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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精神的近代嬗變與價值研究

2024-05-10 15:34
天中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羅馬法公法私法

趙 陸 陽

(貴州師范大學 歷史與政治學院,貴州 貴陽 550025)

馬克思在柏林大學進修時曾研讀法學,其對羅馬法的深入研究也起源于此。馬克思關于羅馬法的論著頗多,大量學者在從事馬克思法學研究時,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過一定程度的考察。本文擬在前人研究基礎上,追溯羅馬法體系及其精神的源流,探尋近代西方法律在法典編纂體例等方面對羅馬法的繼承及馬克思法學對羅馬法進行的揚棄,以深入理解何為羅馬法精神及其在當下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一、羅馬法的歷史源流

羅馬法的發展史實質上是由“舊法”向“新法”不斷運動的過程,從宏觀角度而言,這一過程既是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轉變,又是市民法向萬民法的轉變,其背后是不同時期國家依據社會發展形勢,對法律進行的不斷修補與完善。羅馬法的發展貫穿羅馬歷史的始終,是羅馬世界的精神產物。

羅馬法起源于約定俗成的習慣法,其向成文法的演變是生產力不斷發展和生產關系持續調整的結果。當時的羅馬世界處于由父權氏族制社會向專偶制社會①轉變的時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財富的積累速度加快,并且社會財富的大部分逐漸被原氏族共同體的特權者占有,私有制逐漸形成,貴族階級逐漸產生和發展。貴族憑借特殊的身份地位,對習慣法有著一定的解釋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貴族為滿足自身利益而任意裁量習慣法的現象,這一現象也激化了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為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公元前451 年,擁有立法權的“十人委員會”成立,并于次年制定了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對貴族的司法權進行了限制。其后,隨著國家內部形勢的變化,羅馬成文法不斷發展。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奴隸制經濟成為國家主導經濟模式,這種經濟發展模式須以大量奴隸以及較高的人均土地占有率作為保障。但隨著羅馬版圖的擴張趨于停滯,羅馬逐漸失去了穩定獲取奴隸人口的渠道。同時,受高頻對外戰爭的影響,羅馬公民兵長期脫離自己耕地,導致大量土地被貴族兼并,失去土地的小農則或被迫成為貴族的莊園奴隸,或變為游蕩人口,這些莊園奴隸和游蕩人口與奴隸主之間的矛盾日漸顯現,對羅馬的社會穩定產生威脅。奴隸來源的不穩定以及階級矛盾的日漸尖銳促使羅馬共和國在立法層面做了多次改革嘗試。格拉古兄弟頒布了《塞姆普羅尼亞土地法》,意在將大土地所有制轉化為分散的、碎片化的個人土地所有制。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就是要確保小農不淪落為“無產者”,避免社會急劇分化。盡管改革最終以格拉古兄弟被殺而宣告失敗,但他們頒布的法律卻得到保留并被后任者執行。

公元前376—前367 年,羅馬共和國平民反對貴族的戰爭達到高潮,平民保民官李錫尼烏斯與綏克斯圖烏斯聽取平民限制貴族土地占有的訴求,通過元老院頒布了《李錫尼—綏克斯圖法》,使平民初步擺脫了貴族束縛?!独铄a尼—綏克斯圖法》的頒布,標志著平民反對貴族的戰爭取得了重大勝利。對此,恩格斯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平民勝利摧毀了舊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廢墟上面建立了國家,而氏族貴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國家中了”[1]193。

綜合上述內容來看,羅馬共和國法律的形成史就是一部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史,也是羅馬法精神中的私有制因素和被后世西方國家普遍認可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觀念逐步形成的歷史。同時,也是“人民平等”思想逐步發展形成的歷史。

隨著羅馬國體由共和轉向帝制,帝國中心轉移到優良港口眾多的君士坦丁堡,帝國的商品經濟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為適應經濟發展,帝國迫切需要一部綜合性萬民法。于是公元6 世紀,在查士丁尼皇帝的授意下,法學家特里波尼亞努斯組織編纂了《國法大全》,匯集了自羅馬共和國至查士丁尼時期的羅馬法及其法律精神。

《國法大全》包含4 個部分。第一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之后各代皇帝的敕令。第二部分《學說匯纂》,共有50 卷,于公元533 年編寫完成,收集了羅馬帝國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對法律條文的解答?!秾W說匯纂》對19 世紀德國的羅馬派法學家產生了深遠影響,“羅馬派法學家們主要通過搜尋和整理羅馬法素材,以自己的專業工作為德意志民族構建真正屬于本民族的富有表達力和精確解釋力的法律語言以及本民族的現代法律,認真地對待作為古代羅馬‘法學家法’之承載形式的羅馬法文獻,主要是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部分就是《學說匯纂》”[2]7。第三部分《法學階梯》是查士丁尼為學習羅馬法的學者編寫的一部入門教材,為羅馬法學者初步理解羅馬法精神及觀念提供了平臺,直到現代仍有參考價值。第四部分《新律》,是查士丁尼去世后,法學家們通過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法條編纂而成的。

《國法大全》的編纂基礎之一是帝國的經濟形勢。當時,大量自由農轉化為隸農,隸農在人身關系上雖完全自由,但不能離開土地,其后人也要繼承這一身份,成為“土地的奴隸”[3]95。隸農被強行附著在土地上并承擔相應賦稅,個人開始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這一階段,國家的主要矛盾由無地者與少數大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矛盾,轉變為高額賦稅及其落后的征收方式與隸農擁有土地數量少、生產落后之間的矛盾。大量隸農或通過借高利貸的方式暫時緩解賦稅壓力,或為躲避賦稅,出賣自己名下土地,甚至逃亡偏遠地區。最終導致了帝國境內土地大量拋荒,稅收銳減。對此,“拜占庭統治者意識到自由農急劇減少對帝國稅收的危害,因此通過法令對他們進行保護。查士丁尼一世頒布敕令規定,金錢借貸利率最高為5%多一點,谷物借貸利率最高12.5%,且當借貸人本息償清之后,放貸人必須歸還其土地或者其他抵押物”[3]98。馬克思認為,對于羅馬人而言“只有在高利貸方面,他們才超過其他民族而空前絕后,商業所得到所保持的東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毀滅了”[1]169。由此可見,帝國的經濟發展是以土地為核心的,占有土地是擁有私人財產的前提,同時,占有土地數量的多少則決定著個人在羅馬社會的階層歸屬。在經濟惡化的背景下,相關經濟法律的缺失不僅導致了國家金融秩序的混亂,還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國法大全》應運而生,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了頂峰。

《國法大全》的制定與頒布代表著廣義的羅馬法精神的相對完善。其中,《國法大全》所展現的法律編撰體例原則、公法私法分離意識等法律精神,對當時及后世的法律制定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羅馬法精神的近代嬗變

羅馬法精神的近代嬗變在西方國家的立法過程中得到集中體現,這種嬗變具象化在兩個方面:其一,體現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依據國情對法典內容及其精神的改良中;其二,體現在馬克思對羅馬法宗教神學因素的批判中。

(一)英國立法對羅馬法精神的改良

如前文所述,作為社會發展上層建筑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適應時代的變化,羅馬法精神也是如此。具體而言,這種變化體現在英國近代立法中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上。

英國借鑒了羅馬法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做法,并根據時代背景,對其做了內容上的調整。從公法與私法的關系上看,《國法大全》注重公法與私法的“分”,而英國《大憲章》則主張公法與私法的“合”。在《國法大全》的《法學階梯》第一卷第一篇中,查士丁尼對公法與私法相分離進行了論述:“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即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主要針對個人的利益?!盵4]6這種分離建立在羅馬帝國復雜的時代背景下。當時的羅馬帝國控制下的占領地——各個行省都擁有一套原屬于本地區的法令;同時,受交通條件限制,政府的法令難以及時傳達到各個地區,這就導致了政令不通的現象時常發生。因此,出于鞏固皇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羅馬法進行了公、私法的分離:一方面以公法確認帝國國體,維系帝國皇帝與上帝的信仰紐帶,鞏固皇權的地位;另一方面以私法保障帝國內部不同民族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穩定。而英國《大憲章》誕生于中世紀,它出臺的目的是盡可能地限制君主權力,是尚有一定實權的君主與需要權力的封建貴族相妥協的產物,而君主權力的構成本身就涵蓋公法與私法兩個層面,在這種情況下,缺少足夠強大的權力機構來促成兩者的分離,因此,對于私法與公法的劃分問題,“《大憲章》中常常是私法、公法關系相互融合,即便是同一條款也常常既涉及到公法關系又涉及到私法關系”[5]251。

(二)馬克思對羅馬法宗教神學成分的批判

在羅馬法發展的過程中,受限于當時相對落后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力水平,法律制定者難以科學地看待和理解現實事務,往往習慣性地賦予法律等精神文化成果以宗教神學色彩,這就使得羅馬法含有一定程度的唯心主義成分。而隨著近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開始以理性、唯物的觀點來看待問題,最直接的體現是馬克思對羅馬法中宗教神學部分的批判。

具體而言,在《法學階梯》序言部分,查士丁尼點明:“朕以不懈努力、極度審視的態度,并得到上帝的保佑,達到了上述雙重目的。由上述三位學者向朕提出。朕詳加閱讀審核后,賦予這部著作本皇帝憲令所具有的全部效力?!盵4]1他在第一卷“正義和法律”的開篇中認為:“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務的知識?!盵4]5可以看出,在皇帝查士丁尼看來,法律的來源具有雙重性質。其一,法律的制定和呈現方式來源于皇帝的個人意志,是上帝和皇帝對人類的生產生活需求進行整合后的文字體現。同時,法律生效的前提是皇帝賦予法律以憲令的效力,那么皇帝個人的憲令就有了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可能。其二,多次提及的“神”“上帝”等概念體現出法典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與宗教的緊密聯系也是羅馬法的特點。馬克思對此進行了批判,他將法律的形成溯源為人的實踐活動,認為法律是不夾雜任何宗教性質的人的活動規律的產物:“無論對于法權還是物質生產,人就是最后的依憑。人之上沒有一個更高的神意?!盵6]20對《國法大全》中將法律的制定與“神”“上帝”等宗教化內容相關聯的批判體現了馬克思法學理念的唯物性革新。

三、羅馬法精神的近代價值體現

羅馬法精神的近代價值體現在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就理論而言,羅馬法精神為馬克思豐富和發展自己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提供了幫助,“西方民法制度極具形式理性,是尊奉《民法大全》的結果”[7]。就實踐而言,則體現在近代西方國家法制化進程中對羅馬法從精神到編撰體例的借鑒。

(一)理論價值的體現

羅馬法精神在近代西方國家對其的傳承中逐漸展現了時代價值,從而吸引了一批法學家對羅馬法開展了細致研究。但此時的研究者缺少歷史唯物主義作為指導思想,研究成果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馬克思通過對近代羅馬法研究的批判和自身對羅馬法精神的揚棄,不僅使人們對羅馬法精神有了較為科學的理解,而且豐富了自己的法學理論,使羅馬法精神的價值得到進一步展現。

近代學者對羅馬法的研究存在多個流派,馬克思的批判主要針對18 世紀末興起于德國的以羅馬自然法精神為重點研究對象的“歷史法學派”②。以胡果、薩維尼為代表的法學家在對羅馬法進行研究后認為,“羅馬法如同習慣法,幾乎全然是從自身內部……發展起來的……只要它繼續保持自己的生命狀態,則立法對它的影響是多么的微乎其微,只要法律處于生機勃勃的進步狀態,則無需制定法律”[8]??梢?,歷史法學派錯誤地認為法律是源于自身經驗的自然形成、逐步進化和自我發展,“習慣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而民族精神本質上是一種民族文化,只有透過習慣、學術與實務才能‘有機地’形成法律”[9]107,制定法典對于現實而言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這種觀點,黑格爾認為其是對任何一個民族法學發展的侮辱,“因為這里的問題并不是要建立一個其內容是嶄新的法律體系,而是認識即思維地理解現行法律內容的被規定了的普遍性,然后把它適用于特殊事物”[9]107。馬克思在黑格爾的基礎上對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胡果進行了進一步批判,認為胡果的觀點是“非批判”的“庸俗懷疑主義”。根據馬克思的法學觀,“資本主義法律只不過是統治階級的集體意志,而這種集體意志是現實的物質生產條件制約的”[10],因此,人們的自由是相對的,是需要制約的,法律也需要在對以往內容批判的基礎上發展。歷史法學派借由羅馬法而得出法律是精神的產物,法典編撰是非必要的這一論斷,與批判發展的歷史唯物主義相違背,是對羅馬法精神的曲解。

就馬克思本人對羅馬法研究的溯源來看,羅馬法體例是馬克思最早接觸到的法律編撰體例,它奠定了馬克思法學的基本框架,這一點從1837 年19 歲的馬克思給父親的信中可以得到印證,馬克思在信中寫道:“對于法哲學,按照我當時的觀點,就是研究羅馬法中的思想發展?!盵11]11在表明自己對法律的研究源于羅馬法思想的同時,馬克思還根據自己的研究構建了一份經過整理和分類的有關公法的綱目。從馬克思的信中我們可以看到,盡管此時在法學院進修的馬克思并未形成體系化的法學觀,相關法學理念尚處于雛形階段,例如后來馬克思對自身構建的公法綱目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批判,并將之視為康德式的虛假。但此時在馬克思尚未成熟的法學觀中已包含有古典法的基礎,而這明顯來自于羅馬法,正如馬克思在信中所言:“我研究了韋寧—英根海姆關于羅馬法全書體系的著作和米倫布魯赫的《關于羅馬法全書的學說》?!盵11]16

隨著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史觀逐步形成和發展,羅馬法精神的價值得到進一步體現。馬克思認為:“法和法律有時也可能‘繼承’,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再是統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個名義?!盵12]這表明,馬克思認為,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法律不再適應時代需要,但其精神和立法原則依舊可以被繼承下去。從具體內容來講,馬克思由羅馬法對于私人權利的定義引申出羅馬世界的權利準則,即“羅馬人也完全是根據私人權利的準則來看待君主權利的,換句話說他們把私人權利看成國家利益最高準則”[13]。以此為借鑒,馬克思在批判中豐富完善了自己的權利觀,認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的發展,私人權利與社會權利是一致的,但是只有在社會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私人權利才能夠得到保證。

(二)實踐價值的體現

首先,從法律制定程序看。1942 年,意大利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參考了羅馬法的相關程序。按行政職能劃分,當時意大利的立法工作屬于議會職權范圍,但由于相關法律數量龐大、內容覆蓋面廣,最終議會聘請相關法律學者組成了“民法典編撰的起草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研究和草擬民法典草案,在草案稿本完成后,以司法部長的名義提交給議會”[14]36。這一程序明顯與查士丁尼編撰《國法大全》時由法學家特里波尼亞努斯組織立法機構相類似。

其次,從法律內容來看。意大利1942 年《民法典》中針對私有制問題“用了362 個條目對直接涉及所有權的內容進行了相當全面的規定”[15]99,強調對行為主體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精神便遵循了羅馬法的個人私有財產、合法權益不可侵犯原則。英國1215 年《大憲章》第十一條中明確表示,如果一個男人欠猶太人的錢而死,他的妻子不必償還這筆債務。這項法律條文詮釋的債務不繼承原則亦可從羅馬法中尋到蹤跡。關于債務雙方的權益問題,《國法大全》明確規定,擁有債務關系的雙方應在自愿且互為債務關系第一責任人的基礎上處理雙方的債務問題。關于這一點,《學說匯纂》亦有規定,“任何債權人都不能被強迫與其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為抵消”[16]??梢?,意大利《民法典》和英國《大憲章》在某些法律內容和原則上與羅馬法一脈相承。

再次,從編撰體例來看?!皩W說匯纂體”是羅馬法具有代表性的編撰體例之一,曾在中世紀早期一度受到各國法學家的重視。然而,在日耳曼人、倫巴第人、法蘭克人等不同民族陸續進入西歐地區后,大量不同類型的蠻族習慣法得以流傳,如倫巴第國王羅塞里所頒布的第一部倫巴第成文習慣法《羅塞里法令》、法蘭克國王克洛維頒布的《薩利克法典》等。這些習慣法的流行限制了羅馬法的影響力,“學說匯纂體”也不再被重視。但隨著11—15 世紀以意大利為中心的羅馬法復興運動的興起,近代大學中法律學科開始出現,加上航海大發現后世界不同區域的聯系逐漸緊密,羅馬法逐漸受到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自16 世紀起,羅馬的諸多法典開始引起近代西方法學家的興趣,“學說匯纂體”也再度受到重視,并在西方法律體系架構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16 世紀的人文主義法學家率先嘗試建立私法體系的架構……試圖從《法學階梯》的三分法結構,即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來重構學說匯纂體系”[2]11。到了17 世紀,這種法律編撰體例被西方國家在立法中普遍采用,如羅馬-荷蘭法體系即參考羅馬法體例,共分為“人”“財產”“債”“證據和時效”四編。

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的興起,為摧毀舊的封建生產關系及鞏固自身統治,西方國家在法治化進程中吸收了羅馬法的內容、結構以豐富和完善本國法律。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后世立法的基礎”[17]51。馬克思對西方在借鑒吸收羅馬法經驗時所出現的問題進行相應批判的同時完善了自己的法學理論。對羅馬法精神內核及其結構體系在近代繼承和發展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發掘羅馬法精神的時代價值。

注釋:

① 即一夫一妻制,專偶制家庭從對偶制家庭中產生,也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專偶制社會建立在男性的統治之上,其目的就是生育有確鑿生父的子女,從而確定未來的財產繼承的問題。這種婚姻關系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通常只有丈夫可以解除。

② 歷史法學派是興起于19 世紀德國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由歷史傳統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薩維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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