大程度地減輕法官在審查認證時的工作壓力。同時,對于第三方區塊鏈平臺應當設置定期監管抽查的監督機制,時時敦促第三方機構能夠始終堅持中立,保證區塊鏈技術的長期有效運行。再者,如前所述,理想的狀態是社會各個領域、行業形成區塊鏈大平臺,這就要求區塊鏈平臺的技術標準等在跨平臺之間保持一致。日后應當建立起社會區塊鏈平臺統一可行的共識性技術標準,為跨領域、行業的區塊鏈節點信息及時同步建立技術基礎。

(四)技術官制度完善

區塊鏈鑒真依賴于區塊鏈技術本身,要求審查鑒定人員對區塊鏈技術有一定的專業基礎。我國的法官隊伍通常為法學專業的人才,不具備跨專業的知識背景,因此極有可能出現法官因欠缺相應的知識儲備而無法審查認定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有數據顯示,設有區塊鏈存證平臺的互聯網法院僅有24%的法官較為了解區塊鏈技術,而其他普通法院了解區塊鏈技術的法官比例遠未達到24%。[4]223司法實務中,法官主要根據區塊鏈平臺所能查詢到的信息來認定電子數據入鏈后的真實性,但是對于區塊鏈技術缺乏直接感知。隨著算法規則的普及以及人工智能的優化,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越來越“去中心化”,其司法裁量權可能會被減弱,從而導致法官陷入被動的數字司法困境。[32]92為避免以上種種不利,可以引入專業人員為特定區塊鏈存證提供技術說明,以此輔助法官在訴訟活動中開展審判工作,強化法官對信息化證據的心證認知,穩固其在審判活動中的中心地位。正是出于這種考慮,《在線訴訟規則》第19條賦予當事人申請專業人員出庭發表意見的制度,但是對專業人員發表的意見效力如何,在何種程度上能夠影響法官心證等問題沒能加以明確,立法應予說明。首先,專業人員應當自證其專業資質,說明其在該領域的專業性,提高自身陳述意見的可信賴程度。唯有充分證明自己的專業水平,其陳述意見才可能被法官所采納。其次,法官應當聽取專業人員出具的且在庭審活動中陳述的意見,結合案件事實自由裁量是否采信該專業人員的意見。法官采信該專業人員意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對該意見的異議,但是應當提供合理說明;法官不采信專業人員意見的,申請專業人員出庭發表意見的一方當事人可再提異議。無論法官是否受專業人員意見影響,均應當賦予當事人在提出異議之后可申請司法鑒定的權利,司法鑒定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五、結語

區塊鏈技術作為新興信息化技術,在司法應用層面具有較高價值?,F行法律規范體系確立了區塊鏈在存證鑒真方面的規范準則,但是未能加以細化,各規定仍有不明確之處?,F有理論研究對區塊鏈鑒真也多停留在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的二元論調上,忽視了入鏈前形式真實性的三元劃分。物理意義上,區塊鏈存證可分為入鏈前和入鏈后兩個階段。依據電子數據生成階段的不同,可分為非原生型存證和原生型存證。非原生型存證是區塊鏈電子數據的常態化存證方式,而原生型存證則是理論上的理想狀態。作為以技術自證為主要特征的區塊鏈存證雖然能夠解決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校驗問題,但是也只限于入鏈后的形式真實性認證,對入鏈前形式真實性和電子數據的實質真實性無能無力??紤]到理論上區塊鏈鑒真的三元真實校驗和技術自證的優勢,應優化入鏈前形式真實性的場域環境,加強第三方監督以及對區塊鏈平臺的制約。同時可設置技術官制度,優化技術官意見的效力,同時明確當事人在技術官制度的異議權限,確保技術官制度能夠發揮應有之功效。我國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已有眾多實踐基礎,立法也作出了相應回應,理論研究成果豐碩,但是在現有制度體系和實踐需求下,需要對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路徑作出優化改善。本文所作淺薄之談,只求能夠為我國電子數據區塊鏈鑒真的制度體系優化提供些許助力。

猜你喜歡
鑒真真實性區塊
區塊鏈:一個改變未來的幽靈
區塊鏈:主要角色和衍生應用
區塊鏈+媒體業的N種可能
讀懂區塊鏈
人在氣頭請閉嘴
在氣頭上不說話
廣告的真實性
從懸疑報道談新聞的真實性
堅持新聞的真實性
腳印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