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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

2024-05-09 03:12尤業雷
今日消防 2024年3期
關鍵詞:火災調查

尤業雷

摘要:一旦發生火災,不僅會造成財產損毀,還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并對環境生態構成威脅。從火災調查結果分析發生規律,可以更好地預防火災。在進行火災調查時,直接和間接證據起著不同的作用。通過直接與間接證據的綜合運用,可以有效地梳理出火災的根本原因及責任認定。因此,就這兩類證據在火災調查中的應用技巧和策略進行探討,并提出針對性的應對方案。

關鍵詞:火災調查;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中圖分類號:D631.6?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2096-1227(2024)03-0116-03

在針對火災事件的調查過程中,消防人員追溯的是那些能夠反映火災真實成因的相關人員或物品信息,或者是掌握火勢演變動向的相關線索。在實施火災調查時,工作人員須保持冷靜的思維,細致入微地檢視火場的每一處情況,分辨場內外個體間的相互作用及聯結,通過科學的方法準確地分析引發火情的根本原因,確保責任的劃分公正合理。而這項調查的開展及最終結論的形成,均依賴于現場搜集并整理的眾多證據。

1 火災事故中證據的收集策略

1.1? 應用量化思維

量化思維是將數據量化并用于分析和研究心理過程,可以用來創立在特定對象的演變和發展中特性與指標保持均衡關系的模型。對于火災現場調查及物證搜集而言,發展一套證據的量化思維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這種方法將有助于調查人員對火災現場的全面理解,通過構建一個物證搜集的量化框架來確保物證的完整搜集,有效預防在搜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疏漏。調查火災現場的專業人士須以公正且詳盡的視角對于現場的證據進行搜集和認識,掌握關鍵的流程與核心事項。他們須多方位、多視角、多層面以及考量多因子地對所搜集的證據展開深入分析與詳細解讀,并對其中的焦點內容進行透徹研究。理解在紛亂與復雜的火災現場中,搜集揭示起火關鍵原因的證據所扮演的至關重要角色,并且能夠著重于建筑、火源與人為三個維度搭建恰當的證據定量模型[1]。當實地進行現場調查與證據搜集的操作時,調查人員應側重于這三大要素,按部就班地執行證據的定量化及搜集任務,確保獲得的證據既客觀又全面。

1.2? 調查詢問取證

采訪勘查是現場取證的關鍵程序,其核心在于通過對相關當事人進行提問,對火災事件的經過進行解析、考察與評定。通過采訪勘查獲取的信息多屬于間接性質的證據,這要求調查人員運用訪談技巧來搜集具備意義的信息,并對搜集到的內容進行嚴格的核實、關聯,確保這些信息具備科學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法律效力。在查辦火災案件時,調查工作者需對現場目擊者及參與者開展仔細的訊問。特別需要關注的對象包括首位發覺并報告火警的個體、最終撤離著火區域的個體、對著火區域及其附近環境了如指掌的個體、最初趕赴災場進行救援的個體、火災的涉事人員和受害者、當班的安保人員、周圍的見證者以及聚集的旁觀者。在開展訊問和取證步驟中,調查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循既定的規范與程序,確保被詢問者明白自身的權益、義務和責任,并盡量提供一個寬松的敘述環境,恰當地對被訊問者進行指引和慰藉,進而認真完成筆錄、錄音等證據記錄工作。在結束收集證據的詢問過程之后,接下來必須對受訪者的背景、證據的出處、證詞的個人主觀與客觀現實、證詞的真實性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評估和決策,確認其為有力的證詞后,這些證據才能應用于進一步的火災事故調查活動中。

1.3? 現場勘驗取證

現場勘查并進行取證工作是收集火災現場相關證據的根本方法,同樣也是獲取各類直接或間接實物證據的關鍵途徑。調查人員必須首先對現場環境進行仔細檢查,通過巡視和監視火災區域來對火災事故做出初步評估,并搜集一些較為顯著的物理證據。在檢查現場環境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路面、周界墻、門扇等是否開啟或關閉以及其他懷疑的痕跡,注意觀察現場止火線以及建筑物外表皮所受的煙熏影響,檢查建筑結構的坍塌方式與形態,以及檢視外部電線狀況和火場周邊的相關狀況。環境初步檢查完畢之后,勘察工作人員須立即著手對現場進行基礎和深入的勘查,這包括詳細審視火焰熄滅界限、物件損壞狀況、構筑物及物品坍塌程度、電氣設備及電線燒毀情形、現場存在的熱量來源和火勢蔓延造成的煙熏及外觀變色變形、人工縱火跡象等多個方面,從中搜集并分析各類證物。當識別出火源和燃燒物質時,須針對性地展開定向調查[2]。對于火源的定向調查應依據其獨有的特性進行評估;在對電氣裝置或電線等進行定向調查時,應對電氣遺留痕跡做出分析,以確認是否有短路、超載或內部損壞等缺陷;在對機械裝置進行定向調查時,應仔細檢查摩擦跡象及其潛在成因;在對自然材料進行定向調查時,應評估現場條件是否適宜該物質發生自然反應;在對發熱體進行定向調查時,應調查和評析該體表面的溫度、熱量持續時間以及與易燃物的間隔等要素。

1.4? 電子證據收集

電子證據已逐漸演變為火災調查場景下的關鍵證據環節,其直觀性、多元性、攜帶便利性均表現突出,常常能夠有效佐證起火原因、燃點定位、火勢擴散路徑、事故本質以及起火痕跡等關鍵信息。在現場搜證階段,搜集電子憑證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合法性、自愿性、真實性的核心準則行事,并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記錄整個取證活動,以確保所得證據的合規性和證實效力。在搜集電子證據時必須維護好它的安全性,特別是要詳盡備份數據并執行其他電子化防護措施,避免由于人為調整系統設定、硬件損毀或病毒侵害而導致電子證據遭破壞。此外,所搜集到的電子證據還需要進行無偏見的檢查,保證這些證據未遭篡改。特別是針對錄像證據,應當著重檢驗其是否存在剪接、重組、造假或篡改等行為,從而增強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和法律效力。

1.5? 加強物證保護

從火場勘察、提取實物證據,到保管實證階段,火災現場的證物均有可能遭受破壞,這會極大地干擾火災事故調查的順利進行,故而在實際操作中應著力強化證物的保存措施。對火災現場進行周到保護,并嚴格督促調查人員遵守相應的指導方針和標準執行勘查任務,從而減少對現場可能產生的任何程度的破壞。在處置火災現場時提取證物需遵從“先穩定后取證”的規范,防止錯誤操作損害現場的完整性或者毀壞證物本身。在取證步驟中,必須有攝影錄像的記錄作為防范措施。在收集完場內的物證之后,應當對這些物證進行恰當的包裝處理,并針對其特性進行分類和細心存放,同時由專責人員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加強管理監察,完善火災現場的物證維護體系和責任體系,增強對失職行為的處理力度,確保物證的保險與完好無損。

2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概述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對于證據的性質已經有了清晰的界定與解釋,目前所采納的證據依據其性質主要可以歸類為物理證據、證人口供、人證以及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形式?;馂南嚓P證據,特指那些可以直接指明火災起因及其蔓延趨勢的相關物品或當事人的陳述內容。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須運用科學方法精準辨別火災事故的真實情況及成因,同時須清晰指出火災責任所在。對于這些問題的鑒定與分類,必須依賴多方面的相關憑證。還需要對這些證據進行深入評估和梳理,以確保能夠全面揭示火災的背景及導火索,并據此查明與火災相關的責任方。

2.1? 直接證據

火災案件調查的核心任務在于準確地識別起火原因和歸責于何人。這一任務須要建立在各項證據之上,并進行細致評判與分析。所謂直接證據,是指無需結合任何其他情況或活動即可單獨說明事故發展脈絡的證據,其可清晰指明責任當事人。直接證據無需借助邏輯推理,人們可以憑直觀感知直接掌握事件的因果和火災的確切事實。當前階段的火災案件往往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下的結果,案件本身復雜含有多元真相,故在調查中需全方位綜合分析。要點包括事件的具體情況、發生的背景、起火的位置以及火災帶來的損害等要素,這些細節雖可能不直接造成火災結果,然而對于整個火災案件的偵結仍然至關重要,必須要求在辦案中做到周詳審查與妥善處理[3]。

直接證據是指那些可以直接印證案件核心實情的材料,它們呈現出直接與唯一的特點。這種直觀的證據在闡明案件關鍵事實方面過程直白、清晰。它們在為案件的核心事實提供驗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職能。

根據直接證據的定義,在火災調查實踐中,有可能成為直接證據的是: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

2.2?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指的是那些不能直接對事實作出證實和論述的證據要素,這類證據可能僅是事件全貌的一部分,抑或某個環節,它們有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結合,方能構成既有說服力又邏輯相關的證明材料。在分析間接證據時需要警覺,間接證據本身并不能立即為案件情況作出直接證明,它們也不能孤立存在。盡管該性質不代表它不能對某個事件給出直接的驗證,例如作為引火媒介,它雖無法直接指出火起因,卻能明確指示火的發源為物品本身[4]。即便是間接證據未能直接指出引火要因,實際上它仍是燃火鏈條中的一環,并可能含有無可爭辯的直接指向性。

在間接證據中,每個關聯的實證或細節本身通常十分簡略,它們的證明過程與直接證據無太大分別。但對旁證來說,它們在描述案情和關系建立上不能獨立作為證明依據,也不足以直接闡釋案件的具體事實。旁證所據以證實案件核心事實,是依賴眾多旁證相互聯結,形成一個有機整合和相互支撐的證據網絡,通過這樣的綜合,得以驗證案件的關鍵事實。

間接證據的范圍很廣,除了以上所列舉的直接證據外,其他幾乎都是間接證據?;馂恼{查實踐中,間接證據一般只能證明起火時間、起火點、起火物、引火源、火災損失等單一火災事實或情節片段等。

3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分析

3.1? 建立以直接證據為主體的證據體系

所指的直接證據主導型證據結構,即以直接證據為核心,輔以間接證據支撐直接證據的論證效能,進而確定直接證據與實際情況相吻合,并依此直接證據來確認案情主要經過的一種證明機制。

憑借直接證據本身,就足以對事故進行立案查證,因為此類證據能清晰、直觀地指出火災發生的具體事件。倘若消防隊伍妥善搜集并管理這些直接證據,在被驗證屬實后,就能夠對火災起因及其主要經過做出官方的明確認定。在執行火場勘查任務的過程中,調查者必須將搜集直接證據置于核心位置,并發揮其至關重要的作用。唯有依此方針,才能讓調查人員在最短的時間里把握火災更多的具體情況,且進而快速對整個火災發生的流程做出精確評估。在火情探查這一過程中,直接證據的選取不能隨心所欲,調查本質上是對未知情況的究明,而直接證據則是事故全面解析的關鍵性證明,只有保障了其真實有效,直接證據才可供采納運用[5]。

3.2? 將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相結合

在進行火災調查任務時,倘若缺乏確鑿的直接物證,也可以嘗試對各種旁證進行串聯,通過綜合旁證構建起一套完整的火災事證框架,輔助調查人員全方位解析與評估火災事故。直接物證在火災調查中的作用極其關鍵,無可置疑,但并非每一起火災事件調查都能輕易搜尋直接物證。因此,在直接物證難以迅速獲得的情形下,必須高度關注旁證的價值,并確保其真實性,讓多項旁證的匯集協作,助力調查人員揭露火災的根本原因以及完整歷程,精準定位火災責任人。

3.3?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運用注意事項分析

在查明起火原因時,直接與間接的證物均起著關鍵的證明作用,但它們的使用均遵循特定的準則。首先,直接性證物能夠獨立地佐證火災的發生經過,前提是這些證物需要確保其真實不虛。其次,間接性證物無法單獨佐證火災的具體發生情形,然而,在缺少直接證物的情況下,通過綜合間接證物也能發揮類似直接證物的證明效力。最后,不論是哪一種證物,它們必須對火情發展有所證實,若證物之間存在互相沖突,則無法確立其證據的真實度。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進行火災原因調查的實際工作中,要優先考慮直接證據,運用直接證據的單一性特點來確定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收集到直接證據之后,也要結合收集的間接證據的輔證作用,才能夠保證調查的完整性與真實性?;馂恼{查人員要重視整個原因調查過程以及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產生的關聯,通過判斷推理,還原火災發生的過程。

參考文獻

[1]汪繼學.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研究[J].消防界,2021,7(21):44-45.

[2]張軍.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在火災調查中的應用[J].中國科技縱橫,2020(23):129-130.

[3]高占彬.直接證據以及間接證據在火災調查中的運用[J].今日消防,2021,7(9):121-123.

[4]傅長寧.淺論火災調查中的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J].科學與財富,2019(25):347.

[5]雷海軍.火災調查中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探究[J].今日消防,2023,8(6):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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