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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

2009-02-10 09:41
讀書 2009年2期
關鍵詞:立法者眾人圣人

喻 中

題目很大,而且照搬了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名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在這本著作中,薩維尼提出:立法與法學的使命,在于找出本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因為,“法律并無什么可得自我圓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質乃為人類生活本身”。易言之,無論是立法還是法學,都應當立足于人類生活本身。

本文之所以不避狗尾續貂之嫌,是想討論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當代中國的立法與法學,使命何在?到底應當立足于何處?提出這個略顯疏闊的問題,既源于薩維尼的啟發,也受惠于章學誠、錢穆的洞見;同時,還有意對當代中國的立法狀況與法學狀況做一點回應。

章學誠在《文史通義·原道》篇中指出:“圣人求道,道無可見,即眾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借以見道者也?!睂τ谡率稀笆ト藢W于眾人”的見解,錢穆先生深以為然。在《論春秋時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錢先生刻意做了進一步的發揮:“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兩德,早在中國社會實踐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鬃右鄡H感激于此等歷史先例,不勝其深摯之同情,而遂以懸為孔門施教之大綱。若謂孔子在當時,乃無端憑空提倡這一種理論,而始蔚成為中國社會此后之風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則遠于事理,昧于史實。試問孔子亦何從具此大力,一憑空言,而獲后世人人之樂從乎?”錢先生的這段話,真可謂至理之言,既與薩維尼的觀點遙相呼應,同時,它對于當代中國的立法與法學,也具有值得借鑒的啟示意義。

先說我們的立法。

如果說,孔子提倡的“忠孝”,正是因為“學于眾人”,才“獲后世人人之樂從”,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學于眾人”,只有從民眾的社會生活中找出符合社會風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規則,才可能受到公眾的“樂從”。按照這個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不能憑空想象,以為通過自己的大腦,創制出一套邏輯完美的規則體系,就足以規范社會、形成秩序——如此創制的規則,即使符合“統治階級的意志”,即使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也靠不住。

也許有人認為,這種“學于眾人”的立法理念,在當代中國的主流話語中,已經被概括為“民主立法”的原則了;所謂“民主立法”,就是“立法者學于眾人”的另一種表達方式。然而,在我看來,“學于眾人”與“民主立法”是兩個形似而神不似的概念。章、錢兩先生所強調的“圣人學于眾人”,是要從民眾的“社會實踐人生中”尋找規則、提煉規則。規則原本就在眾人那里,圣人(立法者)去把它“拿來”即可。

反觀現行的民主立法,其基本的特征是:立法專家創制規則,并最終形成規則的“草案”,這個“草案”經過代議機構的表決,就成了正式的法律。而且,從實踐經驗來看,只要是提交到代議機構的“草案”,無一例外都獲得了通過——常常還是“高票通過”。民主立法的原則,被縮減為代議機構對于法律草案的表決程序。這就意味著,民主立法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代議機構的表決儀式,為法律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經過了這個表決程序與表決儀式,立法專家制定的法律草案就獲得了正式法律的名分、權威、效力。至于正式法律是否源出于民眾的真實生活,則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了,不但無人問津,反而衍生出一個相反的現象:大規模的普法運動。這就完全倒過來了:不是立法者主動學于眾人,而是要求眾人學于立法者,讓眾人跟隨立法者的思路來安排生活。套用章、錢二先生的話語,就變成“眾人學于圣人”了。

近年來,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越來越多,普法運動的歷史也有二十多年了。但是,與此相伴隨的現實是:相當多的法律條文成為具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日漸盛行,原因何在?我們的回答是:立法者沒有誠心誠意地向眾人學習,反而要求眾人向自己學習,要求眾人跟著自己的思路來。從根本上講,這是不可能的。任何立法者都沒有那么大的力量,就像任何圣人都沒有那么大的力量一樣。

再看我們的法學。

法學到底是干什么?閱讀秩序、尋找規則、編織意義。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無論是閱讀秩序、尋找規則還是編織意義,都是有語境的:你閱讀的是哪個時代、哪個地方的秩序?尋找哪個時代、哪個地方的規則?為誰編織意義?時間、空間、人,這三個因素都應當考慮到。當年的孔子,關注的就是“三代”延續下來的中國先民,他們的生活秩序、交往規則、意義準則,并由此提煉出一套后世所稱的儒家倫理。儒家倫理既表達了中國先民對于生活秩序、交往規則的理解,也滿足了他們對于生活意義的期待,因而,才在傳統中國社會中得到了普遍而自愿的接受。漢武帝之后的歷代當政者,之所以高舉孔儒的大旗,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儒家倫理“在中國社會實踐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通過這面大旗,才能更好地實現“天下大治”的目標。

只有根據一定的“社會實踐人生”,才能發現這個社會所需要的規則。如果這個命題能夠成立,那它對于當代中國的法學,就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我們應當更加同情地理解當代中國人的秩序觀念、交往規則、意義準則;把法學研究的落腳點,更多地聚焦于當代中國人的日常生活;只有從當代中國人真實的日常生活出發,我們才能發現當代中國人所需要的秩序與規則。

對于這樣的判斷,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當代中國早已不是孔子時代的中國了,在這個日益全球化的時代,法學研究應當具有更多的天下觀念、世界意識、全球眼光。我承認,這樣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多數人的日常生活還是停留在民族國家之內的,還是地方性的。試想,如果國內秩序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安頓,全球秩序又如何可能?傳統中國所講的“修齊治平”的先后順序,絕不是沒有道理的。退一步說,即使要研究全球秩序、天下規則,那也應當著眼于全球民眾真實的日常生活,從中歸納出超越于國家法的世界法。

然而,當代中國居于主流地位的法學研究,卻很少把目光真正投向當代中國人(或世界人)及其日常生活。偏好法律規則的注釋法學家(純粹法學家),習慣于研究法律條文,他們或者闡釋中國現行的法律條文,或者把中外同一主題的法律條文進行比較研究。這種法學研究的實質,是把少數立法專家(立法者)的想法與表達當做了法律的核心內容或主體成分。這些法律條文也許與當代中國人的日常生活有關,但是,也可能根本就沒有什么聯系(上文關于立法活動的分析已經對此有所揭示)。因此,這樣的法學研究看似嚴謹、精致,卻仍然體現了“學于立法者”、“學于官方”的路徑,完全沒有體現出“學于眾人”的知識傳統。

偏好法律價值的價值法學家,習慣于研究自由、人權、民主、正義等價值要素,這樣的研究當然意義重大。但是,相關的主流論述大多是對西方經典作家闡述的自由觀、人權觀、民主觀、正義觀的解讀。如果把這些論述送到當代中國的田間地頭、大街小巷、車間店堂去試驗一下,你就會發現,這些論述與當代中國人的日常生活有多隔膜。也許有人會說,我的文章又不是為普通民眾寫的,他們懂不懂、接不接受都沒有關系。這樣的辯解就讓人糊涂了,法學家不為民眾寫作,那你為誰而寫作?總不會是專為期刊編輯、職稱評審專家、項目評審專家而寫作吧。

當然還有其他的學術偏好,這里不再逐一分述。但從總體上看,“學于眾人”的研究方法并未得到法學界的普遍認可,至少沒有成為當代中國法學研究的主流。這種狀況,我認為是值得反思的。

本文的結論是,應當尊重“學于眾人”的傳統,不僅立法者的立法活動應當學于眾人,法學家的法學研究也應當學于眾人。這不僅有助于保障法律文本的生命力,也有利于保障法律學術的生命力。這,就是立法與法學在當代中國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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