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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治理視角下數字科技的法治化完善進路

2024-05-07 12:03管勝杰
秦智 2024年4期
關鍵詞:法治化

[摘要]數字科技賦能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倫理風險,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應重視數字科技倫理的價值引導和行為規范,以倫理治理為視角切入探索數字科技領域中倫理治理有效的法治化路徑,通過理念的樹立、審查監管機制的建立與制度建設的推進,多路徑提升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能力。

[關鍵詞]數字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完善進路

[中圖分類號]D920? ? ? [文獻標識碼]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02

數字科技正處于創新發展的快速時期,其發展中帶來的倫理風險正在顯現,在科技倫理治理中需要面對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多種現實問題及倫理風險,以法治化路徑進行倫理治理的完善,亦能為解決數字科技領域內的倫理問題提供具體規則與有效的方向指引。

一、數字科技領域中的倫理治理

數字科技是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賦能力量和主要手段,在技術的革新與變化中,不能因盲目追求經濟價值而忽視了數字科技在運用中所產生的倫理風險,應當在數字科技領域范圍內對數字科技倫理進行必要分析,以此為基礎探討倫理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從而更切合實際的開展倫理治理的過程。

(一)數字科技的范圍

數字科技是人類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工具之一,其發展離不開自然界的物質資料,受到客觀自然法則的約束與限制;同時,數字科技本身是由人類研發、為人類所用,其發展也受到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制約,宗教、政治、地區等其他社會因素對其亦產生著深刻影響。數字科技在技術層面上包含了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5G、元宇宙等技術在內的集成概念,包括了若干數字技術工具與應用,也涵蓋了二者間通過互相轉化所產生的不同數字技術種類組合以及交叉應用所衍生的新功能與作用,其內涵和外延亦隨著技術的革新與升級發生著改變。

(二)數字科技倫理的界定

數字科技倫理是在數字技術領域,為確保技術發展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其所應當遵循的主體普遍性價值觀與理念,屬于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柔性規范范疇。數字科技倫理的治理是為了應對數字技術創新、發展、應用等各個環節所產生的倫理挑戰乃至倫理風險,而形成的以問題為導向、方法論為指引的治理模式。從這一角度來說,數字科技倫理治理本身是一種針對“數字科技倫理風險”的“領域式治理”,該治理模式既要用到倫理規范,也要結合法律規范。

(三)數字科技倫理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數字科技倫理的主要內容以倫理規范為對象,而倫理規范具有柔性特征,是一種自律性規范,其規范作用主要是通過對行為主體思想觀念的滲透來產生引導作用,且其價值主張往往與個人主觀情感難以分離,倫理的爭論有時會因感性與激情的爭辯而喪失一定理性,難以通過一定的規范程序來強制?!霸趶V泛的道德議題上,我們都存在深刻的合理分歧,這導致我們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社會合作,而法律就旨在解決這種環境下的社會合作問題”[1]。因此,數字科技的發展需要適度的法治化倫理來構建秩序化程序,以對客觀行為形成具有一定規范性和約束力的指引,從而實現科技與社會的相互調適;法治化是應對當代數字科技倫理風險、解決倫理困境的應有之義,是國家治理層面促進倫理治理規范化的制度建設保障。

二、數字科技發展引發的倫理風險

數字科技本身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其在發展中亦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在宏觀維度上會產生社會安全、網絡安全等倫理風險。數字科技的發展創新要確保在客觀評估技術應用風險的前提下進行,避免造成科技成果的誤用、濫用,審慎對待和處理不確定性的社會安全、公共安全等風險。

(一)網絡安全方面的倫理風險

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大大提高了圖像、數據等信息的存儲與處理能力,盡管研發人員已經在軟件或硬件上針對數據的使用、傳播和存儲中采取了各種保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數據破密、系統破解等各種風險的發生對網絡安全所造成的威脅與風險。數字科技的應用基礎在于數據的收集、儲存與整合等,而借助于網絡技術對原始數據進行收集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個人隱私信息過度收集與使用的情況,造成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的倫理風險。隨著數字技術的泛化應用,個人信息已成為時代當下的核心關注問題,但平臺數據處理權限的過度放大、平臺壟斷與隱私侵犯等一系列問題的發生值得引起警惕;網絡的開放性使人們擁有獲取廣泛信息和實現資源共享的通道,數字科技手段成為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同時也加大了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風險。

(二)社會安全方面的倫理風險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作為一種人工智能技術驅動的自然語言處理工具,不僅做到了與真正人類幾乎無異的聊天交流場景,還展現出了在撰寫郵件、視頻腳本、文案、翻譯、代碼等任務上的出色能力;但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對其在應用中帶來的倫理風險的擔憂,當越來越多的崗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人就相應地失去了在社會結構中應有的位置與存在的意義;此外,數字科技應用中所存在的自身缺陷和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的在倫理層面的社會安全風險也應得到重視。從社會整體而言,數字科技的創新使用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侵犯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難度,導致社會信息安全受到威脅。從個人角度來說,AI智能合成等數字科技的使用使得人們辨別真偽的能力大大降低,如不法人員通過深度偽造人臉進行詐騙損害公民財產安全,再如公眾人物的面部信息經深度合成后被傳播而造成名譽受損等。

(三)數字鴻溝方面的倫理風險

數字科技促進著社會數字信息化變革,但因其內部系統本身以及外部不同地域和不同群體對社會數字信息資源在占用、使用、收益、分配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機會存在的顯著差距,造成了在數字科技成果共享層面上出現了數字鴻溝,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系統內在導致的嵌入性風險,數字科技產品或服務架構復雜,在技術的應用中往往要歷經很長的時間風險才會顯現;二是因數字技術使用導致的選擇權受損,現實中數字技術時常在幫助使用者進行分析與做出決定,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使用者的選擇權利受到隱性損害;三是外部層面差異導致的公平性受到沖擊,數字技術的普及使用很難做到平等的普惠,這使得一部分人通過數字技術掌握發展主動權,但另一部分人可能因社會數字信息資源使用的被動性而錯失發展良機,同時也表現在數字科技所造成的不平等對待。

三、完善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進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正式印發,對加強我國科技倫理治理工作的制度構造和系統設計進行了詳細部署。在數字科技的新興與發展過程中所引發的科技倫理風險正在對數字經濟的模式及秩序進行著沖擊,而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正是系統化預防倫理風險、針對性解決倫理問題的數字時代范式。

(一)樹立科技向善的理念

數字科技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不斷迭代創新,在數字科技的科學領域應當將科學倫理融入到技術革新中,讓參與者“更主動、更自覺地承擔起科技發展的社會責任”[2],始終保持數字技術在“科技向善”的正軌中不斷發展:首先,要求數字科技相關人員要充分認識到數字科技發展創新中所帶來的改善人民生活、增進人類福祉的推動作用,要具備預見性和主動性、具有積極應對科技倫理風險挑戰的意識,以前瞻性思維科學預判數字科技的研發、使用所可能產生的技術失范以及倫理道德問題;其次,要求將科技倫理教育貫穿于科研工作者培養的全過程,要想真正實現“科技向善”理念深植于心,最主要的是先要求數字科技工作者的倫理觀念與價值取向向善,只有以此作為數字科技創新的奮斗目標,才能保證科技向善的整體導向;最后,要求提高公眾的科技倫理意識,人民群眾是推動“科技向善”的重要力量,要將數字科技的倫理教育普及作為重點工作,深入開展科普工作,教育引導公眾加強對科技倫理風險的識別與防范。

(二)完善數字科技倫理審查監管體系

在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完善路徑中,應當以倫理風險的防范為重點,“事先采取預防措施避免失去阻止損害發生、扭轉損害擴大趨勢的機會”[3]。倫理審查與監管是最有效的外部規范和調控,有必要建立數字科技倫理審查監管機制以實現常態化的倫理風險監測,構建全流程覆蓋并重點突出的法治化治理機制。

1.成立專門的數字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數字科技倫理的審查是在程序上對倫理風險進行的識別、防范、規制與管控,從監管角度而言,目前我國的科技倫理治理體制以行政歸口管理為基礎?!兑庖姟分袑訌娍萍紓惱恚▽彶椋┪瘑T會建設提供了指導意見,倫理審查委員會作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織支撐,在科技倫理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后續的立法工作中應當結合科學領域的普遍倫理以及針對數字科技領域所帶有的特殊倫理,設立專門性質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即數字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時為防止內部數字科技倫理審查權力的濫用,審查救濟程序也應當同步進行完善,可以參照相關程序法建立聽證、回避和告知等制度。

2.合理分配數字科技倫理審查權力與明確職責

數字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則意味著進行倫理審查的委員會及其參與成員應當對其審查行為負責,規范數字科技倫理審查責任可以督促審查委員會依法履行審查義務,對數字科技倫理審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起到震懾與矯正作用;同時也應當通過法律賦予數字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實體性權力,權力的行使與內容得到明確規范,才能更好的協調推進全國的數字科技倫理監管工作,強化監管工作的有效聯動,以提升監管效能。

(三)推進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法學界雖然對技術挑戰在科學判斷中的爭論缺少發言權,但能夠協助制定、解釋、完善科學研究以及防范技術風險的倫理規則”[4]。推進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設意味著數字科技倫理不僅僅是思想指引,更要通過適度的法治化建設與法律規范一起組成對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框架體系,提升規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借助法律的力量來推動科技倫理治理。

1.科技倫理治理的基礎性立法

“以法治手段降低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與非理性是倫理審查的價值目標”[5]。因此,立法層面應當在推動科技創新的基礎性立法中對科技倫理治理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制定科技倫理治理的基本法,如科技倫理法、生命倫理法等進行基礎性的規制。

2.數字科技領域的專門性立法

為針對性的統籌規范數字科技倫理建設,在基礎性立法之外,還應當針對數字技術的特點加快出臺更加專門化、效力位階更高的數字科技科研倫理法,構建形式合理且能夠涵蓋技術研發、風險評估、技術應用等各個環節的規范體系,以更具權威性和專門性的立法為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提供更加精細化的行為準則和依據。

四、結語

我們在重視數字科技的創新所帶來經濟價值的同時,也應關注到數字科技發展背后的倫理問題,以確保數字技術能夠“向善”而更好地服務于人。數字科技不斷發展,社會價值觀念亦在不斷發生變遷,在這種“科技?社會”的動態變遷背景下,數字科技倫理的治理應當通過適度法治化完成穩定性的體系構造,推動實現科技系統與社會價值系統的協調與匹配。因此,數字科技倫理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將對科學倫理的反思與總結通過法治程序嵌入到國家法律框架中,在堅持“科技向善”的基本理念下妥善協調法律實體規則、法律程序規則、倫理治理的關系,確保數字科技發展在倫理法治的引導下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

參考文獻:

[1]沈宏彬.成規、規劃與法律的規范性[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22(5):72-83.

[2]程志波,李正風.論科學治理中的科學共同體[J].科學學研究,2012,30(2):225-231.

[3]朱炳成.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的理論建構與制度展開[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1(11):51-62.

[4]劉葉深.基因提升傷害平等和倫理了嗎[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22(5):32-45.

[5]韓大元.當代科技發展的憲法界限[J].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2(5):1-12.

作者簡介:管勝杰(1994.9-),男,漢族,山東臨沂人,五級法官助理,法律碩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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