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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新聞:違法失德誰之責

2009-01-27 03:00陳力丹 周宇博
中國德育 2009年11期
關鍵詞:廣告主受眾

陳力丹 周宇博

生活在今天,你一定對廣告新聞(即將廣告內容冒充為新聞刊播,引誘公眾將廣告當作新聞接受)不陌生。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廣告新聞便會撲面而來。

報紙整版刊登的明明是廣告(例如吹捧某位企業老總如何英明偉大、某家公司創業如何成功、某種產品如何“遭遇”搶購等等),卻不老老實實地標明廣告,而標注“專版”“企業家風采”“人?財?榜”等等;一些廣告使用新聞報道的方式,打著“本報訊”“焦點”等旗號,混跡于報紙的要聞版,甚至上了頭版,卻完全沒有新聞價值,有的在文后還標注上了聯系電話、地址等。廣電新聞節目也未能“免俗”,有些新聞一看便是在替某個廠家和商品做廣告,卻被強行夾雜在新聞節目中播出(植入式廣告新聞)?!奥斆鞯钠髽I做新聞,愚蠢的企業做廣告”能夠成為流行語,反映了這類廣告是多么普遍。

雖然普遍,但是違法,因為這是一種對傳媒受眾的欺騙行為?,F行《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薄蛾P于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第七條也規定:“不得以任何新聞報道形式刊播或變相刊播廣告……各類大眾傳播媒介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等報道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p>

既然違法,廣告新聞為何還泛濫呢?

一是廣告法律法規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廣告法》已經制定十幾年了,但它沒有落到實處。不少人詬病該法存在很多問題,如沒有規定廣告標記的大小、形狀以及具體如何操作,給執法帶來了困難。

另外,由于媒體的特殊地位,對其監管的工商管理部門大都對其敬畏三分,因而普遍監管不力,對違法廣告的執法沒有雷聲,更沒有雨點。一旦廣告新聞成為流行,法不責眾,那么法律的威嚴將蕩然無存。

除此之外,我國廣告審查制度也存在一些內在矛盾。當前我國廣告審查普遍實行雙軌制,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進行審查,其他的廣告由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進行審查。廣告經營者自然不會自己查自己,廣告發布者面對帶來利益的事情,哪有自己給自己下絆的?于是多頭審查變成了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特別是傳媒,它既是廣告審查者,又是廣告發布者,以公權謀小團體的私利不可避免。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下屬企業的廣告,由于二者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以及難以割舍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容易造成審查過程難以依法進行或者“審而不查”。

二是無節制的利益追求促成違法行為泛濫。

廣告主、廣告代理機構和廣告發布機構(傳媒),他們面對缺乏有效監督的法律法規,面對違法成本極低的處罰(《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其心態如同資本家面對利益一般,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p>

為了實現廣告效果最大化,廣告主們面對對廣告免疫力越來越強的受眾,絞盡腦汁,更多地采用“綿里藏針”“笑里藏刀”的廣告新聞,引誘受眾接受廣告。這是廣告新聞泛濫的直接原因。廣告代理機構同樣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他們秉持“客戶至上”的理念,先報送一個合法版本,通過審核之后再換用另一版本,通過這種“貍貓換太子”的方式來逃避廣告審查。

傳媒呢,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條件下,同樣會無節制地追求利益,在原本為公眾服務的新聞版或新聞節目中,具體的編輯部門在傳媒已有合法廣告之外,強行植入廣告新聞,以獲取部門利益,應擔當的社會責任拋到了九霄云外。最典型的當屬央視“3?15”晚會中插播的“3?15指定廣告”,本以揭露假營養品為主題,結果廣而告之的竟是假營養品。更有甚者,一些傳媒的記者將自己的報道權商品化,直接參與到這類廣告內容的創作之中,成為廣告主的“寫手”。

傳播廣告新聞,不顧法律,不管道德,以新聞的形式引誘受眾。然而,受眾中自然也有作俑者的家人與朋友。人人慨嘆這個社會缺少誠信,防止接受虛假信息的成本越來越大,廣告新聞作俑者便是推波助瀾者之一。

對傳媒機構來講,傳播廣告新聞會對自身賴以生存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當一個傳媒開始踐踏自己公信力的時候,受眾對其將產生懷疑,而轉向他們信任的傳媒。對廣告主而言,在當今商品同質化的社會,品牌的附加價值成為消費者更為關注的部分,因此,誠信經營,做真正的“大品牌”,無疑更為重要。

所以,制止廣告新聞,首先要解決有法而無執法的問題,這是造成廣告新聞泛濫的法治管理原因;而喚醒廣告主、廣告代理機構和傳媒機構中的經營人員的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通過自律而不是他律來解決問題,則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兩方面同步推進。

1988年韓國傳媒獲得全面新聞自由之后,發生過持續多年的廣告新聞現象,當時人們認為這是傳統的儒家文化(這種文化過分看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缺乏法治理念)使然,無法解決。然而,后來通過社會全面法治化,以及隨之帶來的人們道德水準的提升,現在韓國傳媒界的廣告新聞現象基本杜絕。誰搞廣告新聞,一旦被揭露,就成為丟臉的事情。我們同樣需要形成一種普遍的衡量傳媒行為的道德意識:誰利用新聞版面或節目刊播廣告,誰就是非法牟利,不僅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還要受到道德的譴責。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責任編輯/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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