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向媒介正義: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平臺角色與法治實現

2024-05-09 21:53朱笑延
關鍵詞:暴力義務媒介

朱笑延

走向媒介正義: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平臺角色與法治實現

朱笑延

(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130012)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增設,標志著平臺成為治理網絡暴力的“超級責任體”。洞悉網絡暴力信息在平臺環境中生成、擴散、異化的內在規律,成為理解數字時代網絡暴力法律規制轉型的關鍵。引入傳播學的數字媒介理論,可以發現網絡暴力信息并非由“烏合之眾”自發聚集而成,而是在平臺鼓勵偏激言論、放大極端情緒、助推輿論集群的媒介不公環境下滋生的。搭建優化內容質量、鼓勵理性討論、提供被害救濟的媒介正義秩序,成為平臺履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獨特內涵。平臺應在事前預警環節設置與自身內容生態相適配的內容監測機制,實時感知網絡暴力信息風險;在事中處置環節搭建健康引導網絡輿情走向的議程框架,有效阻斷網絡暴力信息擴散;在被害保護環節配置具備及時響應能力的技術反制措施,防止被害人遭受網絡暴力信息的輿論宰制。

網絡暴力信息;平臺義務;媒介正義;內容合規

一、問題的提出

面向平臺設置專門化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成為數字時代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的全新走向。2022年11月,網信辦印發的《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壓實平臺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體責任,并初步勾勒了平臺在網絡暴力信息識別、預警、處置等環節的治理角色。2023年7月,網信辦發布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更是圍繞賬號管理、信息發布、監測預警、舉報救助、信息處置等治理環節,為平臺量身定制了大量專門化、創新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要求。隨著規制靶向、治理重心的遷移,平臺實質上被法律打造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超級責任體”[1]。然而,《征求意見稿》僅僅是從事前、事中、被害預防等幾個方面為平臺規定了框架性的義務履行要求,尚未明確具體化的義務履行標準。并且,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的管控還牽扯網絡內容創作自由、網絡空間生態治理、被害人權益保護、平臺主體治理責任等諸多復雜因素,導致平臺的義務履行難度大大增加。因此,平臺應該如何履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成為數字法學研究和網絡暴力治理實踐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盡管平臺的治理角色愈發重要,但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的相關研究長期缺乏平臺的分析視角。既有研究主要從網絡侮辱誹謗行為的刑法規制入手,分析網絡暴力的刑法定性[2]、網絡暴力公訴機制的適用范圍[3]、誹謗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4]、網絡暴力致人自殺死亡的刑事責任[5]、網絡暴力的刑法罪名增設[6]、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的行刑銜接等內容[7]?;谛谭ń塘x學的精耕細作雖然貢獻了網絡暴力研究主要的知識增量,但也在無形中固化了“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刑法事后規制”的研究線條。隨著《征求意見稿》搭建的面向平臺治理的全新規制架構和獨特義務類型,網絡暴力的規制重心由單一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拓展至平臺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網絡暴力的規制時點由事后規制轉向了事前、事中干預,網絡暴力的規制手段由被動的刑罰制裁升級為主動的預防治理。在根本性的規制變革和治理變遷之下,長期聚焦于網絡侮辱誹謗行為的刑法規制分析已經出現文不對題、解釋乏力的式微狀態,平臺已然成為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研究不可回避的理論要素。

值得肯定的是,近期的一些研究已經關注到新型網絡犯罪治理中平臺義務的大量增長,但聚焦于平臺守門人規則的宏觀理論研究忽視了網絡暴力信息管控這一具體的內容治理場景。這些研究嘗試從公私合作模式[8]、數字看門人[9]、公共責任公司[10]等視角詮釋平臺義務中“國家管平臺—平臺管用戶”的規制架構,探索建立有效的事前內容合規[11]、完善主動的事中監管合規[12]、強化平臺治理績效的政府監管等網絡暴力平臺治理的義務履行標準[13]。但是,這些研究只看到平臺義務一般性的規制架構,忽視了網絡暴力信息這一特殊的平臺內容治理場景。相應的義務履行標準僅具有方向性的參照意義,難以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獨特場景中釋放針對性的指導功能。

針對上述不足,基于“網絡暴力信息+平臺內容治理”,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推進既有研究:第一,為網絡暴力的法律規制研究注入平臺視角。不同于既有研究將網絡暴力治理簡化為規制網絡侮辱誹謗行為的固有范式,本文將網絡暴力問題視為數字時代獨特的“平臺現象”,希望從網絡暴力信息在平臺生成、擴散、異化的新視角重新解釋網絡暴力現象,及時回應由平臺義務撬動的網絡暴力規制思路變遷與治理邏輯轉型。第二,提煉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獨特的內容治理邏輯。不同于既有研究將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視為一般性的看門人規則,本文聚焦網絡暴力信息這一平臺內容治理的場景特殊性,在充分理解平臺環境中網絡暴力信息生成、擴散、異化的數字化規律基礎上,精確提煉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規范性原理,以期指引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具體履行。

需要承認的是,由于平臺中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成、擴散、異化是傳統法學研究沒有深度涉足的領域,僅僅依靠法學的內部邏輯分析很難處理這項極富挑戰性的工作。有鑒于此,本文希望借鑒傳播學中的數字媒介理論,關注平臺作為匯聚、整合、影響網絡暴力信息的媒介性特質,在深度理解平臺如何影響網絡暴力信息傳播的前提下展開分析:首先,運用數字媒介理論,理解平臺在網絡暴力信息生成、擴散、異化過程中的媒介作用力;其次,根據平臺的媒介作用力,勾勒平臺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的媒介化角色,以此重新闡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獨特的理論內涵;最后,根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理論內涵,探索平臺有效履行此類義務的技術路徑和實現方式。

二、制造媒介不公:網絡暴力信息傳播的平臺視角

數字時代高度復雜的網絡暴力問題可以從平臺的媒介影響力視角獲得新的解釋。在數字媒介理論看來,平臺作為用戶生產網絡信息內容、接收新聞消息、參與公共議題討論的媒介型數字基礎設施[14],既成為人類現實生活在數字空間的延展[15],又在無形中塑造著內容創造、新聞評論、公共參與的方式[16],進而對網絡暴力信息生成、擴散、異化的全生命周期產生了結構性影響。具體而言,平臺雖然以“打造包容、開放、互助社區氛圍”的話語體系和價值隱喻構建自身形象[17],但在呈現、加工和聚合網絡信息內容的媒介實踐中,搭建了鼓勵偏激言論生產、放大極端情緒擴散、助推輿論走向異化的媒介環境。因此,網絡暴力信息并非由“烏合之眾”自發聚集而成,而是在平臺“媒介不公”環境的誘導下逐步滋生的。

(一) 鼓勵偏激性的內容生產

網絡暴力信息的大量生產并非單純是用戶的個體化行為,而是存在平臺這一數字媒介的隱性作用力。在“內容為王”的互聯網競爭環境下,平臺在不斷刺激用戶進行數字勞動和內容創作的同時,搭建了一個鼓勵偏激性言論的公共討論空間。隨著攻擊性的言論中傷在平臺司空見慣,友善的交流辯論反而成為另類[18],平臺搭建的公共討論空間逐步偏離了開放、寬容、互助的互聯網原初精神,引發了鼓勵敵視、壓縮寬容的媒介不公問題,網絡暴力信息正是在這樣的特殊媒介環境下不斷繁衍的。

首先,平臺內容創作的低門檻引發了用戶恣意發言、偏激表達而無所顧忌的媒介不公問題,提供了有利于網絡暴力信息滋生的媒介環境。在數字媒介理論看來,網絡信息內容的生產秩序并非由作為社會行動者的網民自發協作而生,而是由追逐商業空間的平臺精心謀劃而成[19]。平臺內容創作的低門檻雖然能夠實現刺激用戶內容創作、堆高流量收益的市場化目標,但也向用戶傳遞了一種低成本發布偏激言論的可供性感知。為了支持大量社交媒體粉絲能夠隨時入場探討[20],平臺設置了相對便捷、簡單的用戶注冊審核機制,用戶幾乎只要使用智能手機“一鍵注冊”,即可在社交媒體暢所欲言。但是,簡易注冊也使賬號與用戶本人在現實社會中的人格形象和社會聲譽脫鉤[21],削弱了用戶進行內容創作的社會責任感和在場感[22],使得用戶的發言幾乎無所顧忌[23],部分用戶甚至會注冊大量小號參與對噴、罵戰,從而催生出職業性發布偏激言論、提供有償“帶罵”服務、批量化生產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水軍”。而與前端的簡易注冊相呼應的則是后端的輕緩處罰,對于發布偏激言論的用戶行為,平臺雖然有一定的社區公約、賬號處罰等手段予以限制,但這些處置多體現為扣除信譽積分、暫時禁言等輕緩化的處罰措施,其首要目的在于留住用戶,而不是有效管控偏激性言論。這就導致屢屢被懲處、扣除信譽積分的賬號仍然能夠不受限制地發布網絡暴力言論??傊?,平臺過度刺激用戶內容生產的運作機制,也在無形中誘發了偏激性言論屢禁不止的媒介不公問題,成為網絡暴力信息大量涌入的重要因素。

其次,平臺靶向化的話題討論特質雖然在用戶興趣和關聯話題之間建立起長期的情感聯系,卻也放大了用戶敵視陌生話題的媒介不公問題,同樣能夠引發網絡暴力信息的大量滋生?;谔嵘脩麴ば?、解放用戶生產潛力、放大流量收益等動機,平臺會記錄符合用戶偏好或關注的話題題材[24],并通過算法機制向用戶集中、精準推送類似的內容產品,從而將平臺的內容特色與用戶的個人偏好建立起巨大的關聯黏性,以期在爭奪用戶資源、搶占流量高地的逐頂競爭中取得優勢。然而,平臺對于同質性話題的打造,也在逐步塑造用戶的選擇性理解、選擇性記憶的心理機制[25]。在“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信息繭房中,用戶雖然強化了對自身偏好或關注話題的理解,但也降低了對陌生話題、不同群體的包容與認同,在遇到與自身價值立場、情感寄托不符的網絡信息內容時,就極易產生語言暴力傾向。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不同平臺對男女對立問題的不同立場?;潴w育主要以男性用戶為主,該平臺對“出軌女”“高彩禮”“女拳”等話題的持續打造雖然能夠博得男性用戶的情感認同,但也極易激發男性用戶對女性群體的偏見和歧視,從而在兩性話題、戀愛話題、婚姻話題中滋生基于“厭女癥”的性別語言暴力。與之類似的則是女性用戶高占比的小紅書,該平臺對“鳳凰男”“渣男”等標簽話題的持續運營雖然能夠吸引大量的女性用戶入駐,但也容易降低女性用戶對涉男性新聞的容忍閾值,“恐男”情緒的蔓延已然證明,平臺靶向化的話題討論機制更有利于提供鼓勵敵視、制造偏激的交往場景。

(二)加速極端化的內容擴散

網絡暴力信息的大面積擴散并非是網絡空間的偶然現象,而是受到平臺流量化公共討論機制的隱性推動[26]。在流量至上的商業變現模式下,平臺按照流量進行內容分發的運營模式雖然顯著增加了爭議事件的曝光度和討論量,但也將網絡信息內容中最為尖銳、極端的網絡暴力信息“置頂”傳播。由此,新的媒介不公問題便在平臺的流量化邏輯下出現——極端化的情感反應明顯壓制理性化的交流探討,片面性的內容呈現逐步遮掩事件沖突的真實面貌。

首先,平臺的流量邏輯會形成充斥極化情緒和語言暴力的網絡輿情,感性的情緒宣泄推動了網絡暴力信息的迅速擴散與二次生產,而理性的事件討論則被壓制在網絡空間的陰暗角落,陷入“沉默的螺旋”。大多數平臺會依據點贊及回復的數量高低對爭議事件的輿情反應進行系統排名,市場化的媒介動力機制雖然顯著提升了網絡信息內容的傳播效率,卻也導致非理性的網絡暴力信息因眼球效應而經常被置頂,理性的思辨和多元的表達下沉至海量評論的末端[27]。理性討論優于語言暴力的社會共識,在流量化的影響力賦權過程中被倒置。由于極端化情緒始終盤踞在頭部版面,被置頂展示,受眾的表層情緒體驗逐級攀升,理性內容討論維度和對話質量明顯下降。于是,爭議事件中的網絡暴力信息迅速搶占了受眾有限的注意力,在流量的加持下占據平臺的頭版頭條,放大與流量規模相匹配的負面影響。例如2022年發生的“上海女子打賞騎手200元被網暴案”中,平臺流量化的內容呈現邏輯將“善良這么廉價嗎”“雙十一快遞買了100多個,結果給人家200”等獲得上百條點贊的情緒化評論置頂宣傳,并持續獲得點贊、評論、轉發的聚量效果,而為女子聲援的評論內容和理性發言則被淹沒在聚眾討論中。此外,流量化的邏輯還在信息擴散過程中造成網絡暴力信息的二次生產。為了在對噴、互罵、引戰過程中獲得更多的回復討論量,用戶在參與公共事件的討論中具有強烈的語言暴力意愿,希望通過極端的情感宣泄而不是理性的討論參與來獲得流量的青睞。部分“大V”更是將關注度放在了話題吸引力上,通過極端化的話語表達和情感宣泄吸附話題受眾、搶占評論資源,導致爭議事件的討論進一步走向失控。例如2023年發生的“武漢小學生母親墜亡案”,在喪子母親被網民質疑過度索要賠償之后,大量營銷號又采用“妝容精致”“三天換兩雙香奈兒鞋子”的標題,制造被網暴母親喪子之痛與有精力打扮之間的道德沖突,刻意誘導網絡暴力信息在該話題中二次集結,從而導致這一事件的語言暴力規模和社會影響迅速升級。

其次,平臺的流量化邏輯還在于對爭議事件進行片段化加工,將多元的沖突、復雜的流程置換為刻板的標簽與簡單的對立,誘使極端化的語言暴力和情緒反應進一步擴散。在注意力經濟的驅動下,平臺通常以簡短的話題標簽、熱搜標題、關鍵詞等形式,將多元的沖突、復雜的流程置換為刻板的標簽與簡單的對立。在平臺“制造偏見”的內容加工邏輯下[28],用戶的理性思考因信息內容的有效供給不足而退場,感性判斷因數字媒介的實時在場渲染而爆發[29],帶有大量情緒化色彩的網絡暴力信息也就經過群體性的點贊、評論、轉發,在高速擴散的過程中支配了整個爭議事件的話題基調與情感架構。并且,平臺內部本就積累了一些與網絡暴力問題相關的對立話題,使爭議事件的復雜沖突極易在平臺的討論環境下與官民對立、勞資關系、師生關系、性別歧視等敏感問題產生聯系,導致大量關注這些話題的用戶迅速涌入相關話題的探討,并在極端化的情緒反應中完成網絡暴力信息的二次生產。這就不難理解,為何網絡暴力信息涉及的沖突事件雖然是新鮮的,但內容卻始終在有限的話題和類似的情緒中反復循環[30]。如2023年發生的“女研究生網暴大叔偷拍案”中,研究生張某質疑大叔偷拍的內容表述因為同時觸及了兩性、偷拍、女性權利保護等極易引發觀點對立的平臺爭議話題,迅速吸引了平臺受眾對偷拍的道德排斥和對張某的情感共鳴,這些情緒宣泄無視了大叔沒有偷拍的事實,徑直將大叔刻畫為“猥瑣”“偷拍”“渣男”的刻板形象??傊?,在流量化的內容呈現和加工邏輯下,平臺實質上促成了網絡暴力信息的快速擴散以及二次生產,明顯壓制了理性討論應有的生存空間。

(三)助推單方面的輿論壓制

網絡暴力信息中針對被害人的輿論討伐并非完全由“烏合之眾”自發組織,而是需要嫁接在平臺的媒介性連結中方能形成壓倒性的群體同盟與輿論權威。平臺提供的媒介性連結所形成的“群體性力量”未必帶來公共價值的實現,反而可能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制造侵權易、救濟難的媒介不公問題。諸如私信轟炸、人肉搜索、線下騷擾等數字暴力奇觀,皆是媒介不公問題的具體表現形式。

從加害人的角度來看,平臺提供的媒介性連結在表面上中立,實質上有利于網絡暴力的加害人獲得相對被害人的數字臨時性權力,加害人由此獲得了肆意踐踏被害人人格尊嚴、完全剝奪被害人數字生命的輿論權威。網絡暴力信息數量上的增加、傳播力的擴展,實質上代表著語言暴力的道德指向獲得了平臺之中網民群體的認同,意味著加害人在平臺媒介環境中單方面掌握了臨時性的輿論話語權,獲得了討伐被害人的道德基礎。在由平臺媒介搭建、由施暴群體主審的數字審判席上,加害人能夠對被害人形成強大的群體輿論攻勢,抹殺被害人的數字公民身份,否定被害人的數字化生存權利,運用各種表達方式意圖提前宣告被害人的“社會性死亡[31]。如果基于語言暴力的“對人不對事”取代了基于事件討論的“對事不對人”[32],那么網絡暴力信息在平臺中的擴散就絕非侮辱誹謗言論數量的單純疊加,而徹底異化為道德審判的情感政治[33]。

面對加害人單方面的輿論壓制,平臺復雜的網絡信息傳播機制卻不利于被害人展開權利救濟。深陷于網絡暴力信息泥潭的受害人既無法獲得公眾理解[34],又沒有能力矯正損害。在平臺搭建的公共討論空間中,網絡暴力的加害人找到被害人極其容易,但被害人尋找加害人卻極為困難。即使刑法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權利救濟渠道,但在平臺復雜的傳播機制下,被害人難以在海量的網絡暴力信息中確定每一個賬號的評論、點贊、轉發在整個網絡暴力事件所產生的具體作用,無力調取被平臺限流、屏蔽、刪除的網絡暴力信息,更無法找到網絡暴力信息傳播鏈條中的“零號施暴者”。平臺特殊的媒介環境決定了被害人搜集證據往往需要付出較大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堪稱是當事人自力救濟困難的準確白描,被害人在平臺上發布維權聲明的行為甚至會招致“玻璃心、博關注、氣急敗壞”等負面評價。在回應無力且救濟乏術的情況下,被害人在面對網絡暴力信息聚集而成的輿論壓制時,經常陷入“孤立無援”的絕望心理,將網絡暴力的社會戾氣歸咎為自身的個人問題,導致網絡暴力的“二次傷害”。例如2022年發生的粉色頭發女孩被網暴案中,面對網民將“染粉色頭發”的女孩污蔑為“從事不正經職業”“陪酒女”的言論攻擊,被害人的維權措施盡管已經“傾其所有”,但在平臺海量的網絡暴力信息中,僅僅能夠找到少數施暴者,根本無力扭轉網民的偏見與污名,被害人在平臺中發布維權聲明、評論的做法甚至被嘲諷為“玻璃心、想不開”。最終,壓倒性、不可逆的長期輿論制裁誘發了被害人的自殺后果。

三、引入媒介正義: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內涵重塑

基于平臺在網絡暴力信息生成、擴散、異化過程中存在的媒介不公現象,平臺承擔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制度意義就不應僅僅是宏觀層面的看門人治理,而是要通過平臺媒介角色的重塑,搭建優化內容質量、鼓勵理性討論、提供弱者救濟的媒介正義環境,避免網絡暴力信息通過平臺的媒介化作用機制對個體和社會造成傷害,以使平臺這一媒介型基礎設施能夠真正服務于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態優化和數字時代人類福祉的增益。由此,平臺履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就具備了媒介正義的理論基礎和價值意蘊。在網絡暴力信息生成、擴散、異化的三個核心環節,媒介正義提出了旨在矯正媒介不公的平臺治理要求,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注入了全新的理論內涵[35]。

(一) 基于媒介信息正義的網暴內容針對性審查

在網絡暴力信息的生成環節,《征求意見稿》第三章設置了以網絡暴力信息統計、涉網絡暴力重點賬號管理、網絡暴力信息預警為代表的監測預警義務。面對平臺鼓勵偏激性內容生產的媒介不公問題,媒介信息正義要求平臺承擔與內容生產風險相匹配的內容質量管理責任,為網絡暴力信息的監測預警義務注入了針對性審查的獨特內涵。

媒介信息正義的提出,旨在矯正平臺鼓勵內容生產數量、忽視內容生產質量的媒介環境,對平臺提出了實現內容生產激勵與內容生態健康均衡發展的全新要求。媒介信息正義強調網絡信息內容的品質與安全[36],平臺作為數字媒介,雖然可以自主管理、引導用戶形成內容創作的積極性,以便在“內容為王”的數字經濟環境下打造內容營銷的主體優勢,實現用戶內容生產的可持續增長[37],但不可以用鼓勵偏激性言論生產、損害網絡信息內容品質的方式,在內容資本積累的過程中縱容語言暴力的橫行[38]。因此,平臺需要承擔與鼓勵內容自由創作相匹配的內容質量監督責任:平臺的用戶管理機制營造了何種網絡信息內容生產的主體行動策略,就需要承擔與這一內容生產秩序相適配的媒介公共治理責任;平臺的話題組織機制塑造了何種內容特色,就需要充分監測與這一內容特色相伴相生的網絡暴力風險。

媒介信息正義要求平臺承擔與內容生產風險相匹配的內容質量管理責任,為網絡暴力信息的監測預警義務注入了針對性審查的獨特內涵。所謂針對性審查,即平臺需要結合自身內容業務運營的特點,歸納、總結平臺內部容易出現的網絡暴力信息類型,設置針對性的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機制,以及時、準確地識別平臺內容業務存在的網絡暴力風險。長期以來,我國的新型網絡法為平臺配置的主要是一般性的違法犯罪內容審核義務,全面審核是平臺履行此類義務的基本要求[39]。擴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色情暴力等違法或不良信息的審核覆蓋面,成為平臺內容合規、履行犯罪預防義務的通用做法。然而,在媒介信息正義的要求下,監測預警義務并不意味著面面俱到地審查海量的網絡暴力信息,而是針對性地考慮平臺的內容業務特征、用戶群體特點、社區討論模式等因素,完善與平臺內容業務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網絡暴力信息庫和案例樣本,排查、處理經常在平臺中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重點賬號,精準識別與平臺內容業務高度相關的網絡暴力風險,使監測預警義務的履行能夠與平臺內容業務的特殊性相適配。由此,針對性審查的義務就在平臺市場化的內容運營邏輯與公共性的內容質量目標之間建立起直接聯系,指向了平臺業務經營與社會公共責任均衡發展的新目標[40]。

(二) 基于媒介程序正義的網暴輿情去極化處置

在網絡暴力信息的擴散環節,《征求意見稿》第四章規定了以網絡暴力信息應急處置、網絡暴力話題管理、直播和短視頻審核為代表的平臺事中處置義務。面對平臺流量化運營過程中極化情緒快速擴散的問題,媒介程序正義要求平臺優化網絡信息內容的傳播機制,防止極端化的網絡暴力輿情在爭議事件中快速傳播。

媒介正義中強調信息公正傳播過程的程序正義,旨在通過平臺對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機制的自我管理和動態優化,矯正平臺誘導網絡暴力信息快速擴散的媒介不公角色,引導網民在平臺所搭建的“正義框架”下展開爭議事件的討論。媒介程序正義要求媒介的信息傳播過程盡可能客觀、公正,不可濫用媒介權力誘導公眾形成有違社會正義的認知和理解[41]。在流量邏輯的驅使下,平臺實質上放大了網絡暴力信息的擴散力、影響力,受眾的注意力在平臺流量化的媒介信息傳遞邏輯下集中在極端化情緒的共情和宣泄,忽視了對爭議事件本身的理性思考[42]。媒介程序正義正是看到了平臺對流量的過度追逐和對媒介權力的濫用,主張通過平臺內容治理義務的施加,引導平臺自我矯正爭議事件的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機制,深度打撈那些淹沒在極端化輿情言論之中的理性思考,引導受眾發現爭議事件本應具有的多元、復雜面向,形成充滿正義性、富有建設性的爭議事件討論過程。

媒介程序正義對于爭議事件討論過程的公正性強調,為平臺對涉網絡暴力輿情的事中處置提出了去極化的義務履行目標。所謂去極化處置,即平臺對于網絡暴力信息、話題等內容的管理和處置應以有效控制涉網絡暴力輿情的極端化發展為目標,要求平臺具備健康引導爭議事件討論議程的能力。在網絡違法犯罪的治理中,平臺常規的內容處置義務主要以對抗性的屏蔽、刪除措施為核心手段,意在及時消除用戶違法違規行為所產生的影響[43],釋放出必要的秩序控制功能。如果說傳統內容處置義務的內涵在于“控制”,那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平臺角色則在于“建構”。去極化處置的義務內涵明顯指向了平臺對爭議事件討論秩序的優化和引領,平臺的義務履行不僅滿足于對網絡暴力信息消極、被動的屏蔽刪除,還在于主動、直面一個相對理性、觀點多元的爭議事件討論過程。在正向的制度構建目標下,平臺需要以事中處置義務的履行落實對熱搜、話題、社區、群組等內容場景的縱深管理,自我矯正過度流量化的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機制。唯有如此,平臺才能深度改變網絡暴力信息的優勢傳播地位,讓理性化的網絡信息內容在健康的討論秩序中重新回歸大眾的視野。

(三) 基于媒介分配正義的網暴對象傾斜式保護

在網絡暴力的事后救濟環節,《征求意見稿》第五章系統設置了網絡暴力信息防護、網絡暴力私信管理、網絡暴力投訴舉報響應、取證協助、特殊群體保護等一系列極富特色的被害保護義務。由于平臺的媒介呈現機制在實質上造成加害人對被害人單方面的數字權力宰制,媒介分配正義要求平臺面向被害人提供傾斜性的保護機制和治理資源,為被害人保留最低限度的數字化生存空間。

媒介分配正義強調重新分配雙方的媒介話語權,通過媒介權力的重組實現對數字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懷[44]。媒介分配正義要求平臺對被害人提供傾斜式保護,為被害人調配必要的媒介資源,協助被害人對抗加害人的數字臨時性權力,保護被害人數字化生存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空間,以期通過差異化的媒介資源分配矯正失衡化的媒介權力賦能。面對加害人通過平臺的評論、點贊、轉發等媒介通道形成的數字臨時性權力,平臺傾斜式保護旨在為被害人調配必要的媒介資源,使被害人的發聲、被害人的行動獲得應有的重視,瓦解加害人形成情感同盟和輿論審判的媒介權力基礎;提升被害人尋求媒介對話、展開權利救濟的可能性,震懾、對抗網絡暴力信息之中由加害人掌握的數字臨時性權力,使雙方的生活處境、力量對比回到基本對稱的狀態[45]。更為重要的是,平臺的主動進場能夠對私信轟炸、人肉搜索等權力宰制形式形成必要的技術反制,為被害人保留最低限度的數字化生存空間,防止被害人被網絡暴力信息群聚而成的輿論道德審判壓垮[46]。從數字權利的角度來看,平臺的被害人保護義務實際上與數字時代愈發重要的數字化生存聯系在一起,彰顯出數字文明的時代價值。

媒介分配正義對網絡暴力被害人這一特殊數字弱勢群體的情景關懷,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注入了傾斜式保護的制度內涵。所謂對網暴對象的傾斜式保護,即為網絡暴力被害人提供更加主動、有效乃至家長主義的權益保護機制。在一般性的網絡犯罪治理義務中,平臺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響應處于相對被動的狀態,平臺義務的履行多以監管部門或執法部門發送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控制指令為前提。與被動的響應控制不同,傾斜式保護意味著平臺要主動協助網絡暴力被害人的權利救濟活動,實際上為平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義務要求。一方面,平臺需要專門搭建防止被害人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技術預防機制,在用戶界面中嵌入網絡暴力被害預防的應用功能,打造類似于預防青少年網絡欺凌現象的“反欺凌計劃”(anti-bullying programs)[47],為被害人的權利救濟提供必要的平臺制度支撐和媒介資源支持。另一方面,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的響應不再被動等待監管部門或執法部門的控制指令,而是更加積極、主動地回應被害人對平臺提出的權利救濟訴求。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作為網絡暴力被害人的特殊情形,平臺保護義務甚至需要具備強烈的“法律家長主義”色彩,主動提示、積極協助此類特殊被害人群體開啟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機制??傊?,傾斜性保護的義務內涵意味著平臺不再是作為單純負責內容呈現和內容轉發的中立技術媒介[48],而是通過被害預防的義務履行將媒介資源向被害人傾斜,全力扭轉網絡暴力沖突中加害人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的非均衡態勢。

四、整合媒介權力: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法治實現

媒介正義雖然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注入了全新的理論內涵和履行目標,但平臺如何履行此類義務、如何落實主體責任,尚缺乏具體的技術路線。由于以《征求意見稿》為代表的法律具備顯性的媒介公共權力,掌握媒介技術優勢和資源優勢的平臺具備隱性的媒介技術權力[49],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有效履行就取決于公共權力和技術權力兩種不同媒介權力的有效整合。這也為平臺治理勾勒出新的技術路 線——法律通過外部媒介公共權力的合理施加,引導平臺合理運用內部的媒介技術權力優勢,自主形成網絡暴力內容治理的合規體系,在國家管控、平臺自治的深度溝通和有效聯動中實現復雜的規制目標[50]。實際上,《征求意見稿》第二章已經從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強化網絡暴力賬號信息管理、完善網絡暴力平臺管理公約、定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報告等角度,設置了以平臺內容合規為核心的間接規制框架,體現出整合媒介權力的制度意蘊。

(一) 事前預警義務:平臺內容生態的針對性監測

由于不同平臺的業務靶向、用戶結構、內容數據、分析模型都存在顯著差異,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既難以要求平臺形成統一固定的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標準,又無法直接判斷平臺某種監測預警機制是否絕對合法或非法,因此,較為務實的規制策略是建立類似于產品質量監測的義務審核方式,對平臺監測預警的針對性進行質量評級,通過合理的外部規制壓力引導平臺主動調動自身的媒介技術資源,從而完善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的內容合規管理體系。

第一,平臺的內容審核機制與自身業務經營的內容靶向是否適配。盡管目前各大平臺都設置了由機器審核和人工巡查組成的內容安全審核機制,但這些數據庫的內容樣本主要服務于平臺整體的內容質量審核,難以針對性識別、監測平臺內部的網絡暴力信息風險。因此,平臺的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能否針對性識別平臺內部獨特的網絡暴力風險,成為內容審核環節合規體系建設的關鍵[51]:其一,平臺是否設置與內容業務具有明確關聯性的網絡暴力信息審核機制。例如,B站針對自身內容業務存在的“涉性”網絡暴力風險開展了女性話題治理專項行動,由風紀委員會判斷彈幕、評論是否存在侮辱女性的情感傾向,即從人工審核的角度強化了網絡暴力信息審核的內容針對性。其二,平臺是否對自身網絡暴力的內容審核機制進行巡回審查和內容更新。由于網絡暴力的攻擊形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內容主題的更新而變化[52],平臺迫切需要對內容審核機制進行必要的巡回審查、定期更新內容審核規則、隨機撈回必要的網絡暴力信息,以審核內容模型的準確性和針對性。其三,平臺是否強化對高風險內容運營場景的網絡暴力信息審核力度,即對于熱搜話題、直播PK、短視頻新聞等容易引發網絡暴力沖突的內容場景,平臺是否設置了特殊的技術審和人工審規則,是否在內容合規管理體系中配備專門的內容審核機制。

第二,平臺的重點用戶賬號管理是否與用戶的內容創作門檻相適應。平臺用戶內容創作、發布信息門檻的高低,通常會塑造不同健康程度的用戶內容創作生態。因此,平臺賬號管理的合規標準應以用戶內容創作門檻為核心,根據平臺不同的內容創作環境配置不同的用戶管理義務要求。對于用戶內容創作自由度較高的平臺,其賬號管理重點在于注冊成本和發言成本較低的新號、僵尸號,防止此類用戶、賬號在平臺肆意發布網絡暴力信息。例如,小紅書根據賬號的使用頻率、瀏覽時間等維度篩出僵尸號或水軍炒作號,并對上述賬號發布的筆記限制曝光量;TikTok也采取技術審核手段實時審核機器人攻擊、刷流量、惡意評論等重點賬號,并采取限流、限制訪問平臺部分功能等賬號管理措施。對于用戶內容創作門檻較高的平臺,由于用戶往往需要進行嚴格的賬號認證、達到特定的賬號級別、通過嚴苛的答題測試才能進行內容創作,出現新號、僵尸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可能性較低,故此類平臺無須承擔過重的用戶賬號管理義務,僅需在特定領域、特定話題中動態監測、管理具有較高發言權的意見領袖即可。

(二) 事中處置義務:極端網暴輿情的有效性引導

對極端網絡暴力輿情的議程設置引導,指平臺需要搭建有利于爭議事件正?;?、多元化探討的議程框架和討論秩序,以事中處置義務的履行有效抑制網絡暴力信息的快速擴散。由于不同平臺在內容運營、話題群組、社區氛圍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事中處置義務不宜提出整齊劃一的義務履行要求,而是設置總體性的議程設置框架,引導平臺在這一框架下結合自身的內容業務場景配備具體的網絡暴力信息處置措施。

第一,在表層的網暴輿情引導環節,平臺應當建立以“降溫”為核心的重大網絡暴力輿情的應急處置機制,避免極端化的網絡暴力信息主導爭議事件的討論議程。事中處置義務要求平臺建立專門的涉網絡暴力輿情處置板塊,引導平臺以網絡暴力信息指向的爭議事件沖突和關鍵人物為審查重心,發現網絡暴力信息得以快速擴散、全網傳播的關鍵輿情節點,并對關鍵輿情節點的相關網絡暴力信息及時打標、分類分級,采取對應的刪除、限制傳播、搜索降權等“降溫”措施,從而通過平臺的媒介作用力深度影響爭議事件的網絡輿情走向,釋放平臺對于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的秩序建構功能[53]。至于網絡暴力的分類分級種類、對應處置機制、輿情干預策略、團隊人員職責、內部操作規范等事項,事中處置義務應當允許平臺自主探索更加靈活、多樣的形式和方法[54],網信等監管部門不可過度干涉。

第二,在深層的關聯話題管理環節,平臺應當建立以“脫鉤”為導向的網絡暴力輿情關聯話題管理機制,防止網絡暴力輿情與常見的爭議話題產生二次關聯?!懊撱^”的話題管理機制要求平臺分析網絡暴力輿情中的社會輿論基礎,及時發現網絡暴力信息中潛在的偏見、對立話題。至于“脫鉤”具體措施,平臺可探索網絡暴力風險浮動提示、惡意話題實時熔斷、意見領袖言論重點監測、對關聯話題熱度降級等多元化的內容合規方案。當然,鑒于“脫鉤”處置可能會對用戶的內容創作造成明顯干預,平臺需要完善具有實質交互性的申訴救濟機制,優化關聯話題內容先審后發、意見領袖發言自律等治理措施[55],避免平臺因過度履行事中處置義務而損傷正常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

第三,在源頭的網絡暴力爭議事件澄清環節,平臺應當建立以“真相”為核心的爭議事件討論議程,以多元的信息披露回應社會激增的信息需求。在爭議事件多維度討論的議程設置框架下,平臺需要結合自身話題討論、內容生產的特點,豐富爭議事件的信息披露視角、延長爭議事件緣起發展的時間軸:如果爭議事件呈現為雙方沖突但只有單方回應,平臺需要在議程設置中設置爭議標簽,顯著標注“另一方尚未回應”,以削弱單方披露對于相關受眾的情緒渲染能力;如果爭議事件體現為多階段、多流程的發展走向,平臺應該在信息發布板塊上線爭議事件的時間軸和流程線等功能板塊,清晰標注、顯著呈現爭議事件的多元信息維度;如果爭議事件由自媒體發布,平臺應當要求自媒體準確標注信息來源,并在用戶界面顯著體現自媒體標識,以強調對爭議事件信息源的真實性管理。

(三) 被害保護義務:平臺在線預防的及時性響應

平臺的被害保護義務應強調被害人救濟優先。一旦網絡暴力信息的聚眾現象在平臺中形成規模,當事人將面臨數字生命被剝奪乃至身心遭受嚴重損害的特殊狀態。因此,平臺必須第一時間采取應急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免受網絡暴力信息聚集的大規模侵害。并且,在被害保護環節提高義務的履行標準、提升網信部門的監管強度、增加平臺事后治理的內容合規成本,還在于通過外部的媒介公共權力倒逼平臺將更多的合規資源投入網絡暴力信息的事前、事中預防環節,實現預防治理的現代化治理目標。

第一,平臺對被害人的信息保護和私信管理應滿足“屏蔽+過濾”的雙線防護標準。所謂“屏蔽”,即平臺私信規則的設置應滿足網絡暴力被害人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的基礎功能,能夠為被害人保留最低限度的數字化生存空間。2022年3月,國內各大社交媒體平臺陸續上線了私信屏蔽功能,其中小紅書的私信限制功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小紅書的用戶如果收到陌生人私信且并未回復,則陌生人無法繼續向該用戶發送私信,并且陌生人已經發送的私信也不會直接呈現在用戶界面。所謂“過濾”,即設置具有自動檢測能力的網絡暴力技術反制措施[56],有效過濾私信、評論等環節的網絡暴力信息。例如,抖音針對實施用戶的語言暴力行為和不友善行為上線了“發文警示”“負向內容過濾”等8項內容治理措施,新浪微博、Instagram等平臺同樣采取智能化的違禁詞識別,提示用戶是否發布攻擊性言論。隨著內容反制技術的日趨成熟,被害預防反而將越來越多地從施暴者角度進行,基于過濾的主動技術反制措施將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二,舉報響應制度應強調舉報的便利性和受理的及時性。舉報的便利性,即平臺應該根據網絡暴力超大規模侵權的特質,為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批量舉報的窗口,降低舉報維權的難度。近年來,諸多平臺上線并完善了批量舉報投訴功能:豆瓣上線的一鍵舉證功能,可以支持用戶批量多選私信聊天記錄并向平臺舉報;抖音則允許用戶自主設置網絡暴力信息生成、傳播的起始時間,允許用戶對特定時間段的批量私信攻擊行為一鍵舉報。而對舉報內容的響應,平臺需要根據自身的內容審核能力,在特定的時限內對舉報內容進行反饋和處置??紤]到被害人保護的迫切需要,平臺應該在24至48小時內回復被害人。若舉報內容屬實,平臺應立即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并且,按照2023年9月網信辦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網絡侵權信息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平臺對時效性強、舉證時間久、可能給舉報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侵權信息,還應先行采取“加私”措施及時阻斷相關信息分享傳播。作為被害人向平臺尋求權利救濟的重要制度通道,平臺拒絕舉報響應的情形十分有限,只有當用戶多次以無明顯根據的樣本舉報之時,平臺才可根據“受信任舉報人原則”減少回復、審核的頻率[57]。

第三,協助取證義務中平臺的技術協作范圍應覆蓋網絡暴力信息的內容和傳播兩個核心環節。網絡暴力信息的“一鍵取證”等技術協助的范圍不僅限于提供平臺現存、公開的網絡暴力信息,還需將平臺刪除、屏蔽等被害人難以收集的網絡暴力信息一并提供。此外,對于網絡暴力信息復雜的輿情傳播過程、網絡暴力信息關鍵的傳播節點、網絡暴力信息的輿情圖譜等內容,平臺仍需協助被害人的證據調取。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協助取證義務標準不僅能在網絡暴力救濟的“黃金時段”給予被害人積極的人格權救濟反饋、對網絡暴力信息的無序生產予以必要的震懾,還可以進一步審查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處置規范情況,通過外部的監管壓力與規制壓力敦促平臺在事前、事中有效落實主體責任。

在法律責任層面,隨著《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平臺未能有效形成基于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置、事后保護體系,將承擔明確的法律后果:平臺未履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平臺應對其不作為造成的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平臺日常性的內容合規體系未達到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履行標準的,應承擔《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平臺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不依法履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并導致網絡暴力信息大量傳播的,還應承擔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為核心的刑事法律責任。

五、結語

《征求意見稿》中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增設,標志著數字時代的網絡暴力規制與網絡信息內容在平臺媒介中的數字化傳播過程產生了制度聯系,網絡暴力的法律規制呈現出多領域、交叉性的全新特點[58]。面對法律規制轉型與網絡內容治理的牽連交織,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分析如果僅依靠法學研究的內部邏輯推演,恐怕難以在高度復雜的內容傳播機制中找到平臺義務履行的真正發力點。正視、尊重平臺內容運營的客觀規律和獨特機理[59],已然成為數字時代網絡暴力研究的邏輯前提?;诖?,數字媒介理論這一曾經與法學研究聯系極度微弱的傳播學話語,經由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的問題意識牽引,為數字時代法學研究的轉型提供了交叉學科的獨特視野。在法學與傳播學的深度對話和彼此審視中,網絡暴力信息激增這樣一個橫跨多個領域、牽扯多方主體的復雜現象,能夠在平臺的媒介不公視角得到新的理論解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法律正義話語與媒介倫理觀念的盤桓交織,得以在媒介正義的概念框架下進行新的知識重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義務中平臺如何自我優化媒介環境、重塑媒介交往秩序的治理難題,有望在整合媒介權力的規制技術中貢獻新的觀點。在“內容為王”的數字時代,“法學+傳播學”的理論潛力或許不止于此,隨著中國近年來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法治化進程加速,重大公共事件討論的意見極化、自媒體內容創作的言論邊界、網絡粉絲的飯圈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內容規制等一系列涉及數字傳播規律的法治問題,均需在法學與傳播學的交叉地帶探索更加數字化、更具想象力的答案。

[1] 單勇. 數字平臺與犯罪治理轉型[J]. 社會學研究, 2022, 37(4): 45?68, 227.

[2] 石經海. 論網絡暴力的實質與刑法適用規則的完善[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 42(5): 69?82.

[3] 車浩. 誹謗罪的法益構造與訴訟機制[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21(1): 63?77.

[4] 于沖. 網絡“聚量性”侮辱誹謗行為的刑法評價[J]. 中國法律評論, 2023(3): 87?98.

[5] 徐穎. 論“網絡暴力”致人自殺死亡的刑事責任[J]. 政法論壇, 2020, 38(1): 132?142.

[6] 陳羅蘭. 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與罪名增設[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2(5): 115?123.

[7] 喻海松. 網絡暴力的多維共治——以刑事法為側重的展開[J]. 江漢論壇, 2023(5): 128?135.

[8] 江溯. 論網絡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J]. 政治與法律, 2020(8): 38?52.

[9] 單勇. 數字看門人與超大平臺的犯罪治理[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 40(2): 74?88.

[10] CIOFFI J W, KENNEY M F, ZYSMAN J. Platform power and regulatory politics: Polanyi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J]. New Political Economy, 2022, 27(5): 820?836.

[11] 敬力嘉. 網絡暴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反思與調試[J].江漢論壇, 2023(5): 136?144.

[12] 劉艷紅. 理念、邏輯與路徑: 網絡暴力法治化治理研究[J]. 江淮論壇, 2022(6): 21?30.

[13] 邵登輝. 群體性網絡暴力治理——以網絡平臺風險預防義務為視角[J]. 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23, 43(7): 97?105, 185.

[14] PLANTIN J C, PUNATHAMBEKAR A. Digital media infrastructures: Pipes, platforms, and politics[J]. Media, Culture & Society, 2019, 41(2): 163?174.

[15] LOGAN R K. Understanding humans: The extensions of digital media, information [EB/OL]. (2019-09-29) [2023-09-20]. https://doi.org/10.3390/info10100304.

[16] MADIANOU M, MILLER D T. Polymedia: Towards a new theory of digital media in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 2013, 16(2): 169?187.

[17] 孟超. 網絡內容規范中的隱喻和想象: 對政府和互聯網平臺的話語分析[J]. 新聞記者, 2023(6): 46?56.

[18] 卡羅琳·艾姆克. 何故為敵[M]. 郭力, 譯.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5: 5.

[19] 尼克·庫爾德利, 安德烈亞斯·赫普. 現實的中介化建構[M]. 劉泱育, 譯.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23: 274.

[20] BOSSETTA M. The digital architectures of social media: Comparing political campaigning on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and snapchat in the 2016 U.S. election[J]. Journalism & 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2018, 95(2): 471?496.

[21] 韓炳哲. 在群中: 數字媒體時代的大眾心理學[M]. 程巍, 譯. 北京: 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 3?9.

[22] 劉少杰. 網絡社會的結構變遷與演化趨勢[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9: 91.

[23] 南?!.拜厄姆. 交往在云端: 數字時代的人際關系[M]. 董晨宇, 唐悅哲, 譯.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0: 62.

[24] 尚帥. 傳播的興趣偏向和渾然不覺的符號暴力——基于《今日頭條》的算法控制研究[J]. 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 2018, 40(10): 58?62.

[25] 解慶鋒. 網民信念溝: 媒介接觸對網民意見分歧的影響[J]. 新聞與傳播研究, 2022, 29(7): 55?74, 127.

[26] ELLIS J R. More than a trivial pursuit: Public order policing narratives and the ‘social media test’[J]. Crime Media Culture, 2021, 17(2): 185?207.

[27] 陳啟涵. 平臺可供性視角下網絡對立情緒的流量政治[J]. 新聞界, 2023(1): 78?87, 96.

[28] POWELL A, STRATTON G, CAMERON R. Digital criminology: Crime and justice in digital society[M]. New York: Routledge, 2018: 112?118.

[29] 劉績宏. 網絡謠言到網絡暴力的演化機制研究[J]. 當代傳播, 2016(3): 83?85.

[30] 藥琦, 謝紫怡. “心驚暴”迷思: 從劉學州事件看世俗媒體批評[J]. 新聞記者, 2023(4): 3?13, 96.

[31] 羅譞. 網絡暴力的微觀權力結構與個體的“數字性死亡”[J]. 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 2020, 42(6): 151?157.

[32] 晏齊宏. 新媒體表達中的情感、框架及注意力: 基于計算傳播路徑的探索[M].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22: 186.

[33] 馮濟海. “粉”“黑”之爭: 網絡迷群極化的“日?;鞭D向[J]. 社會學研究, 2021, 36(6): 113?135, 228.

[34] WILLIAMS M L, BURNAP P, JAVED A, et al. Hate in the machine: Anti-black and anti-muslim social media posts as predictors of offline racially and religiously aggravated crime[J].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2020, 60(1): 93?117.

[35] 齊愛軍. 尼克·庫爾德利“媒介正義”觀評析[J]. 新聞與傳播研究, 2021, 8(3): 39?56, 126.

[36] 袁靖華. 論媒介正義的概念及其維度——基于拉斯韋爾“5W”傳播模式[J]. 國際新聞界, 2012, 34(4): 34?39.

[37] HASINOFF A A, SCHNEIDER N. From scalability to subsidiarity in addressing online harm [EB/OL]. (2022-09-01) [2023-09-20]. https://doi.org/10.1177/2056 3051221126041.

[38] FUCHS C. Foundations of communication/media/digital (in)justice[J].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2021, 36(4): 186?201.

[39] 單勇. 論互聯網平臺的犯罪控制義務[J]. 現代法學, 2022, 44(3): 66?81.

[40] 劉權. 論互聯網平臺的主體責任[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 25(5): 79?93.

[41] 尼克·庫爾德利. 媒介、社會與世界: 社會理論與數字媒介實踐[M]. 何道寬, 譯.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22: 197?202.

[42] 瑪麗·吉科. 超鏈接: 互聯網、數字媒體和技術——社會生活[M]. 黃雅蘭, 譯.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9: 142?143.

[43] 孔祥穩. 網絡平臺信息內容規制結構的公法反思[J]. 環球法律評論, 2020, 42(2): 133?148.

[44] 袁靖華. 媒介正義論: 走向正義的傳播理論與實踐[J].國際新聞界, 2011, 33(2): 25?30.

[45] 約翰·羅爾斯. 正義論[M]. 何懷宏, 何包鋼, 廖申白, 譯.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 10.

[46] 伍德志. 網絡社會道德的普泛化及其法律規制[J]. 法商研究, 2023, 40(4): 72?86.

[47] HAY C, MELDRUM R. Bullying victimization and adolescent self-harm: Testing hypotheses from general strain theory[J]. Journal of Youth and Adolescence, 2010, 39(5): 446?459.

[48] BIJLENGA N, KLEEMANS E R. Criminals seeking ICT-expertise: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Dutch cases[J].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2018, 24(3): 253?268.

[49] 謝登科. 網絡暴力犯罪的公私協同治理模式[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 40(2): 92?101.

[50] 科林·斯科特. 規制、治理與法律: 前沿問題研究[M].安永康, 譯.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8: 122.

[51] MIRO-LLINARES F, MONEVA A, ESTEVE M. Hate is in the air! But where? Introducing an algorithm to detect hate speech in digital microenvironments [EB/OL]. (2018-11-15) [2023-09-20]. https://doi.org/10.1186/s401 63-018-0089-1.

[52] PATTON D U, HONG J S, RANNEY M, et al. Social media as a vector for youth violence: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014, 35: 548?553.

[53] 鄒曉玫. 網絡服務提供者之角色構造研究[J].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 23(3): 63?69.

[54] 朱笑延. 數字治理的刑法介入模式——以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變革為例[J].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3, 37(2): 30?40.

[55] 趙精武. 異化的網絡評論——再論網絡暴力信息的階段化治理[J]. 北方法學, 2023, 17(5): 21?36.

[56] KOTSAKIS R, VRYSIS L, VRYZAS N. A web framework for information aggre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ltilingual hate speech [EB/OL]. (2023-06-29) [2023-09-20]. https://doi.org/10.1016/j.heliyon.2023.e160 84.

[57] QUINTAIS J P, SCHWEMER S F. The interplay between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and sector regulation: How special is copyright[J]. 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 2022, 13(2): 191?217.

[58] 劉艷紅. 網絡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轉型及立法體系建構[J]. 法學研究, 2023, 45(5): 79?95.

[59] 張新平. 以平臺為重點: 網絡社會法律治理的新思路[J].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2, 28(2): 116?123.

Towards media justice: Platform role and law implementation of cyber violence information governance

ZHU Xiaoyan

(School of Law,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obligation of cyber violence information governance marks a "super responsible entity" for the platform. Understanding the internal regularities of generation, diffusion, and alienation of cyber violence information under platform environment has become the key to understanding the regulation transformation of cyber violence in the Digital Age. By introducing the digital media theory, it can be found that cyber violence information is not spontaneously gathered by "the Crowd", but grows in a media environment where platforms encourage extremist speech, support radical emotions, and promote public opinion clusters. To build a media justice order that optimizes content quality, encourages rational discussion, and provides victim relief has become the unique connotation that the platform implements its duty in governing cyber violence. Before the incident, the platform’s early warning system should aim to configure a conte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applicable to its content ecology, to perceive the risk of cyber violence information at real-time;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cident, an agenda framework should be set up to healthily guide public opinion orientations and to effectively block the spread of online violence information; and at the stage of protecting the victim, technical counter-measures with timely response ability should be taken to prevent victims from public bullying.

cyberviolence information; platform obligations; media justice; content compliance

2023?08?11;

2023?09?22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數據正義視閾下犯罪的技術治理均衡發展研究”(20BFX066);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72批面上資助項目“中國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對詐騙罪基本原理的再塑造研究——基于大數據樣本的人工智能分析”(2022M721307)

朱笑延,男,遼寧昌圖人,吉林大學法學院“鼎新學者”博士后,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數字法學、中國刑法學、法學實證,聯系郵箱:zxy666@jlu.edu.cn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24.01.006

D922.16

A

1672-3104(2024)01?0050?13

[編輯: 蘇慧]

猜你喜歡
暴力義務媒介
反性別暴力
幸福的人,有一項獨特的義務
“暴力”女
媒介論爭,孰是孰非
書,最優雅的媒介
三十載義務普法情
跟蹤導練(一)(4)
歡迎訂閱創新的媒介
暴力云與送子鸛
“良知”的義務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