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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

  • 民法典視域下居住權剝奪問題研究
    問題的提出所謂居住權,即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居住權歷史悠久,可追溯到羅馬法時代,因其本身具有不可轉讓、不可繼承的特點,加之居住屬性為住宅的使用屬性,所以居住權是人役權與用益權。居住權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繼承并隨各國國情不斷發展與完善,各國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也存在差異,但總體都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居住需求。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為藍本,突破了單純的人役權屬性,使得居住權可以轉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23年12期2024-01-05

  • 《民法典》居住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黃 菲一、我國居住權制度研究必要性之探析居住問題,民生所系。解決人民的居住問題,是促進我國民生建設的重要支點。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明確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理念,意圖通過一系列住房制度的建立實現該理念,如推進多主體供給、多元渠道保障、租購并舉。居住權制度也隨著該理念的提出及《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開展引起熱議。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對這一理念加以延續,進一步強調“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為滿足特定弱勢群體的居住需求,《民法典》歷史性地將居住權制度以法

    上海房地 2023年11期2023-12-12

  • 我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相關法律條款的完善研究
    民法典》)引入居住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其在性質上具有用益物權的屬性,能夠充分發揮它的社會作用去維護和保障社會上某些特定群體的居住利益,讓他們“住有所居”。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當前我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制度設計。一、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一)居住權的意定取得1.通過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居住權需要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的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合同內容一般應當包括:合同雙方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法制博覽 2023年30期2023-12-01

  • 《民法典》視域下居住權制度問題研究
    、《民法典》對居住權制度的規定《民法典》中的居住權主要是權利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居住權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遺囑的規定,在他人享有的住宅所有權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不包括收益的權利,同時也不能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一)居住權的設立《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設立方式進行了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就目前形勢來看,我國《民法典

    法制博覽 2023年14期2023-09-02

  • 我國居住權制度的適用問題及完善建議
    》物權編中新增居住權制度,對廣大弱勢群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離婚、養老等導致的居住困境具有重大意義。此前關于居住權入典的必要性爭議頗多,否定方認為居住權制度的適用面很窄,特定群體的居住問題完全可以依托現有法律規定得到保護,無需在《民法典》中單獨創設居住權。但是隨著時代發展,現實生活中對于居住權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人們常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設定居住權,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為回應現實需求,《民法典》創設居住權制度,以期發揮對弱勢群體的居住保障功能。但是現有居住

    上海房地 2023年2期2023-03-14

  • 《民法典》居住權類型之比較研究
    馬 強居住權是一個古老的法律概念,是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王利明:《論民法典物權編中居住權的若干問題》,載《學術月刊》2019年第7 期。按照民法理論界的通說,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是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常見制度?!?〕[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物與物權》,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 頁??疾旆▏?、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居住權制度的法律規定,我們會發現,盡管立法體例各有不同,但多對居住

    中國應用法學 2022年4期2023-01-07

  • 論住宅居住權
    處 陳小芳一、居住權法律規則釋義《民法典》物權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中增設了居住權規定,共計使用了六個條文進行法律規范,具體法律條文是第366條至第371條。(1)居住權的法律地位。第366條明確我國居住權是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一特定目的。即:居住權人基于該目的可以直接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因此,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狀況相比租賃住宅會更穩定。(2)居住權的設立、消滅。第366條和第371條規定我國居住權的設立方式為意定,有合同和遺囑二種形式。第367條規定了設

    區域治理 2022年41期2022-12-31

  • 我國居住權入典的可行性分析
    學 費雯雯一、居住權的起源與我國的立法現狀(一)居住權的起源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在《法學階梯》中規定:“如果以居住權遺贈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設定居住權的,這種既不是使用權,也不是用益權,而是一種特種權利。鑒于其實用性,并根據馬賽魯的意見,公布了決定,不但允許享有居住權的人自己居住,而且允許他向他人出租居住權?!奔丛趧摿⒅?span class="hl">居住權是為受遺贈人而設立的,使某些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對繼承權

    區域治理 2022年6期2022-12-28

  • 《民法典》中的居住權
    民法典》在居民居住權上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們需要進行深入學習和了解相關制度,從司法適用分析居住權制度的缺失,進一步提出司法解釋需要重點完善的建議。二、居住權制度的形成(一)居住權起源探究居住權最早被提出是在羅馬時代,在羅馬法律中對居住權的屬性進行了明確,認為居住權實際上就是一種人役權,并且主要針對的是非繼承人,通過居住權的設置,能夠為人們提供最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而言是有利的。居住權制度的出現有著非常明確的社會屬性,有助于對弱

    文化學刊 2022年1期2022-12-06

  • 《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
    度,提及了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所謂居住權,簡而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睹穹ǖ洹奉C布以前,我國對居住權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通常是在審判實踐中由法官通過司法裁判來確定當事人的居住權。無論是誰,居無定所、漂泊無依,都會影響幸福感。202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在“物權編”中創設了一個全新的物權——居住權。從字面上來理解,居住權就是住戶在特定房屋內居住的權利?!睹穹ǖ洹穼⑵浣忉尀閷λ说淖≌碛姓加?、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

    湖南農業 2022年8期2022-11-25

  • 我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61000居住權制度作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物權制度,各國對于居住權制度的立法也是十分謹慎,物權的基本原則之一為“物權法定”原則,故我們確立居住權時是進行了長達十幾年的調研。世界各國對于居住權的設立與否都存在很大的爭議,無獨有偶,我國對于居住權制度是否應當寫入《民法典》也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是,我國施行的《民法典》在用益物權編最終規定了居住權制度,說明居住權作為物權在我國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和實用價值,這一制度的確定也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認可。

    法制博覽 2022年31期2022-11-24

  • 《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研究
    30012一、居住權的概述(一)居住權的界定1.居住權的內涵居住權一詞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將居住權與用益權、使用權并列為人役權的三種形式。居住權作為人役權的一種,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役權,設立初衷是為解決當時無夫權婚姻中妻子與被解放奴隸的居住問題。受羅馬法影響,德國、法國①據《德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排除所有權人將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也可以作為限制的人役權加以設定;權利人有權在住房中接納其家屬以及與其地位相當的

    法制博覽 2022年7期2022-11-22

  • 我國居住權制度探究
    16000一、居住權制度的基本理論(一)居住權的概念關于居住權的概念,不同的部門法,解釋會出現差異。首先,民法中的居住權主要是從維護人類的基本生存尊嚴和維持基本的居住安全出發,強調的是人之所以為人,基本的居住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我們有選擇去哪居住的自由,并且不會受到他人的干涉。我國《憲法》中也對人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充分說明了人權對于人民的重要性。其次,社會保障法中的居住權強調的是人類有基本的要求適當住所的權利,同時,從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方面,政府有義務給一

    法制博覽 2022年28期2022-11-22

  • 居住權制度體系類型化構建的實證研究
    618000居住權肇始于羅馬法人役權制度[1],是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睹穹ǖ洹坊诂F實關照,首次將居住權作為新型用益物權納入“物權編”,實屬物權制度的重大進步。然而,現有的居住權制度囿于文本篇幅的匱乏,致使該規則在學術理解與司法適用上存在模糊性,特別是現有的居住權制度體系尚無法涵蓋涉居住權的糾紛實際。故本文擬從實證分析的立場出發,對居住權制度入典以來四川省司法裁判文書資料庫中涉及居住權糾紛的案例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在居住權類型化規則體系的完善上

    法制博覽 2022年23期2022-11-22

  • 我國居住權制度的適用和完善
    42000一、居住權制度的基礎理論(一)居住權制度的定義居住權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中有關居住權制度的設計是與婚姻家庭及繼承緊密相關的,是保障家庭成員生活質量的一類規定,其設立居住權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無夫權婚姻中妻子和被解放奴隸等特殊人群的居住問題,具有非常強的人身性以及社會保障性質[1]。在我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房屋的使用只限于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但隨著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居住權開始合法地廣泛應用。住有所居、老有所養是每個人生

    法制博覽 2022年17期2022-11-22

  • 《民法典》中居住權制度相關問題的探討
    法典》背景下的居住權制度存在的不足《民法典》背景下,居住權制度中權利構造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從制度基礎角度來看,居住權入典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居住權制度的確立與完善還需要走較長的道路。在此背景下,設計居住權制度需要明確設立居住權的價值,以現實需求為依據完善居住權制度,提高居住權制度的可行性與適用性。目前,我國居住權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無法滿足《民法典》要求的科學實用性。其次,從規則使用角度來看,無論是《民法典》還是現行其他法律中

    法制博覽 2022年26期2022-11-21

  • 淺論居住權與所有權的權益沖突與保護
    》首次提出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以獨立章節的形式對居住權制度作出了規范。但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居住權糾紛多基于居住權與所有權的沖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規定爭議解決規則。鑒于此,本文將從解釋論的角度對居住權的伴隨債之關系進行研究,以期回應構建居住權制度的正當性與應然性。一、居住權權益沖突的實證考察(一)文本選擇情況本文以“民事案件”+“居住權糾紛”+“判決書”“2021 年1 月1 日—2022 年6 月30 日”為關鍵詞進行檢索,通過剔除

    中共樂山市委黨校學報 2022年5期2022-10-20

  • 比較法視野下我國居住權規范完善進路分析
    國民法是否需要居住權一直以來都為學界所爭論,支持者和反對者都有著各自的理由。而在現實中,居住權的功能長期由租賃契約所行使,隨著房屋經濟價值的提升和居住問題的凸顯,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近年來與房屋有關的糾紛日益增多,其中與居住權相關聯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因此,有關設立居住權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正式確立了居住權制度,在物權編中的六條與居住權相關的規定也意味著關于是否應確立居住權的爭論結束。但作為一項新的權利,如何確保它能夠在司法實踐中發

    上海房地 2022年8期2022-10-19

  • 居住權登記及其幾個相關問題
    文/白楷卿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增設的一種用益物權,《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設立依據、流轉禁止性、消滅及注銷登記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該法自2021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但國家對于居住權登記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各地在登記實務中的做法不盡相同。本文試就居住權登記的適用情形、申請主體、登記客體和申請材料進行探討,并對居住權登記中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探討,這些問題主要有: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查封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

    上海房地 2022年5期2022-06-16

  • 遺囑設定居住權為何可以單方申請
    資源部印發的《居住權等登記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憑當事人單方提交的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居住權登記可以先于繼承不動產的轉移登記辦理,可以與繼承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一并辦理,也可以在繼承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之后、再次轉移登記之前辦理。問:以遺囑設定居住權為什么可以單方申請?為何可以在三個不同的時點申請登記?金紹達:按《民法典》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就發生效力,而居住權則應當從完成登記

    中國房地產·市場版 2022年4期2022-05-30

  • 居住權合同糾紛裁判規則探析
    唐靜靜關鍵字:居住權;居住權合同;裁判規則引 言創設居住權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用六個條文(第366-371條),分別從居住權定義、居住權合同、居住權設立、居住權變更、居住權消滅及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六個方面規定了居住權的相關內容,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居住權制度。但《民法典》出臺后,理論界和司法界對居住權制度的評價褒貶不一??傮w來說,各方觀點一方面肯定居住權制度的創設是必要的、進步的,稱贊居住權制度回應了民生的熱點問題,解決了法律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 2022年2期2022-04-27

  • 關于《民法典》居住權問題的完善建議
    24)一、引言居住權制度歷史久遠,可以回溯到羅馬法時代,其與用益權、使用權共同組成人役權。羅馬法中關于役權的規范對后世大陸法系的民法典的產生有著深遠的影響。此后,歐洲大陸主要國家均繼受了居住權制度,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均對居住權做了相關規定。我國居住權設立的過程極其艱難,可以說是“一波三折”。在我國,居住權一詞最早出現在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 2022年1期2022-03-18

  • 《民法典》中居住權設立方式的困境與完善
    矛盾日益凸顯,居住權入典回應了社會的現實需要,對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為《民法典》)中有關居住權的規定仍較為寬泛,居住權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規定較為粗略,若僅根據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合同只規定居住權人可以對他人之房屋進行使用和占有,而對其他問題約定不明,比如居住權人的義務及享有權利的邊界等,可能會導致對房屋所有權人利益的損害。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生效時間并

    貴陽市委黨校學報 2022年1期2022-02-05

  • 論我國居住權制度的立法完善
    學學院 李曉敏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物權編中新加入的內容,即使對于居住權的設立與否一直存在爭議,《民法典》仍然順應現實的需求將其納入體系之中。作為一項新制定的法律制度,本文將在《民法典》物權編內容的基礎上,分析目前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一、居住權的概述(一)居住權的特征1.居住權具備物權的一般屬性居住權屬于物權,具備物權的一般屬性,因此居住權人享有支配權,可以占有和使用該房屋,支配權不受干涉。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自然人,隨著自然人的死亡,

    區域治理 2021年28期2022-01-01

  • 居住權功能拓展視域下的規則設計
    海事大學 付晶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一般社會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充分發揮物盡其用的經濟效能。第二,物之利用所產生的關系物權化,使得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得到鞏固和穩定,讓其可以對抗第三人,這是用益物權在法律上不同于債權的基本特點①。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居住權的功能也將從傳統的倫理性社會保障功能轉向以投資性經濟功能與倫理性社會保障功能并存的格局,即對居住權的功能應進行拓展。一、居住權的功能拓展(一)倫理性居住權的社會保障功能1.倫理性

    區域治理 2021年20期2022-01-01

  • 《民法典》居住權實現路徑的困境與突破
    法典》中納入的居住權,為家庭成員的住宅需求提供了保障,并且解決了一部分養老問題,讓部分老人不再為以房養老而擔憂。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幫助。但是,《民法典》中納入的居住權仍然存在一定的實現障礙,難以完全將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進行落實。一、《民法典》居住權實現路徑的障礙(一)居住權實現路徑的法律障礙1.居住權設立條件缺失在現行《民法典》中,對于居住權的設立進行了規定。但是,其僅簡單確立了兩種設立方式,并未明確居住權的設立條件,而是參照相關

    區域治理 2021年29期2022-01-01

  • 論我國居住權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人們意識到了居住權設立居住權制度的重要性?!睹穹ǖ洹肺餀嗑幹性O立的居住權制度適應新時代的需求,有利促進社會發展,但作為我國的新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并需要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1]一、居住權制度概述(一)居住權的含義《民法典》頒布以后,物權編中新增的居住權變成了法學界和公民關注的熱點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所謂居住權是指自然人在非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一部分所享有使用、占有的權利。目前在我國設立居住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設立居住權。在我國設立

    科學咨詢 2021年45期2021-12-29

  • 《民法典》視域下居住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研究
    群體居住利益的居住權應時而生,其起源于羅馬法,在大陸法系代表德國法與法國法中逐步完善。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使命[1]。因此,伴隨社會大眾期待的目光,202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新增設了居住權制度,將居住權制度寫入法律規范之中,但短短6條法律規定無法為居住權實踐提供足夠依據?;诖?,筆者對居住權制度起源及發展進行綜述,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分析現行《民法典》對居住權的立

    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6期2021-12-28

  • 民法典視域下居住權的適用問題
    230601)居住權,乃使用權之一種但大于一般使用權,指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權利[1]。與公法上國家保障人人有房屋居住的權利不同,民法上的居住權是用益物權中使用權的類型之一[2]。本文主要討論民法上的居住權。民法上的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發展并完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進步,僅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社會性居住權已無法滿足人們的需求,為優化房產物權,發揮房產的最大價值,許多國家開始研究投資性居住權?,F代社會中,應兼顧社會性居住權和投

    遼東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2期2021-12-28

  • 法律信箱
    居住權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嗎?編輯同志:我的名下有一套住宅物業,希望和他人訂立居住權合同,請問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居住權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嗎?廣州 張先生張先生: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即口頭約定等形式是不具備效力的。訂立合同時,應注意包含主要條款。居住權合同簽署即生效,但設立居住權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辦理公證

    人民之聲 2021年5期2021-12-04

  • 既不影響房產繼承又能保證再婚老伴居住,有啥好辦法?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的規定。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于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通過設立居住權可以實現“以房養老”。同樣,想讓再婚老伴在自己去世后能夠繼續居住在自己的房產內,想提前將房產過戶到子女名下并能夠繼續居住該房產等,都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以解后顧之憂?!睹穹ǖ洹返谌倭邨l至第三百七十一

    金秋 2021年5期2021-12-03

  • “解釋論”語境下居住權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典》居住權的立法剖析從我國居住權制度的內容來看,我國沒有完全吸收西方國家傳統人役權,而是根據社會需求和價值衡量,對作為人役權之一的居住權進行了參照移植。首先,《民法典》第366條對居住權進行界定。明確了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主體、客體、權能、目的等內容。從規定來看,作為一種他物權,居住權是一項與其他物權相互獨立的用益權,其屬于用益物權的下位概念。居住權不僅能以合同方式設立,結合第371條的規定,還能通過遺囑方式設立。一份規定居住權內容的合同主要有四種

    大眾投資指南 2021年11期2021-12-01

  • 論遺囑中設立居住權的意思表示
    100081)居住權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其最早起源于羅馬法,與用益權、使用權相并列,均屬于人役權[1],是限制的人役權,具有專屬性和無償性的特征[2]。目前在法國、德國、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民法典中,已明確認可居住權[3],但在大部分東方國家和地區,雖然也存在關于居住權的理論研究,但因各種因素與學理考量的制約而未設置居住權制度,能為我國居住權制度構建提供的借鑒不多。同時,我國理論界對居住權制度的研究仍不充分,但在法律實務中卻出現了大量因居住

    成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6期2021-11-29

  • 探微民法典中的居住權
    00)一、何謂居住權居住權,名稱源遠流長,甚為古老,羅馬法時代即已有之。居住權包含在用益物權之內,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屬于人役權的范圍,很多國家在民法中都繼受了居住權?!段餀喾?草案)》最初制定了居住權,后因眾說紛紜而未能將居住權納入《物權法》之內。制定民法典時,學界仍然眾口不一,而立法機關力排眾議,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認為必須創設居住權制度,最后,塵埃落定,《民法典》規定

    魅力中國 2021年36期2021-11-26

  • 居住權合同公證研析 ——以《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為切入點
    5000)一、居住權概述居住權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發端于古羅馬的婚姻家庭關系中,主要目的是為解決無繼承權并且缺乏、喪失勞動能力者的生活問題,誕生伊始便發揮著扶養、救助的功能。[1]一般而言,居住權是指權利人可以在生活所需范圍內,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物所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2]基于居住權所具有人身屬性,傳統居住權具有以下特征:(一)居住權屬于物權的一種,具有排他性;(二)居住權的目的在于幫助居住權人的生活,具有

    法制博覽 2021年1期2021-11-25

  • 居住權適用問題的相關研究
    好該法律。對于居住權而言,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條例,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此來實現生活居住的目的[1]。居住權的特征是:1.獨立的用益權制度,是物權,也是他物權;2.主體范圍僅僅是特定的自然人;3.客體為他人的全部的建筑的所有或一部分,也涉及其他附著物;4.由于居住而使用房屋的權利,所以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無關聯;5.時間性,也就是長期性與終身性;6.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7.不可轉讓性,即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相對

    法制博覽 2021年33期2021-11-25

  • 《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研究與具體適用
    17)一、我國居住權的發展現狀居住權最早提出于羅馬法,經過多國的延續與發展逐漸壯大。我國居住權也受此影響開始了漫長曲折的發展之路,我國首次出現居住權是在2000年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居住權的適用和可行性自此是法學領域爭論的焦點,雖然幾經完善與修改但還是在2007年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刪除了相關內容。居住權自后經過十多年的沉浮,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物權編中正式確定,證明了居住權

    法制博覽 2021年35期2021-11-25

  • 我國《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分析及完善
    04)我國設立居住權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該制度在保障弱勢群體居住利益、充分實現房屋的使用價值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目前,我國大多數居民對這一制度還比較陌生。在社會生活中,因居住問題而引發的各類糾紛經常發生。為了促進居住權制度的有效實施,推動居住權制度進一步完善,本文對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制度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一、設立居住權制度的價值取向(一)居住權的功能及其類型劃分居住權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某些人群的房

    法制博覽 2021年34期2021-11-24

  • 《民法典》視閾下我國居住權的構建與完善
    0000)一、居住權概述(一)居住權的概念《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是指,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而在他人房間之上設定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人有權對設立居住權的房子行使占有與使用之權利,以滿足其居住之需。在之前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很多學者主張設立居住權,但最終以社會并沒有設立居住權的實際需要而被否定。直到現在,居住權制度最終在歷經棄與立的爭執后,伴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得以展現于人民面前。實踐中許許多多案件表明,居住權的立法已經具備必要的客觀基礎,居住權制度是時代發展的

    法制博覽 2021年21期2021-11-24

  • 《民法典》體系下居住權與公證的銜接
    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據此將先前生活中已然產生的居住權,作為一項法定制度確立下來,以法律的明文規定予以規范和保護。這從法律層面認可和保障群眾對住房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維護家庭、社會的和諧。一、居住權的定義和特征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指的是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居住權具有如下幾項特征:第一

    法制博覽 2021年15期2021-11-24

  • 是否可以在自己的房屋設置居住權
    本人能申請登記居住權嗎?邏輯上不通啊。我個人感覺是不能。理論上不行,實務中有需求,操作上建議可做居住權預告登記。我們這里還沒有遇到過此問題。預告登記玩出了新花樣。存量房預告登記還沒整明白呢。實際需求肯定是有的,就怕某些人鉆空擋。研究的人太少,規定太少?,F實中是存在這種需求的,尤其是長輩為晚輩購置房產的,居住權的需求空間太大。原本居住權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但是實際上很多事反過來了,居住權人變強勢了。不是所有權人給,而是居住權人要??礄嗬?,不看強弱,強弱判斷太

    中國房地產·綜合版 2021年10期2021-10-18

  • 司法裁判里的人情味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點之一,其作為《民法典》專章規定的用益物權,以第六個條文分別對于居住權的定性、設立形式合同要素、權利限制、生效與消滅等內容逐一進行了規定。但上述案例卻并不是居住權最典型的應用。在當下,居住權更具有現實意義的是保障老年人將房屋過戶給子女后,對房屋居住的保障。生活中我們總能聽到,一些老年人欲將房屋過戶給子女,又害怕子女在房屋過戶后對其不孝,令其無所依靠。在《民法典》出臺之前,老人的這種想法很難完全通過現有制度予以全面保障。因為雖可通

    當代工人 2021年12期2021-10-15

  •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能否買賣?
    為她設立了終身居住權。同時,老高也立下遺囑,聲明該不動產由兒子小高繼承。老高百年之后,小高回到老家,要賣掉房子。楊嫂拿出設立居住權的合同,說自己有權一直居住到去世。劉艷玲律師:《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條與本案所涉居住權問題有關。根據相關條文,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告訴我們,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居住權人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以長時間乃至

    實踐·黨的教育版 2021年8期2021-09-09

  • 《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研究
    301636)居住權制度源遠流長,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經大陸法系國家繼承和發展,如德國、法國、奧地利、意大利等,后續很多國家也都吸收借鑒了居住權制度。居住權的加入,在我國民法學界是存在很大爭議的,也是非常曲折的。我國最早在2007年《物權法》立法之初就強烈建議將居住權寫入立法,但非常遺憾,直到今天的《民法典》終于將居住權制度明確寫入,正式確立我國的居住權制度,條文雖只有短短的6條,但其意義巨大不可名狀,開啟了我國法典時代居住權先河,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用益物權

    青海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6期2021-01-03

  • 關于適用《民法典》居住權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
    四章首次確立了居住權制度。 但是,《民法典》關于居住權制度的規定只有六個條文,較為簡單,實踐中對如何適用相關規定可能會產生疑問。 因此,本文將分別從設立方式、主體范圍、客體界定、法律效力、期限與消滅原因五個方面入手, 分析實踐中關于居住權制度可能存在的若干問題, 以期對居住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提供參考。一、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民法典》第367 條規定了居住權的書面合同設立及相應的合同條款, 第368 條規定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69 條規定居住權可以遺囑方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20年5期2020-12-27

  • 民法典背景下居住權實現的路徑設想
    月1日起施行。居住權作為新型的用益物權規定在民法典,將會對我們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本文結合居住權的理論和民法典的規定,提出居住權實現的設想路徑。關鍵詞:居住權;民法典一、問題的提出在羅馬法中,有關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涉及到用益權、居住權和使用權等三項他物權。[1]之后,引發學界對居住權理論的關注和研究。學界普遍認為,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弱者的居住利益。隨著居住權理論的發展,已經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學者支持居住權

    西部論叢 2020年4期2020-11-25

  • 論民法典中的居住權
    民法典》規定了居住權。但《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較為簡單,有必要從解釋論的視角對居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剖析。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一)通過合同設立1.居住權的設立可以附條件或期限。居住權的設立并不涉及身份行為,也非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居住權的設立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這里的條件或期限,既可以是生效條件(停止條件)或生效期限,也可以是解除條件或終止期限。2.居住權合同的表現形態。居住權合同的表現形態主要有4種:(1)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簽訂居住權合同;(2)所有

    社會觀察 2020年9期2020-11-17

  • 關于居住權的兩個問題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權,為什么不得轉讓和繼承?居住權在哪些情況下設立?金紹達:《民法典》所說的居住權是指社會上占比例很小的特殊群體的居住權,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段餀喾ǎú莅福吩浻羞^居住權的規定,由于設立居住權是為了解決少數特殊群體的居住問題,所以當時對我國是否需要通過立法設置這一權利存在較大爭議,因而居住權最終沒有寫入《物權法》。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應當是無償的,否則就無須設置這一權利?!睹穹?/div>

    中國房地產·綜合版 2020年9期2020-10-28

  • 居住權: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定心丸”
    建議:通過設立居住權,保證周大媽安心留在他的房子里生活?!菊f法】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于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實現特定弱勢群體,比如老年人的住房要求。從立法本意看,設立居住權可以解決老年人的部分生活問題,比如,通過設立居住權,可以實現“以房養老”。老年人可以與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簽訂協議,將房屋抵押給上述機構,從而提前

    老友 2020年10期2020-10-26

  • 買房需要關注居住權
    容中,民法典中居住權的相關約定也非常重要。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斑^去房產交易,需要查看出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賃,民法典生效后,還應當查詢是否存在居住權。居住權設立之后,即便房產在居住權年限內被原所有權人轉手賣掉,買

    文萃報·周五版 2020年28期2020-07-30

  • 居住權對所有權人的限制
    一、問題的提出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span class="hl">居住權,是指對他人的房屋以居住為目的而加以使用的權利?!盵1]252“居住權入典可運用私法手段緩解特定群體的居住困境?!盵2]當居住權設立后,住宅所有權人在某些方面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居住權會對所有權人施加哪些限制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將設有居住權的住宅轉讓,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將設有居住權的住宅抵押,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在設有居住權的住宅上另行設立地役權或者居住權?由于我國剛剛開始著手構建居住權制度,無論是在立

    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年5期2020-03-04

  • 《民法典》新增“居住權”的理解與適用探析
    物權部分增設“居住權”章節,此舉將豐富房屋利用方式,發揮房屋使用價值,促進房屋所有權形式多樣化的實現。然而作為法律執業者,更應注意對其科學理解與準確適用。一、問題的提出我國《民法典》總共用六個條文(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居住權”,我國的居住權制度由此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居住權這一權利最初起源于羅馬法中的人役權制度,吸收進入我國《民法典》實則存在一些理解與適用上的問題。居住權設立之初是為解決婚姻中無夫權的喪夫女子以及被解放之后的奴隸等弱勢群體

    法制與經濟 2020年11期2020-02-24

  •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居住權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誕生,關于住宅居住權法律制度立法的爭論也終于塵埃落定。居住權以用益物權的屬性首次寫入了中國法律,成為中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但筆者認為,《民法典》居住權制度仍存在完善的空間,還有諸多問題值得探討。一、應當強化居住權的財產屬性居住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是人役權的一種形式,其產生與當時羅馬社會家庭狀況及概括繼承制度有密切聯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家庭成員的居住和供養問題。羅馬法的居住權制度具有倫理性、人身性、長期性、無償性、排他性,這些特性在中國《民法典》中也

    衡陽師范學院學報 2020年5期2020-01-18

  • 居住權必須經登記才能設立嗎?”等二則
    居住權必須經登記才能設立嗎?法條: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釋義:登記是居住

    黨的生活(黑龍江) 2020年12期2020-01-11

  • 《民法典》居住權規范之省思 ——兼議居住權規范的司法解釋
    法近代化進程中居住權早已被寫入歐陸各國及受其影響地區的民法典之中。但是,在西法東漸過程中,《日本民法典》與深受其影響的我國臺灣地區之“民法典”均以居住權與本地習慣相違為由排斥居住權。[1]324這種立法思想對我國學界的立法態度產生了一定影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居住權相關條款雖然數易其稿,但最終未能獲得一席之地。在此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盡管仍然存在反對規定居住權的觀點,但是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規定居住權契合現實需求,《物

    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年4期2020-01-09

  • 利用虛假居住權逃避執行的防范與應對
    國民法典》增加居住權作為一種新型用益物權,對于保障人民群眾“居者有其屋”具有較大意義。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具有對抗第三人甚至所有權人的效能。[1]如果房屋所有權人發生轉移,居住權人也可以對抗新的所有權人占用房屋的請求。于此,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流轉功能會受到極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會與他人串通起來設立虛假居住權,當該房屋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時,其房屋交易變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從而間接幫助債務人逃避強制執行。由于《民法典》2021 年1 月1 日才開始實

    凱里學院學報 2020年5期2020-01-09

  • 淺析民法典物權編之居住權的完善
    分編草案, 將居住權作為新創設的用益物權類型于物權編草案第十四章中予以規定, 符合十九大報告中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相符。2019年4月20日,草案二審稿中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并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規范。即便如此,對于草案第十四章僅有的四個條文 (第159-162條) , 仍有再次完善之必要。1明確居住權的內涵作為用益物權類型之一的居住權的涵義應與用益物權的一般規

    理論與創新 2019年6期2019-09-10

  • 試論構建我國居住權制度的必要及構想
    媛媛[摘 要]居住權制度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其歷史可追溯到羅馬法。隨著時代的發展,各國也對居住權制度有所繼承、發展和突破。文章擬通過對居住權的概念、特征以及現實需要等方面闡述我國有設立居住權的必要,并談談對如何構建居住權制度提出構想意見。[關鍵詞]居住權;人役權一、居住權的概述(一)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是人役權的一種。在《法國民法典》對于居住權制度基本承襲了羅馬法。該法典在625-636條規定了使用權和居住權?!兜聡穹ǖ洹吩凇捌湟蹤唷币徽轮?/div>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20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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