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華
2002年1月,羅森經某實驗學??己撕箐浫?,雙方簽訂了《學生入學協議書》,羅森先后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共2.6萬元。同年3月,羅森在該校就讀高中一年級。6月11日晚,該校學生楊某、沈菜來到羅森宿舍,以羅森給同學起外號為由打了羅森。當晚,羅森的班主任將其安排在自己的寢室休息。第二天上午,羅森給班主任寫了一張字條,放在老師辦公桌上后離校出走。當日中午,班主任發現羅森留下的字條,當即通知校領導。學校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多方尋找,并于6月13日通知羅森母親,告知羅森離校情況。為此,羅森的家長、親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尋找。后羅森自己返回湖北其父親住處。
此事發生后,羅森的家長與學校多次交涉。在羅森家長的要求下,2002年8月,學校為羅森辦理了轉學手續,校方退還羅森學費17800 元。羅森家長以學校存在過錯為由,提出賠償要求,對此雙方未協商一致。
2003年6月,羅森母親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該實驗學校在媒體上公開道歉;退還巳交納的費用;支付羅森重讀一年的所有費用;賠償羅森親友支付的交通、通訊、食宿、誤工等經濟損失;解除雙方的入學協議;學校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解除羅森與某實驗學校的入學協議;學校返還羅森3000元捐資助學款,補償羅森7000元。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解除雙方簽訂的入學協議,學校一次性補償羅森經濟損失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